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桓七年,盡十八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【經】七年,春,二月,已亥,焚咸丘。(無傳。焚,火田也。咸丘,魯地。高平鉅野縣南有咸亭。譏盡物,故書。○焚,扶云反。)

[疏]注“焚火”至“故書”。

○正義曰:咸丘,地名。以火焚地,明為田獵,故知焚是火田也。不言蒐狩者,以火田非蒐狩之法,而直書其焚,以譏其盡物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咸丘,魯地,非蒐狩常處,經不言蒐狩,但稱‘焚咸丘’言火田盡物,非蒐狩之義。”是言火田非狩法,故不書狩。狩既非法,雖得地,亦譏。不復譏其失地,地咸丘,知地亦非也。《禮記·王制》云:“昆蟲未蟄,不以火田。”則是已蟄得火田也。又《爾雅·釋天》云:“火田為狩。”似法得火田,而譏其焚者,說《爾雅》者李巡、孫炎皆云“放火燒草,守其下風”。《周禮·羅氏》“蠟,則作羅襦”,鄭云:“襦,細密之羅。此時蟄者畢矣,可以羅罔圍取禽也。今俗放火張羅,其遺教。”然則彼火田者,直焚其一叢一聚,羅守下風,非謂焚其一澤也。禮,天子不合圍,諸侯不掩群。尚不盡取一群,豈容并焚一澤?知其譏盡物,故書也。沈氏以《周禮》仲春火弊,謂夏之仲春,今周之二月,乃夏之季冬,故譏其盡物,義亦通也。

夏,穀伯綏來朝。○綏,須唯反。

鄧侯吾離來朝。不總稱朝者,各自行朝禮也。穀國在南鄉筑陽縣北。○筑,音竹。

【傳】七年,春,穀伯、鄧侯來朝。名,賤之也。(辟陋小國,賤之。禮不足,故書名。以春來,夏乃行朝禮。故經書夏。○辟,匹亦反,本又作僻同。)

[疏]注“辟陋”至“書夏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直云賤之,不言賤意,以穀、鄧是南方諸侯,近楚小國,明以辟陋小國,故賤之也。賤之者,以其朝禮不足,故書名也。《曲禮》云:“諸侯不生名。”今生書其名,欲比之附庸,但實非附庸,故仍書其爵。介葛盧言來不言朝,全不能行朝禮,此則行朝禮,但禮不足耳。傳在春,經在夏,經書實朝之日,故春來至夏乃書之。《世本》鄧為曼姓,莊十六年,楚文王滅之。穀則不知何姓,是誰滅之。服注云:“穀、鄧密邇於楚,不親仁善鄰以自固,卒為楚所滅。無同好之救,桓又有弒賢兄之惡,故賤而名之。”衛冀隆難杜云:“傳曰‘要結外援,好事鄰國,以衛社稷’。又云:‘服於有禮,社稷之衛,穀、鄧在南,地屬衡岳,以越棄彊楚,遠朝惡人,卒至滅亡,故書名以賤之。’杜駮論先儒,自謂一準丘明之傳,今僻陋之語,傳本無文,杜何所準馮知其辟陋?傳又稱莒之辟陋,而經無貶文,穀、鄧辟陋,何以書名?此杜義不通。”秦道靜釋云:“杞桓公來朝,用夷禮,故曰子;杞文公來盟,傳云賤之,明賤其行夷禮也。然則穀、鄧二君地接荊蠻,來朝書名,明是賤其辟陋也。此則傳有理例,故杜據而言之。若必魯桓惡人,不合朝聘,何以伯糾來聘,譏其父在?仍叔之子,譏其幼弱?又魯班齊饋,《春秋》所善,美魯桓之有禮,責三國之來伐,而言‘遠朝惡人’,非其辭也。”

夏,盟、向求成于鄭,既而背之。盟、向,二邑名,隱十一年王以與鄭,故求與鄭成。○盟,音孟。向,傷亮反。背音佩。

[疏]注“盟向”至“鄭成”。

○正義曰:此盟、向之邑必有主據之,言“求成于鄭”,是主求成也。隱十一年,王以與鄭,傳稱王不能有。然則鄭雖得之,亦不能有,故今始求成。既而背之,是背鄭歸王,故王遷于郟。若主不歸王,則王無由得遷之也。

秋,鄭人、齊人、衛人伐盟、向。王遷盟、向之民于郟。郟,王城。○郟,古洽反。

冬,曲沃伯誘晉小子侯,殺之。曲沃伯,武公也。小子侯,哀侯子。

【經】八年,春,正月,已卯,烝。(無傳。此夏之仲月,非為過而書者,為下五月復烝見瀆也。例在五年。○烝,之承反。夏,戶雅反。為下,于偽反。復,扶又反。見,賢遍反。)

[疏]“八年春正月已卯,烝”。

○正義曰:衛氏難杜云:“上五年閉蟄而烝,謂十月,此正月烝,則是過時而烝。”《春秋》有一貶而起二事者,若武氏子來求賻,一責天王求賻,二責魯之不共。此正月烝,一責過時,二責見瀆,何為不可?而云非為過時者,秦氏釋云:“案《周禮》四時之祭,皆用四仲之月。此正月則夏之仲冬,何為不得烝,而云過時也?又傳無過時之文,明知直為再烝而瀆也。”

天王使家父來聘。無傳。家父,天子大夫。家,氏;父,字。

夏,五月,丁丑,烝。無傳。

秋,伐邾。無傳。

冬,十月,雨雪。無傳。今八月也,書時失。○雨,于付反。

祭公來,遂逆王后于紀。祭公,諸侯為天子三公者。王使魯主昏,故祭公來,受命而迎也。天子無外,故因稱王后。卿不書,舉重略輕。○祭,側界反。

[疏]注“祭公”至“略輕”。

○正義曰:隱元年云“祭伯”,今而稱“公”,知其為天子三公。《公羊》亦云:“祭公者何?天子之三公也。”從周向紀,不由魯國。縱令因使過魯,自當假道而去,不須言來也。凡言遂者,因上事生下事之辭。既書其來,又言遂逆,是先來見魯君,然后向紀,知王使魯主昏,故祭公來受魯命而往迎也。凡昏姻,皆賓主敵體相對行禮。天子嫁女於諸侯,使諸侯為主,令與夫家為禮。天子聘后於諸侯,亦使諸侯為主,令與后家為禮。嫁女,則送女於魯,令魯嫁女與人。迎后,則令魯為主,使魯遣使往逆。故祭公受魯命也。嫁王女者,王姬至魯而后至夫家。其王后昏,后不來至魯者,以王姬至魯,待夫家之逆以為禮,故須至魯。后則王命已成,於魯無事,故即歸京師。於逆稱“王后”,舉其得王之命,后禮已成。於歸稱“季姜”,申父母之尊。言子尊不加於父母,從父母之家而將歸於王,據父母之家為文,故於歸申父母之尊也。公不獨行,必有卿從。卿不書,舉重略輕也。知非卿不行者,以傳云“禮也”。《釋例》曰:“襄十五年,劉夏逆王后于齊。傳曰:‘卿不行,非禮也。’知祭公如紀時亦有卿,卿不書,舉重略輕。猶鞍邲之戰,唯書郤克、林父。此天子使公卿之文。”是杜約彼文,知公行必卿從也。《異義》“《公羊》說,天子至庶人,皆親迎;左氏說,王者至尊,無敵體之義,不親迎”。鄭玄駮之曰:“文王親迎於渭濱,即天子親迎也。”天子雖尊,其於后則夫婦也,夫婦判合,禮同一體,所謂無敵,豈施於此哉!《禮記·哀公問》曰:“冕而親迎,不已重乎?”孔子對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繼先圣之后,以為天地之主。”非天子則誰乎?是鄭以天子當親迎也。此注之意,猶以為天子不親迎者,以此時祭公迎后,傳言“禮也”;劉夏逆后,譏“卿不行”,皆不譏王不親行,明是王不當親也。文王之迎大姒,身為公子,迎在殷世,未可據此以為天子禮也。孔子之對哀公,自論魯國之法。魯,周公之后,得郊祀上帝,故以先圣天地為言耳,其意非說天子禮也。且鄭玄注《禮》,自以先圣為周公,及《駮異義》則以為天子二三其德,自無定矣。

【傳】八年,春,滅翼。(曲沃滅之。)

隨少師有寵,楚斗伯比曰:“可矣!讎有釁,不可失也。”釁,瑕隙也。無德者寵,國之釁也。○釁,許覲反,注同。夏,楚子合諸侯于沈鹿。沈鹿,楚地。黃、隨不會。黃國,今弋陽縣。○弋,馀職反。使薳章讓黃。責其不會。楚子伐隨,軍於漢、淮之間。季梁請下之,“弗許而后戰,下之,請服也。○下,遐嫁反,注同。

[疏]“漢淮之間”。

○正義曰:漢、淮二水名。漢、淮之間,漢北、淮南。《禹貢》云:“嶓冢導漾,東流為漢。又東為滄浪之水,過三澨,至于大別,南入于江。”孔安國云:“泉始出山為漾水,東南流為河水,至漢中東行為漢水。”《釋例》曰:“漢,一名沔水,出武都沮縣,東經漢中、魏興至南陽,東南經襄陽,至江夏安陸縣入江。”《禹貢》又云:“導淮自桐柏東會于泗、沂,東入于海。”《釋例》曰:“淮出義陽平氏縣桐柏山東北,經汝陰、淮南、譙國、沛國、下邳至廣陵縣入海也。”

所以怒我而怠寇也”。少師謂隨侯曰:“必速戰!不然,將失楚師。”隨侯御之,望楚師。遙見楚師。○“將失楚師”,一本無“師”字。季梁曰:“楚人上左,君必左,君,楚君也。無與王遇。且攻其右,右無良焉,必敗。偏敗,眾乃攜矣。”少師曰:“不當王,非敵也。”弗從。不從季梁謀。戰于速杞,隨師敗績。隨侯逸,速杞,隨地。逸,逃也。斗丹獲其戎車,與其戎右少師。斗丹,楚大夫。戎車,君所乘兵車也。戎右,車右也。寵之,故以為右。秋,隨及楚平。楚子將不許,斗伯比曰:“天去其疾矣,去疾,謂少師見獲而死。○去,起呂反,注同。隨未可克也。”乃盟而還。

冬,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于晉。虢仲,王卿士虢公林父。○緡,亡巾反。

“祭公來,遂逆王后于紀”,禮也。天子娶於諸侯,使同姓諸侯為之主。祭公來,受命於魯,故曰“禮”。

【經】九年春,紀季姜歸于京師。(季姜,桓王后也。季,字;姜,紀姓也。書字者,伸父母之尊。○伸,音申。)

[疏]注“季姜”至“之尊”。

○正義曰:時當桓王,故云桓王后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稱紀季姜何?自我言,紀父母之於子,雖為天王后,猶曰吾季姜。”是申父母之尊也。《公羊》又曰:“京師者何?天子之居也。京者何?大也。師者何?眾也。天子之居,必以眾大之辭言之。”

夏,四月。

秋,七月。

冬,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。曹伯有疾,故使其子來朝。○射姑音亦,又音夜。

[疏]注“曹伯”至“來朝”。

○正義曰:朝禮當君自親行,不應使大子也。當享而大子嘆,明年而曹伯卒,知其有疾,故使大子來朝也。大子不合稱朝,攝行父事,故言朝也。諸經稱“世子”及“衛世叔申”,經作“世”字,傳皆為“大”,然則古者“世”之與“大”,字義通也。

【傳】九年春,紀季姜歸于京師。凡諸侯之女行,唯王后書。(為書婦人行例也。適諸侯,雖告魯,猶不書。○為,于偽反。)

巴子使韓服告于楚,請與鄧為好。韓服,巴行人。巴國,在巴郡江州縣。○好,音呼報反。

[疏]注“韓服”至“州縣”。

○正義曰:以巴所使,故言巴行人。行人謂使人也。《地理志》:巴郡,故巴國,江州是其治下縣也。昭十三年,楚共王“與巴姬埋璧”,則巴國,姬姓也。此年見傳,文十六年,與秦、楚滅庸。以后不見,蓋楚滅之。

楚子使道朔將巴客以聘於鄧。道朔,楚大夫。巴客,韓服。鄧南鄙尤阝人攻而奪之幣,尤阝,在今鄧縣南,沔水之北。○尤阝,音憂。沔,面善反。殺道朔及巴行人。楚子使薳章讓於鄧,鄧人弗受。言非尤阝人所攻。夏,楚使斗廉帥師及巴師圍尤阝。斗廉,楚大夫。鄧養甥、聃甥帥師救尤阝,三遂巴師。不克。二甥,皆鄧大夫。○聃,乃甘反。

[疏]“三逐巴師,不克”。

○正義曰:三逐巴師,謂鄧師逐巴師也。不克,謂楚、巴不能克鄧。故斗廉設權以誘之。

斗廉衡陳其師於巴師之中,以戰,而北。衡,橫也。分巴師為二部,斗廉橫陳於其間,以與鄧師戰,而偽北。北,走也。○衡,如字,一音橫。陳,直覲反,注同,又如字。北,如字,一音佩;嵇康音胸背。鄧人逐之,背巴師,而夾攻之。楚師偽走,鄧師逐之。背巴師,巴師攻之,楚師自前還與戰。○背,音佩,注同。夾,古洽反,又古協反。鄧師大敗,尤阝人宵潰。宵,夜也。○潰,戶對反。

秋,虢仲、芮伯、梁伯、荀侯、賈伯伐曲沃。梁國在馮翊夏陽縣。荀、賈皆國名。○夏,戶雅反。

[疏]注“梁國”至“國名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地理志》云:馮翊,夏陽縣,故少梁也。是梁在夏陽也。僖十七年傳曰:“惠公之在梁也,梁伯妻之。梁嬴孕,過期。”既以國配嬴,則梁為嬴姓。《世本》:“荀、賈皆姬姓。”僖十九年,秦人滅梁。荀、賈不知誰滅之。晉大夫有荀氏、賈氏,蓋晉滅之以賜大夫。

冬,曹大子來朝。賓之以上卿,禮也。“諸侯之適子,未誓於天子而攝其君,則以皮帛繼子、男”,故賓之以上卿,各當其國之上卿。○適,丁歷反。

[疏]注“諸侯”至“上卿”。

○正義曰:“繼子、男”以上,皆《周禮·典命職》文也。鄭玄云:“誓,猶命也。言誓者,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,樹子不易也。”《釋例》曰:“《周禮》‘諸侯之適子。誓於天子。則下其君禮一等.未誓。則以皮帛繼子、男’。此謂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世子出會朝聘之儀也。”誓者,告於天子,正以為世子,受天子報命者也。未誓,謂在國正之,而未告天子者也。曹之世子未誓而來,故賓之以上卿,謂比於諸侯之上卿,繼子、男之末命,數相準故也。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,賓之以上卿,謂以賓客待之,同上卿之禮也。卿禮,飧饔積膳之數,《掌客》、《聘禮》,略有其事。傳不言未誓,知曹大子必未誓者,若誓,則下其君一等而已。侯、伯之子當如子、男,不得徒以上卿之禮待之也。《釋例》總論世子,故言比於諸侯之上卿,此指說曹國,故分明辨之,云各如其國之上卿。僖二十九年傳曰:“在禮,卿不會公侯,會伯子男可也。”昭二十三年傳曰:“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,固周制也。”然則小國之君,乃當大國之卿。小國之世子,必不得當大國之卿,故知各如其國之上卿耳。何休《膏肓》以為《左氏》以人子安處父位,尢非衰世救失之宜,於義《左氏》為短。鄭箴云:“必如所言,父有老耄罷病,孰當理其政預王事也?”蘇云:誓於天子,下君一等;未誓,繼子、男,并是降下其君,寧是安居父位?

享曹大子,初獻,樂奏而嘆。酒始獻。○享,許兩反。施父曰:“曹大子其有憂乎?非嘆所也。”施父,魯大夫。○施,色豉反。人名字父,音甫。

[疏]“非嘆所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古之為享食,所以觀威儀、省福禍,無喪而戚憂必讎焉。今大子臨樂而嘆,是父將死而兆先見也。”

【經】十年,春,王正月,庚申,曹伯終生卒。(未同盟而赴以名。)

夏五月,葬曹桓公。無傳。

秋,公會衛侯于桃丘,弗遇。無傳。衛侯與公為會期,中背公,更與齊、鄭。故公獨往而不相遇也。桃丘,衛地。濟北東阿縣東南有桃城。○中,如字,一音丁仲反。背,音佩。

冬,十有二月,丙午,齊侯、衛侯、鄭伯來戰于郎。改侵伐而書來戰,善魯之用周班,惡三國討有辭。○惡,烏洛反,又音烏路反。

[疏]注“改侵”至“有辭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馬》“以九伐之法正邦國。賊賢害民,則伐之。負固不服,則侵之”。然則侵伐者,師旅討罪之名也。魯以周禮為班,則魯有禮矣。三國伐有禮,是討有辭矣。《春秋》善魯之用周班,不使三國得伐之,故改侵伐而書來戰,言若三國自來戰,而魯人不與戰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齊侯、衛侯、鄭伯來戰于郎。夫子善魯人之秉周班,惡三國之伐有禮,故正王爵以表周制,去侵伐以見無罪,此圣人之所以扶獎王室,敦崇大教,故改常例以特見之。”是其義也。

【傳】十年春,曹桓公卒。(終施父之言。)

虢仲譖其大夫詹父於王。虢仲,王卿士。詹父,屬大夫。○譖,側鴆反。詹,章廉反。

[疏]注“虢仲”至“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每卿之下,皆有大夫。傳言“譖其大夫”,知是屬已之大夫,非虢大夫者。若虢國大夫,虢仲自得加罪,無為譖之於王。且其若是虢人,不得以王師伐虢故也。

詹父有辭,以王師伐虢。

夏,虢公出奔虞。虞國,在河東大陽縣。

[疏]注“虞國”至“陽縣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譜》云虞,姬姓也。周大王之子、大伯之弟仲雍,是為虞仲,嗣大伯之后。武王克商,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后,處中國為西吳,后世謂之虞公。僖五年晉滅之。《地理志》:“河東大陽縣,周武王封大伯后於此,是為虞公。”《志》言大伯后者,以仲雍嗣大伯故也。

秋,秦人納芮伯萬于芮。四年圍魏所執者。

初,虞叔有玉,虞叔,虞公之弟。

[疏]注“虞叔,虞公之弟”。

○正義曰:祭叔既為祭公之弟,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。

虞公求旃。旃之也。○旃,之然反。弗獻,既而悔之,曰:“周諺有之:’匹夫無罪,懷璧其罪’人利其璧,以璧為罪。○諺,音彥。

[疏]“匹夫無罪”。

○正義曰:士大夫以上則有妾媵,庶人惟夫妻相匹,其名既定,雖單亦通。故書傳通謂之匹夫匹婦也。

吾焉用此?其以賈害也。”賈,買也。○焉,於虔反。賈,音古,注同。乃獻之。又求其寶劍。叔曰:“是無厭也。無厭,將及我。”將殺我。○厭,於鹽反,下同。○遂伐虞公,故虞公出奔共池。共池,地名,闕。○共,音洪,一音恭。

冬,“齊、衛、鄭來戰于郎”,我有辭也。初,北戎病齊,在六年。諸侯救之。鄭公子忽有功焉。齊人餼諸侯,使魯次之。魯以周班后鄭,鄭人怒,請師於齊。齊人以衛師助之,故不稱侵伐。不稱侵伐,而以戰為文,明魯直,諸侯曲,故言“我有辭”,以禮自釋,交綏而退,無敗績。○綏,荀隹反。先書齊、衛,王爵也。鄭主兵而序齊、衛下者,以王爵次之也。《春秋》所以見魯猶秉周禮。○見,賢遍反。

[疏]注“鄭主”至“周禮”。

○正義曰:傳言先書齊、衛,則齊、衛不合先書,當先書鄭也。《春秋》之例,主兵者先書,此則鄭人主兵,鄭宜在先,而先序齊、衛者,王爵齊、衛為侯,尊於鄭伯,故以王爵尊卑為序也。不依主兵之例,而以王爵序者,魯班諸侯之戍,以王爵為次。鄭忽負功懷怒,致有此師,故特改常例,還以王爵次之,見魯猶秉周禮故也。

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正月,齊人、衛人、鄭人盟于惡曹。(惡曹,地闕。)

夏,五月,癸未,鄭伯寤生卒。同盟於元年,赴以名。

秋,七月,葬鄭莊公。無傳。三月而葬,速。

九月,宋人執鄭祭仲。祭,氏;仲,名。不稱行人,聽迫脅以逐君,罪之也。行人例在襄十一年,《釋例》詳之。○聽,吐定反。

[疏]注“祭氏”至“詳之”。

○正義曰:莊二十五年,陳侯使女叔來聘,傳曰:“嘉之,故不名。”是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,則於法當書名。祭仲行無可嘉,知仲非其字,故云:“祭,氏;仲,名”也。祭仲,鄭卿,而至宋見執,必是行至宋也。行使被執,例稱行人,此當云執鄭行人。而不稱行人者,聽宋迫脅以逐出其君,罪之,故不稱行人。昭八年,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。傳曰:“罪不在行人也。”以罪不在,則稱行人。知祭仲罪在其身,故去行人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祭仲之如宋,非會非聘,與於見誘,而以行人應命,不能死節,挾偽以篡其君,故經不稱行人以罪之。”是說罪仲之意。襄十一年,“楚人執鄭行人良宵”,傳曰:“書曰‘行人’,言使人也。”是變例也。傳稱“誘祭仲而執之”,則本非行人,故經不言。杜必知以行人應命,罪之,故不稱行人者,祭仲若不至宋,宋人何得執之?既往至宋,即是因事而行,亦既因事而行,便為使人之例。杜以傳文稱誘,故序其本意,言非聘非會,聽宋迫脅,故不稱行人,罪之。經與“齊人執鄭詹”文亦何異?劉君以祭仲是字,鄭人嘉之,妄規杜氏。就如劉言,既云罪其逐君,何以嘉而稱字?杜以蕭叔非字,故知祭仲是名仲。既書名為罪,則不稱行人,是其貶責。劉云祭仲本非行人,未知有何所據?

突歸于鄭。突,厲公也。為宋所納,故曰歸。例在成十八年。不稱公子,從告也。文連祭仲,故不言鄭。

[疏]注“突厲”至“言鄭”。

○正義曰:成十八年傳例曰“諸侯納之曰歸”,知此為宋所納,故曰歸也。突實公子,而不稱公子,傳無褒貶之例,知從告者之辭,告者不言公子,故不稱也。十五年,“許叔入于許”,十七年,“蔡季歸于蔡”,皆以字系國。突不系鄭者,以文連祭仲,祭仲之上已有鄭字,蒙上鄭文,故不言鄭也。以宋人執仲、納突乃是一事連書,故突得蒙上文。其鄭忽奔衛,則鄭人別告,故不連上文。

鄭忽出奔衛。忽,昭公也。莊公既葬,不稱爵者,鄭人賤之,以名赴。

[疏]注“忽昭”至“名赴”。

○正義曰:僖九年傳曰:“宋桓公卒。未葬而襄公會諸侯,故曰子。”“里克殺奚齊于次。書曰‘殺其君之子’,未葬也。”彼以未葬故系父,知既葬則成君。此莊公既葬,則忽成君矣,宜書鄭伯出奔。今書忽之名,知鄭人賤之,以名赴也。其賤之意,說在忽之復歸。

柔會宋公、陳侯、蔡叔盟于折。無傳。柔,魯大夫未賜族者。蔡叔,蔡大夫。叔,名也。折,地闕。○折,之設反,又市列反。

[疏]注“柔魯”至“地闕”。

○正義曰:以柔不稱族,與無駭相類,是無族可稱,知其未賜族也。亦以蔡叔無善可嘉,知叔是名。叔亦無族,蓋亦未賜族也。

公會宋公于夫鍾。無傳。夫鍾,成地。○夫音扶。

冬,十有二月,公會宋公于闞。無傳。闞,魯地,在東平須昌縣東南。○闞,口暫反。須,宣逾反。

【傳】十一年,春,齊、衛、鄭、宋盟于惡曹。(宋不書,經闕。)

[疏]注“宋不書經闕”。

○正義曰:丘明作傳本以解經,經、傳不同,皆傳是其實,今傳有宋而經無宋,知是經之闕文。宋為大國,傳處鄭下,是史文舊闕,傳先舉經之所有,乃以闕者實之,故后言宋耳,非謂盟之序列宋在下也。服虔以為不書宋,宋后盟。宋若后盟,盟本無宋,傳不得言齊、衛、鄭、宋為此盟也。傳之上下例不虛舉經文,舉此盟者,為經闕宋故也。

楚屈瑕將盟貳、軫。貳、軫,二國名。○屈,居勿反。楚大夫氏。貳,音二;軫,之忍反:皆國名。鄖人軍於蒲騷,將與隨、絞、州、蓼伐楚師。鄖國在江夏,云杜縣東南有鄖城。蒲騷,鄖邑。絞,國名。州國,在南郡華容縣東南。蓼國,今義陽棘陽縣東南湖陽城。○鄖,音云,國名。騷,音蕭,又音縿。絞,古卯反。蓼,音了,本或作鄝,同。隨、絞、州、蓼,四國名。夏,戶雅反。鄖,本亦作涢,音云。棘,紀力反。湖音胡。莫敖患之。莫敖,楚官名,即屈瑕。○敖,五刀反。斗廉曰:“鄖人軍其郊,必不誡,且日虞四邑之至也。虞,度也。四邑:隨、絞、州、蓼也。邑亦國也。○且日,人逸反。度,待洛反。

[疏]注“邑亦國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書》云“欲宅洛邑”,傳每云“敝邑”是也。

君次於郊郢,以御四邑。君謂屈瑕也。郊郢,楚地。○郢,以井反,又以政反。

[疏]注“君謂屈瑕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·坊記》云:“禮,君不稱天,大夫不稱君,恐民之惑也。”然則大夫不得稱君,此謂屈瑕為君者,楚僣王號,縣尹稱公,故呼卿為君。大夫正法當呼為主。昭元年傳醫和謂趙文子曰“主相晉國”,是其事也。祁盈之臣謂祁盈為君,伯有之臣謂伯有為公,是家臣稱其主耳。

我以銳師宵加於鄖。鄖有虞心,而恃其城,恃近其城。○近,附近之近。

[疏]“鄖有虞心”。

○正義曰:鄖人曰虞四邑之至,冀其與已合勢,有虞度外援之心,而又自恃近城,故無斗志。

莫有斗志。若敗鄖師,四邑必離。”莫敖曰:“盍請濟師於王?”盍,何不也。濟,益也。○盍,戶各反。濟,箋計反。對曰:“師克在和,不在眾。商、周之不敵,君之所聞也。商,紂也。周武王也。傳曰:“武王有亂臣十人。紂有億兆夷人。”○億,於力反。

[疏]注“商紂”至“夷人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古文尚書·泰誓》曰:“受有億兆夷人,離心離德。予有亂臣十人,同心同德。”昭二十四年傳引之云“亦有離德”,已與本小殊,此注改“予”為“武王”,又倒其先后者,便文耳,雖言傳曰,非傳本文。劉炫云:欲以證商、周之不敵,故先少而后多,非便文。

成軍以出,又何濟焉?”莫敖曰:“卜之。”對曰:“卜以決疑。不疑何卜?”遂敗鄖師於蒲騷,卒盟而還。卒盟貳、軫。

鄭昭公之敗北戎也,在六年。齊人將妻之,昭公辭。祭仲曰:“必取之!君多內寵,子無大援,將不立。三公子,皆君也。”子突、子亹、子儀之母皆有寵。○妻,七計反,下注同。援,於眷反。亹,亡匪反,本或作斖。弗從。

夏,鄭莊公卒。初,祭封人仲足有寵於莊公,祭,鄭地,陳留長垣縣東北有祭城。封人,守封疆者,因以所守為氏。○疆,居良反。莊公使為卿。為公娶鄧曼,生昭公,故祭仲立之。曼,鄧姓。○為公,于偽反。曼音萬。宋雍氏女於鄭莊公,曰雍姞,生厲公。雍氏,姞姓,宋大夫也。以女妻人曰女。○雍,音於恭反。女,音尼據反,注“曰女”同。姞,音其吉反,又音其秩反。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,故誘祭仲而執之,祭仲之如宋,非會非聘,見誘而以行人應命。○應,應對之應。

[疏]注“祭仲”至“應命”。

○正義曰:傳言誘而執之,則祭仲被誘如宋,在宋見執,執不在會,知非會也。被誘而往,知非聘也。直為見誘而以行人應彼宋命也。行人,謂行往宋耳。劉炫云:“杜欲成不稱行人之義,故以行人言之。”

曰:“不立突,將死!”亦執厲公而求賂焉。祭仲與宋人盟,以厲公歸而立之。

秋,九月,丁亥,昭公奔衛。已亥,厲公立。

【經】十有二年,春,正月。

夏,六月,壬寅,公會杞侯、莒子,盟于曲池。曲池,魯地。魯國汶陽縣北有曲水亭。○汶音問。

秋,七月,丁亥,公會宋公、燕人,盟于穀丘。穀丘,宋地。燕人,南燕大夫。

八月,壬辰,陳侯躍卒。無傳。厲公也。十一年與魯大夫盟於折。不書葬,魯不會也。壬辰,七月二十三日,書於八月,從赴。○躍,羊略反。

[疏]注“厲公”至“從赴”。

○正義曰:躍為厲公,《世本》文也。莊二十二年傳曰:“陳厲公,蔡出也。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。”五父即佗。六年殺佗而厲公立也。《陳世家》以佗與五父為二人,言“蔡人為佗殺五父及桓公大于免而立佗,是為厲公。立七年,大子免之三弟躍、林、杵臼共弒厲公而躍立,是為利公。利公立五月卒,林立,是為莊公”。案傳五父佗一人,而《世家》以為二人。案經蔡人殺佗在桓公卒之明年,不得為佗立七年也。佗以六年見殺,躍以此年始卒,不得為躍立五月也。既以佗為厲公,又妄稱躍為利公,《世本》本無利公,皆是馬遷妄說。束晢言馬遷分一人以為兩人,以無為有,謂此事也。壬辰是七月二十三日,上有七月,書於八月之下,如此類者,注皆謂之日誤。今云從赴者,以其終不可通,益欲兩解故也。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,甲戌非正月之日,而以正月起文,傳言再赴,是赴以正月也,彼以十二月之日為正月赴魯,知赴者或有以前月之日從后月而赴,故因此以示別意。

公會宋公于虛。虛,宋地。○虛,去魚反。

冬,十有一月,公會宋公于龜。龜,宋地。

丙戌,公會鄭伯,盟于武父。武父,鄭地。陳留濟陽縣東北有武父城。○父音甫,地名。有父字者皆同甫音。

丙戌,衛侯晉卒。無傳。重書丙戌,非義例,因史成文也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重,直用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重書”至“以名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春秋》之中唯此重書日,其馀亦應有一日兩事,各書日者,但更無其日,不可復知。計赴告之體,本應皆以日告史官,書策復應各書其日,但他國之告,或有詳略,魯史記注多違舊章,致使日與不日無復定準。及其仲尼書經,不以日月褒貶,或略或詳,非此所急,故日月詳略皆依舊文。此重書丙戌,非是義例,以舊史所重,故因史成文耳。

十有二月,及鄭師伐宋。丁未,戰于宋。既書伐宋,又重書戰者,以見宋之無信也。莊十一年傳例曰“皆陳曰戰”。尢其無信,故以獨戰為文。○見,賢遍反。陳,直覲反。

[疏]注“既書”至“為文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春秋》之例,戰不言伐,以其伐可知,故略其文也。伐者,討有罪之辭。言戰又言伐者,皆是罪彼所伐之國,此既書伐宋,又重書戰者,以見宋之無信,言以鍾鼓聲其罪而伐之,彼不服罪,而反與我戰,所以深責之也。莊二十八年,齊人伐衛,衛人及齊人戰,此文亦當如彼,宜云及宋人戰,今直言戰于宋者,尤其無信,故以獨戰為文。“皆陳曰戰”,戰是敵辭,不言及宋戰,不使宋得敵也。十年,郎之戰,我有禮,彼無禮,齊、鄭無辭以罪我,不令我與彼敵,彼自獨戰為文。此戰,我有信而宋無信,我有辭以責宋,不使宋敢敵我,我自獨戰為文。郎戰我有辭,故言戰不言伐。此戰宋無辭,故言伐不言與宋戰。二者雖文皆獨戰,而義存彼此,俱是善惡有殊,不得相敵故也。

【傳】十二年,夏,“盟于曲池”,平杞、莒也。(隱四年,莒人伐杞,自是遂不平。)

公欲平宋、鄭。秋,公及宋公盟于句瀆之丘。句瀆之丘,即穀丘也。宋以立厲公故,多責賂於鄭。鄭人不堪,故不平。○句,古侯反。瀆音豆。宋成未可知也,故又會于虛。冬,又會于龜。宋公辭平。故與鄭伯盟于武父,宋公貪鄭賂,故與公三會,而卒辭不與鄭平。遂帥師而伐宋,戰焉,宋無信也。君子曰:“茍信不繼,盟無益也。《詩》云:‘君子屢盟,亂是用長。’無信也。”《詩·小雅》。言無信故數盟,數盟則情疏,情疏而憾結,故云長亂。○屢,力俱反,本又作婁,音同。長,丁丈反,注同。數音朔,下同。憾,戶暗反。

楚伐絞,軍其南門。莫敖屈瑕曰:“絞小而輕,輕則寡謀,請無捍采樵者以誘之。”捍,衛也。樵,薪也。○輕,遣政反。捍,戶旦反。樵,在遙反。從之。絞人獲三十人。獲楚人也。明日,絞人爭出,驅楚役徒於山中。楚人坐其北門,而覆諸山下,坐猶守也。覆,設伏兵而待之。○覆,扶又反,注同。大敗之,為城下之盟而還。城下盟,諸侯所深恥。

[疏]注“城下”至“深恥”。

○正義曰:宣十五年,楚圍宋。傳稱華元謂子反曰:“敝邑易子而食,析骸以爨。雖然,城下之盟,有以國斃,不能從也。”寧以國斃,不肯從城下之盟,是其深恥也。必為深恥者,諸侯當好事四鄰,以衛社稷,相時而動,量力而行。今乃構怨彊敵,兵臨城下,力屈勢沮,求服受盟,是其不知之甚,將為鄰國所笑,故深恥之。

伐絞之役,楚師分涉於彭。彭水在新城昌魏縣。

[疏]注“彭水”至“魏縣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云:“彭水出新城昌魏縣,東北至南鄉筑陽縣入漢。”

羅人欲伐之,使伯嘉諜之,三巡數之。羅,熊姓國,在宜城縣西山中,后徙南郡枝江縣。伯嘉,羅大夫。諜,伺也。巡,徧也。○諜,徒協反。數,色主反。枝,質而反。伺音笥。徧音遍。

[疏]注“羅熊”至“徧也”。

○正義曰:“羅,熊姓”,《世本》文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諜,軍中反間也。”謂詐為敵國之人,入其軍中,伺間隙以反報其主,故此訓諜為伺,而兵書謂之“反間”也。巡,徧也,謂巡繞徧行之。

【經】十有三年,春,二月,公會紀侯、鄭伯。已巳,及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燕人戰。齊師、宋師、衛師、燕師敗績。(大崩曰敗績,例在莊十一年。或稱人,或稱師,史異辭也。衛宣公未葬,惠公稱侯以接鄰國,非禮也。)

[疏]“公會”至“敗績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宋多責賂於鄭,故以紀、魯及齊,與宋、衛、燕戰”。然則此戰之興,本由宋、鄭相怨,雖復各連同好,當以宋、鄭為主。其序紀在鄭上,宋處齊下者,若魯人不與,而鄰國自行,則以主兵為先。若與魯同行,魯史所記,則當以魯為主,不得復先主兵,亦既不先主兵,即以大小為序,故紀先鄭也。宋使齊為主,猶隱四年州吁伐鄭,使宋為主,故齊先宋。此以公在會,故不以主兵為先,尊卑為序,故紀在鄭先。若然,莊二十六年,會宋人、齊人伐徐,杜云:“宋主兵,故序齊上。”彼魯亦在,而先主兵者,彼是魯之微人所會之國,又少,此則公自在會,及所戰之國,歷序又多,故不與彼同也。戰稱將,敗稱師,是史策之常法也。史所以然者,師是將之所帥,戰則舉將為重,敗則群師盡崩,固當舉師言敗。若其敗還書將,則是將身獨敗,無以見師之大崩,故戰則稱將,敗則稱師,言其眾師盡敗,非獨將身敗也。此燕人謂將也,楚子傷目,故稱楚子敗績,此若云燕人敗績,則是燕將身傷,以此不得不稱師敗。唯莊二十八年,“衛人敗績”,違常文耳。

○注“大崩”至“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言史異辭者,決莊二十八年,衛人及齊人戰,衛人敗績也。此敗稱師,而彼敗稱人,是史異辭也。史非一人,立辭自異,非褒貶之例也。此二者於理則師是而人非,但不以為義,故合各從其本耳。杜以既葬為成君,雖則逾年,猶待葬訖,故以惠公為非禮。《釋例》曰:“父雖未葬,喪服在身,逾年則於其國內即位稱君,伐鄭之役,宋公、衛侯是也。《春秋》書魯事,皆逾年即位稱公,不可曠年無君,則知他國亦同然。據父未葬,於其國內雖得伸其尊,若以接鄰國,則違禮失制也。”是言先君未葬,則不得稱爵成君以接鄰國也。杜言違禮失制,禮制亦無明文。案文八年,八月,天王崩。九年,春,毛伯來求金。傳曰:“不書王命,未葬也。”彼以逾年未葬,不得稱王命使,是其禮制未可,以此知接鄰國,則違禮制也。

三月,葬衛宣公。無傳。

夏,大水。無傳。

秋,七月。

冬,十月。

【傳】十三年春,楚屈瑕伐羅,斗伯比送之。還,謂其御曰:“莫敖必敗,舉趾高,心不固矣。”(趾,足也。)遂見楚子曰:“必濟師。”(難言屈瑕將敗,故以益師諷諫。○見,賢遍反。齊,箋計反。難,乃旦反。諷,方鳳反。本亦作風。楚子辭焉。不解其旨,故拒之。○解,戶買反。)入告夫人鄧曼,鄧曼曰:“大夫其非眾之謂,(鄧曼,楚武王夫人。言伯比意不在於益眾也。)其謂君撫小民以信,訓諸司以德,而威莫敖以刑也。莫敖狃於蒲騷之役,將自用也,(狃,忕也。蒲騷在十一年。○狃,女久反。忕,時世反。又時設反。)必小羅。君若不鎮撫,其不設備乎?夫固謂君訓眾而好鎮撫之,(撫小民以信也。○好,呼報反,又如字。)召諸司而勸之以令德,(訓諸司以德也。)見莫敖而告諸天之不假易也。(諸,之也,言天不借貸慢易之人,威莫敖以刑也。○易,以豉反,注同。借,子夜反。貸,他代反。慢,武諫反。)不然,夫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?”楚子使賴人追之,不及。(賴國在義陽隨縣。賴人,仕於楚者。盡,津忍反。此類可以意求。)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行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大夫伯比言濟眾者,非益眾之謂也。其此伯比之意,當謂君宜撫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,教訓諸司長率以令德,而威懼莫敖以刑罰也。莫敖狃於蒲騷之役。狃,貫也,貫於蒲騷之得勝,遂恃勝以為常,將自用其心,不受規諫,必輕小羅國以為無能,君若不以言辭刑罰鎮重撫慰之,莫敖其將不設備乎!夫謂伯比。伯比之意,固當謂君教訓眾民而好以言辭鎮撫之,召軍之諸司而勸勉之以善德。見莫敖而告之,道上天之意不借貸慢易之人,不使慢易之人得勝,言其必須敬懼也,其意當如此耳。若其不然,此伯比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,而更請益師乎?

○注“狃,忕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“狃,狎也”,“忕,習也。”郭璞云:“貫,忕也”。今俗語皆然,則狃、忕皆貫習之義,以貫得勝則輕易前敵,將自用其意,不復持重。

莫敖使徇于師曰:“諫者有刑。”徇,宣令也。○徇,似俊反。及鄢,亂次以濟。鄢水,在襄陽宜城縣入漢。○鄢,於晚反,又於萬反。亂次以濟。本或作“亂次以濟其水”。

[疏]注“鄢水”至“入漢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鄢水出新城沶鄉縣,東南經襄陽,至宜城縣入漢。”

遂無次,且不設備。及羅,羅與盧戎兩軍之,盧戎,南蠻。○廬,如字,本或作盧,音同。大敗之。莫敖縊于荒谷。群帥囚于冶父,縊,自經也。荒谷、冶父皆楚地。○縊,一豉反。荒,如字,本或作巟,音同。冶,音也。以聽刑。楚子曰:“孤之罪也!”皆免之。

宋多責賂於鄭,立突賂。鄭不堪命,故以紀、魯及齊與宋、衛、燕戰。不書所戰,后也。公后地期而及其戰,故不書所戰之地。

[疏]注“公后”至“之地”。

○正義曰:兩敵將戰,必豫期戰地,公未見紀、鄭,紀、鄭已與齊、宋先設戰期,公不及設期,唯及其戰。故言戰而不書所戰之地,言此地非公所期,故不書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桓十三年,戰不書所,所者,期戰所在之地也。公會戰而后其期,猶及諸侯,共其成敗,故備書諸國而不書地。成十六年傳曰:‘戰之日,齊國佐至於師。’此其類也。然則諸戰書日者,日即從月,計此經當云‘二月,已已,公會紀侯、鄭伯’,今退已已於鄭伯之下者,《春秋》之例,公之出會,例多以月,要盟、戰敗,例多以日,故已已之文在公會紀侯鄭伯之下。‘十二年,十二月,及鄭師伐宋。丁未,戰于宋’,亦其類也。”服虔云:“下日者,公至而后定戰日。”地之與日當同時設期,公既不及期地,安得及期日也?劉炫云:“公會紀、鄭,告廟而行,始行即書會也。其戰之日,則戰罷乃告廟。史官雖連并其文,而存其本旨,已巳是戰日,故下日以附戰。”

鄭人來請脩好。○好,呼報反。

【經】十有四年,春,正月,公會鄭伯于曹。(脩十二年武父之好。以曹地,曹與會。○好,呼報反。與音預。)

無冰。無傳。書,時失。

夏,五。不書月,闕文。鄭伯使其弟語來盟。

秋,八月,壬申,御廩災。御廩,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。天火曰災。例在宣十六年。○廩,力錦反,倉也。

[疏]注“御廩”至“六年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御廩災。乙亥,嘗。書,不害也”。明嘗之所用是御廩之所藏也。《禮記·祭義》云:“天子為藉千畝,諸侯百畝,躬秉耒,以事天地山川,社稷先古,敬之至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天子親耕,以共粢盛。王后親蠶,以共祭服。國非無良農工女也,以為人之所盡,事其祖禰,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。”《月令》“季秋,乃命冢宰,藏帝藉之收於神倉”,鄭玄云:“重粢盛之委也,帝藉所耕千畝也,藏祭祀之穀,故為神倉。”以此諸文,知御廩,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。廩即倉之別名。《周禮》廩人為倉人之長,其職曰“大祭祀,則共其接盛”。鄭玄云:“接讀為扱,扱以授舂人。大祭祀之穀,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,不以給小用。”是公所親耕之粟,擬共祭祀,藏於倉廩,故謂之御廩。災其屋而不損其穀,故曰“書,不害也”。

乙亥,嘗。先其時,亦過也。既戒日致齊,廩雖災,茍不害嘉穀,則祭不應廢,故書以示法。○先,悉薦反,又如字。齊,側皆反。

[疏]注“先其”至“示法”。

○正義曰:八月建未未是始殺,故云“先其時,亦過也”。《周禮·大宰》:祀五帝,“前期十日,帥執事而卜日,遂戒”。享先王,亦如之。鄭玄云:“十日者容散齊,七日致齊三日。”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,是致齊之初日也。既已戒日致齊,御廩雖災,茍其不害嘉穀,有穀可以共祭祀,則祭不應廢,故書以示法也。若害穀,則當廢,不可茍用他穀故也。先時亦過,過則當書。但書過,已有成例,故傳指言不害。故沈氏云:“杜以先時亦過,過則當書。傳何以專言不害?此丘明之意,若非先時有災不害亦書,若非御廩有災先時亦書,進退明例也。”服虔云:“魯以壬申被災,至乙亥而嘗,不以災害為恐。”故衛難杜云:“若救之則息,不害嘉穀,則傳當有救火之文。若如宋災,傳舉救火。今直言不害,明知不以災為害。”杜必為不害嘉穀者,秦氏答云:“傳所以不載救火者,傳以指釋經文,略舉其要,所以不載救火,至於宋、鄭之災,彼由簡牘備載,詳略不等,不可相難也。”

冬,十有二月,丁已,齊侯祿父卒。無傳。隱六年盟於艾。

宋人以齊人、蔡人、衛人、陳人伐鄭。凡師能左右之曰“以”,例在僖二十六年。

【傳】十四年,春,會于曹。曹人致餼,禮也。(熟曰饔,生曰餼。)

[疏]注“熟曰饔,生曰餼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外內饔皆掌割亨之事。亨人給外內饔之爨亨煮。饔者煮肉之名,知熟曰饔。哀二十四年傳稱晉人餼臧石牛,以生牛賜之,知生曰餼。又《聘禮》致饔餼五牢,飪一牢,腥二牢,餼二牢。飪是熟肉。腥是生肉,知餼是未殺。鄭玄以為生牲曰餼,唯瓠。葉箋云:腥曰餼,欲以牽為牽行,故餼為已殺,非定解也。定解猶以生為餼。傳諸言餼者,皆致生物於賓也。

夏,鄭子人來尋盟,且脩曹之會。子人即弟語也,其后為子人氏。

“秋,八月,壬申,御廩災。乙亥,嘗”。書,不害也。災其屋,救之則息,不及穀,故曰“書不害”。

冬,宋人以諸侯伐鄭,報宋之戰也。在十二年。焚渠門,入,及大逵。渠門,鄭城門。逵,道方九軌。○逵,九龜反。伐東郊,取牛首。東郊,鄭郊。牛首,鄭邑。以大官之椽歸,為盧門之椽。大宮,鄭祖廟。盧門,宋城門。告伐而不告入、取,故不書。○大音泰。椽,直專反,榱也。圓曰椽,方曰桷。《說文》云:“周謂之椽,齊、魯謂之桷。”

【經】十有五年,春,二月,天王使家父來求車。

三月,乙未,天王崩。無傳。桓王也。

夏,四月,已巳,葬齊僖公。無傳。五月,鄭伯突出奔蔡。突既篡立,權不足以自固,又不能倚任祭仲,反與小臣造賊盜之計,故以自奔為文,罪之也。例在昭三年。○倚,於綺反。

[疏]注“突既”至“三年”。

○正義曰:凡諸侯出奔,皆被逐而出,非自出也。舊史書臣以逐君,仲尼脩《春秋》,責其不能自固,皆以自奔為文,以故此注跡突之惡,言其罪之之意。《釋例》曰:“諸侯奔亡”,皆迫逐而茍免,非自出也。傳稱衛孫林父、甯殖出其君,名在諸侯之策,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。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,以自奔為文,責其不能自安、自固,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。”言其所犯處多非徒逐者,獨惡君不能君,故臣亦不臣。臣之逐君,其罪已著,沒其臣名,獨見君罪,言罪不純在其臣故也。衛獻公出奔不名,鄭伯突及北燕伯款、蔡侯朱等皆書名者,從彼告辭。故《釋例》曰:“衛赴不以名,而燕赴以名,隨赴而書之,義在彼不在此也。”言責其不能自安、自固,自奔即是身罪,名與不名,不復著義,故從告也。昭三年傳曰:“書曰‘北燕伯款出奔齊’,罪之也。”是變例也。

鄭世子忽復歸于鄭。忽實居君位,故今還以復其位之例為文也。稱世子者,忽為大子,有母氏之寵,宗卿之援,有功於諸侯,此大子之盛者也。而守介節,以失大國之助;知三公子之彊,不從祭仲之言,修小善,絜小行,從匹夫之仁,忘社稷之大計,故君子謂之善自為謀,言不能謀國也。父卒而不能自君,鄭人亦不君之,出則降名以赴,入則逆以大子之禮。始於見逐,終於見殺,三公子更立,亂鄭國者,實忽之由。復歸例在成十八年。○介音界。行,下孟反。更音庚。

[疏]注“忽實”至“八年”。

○正義曰:成十八年傳曰:“復其位,曰‘復歸’。”忽本既居君位,然后出奔,故今還以復位之例為文也。經言復歸,明是復位之例。注言此者,以忽之出奔,不稱鄭伯,歸言世子,又非君號,非君而稱復歸,嫌其不是復位,故明之。禮,父在稱世子。忽父之喪於今五年,世子非所當稱,故跡其稱之意。鄧曼所生,立為世子,是有母氏之寵也。宗卿,謂同姓之卿,祭仲之女曰雍姬,則祭仲姬姓,是同宗卿也。救齊敗戎,是有功也。而守介節,謂守瑣瑣狷介之節,不娶齊女也。經書鄭忽出奔,不稱鄭伯,是降名以赴也。今稱世子復歸,是逆以大子之禮也。逆以大子之禮者,以突是庶子,無道出奔,更欲擇君,莫逾於忽,以本是世子,故迎之使還。為是世于,所以得歸。鄭以世子名告,不以嘗為君告,時史因其告辭,書曰世子;實復本位,書曰復歸。而忽之為君,不能自固,始於見逐,終於見殺,三公子更立為君,亂鄭國者,實忽之由。《釋例》與此注盡同,其末云“故仲尼因以示義”,言因舊史之文,即稱世子,示鄭人本有不以為君之義。忽於隱公之世每稱公子,六年稱大子,則救齊之時,巳立為大子故也。

許叔入于許。許叔,莊公弟也。隱十一年,鄭使許大夫奉許叔居許東偏。鄭莊公既卒,乃入居位,許人嘉之,以字告也。叔本不去國,雖稱入,非國逆例。

[疏]注“許叔”至“逆例”。

○正義曰:入者自外之辭,本其所自之處,言其自許東偏而入于許國,非從外國入也。鄭莊公以十一年卒,許叔今始入者,蓋鄭突不使其復。忽既得位,親仁善鄰,存許以德許人,冀其為已之援,故此年始得入也。小白、陽生入皆稱名,此叔稱字,故云許人嘉之,以字告也。杜知是字者,以蔡季子來歸,亦以書字,故知之也。杜以傳例云“凡去其國,國逆而立之,曰入”。嫌此亦為國逆之例。《釋例》曰:“諸在例外稱入,直是自外入內,記事常辭,義無所取。賈氏雖夫人姜氏之入皆以為例。由先儒以為國逆,故言許叔本不去國,非國逆之正例。”國逆正例,據去國而來。許叔本非去國,故云非國逆例。其實許始復國,許叔得還,上下交歡,同心迎逆,指其實事有國逆之理。故於《釋例》云許叔有國逆之文,但非國逆正例耳。劉君不達此旨,妄規杜失,非也。

公會齊侯于艾。

邾人、牟人、葛人來朝。無傳。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,其君應稱名,故其子降稱人。牟國,今泰山牟縣。葛國在梁國寧陵縣東北。○牟,亡侯反。

[疏]注“三人”至“東北”。

○正義曰:三國俱稱人,合行禮,知其尊卑同也。以邾子未得王命,知牟、葛之等是附庸。郳黎來來朝,附庸書名,此若君自親來,則亦應稱名。若遣臣來聘,又不得稱朝。曹伯使世子射姑來朝,是世子有稱朝之義。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,攝行父事而來朝也。諸侯之卿稱名,大夫降稱人,是人之於名,例差一等。若附庸,其君應稱名,故其子降稱人。《釋例》曰:“王之世子不名,諸侯世子則名,‘會王世子于首止’,‘曹世子射姑來朝’,是也。附庸世子稱人,‘邾人、牟人、葛人來朝’,是也。”是言世子稱謂之等級也。《地理志》:“泰山郡牟縣,故牟國也。”陳留郡寧陵縣,應劭曰:“故葛伯國。”然則於晉屬梁國也。

秋,九月,鄭伯突入于櫟。櫟,鄭別都也,今河南陽翟縣。未得國,直書入,無義例也。○櫟音歷。翟,徒歷反。

冬,十有一月,公會宋公、衛侯陳侯于袲,伐鄭。袲,宋地,在沛國相縣西南。先行會禮而后伐也。○袲,昌氏反。相,息亮反。

[疏]注“先行會禮”。

○正義曰:知非不與謀,言會者,以言“于袲”,故知此行會禮也。若不言地,直言會,則是不與謀例也。召陵會,杜注云“於召陵先行會禮”,與此同也。

【傳】十五年,春,天王使家父來求車,非禮也。諸侯不貢車服,(車服,上之所以賜下。)天子不私求財。(諸侯有常職貢。)

祭仲專。鄭伯患之,使其婿雍糾殺之。將享諸郊,雍姬知之,謂其母曰:“父與夫孰親?”其母曰:“人盡夫也,父一而已,胡可比也?”婦人在室則天父,出則天夫。女以為疑,故母以所生為本解之。遂告祭仲曰:“雍氏舍其室而將享子於郊。吾惑之,以告。”祭仲殺雍糾,尸諸周氏之汪。汪,池也。周氏,鄭大夫。殺而暴其尸以示戮也。○舍音舍。汪,烏黃反。暴,步卜反。公載以出,愍其見殺,故載其尸共出國。曰:“謀及婦人,宜其死也。”

夏,厲公出奔蔡。

六月,乙亥,昭公入。

許叔入于許。“公會齊侯于艾”,謀定許也。

秋,鄭伯因櫟人殺檀伯,而遂居櫟。檀伯,鄭守櫟大夫。○檀,徒丹反。

冬,會于袲,謀伐鄭,將納厲公也。弗克而還。

【經】十有六年,春,正月,公會宋公、蔡侯、衛侯于曹。

夏,四月,公會宋公、衛侯、陳侯、蔡侯伐鄭。春既謀之,今書會者,魯諱議納不正。蔡常在衛上,今序陳下,蓋后至。

[疏]注“春既”至“后至”。

○正義曰:宣七年傳例云:“與謀曰‘及’,不與謀曰‘會’。”此“春既謀之”,例當言“及”,今書“會”者,魯諱與諸侯聚議納不正之人,故從不與謀之文。《釋例》曰:“魯既春會于曹,以謀伐鄭,夏遂興師,而更從不與謀之文者,厲公篡大子忽之位,謀而納之,非正,故諱之,從不與謀之例。”是其義也。諸侯之序,以大小為次班序,《譜》稱自隱至莊十四年,四十三歲征伐盟會者,凡十六國,時無霸主,會同不并,無有成序,其間蔡與衛凡七會,六在衛上,唯此處在陳下,故以為蓋后至也。

秋,七月,公至自伐鄭。用飲至之禮,故書。

冬,城向。傳曰:“書,時也。”而下有十一月,舊說因謂傳誤。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,但本事異,各隨本而書之耳。經書“夏,叔弓如滕。五月,葬滕成公”,傳云:“五月,叔弓如滕。”即知但稱時者,未必與下月異也。又推校此年閏在六月,則月卻而節前,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。《詩》云:“定之方中,作于楚宮。”此未正中也。功役之事,皆總指天象,不與言歷數同也。故傳之釋經,皆通言一時,不月別。○向,失亮反。定,丁佞反。

[疏]注“傳曰”至“月別”。正義曰:杜以城向與下同月,故撿“叔弓如滕”經、傳之異,“如滕”與“葬”同月,知此城向與出奔同月,但本事既異,各隨本而書之。下有月而此無月耳,其實同是十一月也。俱十一月,水星昏猶未正,故復推校歷數,此年月卻節前,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。又方者,未至之辭,故以“定之方中”為方欲向中,而實未正中。十一月可以興土功,書時,非傳誤也。劉炫《規過》以為:“案《周語》云辰角見而雨畢,天根見而水涸,駟見而隕霜,火見而清風戒寒”,故先王之教曰,雨畢而除道,水涸而成梁,隕霜而冬裘具,清風至而脩城郭。故夏令曰九月除道,十月成梁。營室之中,土功其始。先儒以為建戌之月霜始降,房星見霜降之后,寒風至而心星見。鄭玄云‘辰角見謂九月本,天根見謂九月末’。天根謂氏星是也,自然火見是建亥之月。又《春秋》城楚丘是正月,而杜引《詩》云‘定之方中,未正中也’。定星豈正月未正中乎!據此諸文,則火見土功,必在建亥之月。則建戌之月,必無土功之理。而杜以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,非也。”今以為《周語》之文,單子見陳不除道,故譏為此言,故所舉時節并在早月也。《月令》“孟冬,天子始裘”,單子云“隕霜而冬裘具”,九月已裘,是其早也。且《周語》之文,據尋常節氣,九月而除道,十月而興土功。杜以此年閏在六月,則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節氣,是十月節氣在九月之中,土功之事何為不可?諸侯城楚丘,自在正月。衛人初作宮室,必在其前。杜云定星方欲正中,於理何失?劉君廣引《周語》之文以規杜,杜以月卻節前,何須致難?

十有一月,衛侯朔出奔齊。惠公也。朔讒構取國,故不言二公子逐,罪之也。

【傳】十六年,春,正月,會于曹,謀伐鄭也。(前年冬謀納厲公不克,故復更謀。○復,扶又反。)

夏,伐鄭。秋,七月,公至自伐鄭,以飲至之禮也。

“冬,城向”,書,時也。

初,衛宣公烝於夷姜,生急子,夷姜,宣公之庶母也。上淫曰烝。○烝,之承反。急,如字,《詩》作伋。上,時掌反,一音如字。

[疏]注“夷姜”至“曰烝”。

○正義曰:晉獻公烝於齊姜,惠公烝於賈君,皆是淫父之妾。知此亦父妾,故云庶母也。成二年傳稱楚莊王以夏姬“予連尹襄老,襄老死,其子黑要烝焉”。淫母而謂之烝,知烝是上淫。蓋訓烝為進,言自進與之淫也。《世家》云“初,宣公愛夫人夷姜”。烝淫而謂之夫人,馬遷謬耳。

屬諸右公子。為之娶於齊,而美,公取之。生壽及朔,屬壽於左公子。左右媵之子,因以為號。○屬音燭,下同。為,于偽反。媵,羊政反。

[疏]注“左右”至“為號”。

○正義曰:公子法無左右,明其因母為號。《公羊》稱諸侯一國,則二國往媵之,以有二媵,故分為左右。說《公羊》者,言右媵貴於左媵,義或當然。此左右公子,蓋宣公之兄弟也。

夷姜縊。失寵而自縊死。宣姜與公子朔構急子。宣姜,宣公所取急子之妻。構,會其過惡。○構,古豆反。會,古外反。公使諸齊,使盜待諸莘,將殺之。莘,衛地。陽平縣西北有莘亭。○公使,所吏反。莘,所巾反。壽子告之,使行。行,去也。不可,曰:“棄父之命,惡用子矣!惡,安也。○惡音烏,注同。有無父之國則可也。”及行,飲以酒。壽子載其旌以先,盜殺之。急子至,曰:“我之求也,此何罪?請殺我乎!”又殺之。二公子故怨惠公。十一月,左公子洩、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。黔牟,群公子。○飲以酒,於鴆反;一本“以”作“之”。洩,息列反。黔,其廉反,又音琴。

[疏]“載其旌”。

○正義曰:代之而載其旌,蓋旌有志識故也。《世家》云:“與太子白旄,而告盜曰,見白旄者殺之。”或當以白旄為旌,但馬遷演此文而為之說,其辭至鄙,未必其言可信也。

惠公奔齊。

【經】十有七年,春,正月,丙辰,公會齊侯、紀侯盟于黃。(黃,齊地。)

二月,丙午,公會邾儀父,盟于趡。趡,魯地。稱字,義與蔑盟同。二月無丙午;丙午,三月四日也。日月必有誤。○趡,翠軌反。夏,五月,丙午,及齊師戰于奚。奚,魯地背陳曰戰。○陳,直覲反。

六月,丁丑,蔡侯封人卒。十一年,大夫盟于折。

秋,八月,蔡季自陳歸于蔡。季,蔡侯弟也。言歸,為陳所納。

癸已,葬蔡桓侯。無傳。稱侯,蓋謬誤。三月而葬,速。

[疏]注“稱侯,蓋誤”。

○正義曰:五等諸侯卒,則各書其爵,葬則舉謚稱公,禮之常也。此無貶責而獨稱侯,故云蓋謬誤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卒而外赴者,皆正爵而稱名。慎死考終,不敢違大典也。書葬者,皆從主人;私稱,客主之人,敬各有本,謙敬各得其所,而后二國之禮成也。葬蔡桓侯,獨不稱公,劉、賈、許曰:桓卒而季歸,無臣子之辭也。蔡侯無子,以弟承位,群臣無廢主,社稷不乏祀,故傳稱蔡人,嘉之,非貶所也。杞伯稱子,傳為三發,蔡侯有貶,傳亦宜說。史書謬誤,疑有闕文。”是其疑之意也。

及宋人、衛人伐邾。

冬,十月,朔,日有食之。甲乙者,歷之紀也。晦朔者,日月之會也。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,晦朔須甲乙而可推,故日食必以書朔日為例。

【傳】十七年,春,盟于黃,平齊、紀,且謀衛故也。(齊欲滅紀,衛逐其君。)

“及邾儀父盟于趡”,尋蔑之盟也。蔑盟在隱元年。○“夏,及齊師戰于奚”,疆事也。爭疆界也。○疆,居良反,注及下皆同。於是齊人侵魯疆,疆吏來告。公曰:“疆埸之事,慎守其一,而備其不虞,虞,度也。不度猶不意也。○埸音亦,度,待洛反,下同。

[疏]“疆埸”至“不虞”。

○正義曰:疆埸,謂界畔也。至此易主,故名曰埸。典封疆者,不得已往侵人,無使人來侵己,謹慎守其一家之所有,以備不意度之事。

姑盡所備焉。事至而戰,又何謁焉?”齊背盟而來,公以信待,故不書侵伐。○背音佩,下同。

蔡桓侯卒,蔡人召蔡季于陳,桓侯無子,故召季而立之。季內得國人之望,外有諸侯之助,故書字,以善得眾。稱歸,以明外納。

秋,蔡季自陳歸于蔡,蔡人嘉之也。嘉之,故以字告。

“伐邾”,宋志也。邾、宋爭疆,魯從宋志,背趡之盟。

“冬,十月,朔,日有食之”。不書日,官失之也。天子有日官,諸侯有日御。日官、日御,典歷數者。

[疏]注“日官”至“歷數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大史“掌正歲年以序事,頒告朔于邦國”。然則天子掌歷者,謂大史也。大史,下大夫,非卿,故不在六卿之數。傳言居卿,則是尊之若卿,故知非卿而位從卿,故言居卿也。平歷數者,謂掌作歷數,平其遲速,而頒於邦國也。晦、朔、弦、望交會有期,日月五星行道有度,歷而數之故曰:“歷數也。

日官居卿以底日,禮也。日官,天子掌歷者,不在六卿之數,而位從卿,故言居卿也。厎,平也,謂平歷數。○厎音旨,下同。日御不失日,以授百官于朝。日官平歷以班諸侯,諸侯奉之,不失天時,以授百官。

初,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。昭公惡之,固諫,不聽。昭公立,懼其殺已也。辛卯,弒昭公而立公子亹。公子亹,昭公弟。○惡,烏路反,下及注“所惡”皆同。亹音尾。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。公子達曰:公子達,魯大夫。

[疏]“君子”至“惡矣”。

○正義曰:弒君者,人臣之極惡也。昭公惡其人,其人果行大惡,是昭公知所惡矣。言昭公惡之不妄也。韓子以為君子言“知所惡”者,非多其知之明,而嫌其心不斷也,曰知之若是其明也,而不如早誅焉,以及於死,故言“知所惡”以見其無權也。昭公知其惡而不能行其誅,致使渠彌含憎懼死以徼幸,故昭公不免於弒。戒人君使彊於斷也。

○注“公子達魯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知非鄭人者,若是鄭人,當在君子之前言之。傳先載君子之議,后陳子達之言,是達聞其言而評之,與臧文仲聞蓼六之滅,其事相類,故知是魯人也。

“高伯其為戮乎?復惡,已甚矣”。復,重也。本為昭公所惡,而復弒君,重為惡也。○復,扶又反,注同;一音服,則乖注意。重,直用反,下同。

【經】十有八年,春,王正月,公會齊侯于濼。(濼水在濟南歷城縣西北,入濟。○濼,盧篤反,又力角反,一音洛;《說文》,匹沃反。)

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。公本與夫人俱行,至濼,公與齊侯行會禮,故先書會濼,既會而相隨至齊,故曰遂。

[疏]“公與”至“如齊”。

○正義曰:僖十一年“公及夫人會齊侯于陽穀”。彼言“及”,此不言“及”者,公并,傳曰,公何以不言及夫人?夫人外也。言夫人淫於齊侯而疏外,公故不言及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不言及夫人,何也?以夫人之伉不稱數也。”言夫人驕伉不可及,故舍而不數也。杜無明解。傳載申繻之言,譏公男女相瀆,蓋以相褻瀆之故,果致大禍。時史譏其男女無別,故不書及也。

○注“公本”至“曰遂”。

○正義曰:據傳文,知其鄉會之時,即與夫人俱行至於濼水之上,不言及夫人會者,夫人從公行耳。其會之時,夫人不與。既會,乃相隨向齊,故如齊之上始書夫人。公自因會而行,故言“遂”耳。

夏,四月,丙子,公薨于齊。不言戕,諱之也。戕例在宣十八年。○戕,在良反。丁酉,公之喪至自齊。無傳,告廟也。丁酉,五月一日,有日而無月。

秋,七月。

冬,十有二月,己丑,葬我君桓公。無傳。九月乃葬,緩慢也。

【傳】十八年春,公將有行,遂與姜氏如齊。(始議行事。)申繻曰:“女有家,男有室,無相瀆也,謂之有禮。易此必敗。”(女安夫之家,夫安妻之室,違此則為瀆。今公將姜氏如齊,故知其當致禍亂。○瀆,徒木反。)

[疏]“女有家,男有室”。

○正義曰:沈氏云,卿大夫稱家,家者,內外之大名。戶內曰室,但男子一家之主,職主內外,故曰家;婦人主閨內之事,故為室也。劉炫云:“《釋宮》云‘宮謂之室,其內謂之家’。則家之與室義無以異,欲見男女之別,故以室屬之。其實室、家同也。”

公會齊侯于濼,遂及文姜如齊。齊侯通焉,公謫之,謫,譴也。○謫,直革反,責也,王又工革反。譴,遣戰反。以告。夫人告齊侯。

夏,四月,丙子,享公。齊侯為公設享燕之禮。○為,于偽反。使公子彭生乘公,公薨于車。上車曰乘。彭生多力,拉公幹而殺之。○乘,如字,又純證反,注同。上,時掌反。拉,力答反。幹,古旦反。

[疏]注“上車”至“殺之”。

○正義曰:莊元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夫人譖公於齊侯,齊侯怒,與之飲酒。於其出焉,使公子彭生送之,於其乘焉。脅幹而殺之。”何休云:“脅,折聲也。”《齊世家》云:“襄公使力士彭生抱上魯君車,因摺殺魯桓公,下車則死矣。”脅、摺、拉,音義同也。

魯人告于齊曰:“寡君畏君之威,不敢寧居,來脩舊好。禮成而不反,無所歸咎,惡於諸侯。請以彭生除之。”除恥辱之惡也。○好,呼報反。咎,其九反。齊人殺彭生。不書,非卿。

秋,齊侯師于首止。陳師首止,討鄭弒君也。首止,衛地,陳留襄邑縣東南有首鄉。子亹會之,高渠彌相。不知齊欲討已。○相,息亮反。七月戊戌,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,車裂曰轘。○轘音患。裂音列。

[疏]注“車裂曰轘”。

○正義曰:襄二十二年傳稱“轘觀起於四竟”,又曰“觀起車裂”,是其事也。《周禮》“滌狼氏誓仆右曰殺,誓馭曰車轘”。然則周法有此刑也。

祭仲逆鄭子于陳而立之。鄭子,昭公弟子儀也。是行也,祭仲知之,故稱疾不往。人曰:“祭仲以知免。”仲曰:“信也。”時人譏祭仲失忠臣之節。仲以子亹為渠彌所立,本既不正,又不能固位安民,宜其見除,故即而然譏者之言,以明本意。○知音智,又如字。

周公欲弒莊王而立王子克。莊王,桓王太子。王子克,莊王弟子儀。○弒,申志反。辛伯告王,遂與王殺周公黑肩。王子克奔燕。辛伯,周大夫。初,子儀有寵於桓王,桓王屬諸周公。辛伯諫曰:“并后,妾如后。○屬音燭。匹嫡,庶如嫡。○嫡,丁歷反,注同。兩政,臣擅命。○擅,巿戰反。耦國,都如國。亂之本也。”周公弗從,故及。及於難也。○難,乃旦反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