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【經】十有三年,春,叔弓帥師圍費。(不書南蒯以費叛,不以告廟。○費音秘。)
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告廟”。

○正義曰:定八年傳云:“陽虎入于讙、陽關以叛”,注云:“叛不書,略家臣。”則此亦為略家臣,故不告廟也。以不告廟,故史不得書。二注互相備。

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,弒其君虔于乾谿。比去晉而不送,書歸者,依陳、蔡以入,言陳、蔡猶列國也。比歸而靈王死,故書弒其君。靈王無道而弒稱臣,比非首謀而反書弒,比雖脅立,猶以罪加也。靈王死在五月,又不在乾谿,楚人生失靈王,故本其始禍以赴之。○谿,苦兮反。

[疏]注“比去”至“赴之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依陳蔡人以國”。許復其國,而藉其力,故書為歸,言是陳蔡納之。《釋例》曰:“韓、魏有耦國之彊,陳、蔡有復國之端,故晉趙鞅、楚公子比皆稱歸,從諸侯納之例。言非晉、楚之所能制。”是其義也。計靈王無道於國,其弒不應稱臣。又比為觀從所誑,迫脅而立,非是弒君首謀,而反書比弒君者,比歸而王死,故書比“弒其君”。比雖被脅而立,靈王為比而死,雖非比弒,猶以弒君之罪加比。哀六年注云:“楚比劫立,陳乞流涕,子家憚老,皆疑於免罪,故《春秋》明而書之,以為弒主”。《釋例》曰:“若鄭之歸生,齊之陳乞,楚公子比,雖本無其心,《春秋》之義,亦同大罪,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。”其意以為弒君之惡,惡之大者,雖則本無其心,君實由之而死,若舍而不責,則下無所忌,故書其名,成其罪,所以示來世,勵后人,為教之遠防也。靈王見弒,實由無道,但欲見比罪,故稱臣名,非言靈王為有道。猶如宣二年,“晉趙盾弒其君夷皋”。《釋例》曰:“傳言‘靈公不君’,又以明於例此弒宜稱君也,弒非趙盾,而經不變文者,以示良史之意深,責執政之臣。”彼為章盾之罪稱臣名,此亦為章比之罪稱臣名,非言靈王不合弒稱君也。又傳稱“五月,王縊于芋尹申亥氏”。他年申亥以王柩告,則靈王死在五月,其死又不在乾谿,而經書四月比“弒其君虔于乾谿”者,楚人生失靈王,告時未知死否,但以乾谿之地失王,以為王必死矣。本其始禍,故以四月弒君赴也。劉炫云:比以四月歸,既歸而王死,故以云云,同。

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。比雖為君,而未列於諸侯,故不稱爵。殺不稱人,罪棄疾。

[疏]注“比雖”至“棄疾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,得與諸侯會者,則以成君書之,齊商人、蔡侯般之屬是也。若未得接於諸侯,則不稱爵,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、蔡人殺陳佗、齊人殺無知、衛人殺州吁、公子瑕之屬是也。諸侯篡立,雖以會諸侯為正,此列國之制也。至於國內,策名委質,即君臣之分已定,故諸殺不稱君,亦與成君同義也。傳曰會于平州,以定公位,又云若有罪,則君列諸會矣。此以會為斷也。”衛州吁、齊無知皆弒君自立,其死稱人以殺。此比亦弒君而立,不稱人以殺,而云“棄疾殺”者,棄疾利比之位而殺之,其意不得為討賊,不稱人,所以罪棄疾也。《釋例》云:“比既得國,國人驚亂,棄疾從而扇之,比懼自殺,皆棄疾之由,故書‘公子棄疾殺公子比’。”是言不稱弒其君,又說罪棄疾之意也。

秋,公會劉子、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平丘在陳留長垣縣西南。○垣音袁。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。書同,齊服故。公不與盟。魯不堪晉求,讒慝弘多,公不與盟,非國惡,故不諱。○與音預,注同。慝,他得反。

[疏]注“魯不”至“不諱”。

○正義曰:宣七年,“公會晉侯”云云“于黑壤”,傳曰:“晉侯之立也,公不朝焉,又不使大夫聘。晉人止公于會,盟于黃父,公不與盟,以賂免。故黑壤之盟不書,諱之也。”彼公不與盟,諱而不書,此書之者,彼不相朝聘,公實有罪,諱國之惡,故不書其盟;此時公實無罪,非是國惡,故書而不諱。襄三十一年傳曰:“晉公室卑,政在侈家。韓宣子為政,不能圖諸侯,魯不堪晉求,讒慝弘多,是以有平丘之會。”此年傳云:“邾人、莒人愬于晉曰:‘魯朝夕伐我,幾亡矣!’”注云:“自昭公即位,邾、魯同好,又不朝夕伐莒,無故怨訴,晉人信之,所謂‘讒慝弘多’。”是言晉受讒言,公無罪,非國惡,故不諱也。

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。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
蔡侯廬歸于蔡。○廬音盧,又力居反。陳侯吳歸于陳。陳、蔡皆受封于楚,故稱爵。諸侯納之曰歸。

[疏]注“陳蔡”至“曰歸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此皆滅國也,其言歸何?不與諸侯專封也。”其意言諸侯不得專封,不與楚封陳、蔡,使若陳、蔡之君自有國而歸之。然以是故稱爵言歸,若言各自有爵,非由楚也。杜以傳言“平王封陳、蔡”,又二君之歸,再言“禮也”,則興滅繼絕,是為得禮,無有“不與楚封”之事也。二者皆是舊國立君,紹其先祀,襲其封爵。爵是先世之爵,非楚今始立之,故言“陳、蔡皆受封于楚”。巳立為侯,故稱爵以歸國,非入國始為君也。禮,諸侯不生名。二君皆書名者,稱爵以其受封于楚,書名以其未成為君。稱名稱爵,兩見之也。“諸侯納之曰歸”,成十八年傳例。

冬,十月,葬蔡靈公。蔡復,而后以君禮葬之。

公如晉,至河乃復。晉人辭公。

吳滅州來。州來,楚邑。用大師焉曰滅。

[疏]注“州來”至“曰滅”。

○正義曰:州來,楚邑。不系楚者,大都以名通者,例皆不系國。“用大師焉曰滅”,襄十三年傳例。

【傳】十三年,春,叔弓圍費,弗克,敗焉。(為費人所敗。不書,諱之。)平子怒,令見費人,執之以為囚俘。冶區夫曰:“非也。(區夫,魯大夫。○俘,芳夫反。冶音也。區,烏侯反,一音丘于反。)

[疏]“非也”。

○正義曰:非三代服叛之道也。

若見費人,寒者衣之,饑者食之,為之令主,而共其乏困,費來如歸,南氏亡矣。民將叛之,誰與居邑?若憚之以威,懼之以怒,民疾而叛,為之聚也。若諸侯皆然,費人無歸,不親南氏,將焉入矣?”平子從之。費人叛南氏。費叛南氏在明年。傳善區夫之謀,終言其效。○衣,於既反。食音嗣。共音恭。憚,待旦反。為之聚也,于偽反。焉,于虔反。效,戶孝反。

[疏]“民疾”至“聚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季氏既執費人,人皆憎疾季氏而叛之,為南氏之積聚也。

楚子之為令尹也,殺大司馬薳,掩而取其室。在襄三十年。○薳,于委反。掩,於檢反。及即位,奪薳居田。居,掩之族。言薳氏所以怨。遷許而質許圍。遷許在九年。圍,許大夫。○質音致。蔡洧有寵於王,王之滅蔡也,其父死焉,楚滅蔡在十一年。洧仕楚,其父在國,故死。○洧,于軌反。王使與於守而行。使洧守國,王行至乾谿。○與音預。守,手又反。

[疏]“楚子”至“而行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易》稱:“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,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。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”至於滅身也。

申之會,越大夫戮焉。申會在四年。

[疏]“申之”至“戮焉”。正義曰:王肅云:越大夫常壽過也。申之會,經書“淮夷”,而不書越者,以常壽過有罪,不得列會,故不書越也。戮者,陳其罪惡以徇諸軍,言將殺之,終亦不殺,過至今在楚,故怨而作亂。

王奪斗韋龜中犨,韋龜,令尹子文玄孫。中犨,邑名。○犨,尺州反。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。成然,韋龜子。郊尹,治郊竟大夫。○竟音境。蔓成然故事蔡公。蔡公,棄疾也。故猶舊也。韋龜以棄疾有當璧之命,故使成然事之。○蔓音萬。故薳氏之族及薳居、許圍、蔡洧、蔓成然,皆王所不禮也,因群喪職之族,啟越大夫常壽過作亂,常壽過,申會所戮者。○喪,息浪反。過,古禾反。

[疏]“故薳”至“成然”。

○正義曰:言族者,以掩既被殺,唯有族存,故言族也。韋龜、成然皆被奪邑,所以不數韋龜,而獨數成然者,以是時韋龜已死,故不言之。上言奪邑者,積王之惡,見成然怨恨之深,猶父子被奪故也。

圍固城,克息舟,城而居之。息舟,楚邑,城之堅固者。

[疏]“圍固”至“居之”。

○正義曰:圍固城,城之固者。克息舟,息舟即是其一也。以圍時有所毀,故更城而居之。

觀起之死也,其子從在蔡,事朝吳,觀起死在襄二十二年。朝吳,故蔡大夫聲子之子。○從,如字。朝,如字。

[疏]注“故蔡大夫聲子之子”。

○正義曰:言故蔡大夫者,此時蔡滅,見為楚縣。吳今在蔡,其父先為蔡國大夫,故云故蔡大夫聲子之子也。

曰:“今不封蔡,蔡不封矣。我請試之。”觀從以父死怨楚,故欲試作亂。以蔡公之命召子干、子晳,二子皆靈王弟。元年,子干奔晉,子晳奔鄭。○晳,星歷反。及郊而告之情,告以蔡公不知謀。強與之盟,入襲蔡。蔡公將食,見之而逃。不知其故,驚起辟之。○強,其丈反。

[疏]“強與之盟”。

○正義曰:二子聞非蔡公之命,欲還,故觀從強與之盟,遂入襲蔡。

觀從使子干食,坎用牲,加書而速行。使子干居蔡公之牒,食蔡公之食,并偽與蔡公盟之徵驗以示眾。己徇於蔡己,觀從也。○己音紀。徇,似俊反。曰:“蔡公召二子,將納之,與之盟而遣之矣,將師而從之。”詐言蔡公將以師助二子,蔡人聚,將執之。執觀從。辭曰:“失賊成軍,而殺余何益?”乃釋之。賊謂子干、子晳也。言蔡公已成軍,殺已不解罪。朝吳曰:“二三子若能死亡,則如違之,以待所濟。言若能為靈王死亡,則可違蔡公之命,以待成敗所在。○為,于偽反。若求安定,則如與之,以濟所欲。言與蔡公則可得安定。且違上,何適而可。”言不可違上也。上謂蔡公。眾曰:“與之。”乃奉蔡公,召二子而盟于鄧,潁川召陵縣西南有鄧城。二子,子干、子晳。依陳、蔡人以國。國陳、蔡而依之。

[疏]“依陳蔡人以國”。正義曰:二子更無兵眾,唯依倚陳、蔡人耳。以國者,許為復其國,以此招慰之。

楚公子比、子干、公子黑肱、子晳。○肱,古弘反。公子棄疾、蔡公。蔓成然、蔡朝吳帥陳、蔡、不羹、許、葉之師,因四族之徒,四族;薳氏,許圍,蔡洧,蔓成然。○羹音郎。葉,始涉反。以入楚。及郊,陳、蔡欲為名,故請為武軍。欲筑壘壁以示后人,為復讎之名。○壘,力軌反。壁,本亦作辟,音璧。蔡公知之,曰:“欲速。且役病矣,請藩而已。”乃藩為軍。藩,離也。○藩,方元反,注同。離也,依字應作籬,今作離,假借也,力知反。

[疏]“蔡公”至“而已”。

○正義曰:蔡公知之,知陳、蔡人之情也。蔡公,楚之公子,猶尚吝惜本國,恥有報讎之名,筑壘以示后世,故請藩而已。

蔡公使須務牟與史猈先入,因正仆人殺大子祿及公子罷敵。須務牟、史猈,楚大夫,蔡公之黨也。正仆,大子之近官。○牟,亡侯反。猈,皮皆反。徐扶蟹反,又扶移反,或扶瞻反,本或作<稗},音同。罷音皮,徐甫綺反,一音蒲買反。

[疏]“正仆人”。

○正義曰:大仆也,《周禮》下大夫二人。

公子比為王,公子黑肱為令尹,次于魚陂。竟陵縣城西北有甘魚陂。○陂,彼宜反。公子棄疾為司馬,先除王宮。使觀從從師于乾谿,而遂告之。從乾谿之師,告使叛靈王。且曰:“先歸復所,后者劓。”劓,截鼻。○劓,魚器反,截鼻之刑。師及訾梁而潰。靈王還至訾梁而眾散。○訾,子斯反,注同。潰,戶內反。王聞群公子之死也,自投于車下,曰:“人之愛其子也,亦如余乎?”侍者曰:“甚焉,小人老而無子,知擠于溝壑矣。”擠,隊也。○擠,子細反,《說文》云排也,一音子禮反。壑,許各反。隊,直類反。王曰:“余殺人子多矣,能無及此乎?”右尹子革曰:“請待于郊,以聽國人”。聽國人之所與。王曰:“眾怒不可犯也。”曰:“若入於大都而乞師於諸侯。”王曰:“皆叛矣。”曰:“若亡於諸侯,以聽大國之圖君也。”王曰:“大福不再,袛取辱焉。”然丹乃歸于楚。然丹,子革。棄王歸。○祗音支。王氵公夏,將欲入鄢。夏,漢別名。順流為氵公,順漢水南至鄢。○氵公,以全反。夏,戶雅反,漢水也。鄢,徐於建反,一音於晚反。入,本又作至。芋尹無宇之子申亥曰:“吾父再奸王命,謂斷王旌,執人於章華宮。○芋,于付反,徐又音羽。奸音干。斷,丁管反。王弗誅,惠孰大焉?君不可忍,惠不可棄,吾其從王。”乃求王,遇諸棘圍以歸。棘,里名。闈,門也。○棘闈音韋。孔晁云:棘,楚邑。闈,巷門。

[疏]注“棘里名闈門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吳語》云:“昔楚靈王不君,其臣箴諫不入。”“其民不忍饑勞之殃,三軍叛王於乾谿。王獨行,屏營彷徨於山林之中,三日乃見其涓人疇。王呼之曰:‘余不食三日矣。’疇趨而進,王枕其股以寢於地。王寐,疇枕王以塊而去之。王覺而無見也,乃匍匐將入於棘闈。棘闈不納,乃入芋尹申亥氏焉。”孔晁曰:“棘,楚邑。闈,門也。”案襄二十六年傳言“吳伐楚,克棘”,四年傳言“吳伐楚,入棘,以棘為邑”,或是也。

夏,五月,癸亥,王縊于芋尹申亥氏。癸亥,五月二十六日,皆在乙卯、丙辰后,傳終言之,經書四月,誤。○縊,於豉反。

[疏]注“癸亥”至“月誤”。

○正義曰:此癸亥之日,實在乙卯、丙辰之后,傳先言之者,因申亥求王,遂言王縊,是傳終言之也。既以五月統癸亥之日,而乙卯、丙辰亦是五月之日,雖則言有顛倒,即令蒙此五月之文也。劉炫云:杜此注經書四月,誤。案上經注云,靈王實以五月死,楚人生失靈王,本其始禍以赴。兩注不同,以為杜非。今知不然者,以其生失靈王,不知死在五月,遂以四月始禍,言靈王之死,是其錯誤之事,於文似異,義實一也。劉以為二注文異,而規杜氏,非也。

申亥以其二女殉而葬之。觀從謂子干曰:○殉,似俊反。謂子干,本或作謂子干曰。“不殺棄疾,雖得國,猶受禍也。”子干曰:“余不忍也。”子玉曰:“人將忍子,子玉,觀從。吾不忍俟也。”乃行。國每夜駭曰:“王入矣!”相怨以靈王也。○駭,戶揩反。怨,丘勇反,下同。乙卯,夜,棄疾使周走而呼曰:“王至矣!”周,徧也。乙卯,十八日。○呼,好故反,下同。徧音遍。國人大驚。使蔓成然走告子干、子晳曰:“王至矣!國人殺君,司馬將來矣!司馬謂棄疾也。言司馬見殺,以恐子干。君若早自圖也,可以無辱。眾怒如水火焉,不可為謀。”又有呼而走至者曰:“眾至矣!”二子皆自殺。不書弒,君位未定也。○弒,申志反。丙辰,棄疾即位,名曰熊居。葬子干于訾,實訾敖。不成君,無號謚者,楚皆謂之敖。○熊音雄。

[疏]注“不成”至“之敖”。正義曰:郟敖與此訾敖皆不成君,無號謚也。元年傳云“葬王于郟,謂之郟敖”,此云“葬子于于訾,實訾敖”,并以地名冠敖,未知其故。又《世家》,楚之先君有若敖、宵敖,皆在位多年,亦稱為敖,不知敖是何義。

殺囚,衣之王服而流諸漢,乃取而葬之,以靖國人。使子旗為令尹。子旗,蔓成然。○衣,於既反。旗音其。楚師還自徐,前年圍徐之師。

[疏]“楚師還自徐”。

○正義曰:上云“師及訾梁而潰”,此又云“楚師還自徐”者,上所云者是乾谿援師,此謂蕩侯等五子伐徐師,故杜云前年圍徐之師。

吳人敗諸豫章,獲其五帥。定二年,楚人伐吳師于豫章。吳人見舟于豫章,而潛師于巢,以軍楚師於豫章。又柏舉之役,吳人舍舟于淮汭,而自豫章與楚夾漢,此皆當在江北淮水南,蓋后徙在江南豫章。○五帥,所類反,謂蕩侯、潘子、司馬裻、囂尹午、陵尹喜五人。見,賢遍反。汭,如銳反。平王封陳、蔡,復遷邑。復九年所遷邑。

[疏]注“復九年所遷邑”。

○正義曰:成十五年“許遷于葉”,九年傳云“遷城父人於陳”,“遷方城外人於許”,今“復遷邑”,則許還復葉方城外與城父人各復其本。

致群賂,始舉事時所貨賂。○賂音路。施舍寬民,宥罪舉職。舉職,脩廢官。○宥音又。召觀從,王曰:“唯爾所欲。”觀從教子干殺棄疾,今召用之,明在君為君之義。○為,于偽反。對曰:“臣之先,佐開卜。”乃使為卜尹。佐卜人開龜兆。使枝如子躬聘于鄭,且致犨、櫟之田。犨、櫟,本鄭邑,楚中取之。平王新立,故還以賂鄭。○櫟,力狄反。事畢,弗致。知鄭自說服,不復須賂故。○說音悅。復,扶又反,下將復使同。鄭人請曰:“聞諸道路,將命寡君以犨、櫟,敢請命。”對曰:“臣未聞命。”既復,王問犨、櫟。降服而對降服,如今解冠也,謝違命。曰:“臣過失命,未之致也。”王執其手曰:“子毋勤。姑歸,不穀有事,其告子也。”王善其有權,有事將復使之。○毋音無。

[疏]“臣過”至“致也”。

○正義曰:言臣罪過,漏失君命,遺忘之,未之致與也。○子毋勤。

○正義曰:言子毋以見使為勤勞。

他年,芋尹申亥以王柩告,乃改葬之。初,靈王卜曰:“余尚得天下。”尚,庶幾。○極,其久反。

[疏]“尚得天下”。

○正義曰:謂得為天子也。

不吉,投龜詬天而呼曰:“是區區者而不余畀,區區,小天下。○詬,本又作詢,呼豆反,徐許右反。呼,火故反。畀,必利反,徐甫至反,與也。余必自取之。”民患王之無厭也,故從亂如歸。初,共王無冢適,冢,大也。○厭,於鹽反。共音恭。適,丁歷反,下無適音同。有寵子五人,無適立焉。乃大有事于群望,群望,星辰山川。

[疏]注“群望星辰山川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楚語》云:“天子遍祀群神,諸侯祀天地、三辰及其土之山川。”孔晁云:三辰,日、月、星也。祀天地,謂二王后也;非二王后,祭分野、山川而已。又元年傳云:“辰為商星”,“參為晉星”,是諸侯得祭分野之星,知此群望是星辰山川也。於十二次鶉尾為楚,當祀翼軫之星及其國內山川。哀六年傳曰:“江、漢、雎、漳,楚之望也。”其山蓋荊山、衡山之類。

而祈曰:“請神擇於五人者,使主社稷。”乃徧以璧見於群望曰:“當璧而拜者,神所立也,誰敢違之?”既乃與巴姬密埋璧於大室之庭,巴姬,共王妾。大室,祖廟。○徧音遍。見,賢遍反,下注微見同。巴,必加反。埋,亡皆反。大室音泰。

[疏]“徧以璧”。

○正義曰:謂以一璧徧見諸神,若神各一璧,乃多明無不當其上。

○注“巴姬共王妾”。

○正義曰:知者,襄十二年傳云:“楚司馬子庚聘于秦,為夫人寧,禮也。”彼秦女是夫人,明巴姬是妾。

使五人齊,而長入拜。從長幼以次拜。○齊,側皆反,本又作齋。長,丁丈反,注及下同。康王跨之。過其上也。○跨,苦化反。靈王肘加焉。子干、子晳皆遠之。平王弱,抱而入,再拜,皆厭紐。微見璧紐以為審識。○肘,中九反。遠,于萬反。厭,於甲反,徐又於輒反。紐,女九反。識,申志反,又如字。斗韋龜屬成然焉,如其將立,故讬其子。○屬音燭。且曰:“棄禮違命,楚其危哉。”棄立長之禮,違當璧之命,終致靈王之亂。子干歸,韓宣子問於叔向曰:“子干其濟乎?”對曰:“難。”宣子曰:“同惡相求,如市賈焉,何難?”宣子謂棄疾親恃子干,共同好惡,故言如市賈同利以相求。○賈音古。好惡并如字,又上呼報反,下烏路反,下皆仿此。對曰:“無與同好,誰與同惡?言棄疾本不與子干同好,則亦不得同惡。取國有五難:有寵而無人,一也;寵須賢人而固。有人而無主,二也;雖有賢人,當須內主為應。○應,應對之應。有主而無謀,三也;謀,策謀也。有謀而無民,四也;民,眾。有民而無德,五也。四者既備,當以德成。子干在晉十三年矣,晉、楚之從,不聞達者,可謂無人。晉楚之士從子干游,皆非達人。族盡親叛,可謂無主。無親族在楚。無釁而動,可謂無謀。召子干時,楚未有大釁。○釁,許靳反。為羈終世,可謂無民。終身羈客在晉,是無民。亡無愛徵,可謂無德。楚人無愛念之者。

[疏]“亡無愛徵”。

○正義曰:子干之亡,楚人無愛念之徵驗也。

王虐而不忌,靈王暴虐,無所畏忌,將自亡。楚君子干涉五難以弒舊君,誰能濟之?言楚借君子干以弒靈王,終無能成。有楚國者,其棄疾乎!君陳、蔡,城外屬焉。城,方城也。時穿封戌既死,棄疾并領陳事。苛慝不作,盜賊伏隱,私欲不違,不以私欲違民事。○苛音何,本或作荷,音同,下同。慝,他得反。民無怨心。先神命之,先神謂群望。

[疏]“先神命之”。

○正義曰:楚國既封,即有三望。三望起於先代,故曰先神。

國民信之,羋姓有亂,必季實立,楚之常也。獲神,一也。當璧拜。○羋,彌爾反。有民,二也。民信之。令德,三也。無苛慝。寵貴,四也。貴妃子。居常,五也。棄疾,季。有五利以去五難,誰能害之?子干之官,則右尹也。數其貴寵,則庶子也。以神所命,則又遠之。其貴亡矣,位不尊。○去,起呂反。數,所主反。遠,于萬反。亡矣音無,又如字。其寵棄矣,父既沒故。

[疏]“其貴”至“棄矣”。

○正義曰:亡,無也。其貴位則無矣,其寵愛之者又棄矣。然則父死,棄疾寵亦棄。獨言子干者,以子干母賤,唯恃父寵,寵又棄矣,則無恃讬,故專屬子干。

民無懷焉,非令德。國無與焉,無內主。將何以立?”宣子曰:“齊桓、晉文,不亦是乎?”皆庶賤。對曰:“齊桓,衛姬之子也,有寵於僖。衛姬,齊僖公妾。有鮑叔牙、賓須無、隰朋以為輔佐,有莒、衛以為外主,齊桓出奔莒、衛,有舅氏之助。有國、高以為內主。國氏、高氏,齊上卿。

[疏]注“國氏高氏”。

○正義曰:僖十二年傳管仲云:“有天子之二守國、高在”,是也。

從善如流,言其疾也。下善齊肅,齊,嚴也。肅,敬也。○下,遂嫁反。齊,側皆反,注同。不藏賄,清也。○賄,呼罪反。不從欲,儉也。○從,子用反。施舍不倦,施舍,猶言布恩德。求善不厭,是以有國,不亦宜乎?我先君文公,狐季姬之子也,有寵於獻。好學而不貳,言篤志。○厭,於艷反。好,呼報反。生十七年,有士五人。狐偃、趙衰、顛頡、魏武子、司空季子,五士從出。○衰,初危反。頡,咖結反。從,才用反。有先大夫子馀、子犯以為腹心,子馀,趙衰。子犯,狐偃。有魏犨、賈佗以為股肱,魏犨,魏武子也。稱五人而說四士,賈佗又不在本數,蓋叔向所賢。○佗,徒何反。

[疏]注“魏焠”至“所賢”。

○正義曰:上言五人,直舉其數,下說四士,獨據有賢也。五人內不數賈佗者,佗以公族從文公,不在五人之數也,蓋叔向言之意,所將為賢即言之。

有齊、宋、秦、楚以為外主,齊妻以女,宋贈以馬,楚王享之,秦伯納之。○妻,七計反。有欒、郤、狐、先以為內主。謂欒枝、郤縠、狐突、先軫也。○欒,魯官反。郤,夫逆反。縠,戶木反。亡十九年,守志彌篤。惠、懷棄民,惠公、懷公,不恤民也。民從而與之。獻無異親,民無異望,獻公之子九人,唯文公在。天方相晉,將何以代文?此二君者,異於子干。共有寵子,國有奧主。謂棄疾也。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共音恭。奧,烏報反。

[疏]“國有奧主”。

○正義曰:室內西南隅謂之奧。奧是內之義。奧主,國內之主,故謂棄疾也。

無施於民,無援於外,去晉而不送,歸楚而不逆,何以冀國?”傳言子干所以蒙弒君之名,棄疾所以得國。○施,式豉反。

晉成虒祁,在八年。○虒音斯。諸侯朝而歸者,皆有貳心。賤其奢也。為取郠故,取郠在十年。○為,于偽反。郠,亡杏反。晉將以諸侯來討。叔向曰:“諸侯不可以不示威。”知晉德薄,欲以威服之。乃并徵會,告于吳。秋,晉侯會吳子于良。下邳有良城縣。○邳,皮悲反。水道不可,吳子辭,乃還。辭不會。

[疏]“水道不可”。

○正義曰:吳地水行,故謂水道不可,謂水路不通。吳子既辭,晉侯乃還,向平丘之會。

七月,丙寅,治兵于邾南,甲車四千乘,三十萬人。○乘,繩證反,下及注皆同。羊舌鮒攝司馬,鮒,叔向弟也。攝,兼官。○鮒音附。遂合諸侯于平丘。子產、子大叔相鄭伯以會。子產以幄幕九張行。幄幕,軍旅之帳。○幄,於角反。幕音莫。四合象宮室曰幄,在上曰幕。

[疏]“幄幕九張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幕人》“掌帷、幕、幄、帟、綬之事”。鄭玄云:“王出宮則有是事,在旁曰帷,在上曰幕”,“皆以布為之”。“四合象宮室曰幄,王所居之帳也。帟,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,幄帟皆以繒為之。凡四物者,以綬連系焉。”然則幕與幄異,幕大而幄小,幄在幕下張之。“幄幕九張”,蓋九幄、九幕也。

子大叔以四十,既而悔之,每舍損焉。及會,亦如之。亦九張也。傳言子產之適宜,大叔之從善。次于衛地,叔鮒求貨於衛,淫芻蕘者。欲使衛患之而致貨。○芻,初俱反。《說文》云:刈草也。蕘,如遙反。飼牲曰芻,草薪曰蕘。

[疏]“芻蕘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充人》:“掌系祭祀之牲牷。祀五帝,則系于牢芻之三月。”《說文》云:“蕘,薪也,從廾。”然則芻者,飼牛馬之草也。蕘者,共燃火之草也。

衛人使屠伯饋叔向羹,與一篋錦,屠伯,衛大夫。○屠音徒。饋,其位反。篋,苦協反。曰:“諸侯事晉,未敢攜貳,況衛在君之宇下,屋宇之下,喻近也。而敢有異志?芻蕘者異於他日,敢請之。”請止之。叔向受羹反錦,受羹示不逆其意,且非貨。曰:“晉有羊舌鮒者,瀆貨無厭,瀆,數也。○瀆,徒木反。厭,於鹽反。數音朔。亦將及矣,將及禍。為此役也。役,事也。○為,如字,或于偽反。

[疏]“為此役”。

○正義曰:言叔鮒為此淫芻蕘之事也。

子若以君命賜之,其已。”客從之。未退而禁之。禁芻蕘者。晉人將尋盟,齊人不可。有貳心故。晉侯使叔向告劉獻公,獻公,王卿士劉子。曰:“抑齊人不盟,若之何?”對曰:“盟以厎信。厎,致也。○厎音旨。君茍有信,諸侯不貳,何患焉?告之以文辭,董之以武師,雖齊不許,君庸多矣。董,督也。庸,功也。討之有辭,故功多也。

[疏]“董督”至“多也”。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董,督,正也”,是董為督也。又云:“庸,勞”,勞亦功也。討之有辭,則前敵易克,故功多也。

天子之老,請帥王賦,元戎十乘,以先啟行。天子大夫稱老。元戎,戎車在前者。啟,開也。行,道也。

[疏]“天子之老”。

○正義曰:上注云“獻公,王卿士”,此注云“天子大夫稱老”。老者是大夫之總名。《詩》云“方叔元老”,《毛傳》云:“方叔,卿士,命而為將”是卿士稱老也。《曲禮》云:“五官之長曰伯”,“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。”彼謂三公也。如彼文,則三公乃得稱天子之老。卿亦得稱老者,彼說三公之事,言三公之自稱耳,不言卿之自稱不得同三公也。《曲禮》又云:“諸侯使人於諸侯,使者曰寡君之老。”諸侯之使尚得稱老,明知天子之卿得稱天子之老也。○“元戎”至“啟行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詩·小雅·六月》之篇也。元,大也。大戎,戎車之大,在軍前者也。啟,開;行,道;常訓耳。

遲速唯君。”欲佐晉討齊。叔向告于齊曰:“諸侯求盟,已在此矣。今君弗利,寡君以為請。”對曰:“諸侯討貳,則有尋盟。若皆用命,何盟之尋?”讬用命以拒晉。叔向曰:“國家之敗,有事而無業,事則不經。業,貢賦之業。有業而無禮,經則不序。須禮而有次序。有禮而無威,序則不共。禮須威嚴而后共。有威而不昭,共則不明。威須昭告神明,而后信義著。不明棄共,百事不終,所由傾覆也。信義不明則棄威,不威棄禮。無禮無經,無經無業,故百事不成。○覆,芳服反。是故明王之制,使諸侯歲聘以志業,志,識也。歲聘以脩其職業。間朝以講禮,三年而一朝,正班爵之義,率長幼之序。○間,間廁之間。長,丁丈反。再朝而會以示威,六年而一會,以訓上下之則,制財用之節。再會而盟以顯昭明。十二年而一盟,所以昭信義也。凡八聘四朝再會,主一巡守,盟于方岳之下。○守,手又反。岳音岳。志業於好,聘也。○好,呼報反,下注同好同。講禮於等,朝也。示威於眾,會也。昭明於神,盟也。自古以來,未之或失也。存亡之道,恒由是興。晉禮主盟,依先王、先公舊禮,主諸侯盟。懼有不治,奉承齊犧,齊盟之犧牲。○治,直吏反,舊如字。犧,許宜反。而布諸君,求終事也。終,竟也。君曰:‘余必廢之,何齊之有?’唯君圖之,寡君聞命矣!”齊人懼,對曰:“小國言之,大國制之,敢不聽從?既聞命矣,敬共以往,遲速唯君。”叔向曰:“諸侯有間矣,間,隙也。

[疏]“叔向”至“命矣”。

○正義曰:叔向此言,論聘、朝、會、盟四事。意在言盟,并說會、朝、聘,為次序耳。國家之所以敗也,有交好之事,而無貢賦之業,交好之事不得常矣。有貢賦之常,而無上下之禮,事雖有常,則不次序矣。有上下之禮,而無可畏之威,雖有次序,則不共敬矣。有可畏之威,而不昭告神明,雖為共敬,則不明著矣。信義不明,棄共敬也。承事不共敬,棄次序也。班位不序,棄常度也。徵命不常,棄事宜也。事既棄矣,則百事不終,國家所由傾覆,只為此也。圣人知其不可,是故明王之制,使諸侯每歲令大夫一聘天子,以志識貢賦之業,間一歲,諸侯親自入朝,以講習上下之禮。天子於諸侯再朝而一大會,以示可畏之威。再會而一為盟誓,以顯諸侯之昭明者也。志識貢賦之業,在於交好,故使聘也。講習上下之禮,在於等差,故使朝也。示可畏之威,在於眾聚,故為會也。昭明德之信,在於告神,故為盟也。自古以來,遵行此法,未之有失也。國家存亡之道,恒由是興,為之則存,廢之則亡,存亡起於此也。今晉以先王之禮,主諸侯之盟,懼諸侯之事有不治理者,奉承齊盟所用之犧牲以來至此,而布諸齊君,求終竟盟約之事也。君言曰:“今余必廢之,何齊盟之有?”必如此語,唯君自圖謀之。寡君聞君之命矣!言晉知齊必背盟,即欲與之戰。

○注“業貢賦之業”。

○正義曰:下句覆述此事云:“歲聘之志業。”每年聘者,所以共貢賦耳。知此業者,是貢賦之業也。下又云:“志業於好”,說聘事而謂之好,則好謂交好。諸侯、天子雖尊卑不同,亦是交好。然則有事者,謂有交好之事也。不經者,經訓常也,謂交好不常也,或聘不以時,或貢賦不充,是不常也。

○注“威須”至“義著”。

○正義曰:昭亦明也。昭為昭告神祇,明謂信義明著。言會雖示威,威猶未著,必須昭告神明,以要束其心,而后天子信義始得明著於天下矣。

○注“信義”至“不成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信義不明,威無可畏,則是棄威也。不畏威則禮不行,是棄禮也。無禮則無經,無經則無業,故百事所以不成。劉炫以此傳四文皆緣上事而致下事,其上則事、業、禮、威,所致則經、序、共、明。傳既言“不明棄共”,自然當云“不共棄序”,“不序棄經”“不經棄事”。今杜云“不明則棄威,不威棄禮,無禮無經,無經無業”,以杜違背傳文而規杜失。今知劉義非者,杜以“不明棄共”,“不共棄序”,“不序棄經”,“不經棄事”,自是傳文分明。但傳云“百事不終”,明知非徒“棄共”、“棄序”,其威禮亦棄也。杜與傳共為表里,非是違傳。劉不解杜意,妄為規過,謬矣。

○注“志識”至“職業”。

○正義曰:志是記識,故為識也。歲歲使於天子,所以獻其貢賦,令諸國各自記其職貢,是脩其職業也。

○注“三年”至“之序”。

○正義曰:間朝者,據聘為言也。既云歲聘,因從聘歲為始,更間一年乃朝,故知間朝是三年而一朝也。“朝以正班爵之義,率長幼之序”,與下注“會以訓上下之則,制財用之節”,皆莊二十三年傳文也。

○注“十二”至“之下”。

○正義曰:顯、昭、明三字,皆為明也。十二年而為一盟者,大明黜陟之法,諸侯之有明德者,表顯升進之於此盟,以光顯諸侯有昭明之德者。告誓神明,所以昭明王之信義,以示黜陟必有信也。計此十二年間,凡八聘、四朝、再會、一盟方岳之下也。《尚書·周官》曰:“六年,五服一朝。又六年,王乃時巡,考制度于四岳。諸侯各朝于方岳,大明黜陟。”如彼文,六年五服諸侯一時朝王,即此再朝而會是也。此傳之文與《尚書》正合。杜言巡守盟于方岳,暗與彼義符同,明此是周典之舊法也。而《周禮》之文,不載此法。《大行人》云:“侯服,歲壹見,其貢祀物。”甸服,二歲壹見,其貢嬪物。”“男服,三歲壹見,其貢器物”。“采服,四歲壹見,其貢服物”。“衛服,五歲壹見,其貢材物”。“要服,六歲壹見,其貢貨物”。先儒說《周禮》者,皆以彼為六服,諸侯各以服數來朝,與此傳文無由得合。先達通儒未有解者,古書亡滅,不可備知。然則《尚書·周官》是成王號令之辭,《尚書》之言定是正法,《左氏》復與彼合,言必不虛。《周禮》又是明文,不得不信。蓋周公、成王之時,即自有此二法也。又《周禮》每歲壹見,唯言貢物,何必見者即是親朝,各計道路短長,或當遣使貢耳。先儒謂彼為朝,未有明據。《大行人》又云:“十有二歲,王巡守殷國。”巡守之歲,《周禮》同於《尚書》,六年一朝,《尚書》何以違禮?又《大宗伯》云:“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。”鄭玄以為時見“無常期”也。“諸侯有不順服者,王將有征討之事”,“合諸侯而命事焉”。“十二歲王如不巡守,則六服盡朝”,謂之殷見。鄭以時見無常期者,出自鄭之意耳,非有明文可據也。“殷見”是此“再會而盟”,“時見”當此“再朝而會”,未必即如鄭說,“時見”為“無常期”也。蓋此傳及《尚書》是正禮也。《大行人》歲壹見者,是遣使貢物,非親朝也。今此上聘朝會,雖以為諸侯於天子之禮,然諸侯相朝亦當然也,故云“志業於好,講禮於等,示威於眾”,其“昭明於神”,雖天子於諸侯之禮然,王官之伯及霸主亦得與諸侯為盟,故晉為盟主,以此告齊,令齊受盟也。必知此朝聘文兼諸侯者,以《釋例》引“明王之制”八聘四朝云:文襄之制,因而簡之,三歲而聘,五歲而朝。以諸侯為文,明歲聘間朝兼諸侯相朝也。知盟年朝會俱行者,以傳云“再朝而會”云云,故知盟年朝會不廢也。又云“歲聘以志業”,不言再聘以行朝,故知朝年不行聘禮。但以朝聘君臣不等,盟會敵禮相當,故朝年不行聘,盟年得有朝會。知有盟者,傳云同盟至故也。○“小國言之”。

○正義曰:申上不用尋盟之意也。其意是小國言之,可不可則大國制之也。大國謂其須盟,言已不敢違也。

不可以不示眾。”八月,辛未,治兵,習戰。建而不旆。建立旌旗,不曳其旆。旆,游也。○旆,步具反。

[疏]注“建立”至“游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天》云:“緇廣充幅,長尋曰旐,繼旐曰旆。”郭璞曰:“帛續旐末為燕尾者。”然則旐謂旂身,旆謂旂尾。旆綴於旐,本是相連之物,非別體也。而不曳其旆,當纏繼於干頭。蓋如《禮記》所云:“德車結旌”也。《釋天》又云:“練旒九。”《周禮》所謂九游、七游,游即是旆,故云“旆,游也”。然郭氏既云旆繼於旐,今之燕尾即旆是旐末。然天子十有二游,并屬於一幅之廣,於理不可,蓋游數多者,旁綴於縿,如今之旗是也。其軍前之旆,如郭璞之說。

壬申,復旆之。諸侯畏之。軍將戰則旆,故曳旆以恐之。○復,扶又反。恐,丘勇反,下并同。

[疏]注“軍將”至“恐之”。

○正義曰:本作旆者,為舒而曳之,以為容飾。結之為非常,曳之為得常。復旆之者,曳之為復常也。軍法:戰則舒旆。晉人舒旆,似其將戰,故曳旆以恐之,諸侯見其曳旆而皆畏之。

邾人莒人愬于晉曰:“魯朝夕伐我,幾亡矣。自昭公即位,邾、魯同好,又不朝夕伐莒,無故怨愬,晉人信之,所謂讒慝弘多。○愬音素。朝夕,如字,注同。幾音祈。

[疏]注“自昭”至“伐莒”。

○正義曰:三年傳穆子云:“曹、滕、二邾,實不忘我好。”又無相伐之事,是昭公即位,邾、魯同好也。不朝夕伐莒者,案元年、十年,再伐莒耳,是不朝夕伐也。

我之不共,魯故之以。”不共晉貢,以魯故也。○共音恭,注及下注同。晉侯不見公,使叔向來辭曰:“諸侯將以甲戌盟,寡君知不得事君矣,請君無勤。”讬謙辭以絕魯。子服惠伯對曰:“君信蠻夷之訴,蠻夷,謂邾、莒。以絕兄弟之國,棄周公之后,亦惟君。寡君聞命矣。”叔向曰:“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,雖以無道行之,必可畏也。況其率道,其何敵之有?牛雖瘠,僨於豚上,其畏不死?僨,仆也。○瘠,在亦反。僨,方問反。仆音付,一音蒲北反。

[疏]注“僨仆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前覆曰仆。言牛倒豚上,豚必死也。言牛雖瘠者,謂魯以晉為無德,輕之,故以瘦牛自喻。

南蒯、子仲之憂,其庸可棄乎?棄猶忘也。若奉晉之眾,用諸侯之師,因邾、莒、杞、鄫之怒,四國近魯,數以小事相忿。鄫巳滅,其民猶存,故并以恐魯。○鄫,才陵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數音朔。以討魯罪,間其二憂,因南蒯、子仲二憂為間隙。何求而弗克?”魯人懼,聽命。不敢與盟。○與音預,下文不與同。甲戌,同盟于平丘,齊服也。經所以稱同。令諸侯日中造于除。除地為壇,盟會處。○造,七報反。壇,本或作墠,音善。處,昌慮反。癸西,退朝。先盟朝晉。○先,悉薦反。子產命外仆速張於除,張幄幕。子大叔止之,使待明日。及夕,子產聞其未張也,使速往,乃無所張矣。地已滿也。傳言子產每事敏於大叔。及盟,子產爭承,承,貢賦之次。

[疏]注“承貢賦之次”。

○正義曰:承者,奉上之語。后承前,下承上,故以承為次。爭貢賦之次,言所出貢賦多少之次,當承何國之下,故言爭承也。鄭眾云:爭所為承次貢賦之輕。

曰:“昔天子班貢,輕重以列,列位也。列尊貢重,周之制也。公侯地廣,故所貢者多。

[疏]注“公侯”至“者多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徒》云:公地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;侯地方四百里,伯地方三百里,其食者參之一;子地方二百里,男地方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鄭康成注云:食者,“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,乃貢其馀”。“上公之地以一易,侯伯之地以再易,子男之地以三易”。是上公優饒其半,以為荒萊之地,侯伯優饒其三分之二,子男優饒其四分之三。是大國優饒少而出貢多,小國優饒多而出貢少。假令大國小國其地美惡一種,則地多者貢多,地少者貢少。故杜云公侯地廣,所貢者多,是也。

卑而貢重者,甸服也。甸服,謂天子畿內共職貢者。

[疏]注“甸服”至“貢者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禹貢》云:“五百里甸服。”孔安國云:“規方千里之內謂之甸服,為天子服治田,去王城面五百里。”《王制》云:“千里之內曰甸。”鄭玄云:“服治田出穀稅。”是甸服,謂天子畿內也。畿內於京師路近,令其共正職貢,故貢重也。言“卑而貢重”者,畿內有公卿大夫之采邑,公八命,卿六命,大夫四命,其列位卑於畿外公侯伯子男也。《周禮·小司徒》鄭注云:井田之法備於一同,今止於都者,采地食者皆四之一,其制三等:百里之國凡四都,一都之田稅入於王。五十里之國凡四縣,一縣之田稅入於王。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,一甸之田稅入於王。食采者,卑與尊同,故云“卑而貢重”也。畿外之國,則卑者貢輕,尊者貢重。

鄭伯,男也,而使從公侯之貢,言鄭國在甸服外,爵列伯、子、男,不應出公侯之貢。

[疏]注“言鄭”至“之貢”。

○正義曰:鄭伯,男也。舊有多說。鄭眾、服虔云:“鄭伯爵在男服也。《周禮》男服在三,距王城千五百里,鄭去京師不容此數。”賈逵云:“男當作南,謂南面之君也。”子產爭國小貢重,輒言鄭伯為南面之君,復何所益?南面君者,豈貢得輕乎?《鄭志》云:“男謂子男也。周之舊俗,雖為侯伯,皆食子、男之地。”鄭之此言,不知所出。鄭食子、男之地,不知復在何時。武公既遷東,鄭并十邑為國,不得食子、男之地。若西鄭之時,食子、男之地,則今為大國,自當貢重。子產不得遠言上世國小,以距今之貢重。晉之朝士焉肯受屈,而“自日中以爭,至于昏”乎?原此諸說,悉皆不通。《周語》云:“鄭伯,男也,王而卑之,是不尊貴也。”王肅注此與彼皆云:“鄭,伯爵,而連男言之,猶言曰公侯,足句辭也。”杜用王說,言鄭國在甸服之外,其爵列於伯、子、男。言巳爵卑國小,不應出公侯之貢也。今使從公侯之貢,懼弗給也。諸侯地有五等,命有三等,伯居五等之中,與侯同受七命。據地小大分為三等,則侯同於公,伯同子、男。僖九年“在喪”之例云:“公侯曰子”,言不及伯,是不得同於侯也。僖二十九年大夫會國君之例云:“在禮,卿不會公侯,會伯、子、男可也。”是伯國下同子、男也。子產自言其君爵卑下,引子、男為例,故云鄭伯,男也。

懼弗給也。敢以為請。諸侯靖兵,好以為事。靖,息也。○好,呼報反。行理之命,行理,使人,通聘問者。○使,所吏反。無月不至。貢之無藝,藝,法制。

[疏]“行理”至“不至”。

○正義曰:言晉國使人來責貢賦之命,無月不至於鄭,每月皆來也。

○注“藝法制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藝,極也,一曰常也,二者并非正訓。杜以藝為經藝,故為法制也。貢有法制定數,徵求無限,則不可共也。

小國有闕,所以得罪也。諸侯脩盟,存小國也。貢獻無極,亡可待也。存亡之制,將在今矣。”自日中以爭,至于昏,晉人許之。既盟,子大叔咎之曰:“諸侯若討,其可瀆乎?”瀆,易也。○咎,其九反。易,以豉反。

[疏]“貢獻無極”。

○正義曰:極謂限極。無極,謂無巳時。○“諸侯”至“瀆乎”。

○正義曰:言諸侯若來討鄭,其可不由子輕易晉乎!

子產曰:“晉政多門,政不出一家。貳偷之不暇,何暇討?貳,不壹。偷,茍且。

[疏]“貳偷”至“暇討”。

○正義曰:政出多門,則其情不一。情既不一,則各懷茍且。各自茍且免於目前,無人為國遠慮也。為此二心,為此茍且,不有閒暇,何暇來討鄭乎?

國不競亦陵,何國之為?”不競爭,則為人所侵陵,不成為國。○爭,爭斗之爭,下爭競同。公不與盟。信邾、莒之訴,欲討魯故。晉人執季孫意如,以幕蒙之,蒙,裹也。○裹音果。使狄人守之。司鐸射魯大夫。○鐸,待洛反。射,食亦反,又食夜反。

[疏]“使狄人守之”。

○正義曰:有北狄之人,從晉師來會,故使狄人守囚,猶如長岸之戰,楚使隨人守舟。

懷錦奉壺飲冰,以蒲伏焉。守者御之,乃與之錦而入。蒲伏竊往飲季孫。冰,箭筩蓋,可以取飲。○奉,芳勇反。蒲,本又作匍,同,步都反,又音扶,本亦作扶。伏,本又作匐,同,蒲北反,又音服。守,手又反,又如字。御,魚呂反。飲,於鴆反。筩音童,又音勇。

[疏]注“蒲伏”至“取飲”。

○正義曰:蒲伏,即匍匐也。《說文》:“匍,手行也。”“匐,伏地也。”《詩》陳后稷之初生云:“誕實匍匐。”今司鐸射竊往飲季孫之所,似小兒伏地而手行。冰是箭筩之蓋,相傳為然。本作此器以蓋箭筩,脫而用之,可以取飲。此以壺盛飲,用此冰以飲之。

晉人以平子歸,子服湫從。湫,子服惠伯,從至晉。○湫,子小反,徐音椒,又子鳥反。案,子服湫又作子服椒,止一人耳。從,才用反,注同。子產歸,未至,聞子皮卒,哭,且曰:“吾已!已猶決竟。無為為善矣,唯夫子知我。”言子皮知已之善。

[疏]“無為為善矣”。

○正義曰:子產言我此日行善,唯子皮知之;今子皮既卒,無人知我之善,故云無為更須為善矣。

仲尼謂:“子產於是行也,足以為國基矣。《詩》曰:‘樂只君子,邦家之基。’《詩·小雅》。言樂與君子為治,乃國家之基本。○治,直吏反。子產,君子之求樂者也。”且曰:“合諸侯,藝貢事,禮也。”嫌爭競不順,故以禮明之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此《詩·小雅·南山有臺》之篇。《詩》云:“樂只君子”,以其能為“邦家之基”也。今子產是君子之人所求樂者也。仲尼且復言曰:盟主會合諸侯,限藝貢賦之事,使貢賦有常,是為禮也。盟主制定貢賦,是為得禮。則子產爭之,不為有失。嫌爭競無禮,故以禮明之。

鮮虞人聞晉師之悉起也,五年傳曰:“遺守四千。”今甲車四千乘,故為悉起。而不警邊,且不脩備。言夷狄無謀。○警音景。晉荀吳自著雍以上軍侵鮮虞,及中人,驅沖競,中山望都縣西北有中人城。驅沖車與狄爭逐。

[疏]“晉荀”至“鮮虞”。

○正義曰:上云“悉起”,得有上軍在者,晉侯從平丘會還,行至著雍,聞鮮虞不警,遂使荀吳侵之,非從本國而去,故云自著雍以上軍侵鮮虞也。

大獲而歸。為十五年晉伐鮮虞起。

楚之滅蔡也,靈王遷許、胡、沈、道、房、申於荊焉。平王即位,既封陳、蔡,而皆復之,禮也。滅蔡在十一年。許、胡、沈,小國也。道、房、申,皆故諸侯,楚滅以為邑。荊,荊山也。傳言平王得安民之禮。汝南有吳防縣,即防國。

[疏]注“得安民之禮”。

○正義曰:此乃遷動,而云安者,以狐死首丘,人生戀舊,往彼靈王逼徙,元情悉眷故居,平王今復從其所欲,民心獲安,故云得安民之禮也。

隱大子之子廬歸于蔡,禮也。隱大子,大子有也。廬,蔡平侯。悼大子之子吳歸于陳,禮也。悼大子,偃師也。吳,陳惠公。

冬,十月,葬蔡靈公,禮也。國復,成禮以葬也。此陳、蔡事,傳皆言禮,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,故明之。

公如晉。荀吳謂韓宣子曰:“諸侯相朝,講舊好也。執其卿而朝其君,有不好焉,不如辭之。”乃使士景伯辭公于河。景伯,士文伯之子彌牟也。○舊好,呼報反。

吳滅州來。令尹子期請伐吳,王弗許,曰:“吾未撫民人,未事鬼神,未脩守備,未定國家,而可民力,敗不可悔。州來在吳,猶在楚也。子姑待之。”傳言平王所以能有國。○守,手又反。

季孫猶在晉,子服惠伯私於中行穆子,私與之語。曰:“魯事晉,何以不如夷之小國?魯,兄弟也,土地猶大,所命能具。若為夷棄之,使事齊、楚,其何瘳於晉?瘳,差也。○為,于偽反,下為夷、將為同。瘳,敕留反。差,初賣反。親親與大,賞共罰否,所以為盟主也。子其圖之。諺曰:‘臣一主二。’言一臣必有二主,道不合得去事他國。○諺音彥。吾豈無大國?”言非獨晉可事。穆子告韓宣子,且曰:“楚滅陳、蔡不能救,而為夷執親,將焉用之?”乃歸季孫。惠伯曰:“寡君未知其罪,合諸侯而執其老。老,尊卿稱。○焉,於虔反。稱,尺證反。若猶有罪,死命可也。死晉命也。若曰無罪,而惠免之,諸侯不聞,是逃命也,何免之為?請從君惠於會。”欲得盟會見遣,不欲私去。宣子患之,謂叔向曰:“子能歸季孫乎?”對曰:“不能。鮒也能。”鮒,叔魚。乃使叔魚。叔魚見季孫曰:“昔鮒也得罪於晉君,自歸於魯君。蓋襄二十一年坐叔虎與欒氏黨,并得罪。○坐,才臥反。微武子之賜,不至於今。武子,季平子祖父。雖獲歸骨於晉,猶子則肉之,敢不盡情?歸子而不歸,鮒也聞諸吏,將為子除館於西河,西使近河。○近,附近之近。其若之何?”且泣。泣以信其言。平子懼,先歸。惠伯待禮。待見遣之禮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