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二 僖元年,盡五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◎僖公◎陸曰:“僖公名申,莊公之子,閔公之兄,母成風。謚法:小心畏忌曰僖。”

[疏]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:僖公名申,莊公之子,閔公庶兄,其母成風所生也。惠王十八年即位。謚法:“小心畏忌曰僖。”是歲,歲在鶉首。

【經】元年,春,王正月。

齊師、宋師、曹師次于聶北,救邢。齊師諸侯之師救邢,次于聶北者,案兵觀釁以待事也。次例在莊三年。聶北,邢地。○聶,女輒反。釁,許覲反。

[疏]“齊師”至“邢地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以為齊師、宋師、曹師皆是侯伯之身。《公羊》稱“不與諸侯專對”,故變稱師耳。此時方始救邢,邢本不滅,何以言其封也?左氏無此義。將卑師眾稱師,此三國皆師多而大夫將,故名氏不見,并稱師。《公羊》以為此言“次于聶北,救邢”,與襄二十三年“叔孫豹救晉,次于雍榆”二事相反,為之作說,言此是君也,進止自由;彼是臣也,先通君命。賈、服取以為說,杜以傳無此事,故不用其言。《釋例》曰:“所記或次在事前,次以成事也;或次在事后,事成而次也。皆隨事實,無義例也。此時狄人尚強,未可即擊,案兵觀釁以待其事,須可擊乃擊之,故次在事前。”

夏,六月,邢遷于夷儀。邢遷如歸,故以自遷為辭。夷儀,邢地。

[疏]注“邢遷”至“邢地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“師逐狄人,具邢器用而遷之”,則是諸侯遷邢也,而文作邢自遷者,以邢遷如歸,故以自遷為文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遷者何?其意也。遷之者,何非其意也。言邢遷于夷儀許遷于白羽者,皆是其國之意自欲遷之;宋人遷宿、齊人遷陽者,他人強遷,其國之意不欲遷也。

齊師、宋師、曹師城邢。傳例曰:救患、分災、禮也。一事而再列三國,於文不可言諸侯師故。

[疏]注“傳例”至“師故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春秋》之例,先會而后盟者,會則具序諸國,盟則總稱諸侯,《公羊》謂之“前目而后凡”。此上文已列三國之師救邢,救邢與城邢,猶是一事相連耳,而再列三國之師,不依前目后凡者,於文不可言諸侯師故也。案:此十五年歷序諸侯盟于牡丘,下書諸侯之大夫救徐;襄二十七年歷序諸國大夫會于宋,下云諸侯大夫盟于宋。此不言諸侯之師城邢者,此與會盟小異。十四年諸侯城緣陵,為其事有闕,故裛稱諸侯,此若云諸侯之師城邢,似為其事有闕。總書為貶,故雖則煩文,而再列三國。

秋,七月,戊辰,夫人姜氏薨于夷,齊人以歸。傳在閔二年,不言齊人殺,諱之。書地者,明在外薨。

[疏]注“傳在”至“外薨”。

○正義曰:傳在閔二年者,彼因孫于邾,遂終言之,實齊人殺之,諱,故不言殺也。夫人之薨,例不書地。書地者,明其在外而薨,若言夫人自行至夷,遇疾而薨,齊人乃以其喪歸耳。

楚人伐鄭。荊始改號曰楚。

[疏]注“荊始改號曰楚”。

○正義曰:此前常呼為荊,此后遂稱為楚。據其見經為言,故云“荊始改號”。莊二十八年仍書“荊伐鄭”,自爾至今,不知何年改。

八月,公會齊侯、宋公、鄭伯、曹伯、邾人于檉。檉,宋地。陳國陳縣西北有檉城。公及其會而不書盟,還不以盟告。○檉,敕呈反。

[疏]注“檉宋”至“盟告”。

○正義曰:經書會于檉,傳言盟于犖,犖即檉也,而經不書盟。《釋例》曰:“盟于鄧,盟于犖,盟于戚,公既在會,而不書其盟,以理推之,會在盟前,知非后盟也。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也。”

九月,公敗邾師于偃。偃,邾地。

冬,十月,壬午,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,獲莒拏。酈,魯地。拏,莒子之弟。不書弟者,非卿非卿則不應書,嘉季友之功,故特書其所獲。大夫生死皆曰獲。獲例在昭二十三年。○酈,力知反。拏,女居反,又女加反。

[疏]注“酈魯”至“三年”。正義曰:傳言“莒子之弟”,而經不書弟者,諸侯之臣為卿乃見經,見經則備書名氏。若言莒子之弟挐,則是為卿之備文。此不書弟,見其非卿也。傳曰“非卿也,嘉獲之也”,以非卿,不應書經,嘉季友之功,能獲莒之大將,故特書所獲,以美季子。《公羊》亦云:“此何以書?大季子之獲也。”《釋例》曰:“莒挐非卿,非卿則不應書。今嘉獲,故特書之。特書猶不稱弟,明諸書弟者皆卿也。”

十有二月,丁巳,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。僖公請而葬之,故告於廟而書喪至也。齊侯既殺哀姜,以其尸歸,絕之於魯。僖公請其喪而還,不稱姜,闕文。

[疏]注“僖公”至“闕文”。正義曰:齊人治哀姜之罪,取而殺之,則位絕於魯,非復魯之夫人,其死不合書之於策。以僖公請而葬之,外欲固齊以居厚,內存母子不絕之義,故具書於經。薨葬備禮,諱之,若言無罪而自死,然既諱其殺,不宜有貶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。曷為貶?與弒公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其不言姜,以其弒二子,貶之也。或曰:為齊桓諱殺同姓也。”賈逵云:“殺子輕,故但貶姜。”然則姜氏者,夫人之姓,二字共為一義,不得去姜存氏,去氏存姜。若其必有所貶,自可替其尊號,去一姜字,復何所明?於薨於葬,未嘗有貶,何故喪至獨去一姜?《公羊傳》又曰:“曷為不於弒焉貶?貶必於其重者,莫重乎其以喪至也。”案禮之成否,在於薨葬,何以喪至獨得為重?喪至巳加貶責,於葬不應備文,何故葬我小君,復得成禮?正以薨葬備禮,知其無所貶責,故杜以經無“姜”字,直是闕文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見其文闕,妄為之說耳。

【傳】“元年,春”,不稱即位,公出故也。(國亂,身出復入,故即位之禮有闕。○復,扶又反,下文同。)公出復入,不書,諱之也。諱國惡,禮也。(掩惡揚善,義存君親,故通有諱例,皆當時臣子率意而隱,故無深淺常準。圣賢從之以通人理,有時而聽之可也。○準,之尹反。)

[疏]“元年”至“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去年八月,閔公死,僖公出奔邾。九月,慶父出奔莒,公即歸魯。言“公出故”者,公出而復歸,即位之禮有闕,為往年公出奔之故,非言應即位之時公在外也。齊小白、陽生之徒,皆出而復入,經書其入,僖公類之,亦應書入。往年公出復入,不書,諱之。國內有亂,致令公出,不書公出復入,諱國亂也。國亂,國之惡事,諱國惡,是禮也。時史諱而不書,仲尼因而不改,嫌諱非禮,故以禮居之。

○注“掩惡”至“可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坊記》曰:“善則稱君,過則稱已,則民作忠;善則稱親,過則稱己,則民作孝。”是掩惡揚善之義,義存君與親也。君親之惡,務欲掩之,是故圣賢作法,通有諱例。諱雖有例,而事無定體,或諱大不諱小,或諱小不諱大,皆當時臣子率巳之意而為之隱,故無深淺常準。隱十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於外大惡書,小惡不書;於內大惡諱,小惡書。”必如彼言,是有常準。歷檢《春秋》,都無定例。納鼎惡於易田,諱田而不諱鼎;公入小於公出,諱入而不諱孫,是其無常準也。既無常準,隨諱深淺,舊史有所辟諱,圣賢因而從之,以通人事之理,故容有掩惡之法。《釋例》曰:“有時而聽之則可也。”正以為后法則不經,故不奪其所諱,亦不為之定制。言若正為后法,每事皆諱,則為惡者無復忌憚,居上者不知所懲,不可盡令諱也。人之所極,唯君與親,才有小惡,即發其短,非復臣子之心,全無愛敬之義,是故不抑不勸,有時聽之。以為諱惡者,禮也;無隱者,直也。二者俱通以為世教也。

諸侯救邢。實大夫而曰諸侯,總眾國之辭。

[疏]注“實大”至“之辭”。

○正義曰:於例,將卑師眾稱師,三國并稱為師,是皆大夫將也。實大夫也,而曰諸侯,總眾國之辭也。桓五年蔡人、衛人、陳人從王伐鄭,傳曰:“王以諸侯伐鄭。”彼亦大夫將,總眾國而稱諸侯也。先儒以為此役諸侯身行,故言此以異之。

邢人潰,出奔師。奔聶北之師也。邢潰,不書,不告也。○潰,戶內反。師遂逐狄人,具邢器用而遷之,師無私焉。皆撰具遠之,無所私取。○撰,仕眷反,又仕轉反。

[疏]注“皆撰”至“私取”。

○正義曰:邢人潰而奔師,棄其家之器物,師逐狄人,為之斂聚,皆撰具以還邢人,師人無所私取。善齊桓委任得人,用兵嚴整也。

夏,邢遷于夷儀,諸侯城之,救患也。凡侯伯,救患、分災、討罪,禮也。侯伯,州長也。分穀帛。○分,甫問反,又如字。長,丁丈反。

[疏]注“侯伯”至“穀帛”。

○正義曰:此因齊侯發例,齊侯之為侯伯,當是王之二伯,此言州長,必是九州之長,但州牧於是竟內,亦當救患討罪,以州牧亦掌此事,故言州長以包之。有災害者,分之財物,知分者,分穀帛也。

秋,楚人伐鄭,鄭即齊故也。盟于犖,謀救鄭也。犖即檉也,地有二名。○犖音洛,又力角反。

“九月,公敗邾師于偃”,虛丘之戍將歸者也。虛丘,邾地。邾人既送哀姜還,齊人殺之,因戍虛丘,欲以侵魯。公以義求齊,齊送姜氏之喪。邾人懼,乃歸,故公要而敗之。○虛,起居反。要,於遙反。

[疏]注“虛丘”至“敗之”。

○正義曰:犖之盟也,邾人在焉。公既盟而敗其師,傳不明言其故,直云“虛丘之戍”,不知虛丘誰地?何故戍之?服虔云:“虛丘,魯邑。魯有亂,邾使兵戍虛丘。魯與邾無怨,因兵將還,要而敗之,所以惡僖公也。”邾之於魯,本無怨惡。僖公奔邾,則為之外主;國亂,則戍其內邑。無故而敗其師,亡信背義,莫斯之甚,非僖公作頌之主所當行也。柱以為不然,故別為此說,此說亦無所據,要其理當然也。案十二月夫人之喪始至,此九月敗邾師,而云“以義求齊,齊送姜氏之喪”者,夫人以七月薨,公即求齊,齊既許之,邾聞許而將歸,魯得許而敗邾師耳。

冬,莒人來求賂,求還慶父之賂。公子友敗諸酈,獲莒子之弟挐。非卿也,嘉獲之也。莒既不能為魯討慶父,受魯之賂而又重來,其求無厭,故嘉季友之獲而書之。○為魯,于偽反。重來,直用反。厭,於鹽反。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。汶陽田,汶水北地。汶水出泰山萊蕪縣西,入濟。○汶音問。費音秘,萊音來。

[疏]“汶陽”至“入濟”。

○正義曰:水北曰陽,故知汶水北地。《釋例》曰:“汶水出泰山萊蕪縣西南,經濟北,至東平須昌縣入濟。”

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。君子以齊人殺哀姜也,為已甚矣,女子,從人者也。言女子有三從之義。在夫家有罪,非父母家所宜討也。

【經】二年,春,王正月,城楚丘。(楚丘,衛邑。不言城衛,衛未遷。)

[疏]注“楚丘”至“未遷”。

○正義曰:此決城邢也。彼既遷訖,乃為城之,不言城夷儀而言城邢,邢巳遷也。此則先城楚丘,將以封衛,言城楚丘,不言城衛,衛未遷也。

夏,五月,辛巳,葬我小君哀姜。無傳。反哭成喪,故稱小君。例在定十五年。

虞師、晉師滅下陽。下陽,虢邑,在河東大陽縣。晉於此始赴,見經。滅例在襄十三年。○大音泰,一音如字。見,賢遍反。

秋,九月,齊侯、宋公、江人、黃人盟于貫。貫,宋地。梁國蒙縣西北有貫城。貫與貰,字相似。江國在汝南安陽縣。○貫,古亂反。貰,市夜反,又音世。

[疏]“江人黃人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云:“江人、黃人,遠國之辭。”言其實是君也,以其遠國,降而稱人。賈云:“江、黃稱人,刺不度德善鄰,恃齊背楚,終為楚所滅。”其意雖異,皆以江人、黃人為國君親來。杜以諸侯之貶,不至稱人,則稱人者,皆是其國之大夫耳。齊桓威德稍盛,遠國來服,齊桓謙以接遠,故與宋公會之。

冬,十月,不雨。傳在三年。

楚人侵鄭。

【傳】二年,春,諸侯城楚丘而封衛焉。(君死國滅,故傳言封。)

[疏]注“君死”至“言封”。

○正義曰:封者,聚土之名也。天子之建諸侯,必分之土地,立其疆界,聚土為封以記之,故建國謂之封國。衛是舊國,今云封者,以其君死國滅,更封建之,故云封也。

不書所會,后也。諸侯既罷,而魯后至,諱不及期,故以獨城為文。晉荀息請以屈產之乘與垂棘之璧假道於虞,

[疏]“假道於虞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云:“若過他邦,至于竟,使次介假道,束帛將命于朝,下大夫取以入告,出許。”是禮過他國必假道也。聘尚假道,況乎伐國!故請以璧、馬假借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借道乎虞。”

以伐虢。荀息,荀叔也。屈地生良馬,垂棘出美玉,故以為名。四馬曰乘,自晉適虢,途出於虞,故借道。○屈,求勿反,又居勿反,注同。乘,繩證反,注同。公曰:“是吾寶也。”對曰:“若得道於虞,猶外府也。”公曰:“宮之奇存焉。”宮之奇,虞忠臣。○奇,其宜反。對曰:“宮之奇之為人也,懦而不能強諫。懦,弱也。○懦,本又作糯,乃亂反,又乃貨反;《字林》作忄耎,音乃亂反。強,其良反,又其丈反。且少長於君,君暱之。雖諫,將不聽。”親而狎之,必輕其言。○少,詩照反。長,丁丈反。暱,女乙反。乃使荀息假道於虞,曰:“冀為不道,入自顛軨,伐鄍三門。前是冀伐虞至鄍。鄍,虞邑。河東大陽縣東北有顛軨坂。○軨音零。鄍,亡丁反。坂音反。

[疏]注“前是”至“軨坂”。正義曰:服虔以為“冀為不道”、“伐鄍三門”,謂冀伐晉也;“冀之既病”、“亦唯君故”,謂虞助晉也。將欲假道,稱前恩以誘之。案:傳荀息以寶假道,公尚慮虞不許。則晉之於虞,舊非與國。若其嘗經助晉,則是昔來通好,何憂乎不許,而請進國之美寶,尚畏宮之奇諫乎?故杜以為冀自伐虞,虞自報冀。以虞能報冀,晉不能報虢,言已弱以示其恥,言虞彊以說其心。此雖無文,理必然也。

冀之既病,則亦唯君故。言虞報伐冀使病。將欲假道,故稱虞彊以說其心。冀,國名,平陽皮氏縣東北有冀亭。○說音悅。今虢為不道,保於逆旅,逆旅,客舍也。虢稍遣人分依客舍,以聚眾抄晉邊邑。○抄,初教反,又楚稍反,強取物。

[疏]注“逆旅”至“邊邑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:“陽處父過甯,舍於逆旅甯羸氏。”知逆旅是客舍也。逆,迎也。旅,客也。迎止賓客之處也。保者,固守之語知其分依客舍。伺候抄晉邊邑,既又入而保之。觀其此語,則虢、晉接鄰,但向其都邑,須過虞竟,當以從彼詣虢,路遙山險,易來難往故也。

以侵敝邑之南鄙。敢請假道,以請罪于虢。”問虢伐已以何罪。虞公許之,且請先伐虢。喜於厚賂,而欲求媚。宮之奇諫,不聽,遂起師。夏,晉里克、荀息帥師會虞師,伐虢,滅下陽。晉猶主兵,不信虞。

[疏]注“晉猶”至“信虞”。

○正義曰:如傳之言,直云會虞伐虢,未知誰為兵主。但下云“先書虞,賄故也”,若虞為兵主,自當在先,不須云“先書虞”也。明晉實為主,而仲尼先書虞,故知晉猶主兵,不信虞也。

先書虞,賄故也。虞非倡兵之首,而先書之,惡貪賄也。○賄,呼罪反。惡,烏路反。

“秋,盟于貫”,服江、黃也。江、黃,楚與國也,始來服齊,故為合諸侯。○為,于偽反,下同。

齊寺人貂始漏師于多魚。寺人,內奄官豎貂也。多魚,地名,闕。齊桓多嬖寵,內則如夫人者六人,外則幸豎貂、易牙之等,終以此亂國。傳言貂於此始擅貴寵,漏洩桓公軍事,為齊亂張本。○寺如字,又音侍。寺人,奄官名。貂音彫。豎,上主反。擅,時戰反。洩,息列反,又以制反。

[疏]注“寺人”至“張本”。正義曰:《周禮》內宰之屬有內小臣,奄上士四人;寺人,王之正內五人;內豎,倍寺人之數。寺人“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”,內豎“掌內外之通令”,皆掌婦人之事。是自內小臣以下皆用奄人為官也。鄭玄云:“豎,未冠者之音名。”然則此人名貂,幼童為內豎之官,以為齊侯所寵,后雖年長,遂呼為“豎貂”焉。此時為寺人之官,故稱“寺人貂”也。言“漏師”者,漏泄師之密謀也。漏師已是大罪,此云“始”者,言其終又甚焉,故言“始”以為齊亂張本。

虢公敗戎于桑田。桑田,虢地,在弘農陜縣東北。晉卜偃曰:“虢必亡矣。亡下陽不懼,而又有功,是天奪之鑒,鑒,所以自照。而益其疾也。驕則生疾。必易晉而不撫其民矣。不可以五稔。”稔,熟也,為下五年晉滅虢張本。○易,以豉反。稔,入甚反。

冬,楚人伐鄭,斗章囚鄭聃伯。經書“侵”,傳言“伐”。本以伐興,權行侵掠,為后年楚伐鄭,鄭伯欲成張本。○聃,乃甘反。掠音亮。

【經】三年,春,王正月,不雨。夏,四月,不雨。(一時不雨則書首月。傳例曰:不曰旱,不為災。)

[疏]“三年注一時”至“為災”。

○正義曰:“一時不雨則書首月”者,解去冬今春也。“書首月”者,皆竟時不雨,次月不雨,不復書也。故夏四月不雨,五月不雨,不復書。六月得雨,乃書之。此由不雨日久,方始追書其事。每時一書,所以詳其文也。不於去年“冬十月”及今年“正月不雨”注,必於“夏四月不雨”注者,以下有“六月雨”,既備書,則五月不雨亦應備書,今唯云“夏四月不雨”,故注云“一時不雨則書首月”,以解五月不書不雨之意。文二年,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,十三年,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,二者皆總書不雨,又不書得雨之月,與此年書不雨文異者,《穀梁傳》曰:“一時言不雨者,閔雨也。閔雨者,有志乎民者也”;“六月,雨。雨云者,喜雨也。喜雨者,有志乎民者也。”文二年傳曰:“歷而言不雨,文不憂雨也。不憂雨者,無志乎民也。”言僖有憂民之志,故每時一書;文無憂民之志,是以歷時總書。賈逵取以為說。杜既不注,或亦史異辭也。

徐人取舒。無傳。徐國,在下邳僮縣東南。舒國,今廬江舒縣。勝國而不用大師,亦曰取。例在襄十三年。○邳,皮悲反。僮音童。廬,力居反。

[疏]注“徐國”至“三年”。

○正義曰:諸侯相滅亡者,多是土壤鄰接,思啟封疆。今檢杜注,徐在下邳,舒在廬江,相去甚遙,而越竟滅國,無傳無注,不知所以?襄十三年傳例曰:“凡書取,言易也;用大師焉曰滅。”然則滅之與取,俱是絕其國家,有其土地;難則稱滅,易則為取。《釋例》曰:“用大師,起大眾,重力以陷敵,因而有之,故曰勝國,通以滅為文也。取者,乘其衰亂,或受其潰叛,或用小師而不頓兵勞力,則直言取。如取如攜,言其易也。”是勝國而不用大師,亦為取也。

六月,雨。示旱不竟夏。

秋,齊侯、宋公、江人、黃人會于陽穀。陽穀,齊地,在東平須昌縣北。

冬,公子友如齊涖盟。涖,臨也。○涖音利又音類。

[疏]注“涖臨也。

○正義曰:公羊傳曰:“涖盟者何?往盟乎彼也;來盟者何?來盟于我也。”盟者,殺牲歃血,告誓神明。人臨其上,從我去者,出我之意,故言往彼臨;視從外至者,我共臨視,故直舉其來。

楚人伐鄭。

【傳】三年,春,不雨。夏,四月,雨。自十月不雨,至于五月。不曰旱,不為災也。(周六月,夏四月,於播種五稼無損。○夏,戶雅反。)“秋,會于陽穀”,謀伐楚也。(二年楚侵鄭故。)

齊侯為陽穀之會,來尋盟。冬,公子友如齊蒞盟。公時不會陽穀,故齊侯自陽穀遣人詣魯求尋盟。魯使上卿詣齊受盟,謙也。○為,于偽反。

楚人伐鄭,鄭伯欲成。孔叔不可,曰:“齊方勤我。孔叔,鄭大夫。勤,恤鄭難。○難,乃旦反。棄德不祥。”祥,善也。

齊侯與蔡姬乘舟于囿,蕩公。蔡姬,齊侯夫人。蕩,搖也。囿,苑也。蓋魚池在苑中。○囿音又。公懼,變色;禁之,不可。公怒,歸之,未絕之也。蔡人嫁之。為明年齊侵蔡傳。

【經】四年,春,王正月,公會齊侯、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侵蔡。蔡潰,(民逃其上曰潰。例在文三年。)遂伐楚,次于陘。(遂,兩事之辭。楚強,齊欲綏之以德,故不速進而次陘。陘,楚地,穎川召陵縣南有陘亭。○陘音邢。召,上照反,傳皆同。)

[疏]注“遂兩事之辭”。

○正義曰:桓八年,“祭公來,遂逆王后于紀”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遂者何?生事也。謂本無向紀之心,至魯始生意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遂,繼事之辭也。”此云“兩事之辭”。謂既有上事,復為下事,不以本謀有心無心為異也。此齊侯先有伐楚之心,因行而侵蔡耳。三十年“襄仲將聘于周,遂初聘于晉”,桓十八年“公將有行,遂與姜氏如齊”,如此之類,本謀為二事也。六年諸侯伐鄭,“楚人圍許,諸侯遂救許”,莊十九年“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,遂及齊侯、宋公盟”,如此之類,本無謀而因事便行也。但是兩事,皆稱為遂,故曰“兩事之辭”,不別本謀與否。

夏,許男新臣卒。未同盟而赴,以名。

[疏]“許男新臣卒”。

○正義曰:成十三年“曹伯盧卒于師”,此不言“于師”者,《穀梁傳》曰:“諸侯死於國,不地。死於外,地。死於師,何為不地?內桓師也。”注云:“齊桓威德洽著,諸侯安之,雖卒於外,與其在國同。”賈逵云:“不言於師,善會主加禮,若卒於國。”左氏無此義。《釋例》曰:“若卒于朝會,或書師、或書地者,史之成文,非義所存。”然則或言于師,或不言于師,亦是史有詳略,無義例也。注稱“赴以名”者,公雖在軍,死須相赴,史得赴乃書耳。

楚屈完來盟于師,盟于召陵。屈完,楚大夫也。楚子遣完如師以觀齊。屈完睹齊之盛,因而求盟,故不稱使,以完來盟為文。齊桓退舍以禮楚,故盟召陵。召陵,穎川縣也。

[疏]注“屈完”至“縣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屈完者何?楚大夫也。何以不稱使?尊屈完也。曷為尊屈完?以當桓公也。”其意言屈完,楚之貴者,尊之以敵齊侯,若屈完足以自專,無假君命,不為楚子所使,故作自來之文。服虔取以為說。案孔子曰:“君使臣以禮,臣事君以忠。”此圣人之明訓也。今乃尊人之臣,許其不為君使,輕人之主,以為不合使臣,是乃縱群下以覬覦,教強臣以專恣,約之以禮,豈當然乎?故杜別為此解。楚子本使屈完如師,以觀齊師之強弱,強則欲服,弱則欲拒。屈完睹齊之盛,因而求盟,盟非楚子之意,故不稱使,以屈完自來盟為文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其不言使,權在屈完也。”是其權時之便,自來與齊盟也。完之本意,欲即盟於軍,齊桓喜其來服,退舍以禮楚。言“來盟于師”,書屈完之意也;“盟于召陵”,書實盟之所也。成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,不言“來”,而此言“來”者,彼既云“如師”,不須稱“來”,此不言“如師”,故云“來”耳。此既云“來盟”,不復須言“及屈完盟”;彼無“來盟”之文,故別言“及國佐盟”,意異於此,故文不同。服虔云:“言來者,外楚也。嫌楚無罪,言來以外之。”來者,自外之文,非別罪之所在。若以言來即為罪楚,則仲孫高子之來也,復外齊而罪之乎?且惡楚者,當惡其辟在蠻夷,負固不服。不服之日,容可外之;服而又外,欲何為也?

齊人執陳轅濤涂。轅濤涂,陳大夫。○袁,陳大夫氏也。本多作轅。濤音桃。

秋,及江人、黃人伐陳。受齊命討陳之罪,而以與謀為文者,時齊不行,使魯為主。與謀例在宣七年。○與音預,下同。

[疏]注“受齊”至“七年”。

○正義曰:直言及江、黃者,將卑師少,故不言主師,言微者及之。宣七年傳例曰:“凡師出,與謀曰及,不與謀曰會。”而《春秋》征伐受命於盟主者,實是與謀,皆不言“及”。《釋例》曰:“盟主之令,則上行乎下,非匹敵和成之類,故雖或先謀,皆從不與謀之例。”然則此伐陳者,受齊之命討陳之罪,亦是上行乎下,而經書“及”者,於時齊師不行,使魯為主,魯與江、黃謀之,然后共伐,故以與謀為文。

八月,公至自伐楚。無傳。告于廟。

葬許穆公。

冬,十有二月,公孫茲帥師會齊人、宋人、衛人、鄭人、許人、曹人侵陳。公孫茲,叔牙子叔孫戴伯。

【傳】四年,春,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。蔡潰,遂伐楚。楚子使與師言曰:“君處北海,寡人處南海,唯是風馬牛不相及也,(楚界猶未至南海,因齊處北海,遂稱所近。牛馬風逸,蓋末界之微事,故以取喻。○近,附近之近。)

[疏]注“楚界”至“取喻”。

○正義曰:襄十三年傳稱楚子囊述共王之德,“撫有蠻夷,奄征南海”。唯言“征南海”耳,其竟未必至南海也。因齊實處北海,遂稱所近,言其相去遠也。服虔云:“風,放也。牝牡相誘謂之風。《尚書》稱:‘馬牛其風。’”此言“風馬牛”,謂馬牛風逸,牝牡相誘,蓋是末界之微事,言此事不相及,故以取喻,不相干也。

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?”管仲對曰:“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,召康公,周大保召公奭也。○大音泰,注同。奭音釋。

[疏]“召康公”。正義曰:謚法:安樂撫民曰康。

曰:‘五侯九伯,女實征之,以夾輔周室!’五等諸侯,九州之伯,皆得征討其罪。齊桓因此命以夸楚。○女音汝。夾,古洽反。舊,古協反。夸,苦瓜反。

[疏]注“五等”至“夸楚”。

○正義曰:大公為王官之伯,得以王命征討天下,隨罪所在,各致其罰,故五等諸侯,九州之伯,皆得征討其罪。齊桓因大公有此王命,言已上世先公得征討有罪,所以夸楚也。鄭玄以為周之制,每州以一侯為牧,二伯佐之,九州有九侯十八伯。大公為東西大伯中分天下者,當各統四侯半,一侯不可分,故言五侯,其伯則各有九耳。侯為牧,伯佐之,言是周制,其事無所出也。且征者,征其所統之國,非征侯伯之身,何當校計人數,以充五九之言?即如其言,使伯佐牧,二伯共佐治而已,非是分州之半,復安得征九伯也?校數煩碎,非復人情,故先儒無同之者。

賜我先君履,東至于海,西至于河,

[疏]“東至于海,西至于河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海自遼西、北平、漁陽、章武、渤海、樂陵、樂安、北海、東萊、城陽、東海、廣陵、吳郡、會稽十四郡之東界以東。河出西平西南二千里,從西平東北經金城、故北地、朔方、五原,至故云中,南經平陽、河東之西界,東經河東、河內之南界,東北經汲郡、頓丘、陽平、平原、樂陵之東南入海。”杜之此言,據其當時之河耳。《禹貢》:“導河積石,至于龍門;南至“于華陰;東至于厎柱;又東至于孟津;東過洛汭,至于大伾;北過降水,至于大陸;又北播為九河,同為逆河,入于海。”案:驗其地,自大伾以上,河道不改;大伾以下,即是汲郡以東,河水東流,秦漢以來始然也。古之河道,自大伾而北過降水,故跡不可復知,其大陸則趙地之廣澤也。大陸以北,播為九河。九河故道,河間成平以南,平原鬲縣以北。其九河者:徒駭一,大史二,馬頰三,覆釜四,胡蘇五,簡六,絜七,鉤盤八,鬲津九。徒駭最西,以次而東,故鄭注《禹貢》河間弓高縣往往有其處。《中候》云:“齊桓霸,遏八流以自廣。”計桓公之時,齊之西竟當在九河之最西,徒駭蓋是齊之西界。其東至于海,當盡樂安、北海之東界也。

南至于穆陵,北至于無棣。穆陵、無棣,皆齊竟也。履,所踐履之界。齊桓又因以自言其盛。○棣,大計反。竟音境,下皆同。爾貢包茅不入,王祭不共,無以縮酒,寡人是徵。包,裹束也。茅,菁茅也。束茅而灌之以酒為縮酒。《尚書》:“包匭菁茅。”茅之為異未審。○共音恭,本亦作供,下及注同。縮,所六反。裹音果。菁,子丁反。苞,或作包。匭音軌,本或作軌。

[疏]注“包裹”至“未審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禹貢》:“荊州:包匭菁茅。”孔安國云:“其所包裹而致者,匭匣也。菁以為菹,茅以縮酒。”《郊特牲》云:“縮酌用茅。”鄭玄云:“泲之以茅,縮去滓也。”《周禮·甸師》:“祭祀,共蕭茅。”鄭興云:“蕭字或為莤,莤讀為縮。束茅立之祭前,沃酒其上,酒滲下去,若神飲之,故謂之縮。縮,滲也。故齊桓公責楚不貢包茅,王祭不共,無以縮酒。”杜用彼鄭興之說也。孔安國以菁與茅別,杜云“茅,菁茅”,則以菁、茅為一。特令荊州貢茅,必當異於馀處,但更無傳說,故云“茅之為異未審”也。沈氏云:“太史公《封禪書》云:‘江淮之間,一茅三脊。’”杜云“未審”者,以三脊之茅,比目之魚,比翼之鳥,皆是靈物,不可常貢,故杜云“未審”也。

昭王南征而不復,寡人是問。”昭王,成王之孫,南巡守,涉漢,船壞而溺。周人諱而不赴,諸侯不知其故,故問之。○守,手又反。溺,乃歷反。

[疏]注“昭王”至“問之”。

○正義曰:“昭王,成王之孫”,《周本紀》文也。《呂氏春秋·季夏紀》云:“周昭王親將征荊蠻,辛馀靡長且多力,為王右。還反涉漢,梁敗,王及祭公隕于漢中。辛馀靡振王北濟,反振祭公。”高誘注引此傳云:“昭王之不復,君其問諸水濱!”由此言之,昭王為沒於漢,辛馀靡焉得振王北濟也?振王為虛,誠如高誘之注。又稱“梁敗”,復非般壞。舊說皆言漢濱之人以膠膠船,故得水而壞,昭王溺焉。不知本出何書。

對曰:“貢之不入,寡君之罪也,敢不共給。昭王之不復,君其問諸水濱!”昭王時,漢非楚竟,故不受罪。○濱音賓。

[疏]注“昭王”至“受罪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楚世家》,成王封熊繹於楚以子男之田,國居丹陽。宋仲子云:丹陽,南郡按江縣也。枝江去漢,其路甚遙。昭王時漢非楚竟,故不受罪也。

師進,次于陘。楚不服罪,故復進師。○復,扶又反。夏,楚子使屈完如師。如陘之師,觀強弱。師退,次于召陵。完請盟故。齊侯陳諸侯之師,與屈完乘而觀之。乘,共載。○乘,繩證反。注同。齊侯曰:“豈不穀是為?先君之好是繼。與不穀同好如何?”言諸侯之附從非為已,乃尋先君之好,謙而自廣,因求與楚同好。孤、寡、不穀,諸侯謙稱。○是為,于偽反,注同。好,呼報反,下及注同。稱,尺證反。

[疏]“言諸”至“謙稱”。

○正義曰:諸侯之交,必稱先君以相接。此時諸侯有魯、宋、陳、衛、鄭、許、曹,桓公以前,皆嘗與齊交接,故齊侯稱繼先君之好,謙以自廣也。《老子》曰:“孤、寡、不穀,王侯之謙稱也。”《曲禮》云:諸侯與民言,自稱寡人;庶方小侯自稱曰孤;其在四夷,雖大曰子;於內,自稱不穀。《禮記》雖為定例,事在臨時所稱。此齊侯自稱“不穀”,襄王出奔亦稱“不穀”,皆出自當時之意耳。《爾雅》訓穀為善。穀是養人之物,言我不似穀之養人,是謙也。

對曰:“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,辱收寡君,寡君之愿也。”齊侯曰:“以此眾戰,誰能御之?以此攻城,何城不克?”對曰:“君若以德綏諸侯,誰敢不服?君若以力,楚國方城以為城,漢水以為池,方城山在南陽葉縣南,以言竟土之遠。漢水出武都,至江夏南入江,言其險固以當城池。○儌,古堯反,要也。“漢以為池”,本或作“漢水以為池”,“水”衍字。葉,始涉反。當,丁浪反。雖眾,無所用之。”屈完及諸侯盟。

陳轅濤涂謂鄭申侯曰:“師出於陳、鄭之間,國必甚病。申侯,鄭大夫。當有共給之費故。○費,芳味反。若出於東方,觀兵於東夷,循海而歸,其可也。”東夷,郯、莒、徐夷也。觀兵,示威。○郯音談。申侯曰:“善。”濤涂以告齊侯,許之。許出東方。申侯見曰:“師老矣,若出於東方而遇敵,懼不可用也。若出於陳、鄭之間,共其資糧屝屨,其可也。”屝,草屨。○見,賢遍反。糧音良。屝,符費反。

[疏]“資糧屝屨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少儀》云:“君將適他,臣如致金玉貨貝於君,則曰致馬資於有司。”鄭玄云:“資,猶用也。”然則諸所費用之物皆為資也。糧謂米粟,行道之食也。屝屨俱是在足之物,善惡異名耳。楊雄《方言》云:“屝,粗屨也。絲作之曰履,麻作之曰屝,不借粗者謂之屨。”《喪服傳》曰:“疏屨者,藨蒯之菲也。”是屝用草為之也。注云“草屨者,履、屨通言耳,相形以曉人也,定本為“草屨”。

齊侯說,與之虎牢。還以鄭邑賜之。○說音悅。執轅濤涂。

秋,伐陳,討不忠也。以濤涂為誤軍道。

許穆公卒于師,葬之以侯,禮也。男而以侯禮,加一等。凡諸侯薨于朝、會,加一等;諸侯命有三等:公為上等,侯、伯中等,子、男為下等。死王事,加二等。謂以死勤事。

[疏]“諸侯薨”至“二等”。

○正義曰:沈氏云:“朝、會亦王事,而別言死王事者,謂因王事或戰陳而死,故別其文也。”

於是有以袞斂。袞衣,公服也,謂加二等。○袞,古本反。袞冕,上公服。斂,力驗反。

冬,叔孫戴伯帥師,會諸侯之師侵陳。陳成,歸轅濤涂。陳服罪,故歸其大夫。戴,謚也。

初,晉獻公欲以驪姬為夫人,卜之,不吉;筮之,吉。

[疏]“卜之不吉筮之吉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曲禮》云:“卜筮不相襲。”鄭玄云:“卜不吉,則又筮,筮不吉,則又卜,是瀆龜筮也。晉獻公卜娶驪姬,不吉,公曰‘筮之’是也。”如彼《記》文,卜之不吉,不合更筮。但獻公既愛驪姬,欲必尊其位,故卜既不吉,更令筮之,冀乎筮而得吉,所以遂己心也。《詩》云:“我龜既厭,不我告猶。”鄭玄云:“卜筮數而瀆龜,龜靈厭之,不復告其所圖之吉兇。”由是貫瀆龜筮,不復告之以實,故終實不吉,而筮稱其吉,是筮非不知,而不以實告也。《周禮·筮人》云:“凡國之大事,先筮而后卜。”鄭玄云:“當用卜者先筮之,即事斬也;於筮之兇,則止不卜。”而傳稱桓公卜季友、晉獻公卜驪姬、晉文公卜納王、趙鞅卜救鄭,皆先卜而后筮者,《周禮》言其正法耳。春秋之世,臨時請問者,或卜或筮,出自當時之心,不必皆先筮后卜。崔靈恩以為國之大事,先筮而后卜,筮兇則止不卜者,筮必以三代之法,若三法皆兇,則止不卜,若兩法是兇,一法為吉,名為筮逆,猶是疑限,故更卜以決之,則《洪范》“筮逆龜從”是也。故大卜掌三兆、三易,《儀禮》特牲、少牢筮皆旅占,是筮有眾占之法,則靈恩之說,義亦可通。

公曰:“從筮。”卜人曰:“筮短龜長,不如從長。物生而后有象,象而后有滋,滋而后有數。龜象筮數,故象長數短。○不如,依字讀,或音而據反。

[疏]注“物生”至“數短”。

○正義曰:“有數”以上皆十五年傳文。象者,物初生之形;數者,物滋見之狀。凡物皆先有形象,乃有滋息,是數從象生也。龜以本象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之兆以示人,故為長;筮以末數七、八、九、六之策以示人,故為短。《周禮》:“占人掌占龜。”鄭玄云:“占人亦占筮,言‘掌占龜’者,筮短龜長,主於長者。”亦用此傳為說。案《易·系辭》云:“蓍之德,圓而神;卦之德,方以知。神以知來,知以藏往。”然則知來藏往,是為極妙,雖龜之長,無以加此。圣人演筮以為《易》,所知豈短於卜?卜人欲令公舍筮從卜,故云“筮短龜長”,非是龜能實長。杜欲成“筮短龜長”之意,故引傳文以證之。若至理而言,卜、筮實無長短。

且其繇曰:‘專之渝,攘公之羭。繇,卜兆辭。渝,變也。攘,除也。羭,美也。言變乃除公之美。○繇,直救反。渝,羊朱反,下羭同音。攘,如羊反。一薰一蕕,十年尚猶有臭。’薰,香草。蕕,臭草。十年有臭,言善易消,惡難除。○薰,許云反。蕕音由。易,以豉反。

[疏]“專之”至“有臭”。

○正義曰:言公若專心愛之,公心必將改變,變乃除公之美。公先有美,此人將除去之。薰是香草,蕕是臭草,一薰一蕕,言分數正等,使之相和,雖積十年,尚猶有臭氣。香氣盡而臭氣存,言善惡聚而多少敵,善不能止惡,而惡能消善。

○注“繇卜”至“之美”。

○正義曰:筮卦之辭,亦名為繇,但此是卜人之言,知是卜兆辭也。卜人舉此辭以止公,則兆頌舊有此辭,非卜人始為之也。卜人言其辭而不言其意,不知得何兆,此義何所出也。“渝,變”、“攘,除”皆《釋言》文也。《釋畜》云:“夏羊、牡羭、牝羖。”則羭是羊之名,美善之字皆從羊,故羭為美也。“變乃除公之美”,言公心必變,而除公美也。

○注“薰香”至“難除”。

○正義曰:此傳之意言善惡相雜,二字皆從草,知是香草、臭草也。《月令》五時各言其臭,中央土云“其臭香”,《易·系辭》云“其臭如蘭”,傳稱“在君之臭味”,則臭是氣之總名,元非善惡之稱。但既謂善氣為香,故專以惡氣為臭耳。十是數之小成,故舉以為言焉。十年香氣盡矣,惡氣尚存,言善易消,而惡難滅也。杜知蕕是臭者,《內則》云:“牛夜鳴則<廣酋>。”彼“<廣酋>”亦是臭義,其字雖異,其意亦同。“尚猶有臭”,“猶”則“尚”之義,重言之耳,猶《尚書》云“弗遑暇食”,“遑”則“暇”也。

必不可!”弗聽,立之。生奚齊,其娣生卓子。及將立奚齊,既與中大夫成謀,姬謂大子曰:“君夢齊姜,必速祭之!”齊姜,大子母,言求食。○卓,吐濁反。大子祭于曲沃,歸胙于公。胙,祭之酒肉。○胙,才故反。公田,姬寘諸宮六日,公至,毒而獻之。毒酒經宿輒敗,而經六日,明公之惑。○寘,之豉反。公祭之地,地墳。與犬,犬斃。與小臣,小臣亦斃。

[疏]“公田”至“亦斃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說此事云:“公田,驪姬受胙,乃寘酖於酒,寘堇於肉。公至,召申生獻。公祭地,地墳。申生恐而出。驪姬與犬肉,犬斃,飲小臣酒,亦斃。”此傳既略,當如《國語》也。賈逵云:“堇,烏頭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以酖為酒,藥脯以毒。”

○注“毒酒”至“之惑”。

○正義曰:毒酒經宿使敗,而公不怪其六日仍得如故,明公之惑於驪姬,不以六日為怪也。

姬泣曰:“賊由大子。”大子奔新城。新城,曲沃。○墳,扶粉反。斃,婢世反。公殺其傅杜原款。或謂大子:“子辭,君必辯焉。”以六日之狀自理。○款,苦管反。辯,兵免反。大子曰:“君非姬氏,居不安,食不飽。我辭,姬必有罪。君老矣,吾又不樂。”吾自理則姬死,姬死則君必不樂。不樂,為由吾也。○樂音洛,注同。曰:“子其行乎?”大子曰:“君實不察其罪,被此名也以出,人誰納我?”十二月,戊申,縊于新城。姬遂譖二公子曰:“皆知之。”重耳奔蒲,夷吾奔屈。二子時在朝,為明年晉殺申生傳。○被,皮寄反,又皮綺反。縊,一賜反。譖,側鴆反。

【經】五年,春,晉侯殺其世子申生。(稱晉侯,惡用讒。書春,從告。○惡,烏路反。)

[疏]注“稱晉”至“從告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曷為直稱晉侯以殺?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,甚之也。”言父子相殘,惡之甚者,是惡其用讒殺大子,故斥言晉侯以罪之。罪晉侯,則申生無罪也。傳稱“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”,實以去年死,告稱今年殺,故以今年書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晉、魯久不交使,而告殺申生,則所告不必嘗有玉帛之使,但欲廣聲其罪耳。”言“廣聲其罪”,則晉侯謂讒言為實,誣加大子以罪,時史知其實,改告而書之。此傳不言書曰,則是舊史然也。

杞伯姬來,朝其子。無傳。伯姬來寧,寧成風也。朝其子者,時子年在十歲左右,因有諸侯,子得行朝義,而卒不成朝禮,故系於母而曰“朝其子”。○“杞伯姬來”,絕句。來,歸寧。“朝其子”,猶言其子朝。

[疏]注“伯姬”至“其子”。

○正義曰:伯姬未必是成風所生,但哀姜既死,成風得為夫人,縱非其母,亦得歸寧也。沈氏云:“伯姬以莊二十五年六月歸于杞,假令后年生子,則其年十四矣。”杜云“十歲左右”者,以其從母言朝,故云“十歲左右”也。桓九年曹伯使世子射姑來朝,是諸侯之子得有攝君之禮行朝之義。但此子幼弱,而卒不成朝,故系於母而曰“朝其子”也。若其能行朝禮,則世子當如射姑,伯姬別言來耳。

夏,公孫茲如牟。叔孫戴伯娶於牟。卿非君命不越竟,故奉公命聘於牟,因自為逆。○竟音境。為,于偽反。

[疏]注“叔孫”至“為逆”。

○正義曰:牟是附庸之國,唯桓十五年邾人、牟人、葛人來朝,自爾以來,更不朝聘於魯。魯不應使卿聘此小國,當是叔孫聘妻,已定,但卿非君命不得越竟,故諮公請使奉君命以聘,因自為逆婦,故傳稱“娶焉”,明其因娶而聘。

公及齊侯、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止。惠王大子鄭也。不名而殊會,尊之也。首止,衛地。陳留襄邑縣東南有首鄉。秋,八月,諸侯盟于首止。間無異事,復稱諸侯者,王世子不盟故也。王之世子尊與王同,齊桓行霸,翼戴天子,尊崇王室,故殊貴世子。○復,扶又反。

[疏]注“間無”至“世子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諸侯何以不序?一事而再見者,前目而后凡也。”言此諸侯還是上會之諸侯,故從省文,不復序也。昭十三年秋,公會劉子、晉侯云云于平丘,八月甲戌,同盟于平丘,不言諸侯者,為間無異事故也。九年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侯云云于葵丘,九月,諸侯盟于葵丘,言諸侯者,為其間有伯姬卒故也。此會盟之間,無他異事,復稱諸侯者,為王世子不盟故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復舉諸侯何也?尊王世子,而不敢與盟也。”《釋例》曰:“未有臣而盟君。臣而盟君,是子可盟父,故《春秋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,皆同會而不同盟。”是解復言諸侯者,見王世子不與盟也。王世子者,王之儲副。《周禮》膳夫掌養王及后世子,歲終則會,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會,是其尊與王同也。齊桓行霸,翼戴天子,尊崇王室,故殊貴王之世子。於會則歷序諸侯,言會王世子,則王世子不序諸侯之列也。盟則諸侯自盟,世子不與,是殊貴世子也。

鄭伯逃歸不盟。逃其師而歸也。逃例在文三年。

[疏]注“逃其”至“三年”。

○正義曰:禮,君行師從,卿行族從。雖則會盟,必有師旅。鄭伯棄其師眾,輕身逃歸。《釋例》曰:“國君而逃師棄盟,違其典儀,棄其章服,群臣不知其謀,社稷不保其安,此與匹夫逃竄無異,故例在上曰逃。”是言稱逃之意也。逃在盟前,辟盟而逃,故云“逃歸不盟”。公還,先告會盟,故后書鄭伯。

楚人滅弦,弦子奔黃。弦國在弋陽轪縣東南。○轪音犬。

九月,戊申,朔,日有食之。無傳。

冬,晉人執虞公。虞公貪璧、馬之寶,距絕忠諫,稱人以執,同於無道於其民之例。例在成十五年。所以罪虞,且言易也。晉侯脩虞之祀,而歸其職貢於王,故不以滅同姓為譏。○易,以豉反。

[疏]注“虞公”至“為譏”。

○正義曰:書晉人執虞公,則從無道於民之例。虞公於傳未有不道之狀,但虞公貪璧、馬之寶,拒絕忠諫。諫者,所以安存社稷,保祐下民。志在貪寶,無恤民之意,即為不道於民,是故稱人以執之也。實是滅其國,而言執其君者,所以罪虞公,且言執之易。《釋例》曰:“虞公昧於貨賄,貪以自亡。國非其國,臣非其臣,晉人取之,若執一夫,故稱人以執,而不言滅,罪虞且言易也。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,傳曰:‘同姓也,故名。’虞亦晉之同姓,不言晉侯名者,傳稱晉侯‘脩虞祀,且歸其職貢於王’,以是之故,不以滅同姓為譏。”謂不書晉侯名也。

【傳】五年,春,王正月,辛亥,朔,日南至。(周正月,今十一月。冬至之日,日南極。)公既視朔,遂登觀臺以望。而書,禮也。(視朔,親告朔也。觀臺,臺上構屋,可以遠觀者也。朔旦冬至,歷數之所始。治歷者因此則可以明其術數,審別陰陽,敘事訓民。魯君不能常脩此禮,故善公之得禮。○登觀,古亂反,注同。“臺以望”絕句。“而書”,本或作“而書云物”,非也。別,彼列反。)凡分、至、啟、閉,必書云物,分、春、秋分也。(至,冬、夏至也。啟,立春、立夏。閉,立秋、立冬。云物,氣色災變也。傳重申周典。不言公者,日官掌其職。○重,直用反。為備故也。素察妖祥,逆為之備。)

[疏]“辛亥”至“備故也”。

○正義曰:辛亥朔者,月一日也。日南至者,冬至日也。天子班朔於諸侯,諸侯受而藏之於大祖廟,每月之朔,告廟受而行之。諸侯有觀臺,所以望氣祥也。公既親自行此視朔之禮,遂以其日往登觀臺之上,以瞻望云及物之氣色,而書其所見之物,是禮也。凡春、秋分,冬、夏至,立春、立夏為啟,立秋、立冬為閉。用此八節之日,必登觀臺,書其所見云物氣色。若有云物變異,則是歲之妖祥,既見其事,后必有驗,書之者,為豫備故也。視朔者,月朔之禮也。登臺者,至日之禮也。公常以一日視朔,至日登臺。但此朔即是至日,故視朔而遂登臺也。

○注“周正”至“南極”。

○正義曰:日之行天,有南有北。常立八尺之表以候景之短長,夏至之景,尺有五寸,日最長而景最短,是謂日北至也。自是以后,日稍近南,冬至之景,一丈三尺,日最短而景最長,是謂日南至也。冬至者,十一月之中氣。中氣者,月半之氣也。月朔而已得中氣,是必前月閏。閏前之月,則中氣有晦;閏后之月,則中氣在朔。閏者,聚殘馀分之月,其月無中氣,半屬前月,半屬后月。是去年閏十二月,十六日巳得此年正月朔大雪節,故此正月朔得冬至也。而杜《長歷》僖元年閏十一月,此年閏十二月。又閏之相去,歷家大率三十二月耳。杜於此閏相去凡五十月,不與歷數同者,杜推勘《春秋》日月上下置閏,或稀框概,自準春秋時法,故不與常歷同。

○注“視朔”至“得禮”。

○正義曰:視朔者,公既告廟受朔,即聽視此朔之政,是其親告朔也。禮,天子曰靈臺,諸侯曰觀臺。《釋宮》云:“四方而高曰臺。”臺上構屋,可以遠觀望,故謂之觀臺也。古之為歷者,皆舉其大數。周年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分,為十二月,則一月各有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,是故從前月初節至后月初節必三十日有馀也。其日月之行天也,日行遲,月行疾,每二十九日過半而月及日,謂之一月,故從朔至朔,唯二十九日過半耳。計一歲則有馀十一日,而不得周年,故作閏月以補之。計十九年而有七閏,古歷十九年為一章,以其閏馀盡故也。步歷之始,以朔旦冬至為首歷之上元,其年是十一月朔旦冬至,至十九年閏馀盡,復得十一月朔旦冬至,故以十九年為一章。積章成部,積部成紀。治歷者以此章、部為法,因此可以明其術數,推之而知氣朔也,審別陰陽寒暑,不失其時也,所以陳敘時事,教訓下民。魯君不能常脩此事,故善公之得禮也。

○注“分春”至“其職”。

○正義曰:一年分為四時,時皆九十馀日。春之半、秋之半,晝夜長短等,畫夜中分百刻,故春秋之半稱春秋分也。冬之半、夏之半,晝夜長短極,極訓為至,故冬夏之半稱冬夏至也。四時之氣,寒暑不同。春夏生物,秋冬殺物。生物則當啟,殺物則當閉,故立春、立夏為啟,立秋、立冬為閉。言物謂氣色者,謂非云而別有氣色,杜恐與云相亂,故別云氣色也。《周禮》:“保章氏以五云之物辯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。”鄭玄云:“物,色也。視日旁云氣之色降下也,知水旱所下之國。”鄭玄云:“以二至二分觀云色,青為蟲,白為喪,赤為兵荒,黑為水,黃為豐。”眾之此言,蓋出占候之書,計云氣之占,不啻盡此而已,但世絕其學,故莫能知焉。《左傳》諸所發凡,皆是周之舊典。既言“禮也”,更復發凡,是重申周典也。直言“必書云物”,不更云“公”,是日官掌其職,非公所當親也。劉炫規云:“書云物‘亦是公親為之,但上文有‘公既視朔’,故下文去‘公’字耳。”今刪。定知不然者,上言“公既視朔”,是傳家之語,下云“必書云物”,是周公舊凡。舊凡之文,包諸侯、天子,若諸侯稱“公書云物”,則天子當稱“王書云物”。是知舊凡元無“王”、“公”之文,日宮掌其事。若以上文有“公既視朔”,故知公字,然則周公舊凡豈豫知自公既視朔,沒去公字乎?茍生異見,妄規杜氏,非也。

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。釋經必須告乃書。初,晉侯使士蒍為二公子筑蒲與屈,不慎,寘薪焉。不謹慎。○為,于偽反,下“乃為”同。寘,之豉反。

[疏]注“不謹慎”。

○正義曰:不謹慎,所為多寘薪於中焉,若今栫木。

夷吾訴之。公使讓之。譴讓之。○譴,棄戰反。士蒍稽首而對曰:

[疏]“士蒍稽首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“大祝辨九拜:一曰稽首,二曰頓首,三曰空首。”鄭玄云:“稽首,拜頭至地也。頓首,拜頭叩地也。空首,拜頭至手,所謂拜手也。”鄭唯解此三者,拜之形容所以為異也。稽首,頭至地,頭下緩至地也。頓首,頭不至地,暫一叩之而已。《尚書》每稱“拜手稽首”者,初為拜頭至手,乃復叩頭以至地,至手是為拜手,至地乃為稽首。然則凡為稽首者,皆先為拜手,乃成稽首,故《尚書》“拜手稽首”連言之。傳雖不言拜手,當亦先為拜手,乃為稽首,稽首拜手共成一拜之禮。此其為敬之極,故臣於君乃然。孔安國以為盡禮致敬,知此是禮之極盡也。大祝“九拜”又云:“四曰振動,五曰吉拜,六曰兇拜,七曰奇拜,八曰褒拜,九曰肅拜。”鄭玄云:“振動,戰栗變動之拜。吉拜,拜而后稽顙,謂齊衰不杖以下者。兇拜,稽顙而后拜,謂三年服者。奇拜謂一拜,答臣下拜。褒拜,再拜,拜神與尸。肅拜,今時撎也。介者不拜。”說者又以為,稽首,臣拜君也;頓首,謂敵者相拜也;空手,謂君答臣拜也。

“臣聞之:無喪而慼,憂必讎焉;讎猶對也。無戎而城,讎必保焉。保而守之。寇讎之保,又何慎焉!守官廢命,不敬;固讎之保,不忠。失忠與敬,何以事君?《詩》云:‘懷德惟寧,宗子惟城。’《詩·大雅》。懷德以安,則宗子之固若城。

[疏]“詩云”至“惟城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詩·大雅·板》之七章。懷,和也。寧,安也。和其德以撫民,則其國惟安矣。但能以德安國,則宗子之固若城。

君其脩德而固宗子,何城如之?言城不如固宗子。三年將尋師焉,焉用慎?”尋,用也。○焉用,於虔反。退而賦曰:“狐裘尨茸,一國三公,吾誰適從?”士蒍自作詩也。尨茸,亂貌。公與二公子為三,言城不堅則為公子所訴,為公所讓;堅之則為固讎不忠,無以事君,故不知所從。○尨,莫江反,又音蒙。茸,如容反,又音戎。適從,丁歷反。及難,公使寺人披伐蒲。重耳曰:“君父之命不校。”乃徇曰:“校者,吾讎也。”逾垣而走,披斬其袪。遂出奔翟。袪,袂也。○難,乃旦反。披,普皮反。校音教。徇,似浚反。垣音袁。袪,起魚反。翟音狄。袂,面世反。

[疏]注“袪袂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·深衣記》云:“袂之長短,反詘之及肘。”《喪服》云“袂屬幅,袪尺二寸。”幅謂衣之身也。袂屬於幅,長於手,反屈至肘,則從幅盡於袖口,總名為袂。其袂近口又別名為袪,此斬其袪,斬其袖之末也。《詩·唐風·羔裘》傳云:“袪,袂末。”鄭玄《玉藻》注云:“袪,袂口也。”但袂是總名,得以袂表袪,故云袪袂。

“夏,公孫茲如牟”,娶焉。因聘而娶,故傳實其事。○娶,七喻反,本又作取。

會于首止,會王大子鄭,謀寧周也。惠王以惠后故,將廢大子鄭而立王子帶,故齊桓帥諸侯會王大子,以定其位。

[疏]注“惠王”至“其位”。

○正義曰:二十四年傳曰:“不穀不德,得罪于母氏之寵子帶。書曰‘天王出居于鄭’,辟母弟之難也。”如彼傳文,則襄王與子帶俱是惠后所生,但其母鍾愛其少子,故欲廢大子而立之。《周本紀》云:“襄王母早死,后母曰惠后,生叔帶。”與傳不同,《史記》繆也。七年,惠王崩,襄王畏子帶,不敢發喪。知此時有廢大子之意。故齊桓帥諸侯會大子,定其位,安王國也。

陳轅宣仲怨鄭申侯之反已於召陵,宣仲,轅濤涂。故勸之城其賜邑,齊桓所賜虎牢。曰:“美城之,大名也,子孫不忘。吾助子請。”乃為之請於諸侯而城之,美。樓櫓之備美設。○“美城之”絕句。櫓音魯。遂譖諸鄭伯曰:“美城其賜邑,將以叛也。”申侯由是得罪。為七年鄭殺申侯傳。

秋,諸侯盟。王使周公召鄭伯,曰:“吾撫女以從楚,輔之以晉,可以少安。”周公,宰孔也。王恨齊桓定大子之位,故召鄭伯使叛齊也。晉、楚不服於齊,故以鎮安鄭。○“秋諸侯盟”,本或此下更有“于首止”三字,非。女音汝。鄭伯喜於王命,而懼其不朝於齊也,故逃歸不盟。孔叔止之,曰:“國君不可以輕,輕則失親;孔叔,鄭大夫。親,黨援也。○輕,遣正反,下同。失親,患必至。病而乞盟,所喪多矣。君必悔之。”弗德,逃其師而歸。喪,息浪反。

楚斗穀於菟滅弦,弦子奔黃。於是江、黃、栢方睦於齊,皆弦姻也。姻,外親也。道國在汝南安陽縣南。柏,國名,汝南西平縣有柏亭。弦子恃之而不事楚,又不設備,故亡。

晉侯復假道於虞以伐虢。宮之奇諫曰:“虢,虞之表也;虢亡,虞必從之。晉不可啟,寇不可玩。玩,習也。○復,扶又反,下六年經、注同。一之謂甚,其可再乎?為二年假晉道滅下陽。諺所謂‘輔車相依,唇亡齒寒’者,其虞、虢之謂也。”輔,頰輔。車,牙車。○車,尺奢反。

[疏]注“輔頰輔車牙車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易·咸卦》:“上六,咸其輔、頰、舌。”三者并言,則各為一物。《廣雅》云:“輔,頰也。”則輔、頰為一。《釋名》曰:“頤,或曰輔車,其骨彊,可以輔持其口。或謂牙車,牙所載也。或謂頷車也。”《衛風·碩人》云:“巧笑倩兮。”毛傳云:“好口輔也。”如此諸文,牙車、頷車,牙下骨之名也。頰之與輔,口旁肌之名也。蓋輔車一處,分為二名耳。輔為外表,車是內骨,故云相依也。

公曰:“晉,吾宗也,豈害我哉?”對曰:“大伯、虞仲,大王之昭也;大伯不從,是以不嗣。大伯、虞仲皆大王之子,不從父命,俱讓適吳。仲雍支子別封西吳,虞公其后也。穆生昭,昭生穆,以世次計。故大伯、虞仲於周為昭。○大音泰,下及注同。昭,上饒反,注同,后昭穆放此。虢仲、虢叔,王季之穆也;王季者,大伯、虞仲之母弟也。虢仲、虢叔,王季之子,文王之母弟也。仲、叔皆虢君字。

[疏]注“王季”至“君字”。

○正義曰:大伯、虞仲辟季歷適荊蠻,若有適庶,不須相辟,知其皆同母也。《周本紀》云:“古公有長子曰大伯,次曰虞仲。大姜生季歷。”如《史記》之文,似王季與大伯別母,馬遷之言疏繆耳。此言“虢仲、虢叔,王季之穆”,《國語》稱“文王敬友二虢”,故亦以為文王母弟。母弟之言,事無所出。仲、叔皆文王之時虢君字也。據傳文,鄭滅一虢,晉滅一虢不知誰是仲后,誰是叔后。賈逵云:“虢仲封東虢,制是也。虢叔封西虢,虢公是也。”馬融云:“虢叔同母弟,虢仲異母弟。虢仲封下陽,虢叔封上陽。”案:傳上陽、下陽同是虢國之邑,不得分封二人也。若二虢共處,鄭復安得虢國而滅之?雖賈之言亦無明證,各以意斷,不可審知。

為文王卿士,勛在王室,藏於盟府。盟府,司盟之官。

[疏]注“盟府司盟之官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“司盟掌盟載之法,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,既盟則貳之。”鄭玄云:“貳之者,寫副當以授六官。”唯言會同之盟,不掌勛功之事。而得有二虢之勛藏在盟府者,凡諸侯初受封爵,必有盟誓之言,《檀弓》云:衛大史柳莊死,公與之邑裘氏,與縣潘氏,書而納諸棺,曰:“世世萬子孫毋變也。”其言即盟誓之辭也。《漢書·功臣侯表》記高祖即位八載,天下乃平,始論功而定封侯者一百四十三人,封爵之誓曰:“使黃河如帶,泰山若礪,國以永存,爰及苗裔。”其誓即盟之類,事必有因於古,明知以勛受封必有盟,要其辭當藏於司盟之府也。

將虢是滅,何愛於虞?且虞能親於桓、莊乎,其愛之也?

[疏]“其愛之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愛之謂愛虞也。虞豈能親於桓、莊乎,其當愛此虞也?服虔“其”作“甚”。注云:“愛之甚,當謂愛桓、莊之族甚也。”愛之若甚,何以誅之?且文勢不順,又改字失真,繆之甚也。

桓、莊之族何罪,而以為戮,不唯偪乎?桓叔、莊伯之族,晉獻公之從祖昆弟,獻公患其偪,盡殺之。事在莊二十五年。○偪,彼力反。

[疏]注“桓叔”至“五年”。

○正義曰:莊伯之族,從父昆弟也。桓叔之族,從祖昆弟也。唯言從祖昆弟,舉疏者而略言耳。

親以寵偪,猶尚害之,況以國乎?”公曰:“吾享祀豐絜,神必據我。”據猶安也。○享,興兩反。對曰:“臣聞之,鬼神非人實親,惟德是依。故《周書》曰:‘皇天無親,惟德是輔。’《周書》,逸《書》。又曰:‘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。’馨,香之遠聞。○聞音問,又如字。又曰:‘民不易物,惟德繄物。’黍、稷、牲、玉,無德則不見饗,有德則見饗,言物一而異用。○繄,烏兮反,是也。

[疏]“周書”至“繄物”。

○正義曰:“皇天無親,惟德是輔”,《蔡仲之命》文也。“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”,《君陳》文也。“人不易物,惟德其物”,《旅獒》文也。杜不見古文,故以為逸《書》。此傳與《書》異者,“其”作“繄”,師授不同,字改易耳,其意亦不異也。“民不易物”者,設有二人,俱以物祭,其祭相似,不改易此物。唯有德者繄,此乃是物無德而薦,神所不享,則此物不是物也。

如是,則非德民不和,神不享矣。神所馮依,將在德矣。若晉取虞,而明德以薦馨香,神其吐之乎?”弗聽,許晉使。宮之奇以其族行,行,去也。○馮,皮冰反,下注同。使,所吏反。

[疏]“以其族行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:“宮之奇諫而不聽,出謂其子曰:‘將亡矣。吾不去,懼及焉。’”以其帑適西山。韋昭云:“西山,國西界也。”

曰:“虞不臘矣,臘,歲終祭眾神之名。○臘,力盍反。

[疏]“虞不臘矣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月令》:“孟冬臘門閭及先祖五祀。”臘之見於傳記者,唯《月令》與此二文而已。《秦本紀》:惠王十二年初臘,始皇三十一年更改臘曰嘉平。蔡邕《獨斷》云:“臘者,歲終大祭,縱吏民宴飲,非迎氣,故但送不迎。”應劭《風俗通》云:“案禮,夏曰嘉平,殷曰清祀,周曰大蠟,漢改曰臘。臘者,獵也,田獵取獸祭先祖也。”此言“虞不臘矣”,明當時有臘祭。周時獵與大蠟各為一祭,秦漢改曰臘,不蠟而為臘矣。

在此行也,晉不更舉矣。”不更舉兵。八月,甲午,晉侯圍上陽。上陽,虢國都,在弘農陜縣東南。問於卜偃曰:“吾其濟乎?”對曰:“克之。”公曰:“何時?”對曰:“童謠云:‘丙之晨,龍尾伏辰;龍尾,尾星也,日月之會曰辰。日在尾,故尾星伏不見。○謠音遙。見,賢遍反。均服振振,取虢之旂。戎事上下同服。振振,盛貌。旂,軍之旌旗。○均,如字,同也;字書作袀,音同。振音真,注同。鶉之賁賁,天策焞々,火中成軍,虢公其奔。’鶉,鶉火星也。賁賁,鳥星之體也。天策,傅說星。時近日,星微。焞々,無光耀也。言丙子平旦,鶉火中,軍事有成功也。此巳上皆童謠言也。童齔之子,未有念慮之感,而會成嬉戲之言,似若有馮者,其言或中或否。博覽之士,能懼思之人,兼而志之,以為鑒戒,以為將來之驗,有益於世教。○鶉,述春反,又常倫反。賁音奔。焞,他門反。說音悅。近,附近之近。上,時掌反。齔,初問反,又恥問反,毀齒也。嬉戲,許宜反。中,丁仲反。其九月、十月之交乎。以星驗推之,知九月、十月之交,謂夏之九月、十月也。交晦朔交會。○夏,戶雅反,下同。丙子旦,日在尾,月在策,是夜日月合朔於尾,月行疾,故至旦而過在策。鶉火中,必是時也。”

[疏]“童謠”至“時也”。正義曰:《釋樂》云:“徒歌謂之謠,言無樂而空歌,其聲逍遙然也。”於時有童稚之子,為此謠歌之辭,故卜偃取以對公也。夜之向明為晨,日月聚會為辰,星宿不見為伏。言乙日夜半之后,丙日將旦之時,龍尾之星伏在合辰之下,當是之時,軍人上下,均同其服,振振然而盛。旂者,晉軍旂也。而往取虢,故云“取虢之旂”。南方鶉鳥之星,其體賁賁然見於南方。天策之星近日,焞々然無光耀,甚微也。鶉火之次正中於南方,爾時其當成軍事也。虢公其當奔走也。既引童謠之言,乃復指其時日,在夏之九月、十月之交乎?謂九月、十月晦朔之交也。十月朔,丙子之日,平旦時,日體在尾星,月在天策星,鶉火正中於南方,必是時克之。

○注“龍尾”至“不見”。

○正義曰:東方七宿皆為蒼龍之宿,其龍南首北尾,角是龍角,尾即龍尾,故云:“龍尾,尾星也。”“日月之會為辰”,昭七年傳文。於時日體在尾,尾星與日同處,共日俱出入,故常伏不見也。“丙之晨”者,《說文》云:“晨,早昧爽也。”謂夜將旦,雞鳴時也。

○注“戎事上下同服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司服職》云:“凡兵事,韋弁服。”鄭玄云:“韋弁,以韎韋為弁,又以為衣裳,今時伍伯緹衣,古兵服之遺色。”然則在兵之服皆韋弁。“均服”者,謂兵戎之事,貴賤上下,均同此服也。

○注“鶉鶉”至“世教”。

○正義曰:南方七宿皆為朱鳥之宿,其鳥西首東尾,故未為鶉首,午為鶉火,已為鶉尾。鶉火星者,謂柳星張也。“天策,傅說星”,《史記·天官書》之文。《莊子》云:“傅說得之,以騎箕尾。”傅說,殷高宗之相,死而讬神於此星,故名為傅說星也。傅說之星在尾之末,合朔在尾,故其星近日,星微,焞焞然無光耀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齔,毀齒也。男八月齒生,八歲而齔。女七月齒生,七歲而齔。”童齔之子,未有念慮之感,不解自為文辭,而群聚集會,成此嬉游遨戲之言,其言韻而有理,似若有神馮之者,其言或中或否,不可常用。博覽之士及能懼思之人,兼而志之,以為鑒戒,以為將來之驗,有益於世教,故書傳時有采用之者。文三年傳曰:“孟明之臣也,其不解也,能懼思也。”“能懼思之人”,謂孟明之類也。

○注“是夜”至“在策”。

○正義曰:以《三統歷》推之,此夜是月小馀盡,夜半合朔在尾十四度,從乙夜半至平旦,日行四分度之一,月行三度有馀,故丙子旦日在尾星,月在天策,鶉火之次正中也。《月令》:“孟冬之月,日在尾,昏危中,旦七星中。”七星,則鶉火次之星也。

冬,十二月,丙子,朔,晉滅虢,虢公丑奔京師。不書,不告也。周十二月,夏之十月。師還,館于虞,遂襲虞,滅之。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,以媵秦穆姬,秦穆姬,晉獻公女。送女曰媵,以屈辱之。而脩虞祀,且歸其職貢於王。虞所命祀。

[疏]“虞所命祀”。

○正義曰:虞受王所命之祀,謂天子命虞使祀其竟內山川之神也。既滅其國,故代虞祭之。

故書曰“晉人執虞公”,罪虞,且言易也。○易,以豉反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