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 宣元年,盡四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◎宣公○陸曰:“宣公名倭,一名接,又作委。文公子,母敬嬴。《謚法》:善問周達曰宣。”

[疏]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云,宣公名倭,或作接。文公之子,敬嬴所生,以匡王五年即位。是歲,歲在壽星。謚法:善問周達曰宣。

【經】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。(無傳。)

公子遂如齊逆女。不譏喪娶者,不待貶責而自明也。卿為君逆,例在文四年。○娶,七喻反。為,于偽反。

[疏]“不譏”至“四年”。

○正義曰:文公喪未期,此時已娶。違禮不譏者,此事甚惡,言不待貶責而其惡自明也。昭元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,不貶絕以見罪惡,貶絕然后罪惡見者,貶絕以見罪惡”,是其義也。文四年,“逆婦姜于齊”。傳云:“卿不行,非禮也”。是卿為君逆之例也。

三月,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稱婦,有姑之辭。不書氏,史闕文。

[疏]注“稱婦”至“闕文”。

○正義曰:宣公母敬嬴在,是有姑也。夫人以姜為姓,舉姓,而稱姜氏,去氏稱姜則不成文義。知不稱氏者,史闕文也。傳言新作延廄而經無作字,是作傳之時,經猶未闕,於后經始闕耳。此文傳亦無氏,知是本史先闕,故云史闕文而不云經闕文也。史文既闕,仲尼不正之者,以無所褒貶,故因其詳略也。諸經所關者,或史文先闕,仲尼不改;或仲尼具文在后始闕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,漢初始為其傳,見其闕文,妄為之說,非其實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。曷為貶?譏喪娶。喪娶者,公也,則曷為貶夫人?內無貶于公之道也。內無貶于公之道,則曷為貶夫人?夫人與公一體也。”《穀梁》之意亦然。先儒取以為說。服虔云:古者一禮不備,貞女不從。故《詩》云:“雖速我訟,亦不女從。”宣公既以喪娶,夫人從亦非禮,故不稱氏。見略賤之也。杜不然者,女之出嫁,事由父母。夫來取之,父母許之,豈得問禮具否?拒逆昏姻之命,從夫喪娶,父母之咎,自可罪其父母,何以貶責夫人?若其貶責夫人,當去夫人之號,減一氏字,復何所明?夫人之稱姜氏,猶遂之稱公子也。舍遂之族而去子稱公可乎?亦知遂不可去子稱公,夫人復安可以去氏稱姜也?逆婦姜于齊,以卿不行變文略賤。此經貶遂不稱公子以成夫人之尊,非略賤之事也。《詩》責彊暴之男,行不由禮,陳其爭訟之辭,述其守貞之意,此豈是宣公淫掠,而欲令齊女守貞哉!

夏,季孫行父如齊。

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。放者,受罪黜免,宥之以遠。○宥音又。

[疏]注“放者”至“以遠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舜典》云“流宥五刑”。孔安國云:“以流放之法寬五刑。”是放者,有罪當刑,而不忍刑之,寬其罪而放棄之也。三諫不從,待放而去者,彼雖無罪,君不用其言,任令自去,亦是放棄之義。放之與奔,俱是去國,而去情小異。《釋例》曰:“奔者,迫窘而去,逃死四鄰,不以禮出也。放者,受罪點免,宥之以遠也。臣之事君,三諫不從,有待放之禮。故傳曰:‘義則進,否則奉身而退。’迫窘而出奔,及以禮見放,俱去其國。故傳通以進為文。仲尼脩《春秋》,又以所稱為優劣也。”言優劣者,放者,君舍其罪,緩步而出,是其優也;奔者,止則懼死,奔馳而去,是其劣也。昭八年“楚人執陳公子招,放之于越”,哀三年“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”,與此胥甲父等,皆甘心受罪、黜其官位,宥之以適遠方,是實放而書放也。襄二十九年傳稱:“齊公孫蠆、公孫灶放其大夫高止於北燕。”“書曰‘出奔’,罪高止也。高止好以事自為功,且專,故難及之。”彼罪高止,故實放而書奔也。然則文十四年傳稱“宋高哀不義宋公而出,遂來奔”。高哀無罪亦改放而書奔者。放者,緣遣者之意為義;奔者,指去國之人。立文據其所往之處,皆是從外來耳。高哀身來至魯,自魯而稱來奔,不書宋人之意,故不得言放。此乃外內之文異耳。叛者,以地適他稱叛,入魯則稱來奔,亦此之類也。

公會齊侯于平州。平州,齊地,在泰山牟縣西。○牟,亡侯反。

公子遂如齊。

六月,齊人取濟西田。魯以賂齊,齊人不用師徒,故曰取。

秋,邾子來朝。無傳。

楚子、鄭人侵陳、遂侵宋。晉趙盾帥師救陳。傳言救陳、宋。經無宋字,蓋闕。○盾,徒本反。

[疏]注“傳言”至“蓋闕”。

○正義曰:陳、宋俱被楚侵,明其并救二國,傳稱救陳、宋,而經無宋字,故設疑云“蓋闕”也。服虔云:趙盾既救陳而楚師侵宋,趙盾欲救宋而楚師解去。案經、傳皆言侵陳,遂侵宋。陳在宋南,是先侵陳,去陳乃侵宋也,若趙盾越宋而南救陳,猶及楚師,北回救宋,安得不及楚也?若言欲救宋而楚師解去,則救陳之時,楚師已向宋矣,何以書救陳也?蓋以陳既被侵,方始告晉,晉人起師救陳,楚又移師侵宋。晉師比至於鄭,楚師既已去矣,故諸國會于棐林,同共伐鄭。棐林,鄭地。明晉始至鄭,不得與楚相遇,故竟無戰事。言救陳、宋者,皆是致其意耳!

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曹伯會晉師于棐林,伐鄭。晉師救陳、宋,四國君往會之,共伐鄭也。不言會趙盾,取於兵會,非好會也。棐林,鄭地,熒陽宛陵縣東南有林鄉。○棐,芳尾反。好,呼報反。

[疏]“晉師”至“林鄉”。

○正義曰:晉本興師為救陳、宋,但楚師巳去,故四國之君往會晉師,與共伐鄭。言于棐林者,行會禮,然后伐。桓十五年,“公會宋公、衛侯、陳侯于袲,伐鄭”,亦行會禮,乃伐,與此同也。晉師趙盾為將,不言會趙盾而言晉師者,取於兵會,非好會。言所會,會其兵,非會其人,故稱師。案定八年,“公會晉師于瓦”,注云“卿不書,禮不敵公”。知此非為趙盾不敵公侯、稱師者,沈氏云:此會有宋公、陳侯等,猶成二年會于蜀,有蔡、許之君,故知此非為趙盾不得敵諸侯,但取於兵會,彼會于瓦唯有公,故知與此異耳。

冬,晉趙穿帥師侵崇。○崇,本亦作崈。

晉人、宋人伐鄭。

【傳】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子遂如齊逆女。尊君命也。(諸侯之卿,出入稱名氏,所以尊君命也。傳於此發者,與還文不同,故釋之。)

[疏]注“諸侯”至“釋之”。

○正義曰:氏者,位尊乃賜,是臣之寵號。具名氏,所以尊君命,言君命重,故貴臣行;行人貴,則君命尊也。諸侯之卿,出入稱名氏者,若宋華元、衛元咺之類是也。如魯卿公孫敖喪歸尚稱氏,明生歸亦然。其歸父意,如叔孫婼不稱氏者,名有所為,與常例不同也。會盟征伐具名氏者,皆是尊君命也。傳獨於此發者,為其與還文不同,故於此釋之。《釋例》曰:“昏禮雖奉時君之命,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故公子翚逆女,傳曰‘脩先君之好’;公子遂逆女,傳稱曰‘尊君命’,互發其義也。”

三月,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尊夫人也。遂不言公子,替其尊稱,所以成小君之尊也。公子,當時之寵號,非族也,故傳不言舍族。《釋例》論之備矣。○稱,尺證反。舍音舍。

[疏]注“遂不”至“備矣”。正義曰:公子亦是寵號,其事與族相似。魯臣有罪,則貶去其族,族去則非卿。今遂與夫人俱至,物無兩大,人不并尊。若從夫人者尊。則夫人卑矣故替其尊,稱令從夫人者,卑則夫人尊矣。《釋例》曰:“往必稱族,以示其重,還雖在涂,必舍族以替之,所以成小君之尊,是其義也。”成十四年,“叔孫僑如逆女”及以夫人至,其文與此正同。彼傳云:“稱族,尊君命;舍族,尊夫人。”此傳不言稱族、舍族者,《釋例》曰:“傳云:‘公子遂如齊逆女。尊君命也。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尊夫人也。’叔孫僑如逆女,則往曰稱族,還曰舍族。然則公子、公孫,系公之常言,非族也。”是言公子非族,故與彼異文。公子雖則非族,稱、舍亦與族同。故其言尊君命、尊夫人與彼亦不異也。所以異者,族必君賜乃稱之,公子、公孫系公之常言,不須待賜乃稱之耳。

夏,季文子如齊,納賂以請會。宣公篡立,未列於會,故以賂請之。○篡,初患反。

晉人討不用命者,放胥甲父于衛,胥甲,下軍佐,文十二年戰河曲,不肯薄秦於險。

[疏]注“胥甲”至“於險”。

○正義曰:案彼傳,胥甲與趙穿同罪,放胥甲而舍趙穿者,於時趙盾為政,穿見晉君之婿,或本罪輕於胥甲,故得無咎。

而立胥克。克,甲之子。先辛奔齊。辛,甲之屬大夫。

會于平州,以定公位。篡立者,諸侯既與之會,則不得復討。臣子殺之,與弒君同。故公與齊會而位定。○復,扶又反。

[疏]注“篡立”至“位定”。

○正義曰:春秋之世,王政不行,諸侯自相推戴,廢立不由天子。篡弒而立,則鄰國討之,若與之會,則序之於列,成其為君。諸侯既巳為會,則臣子不得復討。若其殺之,則與弒君罪同。宣公殺子惡而取國,常畏魯人討已,心不自安,納賂請會。故既與齊會,而公位乃定。成十五年戚之會,討曹成公,成公得列于會。后曹人請于晉曰:“先君無乃有罪乎?若有罪,則君列諸會矣。”是列會則位定也。

東門襄仲如齊拜成。謝得會也。

六月,齊人取濟西之田,為立公故,以賂齊也。濟西,故曹地。僖三十一年晉文以分魯。○為,于偽反。

宋人之弒昭公也,在文十六年。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宋,宋及晉平,宋文公受盟于晉。又會諸侯于扈,將為魯討齊,皆取賂而還。文十五年、十七年,二扈之盟,皆受賂。

[疏]注“文十”至“受賂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傳言“皆取賂而還”,必有二事,乃得稱皆,故指二扈之盟以充皆義。劉炫云:“案傳數晉罪,近發宋弒昭公前扈之盟,文所不及,何當虛指其事?言皆取賂,故謂宋及晉平,取宋賂,為魯討齊,取齊賂也。”案此言會諸侯于扈,文承“宋人之弒昭公”下,知非十七年會于扈,既取宋賂,又取齊賂,而稱皆,必為十七年、十五年二扈之盟者。案十七年會于扈,尋檢經、傳全無魯討齊之事,豈得違背經、傳妄指十七年乎?但宋弒昭公,其罪既大,故先言之;為魯討齊,其失小,故后言之。劉炫以傳文先后顛倒,又以會于扈為十七年之事,違背經、傳而規杜,非也。“取賂而還”,書本或云“取齊賂而還”。檢勘古本及杜注意,并無“齊”字。文十七年宋及晉平,唯受宋賂。十五年會扈,受齊賂耳。傳言皆者,皆齊、宋也。故知皆取齊賂者非也。

鄭穆公曰:“晉不足與也。”遂受盟于楚。陳共公之卒,楚人不禮焉。卒在文十三年。○共音恭。陳靈公受盟于晉。秋,楚子侵陳,遂侵宋。晉趙盾帥師救陳、宋。會于棐林,以伐鄭也。楚蒍賈救鄭,遇于北林。與晉師相遇。熒陽中牟縣西南有林亭,在鄭北。囚晉解揚,晉人乃還。解揚,晉大夫。○解音蟹。

晉欲求成於秦,趙穿曰:“我侵崇,秦急崇,必救之。崇,秦之與國。○秦急崇,絕句;本或作“崇急,秦必救之”,是后人改耳。

[疏]“秦急崇”。

○正義曰:崇是秦之與國,故秦人急於援崇。

吾以求成焉。”冬,趙穿侵崇,秦弗與成。

晉人伐鄭,以報北林之役。報囚解揚。於是晉侯侈,趙宣子為政,驟諫而不入,故不競於楚。競,強也。為明年鄭伐宋張本。○侈,昌氏反。又尸氏反。驟,仕救反。

【經】二年,春,王二月,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,戰于大棘。宋師敗績,獲宋華元。(得大夫,生死皆曰獲。例在昭二十三年。大棘在陳留襄邑縣南。)

[疏]“宋華”至“生帥師”。

○正義曰:此華元、歸生及哀二年趙鞅、罕達客主各言帥師者,皆是將尊師眾,故并具其文,或於“歸生”之下無“帥師”之字,脫耳。

○注“得大”至“縣南”。

○正義曰:此獲華元,生也。哀十一年“獲齊國書”,死也。以此知生死皆曰獲。昭二十三年傳云:“書曰‘胡子髡、沈子逞滅,獲陳夏齧’,君臣之辭也。”傳言“書曰”是仲尼變例也。

秦師伐晉。

夏,晉人、宋人、衛人、陳人侵鄭。鄭為楚伐宋,獲其大夫。晉趙盾興諸侯之師將為宋報恥,畏楚而還。失霸者之義,故貶稱人。○為鄭,于為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鄭為”至“稱人”。

○正義曰:諸經貶諸侯之卿稱人者,傳皆言其名氏。此傳唯稱趙盾及諸侯之師侵鄭,諸侯之將不言名氏,則實是微者,非貶之也。趙盾畏楚而還,故貶之稱人。《釋例》曰:“鄭受楚命伐宋,大敗宋師,獲其二卿。此晉之不競也。晉於是申命眾國,大起其眾,將以雪宋之恥,取威定霸。趙盾為政,而畏越椒之盛,不敢遂其所志,讬辭班師,失宋之心,孤諸侯之望,所以致貶也”。

秋,九月,乙丑,晉趙盾弒其君夷皋。靈公不君,而稱臣以弒者,以示良史之法,深責執政之臣,例在四年。○皋,古刀反。

[疏]注“靈公”至“四年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經書‘趙盾弒君’,而傳云‘靈公不君’,又以明於例,此弒宜稱君也。弒非趙盾,而經不變文者,以示良史之意,深責執政之臣。傳故特見仲尼曰:‘越竟乃免。’明盾亦應受罪也。”雖原其本心,而《春秋》不赦其罪,蓋為教之遠防。

冬,十月,乙亥,天王崩。無傳。

【傳】二年春,鄭公子歸生受命于楚伐宋,(受楚命也。○受命于楚,本或作命于楚。)宋華元、樂呂御之。二月壬子,戰于大棘,宋師敗績,囚華元。獲樂呂,(樂呂,司寇。獲不書,非元帥也。獲,生死通名。經言獲華元,故傳特護之曰囚,以明其生獲,故得見贖而還。○帥,所類反。贖,食欲反。)及甲車四百六十乘,俘二百五十人,馘百人。狂狡輅鄭人,鄭人入于井。(狂狡,宋大夫。輅,迎也。○乘,繩證反,下同。俘,芳夫反。馘,古獲反。馘百人或馘百者,人,衍字。狡,古卯反。輅,五嫁反。)倒戟而出之,獲狂狡。君子曰:“失禮違命,宜其為禽也。戎,昭果毅以聽之之謂禮,(聽,謂常存於耳,著於心,想聞其政令。○倒,丁老反。宜其為禽,一本作宜其禽也。毅,魚既反。著,直略反。)殺敵為果,致果為毅。易之,戮也。”(易,反易。)

[疏]“君子”至“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軍法以殺敵為上,將軍臨戰,必三令五申之。狂狡失即戎之禮,違元帥之命曲法以拯鄭人,宜其為禽也。昭,明也。兵戎之事,明此果毅以聽之之謂禮,能殺敵人是名為果,言能果敢以除賊。致此果敢乃名為毅,言能彊毅以立功。“易之,戮也”,反易此道,則合刑戮也。昭謂明曉此禮,致謂達之於敵。毅,彊也。能致用此意乃為彊人,言在軍對敵必須殺也。《尚書》成湯數桀之罪以誓眾云:“爾尚輔予一人,致天之罰,予其大賚汝。爾不從誓言,予則拏戮汝。”武王數紂之罪以誓眾云:“勖哉夫子!尚桓桓,如虎如貔,如熊如羆,于商郊。爾所不勖,其于爾躬有戮!”二王以至圣伐至惡,尚誓眾使多殺,是軍法務在多殺,殺敵乃為禮也。《公羊》善宋襄公“不鼓不成列”,以為文王之戰亦不過此。武王之戰既知不然,文王之戰豈當若是?審如《公羊》之言,文王未曉戰法,其不能身定天下,豈為此乎!

將戰,華元殺羊食士,其御羊斟不與。及戰,曰:“疇昔之羊,子為政;疇昔,猶前日也。○食音嗣。斟,之金反。不與音預。

[疏]注“疇昔猶前日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記·檀弓》云:孔子謂子貢曰:“吾疇昔之夜,夢坐奠於兩楹之間。”鄭玄云:“疇昔,猶前日也”。是相傳為然。

今日之事,我為政。”與入鄭師,故敗。君子謂羊斟“非人也,以其私憾,敗國殄民,憾,恨也。殄,盡也。○憾,本亦作感,戶暗反,注同。敗,必邁反,又如字。殄,大典反。於是刑孰大焉。《詩》所謂‘人之無良’者,《詩·小雅》。義取不良之人,相怨以亡。其羊斟之謂乎!殘民以逞”。

宋人以兵車百乘、文馬百駟畫馬為文四百匹。○逞,敕領反。

[疏]注“畫馬為文”。

○正義曰:謂文飾雕畫之,若朱其尾鬛之類也。

以贖華元于鄭。半入,華元逃歸,立于門外,告而入。告宋城門而后入,言不茍。見叔牂,曰:“子之馬然也?”叔牂,羊斟也。卑賤得先歸,華元見而慰之。○牂,子郎反。對曰:“非馬也,其人也。”叔牂知前言以顯,故不敢讓罪。既合而來奔。叔牂言畢,遂奔魯。合,猶答也。

[疏]“見叔”至“來奔”。

○正義曰:叔牂卑賤,故得先歸,華元見而安慰之曰:往奔入鄭軍者,子之馬,自然非子之罪。叔牂自知前言已顯,不敢隱諱,乃對元曰:“非馬也,其人也。”言是已為之。叔牂既答華元而即來奔魯耳。服虔載三說,皆以“子之馬然”為叔牂之語,“對曰”以不為華元之辭。賈逵云:叔牂,宋守門大夫,華元既見叔牂,牂謂華元曰:子見獲於鄭者,是由子之馬使然也。華元對曰:非馬自奔也,其人為之也。謂羊斟驅入鄭也。奔,走也。言宋人贖我之事既和合,而我即來奔耳。鄭玄云:叔牂即羊斟也,在先得歸,華元見叔牂,牂即誣之曰:奔入鄭軍者,子之馬然也,非我也。華元對曰:“非馬也,其人也。”言是女驅之耳!叔牂既與華元合語,而即來奔魯。又一說叔牂宋人,見宋以馬贖華元,謂元以贖得歸,謂元曰:子之得來,當以馬贖故然。華元曰:“非馬也,其人也”。言已不由馬贖,自以人事來耳!贖事既合,而我即來奔。杜以傳文見叔牂而即言曰,則曰下皆當為華元之語,不得為叔牂之辭。且以華元與賤人交語而稱“對曰”,謂歸國而“來奔”,皆於文不順。又羊斟與叔牂當是名字相配,故不從三家而別為之說,采鄭氏來奔為奔魯耳。合是聚合言語,故云“合猶答也”。

宋城,華元為植,巡功。植,將主也。○植,直吏反,注同。將,子匠反。

[疏]注“植將主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馬》:“大役屬其植。”鄭司農云:“植謂部曲將吏。”故“宋城,華元為植,巡功”,是植謂將領主帥監作者也。巡功,謂巡城檢作功也。

城者謳曰:“睅其目,皤其腹,棄甲而復。睅,出目。皤,大腹。棄甲,謂亡師。○謳,烏侯反。睅,戶板反;《說文》、《字林》云,大目也;蘇林云,寢視不安貌;孟康云,猶分然也。皤,步何反。

[疏]注“睅出目,皤大腹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“睅,大目也。”目大則出見,故云出目也。皤是腹之狀,腹以大為異,故為大腹也。

于思于思,棄甲復來。”于思,多鬢之貌。○于思,如字,又西才反,多須貌;賈逵云,白頭貌。復,扶又反。來,力知反,又如字,以協上韻。須,脩于反,字又作鬢。

[疏]注“于思,多鬢之貌”。

○正義曰:賈逵以為白頭貌。成十五年華元為右師,距此三十二年,計未得頭白,故杜以為多鬢貌,亦是以意言之耳。

使其驂乘謂之曰:“牛則有皮,犀兕尚多,棄甲則那?”那,猶何也。○驂,七南反。犀音西。兕,徐履反。那,乃多反。

[疏]“犀兕尚多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獸》云:“犀,似豕。”郭璞曰:“形似水牛,豬頭,大腹,痺腳。腳有三蹄,黑色。三角:一在頂上,一在額上,一在鼻上。鼻上者,食角也。小而不橢,好食棘。亦有一角者。劉歆期《交州記》曰:‘犀出九德,毛似豕,蹄有甲,頭似馬。’吳錄《地理志》云:‘武陵沅南縣以南皆有犀。’”《釋獸》云:“兕,似牛”。郭璞云:“一角,青色,重千斤。”《說文》云:“兕如野牛,青毛,其皮堅厚,可制鎧。”《交州記》曰:“兕出九德,有一角,角長三尺馀,形如馬鞭柄。”遍檢書傳,犀、兕二獸并出南方,非宋所有。假令波及宋國,必不能多。言“尚多”者,茍以答謳者耳。

役人曰:“從其有皮,丹漆若何?”華元曰:“去之!夫其口眾我寡。”傳言華元不吝其咎,寬而容眾。○漆音七。吝,力刃反。咎,其九反。

秦師伐晉,以報崇也,伐崇在元年。遂圍焦。焦,晉河外邑。夏,晉趙盾救焦,遂自陰地,及諸侯之師侵鄭,陰地,晉河南山北,自上洛以東至陸渾。○渾,戶昏反。以報大棘之役。楚斗椒救鄭,曰:“能欲諸侯,而惡其難乎?”遂次于鄭,以待晉師。趙盾曰:“彼宗競于楚,殆將斃矣。競,強也。斗椒,若敖之族,自子文以來,世為令尹。○惡,烏路反。難,乃旦反。斃,婢世反。姑益其疾。”乃去之。欲示弱以驕之。傳言趙盾所以稱人,且為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。

晉靈公不君:失君道也,以明於例應稱國以弒。○弒,申志反。厚斂以彫墻;彫,畫也。○斂,力驗反。彫,本亦作雕。墻,在良反。從臺上彈人,而觀其辟丸也;宰夫胹熊蹯不熟,殺之,寘諸畚,使婦人載以過朝。畚,以草索為之,筥屬。○彈,徒丹反。胹音而,煮也。蹯,扶元反。置,之豉反。畚音本,草器也。索,素各反。筥,九呂反。

[疏]“宰夫胹熊蹯”。

○正義曰:字書“過熟曰胹”。命此宰夫胹熊蹯,其蹯不至於熟,以其違命,故殺之。

○注“畚以”至“筥屬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挈壺氏“挈畚以令軍糧。”鄭眾云:縣畚于廩假之處,畚,所以盛糧之器,故以畚表廩。《說文》云:“畚,蒲器,可以盛糧。”《韓詩外傳》云:“鮑焦挈畚采蔬,遇子貢於道。”是畚可以盛糧盛菜,以草索為之,今人猶有此器,形制似筥,故為筥屬。過朝以示人,令眾懼己。

趙盾、士季見其手,問其故,而患之。將諫,士季曰:“諫而不入,則莫之繼也。會請先,不入,則子繼之。”三進,及溜,而后視之,士季,隨會也。三進三伏,公不省而又前也。公知欲諫,故佯不視。○其手,一本作首。溜,力救反。屋霤也。

[疏]“將諫”至“繼之”。

○正義曰:言二人將欲相隨入諫。士季謂盾曰:子是尊卿,今與子俱諫而不入,則莫之能繼續為諫。會是卑卿,請先往諫,不入則子繼之。○“三進及溜”。

○正義曰:溜,謂檐下水溜之處。入門伏而不省,起而更進,三進而及於君之屋溜。言迫於公之前也。

曰:“吾知所過矣,將改之。”稽首而對曰:“人誰無過,過而能改,善莫大焉。《詩》曰:‘靡不有初,鮮克有終。’《詩·大雅》也。○鮮,息淺反,少也,下同。夫如是,則能補過者鮮矣。君能有終,則社稷之固也,豈惟群臣賴之。又曰:‘袞職有闕,惟仲山甫補之’,能補過也。《詩·大雅》也。袞,君之上服。闕,過也。言服袞者有過,則仲山甫能補之。○袞,古本反。君能補過,袞不廢矣。”常服袞也。猶不改。宣子驟諫,公患之,使鉏麑賊之。鉏麑,晉力士。○鉏,仕俱反。麑音迷,一音五兮反。晨往,寢門辟矣,盛服將朝。尚早,坐而假寐。不解衣冠而睡。○辟,婢亦反。盛,音成,本或作成。睡,垂偽反。麑退,嘆而言曰:“不忘恭敬,民之主也。賊民之主,不忠;棄君之命,不信。有一於此,不如死也。”觸槐而死。槐,趙盾庭樹。○槐音懷,又音回。

秋,九月,晉侯飲趙盾酒,伏甲,將攻之。其右提彌明知之,右,車右。○飲,於鴆反。提,本又作祗,上支反。彌,面皮反。趨登,曰:“臣侍君宴,過三爵,非禮也。”遂扶以下。公嗾夫獒焉,明搏而殺之。獒,猛犬也。○遂扶,舊本皆扶,房孚反;服虔注作跣,先典反,云“徒跣也”。今杜注本往往有跣者,嗾,素口反;《說文》云,使犬也;服本作<口取>。夫音扶。獒,五羔反;《尚書傳》云,大犬也;《爾雅》云,狗四尺為獒;《說文》云,犬知人心可使者。搏,音博。

[疏]“趨登”至“非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此言飲趙盾酒,是小飲酒耳,非正燕禮。燕禮:獻酬之后,方脫屨升堂,行無筭爵,非止三爵而已。其侍君小飲則三爵而退。《玉藻》云:“君子之飲酒也,受一爵而色灑如也,二爵而言言斯,禮已三爵而油油以退。”鄭玄云:“禮飲過三爵則敬殺,可以去矣。”是三爵禮訖,自當退也。提彌明言此之時,未必已過三爵,假此辭以悟趙盾耳。○“遂扶”至“獒焉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本扶作跣。注云:趙盾徒跣而下走。禮,脫屨而升堂,降階乃納屨,堂上無屨,跣則是常,何須云遂跣而下?且遂者,因上生下之言。提彌明言訖而遂,不得為趙盾遂也。杜本作扶,言扶盾下階也。服虔云:嗾,<口取>也。夫,語辭。獒,犬名。公乃<口族>夫獒,使之噬盾也。《釋畜》云:“狗四尺為獒。”是大犬之名,以其使之噬盾,故云:“獒,猛犬也。”

盾曰:“棄人用犬,雖猛何為!”責公不養士,而更以犬為已用。斗且出,提彌明死之。初,宣子田於首山,舍于翳桑,田,獵也。翳桑,桑之多蔭翳者,首山在河東蒲坂縣東南。○翳,於計反。蔭音陰,又於鴆反。見靈輒餓,問其病。靈輒,晉人。曰:“不食三日矣。”食之,舍其半。問之。曰:“宦三年矣,宦,學也。○食之音嗣,下同。舍其音舍。

[疏]注“宦,學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曲禮》云“宦學事師”,則二者俱是學也。但宦者學仕宦,學者尋經藝,以此為異耳。

未知母之存否,今近焉,去家近。請以遺之。”使盡之,而為之簞食與肉,簞,笥也。○遺,唯季反,下注同。簞音丹。笥,思嗣反。

[疏]注“簞,笥也”。

○正義曰:鄭玄《曲禮》注云:“圓曰簞,方曰笥。”然則俱是竹器,方圓異名耳,故以簞為笥。鄭玄《論語》注亦云“簞,笥也”。

置諸橐以與之。既而與為公介,靈輒為公甲士。○橐,他洛反。而與音預。公介音界。倒戟以御公徒而免之。問何故。對曰:“翳桑之餓人也。”問其名居,問所居。不告而退,不望報也。遂自亡也。輒亦去。乙丑,趙穿攻靈公於桃園。穿,趙盾之從父昆弟子。乙丑,九月二十七日。○攻,如字;本或作弒。

[疏]注“穿趙”至“弟子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“趙衰,趙夙之弟”。《世族譜》,盾是衰子,穿是夙孫,是穿為盾之從父昆弟之子也。《世本》:“夙為衰祖,穿為夙之曾孫。”《世本》轉寫多誤,其本未必然也。

宣子未出山而復。晉竟之山也。盾出奔,聞公弒而還。○竟音境,下文注同。弒,申志反。大史書曰“趙盾弒其君”,以示於朝。宣子曰:“不然。”對曰:“子為正卿,亡不越竟,反不討賊,非子而誰?”宣子曰:“烏呼!《詩》曰:‘我之懷矣,自詒伊慼。’其我之謂矣。”逸《詩》也。言人多所懷戀,則自遺憂。○大音泰。孔子曰:“董狐,古之良史也,書法不隱。不隱盾之罪。○趙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為法受惡。善其為法受屈。○為,于偽反,注同。惜也,越竟乃免。”越竟,則君臣之義絕,可以不討賊。

[疏]注“越竟”至“討賊”。

○正義曰:哀八年傳公山不狃云:“君子違,不適讎國,未臣而有伐之,奔命焉,死之可也。”注云“未臣所適之國,則可還奔命,死其難”。如彼傳文,雖則出奔,臣義未絕,此注云“越竟,則君臣之義絕”者,以仲尼云“越竟乃免”,出竟則免責,明其義已絕也。襄三十年“鄭人殺良霄”,傳曰:“不稱大夫,言自外入也”。去國不稱大夫,是為義絕之驗,旦受君之命,乃得為臣,今君欲殺已,逃奔他國,君之於臣既已絕矣,臣之於君能無絕乎?董狐云“子為正卿,反不討賊”,明其威足討賊,卿位猶在,故責之耳。我以君寵得為國卿,仗君之威,故群下用命,亦既失位出奔,國人不復畏我,國內自有賊亂,非我所能禁之。故越竟得免,由義絕故也。不狃之言,謂已以他故出奔,非是君欲殺已,閔其宗國,宜還救之。昭二十一年,宋公子城以晉師救宋,是其事也。襄二十七年傳曰:“崔氏之亂,申鮮虞來奔,仆賃於野,以喪莊公。”彼是公之寵臣,去國而行君服,豈復責無罪而將見殺、逃竄而行免死者,皆令反服君乎?《禮·檀弓》曰:“穆公問於子思曰:‘為舊君反服,古與?’子思曰:‘古之君子,進人以禮,退人以禮,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。今之君子,進人若將加諸膝,退人若將隊諸淵,無為戎首,不亦善乎?又何反服之禮之有?’”是言去國雖同,本情有異,不可以一概論也。

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。黑臀,晉文公子。○臀,徒門反。

[疏]注“黑臀,晉文公子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語》單襄公云:“吾聞成公之生也,其母夢神規其臀以黑,曰“使有晉國’,故命之曰‘黑臀’。”《晉世家》:“成公者,文公少子,其母周女也。”

壬申,朝于武宮。壬申,十月五日。既有日而無月,冬又在壬申下,明傳文無較例。○較音角。

初,麗姬之亂,詛無畜群公子,詛,盟誓。○麗,力知反。詛,側慮反。

[疏]“初麗”至“公子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麗姬與獻公及諸大夫詛無畜群公子,欲令其二子專國。杜雖不注,義似不然。若麗姬身為此詛,姬死即應復常,何得比至於今?國無公族,豈復文襄之霸,遂踵麗姬法乎?蓋為奚齊、卓子以庶篡適,晉國創其為亂,不用復畜公子。案檢傳文及《國語》,文公之子雍在秦,樂在陳,黑臀在周,襄公之孫談在周,則是晉之公子悉皆出在他國,是其因行而不改,成公今始革之。故傳本其初也,則是國內因麗姬之亂,乃設此詛,非麗姬自為詛也。若麗姬為詛,不須言麗姬之亂,以言之亂,知其創麗姬也。自此之后,雖立公族而顯者亦少,唯有悼公之弟揚干,悼公之子慭,二人名見於傳。昭十八年,鄭人救火,“子產辭晉公子、公孫於東門”。以外更無其人,良由逼於六卿,不被任用故耳。

自是晉無公族。無公子,故廢公族之官。

[疏]注“無公”至“之官”。

○正義曰:不畜群公子,故無公族。是公族之官,掌教公之子弟也。下注云:“馀子,適子之母弟,亦治馀子之政。”子屬馀子之官,則適子屬公族之官也。孔晁注《國語》云:“公族大夫掌公族及卿大夫子弟之官。”是卿之適子屬公族也。《晉語》云:欒伯請公族,悼公曰:“荀家惇惠,荀會文敏,黡也果敢,無忌慎靖,使茲四人者為之。膏粱之性難正也,故使惇惠者教之,文敏者道之,果敢者諗之,慎靖者脩之。”使茲四人者為公族大夫,是公族主教誨也。

及成公即位,乃宦卿之適子而為之田,以為公族。宦,仕也。為置田邑以為公族大夫。○適,本又作嫡,丁歷反,下注同。為置,于偽反。又宦其馀子,亦為馀子;馀子,嫡子之母弟也,亦治馀子之政。

[疏]注“馀子”至“之政”。

○正義曰:下庶子為妾子,知馀子則是適子之母弟也。言亦為馀子,則知馀子之官,亦治馀子之政,今主教卿大夫適妻之次子也。下云“庶子為公行”,掌率公之戎車,則公行不教庶子。然則卿大夫之妾子,亦是馀子之官教之矣。

其庶子為公行。庶子,妾子也,掌率公戎行。○行,戶郎反,注及下同。

[疏]注“庶子”至“戎行”。

○正義曰:下句趙盾自以為庶,為旄車之族,則旄車之族即公行也。掌車而謂之公行,知其掌率公戎車之行列也。

晉於是有公族、馀子、公行。皆官名。

[疏]“晉於”至“公行”。

○正義曰:此晉有公族、馀子、公行。《詩·魏風》有公族、公路、公行,其公族、公行既同,公路似此馀子。但馀子不主路車,公路非馀子也,當與公行為一,以其主君路車謂之公路,主車行列謂之公行,其實正是一官,詩人變文以韻句耳。《周禮》無此三官之名。《夏官》有“諸子”,下大夫二人,掌國子之倅,事與公族同也。《春官》有“巾車”,下大夫二人,掌王之五路,事與公行同也。無馀子同者,天子諸侯禮異耳。

趙盾請以括為公族,括,趙盾異母弟,趙姬之中子屏季也。○括,古活反。中,如字,又丁仲反。屏,步丁反。曰:“君姬氏之愛子也。趙姬,文公女、成公姊也。微君姬氏,則臣狄人也。”公許之。盾,狄外孫也。姬氏逆之以為適,事見僖二十四年。○見,賢遍反。冬,趙盾為旄車之族,旄車,公行之官。盾本卿適,其子當為公族,辟屏季故,更掌旄車。○旄音毛,一本作軞。

[疏]注“旄車”至“旄車”。

○正義曰:主公車行列謂之公行,車皆建旄,謂之旄車之族。《詩》云:“孑孑干旄。”又曰:“建旐設旄。”是公車必建旄也。《周禮》主車之官謂之巾車。巾者,衣也,主衣飾之車。謂之巾車。此掌建旄之車,謂之旄車之族。盾本卿之適子,其子世承正適,當為公族。使辟屏季,故更為旄車之族,自以身為妾子,故使其子為妾子之官。知非盾身自為旄車之族,而云使其子者,旄車之族,賤官耳。盾身既為正卿,無容退掌賤職。六年經稱“晉趙盾、衛孫免侵陳”。仍書於經,非身退位,故知使其子耳。原同長而使趙括者,沈氏云:以其君姬氏之愛子,故使之,非正適也。

使屏季以其故族為公族大夫。盾以其故官屬與屏季,使為衰之適。○衰,初危反。

[疏]注“盾以”至“之適”。

○正義曰:族即屬也。故官屬者,父時舊官屬也。將父時官屬盡與屏季,使季為衰之正適也。盾之此意,欲令身死之后,使屏季承其父,后為趙氏宗主。但晉人以盾之忠,更使其子朔承盾后耳。

【經】三年,春,王正月,郊牛之口傷,改卜牛。牛死,乃不郊。(牛不稱牲,未卜日。猶三望。)

葬匡王。無傳。四月而葬,速。

楚子伐陸渾之戎。

夏,楚人侵鄭。

秋,赤狄侵齊。無傳。

宋師圍曹。

冬,十月,丙戌,鄭伯蘭卒。再與文同盟。

[疏]注“再與文同盟”。

○正義曰:蘭以僖三十三年即位,文二年盟于垂隴,七年于扈,十四年干新城,魯、鄭俱在,當言三同盟,而云再者,以扈之盟,經文不序諸侯,故不數。劉炫規之,非也。

葬鄭穆公。無傳。

【傳】三年,春,不郊,而望,皆非禮也。(言牛雖傷死,當更改卜,取其吉者,郊不可廢也。前年冬,天王崩,未葬而郊者,不以王事廢天事。《禮記·曾子問》:“天子崩未殯,五祀不行,既殯而祭。”自啟至于反哭,五祀之祭不行,巳葬而祭。)

[疏]注“言牛”至“而祭”。

○正義曰:案經,牛死在正月,郊當用三月,其間足得養牛。牛雖一傷一死,當更改卜取其吉者,郊天之禮不可廢也。牛死而遂不郊,故為非禮也。不郊非禮,則於禮得郊禮,諸侯為天子斬衰,天王崩未葬,而得郊者,不以王事廢天事也。引《曾子問》者,舉動輕以明重也。初死以至於殯,啟殯以至反哭,於此之間,五祀之祭不行耳。既殯之后,啟殯以前,五祀之祭猶尚不廢,郊天必不廢矣。故鄭注云“郊社亦然”。《王制》云:“喪三年不祭,唯祭天地社稷,為越紼而行事。”鄭玄云:“不敢以卑廢尊。”紼輴車索,禮天子殯於西序,欑輴車而涂之系紼,以備火災。言越紼而行事,是在殯得祭也。案《曾子問》:“既殯而祭,其祭也。尸入,三飯不侑,酳不酢而已矣。”謂尸唯三飯,祝不侑,勸其食。食罷,主人酌酒酳尸,尸不酢主人。《曾子問》又云:“巳葬而祭,祝畢獻而已。”謂尸飯而侑,勸訖,酳尸,尸酢主人。酢訖,又布祝席,祝坐,主人酌酒以獻祝,獻畢而止。故鄭注云“既葬彌吉,畢獻祝而后止”是也。鄭又注彼云“天子七祀,言五者,關中言之。”案《禮記·祭法》云:王為群姓立七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國門,曰國行,曰泰厲,曰尸,曰灶。王自為立七祀。諸侯為國立五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國門,曰國行,曰公厲。諸侯自為立五祀。大夫立三祀:曰族厲,曰門,曰行。適士立二祀:曰門,曰行。庶士、庶人立一祀,或立戶,或立灶。是其義也。

望,郊之屬也。不郊,亦無望可也。已有例在僖三十一年。復發傳者,嫌牛死與卜不從異。○復,扶又反。

晉侯伐鄭,及郔。鄭及晉平,士會入盟。郔,鄭地。為夏楚侵鄭傳。○郔音延。

楚子伐陸渾之戎,遂至於雒,觀兵于周疆。雒水出上雒冢領山,至河南鞏縣入河。○疆,居良反。定王使王孫滿勞楚子。王孫滿,周大夫。○勞,力報反。楚子問鼎之大小、輕重焉。示欲逼周取天下。對曰:“在德不在鼎。昔夏之方有德也,禹之世。○夏,戶雅反。遠方圖物,圖畫山川奇異之物而獻之。貢金九牧,使九州之牧貢金。鑄鼎象物,象所圖物,著之於鼎。○鑄,之樹反。著,張慮反;舊直略反。百物而為之備,使民知神、奸。圖鬼神百物之形,使民逆備之。故民入川澤、山林,不逢不若。若,順也。螭魅罔兩,螭,山神,獸形。魅,怪物。罔兩,水神。○螭,敕知反。魅,亡備反,本又作鬽。罔,亡丈反。兩,本又作<蟲兩>,音同。《說文》云:罔兩,山川之精物也。

[疏]注“螭山”至“水神”。

○正義曰:螭,山神,獸形。魅,怪物。先儒相傳為然。《魯語》仲尼云:“木石之怪夔、罔兩,水之怪龍、罔象”,則罔兩是木石之神。杜以為水神者,《魯語》賈逵注云:岡兩、罔象,言有夔、龍之形而無實體。然則罔兩、罔象皆是虛無,當總彼之意,非神名也。上句言山林、川澤,則螭魅罔兩四神。文十八年注“螭魅,山林異氣所生”。螭魅既為山林之神,則罔兩宜為川澤之神,故以為水神也。

莫能逢之,逢,遇也。用能協于上下,以承天休。民無災害,則上下和而受天祐。○休,許虬反,下同。祐音右。桀有昏德,鼎遷于商,載祀六百。載、祀,皆年。○載、祀。《爾雅》云:商曰祀,唐、虞曰載,周曰年,夏曰歲。

[疏]注“載祀皆年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天》云:“唐虞曰載,商曰祀,周曰年。”孫炎云:“載,取物終更始。祀,時祭祀一訖。年,取年穀一熟。”是載、祀皆年之別名,複言之耳。《律歷志》云:“商三十一王,六百二十九年。”

商紂暴虐,鼎遷于周。德之休明,雖小,重也。不可遷。○紂,直九反。其奸回昏亂,雖大,輕也。言可移。天祚明德,有所厎止。底,致也。○祚,才故反。厎音旨。成王定鼎于郟鄏,郟鄏,今河南也。武王遷之,成王定之。○郟,古洽反。鄏音辱。卜世三十,卜年七百,天所命也。周德雖衰,天命未改。鼎之輕重,未可問也。”

[疏]“卜世”至“七百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律歷志》云:周三十六王八百六十七年。過卜數也。

夏,楚人侵鄭,鄭即晉故也。

宋文公即位三年,殺母弟須及昭公子,武氏之謀也。武氏謀奉母弟須及昭公子以作亂,事在文十八年。使戴、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,盡逐武、穆之族武穆之族以曹師伐宋。秋,宋師圍曹,報武氏之亂也。

冬,鄭穆公卒。初,鄭文公有賤妾曰燕姞,姞,南燕姓。○姞,其乙反,又其吉反。夢天使與巳蘭,蘭,香草。

[疏]“夢天使與巳蘭”。

○正義曰:夢言天者,皆非天也。此既言天使與巳蘭,即云“余為伯鯈”,鯈即非天也。伯鯈不得自稱為天,天不得變為伯鯈,明是夢者恍惚之言耳。成五年,晉趙嬰“夢天使謂已:‘祭余,余福女’。”上天之神,丘明正直,寧當就淫亂之人降福以求食乎?昭四年叔孫穆子“夢天壓已,弗勝”,號豎牛助而勝之。若是上天之神,寧當與豎牛爭力而不勝也!明皆恍惚之言,或別有邪神,夢者不識而妄稱天耳。

曰:“余為伯鯈。余,而祖也。伯儵,南燕祖。○儵,直留反。以是為而子。以蘭為女子名。○女音汝。以蘭有國香,人服媚之如是。”媚,愛也。欲令人愛之如蘭。○媚,亡冀反。令,力呈反。既而文公見之,與之蘭而御之。辭曰:“妾不才,幸而有子。將不信,敢徵蘭乎?”懼將不見信,故欲計所賜蘭,為懷子月數。公曰:“諾。”生穆公,名之曰蘭。文公報鄭子之妃曰陳媯,鄭子,文公叔父子儀也。漢律:淫季父之妻曰報。○媯,九危反。生子華、子臧。子臧得罪而出。出奔宋。○臧,作郎反。誘子華而殺之南里,在僖十六年。南里,鄭地。使盜殺子臧於陳、宋之間。在僖二十四年。又娶于江,生公子士。朝于楚,楚人酖之,及葉而死。葉,楚地,今南陽葉縣。○酖,直蔭反。葉,式涉反。

[疏]“朝于楚”。

○正義曰:諸侯大子攝行父事稱朝。此公子士非大子亦稱朝者,以大子稱朝,故傳亦通言之,其實合稱聘耳。

又娶于蘇,生子瑕、子俞彌。俞彌早卒。洩駕惡瑕,文公亦惡之,故不立也。洩駕,鄭大夫。○俞音愉。惡,烏路反,下同。公逐群公子,公子蘭奔晉,從晉文公伐鄭。在僖三十年。○從,如字,又才用反。石癸曰:“吾聞姬、姞耦,其子孫必蕃。姞姓宜為姬配耦。○癸,居揆反。蕃音煩,下同。姞,吉人也,后稷之元妃也。姞姓之女為后稷妃,周是以興,故曰吉人。今公子蘭,姞甥也,天或啟之,必將為君,其后必蕃。先納之,可以亢寵。”亢,極也。○亢,苦浪反。與孔將鉏、侯宣多納之,盟于大宮而立之,大宮,鄭祖廟。○鉏,仕俱反。大音泰,注同。以與晉平。穆公有疾,曰:“蘭死,吾其死乎!吾所以生也。”刈蘭而卒。傳言穆氏所以大興於鄭,天所啟也。○刈,魚廢反。

【經】四年,春,王正月,公及齊侯平莒及郯。莒人不肯。公伐莒,取向。(莒、郯二國相怨,故公與齊侯共平之。向,莒邑。東海承縣東南有向城。遠,疑也。○郯音談。向,舒亮反。承,韋昭:之饒反;一作丞,又音拯。)

秦伯稻卒。無傳。未同盟。○稻,徒老反。

夏,六月,乙酉,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。傳例曰:稱臣,臣之罪也。子公實弒而書子家罪,其權不足也。

赤狄侵齊。無傳。

秋,公如齊。公至自齊。無傳。告于廟,例在桓二年。

冬,楚子伐鄭。

【傳】四年春,公及齊侯平莒及郯,莒人不肯。公伐莒,取向,非禮也。平國以禮,不以亂。伐而不治,亂也。(責公不先以禮治之而用伐。○不治,直吏反。)以亂平亂,何治之有?無治,何以行禮?

楚人獻黿於鄭靈公。穆公大子夷也。○黿音元。公子宋與子家將見。宋,子公也。子家,歸生。○見,賢遍反。子公之食指動,第二指也。

[疏]“第二指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大射禮》云:“右巨指釣弦。”鄭玄云:“右巨指,右手大擘”也。又曰:“設決朱極三。”鄭玄云:“極,猶放也。所以韜指,利放弦也,以朱韋為之。三者,食指、將指、無名指。小指短不用。”然則手之五指之名,曰巨指,食指,將指,無名指,小指也,定十四年傳:“關閭傷將指,取其一屨。”注云:“其足大指見斬,遂失屨。”謂大指為將指者,將者,言其將領諸指也。足之用力,大指為多;手之取物,中指最長。故足以大指為將指,手以中指為將指。其食指者,食所偏用。服虔云:俗所謂啑鹽指也。

以示子家,曰:“他日我如此,必嘗異味。”及入,宰夫將解黿,相視而笑。公問之,問所笑。○解,如字,一音蟹。

[疏]“黿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“黿,大鱉也”。《玄中要記》曰:干歲之黿能與人語。

子家以告。及食大夫黿,召子公而弗與也。欲使指動無效。○食音嗣。子公怒,染指於鼎,嘗之而出。公怒,欲殺子公。子公與子家謀先。先公為難。○染,如琰反。先,悉薦反。難,乃旦反。子家曰:“畜老,猶憚殺之,六畜。○畜,許又反,注同;王:許六反。憚,徒旦反,難也。而況君乎?”反譖子家。子家懼而從之。譖子家於公。夏,弒靈公。書曰“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”。權不足也。子家權不足以御亂,懼譖而從弒君,故書以首惡。○御,魚呂反。君子曰:“仁而不武,無能達也”。初稱畜老,仁也。不討子公,是不武也。故不能自通於仁道而陷弒君之罪。“凡弒君,稱君,君無道也;稱臣,臣之罪也。”稱君,謂唯書君名而稱國以弒,言眾所共絕也。稱臣者,謂書弒者之名以示來世,終為不義。改殺稱弒,辟其惡名,取有漸也。書弒之義,《釋例》論之備矣。

[疏]“凡弒”至“之罪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:趙宣子曰“大者天地,其次君臣”,則君臣之交,猶父子也,君無可弒之理,而云“弒君,稱君,君無道”者,弒君之人固為大罪,欲見君之無道,罪亦合弒,所以懲創將來之君,兩見其義,非赦弒君之人,以弒之為無罪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天生民而樹之君,使司牧之,群物所以系命。故戴之如天,親之如父母,仰之如日月,事之如神明。其或受雪霜之嚴,雷電之威,則奉身歸命,有死無貳。故傳曰:‘君,天也,天可逃乎?’此人臣所執之常也。然本無父子自然之恩,末無家人習玩之愛,高下之隔縣殊,壅塞之否萬端,是以居上者,降心以察下,表誠以感之,然后能相親也。若亢高自肆,群下絕望,情義圯隔,是謂路人,非君臣也。人心茍離,則位號雖有,無以自固。故傳例曰:‘幾弒君,稱君,君無道;稱臣,臣之罪。’稱君者唯書君名,而稱國、稱人以弒,言眾之所共絕也。稱臣者,謂書弒者之名,以垂來世,終為不義,而不可赦也。然君雖不君,臣不可以不臣,故宋昭之惡,罪及國人,晉荀林父討宋曰:‘何故弒君?’猶立文公而還。深見貶削。懷諸賊亂以為心者,固不容於誅也。若鄭之歸生,齊之陳乞,楚之公子比,雖本無其心,《春秋》之義,亦同大罪。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。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,得與諸侯會者,則以成君書之,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。若未得接於諸侯,則不稱爵。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,蔡人殺陳佗,齊人殺無知,衛人殺州吁,公子瑕之屬是也。諸侯篡立,雖以會諸侯為正,此列國之制也。至於國內,策名委質,即君臣之分已定,故殺不成君者,亦與成君同義。傳曰:‘會于平州,以定公位。’又云:‘若有罪,則君列諸會矣。’此以會為斷也。”經書“趙盾弒君”,而傳云“靈公不君”,又以明於例此弒宜稱君也。弒非趙盾而經不變文者,以示良史之意,深責執政之臣。傳特見仲尼曰“越竟乃免”,明盾亦應受罪也。醫不三世,不服其藥,古之慎戒也。人子之孝,當盡心嘗禱而已,藥物之齊,非所習也。許止身為國嗣,國非無醫,而輕果進藥,故罪同於弒。二者雖原其本心,而《春秋》不赦,蓋為教之遠防也。楚靈無道於民,於例當稱國以弒,公子比首兵自立,楚眾散歸,而靈王縊死,故以比為弒王也。比既得國,國人驚亂,棄疾從而扇之,比懼自殺,皆棄疾之由。故書公子棄疾殺公子比也。《左氏》義例止此而已,其馀小異,皆從赴也。劉、賈、許、潁以為君惡及國朝,則稱國以弒君;惡及國人,則稱人以弒。案傳鄭靈、宋昭,經文異而例同,故重發以同之。子弒其父,又嫌異於他臣,亦重明其不異。既不碎別國之與人,而傳云:“莒紀公多行無禮於國,大子仆因國人以弒之。”經但稱國不稱人,知國之與人,雖言別而事一也。杜言小異。從赴者,宋之蒙澤,楚之乾谿,俱是國內,而弒捷不書蒙澤。齊商人、衛州吁俱是公子,而州吁不稱公子,諸如此類,所有不同,皆從赴也。此弒君之例,有君罪、臣罪之異。而諸侯出奔,皆不書逐君之人以罪臣者,以君之見弒,未必皆為無道,故立臣罪之文,以見君有無罪死者。國君而被臣逐,悉是不能固位,其罪皆在於君。故杜諸侯出奔,例云諸侯奔者,皆迫逐而茍免,非自出也。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,以自奔為文者,責其不能自安自固,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。蔡侯、宋雖無罪,據其失位出奔,亦其咎也。是說逐君無罪臣之文意也。

鄭人立子良。穆公庶子。辭曰:“以賢,則去疾不足;去疾,子良名。○去,起呂反,下皆同。以順,則公子堅長。”乃立襄公。襄公,堅也。○長,丁丈反。襄公將去穆氏,逐群兄弟。而舍子良。以其讓己。○舍音赦,下同。子良不可,曰:“穆氏宜存,則固原也。若將亡之,則亦皆亡,去疾何為?”何為獨留。乃舍之,皆為大夫。

初,楚司馬子良生子越椒。子文曰:“必殺之!子文,子良之兄。是子也,熊虎之狀而豺狼之聲;弗殺,必滅若敖氏矣。諺曰:‘狼子野心。’是乃狼也,其可畜乎?”子良不可。子文以為大慼。及將死,聚其族曰:“椒也知政,乃速行矣,無及於難。”且泣曰:“鬼猶求食,若敖氏之鬼不其餒而!”而,語助,言必餒。○難,乃旦反。餒,奴罪反,餓也。及令尹子文卒,斗般為令尹,般,子文之子子揚。○般音班。子越為司馬。蒍賈為工正,譖子揚而殺之,子越為令尹,巳為司馬。賈為椒譖子揚而巳得椒處。○蒍,于委反。賈為,于偽反。處,昌慮反。子越又惡之,惡賈。○惡,烏路反,注同。乃以若敖氏之族,圄伯嬴於轑陽而殺之,圄,囚也。伯嬴,蒍賈也。轑陽,楚邑。○圄,魚呂反。嬴音盈。轑音遼。遂處烝野,將攻王。王以三王之子為質焉,弗受。烝野,楚邑。三王:文、成、穆。○烝,之承反。質音致。師于漳澨。漳澨,漳水邊。○漳音章。澨,市制反。

[疏]注“漳澨漳水邊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云:“漳水出新城沶鄉縣,南至荊山,東南經襄陽南郡當陽縣,入沮。”《爾雅》水邊之名,唯有厓、涘、岸、滸,無以澨為水邊者。但此云漳澨,成十五年云“決睢澨”,雎、漳皆水名,舉水名而言澨,知澨是水邊也。

秋,七月,戊戌,楚子與若敖氏戰于皋滸。皋滸,楚地。○滸,呼五反。伯棼射王,汰辀,及鼓跗,著於丁寧。伯棼,越椒也。辀,車轅。汰,過也。箭過車轅上。丁寧,鉦也。○棼,扶云反。射,食亦反,下同。汰,他來反。辀,陟留反。跗,芳扶反。著,直略反。鉦音正。

[疏]“及鼓跗,著于丁寧”。

○正義曰:車上不得置簨虡以縣鼓,故為作跗,若殷之楹鼓也。言著於丁寧,則丁寧是器。《晉語》云:“伐備鐘鼓,聲其罪也;戰以淳于丁寧,儆其民也。”是丁寧,戰之用也。《周禮·鼓人》:“以金錞和鼓。”鄭玄云:“錞,淳于也。其形圓如碓頭。”“以金鐲節鼓。”鄭玄云:“鐲,鉦也。形如小鐘,軍行鳴之,以為鼓節。”是錞即淳于,鐲即丁寧。故先儒皆以鐲為鉦之別名,丁寧即是鉦也。

又射,汰辀,以貫笠轂。兵車無蓋,尊者則邊人執笠,依轂而立,以御寒暑,名曰笠轂。此言箭過車轅,及王之蓋。○貫,古亂反。笠音立。轂,古木反。

[疏]注“兵車”至“之蓋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笠轂,轂之蓋如笠,所以蔽轂上,以御矢也。一曰車轂上鐵也,或曰兵車旁幔輪謂之笠轂。杜以彼為不安,故改之而為此說,亦是以意而言,差於人情為允耳。

師懼,退。王使巡師曰:“吾先君文王克息,獲三矢焉,伯棼竊其二,盡於是矣。”鼓而進之,遂滅若敖氏。初,若敖娶於云阝,云阝,國名。○云阝,本又作鄖,音云。

[疏]“王使”至“是矣”。

○正義曰:此是彊軍人之心耳,息有此矢,矢當有法,不得無人學作,唯三而已。且射中王車,由射之工,不由矢善。若其由矢,王國猶有一矢,何不一發以取越椒?

生斗伯比。若敖卒,從其母畜於云阝,畜,養。○畜,許六反。淫於云阝子之女,生子文焉。云阝夫人使棄諸夢中。夢,澤名。江夏安陸縣城東南有云夢城。○夢音蒙,又亡貢反。虎乳之。云阝子田,見之,懼而歸。以告。告女私通所生。○乳,如主反。遂使收之。楚人謂乳穀,謂虎於菟,故命之曰斗穀於菟。以其女妻伯比。伯比所淫者。○穀,如口反。於音烏,菟音徒。妻,七計反。實為令尹子文。斗氏始自子文為令尹。其孫箴尹克黃箴尹,官名。克黃,子揚之子。○箴,之金反。使於齊,還及宋,聞亂。其人曰:“不可以入矣。”箴尹曰:“棄君之命,獨誰受之?君,天也,天可逃乎?”遂歸,復命,而自拘於司敗。王思子文之治楚國也,曰:“子文無后,何以勸善?”使復其所,改命曰生。易其名也。○使於,所吏反。拘音俱。

[疏]注“易其名”。

○正義曰:言越椒之亂,合誅絕其族,今更存立,故命曰生,言應死而重生。

冬,楚子伐鄭,鄭未服也。前年楚侵鄭,不獲成,故曰未服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