卷四十五 昭九年,盡十二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【經】九年,春,叔弓會楚子于陳。(以事往,非行會禮。)

[疏]注“以事”“會禮”。

○正義曰:此與宣十五年”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“其事同也。楚子在彼,魯敬大國,自往會之,非楚子召使會,自以小國事大國之禮往。

許遷于夷。許畏鄭,欲遷,故以自遷為文。

[疏]注“許畏”至“為文”。正義曰:許自楚莊王以來,世屬於楚,常與鄭為仇敵。今畏鄭,欲遷都近楚,楚從其意而遷之,故以許自遷為文。若許不欲遷,而楚強遷之,則當云“楚人遷許”,如“宋人遷宿”,“齊人遷陽”。

夏,四月,陳災。天火曰災。陳既巳滅,降為楚縣,而書“陳災”者,猶晉之梁山沙鹿崩,不書晉,災言系於所災所害,故以所在為名。

[疏]注“天火”至“為名”。

○正義曰:“天火曰災”,宣十六年傳例也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經皆作“陳火”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陳巳滅矣,其言陳火何,存陳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國曰災,邑曰火。火不志,此何以志?閔陳而存之也。”賈、服取彼為說,言愍陳不與楚,故存陳而書之,言陳尚為國也。杜以《左氏》無此義,故辯而異之云:陳既巳滅,降為楚縣,不言楚陳災,而直書陳災者,猶如晉之梁山沙鹿崩,不書晉也。以彼不系晉,知法自不當系楚,非是存陳如舊國也。凡災害所及,系於所災所害之處,故以所在為名,不復系其本國。大都以名,通例不系國。陳是楚之大都,無緣當系於楚。二傳妄說,故杜不從。所災所害者,所災謂陳災是也,所害謂梁山沙鹿崩是也。然災害系於所災所害,而宣十六年不直云宣榭火,而以宣榭系成周者,以宣榭其名不顯,若不系成周,不知何處宣榭,與此別也。

秋,仲孫玃如齊。○玃,俱縛反。

冬,筑郎囿。○囿音又,苑也。於郎地筑苑。

【傳】九年,春,叔弓、宋華亥、鄭游吉、衛趙黡會楚子于陳。(楚子在陳,故四國大夫注。非盟主所召,不行會禮,故不總書。○黡,於減反。)

[疏]注“楚子”至“總書”。正義曰:往年楚公子棄疾帥師圍陳,楚子不親行也。既滅陳以為縣,楚子自往巡行鎮撫之。魯、宋、鄭、衛聞其在陳,畏威加敬,各遣大夫往彼會之,非是盟主所召,至亦不行會禮,故魯史獨書己使,不復總書諸國也。傳因叔弓所見,故歷序四國大夫,以見諸國皆行,非獨魯也。十年,叔孫婼如晉,葬晉平公,傳因歷序諸國大夫,此意與彼同也。服虔以為此會宋、鄭、衛之大夫不書,叔弓后也。服見文七年“公會諸侯、晉大夫盟于扈”,傳歷序諸國,乃云“公后至,故不書所會。凡會諸侯,不書所會,后也。后至不書其國,辟不敏也。”服意準彼為義,故云叔弓后耳。彼為盟主所召,故諱后期。此則楚非盟主,何以當諱?《春秋》之意,豈欲魯棄晉而從楚,乃為之諱其會楚遲也?且彼不書所會,乃總書諸侯,此若是會,經何以不總書叔弓會諸侯之大夫,傳何以不言叔弓會楚子、宋華亥、鄭游吉、衛趙黡于陳也?今傳以四國大夫共會楚子,義非扈類,足以可明。且叔弓若后,傳當言之。傳不言后,而服以為后,是欲代丘明為傳,非解之也。故杜顯而異之,言“不行會禮,故不總書”,見此意。

二月,庚申,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,實城父。此時改城父為夷,故傳實之。城父縣屬譙郡。

[疏]注“此時”至“譙郡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地名經、傳不同,而傳言“實”者,則以為名有改易也。傳不言“實”,則以為二名并存也。所言“實”者,皆舉舊以“實”新,此地舊名城父,此時新改為夷,然言城父是舊名,故傳以“實”明之。凡有二義,經書未改之名,傳以所改實之。則昭十八年“許遷于白羽”,傳云“許遷於析,實白羽”;定十年“公會齊侯于夾谷”,傳云“會于祝,其實夾谷”是也。若經書巳改之名,則傳亦舉其巳改,實其未改之號。即此“許遷于夷”,傳云“遷許于夷,實城父”;定十三年“齊侯、衛侯次于垂葭”,傳云“次于垂葭,實郹氏”是也。此四者,或經書未改,或經書巳改,傳皆上句舉其巳改之名,下句實其未改之號。凡一地前后二名者,非謂經時為未改之名,傳時為巳改之名,乃於經、傳以前,上世之時,巳有所改前后之名。夫子集《史記》而為經,丘明采簡牘而作傳,《史記》或書其舊名者,即白羽、夾谷是也;或《史記》書其后名者,即夷與垂葭是也。丘明據簡牘為傳,以所改后名而實之,故僖二十五年“秦取析矣”,襄二十六年聲子云“析公之亂”,皆舉白羽改為析之后,但簡牘稱析,故杜云於傳時白羽改為析,止謂簡牘之時,非丘明作傳時也。若其不然,孔子脩經,丘明作傳,事相連接,時日不遠,豈可脩經時為白羽,作傳即改為析?故杜云此四者皆為所在之地舊名,絕於當時,《史記》有遺者也。劉炫不審思杜意,怪僖公、襄公之世巳有析名,而規杜氏,非也。

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之。益許田。

[疏]“取州”至“益之”。正義曰:《釋例》云:“州來,淮南下蔡縣汝水之南也。淮北之田,淮水北田。”則州來邑在淮南,邑民在田在淮北也。許國盡遷于夷,夷田少,故取以益之。

伍舉授許男田,然丹遷城父人於陳,以夷濮西田益之。以夷田在濮水西者與城父人。○濮音卜。遷方城外人於許。成十五年,許遷於葉,因謂之許。今許遷於夷,故以方城外人實其處。傳言靈王使民不安。○葉,始涉反。處,昌慮反。

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。甘人,甘大夫襄也。閻嘉,晉閻縣大夫。○閻,以廉反。

[疏]注“甘人”至“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孔子父叔梁紇為鄒邑之長,《論語》謂孔子為“鄒人之子”,是典邑大夫,法當以邑名冠之而稱人,知此甘人即是下文甘大夫襄也。甘人是甘縣大夫,知閻嘉是晉之閻縣大夫名嘉也。甘、閻接竟,田或相侵,故共爭之。

晉梁丙、張趯率陰戎伐潁。陰戎,陸渾之戎。潁,周邑。○趯,他歷反。王使詹桓伯辭於晉,辭,責讓之。桓伯,周大夫。○詹,之廉反。曰:“我自夏以后稷,魏、駘、芮、岐、畢,吾西土也。在夏世以后稷功,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。駘在始平武功縣所治釐城,岐在扶風美陽縣西北。○夏,戶雅反,注同。駘,他來反,依字應作邰。芮,如銳反。岐,其宜反。長,丁丈反,下師長同。治,直吏反。釐,本又作漦,他來反,又音來,一音力之反。

[疏]注“在夏”至“西北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語》云:“昔我先世后稷,以服事虞、夏。及夏之衰也,棄稷弗務,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。”案《本紀》不窋是后稷之子,繼其父業,世為大國,故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也。《釋例·土地名》云:“魏,河東河北縣也。芮,馮翊臨晉縣芮鄉是也。畢在京兆長安縣西北。駘在武功。岐在美陽。今案其地,芮在魏之西南百馀里耳。岐在駘之西北,無百里也。《詩》稱后稷封邰,與岐、畢相近,為之長可矣。計魏在邰東六百馀里,而令邰國與魏為長,道路太遙。公劉居豳,又在岐西北四百馀里。此傳極言遠竟,而辭不及豳,并不知其故。

及武王克商,蒲姑、商奄,吾東土也。樂安博昌縣北有蒲姑城。○蒲,如字,又音薄。奄,於撿反。樂音洛。

[疏]“及武”至“東土”。正義曰:武王克商,光有天下,外薄四海,皆為周地。上文既言“西土”,故以下唯說三方。其實西方所至,過於上文,自岐以西,猶是周竟,但不復重言之耳。服虔云:蒲姑、商奄,濱東海者也。蒲姑,齊也。商奄,魯也。二十年傳曰:“蒲姑氏因之。”定四年傳曰:“因商奄之民,命以伯禽。”

巴、濮、楚、鄧,吾南土也。肅慎、燕、亳,吾北土也。肅慎,北夷,在玄菟北三千馀里。○巴,必加反。燕,於賢反。亳,步各反。

[疏]“巴濮”至“北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土地名》云:巴,巴郡江州縣也。楚南郡江陵縣也。鄧,義陽鄧縣也。建寧郡南有仆夷地。然則巴、楚、鄧,中夏之國,唯濮為遠夷耳。《土地名》又云:燕國,薊縣也。亳是小國,闕,不知所在,蓋與燕相近,亦是中國也。唯肅慎為遠夷。

○注“肅慎”至“馀里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書·序》云:“成王既伐東夷,肅慎來賀。”《魯語》云:“武王克商”,“肅慎氏貢楛矢”,韋昭云:“肅慎,東北夷之國,去扶馀千里。”晉之玄菟,即在遼東北。杜言玄菟北三千里,是北夷之近東者。故杜言北夷,韋言東北夷。

吾何邇封之有?邇,近也。

[疏]“吾何邇封之有”。

○正義曰:言我之封疆,何近之有。邇,近也。

文、武、成、康之建母弟,以蕃屏周,亦其廢隊是為,為后世廢隊,兄弟之國當救濟之。○蕃,方元反。屏,必井反。隊,直類反,注同。為,于偽反,注同。

[疏]“文武”至“是為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虢仲、虢叔,王季之穆”,是文王母弟也。管、蔡、郕、霍、魯、衛、毛、聃,《史記》以為武王之母弟也。唐叔,成王之母弟也。其康王之母弟,則書傳無文。文王,周之始王,故言文王。文王未得封諸侯也。弟以同母為親,故言母弟耳,所封非同母者亦多矣。建為國君,所以為藩籬,屏蔽周室,使與天子蔽鄣患難,亦其慮后世子孫,或有廢隊。王命望諸侯共救濟之,是為此也。

豈如弁髦,而因以敝之?童子垂髦始冠,必三加冠,成禮而棄其始冠,故言“弁髦因以敝之”。○弁,皮彥反,本又作卞。髦音毛。始冠,古亂反。

[疏]“豈如”至“敝之”。

○正義曰:“豈如弁髦,因以敝之”者,弁謂緇布冠,髦謂童子垂髦。凡加冠之禮,先用緇布之冠,斂括垂髦。三加之后,去緇布之冠,不復更用,故云“因以敝之”。今王自比,豈得將王室如緇布冠,加髦之后,不須復用,因以敝之?猶言以我王家封建晉國之后,因即棄而不事之也。

○注“童子”至“冠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案禮,未髻之時必垂髦,故云童子垂髦也。《士冠禮》始冠緇布冠,次加皮弁,次加爵弁,是“始冠必三加冠”也。其記冠義云:“始冠緇布之冠”,“冠而敝之可也”。《玉藻》亦云:“始冠緇布冠,自諸侯下達,冠而敝可也”。鄭玄云:“本大古耳,非時王之法服也”。是言本古而暫冠,既加而即棄。是禮成而棄其始冠,故云“弁髦而因以敝之”也。弁有爵弁、皮弁,嫌緇布之冠不得名弁,故云“弁亦冠也”。《周禮》“弁師掌冕”,是弁為大名也。劉炫以為弁、髦二物,以童子垂髦為髧彼兩髦,又云因以敝之者,謂親沒不髦。案禮,加冠以后,親沒以前,身即成人,猶自垂髦,何得云“童子垂髦?髦既親沒乃棄,杜注何以不言親沒也?若三加之后,棄弁不棄髦,杜注何得云“棄其始冠”?故言“弁、髦因以敝之”,既連髦而言,明非親沒之髦也。髦之形像,鄭注《士喪禮》云“未聞”。

先王居梼杌于四裔,以御螭魅,言梼杌,略舉四兇之一。下言四裔,則三苗在其中。○梼,徒刀反。杌,五忽反。裔,以制反。御,魚呂反。螭,敕知反。魅,本又作鬽,武冀反。

[疏]注“言梼”至“其中”。正義曰:文十八年傳稱:舜臣堯“流四兇族,渾敦、窮奇、梼杌、饕餮,投諸四裔,以御螭魅。”先儒皆以為渾敦,驩兜也;窮奇,共工也;梼杌,鯀也;饕餮,三苗也。此傳以晉率陰戎伐潁,止須言饕餮耳,而云梼杌者,略舉四兇之一耳。下言四裔,則三苗在其中可知也。若直說鯀,當言居梼杌于羽山,不須言四裔也。

故允姓之奸,居于瓜州。允姓,陰戎之祖,與三苗俱放三危者。瓜州,今敦煌。○奸,古顏反。瓜,古華反。敦,都門反。煌音皇。

[疏]注“允姓”至“敦煌”。正義曰:此言主責陰戎。知允姓,陰戎之祖也。言“允姓之奸”者,謂其奸邪之人,惡言之也。《尚書》云:“竄三苗于三危。”此言允姓居于瓜州,時同而人別,知與三苗俱放於三危也。

伯父惠公歸自秦,而誘以來,僖十十五年,晉惠公自秦歸。二十二年“秦晉遷陸渾之戎於伊川”。使逼我諸姬,入我郊甸,則戎焉取之。邑外為郊,郊外為甸。言戎取周郊甸之地。○逼,彼力反。甸,徒遍反。焉,於虔反,又如字。

[疏]“則戎焉取之”。

○正義曰:焉猶何也。若不由晉,則戎何得取周之地也?

○注“邑外”至“之地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地》云:“邑外謂之郊。”《周禮·載師》“掌任土之法”具敘王畿之內,遠近之次,自國中以外,有近郊、遠郊、次甸、次稍、次縣、次都,是郊外為甸也。陸渾之戎居伊洛之間,是取周郊甸之地。

戎有中國,誰之咎也?咎在晉。○咎,其九反。后稷封殖天下,今戎制之,不亦難乎?后稷修封疆,殖五穀,今戎得之,唯以畜牧。○殖,時力反。疆,居良反。畜,許又反,一音許六反。牧音目,又音茂。伯父圖之。我在伯父,猶衣服之有冠冕,木水之有本原,民人之有謀主也。民,人。謀主,宗族之師長。

[疏]“我在”至“主也”。

○正義曰:“言我周存在於伯父有益,如衣服云云。

伯父若裂冠毀冕,拔本塞原,專棄謀主,雖戎狄,其何有余一人?”伯父猶然,則雖戎狄,無所可責。晉率陰戎伐周邑,故云然。

[疏]“雖戎”至“一人”。

○正義曰:言伯父我親猶自如此,則雖戎狄,其何有思義於我一人?既無恩親,侵我亦無可責。

叔向謂宣子曰:“文之伯也,豈能改物?言文公雖霸,未能改正朔,易服色。○伯如字,又音霸。翼戴天子,而加之以共。翼,佐也。自文以來,世有衰德,而暴滅宗周,宗周,天子。以宣示其侈,諸侯之貳,不亦宜乎?且王辭直,子其圖之!”宣子說。王有姻喪,外親之喪。○說音悅。

[疏]“王有姻喪”。

○正義曰:隱元年傳云:“士逾月,外姻至。”姻是外親,故杜云“外親之喪”也。服虔云:婦之父曰姻。王之后喪父,於王亦有服義,故往吊。案妻父為姻,雖有此稱,王之納后,必取諸侯之女。后之父母,不得身在京師。往吊可耳,何以得致襚也?以致襚言之,知是外親之喪耳。不知外親喪是誰死。

使趙成如周吊,且致閻田與襚,襚,送死衣。○襚音遂,贈死衣服。反潁俘。王亦使賓滑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。晉人禮而歸之。賓滑,周大夫。○俘,方夫反。滑,乎八反,又于八反。說如字,又音悅。

夏,四月,陳災。鄭裨灶曰:“五年,陳將復封。封五十二年而遂亡。”子產問其故。對曰:“陳,水屬也。陳,顓頊之后,故為水屬。○復,扶又反,下注復封皆同。

[疏]“陳,水屬”。

○正義曰:陳,顓頊之后。顓頊以水德王天下,故為水屬也。陳是舜后,舜為土德,不近言土屬,而遠系顓頊為水屬者,蓋裨灶知陳將欲復興,須取水為占驗,假此以為言耳,未必帝王子孫,永與所承同德。楚之先世,嘗為火官,即以火為楚象。豈復五行之官,后世皆依其行乎?此皆賢哲有以知之,非吾徒所測。

火,水妃也,火畏水,故為之妃。○妃,方非反,一音配,注同。

[疏]注“火畏”至“之妃”。

○正義曰:陰陽之書,有五行妃合之說:甲乙,木也。丙丁,火也。戊已,土也。庚辛,金也。壬癸,水也。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,金克木。木畏金,以乙為庚妃也。金畏火,以辛為丙妃也。火畏水,以丁為壬妃也。水畏土,以癸為戊妃也。土畏木,以已為甲妃也。杜用此說,故云“火畏水,故為之妃”也。服虔云:“火,離也。水,坎也。《易·卦》:《離》為中女,《坎》為中男,故火為水妃。”

而楚所相也。相,治也。楚之先祝融,為高辛氏火正,主治火事。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

[疏]注“相治”至“火事”。正義曰:相訓助也。主火而助君為治,故以為治也。二十九年傳曰:“火正口祝融。”顓頊氏有子曰犁,為祝融。《楚世家》云:高陽生稱,稱生卷章,卷章生犁。犁為高辛氏火正,甚有功,能光融天下,帝嚳命曰祝融。共工作亂,帝使黎誅之而不盡,帝誅黎,而以其弟吳回為后,復居火正,為祝融。回生陸終,陸終生子六人,六曰季連,楚其后也。是楚之先為火正,治火事。

今火出而火陳,火,心星也。火出,於周為五月,而以四月出者,以《長歷》推,前年誤置閏。

[疏]注“火心”至“置閏”。

○正義曰:襄九年傳曰:“心為大火”,十七年傳曰:“火出”,“於周為五月”。今經書“四月,陳災”,傳言“火出而火陳”。火得以四月出者,《長歷》云:閏當在此年五月,后而在前年,故火以四月出也。《長歷》以為前年閏八月,則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氣,二十日得五月節,故四月得火見。

逐楚而建陳也。水得妃而興,陳興則楚衰,故曰逐楚而建陳。

[疏]注“水得”至“建陳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陳為楚邑,楚人在陳,陳興則楚衰,故曰逐楚而建陳。當謂逐去楚人之在陳者,若穿封戌為陳公者也,但毆逐楚國之人,於義甚通。劉炫乃改逐為遁,言火逃遁,去楚而建立陳國,而規杜,非也。

妃以五成,故曰五年。妃,合也。五行各相妃合,得五而成,故五歲而陳復封,為十三年陳侯吳歸于陳傳。○妃音配,注妃并同。

[疏]注“妃合”至“陳傳”。

○正義曰:“妃,合”,《釋詁》文也。《易·系辭》云: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。”“天數五,地數五,五位相得,而各有合。”鄭玄云:天地之氣各有五,五行之次:一曰水,天數也。二曰火,地數也。三曰木,天數也。四曰金,地數也。五曰土,天數也。此五者,陰無匹,陽無耦。故又合之:地六為天,一匹也。天七為地,二耦也。地八為天,三匹也。天九為地,四耦也。地十為天,五匹也。二五陰陽各有合,然后氣相得,施化行也。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數,以上皆得五而成,故云“五歲而陳將復封”。

歲五及鶉火,而后陳卒亡,楚克有之,天之道也,故曰:五十二年。”是歲歲在星紀,五歲及大梁,而陳復封。自大梁四歲而及鶉火,后四周四十八歲,凡五及鶉火,五十二年。天數以五為紀,故五及鶉火,火盛水衰。

[疏]注“是歲”至“水衰”。

○正義曰:如杜所注,歲星每年而行一次,至昭三十二年,則歲星在寅,未至於丑。其傳云:“越得歲而吳伐之”,故服氏以為“有事于武宮”之歲。龍度天門,謂十五年歲星從申越未而至午。歷家以周天十二次,次別為百四十四分。歲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,是歲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,積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,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。今杜氏既無此義,而三十二年歲星得在丑者,但歲星之行,天之常數,超辰之義,不言自顯,故杜不注。若然,楚卒滅陳,在哀十七年,則歲星當逾鶉火至鶉尾。而云“五及鶉火”者,以顓頊歲在鶉火而滅,故裨灶舉大略而言云“五及鶉火”,不復細言殘數。雖至鶉尾,亦經由鶉火。天有五星,又大微宮中有五帝坐,又四方中央亦有五,是天數以五為紀,故“丑及鶉火”也。歲星,天之貴神,所在之國必昌。歲在鶉火,火得歲星之助,火既盛而水則衰。

晉荀盈如齊逆女,自為逆。○為,于偽反。還,六月,卒于戲陽。魏郡內黃縣北有戲陽城。○戲,許宜反。殯于絳,未葬。晉侯飲酒樂。膳宰屠蒯趨入,請佐公使尊。公之使人執尊酌酒,請為之佐。○樂音洛。屠音徒。《禮記》作杜。蒯,苦怪反。使尊,如字亦所吏反。許之。公許之。而遂酌以飲工,工,樂師師曠也。○飲,於鴆反,下又飲同。

[疏]注“工樂師師曠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記·檀弓》說此事云:“知悼子卒,未葬,平公飲酒,師曠、李調侍。”知工即師曠也,外嬖叔即李調也。

曰:“女為君耳,將司聰也。樂所以聰耳。○女音汝,下皆同。

[疏]注“樂所以聰耳”。

○正義曰:樂以和心,聲從耳入,故樂者所以聰耳。大師掌樂,務使君聰,故為君耳,將司聰也。

辰在子卯,謂之疾日。疾,惡也。紂以甲子喪,桀以乙卯亡,故國君以為忌日。○喪,息浪反。

[疏]注“疾惡”至“忌日”。

○正義曰:訓疾為惡,言王者惡此日。不以舉吉事也。《尚書·武成》篇云:“時甲子昧爽,受率其旅若林,會于牧野。罔有敵于我師,前徒倒戈,攻于后以北,血流漂杵”。是紂以甲子喪也。《詩》云:“韋顧既伐,昆吾夏桀”,言昆吾與桀同時死也。十八年傳,“二月乙卯,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。萇弘曰:毛得必亡,是昆吾稔之日也。”昆吾之死與桀同日,知桀以乙卯亡也。以此二王之亡為天誅之日,故國君以為忌日,惡此日也。《檀弓》云:“君子有終身之憂”,“故忌日不樂”。鄭玄云:“謂死日也。”彼謂親亡之日,至此日而念親,故忌此日,“不用舉吉事”,非是惡此日也。此與忌日名同意異。

君徹宴樂,學人舍業,為疾故也。君之卿佐,是謂股肱。股肱或虧,何痛如之!言痛疾過於忌日。○舍音舍。為,于偽反,下為是同。女弗聞而樂,是不聰也。”不聞是義而作樂。又飲外嬖嬖叔,外都大夫之嬖者。

[疏]注“外都”至“嬖者”。

○正義曰:此言外嬖嬖叔,即李調是也。《禮記》云:“調也,君之褻臣也。”既云褻臣,而謂之外嬖,知是外都大夫之嬖者,猶晉獻公時有外嬖梁伍,東關嬖伍。

曰:“女為君目,將司明也。職在外,故主視。服以旌禮,旌,表也。禮以行事,事,政令。事有其物,物,類也。物有其容。容,貌也。今君之容,非其物也,有卿佐之喪而作樂歡會,故曰非其物。而女不見,是不明也。”亦自飲也,曰:“味以行氣,氣以實志,氣和則志充。

[疏]“服以”至“不明”。

○正義曰:吉有弁冕,兇有衰麻。禮有吉兇之異,作衣服以表之。如此之類,“是服以旌禮”也。《周禮·司服》:六冕以祭祀,皮弁以視朝,韋弁以即戎,冠弁以田獵。如此之類,是“禮以行事”也。傳稱“哀有哭泣,樂有歌舞”,如此之類,是“事有其物”,言行事各有其物類也。記稱衰麻則有哀色,端冕則有敬色,介胃則有不可犯之色。《周禮·保氏》:教國子六儀:“一曰祭祀之容,二曰賓客之容,三曰朝廷之容,四曰喪紀之容,五曰軍旅之容,六曰車馬之容。”《少儀》曰:“言語之美,穆穆皇皇。朝廷之美,濟濟翔翔。祭祀之美,齊齊皇皇。車馬之美,騑騑翼翼。鸞和之美,肅肅雍雍。”如此之類,是“物有其容”也。君有卿佐之喪,宜有悲哀之貌,而與群臣飲酒作樂,今君之容貌,非其類也,而女不見,是不明也。

志以定言,在心為志,發口為言。言以出令。臣實司味,二御失官,而君弗命,臣之罪也。”工與嬖叔,侍御君者,失官,不聰明。

[疏]“味以”至“罪也”。

○正義曰:調和飲食之味以養人,所以行人氣也。氣得和順,所以充人志也。志意充滿,慮之於心,所以定言語也。詳審言語,宣之於口,所以出號令也。臣實主掌食味,今工師不聰,叔也不明,二侍御者并失其官,而君不出令以罪之,必是食味失宜,是臣之罪也。

公說,徹酒。初,公欲廢知氏而立其外嬖,為是悛而止。○說音悅。知音智,下同。悛,七全反。

[疏]“公說”至“而止”。

○正義曰:公心欲廢知氏,故輕悼子之喪,不廢飲酒,得蒯以禮責之,乃知君臣義重,其禮不可輒廢,為是悛而止。悛,改也,改革前意也。《禮記》記此事,飲酒事同,而其言盡別。記是傳聞,故與此異。二者必有一謬,當傳實而記虛也。

秋,八月使荀躒佐下軍以說焉。躒,荀盈之子知文子也。佐下軍,代父也。說,自解說。○躒,本又作櫟,力狄反,徐音洛。

孟僖子如齊殷聘,禮也。自叔老聘齊,至今二十年,禮意久曠,今脩盛聘,以無忘舊好,故曰禮。○好,呼報反。

[疏]注“自叔”至“曰禮”。

○正義曰:襄二十年,叔老聘齊,至今二十年,更不遣聘,是邦交禮意久曠絕也。殷訓盛也。今脩盛聘,以無忘舊好,故禮之也。《聘禮》云:“小聘曰問,不享,有獻不及夫人,主人不延幾”,“不郊勞”。然則聘禮,經之所言,是大聘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諸侯之於天子也,比年一小聘,三年一大聘。”鄭玄云:“小聘使大夫,大聘使卿。”聘禮既是大聘,使卿矣。殷聘,又當盛於大聘。不知以何為盛,或當享禮之物多矣。

冬,筑郎囿,書時也。季平子欲其速成也,叔孫昭子曰:“《詩》曰:‘經始勿亟,庶民子來。’《詩·大雅》。言文王始經營靈臺,非急疾之,眾民自以子義來,勸樂為之。○亟,紀力反。樂,如字,又五教反,一音洛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子來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大雅·靈臺》之篇也。言文王經始靈臺之基趾,其意勿使急成之,但其眾民自以子成父事而來勸樂,而早成之耳。子成父事,不待督帥,故云“子來”,以示民樂之意。

焉用速成?其以剿民也。剿,勞也。○焉,於虔反。剿,初交反,又子小反。無囿猶可,無民其可乎?”

【經】十年,春,王正月。

夏,齊欒施來奔。耆酒好內,以取敗亡,故書名。○耆,市志反,傳同。好,呼報反。

秋,七月,季孫意如、叔弓、仲孫玃帥師伐莒。三大夫皆卿,故書之。季孫為主,二子從之。

[疏]注“三大”至“從之”。正義曰:成二年鞍之戰,魯四卿并書,此三卿皆書,重兵詳內,故備書之。其他國行兵,唯書元帥而已,略外也。傳云“平子伐莒取郠”,平丘又獨見執,明是季孫為伐莒之主,二子從之。

戊子,晉侯彪卒。五同盟。○彪,彼虬反。

九月,叔孫婼如晉。

葬晉平公。三月而葬,速。

十有二月,甲子,宋公成卒。十一同盟也。無冬,史闕文。○成音城,何休音恤。

[疏]注“五同盟”。正義曰:彪以襄十六年即位,其年盟于湨梁,十九年于祝柯,二十年于澶淵,二十五年于重丘,二十七年于宋,不數元年虢會,是五同盟。

○注“十一同盟”。

○正義曰:成以成十六年即位,十七年盟于柯陵,十八年于虛朾,襄三年于雞澤,五年于戚,九年于戲,十一年于亳城北,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劉,十六年于溴梁,十九年于柷柯,二十年于澶淵,二十五年于重丘,二十七年于宋,元年于虢,皆魯、宋俱在,凡十三同盟。杜意盟數多者不數特盟,襄十五年向戌盟于劉,及虢盟不數,故十一。劉炫并數,以規杜過,非也。如此數盟不同者,或由轉寫誤。

【傳】十年,春,王正月,有星出于婺女。(客星也,不書,非孛。○婺,武付反。孛,滿對反。)鄭裨灶言於子產曰:“七月戊子,晉君將死。今茲歲在顓頊之虛,(歲,歲星也。顓頊之虛謂玄枵。○裨,婢支反。虛,起魚反,注同。枵,許驕反。)

[疏]注“歲歲”至“玄枵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天》云:“玄枵,虛也。顓頊之虛,虛也。”郭璞曰:“虛在正北”,“顓頊水德,位在北方。”當以北方三次,以玄枵為中。玄枵次有三宿,又虛在其中。以水位在北,顓頊居之,故謂玄枵虛星,為顓頊之虛也。

姜氏、任氏,實守其地。姜,齊姓。任,薛姓。齊、薛二國守玄枵之地。○任音壬,注同。居其維首,而有妖星焉,告邑姜也。客星居玄枵之維首。邑姜,齊大公女,晉唐叔之母。星占,婺女為既嫁之女,織女為處女。邑姜,齊之既嫁女,妖星在婺女,齊得歲,故知禍歸邑姜。○大音泰。

[疏]“居其”至“姜也”。

○正義曰:維者綱也,玄枵次有三宿,女為其初,女是次之綱維也。居其維首,謂星居之也。其玄枵維首,而有妖異之星焉,以將死之妖告邑姜也。邑姜,齊女。告邑姜,言其子孫當死也。

邑姜,晉之妣也。天以七紀,二十八宿,面七。○妣,必履反。宿音秀。

[疏]“邑姜,晉之妣也”。正義曰:《曲禮》云:“生曰母,死曰妣。”鄭玄云:“妣之言媲,媲於考也。”邑姜,唐叔之母,故為“晉之妣也”。邑姜亦是成王之母,而於周無災,任、姜共守其地,而不告薛女,此則裨灶自知,非吾徒所能測。

戊子,逢公以登,星斯於是乎出。逢公,殷諸侯居齊地者。逢公將死,妖星出婺女,時非歲星所在,故齊自當禍,而以戊子日卒。

[疏]“戊子”至“乎出”。

○正義曰:昔戊子之日,逢公死,其神以此日登天。於時有星,是此星也,於是婺女乎出。爾時妖星出於婺女,而戊子逢公死。今此星亦出婺女,知戊子晉君當死也。逢公死日,星出婺女,當時猶有書記,故裨灶得而知之。

○注“逢公”至“日卒”。

○正義曰:二十年,晏子說齊地云“有逢伯陵因之”,則陵是逢君之始祖也。《周語》說玄枵之次云:“我皇妣,大姜之侄,伯陵之后,逢公之所馮神也。”孔晁云:大姜,大王之妃,王季之母也。女子謂昆弟之子曰侄。伯陵,大姜之祖。逢公,大姜之侄,伯陵之后。逢公,殷諸侯也。然則伯陵之后世為逢君,皆是逢公,未知戊子卒者何名號也。逢公死時,妖星亦出婺女,於時歲星不在齊分,故齊地之君自當其禍。此時歲在齊分,故外孫當之。

吾是以譏之。”為晉侯彪卒傳。

齊惠欒、高氏皆耆酒,欒、高二族,皆出惠公。信內多怨,說婦人言,故多怨。○說音悅。彊於陳、鮑氏而惡之。惡陳、鮑。○惡,烏路反,注同。夏,有告陳桓子曰:“子旗、子良將攻陳、鮑。”亦告鮑氏。桓子授甲而如鮑氏,遭子良醉而騁,欲及子良醉,故聘告鮑文子。○聘,敕領反。遂見文子,文子,鮑國。則亦授甲矣。使視二子,二子,子旗、子良。則皆從飲酒。桓子曰:“彼雖不信,彼傳言者。○傳,直專反。聞我授甲,則必逐我。及其飲酒也,先伐諸。”陳、鮑方睦,遂伐欒、高氏。子良曰:“先得公,陳、鮑焉往?”欲以公自輔助。○先伐諸,一本無伐字。焉,於虔反,下焉歸同。遂伐虎門。欲入,公不聽,故伐公門。

[疏]“齊惠欒高氏”。

○正義曰:齊惠公生子欒、公子高。高生子尾,尾生子良。欒生子雅,雅生子旗。旗生是欒孫,良是高孫。孫以王父字王父字為氏,皆出惠公,故曰惠欒高氏也。○“遂伐虎門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師氏》“掌以美詔王”,“居虎門之左,司王朝”。鄭玄云:“虎門,路寢門也。王日視朝於路寢,門外畫虎焉,以明勇猛於守宜也。司猶察也,察王之視朝,若有善道可行者,則當前以詔王。”彼師氏察王得失,明其近王,故以虎門為路寢門。此亦當然。或以虎門非路寢門,當是宮之外門,不與《周禮》同。

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門之外,端委,朝服。

[疏]注“端委,朝服”。

○正義曰:元年傳劉定公謂趙文子云:“吾與子弁冕端委”,哀七年傳曰:“大伯端委以治周禮”,則端委是在公之服,故云朝服。鄭玄云: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,朝服以視朝,其朝服玄冠緇布衣素積以為裳也。

四族召之,無所往。四族,欒、高、陳、鮑。其徒曰:“助陳,鮑乎?”曰:“何善焉?”言無善義可助。“助欒、高乎?”曰:“庸愈乎?”罪惡不差於陳、鮑。○差,初賣反。“然則歸乎?”曰:“君伐焉歸?”公召之而后入。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钅率,吉。請斷三尺焉而用之。王黑,齊大夫。靈姑钅,公旗名。斷三尺,不敢與君同。○钅,扶眉反,又音。率,所律反,徐所類反。斷,丁管反,注同。

[疏]“公卜”至“用之”。

○正義曰:公卜,卜與欒、高戰也。靈姑钅者,齊侯旌旗之名。卜使王黑以此靈姑钅之旗率人以戰,得吉也。禮,諸侯當建交龍之旂,此靈姑钅,蓋是交龍之旂,當時為之名,其義不可知也。知是旗者,以“請斷三尺而用之”,故知是旗。

五月,庚辰,戰于稷,稷,祀后稷之處。○稷,地名,六國時齊有稷下館。處,昌慮反。欒、高敗,又敗諸莊。莊,六軌之道。

[疏]注“莊,六軌之道”。正義曰:《釋宮》云:“六達謂之莊。”舊說皆云“六道旁出”。杜皆以一達為一軌。

國人追之,又敗諸鹿門。鹿門,齊城門。欒施、高彊來奔。高彊不書,非卿。陳、鮑分其室。晏子謂桓子:“必致諸公。讓,德之主也,讓之謂懿德。凡有血氣,皆有爭心,故利不可強,不可強取。○爭,爭斗之爭。強,其丈反,注同。思義為愈。義,利之本也,蘊利生孽。姑使無蘊乎!蕰,畜也。孽,妖害也。○蕰,紆粉反。孽,魚列反。畜,敕六反。可以滋長。”桓子盡致諸公,而請老于莒。莒,齊邑。○長,丁丈反。桓子召子山,子山、子商、子周,襄三十一年子尾所逐群公子。私具幄幕、器用、從者之衣屨,私具,不告公。○幄,於角反。幕音莫。從,才用反。屨,九具反。而反棘焉。棘,子山故邑。齊國西安縣東有戟里亭。子商亦如之,而反其邑。子周亦如之,而與之夫于。子周本無邑,故更與之。濟南於陵縣西北有于亭。反子城、子公、公孫捷,三子,八年子旗所逐。而皆益其祿。凡公子、公孫之無祿者,私分之邑。桓子以已邑分之。國之貧約孤寡者,私與之粟。曰:“《詩》云‘陳錫載周’,能施也。《詩·大雅》。言文王能布陳大利,以賜天下,行之周徧。○載,如字。《詩》作哉。毛云:哉,載也。鄭云:始也。施,始豉反,下注同。徧音遍。桓公是以霸。齊桓公亦能施以致霸。

[疏]“曰詩”至“以霸”。

○正義曰:“曰”者,桓子辭也。既私施與,又言已施之意。《大雅·文王》之篇。錫,賜;載,行;周,遍也。言文王能布陳太利,以賜天下,行之周遍,此言文王之能施也。桓公亦用此能霸諸侯,焉得不務施乎?言巳多施為此也。

公與桓子莒之旁邑,辭。讓不受。穆孟姬為之請高唐,陳氏始大。穆孟姬,景公母。傳言陳氏所以興。○為,于偽反。

秋,七月,平子伐莒,取郠,郠,莒邑。取郠不書,公見討平丘,魯諱之。○郠,古杏反。獻俘,始用人於亳社。以人祭殷社。○俘,芳夫反。亳,步洛反。臧武仲在齊,聞之,曰:“周公其不饗魯祭乎!周公饗義,魯無義。《詩》曰:‘德音孔昭,視民不佻。’《詩·小雅》。佻,偷也。言明德君子必愛民。○視如字,《詩》作示。佻,他彫反。佻之謂甚矣,而壹用之,將誰福哉!壹,同也,同人於畜牲。○畜,許又反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福哉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小雅·鹿鳴》之篇也。孔,甚;昭,明;佻,偷也。言君子之人為賓客,德音甚明,其視下民不偷薄茍且也。偷之巳謂甚矣,而一同畜牲用之,將誰肯福祐之哉!“佻,偷”,《釋言》文。李巡曰:“佻,偷薄之偷也。”孫炎曰:“偷,茍且也。”

戊子,晉平公卒。如裨灶之言。鄭伯如晉,及河,晉人辭之。游吉遂如晉。禮,諸侯不相吊,故辭。九月,叔孫婼、齊國弱、宋華定、衛北宮喜、鄭罕虎、許人、曹人、莒人、邾人、薛人、杞人、小邾人如晉,葬平公也。經不書諸侯大夫者,非盟會。鄭子皮將以幣行。見新君之贄。○見,賢遍反,下不得見、下文因見同。贄音至。子產曰:“喪焉用幣?用幣必百兩,載幣用車百乘。○焉,於虔反。乘,繩證反。

[疏]“百兩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尚書》:“武王戎車三百兩”,孔安國云:“兵車稱兩。”

“百兩必千人,千人至,將不行。行,用也。不行,必盡用之。不得見新君,將自費用盡。○費,芳味反,下同。幾千人而國不亡?”言千人之費不可數。○幾,居豈反。數,所角反。子皮固請以行。既葬,諸侯之大夫欲因見新君。叔孫昭子曰:“非禮也。”弗聽。叔向辭之,曰:“大夫之事畢矣。送葬禮畢。而又命孤,孤斬焉在衰绖之中,既葬,未卒哭,故猶服斬衰。○衰,七雷反。绖,直結反。其以嘉服見,則喪禮未畢。其以喪服見,是重受吊也。大夫將若之何?”皆無辭以見。子皮盡用其幣。歸,謂子羽曰:“非知之實,難將在行之。言不患不知,患不能行。○嘉服見,如字,又賢遍反,下同。重,直用反。以見,賢遍反,下同。夫子知之矣,我則不足。言巳由子產之戒,既知其不可,而遂行之,是我之不足。

[疏]“非知”至“不足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尚書·說命》云:“非知之艱,行之惟艱。”此言出彼意也。非知之實為難,將在行之為難也。言子產語已已既知之,知而不行,所以自悔。夫子子產知之矣,知喪不用幣也,我則知不足矣。

《書》曰:‘欲敗度,縱敗禮。’逸《書》。○敗,必邁反,下同。

[疏]“書曰”至“敗禮”。正義曰:《尚書·太甲》篇也,孔傳云:“言巳放縱情欲,毀敗禮儀法度。”

我之謂矣。夫子知度與禮矣,我實縱欲,而不能自克也。”欲因喪以慶新君,故縱而行之,不能自勝。○勝音升。昭子至自晉,大夫皆見。高彊見而退。高彊,子良。昭子語諸大夫曰:“為人子,不可不慎也哉!昔慶封亡,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諸君君,以為忠而甚寵之。將死,疾于公宮,在公宮被疾。○語,魚據反。輦而歸,吾親推之。推其車而送之。○推如字,又他回反,注同。其子不能任,是以在此。忠為令德,其子弗能任,罪猶及之,難不慎也。喪夫人之力,棄德曠宗,以及其身,不亦害乎?夫人謂子尾。曠,空也。○任音壬,下同。喪,息浪反。夫音扶,注同。

[疏]“難不慎”。

○正義曰:言人居身,難可不謹慎。

《詩》曰:‘不自我先,不自我后。’其是之謂乎。”《詩·小雅》。言禍亂不在他,正當已身。以喻高彊身自取此禍。

冬,十二月,宋平公卒。初,元公惡寺人柳,欲殺之。元公,平公大子佐也。○惡,烏路反。寺,又作侍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我后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正月》,大夫剌幽王也。云:“父母生我,胡俾我瘉?不自我先,不自我后。”注云:“父母,謂文武也。”“天使父母生我,何故不長遂我,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?此何不出我之前,居我之后?”窮苦之情,茍欲免身。○“平”。

○正義曰:謚法:“內外賓服曰平。”○“元”。正義曰:謚法:“好建國都曰元。”

及喪,柳熾炭于位,以溫地。○熾,尺志反。炭,吐旦反。將至,則去之。使公坐其處。○去,起呂反。惡,烏路反。比葬,又有寵。言元公好惡無常。○比,必利反。好,呼報反。惡,烏路反。

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王二月,叔弓如宋。

葬宋平公。

夏,四月,丁巳,楚子虔誘蔡侯般,殺之于申。蔡侯雖弒父而立,楚子誘而殺之,刑其群士,蔡大夫深怨,故以楚子名告。○虔,其連反。般音班。弒,申志反,傳放此。

[疏]注“蔡侯”至“名告”。

○正義曰:蔡侯雖弒父而立,實宜受討,但立為君於蔡巳十三年,楚子誘而殺之,又刑其群士,不以弒父之罪討之。蔡大夫深怨楚子,故以楚子名赴告。禮,諸侯不生名。書名,是罪絕之事。以其名告,欲使諸國之史書名,以罪絕之也。若是楚告,不當自罪其君,知是蔡人告也。公子圍殺君取國,改名曰虔。

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。

五月,甲申,夫人歸氏薨。昭公母,胡女,歸姓。

大蒐于比蒲。

仲孫玃會邾子盟于祲祥。祲祥,地闕。○比音毗,徐扶夷反。祲,子鴆反,徐又七林反。

秋,季孫意如會晉韓起、齊國弱、宋華亥、衛北宮佗、鄭罕虎、曹人、杞人于厥慭。厥慭,地闕。佗,徒何反。慭,魚靳反,徐五巾反,一音五轄反。

九月,已亥,葬我小君齊歸。齊,謚。○齊,如字。

冬,十有一月,丁酉,楚師滅蔡,執蔡世子有以歸,用之。用之,殺以祭山。

[疏]“蔡世子”。

○正義曰:父既死矣,猶稱世子者,君死而國,被圍未暇以禮即位,故國以世子告。

【傳】十一年,春,王二月,叔弓如宋,葬平公也。(嫌以聘事行,故傳具之。)

景王問於萇弘曰:“今茲諸侯,何實吉?何實兇?”萇弘,周大夫。○萇,直良反。對曰:“蔡兇。此蔡侯般弒其君之歲也,歲在豕韋,襄三十年,蔡世子般弒其君,歲在豕韋。至今十三歲,歲復在豕韋。般即靈侯也。○復,扶又反,下歲復在同。弗過此矣。言蔡兇不過此年。楚將有之,然壅也。蔡近楚,故知楚將有之。楚無德而享大利,所以壅積其惡。○壅,於勇反,注及后同。近,附近之近,下同。歲及大梁,蔡復楚兇,天之道也。楚靈王弒立之歲,歲在大梁,到昭十三年,歲復在大梁。美惡周必復,故知楚兇。楚子在申,召蔡靈侯。靈侯將往。蔡大夫曰:“王貪而無信,唯蔡於感,蔡近楚之大國,故楚常恨其不服順。○於感,戶暗反。今幣重而言甘,誘我也,不如無往。”蔡侯不可。三月,丙申,楚子伏甲而饗蔡侯於申,醉而執之。夏,四月,丁巳,殺之,刑其士七十人。公子棄疾帥師圍蔡。傳言楚子無道。○重,直用反。韓宣子問於叔向曰:“楚其克乎?”對曰:“克哉!蔡侯獲罪於其君,謂弒父而立。而不能其民,不能施德。天將假手於楚以斃之,借楚手以討蔡。○斃,婢世反。何故不克?然肸聞之,不信以幸,不可再也。楚王奉孫吳以討於陳曰,將定而國。陳人聽命,而遂縣之。事在八年。今又誘蔡而殺其君,以圍其國,雖幸而克,必受其咎,弗能久矣。桀克有緡,以喪其國。紂克東夷,而隕其身。紂為黎之蒐,東夷叛之。桀為仍之會,有緡叛之。故伐而克之。○緡,武巾反。喪,息浪反,下且喪君同。隕,于敏反。

[疏]“桀克”至“其身”。

○正義曰:桀身奔南巢,故云喪國也。紂首縣白旗,故云隕身也。

楚小位下,而亟暴於二王,能無咎乎?天之假助不善,非祚之也,厚其兇惡,而降之罰也。且譬之如天,其有五材,而將用之,力盡而敝之,是以無拯,不可沒振。金木水火土五者為物,用久則必有敝盡,盡則棄捐,故言無拯。拯猶救助也。不可沒振,猶沒不可復振。○亟,欺冀反,數也。咎,其又反,下同。祚,本又作酢,在路反。拯,拯濟之拯,注同。振,之慎反。捐,以專反。救,本亦作捄,音救。不可復振,扶又反,本或作沒振。

[疏]“楚小”至“咎乎”。正義曰:亟,數也。比於桀紂,則楚小位下,而數行暴虐,甚於桀紂二王,能無咎惡乎。○“是以”至“沒振”。

○正義曰:拯音烝之上聲也。《方言》云:“出溺為拯。”拯是救助之義,天之用楚,如人用五材,力盡而敝,敝則棄之,是以無救助之者。拯是救溺之名,遂以救溺為喻也,不可沈沒之后復振救之。振,亦救也。言楚如沒水,不可救也。

○注“金”至“棄捐”。

○正義曰: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為物用,用久則必敝盡,敝盡則棄捐之。捐亦棄也。言天之用楚,亦如此也。

五月,齊歸薨,大蒐于比蒲,非禮也。

孟僖子會邾莊公,盟于祲祥,脩好,禮也。蒐非存亡之由,故臨喪不宜為之。盟會以安社稷,故喪盟謂之禮。○好,呼報反。泉丘人有女,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,泉丘,魯邑。○夢以其帷,位悲反,一本作夢以帷。幕音莫。遂奔僖子,其僚從之。鄰女為僚友者,隨而奔僖子。○僚,力彫反。盟于清丘之社,曰:“有子,無相棄也。”二女自共盟。僖子使助薳氏之簉。簉,副倅也。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,別居在外,故僖子納泉丘人女,令副助之。○薳,為彼反,本又作蒍。簉,本又作造,初又反。《說文》簉從艸。倅,七對反。令,力呈反。

[疏]注“簉副”至“助之”。

○正義曰:禮有副車、倅車,皆謂副貳之車也。簉亦副倅之意。妻為正適,妾為副貳,薳氏之女,先為副貳,別居在外,故使泉丘人女與之聚居,令副助而為對偶之。

反自祲祥,宿于薳氏,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。其僚無子,使字敬叔。字,養也,似雙生。○生如字,或一音所敬反。

[疏]“於泉丘人”。

○正義曰:以傳直云“宿於薳氏”,即連言“生懿子及南宮敬叔”,氏薳氏所生,故傳顯云“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”。“於泉丘人”宜上讀為句。

楚師在蔡,向四月之師。○向,本又作曏,亦作向,同,許亮反。晉荀吳謂韓宣子曰:“不能救陳,又不能救蔡,物以無親,物,事也。

[疏]“物以無親”。

○正義曰:物,事也。事事如此,以是故無人肯親我晉國。

晉之不能,亦可知也。巳為盟主,而不恤亡國,將焉用之?”○將焉,於虔反。

秋,會于厥慭,謀救蔡也。不書救蔡,不果救。鄭子皮將行。子產曰:“行不遠,不能救蔡也。蔡小而不順,楚大而不德,天將棄蔡以壅楚,盈而罰之,盈楚惡。蔡必亡矣。且喪君而能守者,鮮矣。三年,王其有咎乎!美惡周必復,王惡周矣。”元年,楚子弒君而立,歲在大梁。后三年,十三歲,歲星周,復於大梁。○鮮,息淺反。復,於扶反,一本又作復在。晉人使狐父請蔡于楚,弗許。狐父,晉大夫。○狐音胡。

單子會韓宣子干戚,單子,單成公。視下言徐。叔向曰:“單子其將死乎!朝有著定,著定,朝內列位常處,謂之表著。○著,張慮反,徐治居反,注及下同。處,昌慮反。

[疏]注“者定”至“表著”。

○正義曰:著定,謂佇立定處,故謂朝內列位常處也。《周禮·司士》:“正朝儀之位,辨其貴賤之等。王南鄉,三公北面東上,孤東面北上,卿大夫西面北上。王族故士虎士,在路門之右,南面東上。大仆大右,六仆從者,在路門之左,南面西上。”鄭玄云:“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之位。”此是朝上之位,貴賤有定處也。“會有表”,亦是位之定處。但“著”下言“定”,則“表”亦是“定”,故直言“會有表”耳。俗本“表”下有“旗”,謬也。野會設表為位,亦當有物記處,如今之位版也。“謂之表著”者,杜意當以下文“表著之位”謂此也。劉炫謂下文有“著”有“表”,二文不同,以“著定”為“朝有著”,不得謂之“表著”而規杜氏。今知非者,杜意當以下“文會朝之言,必聞於表著”,故於“朝有著”之文,并探下文“會有表”以配“著”,故云“謂之表著”,所以覆結下文,非謂“著”之一字,即名“表著”也。劉炫不達杜旨,而為規過,非也。

會有表,野會,設表以為位。

[疏]注“野會”至“為位”。

○正義曰:禮,諸侯建旂設旂以為表也。《周禮·司儀》云:“將合諸侯,則令為壇三成,宮旁一門。”《覲禮》云:“諸侯覲于天子,為宮方三百步,四門壇十有二尋,深四尺”,“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宮,尚左,公侯伯子男,皆就其旂而立。”鄭玄云:“置于宮者,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。諸公中階之前,北面東上。諸侯東階之東,西面北上。諸伯西階之西,東面北上。諸子門東,北面東上。諸男門西,北面東上。尚左者建旂,公東上,侯先伯,伯先子,子先男,而位皆上東方也。諸侯入壝門,或左或右,各就其旂而立,王降階南鄉見之。”是天子於野會諸侯,設表以為位也。《周禮·大司馬》:中冬教大閱,門立四表,是以設表為位也。盟主之會諸侯,必亦旂表位。大夫聚會,亦應有以表位。但無文以言耳。

衣有襘,帶有結。襘,領會。結,帶結也。○襘,古外反,《說文》云,帶所結也。會朝之言,必聞于表著之位,所以昭事序也。視不過結襘之中,所以道容貌也。言以命之,容貌以明之,失則有闕。今單子為王官伯,而命事於會,視不登帶,言不過步,貌不道容,而言不昭矣。不道不共,不昭不從,貌正曰共,言順曰從。○道音導,下同。

[疏]“言不過步”。

○正義曰:言聲所聞,不過一步。

○注“貌正”“曰從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洪范》五事:“貌曰恭,言曰從。”其意云容貌當恭恪,言是則可從,是“貌正曰共,言順曰從。”

無守氣矣。”為此年冬單子卒起本。

[疏]“無守氣”。

○正義曰:言無守身之氣,將必死。

九月,葬齊歸,公不慼。晉士之送葬者,歸以語史趙。史趙曰:“必為魯郊。”言昭公必出在郊野,不能有國。○語,魚據反。

[疏]“晉士”至“魯郊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:文襄之制,夫人喪,士吊,大夫送葬。此言晉士送葬者,蓋大夫來而士為介,未必士獨行也。此士以公不慼語史趙,故特言士耳。“必為魯郊”,言昭公必為魯人所逐而出在郊。

侍者曰:“何故?”曰:“歸,姓也。不思親,祖不歸也。”姓,生也。言不思親則不為祖考所歸祐。○祐音又。叔向曰:“魯公室其卑乎!君有大喪,國不廢蒐。謂蒐比蒲。有三年之喪,而無一日之慼。國不恤喪,不忌君也。忌,畏也。君無慼容,不顧親也。國不忌君,君不顧親,能無卑乎?殆其失國。”為二十五年公孫於齊傳。

冬,十一月,楚子滅蔡,用隱大子于岡山。蔡靈公之太子,蔡侯廬之父。○岡音剛。廬,力吳反。

[疏]“用隱大子于岡山”。

○正義曰:此時楚以畜牲用之,無人為之作謚。必是蔡侯廬歸國,乃追謚其父為隱耳。《釋例·土地名》岡山闕,不知其處。經言“以歸,用之”,必是楚地山也。

申無宇曰:“不祥。五牲不相為用,況用諸侯乎?五牲,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雞。○為,于偽反,或如字。

[疏]“況用諸侯”。

○正義曰:世子雖未即位,以其父既死,則當君處,故以諸侯言之,甚之也。

○注“五牲”至“犬雞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爾雅》以此五者并馬為六畜,《周禮》謂之六牲。但馬非常祭所用,故去馬而以此五者當之。

王必悔之。”悔為暴虐。

十二月,單成公卒。終叔向之言。楚子城陳、蔡、不羹。襄城縣東南有不羹城,定陵西北有不羹亭。○羹舊音郎,《漢書·地理志》作更字。

[疏]“不羹”。

○正義曰:古者羹臛之字音亦為郎,故《魯頌·閟宮》、《楚辭·招魂》與史游《急就篇》羹與房、漿、糠為韻。但近世以來,獨以此地音為郎耳。

使棄疾為蔡公。王問於申無宇曰:“棄疾在蔡,何如?”對曰:“擇子莫如父,擇臣莫如君。鄭莊公城櫟,而寘子元焉,使昭公不立。子元,鄭公子。莊公寘子元於櫟。桓十五年,厲公因之,以殺櫟大夫檀伯,遂居櫟,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見殺。○櫟,力狄反。

[疏]注“子元”至“見殺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子元為鄭公子,曼伯與檀伯為二人。“莊公城櫟,而置子元”,又使檀伯為櫟邑大夫,故厲公得因子元而殺檀伯。劉炫以為傳言“城櫟以置子元”,當謂賜元以櫟,則以元為櫟邑之長。若其別有大夫,子元寄居於櫟,便是城櫟以置檀伯,何言“置子元”也?若厲公因子元以殺檀伯,則子元是櫟邑之一夫耳,豈是莊公城櫟之咎乎?且桓十五年傳云“鄭伯因櫟人殺檀伯”,不言因子元也。子元,鄭之公子,不得為櫟人也。鄭玄云:子元即檀伯也。厲公殺檀伯,居櫟,因櫟之眾逼弱昭公,使至殺死。案桓五年傳云“子元請為左拒”,即云“曼伯為右拒”,則曼伯、子元,近是為一。以規杜氏。今知劉說非者,案晉封桓叔于曲沃,而以欒賓傳之。鄭使許叔居許,而以公孫獲為佐。楚使大子建居城父,而以奮楊助之。并是一邑之內,而有二人。則“莊城櫟而置子元”,別有檀伯居櫟,何為不可?子元共櫟邑之人而納厲公,但此因棄疾在蔡,故特指子元。桓十五年直明厲公之入,故總言櫟人,辭有彼此,不可為怪。劉子元為曼伯。案隱五年傳云:“曼伯與子元潛軍,軍其后。”又下云“鄭二公子敗燕師于北制”,是子元非曼伯也。劉妄規杜,非也。

齊桓公城穀,而寘管仲焉,至于今賴之。城穀在莊三十二年。臣聞五大不在邊,五細不在庭。上古,金木水火土,謂之五官。玄鳥氏、丹鳥氏亦有五,又以五鳩鳩民,五雉為五工正,蓋立官之本也。末世隨事施職,是以官無常數。今無宇稱習古言,故云五大也。言五官之長,專盛過節,則不可居邊。細弱不勝任,亦不可居朝廷。

[疏]注“上古”至“朝廷”。

○正義曰:二十九年傳曰:“有五行之官,是謂五官。”木正曰句芒,火正曰祝融,金正曰蓐牧,水正曰玄冥,土正曰后土”。是上古金木水火土,謂之五官也。十七年傳云:少皞氏“紀於鳥,為鳥師而鳥名。鳳鳥氏,歷正也。玄鳥氏,司分者也。伯趙氏,司至者也。青鳥氏,司啟者也。丹鳥氏,司閉者也。”是玄鳥、丹鳥亦有五也。彼傳又云:“五鳩,鳩民者也。五雉,為五工正。”數皆有五。蓋古立官之本,以五為常。末世隨事施職,是以官無常數,不復以五耳。今無宇稱習古言,故云三大也。言五官之長,其人大大,專盛過節,則不可居邊城,或將據邊城以陵本國也。五官之長大細弱,則不勝其任,不能使威行於下,將為人所陵,亦不可居朝廷也。賈逵云:“五大謂大子、母弟、貴寵公子、公孫、累世正卿也。”鄭玄云:“大子,晉申生居曲沃是也。母弟,鄭共叔段居京是也。貴寵公子,若棄疾在蔡是也。貴寵公孫,若無知食渠丘是也。累世正卿,衛甯殖居蒲、孫氏居戚是也。五細,賤妨貴,少陵長,遠間親,新間舊,小加大也。不在庭,不當使居朝廷為政也。”此五大、五細,無宇唯言五耳,不知五者何謂,故先儒各自以意言之。雖杜之言亦無明證,正以彼不必通,故改之耳。

親不在外,羈不在內。今棄疾在外,鄭丹在內。襄十九年,丹奔楚。君其少戒。”王曰:“國有大城,何如?”對曰:“鄭京、櫟實殺曼伯,曼伯,檀伯也。厲公得櫟,又并京。○曼音萬。

[疏]注“又并京”。

○正義曰:厲公并京,傳無其事,正以京櫟連言,故云又并京。

宋蕭、亳實殺子游,在莊十二年。齊渠丘實殺無知,在莊九年。渠丘,今齊國西安縣也,齊大夫雍廩邑。

[疏]注“在莊”至“廩邑”。

○正義曰:渠丘為雍廩之邑,傳無其文。以彼傳言“雍廩殺無知”,此云“齊渠丘實殺無知”,以此知渠丘是雍廩邑也。鄭眾以渠丘為無知之邑,無知不坐邑死,何以言渠丘殺無知?蕭亳非子游之邑,渠丘不得為無知邑。

衛蒲、戚實出獻公,蒲,甯殖邑。戚,孫林父邑。出獻公在襄十四年。○出,如字,徐音黜。若由是觀之,則害於國。末大必折,折其本。尾大不掉,君所知也。”為十三年陳蔡作亂傳。○掉,徒吊反。

[疏]“則害”至“不掉”。

○正義曰:宋殺子游,齊殺無知,乃是賴得大邑,以討篡賊。而謂之“害於國”者,以其能專廢置,則是國害。天子之建諸侯,欲令蕃屏王室,諸侯之有城邑,欲令指揮從巳,不得使下邑制國都,故大城為國害也。“末大必折”,以樹方喻也。“尾大不掉”,以畜獸喻也。《楚語》說此事云:“制城邑若體牲焉,自首領股肱,至於拇指毛脈,大能掉小,故變而不勤。”“夫邊境者,國之尾也,譬之如牛馬,處暑之既至,虻<雍蟲}之既多,而不能掉其尾,臣懼之”。

【經】十有二年,春,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。(三年,燕伯出奔齊。高偃,高傒玄孫,齊大夫。陽即唐,燕別邑。中山有唐縣。不言于燕,未得國都。○傒音奚。)

[疏]注“三年”至“國都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杜譜以偃與酀為一,亦云高傒玄孫。案襄二十九年傳云:“敬仲曾孫酀”,非玄孫也。今知非者,案《世本》:“敬仲生莊子,莊子生傾子,傾子之孫酀。”是偃為敬仲玄孫也。經言于陽,傳言于唐,知陽即唐也。不言于燕,未得國都,與哀二年納蒯聵于戚同。

三月,壬申,鄭伯嘉卒。五同盟。

[疏]注“五同盟”。

○正義曰:嘉以襄九年即位,其年盟于戲,十一年于亳城北,十六年于溴梁,二十年于澶淵,二十五年于重丘,二十七年于宋,元年于虢,皆魯、鄭俱在,凡七。云“五”者,杜以其盟既多,故皆據君在盟會而言之。襄二十七年是大夫之盟,元年虢會讀舊書,二者不數,故為五也。或可轉寫錯誤。

夏,宋公使華定來聘。定,華椒孫。

公如晉,至河乃復。晉人以莒故辭公。

五月,葬鄭簡公。三月而葬,速。楚殺其大夫成熊。傳在葬簡公上,經從赴。○熊音雄。

秋,七月。

冬,十月,公子慭出奔齊。書名,謀亂故也。○慭,魚覲反;一讀為整,工領反。

楚子伐徐。不書圍,以乾谿師告。
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師告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使蕩侯、潘子、司馬督、囂尹午、陵尹喜帥師圍徐,以懼吳。楚子次于乾谿,以為之援”。如傳文則實圍徐也,不書圍者,不以所圍之師告,以乾谿援師告也。

晉伐鮮虞。不書將帥,史闕文。○將,子匠反。帥,所類反。
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闕文”。

○正義曰:十五年“晉荀吳帥師伐鮮虞”,定四年“晉士鞅、衛孔圉帥師伐鮮虞”。二者皆書將帥,此獨不書將帥,知是史闕,或是告辭略。史闕不得書,亦得言史闕文也。《穀梁》曰:“其曰晉,狄之也”,“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,故狄稱之也”。賈、服取以為說。《左氏》無貶中國從夷狄之法。傳曰“亡者侮之,亂者取之”。又曰“間攜貳,覆昏亂,霸王之器也”。鮮虞,夷狄也,近居中山,不式王命,不共諸夏,不事盟主,伐而取之,唯恐知力不足,焉有以夏討夷,反狄中國?從此以后,用師多矣,何以不常狄晉,更復書其將也?杜以其言不通,故顯而異之。

【傳】十二年,春,齊高偃納北燕伯款于唐,因其眾也。(言因唐眾欲納之,故得先入唐。)

三月,鄭玄公卒,將為葬除。除葬道。○為,于偽反。及游氏之廟,游氏,子大叔族。將毀焉。子大叔使其除徒執用以立,而無庸毀。用,毀廟具。

[疏]“執用”至“庸毀”。

○正義曰:用謂毀廟之具,若今鍬、之類也。庸亦用也。教其除道之徒,執所用作具以佇立,而無用即毀廟也。

曰:“子產過女,而問何故不毀,乃曰,不忍廟也。諾,將毀矣!”教毀廟者之辭。○女音汝。既如是,子產乃使辟之。司墓之室,有當道者。簡公別營葬地,不在鄭先公舊墓,故道有臨時迂直也。司墓之室,鄭之掌公墓大夫徒屬之家。○迂音于,一音於。

[疏]“司墓之室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墓大夫》,下大夫二人,中士八人,“掌凡邦墓之地域,為之圖,令國民族葬”。鄭之司墓,亦當如彼。此是掌公墓大夫也。言“之室有當道者”,則非司墓自家之室,故注以為“徒屬之家”,猶《尚書》注云:玄孫之親言之,以見高祖、曾祖之弟,皆親親相似。

毀之,別朝而塴;塴,下棺。○朝,如字。塴,北鄧反,徐甫贈反。禮家作窆,徐驗反,義同。

[疏]注“塴下棺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作窆,《禮記》作封,此作塴,皆是葬時下棺於壙之事,而其字不同,是聲相近,經篆、隸而字轉易耳。

弗毀,則日中而塴。子大叔請毀之,曰:“無若諸侯之賓何?”不欲久留賓。子產曰:“諸侯之賓,能來會吾喪,豈憚日中?無損於賓,而民不害,何故不為?”遂弗毀,日中而葬。君子謂:“子產於是乎知禮。禮,無毀人以自成也。”○憚,待旦反。

夏,宋華定來聘,通嗣君也。宋元公新即位。享之,為賦《蓼蕭》,弗知,又不答賦。《蓼蕭》,《詩·小雅》。義取“燕笑語兮,是以有譽處兮”,樂與華定燕語也。又曰:“既見君子,為龍為光”,欲以寵光賓也。又曰:“宜兄宜弟,令德壽凱”,言賓有令德,可以壽樂也。又曰:“和鸞雍雍,萬福攸同”,言欲與賓同福祿也。○為,于偽反。蓼音六。樂音洛。

[疏]“為賦蓼蕭”。

○正義曰:享燕之禮,自有常樂,今特云“為賦蓼蕭”者,文四年,“衛甯武子來聘,公與之宴,為賦《湛露》及《彤弓》”。注云:“非禮之常,公特命樂人以示意。”則知此亦特命樂人,所以嘗試華定。

昭子曰:“必亡。宴語之不懷,懷,思也。寵光之不宣,宣,揚也。令德之不知,同福之不受,將何以在?”為二十年華定出奔傳。

[疏]“昭子”至“不受”。

○正義曰:不懷,不宣,不知,不受,皆據華定為文也。《詩》云“燕笑語兮”,言定當思此笑語,與主相對也。《詩》云“為龍為光”,定當應此寵光宣揚之也。《詩》云:“令德受凱”,定當知已有德與否,須辭謝之也。《詩》云“萬福攸同”,定當受同福,荷君恩也。各準事而為之文。

齊侯、衛侯、鄭伯如晉,朝嗣君也。晉昭公新立。

公如晉,亦欲朝嗣君。至河乃復。取郠之役,在十年。莒人愬于晉,晉有平公之喪,未之治也,故辭公。公子慭遂如晉。慭,魯大夫。如晉不書,還不復會而奔,故史不書於策。

[疏]注“慭魯”至“於策”。

○正義曰:此經書“公子慭出奔齊”,名見於經,則慭是卿也。出奔既書於策,如晉亦應書之。今不書者,杜以宣十八年書“公孫歸父如晉”,“歸父還自晉,至笙,遂奔齊”。傳稱:歸父還至笙,聞公薨,乃“壇帷復命於介”,然后出奔,書曰“歸父還自晉”,善之也。彼善之,故書甚去,又書其還。此慭知已謀泄,逃介而先,不復命於君,而還出奔,故史不書於策。言其為此,故不書其如晉也。劉炫云:杜以慭還不復命於介而奔,止可不書其還,何故如晉亦不書也?此蓋謂君使臣聘,必當告廟,告廟乃得書於策。公歸告復,不告使慭,故不書如晉。今刪定,以為慭初欲謀亂魯國,而往聘晉魯人責其謀亂不復命,故賤而不錄其聘也。出奔書者,榮其罪人斯得,故顯而書之也。劉以為出聘不告廟,故不書,而規杜氏。案:不復命而奔,傳有其事。公子慭不告廟,傳無其文。以無文之事,妄規杜氏,非也。

晉侯享諸侯,子產相鄭伯,辭於享,請免喪而后聽命。簡公未葬。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

[疏]“子產”至“於享”。

○正義曰:僖九年,“宋桓公卒,未葬,襄公會諸侯,故曰子。”是先君未葬,有從會之禮也。鄭逼於楚,以固事晉,故父雖未葬,朝晉嗣君,不得已而行,於情可許也。諸侯相享,享必有樂,未葬不可以從吉,故辭享為得禮。

晉人許之,禮也。善晉不奪孝子之情。晉侯以齊侯晏,中行穆子相。穆子,荀吳。投壺,晉侯先。穆子曰:“有酒如淮,有肉如坻。淮,水名。坻,山名。○淮,舊如字,四瀆水也。學者皆以淮、坻之韻不切,云淮當為濰。濰,齊地水名。下稱澠,亦是齊國水也。案,澠是齊水,齊侯稱之。荀吳既非齊人,不應遠舉維水。古韻緩,作淮足得,無勞改也。坻,直疑反,徐直夷反;《詩》云“宛在水中曰坻”。坻,水中高地也。

[疏]“投壺”。正義曰:《禮記》有投壺之禮,其文無相者咒辭。此中行穆子與齊侯皆有言辭者,投之中否,似若有神,故設為此語。或可投時皆有言語,禮自不載之耳。伯瑕責穆子,唯言“壺何為焉,其以中為俊”,責其“失辭”,不云法不言,是投壺皆有言也。凡宴不射,即為投壺。投壺之禮,”壺去席二矢半“。司射執八筭,東面,投壺如射,三而止。其矢,“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”。鋪四指曰扶。扶,四寸也。“筭長尺二寸。壺頸脩七寸,腹脩五寸,口徑二寸半,容斗五升。壺中實小豆焉,為其矢之躍而出也。”小豆取楷且堅。“矢以柘若棘,毋去其皮”,取其堅且重也。舊說,矢大七分。

○注“淮水名坻山名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淮為水名,當謂四瀆之淮也。劉炫以為淮、坻非韻,淮當作濰,又以坻為水中之地,以規杜氏。今知不然者,以古之為韻,不甚要切,故《詩》云:“汎彼柏舟,在彼中河。髧彼兩髦,實維我儀。”又云:“為絺為绤,服之無斁。”儀、河,斁、绤,尚得為韻,淮、坻相韻,何故不可?此若齊侯之語,容可舉齊地濰水。此是穆子在晉,何意舉齊地水乎?又酒肉相對,多少相似。案《爾雅》:“小洲曰陼,小陼曰沚,小沚曰坻。”何得以坻之小地對淮之大水?故杜以坻為山名。劉炫又以山無名坻者,案楚子觀兵於坻箕之山,坻非山乎?劉以此規杜失,非也。

寡君中此,為諸侯師。”中之。齊侯舉矢曰:“有酒如澠,有肉如陵。繩水出齊國臨淄縣北,入時水。陵,大阜也。○中,丁仲反,下及注同。澠音繩。時如字,本或作溡,音同。

[疏]注“澠水”至“阜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云:“澠水出齊國臨淄縣北,經樂安博昌縣南界,西入時水。”《釋地》云:“大阜曰陵。”

寡人中此,與君代興。”代,更也。○更音庚。○亦中之。伯瑕謂穆子伯瑕,士文伯。曰:“子失辭。吾固師諸侯矣,壺何為焉,其以中俊也?言投壺中,不足為俊異。齊君弱吾君,歸弗來矣。”欲與晉君代興,是弱之。○“齊君弱吾”君輕吾君,以為弱也。穆子曰:“吾軍帥彊御,卒乘競勸,今猶古也,齊將何事?”言晉德不衰於古,齊不事晉,將無所事。○帥,所類反。御,魚呂反。卒,子忽反。乘,繩證反。公孫傁趨進曰:“日旰君勤,可以出矣。”以齊侯出。傁,齊大夫。傳言晉之衰。○傁,素口反;徐又所流反。旰,古旦反。

楚子謂成虎,若敖之馀也,遂殺之。成虎,令尹子玉之孫,與斗氏同出於若敖。宣四年,斗椒作亂,今楚子信譖而讬討若敖之馀。

[疏]“成虎”。

○正義曰:經書熊,傳言虎者,此人名熊,字虎。傳言其字,經書其名,名字相覆,猶伯魚名鯉。

或譖成虎於楚子,成虎知之而不能行。書曰:“楚殺其大夫成虎。”懷寵也。解經所以書名。

六月,葬鄭簡公。傳終子產辭享,明既葬則為免喪。經書五月,誤。

晉荀吳偽會齊師者,假道於鮮虞,遂入昔陽。鮮虞,白狄別種,在中山新市縣。昔陽,肥國都,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。○種,章勇反。沾,張廉反。韋昭音拈,《字林》他廉反。

[疏]注“鮮虞”至“陽城”。

○正義曰:宣十五年“晉師滅赤狄潞氏”,十六年“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”,成三年“晉郤克、衛孫良夫伐墻咎如”,傳曰“討赤狄之馀焉”,是赤狄已滅盡矣,知鮮虞與肥皆白狄之別種也。杜以昔陽為肥國之都,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,疑此為都也。下注云“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”,復疑肥國取彼肥為名也。劉炫以為齊在晉東,“偽會齊師”,當自晉而東行也。“假道鮮虞,遂入昔陽”,則昔陽當在鮮虞之東也。今案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馀里,何當假道於東北之鮮虞,而反入西南之昔陽也?既入昔陽,而別言滅肥,則肥與昔陽不得為一,安得以昔陽為肥國之都也?昔陽即是肥都,何以復言鉅鹿下曲陽有肥累之城,疑是肥名取於彼也?肥為小國,竟不必遠,豈肥名取巨鹿之城,建都於樂平之縣也?十五年“荀吳伐鮮虞,圍鼓”,杜云:“鼓,白狄之別。巨鹿下曲陽縣有鼓聚。”炫謂肥、鼓并在巨鹿,昔陽即是鼓都,在鮮虞之東南也。二十二年傳云晉荀吳“使師偽糴者,負甲以息於昔陽之門外,遂襲鼓,滅之。”則昔陽之為鼓都,斷可知矣。今杜以昔陽為肥國都是者,以傳云“遂入昔陽”,即云“壬午滅肥”,是因入而滅之,故云“昔陽,肥國都”也。昔陽既在“樂平沾縣”,而杜又云“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”,相去遠者,以肥是本封之名,后遷於昔陽,猶若杞國本都陳留,后遷緣陵,鄭本都京兆,后遷虢鄶,與此何異?且昔陽今屬廉州,去下曲陽道路非遠,在中山南二百許里。劉炫自云肥之與鼓俱在曲陽,足知肥累城與昔陽不甚懸絕。劉意欲破杜,乃云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馀里,又自云昔陽鼓國都,與肥相近,在中山東南,是自相矛盾也。然鮮虞在北,昔陽在南,所以得假道鮮虞,遂入昔陽者,荀吳意欲滅肥,恐肥國防備,故從晉之北竟,偽欲東南而行,往會齊師,故先回路,假道鮮虞,南入昔陽,如湯之伐桀,迂路從陑,出其不意故也。且杜君《土地例》稱“有者皆疑辭,故杜云“樂平沾縣東有昔陽”,是疑而不定。又且都縣移動,古今不一,則晉時樂平沾縣,何知不是今之昔陽?但肥都昔陽,與鼓相近。晉既滅得肥國,故二十二年息昔陽之門外,遂襲鼓而取之,昔陽非鼓都也。劉意好異聞,妄規杜過,非也。

秋,八月,壬午,滅肥,以肥子綿皋歸。肥,白狄也。綿皋,其君名。巨鹿下曲陽縣西有肥累城,為下晉伐鮮虞起。○皋,古刀反。累,劣彼反,又力輒反。

周原伯絞虐其輿臣,使曹逃。原伯絞,周大夫原公也。輿,眾也。曹,群也。○絞,古卯反。

[疏]注“原伯絞周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原伯絞為周大夫,甘簡公為周卿士,此無明據,以意言耳。

冬,十月,壬申,朔,原輿人逐絞而立公子跪尋,跪尋,絞弟。○跪,求委反,又音詭。絞奔郊。郊,周地。

甘簡公無子,立其弟過。甘簡公,周卿士。○過,古禾反,下之子過反。過將去成、景之族。成公、景公皆過之先君。○去,起呂反。成、景之族賂劉獻公。欲使殺過。劉獻公亦周卿士,劉定公子。丙申,殺甘悼公,悼公即過。而立成公之孫。,平公。○音秋。丁酉,殺獻太子之傅庾皮之子過。過,劉獻公太子之傅。殺瑕辛于市,及宮嬖綽、王孫沒、劉州鳩、陰忌、老陽子。六子,周大夫,及庾過,皆甘悼公之黨。傳言周衰,原、甘二族所以遂微。

季平子立而不禮於南蒯。蒯,南遺之子,季氏費邑宰。○蒯,苦怪反。費,音秘。南蒯謂子仲:子仲,公子慭。“吾出季氏,而歸其室於公,室,季氏家財。子更其位,更,代也。○更音庚,注同。我以費為公臣。”子仲許之。南蒯語叔仲穆子,且告之故。穆子,叔仲帶之子叔仲小也。語以欲出季氏,以不見禮故。○語,魚據反,注同。季悼子之卒也,叔孫昭子以再命為卿。悼子,季武子之子,平子父也。傳言叔孫之見命,乃在平子為卿之前。及平子伐莒,克之,更受三命。十年,平子伐莒,以功加三命。昭子不伐莒,亦以例加為三命。

[疏]“季悼”至“為卿”。

○正義曰:悼子之卒不書於經,則是未為卿也。其卒當在武子之前。平子以孫繼祖,武子卒后,即平子立也。傳言悼子卒者,欲見昭子為卿,遠在平子之先。

○注“十年”至“三命”。

○正義曰:十年平子伐言,名書於經,即平子於時巳為卿矣。《釋例》曰:“魯之叔孫父兄再命而書於經,晉司空亞旅一命而經不書。”推此知諸侯之卿大夫,再命以上皆書於經;自一命以下大夫及士,經皆稱人,名氏不得見也。劉、賈云《春秋》之序,三命以上乃書於經,潁氏以為再命稱人。傳云叔孫昭子“三命逾父兄”,昭公十年,昭子始加三命。先此叔孫皆自見經,知所書皆再命也,是杜檢傳文知再命書名。平子伐莒書名,知其巳再命矣。平子伐莒克之,昭子不伐莒也,昭子無功而“更受三命”,知平子“以功加三命”,昭子“以例加為三命”也。

叔仲子欲構二家,欲構,使相憎。謂平子曰:“三命逾父兄,非禮也。”言昭子受三命,自逾其先人。

[疏]注“言昭”至“先人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云:“其朝于公內朝”,“庶子治之,雖有三命,不逾父兄。”鄭玄云:“治之,治公族之禮也,唯於內朝則然,其馀會聚之事,則與庶姓同。一命齒于鄉里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不齒。不齒者,不在父兄行列中也。”彼言“三命不逾父兄”者,自謂在公內朝,位在父兄下耳,非謂不得受三命逾父兄也。“叔仲子欲構二家”,因禮有“三命不逾父兄”之法,遂言“昭子受三命,自逾其先人”,以此為非禮也。平子初得其言,不甚曉解,故使昭子令自貶黜。見昭子不服,乃自知其非,故“懼而歸罪於叔仲子”也。昭子無兄,叔仲子引禮法,連言之耳。

平子曰:“然。”故使昭子。使昭子自貶黜。昭子曰:“叔孫氏有家禍,殺適立庶,故婼也及此。禍在四年。○適,丁歷反。若因禍以斃之,則聞命矣。言因亂討已,不敢辭。若不廢君命,則固有著矣。”著,位次。昭子朝而命吏曰:“婼將與季氏訟,書辭無頗。”頗,偏也。○頗,普何反。季孫懼,而歸罪於叔仲子。故叔仲小、南蒯、公子慭謀季氏。慭告公,而遂從公如晉。慭,子仲。南蒯懼不克,以費叛如齊。子仲還及衛,聞亂,逃介而先。介,副使也。○介音界。使,所吏反。及郊,聞費叛,遂奔齊。言及郊,解經所以書出。

[疏]注“言及”至“書出”。

○正義曰:凡言出奔,皆自內而出。文七年“晉先蔑奔秦”,先在秦地,因即奔秦,故不言出也。歸父還自晉,至笙,遂奔齊。笙在魯之竟外,故不言出也。此言“及郊”,巳入魯竟。傳言“及郊”,解經所以書“出”。

南蒯之將叛也,其鄉人或知之,過之而嘆,鄉人過蒯而嘆。且言曰:“恤恤乎,湫乎,攸乎。恤恤,憂患。湫,愁隘。攸,懸危之貌。○湫,子小反,徐又在酒反,一音秋。攸如字,徐以帚反。隘,於賣反。懸音玄,本又作縣。

[疏]注“恤恤”至“之貌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恤,憂也。”故以恤恤為憂患之意也。湫是湫隘,故以湫為愁隘之意也。《詩》云“攸攸旆旌”,故以攸為縣之貌也,言南蒯之心若此。

深思而淺謀,邇身而遠志,家臣而君圖。家臣而圖人君之事,故言思深而謀淺,身近而志遠。○思,息嗣反,注同。

[疏]“深思”至“君圖”。

○正義曰:“深思而淺謀”,思慮深而知計淺,言其知小而謀大也。“邇身而遠志”,身卑近而志高遠,言其越分以求通也。“家臣而君圖”,為家臣而謀君事,言其非已所當為也。上二句言其心,下一句指其事。為下句而發上句,故注倒言之。

有人矣哉!”言今有此人,微以感之。南蒯枚筮之,不指其事,泛卜吉兇。○枚,武回反。泛,芳劍反。

[疏]“南蒯枚筮之”。

○正義曰:禮有銜枚,所銜之木大如箸也。今人數物云一枚,兩枚,則枚是籌之名也。《尚書·大禹謨》:舜禪禹,禹讓不受,請帝“枚卜功臣,惟吉之從”。孔安國云:“枚謂歷卜之,而從其吉。”彼謂人下一籌,使歷卜之也。此則不告筮者,以所筮之事,空下一籌,而使之筮,故杜云“不指其事,泛卜吉兇”也。或以為杜云“泛卜吉兇”,謂枚雷總卜。《曲禮》云:“無雷同”,是總眾之辭也。今俗諺云“枚雷”,則其義理或然也。

遇《坤》《坤》下《坤》上,《坤》。○坤,苦門反。之《比》。,《坤》下《坎》上,《比》。《坤》六五爻變。○比,毗志反,注同。曰:“黃裳元吉。”《坤》六五爻辭。以為大吉也。示子服惠伯曰:“即欲有事,何如?”惠伯曰:“吾嘗學此矣,忠信之事則可,不然必敗。外彊內溫,忠也。《坎》險故彊,《坤》順故溫。彊而能溫,所以為忠。

[疏]“以為大吉”。

○正義曰:筮遇比爻而辭云“黃裳元吉”,南蒯自以為所謀之事必大吉。

○注“坎險”至“為忠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坎·彖》云“習《坎》重險”,是《坎》為險也。《說卦》云:“《坤》,順也。”六五爻變則上體為《坎》,《坎》有險難,故為剛彊也。《坤》道和順,故為溫柔也。剛彊以御難,柔順以事主,故外彊而能內溫,所以為忠也。

和以率貞,信也。水和而土安正。和、正,信之本也。故曰‘黃裳元吉’。黃,中之色也。裳,下之飾也。元,善之長也。中不忠,不得其色。言非黃。○長,丁丈反。

[疏]注“水和”至“本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坎》為水,水性和柔。《坤》為土,土性安正。率,循也。貞,正也。用和柔之性,以循安正道。既和且正,信之本,故為信也。○“故曰黃裳元吉”。

○正義曰:天下之事,雖則萬端,總之諸法,大歸忠信而已。能忠能信,無施不可。以有忠信,故曰“黃裳元吉”,解此爻辭之意。

下不共,不得其飾。不為裳。事不善,不得其極。失中德。

[疏]注“失中德”。

○正義曰:極訓為中。不得其忠,言其失中德也。此文以上二句類之,當云“善不極,不得為長”。文不然者,惠伯之語雖反覆相疊,不可字字相對,隨便而言,故與上不類。

外內倡和為忠,不相違也。○倡,昌亮反。和,戶臥反。率事以信為共,率猶行也。

[疏]注“率猶行也”。

○正義曰:率訓循,循道而行,故率猶行也。

供養三德為善,三德,謂正直、剛克、柔克也。○供,九用反。養,馀亮反。

[疏]注“三德”至“克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洪范》“三德:一曰正直,二曰剛克,三曰柔克”。孔安國云:正直者,“能正人之曲直”。剛克者,“剛能立事”。柔克者,“和柔能治”。三者皆人之性也。剛則失之於彊,柔則失之於弱,故貴其能剛能柔,謂剛不苛酷,柔不滯溺也。“供養三德為善”者,剛則抑之,柔則進之,以志意供給長養之,使合於中道,各成其德,乃為善也。董遇注本為“共養”,解云:“盡共,所以養成三德也。”

非此三者弗當。非忠、信、善不當此卦。○當,如字,注同,或下浪反。

[疏]“黃中”至“弗當”。

○正義曰:既言爻為此辭之意,又解此辭所言之義也。五方則為五色,黃是中央之色也。衣裳所以飾身,裳是在下之飾也。元者,始也,首也,於物為初始,於人為頭首,元是諸善之長也。五方之中,猶人之心中,心中不忠則不得其黃之召也。身體之下,猶名位之下,為下不共,則不得其裳之飾也。舉事不善,則不得其善之中,言為事不中,則非善之長也。更覆言忠、共、善三者之義:“外內倡和為忠”,言君在內,臣在外,君倡臣和,不相乖違,是名為忠也。行事以信,無有虛詐,是名為共也。人之為德,有正直、剛柔、供養,此三者之德,使其德無愆,乃名為善也。非此三者,忠也,共也,善也,則於此卦不當也。不當此卦,雖吉不可。

且夫《易》,不可以占險,將何事也,且可飾乎?夫《易》,猶此《易》,謂“黃裳元吉”之卦。問其何事,欲令從下之飾。○夫音扶,注同。令,力呈反。

[疏]“且夫”至“未也”。

○正義曰:且夫《易》,謂此“黃裳元吉”之《易》也,唯可以占忠信之事,不可以占危險之事也。問南蒯今將欲為何事也,且可飾乎,言此《易》所占,唯且可為在下之飾乎,不可為馀事也。中美能黃,忠則黃也。上美為元,善則元也。下美則裳,共則裳也。忠、善、共三者皆成,可如此筮之言吉也。三者猶有所闕,筮雖吉,未可用也。

○注“夫易”至“之飾”。

○正義曰:惠伯指論此卦而言夫《易》,非是漫言《易》,故知夫《易》猶言此《易》,謂此“黃裳元吉”之《易》卦也。險謂危險,言此卦不可以占危險之事。心疑南蒯事險,故問將何事也,且可為下之飾也,欲令南蒯從下之飾為共。

中美能黃,上美為元,下美則裳,參成可筮。參美盡備,吉可如筮。○參,七南反,又音三。猶有闕也,筮雖吉,未也。”有闕,謂不參成。將適費,飲鄉人酒。南蒯自其家遷適費。○飲,於鴆反。鄉人或歌之曰:“我有圃,生之杞乎!言南蒯在費,欲為亂,如杞生於園圃,非宜也。杞,世所謂枸杞也。○圃,布古反。杞音紀。枸音茍,本又作狗。從我者子乎,子,男子之通稱。言從己可不失今之尊。○稱,尺證反。去我者鄙乎,倍其鄰者恥乎!鄰猶親也。○倍音佩。已乎巳乎,非吾黨之士乎!”巳乎巳乎,言自遂不改。

[疏]“鄉人”至“士乎”。

○正義曰:鄉人以南蒯季氏家臣,而欲反害季氏,故為歌以感切之也。圃者,所以殖菜蔬也。杞非可食之物,我有圃生之杞,以喻南蒯在費,欲為亂也。若能從我之言,不為亂者,是為子也。子者,男子之美稱,不失尊貴,得為子也。去我而背叛者,鄙賤之行也。倍其鄰近者,恥惡之事也。若巳乎巳乎,自遂其心,不肯改者,則不復是吾黨之士乎!《釋木》云:“杞,枸檵,舍人曰:“枸杞也。”

○注“巳乎”至“不改”。

○正義曰:杜此解原南蒯之意。蒯君云此事巳乎巳乎,自遂其心,如不肯改,則此南蒯非復是吾黨之士也。服虔云:己乎,決絕之辭,則謂歌者自言己意,可巳乎巳乎,此南蒯今巳非是吾黨之士。

平子欲使昭子逐叔仲小。欲以自解說。小聞之,不敢朝。昭子命吏謂小待政於朝,曰:“吾不為怨府。”言不能為季氏逐小,生怨禍之聚。為明年叔弓圍費傳。○為,季,于偽反,下同。

楚子狩于州來,狩,冬獵也。○狩,本亦作守,同,手又反,注同。次于潁尾,潁水之尾在下蔡。使蕩侯、潘子、司馬督、囂尹午、陵尹喜帥師圍徐,以懼吳。五子,楚大夫。徐,吳與國,故圍之以逼吳。○潘,普干反。督音篤,本亦作裻。囂,五刁反,徐許驕反。楚子次于乾谿,在譙國城父縣南。以為之援。雨雪,王皮冠,秦復陶,秦所遺羽衣也。○援,于眷反。雨,于付反。王皮冠,一本作楚子皮冠。復音服,一音福。陶,徒刀反。遺,唯季反。

[疏]注“秦所遺羽衣”。

○正義曰:文在冠下舄上,知是衣也。目之以秦,明是秦所遺也。冒雪服之,知是毛羽之衣,可以御雨雪也。

翠被,以翠羽飾被。○被,普義反,注及下同。豹舄,以豹皮為履。○舄音昔。執鞭以出,執鞭以教令。○鞭,必綿反,注或革旁作更者,五孟反,非也。仆析父從。楚大夫。○析,星歷反,從,才用反。

[疏]“翠被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鳥》云:“翠,鷸。”樊光云:“青羽,出交州。”李巡曰:“其羽可以飾物。”郭璞曰:“似燕,紺色,生郁林。鄭子臧好鷸冠,以此鳥之羽飾冠。”○“仆析父從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以為仆析父從右尹子革夕見於王,為下與革語張本,以規杜。今知不然者,若仆析父共子革二人同時見王,王與之語,則二人并在,子革獨對,傳應云子革對曰,不得直云“對”。故杜以為右尹子革將夕,故下即云“對”,事理分明。劉妄規杜過,非也。

右尹子革夕,子革,鄭丹。夕,莫見。○莫音暮。見,賢遍反。王見之,去冠被舍鞭。敬大臣。○去,起呂反。舍音舍。與之語曰:“昔我先王熊繹,楚始封君。○繹音亦。

[疏]注“楚始封君”。

○正義曰:此與呂級、王孫牟、燮父、禽父,杜所注者,皆是世家文也。燮父、禽父,亦王孫。傳於牟言王孫,燮、禽亦蒙之。

與呂級、齊太公之子丁公。○級音急,本亦作伋。王孫牟、衛康叔子康伯。燮父、晉唐叔之子。○燮,素協反。父音甫,下同。禽父,周公子伯禽。并事康王。康王,成王子。四國皆有分,我獨無有。四國,齊、晉、魯、衛。分,珍寶之器。○分,扶問反,下及注皆同。

[疏]注“四國”至“之器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書·序》云:“武王既勝殷,邦諸侯,班宗彝,作分器。”《旅獒》云:“明王慎德,四夷咸賓,無有遠邇,畢獻方物,惟服食器用。王乃昭德之,致于異姓之邦,無替厥服。分寶玉于伯叔之國,時庸展親。”《魯語》云:“古者分同姓以珍玉,展親也。分異姓以遠方之職貢,使無忘服也。”是言諸侯皆得天子之分器也。定四年傳稱:分魯公以“夏后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”。分康叔以“大呂”之鍾。分唐叔以“密須之鼓”、“闕鞏”之甲,“沽洗”之鍾。其齊之所得,則無以言之。

今吾使人於周,求鼎以為分,王其與我乎?”對曰:“與君王哉!昔我先王熊繹,辟在荊山。在新城沄鄉縣南。○辟,匹亦反。沶音市,又音示。篳路藍縷,以處草莽,跋涉山林,以事天子。唯是桃弧、棘矢,以共御王事。桃弧、棘矢,以御不祥。言楚在山林,少所出有。○篳音必。藍,力甘反。縷,力主反。莽,武黨反。跋,蒲末反。共音恭。御,魚呂反。齊,王舅也。成王母,齊大公女。晉及魯、衛,王母弟也。楚是以無分,而彼皆有。今周與四國,服事君王,將唯命是從,豈其愛鼎!”王曰:“昔我皇祖伯父昆吾,舊許是宅。陸終氏生六子,長曰昆吾,少曰季連。季連,楚之祖,故謂昆吾為伯父。昆吾嘗居許地,故曰“舊許是宅”。○長,丁丈反。少,詩照反。嘗,一本作曾,才能反。

[疏]注“陸終”至“是宅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楚世家》云:“陸終生子六人,圻剖而產焉。一曰昆吾,二曰參胡,三曰彭祖,四曰會人,五曰曹姓,六曰季連。季連,芊姓,楚其后也。”昆吾是楚之遠祖之冗也。舊許是宅,昆吾嘗居許地。許既南遷,故云“舊許是宅”。其地此時屬鄭,故云“鄭人貪賴其田,而不我與”。哀十七年傳:衛侯夢見人登昆吾之觀,北面而噪曰:“登此昆吾之虛。”杜云:“今在濮陽城中。”蓋昆吾居此二處,未知孰為先后也。

今鄭人貪賴其田,而不我與。我若求之,其與我乎?”對曰:“與君王哉。周不愛鼎,鄭敢愛田?”王曰:“昔諸侯遠我而畏晉,今我大城陳、蔡、不羹,賦皆千乘,子與有勞焉。諸侯其畏我乎?”對曰:“畏君王哉。是四國者,專足畏也,四國,陳、蔡、二不羹。○遠,于萬反。羹音郎。乘,繩證反。與音預。

[疏]注“四國”至“不羹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以為《楚語》云:靈王城陳、蔡、不羹,使仆夫子晳問於范無宇曰:今吾城三國,賦皆千乘,亦當晉矣。諸侯其來乎?對曰:是三城者,豈不使諸侯之惕焉?彼再言三城,無四國也。縱使不羹有二,或當前后遷焉,非是并有二也。炫謂古四字積畫,四當為三,以規杜過。今知不然者,以三之與四,古雖積畫,錯否難知,但今諸儒所注《春秋傳》本并云四國,無作三者。《國語》是不傳之書,何可執以為真而攻《左氏》?劉雖有所規,未可從也。

又加之以楚,敢不畏君王哉?”工尹路請曰:“君王命剝圭以為鏚柲,鏚,斧也。柲,柄也。破圭玉以飾斧柄。○剝,邦角反。鏚音戚。柲音祕。

[疏]“破圭玉以飾斧柄”。

○正義曰:斧柯長三尺,和氏之玉長一尺二寸。圭玉非為斧柄之物,故知破之為飾。

敢請命。”請制度之命。王入視之。析父謂子革:“吾子,楚國之望也!今與王言如響,國其若之何?”譏其順王心如響應聲。○響,許丈反。應,應對之應。子革曰:“摩厲以須,王出,吾刃將斬矣。”以己喻鋒刃,欲自摩厲以斬王之淫慝。○慝,他得反。王出,復語。左史倚相趨過。倚相,楚史名。○復,扶又反。倚,於綺反。徐其綺反。相,息亮反。王曰:“是良史也,子善視之。是能讀《三墳》、《五典》、《八索》、《九丘》。皆古書名。○墳,扶云反。索,所白反,本又作素。

[疏]注“皆古書名”。

○正義曰:孔安國《尚書·序》云:“伏犧、神農、黃帝之書,謂之《三墳》,言大道也。少昊、顓頊、高辛、唐、虞之書,謂之《五典》,言常道也。”“八卦之說,謂之《八索》,求其義也。九州之志,謂之《九丘》。丘,聚也。言九州所有,土地所生,風氣所宜,皆聚此書也。”“楚左史倚相,能讀《三墳》、《五典》、《八索》、《九丘》。即謂上世帝王遺書也。”《周禮》:外史“掌三皇五帝之書”,鄭玄云:“楚靈王所謂《三墳》、《五典》”,是也。賈逵云:“《三墳》,三王之書。《五典》,五帝之典。《八索》,八王之法。《九丘》,九州亡國之戒。”延篤言張平子說:《三墳》,三禮,禮為大防。《爾雅》曰:墳,大防也。《書》曰:“誰能典朕三禮。”三禮,天、地、人之禮也。《五典》,五帝之常道也。《八索》,《周禮》八議之刑索,空空設之。《九丘》,《周禮》之九刑。丘,空也,亦空設之。馬融說:《三墳》,三氣,陰陽始生,天、地、人之氣也。《五典》,五行也。《八索》,八卦。《九丘》,九州之數也。此諸家者,各以意言,無正驗,杜所不信,故云“皆古書名”。

對曰:“臣嘗問焉。昔穆王欲肆其心,周穆王。肆,極也。周行天下,將皆必有車轍馬跡焉。祭公謀父作《祈招》之詩,以止王心。謀父,周卿士。祈父,周司馬,世掌甲兵之職,招其名。祭公方諫游行,故指司馬官而言。此詩逸。○周行,如字,又下孟反。轍,直列反。祭,側界反。招,常遙反,又音昭。父音甫。

[疏]注“謀父”至“詩逸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尚書·酒誥》云:“若疇圻父”,是祈父為官名也。《詩·小雅》有《祈父》之篇,其詩云:“祈父,予王之爪牙,胡轉子于恤。”《毛傳》云:“祈父,司馬也,職掌封圻之甲兵。”鄭箋云:“此司馬也,時人以其職號之,故曰祈父。”杜用彼說,故云祈父,司馬,世掌甲兵之職也。祈既是官,故以招為其名。謂穆王之時,有司馬之官,其名曰招也。祭公方諫游行,故指司馬官而為言也。賈逵云:“祈,求也。昭,明也。言求明德也。”馬融以圻為王圻千里。王者游戲,不過圻內。昭,明也。言千里之內,足明德。

王是以獲沒於祗宮。獲沒,不見篡弒。○祗音支,又音祁。篡,初患反。弒,申志反。

[疏]“祗宮”。

○正義曰:馬融云:圻內游觀之宮也。杜不解,蓋以為王離宮之名也。

臣問其詩而不知也。若問遠焉,其焉能知之?”王曰:“子能乎?”對曰:“能。其詩曰:‘祈招之愔愔,式昭德音。愔愔,安和貌。式,用也。昭,明也。○焉能,於虔反。愔愔,一心反,徐於林反。思我王度,式如玉,式如金。金玉,取其堅重。形民之力,而無醉飽之心。’”言國之用民,當隨其力任,如金冶之器,隨器而制形。故言形民之力,去其醉飽過盈之心。○冶音也。去,起呂反。

[疏]“其詩”至“之心”。

○正義曰:穆王之時,有祈父官,名招,即是司馬官也,職掌兵甲,常從王行。祭公諫王游行,設言以戒司馬也。言“祈招之愔愔”,美其志性,安和愔愔然也。女當用此職掌,以明我王之德音也。思使我王之德度,用如玉然,用如金然,使之堅而且重,可寶愛也。若用民力,當隨其所能,而制其形模。依此形模,用民之力,而無有醉飽盈溢之心也。以王之游行,必勞損民力,故令依法用之。

○注“言國”至“之心”。

○正義曰:言國之用民,當隨其力任,量其力之所堪而任用之,不使勞役過其所堪也。如金冶之器,隨器而制形者,鑄冶之家,將作器而制其模,謂之為形,今代猶名焉。用民之力,依模用之,故言形民之力也。食充其腹謂之飽,酒卒其量謂之醉。醉飽者,是酒食饜足過度之名也。穆王用民之力,不知饜足,故令去其醉飽過盈之心。

王揖而入,饋不食,寢不寐,數日。深感子革之言。○饋,其位反。數,所主反。不能自克,以及於難。克,勝也。○難,乃旦反。勝,升證反,又音升。仲尼曰:“古也有志,克巳復禮,仁也。信善哉!楚靈王若能如是,豈其辱於乾谿?”○晉伐鮮虞,因肥之役也。肥役在此年。

[疏]“克已復禮仁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克訓勝也,已謂身也。有嗜欲,當以禮義齊之。嗜欲與禮義交戰,使禮義勝其嗜欲,身得歸復於禮,如是乃為仁也。復,反也,言情為嗜欲所逼,巳離禮而更歸復之。今刊定云,克訓勝也,己謂身也,謂身能勝去嗜欲,反復於禮也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