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一 襄十年,盡十二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【經】十年,春,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、齊世子光會吳于柤。(吳子在柤,晉以諸侯往會之,故曰“會吳”。吳不稱子,從所稱也。柤,楚地。○柤,莊加反。)

[疏]注“吳子”至“楚地”。正義曰:成十五年,諸侯大夫會吳于鍾離;五年,魯、衛會吳于善道,皆大夫來也。此傳云“會吳子壽夢”,則吳子自來也。五年戚之會,吳序鄫上。此殊吳者,亦如鍾離、善道,晉以諸侯往彼會之,故曰“會吳”也。哀十三年,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,彼稱吳子,此不稱子者,從其所稱也。蘇氏云:“謂諸侯直稱之曰吳。”故從諸侯之所稱也。至於黃池之會,自去其僣號而稱子,以告令諸侯,故諸侯亦從而稱之也。劉炫云:“從所稱者,諸侯盟會,會則必自言其爵,盟則自言其名。”故盟得以名告神,會得以爵書策。吳是東夷之君,未閑諸夏之禮。於此自稱為吳,不知以爵告眾,故從所稱書吳也。故《釋例》云:“吳晚通上國,故其君臣朝會,不同於例,亦猶楚之初始。”是言吳未知稱爵也。

夏,五月,甲午,遂滅偪陽。偪陽,妘姓國,今彭城傳陽縣也。因柤會而滅之,故曰遂。○偪,徐甫目反,又彼力反,本或作逼。妘音云。

[疏]注“逼陽”至“曰遂”。

○正義曰:逼陽,妘姓,傳文也。《鄭語》云:“妘姓,鄢、鄶、路、逼陽也。”遂者,因上事生下事之辭。此因柤會而遂滅偪陽,雖復隔以日月,文猶系於會柤。因會柤而始謀滅之,故言遂也。

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
楚公子貞、鄭公孫輒帥師伐宋。

晉師伐秦。荀罃不書,不親兵也。

[疏]注“荀罃”至“兵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傳稱荀罃伐秦,而經不書罃,知罃不親兵,以師告也。

秋,莒人伐我東鄙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齊世子光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伐鄭。齊世子光先至於師,為盟主所尊,故在滕上。

[疏]注“齊世”至“滕上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典命》:“諸侯之適子,誓於天子,攝其君,則下其君之禮一等。未誓,則以皮帛繼子男。”鄭玄云:“誓猶命也。言誓者,明天子既命,以為之嗣”也。十九年傳云:“光之立也,列於諸侯矣。”則光是未誓者也,法當繼於子男之下。柤之會,列於小邾之下,是其正也。於此伐也,傳稱“崔杼使大子光先至于師,故長於滕”。晉悼以齊是大國,光復先至,心善其共,遂進其班。為盟主所尊,故在滕上。言其非正法也。

冬,盜殺鄭公子騑、公子發、公孫輒。非國討,當兩稱名氏。殺者非卿,故稱盜。以盜為文,故不得言其大夫。

[疏]注“非國”至“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若國家討而殺之,則舉國名。言殺其大夫。若非國討,兩下相殺,則兩書名氏。王札子殺召伯、毛伯是也。此非國討,亦當兩書名氏。但殺之者,尉止、司臣之徒,皆非卿也。非卿,則名氏不合見經,故稱之為盜。凡言其者,是其所有也。君是臣之君,故書弒其君。臣是君之臣,故書殺其大夫。盜者,寇賊之名,賤之不系於國。被殺者,非盜之所有。既以盜為文,故不得言其大夫,若如他物殺之。然哀四年“盜殺蔡侯申”,注云:“賤者,故稱盜。不言弒其君,賤盜也。”文十六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大夫弒君稱名氏,賤者窮諸人。大夫相殺稱人,賤者窮諸盜。”其義雖不可通於《左氏》,其言賤盜之意則同。

戍鄭虎牢。伐鄭諸侯,各受晉命戍虎牢。不復為告命,故獨書魯戍而不敘諸侯。○復,扶又反。

楚公子貞帥師救鄭。○公至自伐鄭。無傳。

【傳】十年,春,會于柤,會吳子壽夢也。(壽夢,吳子乘。○夢,莫公反。)

[疏]注“壽夢,吳子乘”。

○正義曰:十二年“吳子乘卒”是也。服虔云:“壽夢,發聲。吳蠻夷言,多發聲,數語共成一言。壽夢,一言也。經言乘,傳言壽夢,欲使學者知之也。”然壽夢與乘,聲小相涉。服以經、傳之異,即欲使同之。然則馀祭、戴吳,豈復同聲也?當是名字之異,故未言之。

三月,癸丑,齊高厚相大子光,以先會諸侯于鍾離,不敬。吳子未至,光從東道與東諸侯會遇,非本期地,故不書會。高厚,高固子也。癸丑,月二十六日。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吳子”至“六日”。

○正義曰:言先會諸侯,則是會期未到,故知吳子未至而諸侯自會也。柤與鍾離相近,地在宋之東南,知光從東道與東方諸侯遇,蓋邾、莒、滕、薛之徒,自相會遇也。本非期會之地,會亦不以告魯,故不書也。如杜此注,則吳子未至,亦未赴於柤。而上注云:“吳子在柤,諸侯往會之”者,吳子元遣告晉,言己至柤而已,非晉侯自期於柤,召吳子使赴也。戚之會,則吳子在善道,召使赴戚,故與諸國同序於列也。杜明言癸丑是三月二十六日。下四月戊午云“月一日”,五月庚寅云“月四日”,甲午云“月八日”。所以明言日者,欲證前九年“閏月”為“門五日”。於上下日月相當,故杜備言其日也。劉炫曰:“杜言癸丑二十六日者,見與下四月一日會相近,知非二會也。”

士莊子曰:“高子相大子以會諸侯,將社稷是衛,而皆不敬,厚與光俱不敬。棄社稷也。其將不免乎!”為十九年齊殺高厚、二十五年弒其君光傳。

夏,四月,戊午,會于柤。經書春,書始行也。戊午,月一日。

[疏]注“經書春,書始行”。

○正義曰:傳言夏會而經書春,知經書始行,傳言會日也。諸赴盟會者,初去告行而已。盟會必行還乃書,何則?初去之時,未知所會幾國,豈得即書會也?明其皆是行還告廟,乃書之耳。但所書者,或追記發國之初,或即書所會之日。此會柤,以其經、傳不同,乃知春行、夏會。其馀傳無會日,亦應有如此者。如此之類,是追記初行也。二十年六月庚申,公會晉侯云云于澶淵,成五年十二月巳丑,公會晉侯云云于蟲牢,如此之類,是即書會日也。此蓋舊無定法,史官不同,故立文異耳。

晉荀偃、士匄請伐偪陽,而封宋向戌焉。以宋常事晉,而向戌有賢行,故欲封之為附庸。○行,下孟反。荀罃曰:“城小而固,勝之不武,弗勝為笑。”固請。丙寅,圍之,弗克。丙寅,四月九日。孟氏之臣秦堇父輦重如役。堇父,孟獻子家臣。步挽重車以從師。○堇,徐音謹。挽音晚。

[疏]“輦重如役”。

○正義曰:重者,車名也。載物必重,謂之重。人挽以行,謂之輦。軍行以載器物,止則以為藩營。此人挽此重車,以從役也。宣十二年解巳具之。

逼陽人啟門,諸侯之士門焉。見門開,故攻之。縣門發,郰人紇抉之,以出門者。門者,諸侯之士在門內者也。紇,郰邑大夫,仲尼父叔梁紇也。郰邑,魯縣東南莝城是也。言紇多力,抉舉縣門,出在內者。○縣音玄,注及下同。郰,側留反。紇,恨發反。抉,鳥穴反,徐又古穴反。出,如字,一音屈遂反。

[疏]“縣門”至“門者”。

○正義曰:縣門者,編版廣長如門,施關機以縣門上,有寇則發機而下之。諸侯之士,攻逼陽之門,巳有入者,縣門乃發,郰人紇抉而舉之,以出門者。門者,謂攻門者也。紇為郰邑大夫,公邑大夫,皆以邑名冠之,呼為某人。孔子之父名紇,字叔梁。古人名字并言者,皆先字而后名。故《史記·孔子世家》稱為“叔梁紇”也。服虔云:“抉,撅也。謂以木撅抉縣門使舉,令下容人出也。門者下屬為句。”

狄虒彌建大車之輪,而蒙之以甲,以為櫓。狄虒彌,魯人也。蒙,覆也。櫓,大楯。○虒音斯。彌,徐音彌,一音武脾反。櫓音魯。楯,常尹反,又音尹。左執之,右拔戟,以成一隊。百人為隊。○隊,徒對反,徐徒猥反。

[疏]“狄虒”至“一隊”。

○正義曰:鄭玄云:“大車,平地載任之車也。”《考工記》:“車人為車,柯長三尺。”大車轂長半柯,輪崇三柯。是輪高九尺,其車罔圓周二丈七尺。建,立也。立此大車之輪,而覆之以甲,以為櫓也。《考工記》:“殳長尋有四尺,車戟常,崇於殳四尺。”八尺曰尋,倍尋曰常,則戟長一丈六尺也。隊是行列之名。百人為隊,相傳為然。成一隊者,言其當百人也。

孟獻子曰:“《詩》所謂‘有力如虎’者也。《詩·邶風》也。○邶音佩。主人縣布,堇父登之,及堞而絕之,逼陽人縣布,以試外勇者。○堞音牒,徐養涉反。隊,則又縣之,蘇而復上者三,主人辭焉,乃退。主人嘉其勇,故辭謝不復縣布。○隊,直類反。復,扶又反,注同。上,時掌反。三,息暫反,又如字。

[疏]“蘇而復上”。

○正義曰:宣八年傳曰:“晉人獲秦諜,殺諸絳市,六日而蘇。”則蘇者,死而更生之名也。堇父隊而悶絕,似若死,然得蘇悟,而復緣布上。

帶其斷以徇於軍三日。帶其斷布以示勇。○斷,徒亂反。徇,似俊反。諸侯之師久於逼陽,荀偃、士匄請於荀罃曰:“水潦將降,懼不能歸,向夏恐有久雨。從丙寅至庚寅二十五日,故曰久。○潦音老。請班師。”班,還也。知伯怒,知伯,荀罃。○知音智。投之以機,出於其間,出偃、匄之間。○機,本又作‘幾’,同。日:“女成二事,而后告余。二事:伐逼陽,封向戌。○女音汝,下及注皆同。余恐亂命,以不女違。既成改之為亂命。女既勤君而興諸侯,牽帥老夫以至于此。既無武守,無武功可執守。而又欲易余罪,曰:‘是實班師,不然,克矣。’謂偃、匄將言爾。余羸老也,可重任乎?不任受女此責。○羸,劣危反。重,直用反。任音壬,注同。七日不克,必爾乎取之!”言當取女以謝不克之罪。

五月,庚寅,月四日。荀偃、士匄帥卒攻逼陽,親受矢石,躬在矢石間。○卒音子忽反。

[疏]注“躬在矢石間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古者以石為箭鏑。”引《國語》“有隼集於陳侯之庭,楛矢貫之石砮”,以證石為箭鏃。若石是箭鏃,則猶是矢也,何須“矢、石”并言?杜言在矢石間,則不以石為矢也。《周禮·職金》:“凡國有大故,而用金石,則掌其令。”鄭玄云:“用金石者,作槍雷之屬。”雷即礧也。兵法:守城用礧石以擊攻者,陳思王《征蜀論》云“下礧成雷,榛殘木碎”是也。

甲午,滅之。月八日。書曰“遂滅逼陽”,言自會也。言其因會以滅國,非之也。

[疏]注“言其”至“之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僖四年,公會齊侯云云侵蔡,蔡潰,遂伐楚。二十三年,齊侯伐衛,遂伐晉。如此之類,一行而有二事者,法當言“遂”。“遂”,非善惡之名,而此傳特云“書曰‘遂滅逼陽’,言自會也”,則知此言“遂”者,有非之之意。所以然者,彼因伐遂伐,本謀伐行兵,容可一舉而伐兩國;會非征伐之事,荀偃、士匄於會始請,則逼陽無大罪,諸侯無宿謀,因會滅人,情在可責。傳稱“言自會也”,是尤其從會行也。《釋例》云:“會以訓上下、敘德刑。‘遂滅逼陽’,言滅生於會,非本意也。”是言因會以滅國,非之之事也。“書曰”者,是重尼新意,則舊史不然。本蓋別書諸侯滅逼陽,仲尼改之,而言“遂”耳。

以與向戌,向戌辭曰:“君若猶辱鎮撫宋國,而以逼陽光啟寡君,群臣安矣,其何貺如之?言見賜之厚無過此。○貺音況,賜也。

[疏]“光啟寡君”。

○正義曰:光昭宋國,開其疆竟,以賜寡君。

若專賜臣,是臣興諸侯以自封也,其何罪大焉?敢以死請。”乃予宋公。宋公享晉侯于楚丘,請以《桑林》。《桑林》,殷天子之樂名。

[疏]注“桑林”至“樂名”。

○正義曰:若非天子之樂,則宋人不當請,荀罃不須辭。以宋人請而荀罃辭,明其非常樂也。宋是殷后,得用殷樂,知《桑林》是殷天子之樂名也。經典言“樂殷為《大護》”,而此復云《桑林》者,蓋殷家本有二樂,如周之《大武》、《象舞》也。名為《大護》,則傳記有說。湯以寬政治民,除其邪虐,言能覆護下民,使得其所,故名其樂為《大護》。其曰“《桑林》”,先儒無說。唯《書傳》言,湯伐桀之后,大旱七年,史卜曰:“當以人為禱。”湯乃翦發斷爪,自以為牲,而禱於桑林之社,而雨大至,方數千里。或可禱桑林以得雨,遂以《桑林》名其樂也。皇甫謐云:“殷樂一名《桑林》。”以《桑林》為《大護》別名,無文可馮,未能察也。

荀罃辭。辭,讓之。荀偃、士匄曰:“諸侯宋、魯,於是觀禮。宋,王者后,魯以周公故,皆用天子禮樂,故可觀。魯有禘樂,賓、祭用之。禘,三年大祭,則作四代之樂。別祭群公,則用諸侯樂。○禘,大計反。

[疏]注“禘三”至“樂侯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明堂位》云:“季夏六月,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。朱干玉戚,冕而舞《大武》。皮弁素積,裼而舞《大夏》。”彼禘祭唯用《大武》、《大夏》,而不言《韶》、《頀》。以二十九年魯為季札,舞四代之樂,知四代之樂,魯皆有之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凡四代之服、器,魯兼用之。”禘是三年大祭,禮無過者,知禘祭於大廟,則作四代之樂也。《禮》,唯周公之廟,得用天子之禮。知其別祭群公,則用諸侯之樂。諸侯之樂,謂時王所制之樂,《大武》是也。然則禘是禮之大者,群公不得與同,而於賓得同禘者,敬鄰國之賓,故得用大祭之樂也。其天子享諸侯,亦同祭樂。故《大司樂》云:“大祭祀,王出入,奏《王夏》;尸出入,奏《肆夏》;牲出入,奏《昭夏》。大饗不入牲,其他如祭祀。”鄭注云:“不入牲,不奏《昭夏》。王出入,賓出入,亦奏《王夏》奏《肆夏》。”又《禮記·祭統》云:“大嘗禘,升歌《清廟》,下而管《象》。”《仲尼燕居》云:“兩君相見,亦升歌《清廟》,下而管《象》。”是祭與享賓用樂同也。而荀罃云:“我辭禮矣”,沈氏云“嘉樂不野合”故也。魯之禘祭,用四代樂,則天子禘用六代樂也。鄭康成義以為禘祫各異,祫大禘小。天子祫用六代之樂,禘用四代之樂。魯有禘樂,謂有周之禘祭之樂,非《左氏》義也。劉炫云:“禘是大禮,賓得與同者,享賓用樂,禮傳無文。但賓禮既輕,必異於禘。魯以享賓,當時之失,用之巳久,遂以為常。荀偃、士匄引過謬之事,以諂晉侯,使聽宋耳。魯以禘樂享賓,猶以十一牢為士鞅。吳以引徵百牢,亦非正也。”

宋以《桑林》享君,不亦可乎?”言具天子樂也。舞師題以旌夏,師,樂師也。旌夏,大旌也。題,識也。以大旌表識其行列。○題,大兮反。夏,戶雅反,注同。識,申志反,又如字,下同。行,戶郎反。

[疏]“舞師題以旌夏”。

○正義曰:舞師,樂人之師,主陳設樂事者也。謂舞初入之時,舞師建旌夏,以引舞人而入,以題識其舞人之首,故晉侯卒見,懼而退入于房也。謂之旌夏,蓋形制大,而別為之名也。

晉侯懼而退入于房。旌夏非常,卒見之,人心偶有所畏。○卒,寸忽反。去旌,卒享而還。及著雍,疾。晉侯疾也。著雍,晉地。○去,起呂反。著,徐都慮反,一音除慮反,雍,於用反。卜桑林見。祟見於卜兆。○見,賢遍反,注同。祟,息遂反。荀偃、士匄欲奔請禱焉。奔走還宋禱謝。○禱,于老反。荀罃不可,曰:“我辭禮矣,彼則以之。以用之。猶有鬼神,於彼加之。”言自當加罪於宋。晉侯有間,間,疾差也。○差,初賣反。以逼陽子歸,獻于武宮,謂之夷俘。諱俘中國,故謂之夷。○俘,芳夫反。

[疏]“謂之夷俘”。

○正義曰:昭十七年,晉荀吳滅陸渾之戎,獻俘于文宮,不言謂之夷俘,彼真是戎也。此言“謂之夷俘”,明非夷而謂之夷,知其諱俘中國,改名之也。莊三十一年傳例曰:“凡諸侯有四夷之功,則獻于王。中國則否。”中國之俘,既不合獻王,故獻廟亦諱。知其無罪,內慚於心,故諱之,謂之夷俘。

逼陽,妘姓也。使周內史選其族嗣,納諸霍人,禮也。霍,晉邑。內史,掌爵祿廢置者,使選逼陽宗族賢者,令居霍,奉妘姓之祀。善不滅姓,故曰“禮也”。使周史者,示有王命。○令,力呈反,下“令在”、“勸令”同。

[疏]注“霍晉”至“王命”。

○正義曰:霍是舊國,閔元年,晉獻公滅之,以為晉邑也。“內史掌爵祿廢置”,《周禮·內史職》文也。《禮》:“天子不滅國,諸侯不滅姓。其身有罪宜廢者,選其親而賢者,更紹立之。”《論語》所云:“興滅國、繼絕世”者,謂此也。晉侯以逼陽之罪,不合絕祀,故歸諸天子,使周內史選逼陽宗族賢者,繼嗣逼陽之后,令居晉之霍邑,以奉妘姓之祀。依《鄭語》及《世本》皆云,逼陽,妘姓,是祝融之孫,陸終第四子求言之后。虞夏以來,世祀不絕。今復繼之,善其不滅姓,故曰“禮也”。晉侯不自選其人,而使周內史者,諸侯不得專封,示有王命,不自專也。言納諸霍人者,此霍邑或稱霍人,猶如晉邑謂之柏人也。必知霍人為霍邑者,班固《漢書·樊噲傳》云:“攻霍人。”是霍人,邑名也。劉炫云:“霍,晉邑;人,掌邑大夫,猶鄒邑大夫稱鄒人紇,蓋使為晉附庸也。”

師歸,孟獻子以秦堇父為右。嘉其勇力。生秦丕茲,事仲尼。言二父以力相尚。子事仲尼,以德相高。○秦丕茲,一本作“秦不茲”。

六月,楚子囊、鄭子耳伐宋,師于訾毋。宋地。○訾,子斯反。毋音無。庚午,圍宋,門于桐門。不成圍而攻其城門。

晉荀罃伐秦,報其侵也。侵在九年。

衛侯救宋,師于襄牛。鄭子展曰:“必伐衛!不然,是不與楚也。得罪於晉,又得罪於楚,國將若之何?”子駟曰:“國病矣。”師數出,疲病也。○數,所角反。疲音皮。子展曰:“得罪於二大國,必亡。病,不猶愈於亡乎?”諸大夫皆以為然。故鄭皇耳帥師侵衛,楚令也。亦兼受楚之敕命也。皇耳,皇成子。孫文子卜追之,獻兆於定姜。姜氏問繇,繇,兆辭。○繇,直救反。

[疏]注“繇兆辭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卜》:“掌三兆之法:一曰玉兆,二曰瓦兆,三曰原兆。其經兆之體,皆百有二十。其頌皆千有二百。”鄭玄云:“頌謂繇也。”是言灼龜得兆,其兆各有繇辭,即下三句是也。此傳唯言兆有此辭,不知卜得何兆。但知舊有此辭,故卜者得據以答姜耳。其千有二百,皆此類也。此繇辭皆韻。古人讀雄與陵為韻。《詩·無羊》、《正月》,皆以雄韻蒸韻陵,是其事也。

曰:“兆如山陵,有夫出征,而喪其雄。”姜氏曰:“征者喪雄,御寇之利也。大夫圖之!”衛人追之,孫蒯獲鄭皇耳于犬丘。蒯,孫林父子。○喪,息浪反,下同。御,魚呂反。蒯,苦怪反。

秋,七月,楚子囊、鄭子耳侵我西鄙。於魯無所恥,諱而不書,其義未聞。

[疏]注“於魯”至“未聞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不書,諱從晉。不能服鄭,旋復為楚、鄭所伐,恥而諱之也。”杜以從盟主而不能服叛國,於魯未足為恥。被伐無所可諱,故云“其義未聞”。

還,圍蕭,八月,丙寅,克之。蕭,宋邑。九月,子耳侵宋北鄙。孟獻子曰:“鄭其有災乎!師競巳甚。競,爭競也。○爭,爭斗之爭,下文“與之爭”同。周猶不堪競,況鄭乎!周謂天王。有災,其執政之三士乎!”鄭簡公幼少,子駟、子國、子耳秉政,故知三士任其禍也。為下盜殺三大夫傳。○少,詩照反。任音壬。

莒人間諸侯之有事也,故伐我東鄙。諸侯有討鄭之事。○間,間廁之間。

諸侯伐鄭。齊崔杼使大子光先至于師,故長於滕。大子,宜賓之以上卿。而今晉悼以一時之宜,令在滕侯上,故傳從而釋之。○長,丁丈反。巳酉,師于牛首。鄭地。

初,子駟與尉止有爭。將御諸侯之師,而黜其車。御牛首師也。黜,減損尉止獲,又與之爭。獲囚俘。子駟抑尉止曰:“爾車非禮也”。言女車猶多過制。

[疏]注“言女”至“過制”。正義曰:前已減損其車,復云“爾車非禮”,明是仍嫌車多,言其過制。大夫之制,不知車當幾乘。從軍之車,未必制有定限。子駟心憎尉止,嫌其豪富,本意不為過禮制也。

遂弗使獻。不使獻所獲。初,子駟為田洫,司氏、堵氏、侯氏、子師氏皆喪田焉。洫,田畔溝也。子駟為田洫,以正封疆,而侵四族田。○洫,況域反。堵音者,或丁古反。喪,息浪反,下同。疆,居良反。

[疏]注“洫田”至“族田”。正義曰:《考工記》:“匠人為溝洫。耜廣五寸。二耜為耦。一耦之伐,廣尺深尺謂之畎。田首倍之,廣二尺、深二尺謂之遂。九夫為井。井間廣四尺、深四尺,謂之溝。方十里為成。成間廣八尺、深八尺、謂之洫。方百里為同。同間廣二尋、深二仞,謂之氵會。”然則溝洫俱是通水之路,相對大小為異耳。皆於田畔為之,故云“田畔溝也”。為田造洫,故稱“田洫”。此四族,皆是富家,占田過制。子駟為此田洫,正其封疆,於分有剩,則減給他人。故正封疆而侵四族田也。《小司徒》云:“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四丘為甸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。”注云:“此謂都鄙采地之制也”。

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,因公子之徒以作亂。八年,子駟所殺公子等之黨。○,許其反,本亦作熙,又音怡。於是子駟當國,攝君事也。子國為司馬,子耳為司空,子孔為司徒。冬,十月,戊辰,尉止、司臣、侯晉、堵女父、子師仆帥賊以入,晨攻執政于西宮之朝,公宮。殺子駟、子國、子耳,劫鄭伯以如北宮。子孔知之,故不死。子孔,公子嘉也。知難不告,利得其處也。為十九年殺公子嘉傳。○難,乃旦反。處,昌慮反。書曰“盜”,言無大夫焉。尉止等五人,皆士也。大夫,謂卿。子西聞盜,不儆而出,子西,公孫夏,子駟子。○儆音景。夏,戶雅反。尸而追盜。先臨尸而逐賊。盜入於北宮,乃歸,授甲。臣妾多逃,器用多喪。子產聞盜,子國子。為門者,置守門。庀群司,具眾官。○庀,匹婢反。閉府庫,慎閉藏,完守備,成列而后出,兵車十七乘,千二百七十五人。○藏,才浪反,又如字。守,手又反。乘,繩證反。尸而攻盜於北宮,子蟜帥國人助之,殺尉止、子師仆,盜眾盡死。侯晉奔晉,堵女父、司臣、尉翩、司齊奔宋。尉翩,尉止子。司齊,司臣子。○翩音篇。子孔當國,代子駟。為載書,以位序,聽政辟。自群卿諸司,各守其職位,以受執政之法,不得與朝政。○辟,婢亦反。與音預,下“魯不與”同。

[疏]注“自群”至“朝政”。

○正義曰:於時鄭伯幼弱,政在諸卿,國事相與議之,不得一人獨決。子孔性好專權,自以身既當國,望其一聽於己。新經禍亂,與大夫設盟,為盟載之書曰:“自群卿諸司以下,皆以位之次序,一聽執政之法。悉皆稟受成旨,不得干與朝政。”令其權柄在巳也。大夫、諸司、門子不順,子產謂之“專欲難成”,謂此也。服虔云:“鄭舊世卿,父死子代。今子孔欲擅改之,使以次先為士、大夫乃至卿也。”若如服言,唯當門子恨耳,何由大夫諸司亦不順也?子孔若為此法。即是自害其子。子孔之子,亦當恨,何獨他家門子乎?焚書倉門,則還依舊法。舊法若父死子代,子產即應代父,何由十九年始立為卿?

大夫、諸司、門子弗順,將誅之。子孔欲誅不順者。子產止之,請為之焚書。既止子孔,又勸令燒除載書。○為,于偽反。子孔不可,曰:“為書以定國,怒而焚之,是眾為政也,國不亦難乎?”難以至治。○治,直吏反。子產曰:“眾怒難犯,專欲難成,合二難以安國,危之道也。不如焚書以安眾。子得所欲,欲為政也。眾亦得安,不亦可乎?專欲無成,犯眾興禍,子必從之!”乃焚書於倉門之外,眾而后定。不於朝內燒,欲使遠近見所燒。

諸侯之師城虎牢而戍之。晉師城梧及制,欲以逼鄭也。不書城,魯不與也。梧、制,皆鄭舊地。○梧音吾。士魴、魏絳戍之。書曰:“戍鄭虎牢”,非鄭地也,言將歸焉。二年,晉城虎牢而居之。今鄭復叛,故脩其城而置戍。鄭服,則欲以還鄭,故夫子追書,系之于鄭,以見晉志。○復,扶又反。見,賢遍反,下同。

[疏]“諸侯”至“歸焉”。

○正義曰:如此傳文,諸侯戍虎牢,士魴、魏絳戍梧與制耳。其虎牢之內,亦應更有晉戍也。二年,晉城虎牢,則虎牢久巳屬晉,非復鄭有。今系鄭者,晉侯之意,鄭人若服,將歸之焉。善晉侯,故探其心而系之鄭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虎牢,鄭之郊竟。晉人既有之矣,又城而居之,將以脅鄭。鄭畏而強服,遇楚而復叛。八年之間,一南一北,至於數四。晉悼慮其未巳,故大城置戍,先以示威。鄭服之日,釋戍而歸之。德立刑行,故能終有鄭國。《春秋》探書其本心,善之也。”

鄭及晉平。○楚子囊救鄭。十一月,諸侯之師還鄭而南,至於陽陵。還,繞也。陽陵,鄭地。○還,本亦作環,戶關反,徐音患,注同。楚師不退。知武子欲退,曰:“今我逃楚,楚必驕。驕則可與戰矣。”武子,荀罃。欒黡曰:“逃楚,晉之恥也。合諸侯以益恥,不如死!我將獨進。”師遂進。巳亥,與楚師夾潁而軍。潁水出城陽,至下蔡入淮。○潁音穎。子矯曰:“諸侯既有成行,必不戰矣。言有成去之志。從之將退,不從亦退。從猶服也。退,楚必圍我,猶將退也。不如從楚,亦以退之。”以退楚。霄涉潁,與楚人盟。夜渡,畏晉知之。欒黡欲伐鄭師,。伐涉潁者。荀罃不可,曰:“我實不能御楚,又不能庀鄭。鄭何罪?不如致怨焉而還。致怨,為后伐之資。○御,魚呂反。庀,必利反。今伐其師,楚必救之,戰而不克,為諸侯笑。克不可命,勝負難要,不可命以必克。○要,一遙反。不如還也。”丁未,諸侯之師還,侵鄭北鄙而歸。欲以致怨。楚人亦還。鄭服故也。

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。二子,王卿士。○輿,本又作與,音同。王右伯輿。右,助也。○右,音又,注同。王叔陳生怒而出奔,及河王復之,欲奔晉。殺史狡以說焉。說王叔也。○狡,古卯反。說音悅,注同,又如字。不入,遂處之。處叔河上。晉侯使士匄平王室,王叔與伯輿訟焉。爭曲直。王叔之宰宰,家臣。與伯輿之大夫瑕禽,瑕禽,伯輿屬大夫。坐獄於王庭,獄,訟也。《周禮》: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,故使宰與屬大夫對爭曲直。士匄聽之。王叔之宰曰:“篳門閨竇之人,而皆陵其上,其難為上矣。”篳門,柴門。閨竇,小戶,穿壁為戶,上銳下方,狀如圭也。言伯輿微賤之家。○篳音必。閨音圭,本亦作“圭”。竇音豆。瑕禽曰:“昔平王東遷,吾七姓從王,牲用備具。王賴之,而賜之骍旄之盟。平王徙時,大臣從者有七姓。伯輿之祖,皆在其中,主為王備犧牲,共祭祀。王恃其用,故與之盟,使世守其職。骍旄,赤牛也。舉骍旄者,言得重盟,不以犬雞。○從,才用反,注同,又如字。骍,息營反,《字林》許營反。旄音毛。為,于偽反。共音恭。

[疏]注“平王”至“犬雞”。

○正義曰:“七姓從王”,從王之大臣,有七姓也。瑕禽言伯輿之祖是七從之一,言其世貴也。其祖為王主備犧牲,以共祭祀。王家牲用備具,王恃賴之,言其世有功也。平王初遷,國家未定,故與大臣結盟,令使世掌其職也。《周禮·牧人》“陽祀用骍牲”。《檀弓》云:“周人尚赤,牲用骍。”《尚書·洛誥》云:“文王骍牛一,武王骍牛一。”諸言骍,皆是赤牛,則知此骍旄,是赤牛也。旄謂尾也。共旌旗之用。故其字從旌,旗者,旌旗行而從風偃也。

曰:‘世世無失職。’若篳門閨竇,其能來東厎乎?且王何賴焉?言我若貧賤,何能來東,使王恃其用而與之盟邪?底,至也。○底音旨。今自王叔之相也,政以賄成,隨財制政。而刑放於寵。寵臣專刑,不任法。

[疏]“刑放於寵”。正義曰:刑罰放赦之事,在於寵臣。

官之師旅,不勝其富。師旅之長皆受賂。吾能無篳門閨竇乎?言王叔之屬富,故使吾貧。

[疏]“不勝其富”。

○正義曰:勝訓堪也。言財多,故不可用盡,不能堪此富。

唯大國圖之。圖猶議也。下而無直,則何謂正矣?正者,不失下之直。○何,或作可,誤也。

[疏]“下而”至“正矣”。

○正義曰:凡在上,正定在下,須明在下曲直。瑕禽自云,已有直理,不被上知,則是使下無直,在上何謂正矣?故云“正者,不失下之直”也。劉炫云:“七年傳云‘正直為正,正曲為直’。晉斷王朝之獄,乃以下正上。宣子若在下而無直心,何以謂之為正也?勸宣子使心正矣。”

范宣子曰:“天子所右,寡君亦右之;所左,亦左之。”宣子知伯輿直,不欲自專,故推之於王。○右音又,下同。左音佐,下同。左、右,亦并如字。

[疏]“天子”至“左之”。

○正義曰:人有左右,右便,而左不便,故以所助者為右,不助者為左。宣子知伯輿直,故從王之所助也。

使王叔氏與伯輿合要,合要辭。王叔氏不能舉其契。要契之辭。○契,苦計反,注同。

[疏]“使王”至“其契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鄉士職》云:“辯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。”鄭玄云:“要之為其罪辭,如今劾矣。”彼謂官人略取罪狀,為其要約之辭,如今斷事也。漢世名斷獄為劾,故云“如今劾矣”。此言要辭,亦是辭之要約,如今辯答也。合要者,使其各為要約言語,兩相辯答。伯輿辭直,王叔無以應之,故不能舉其要約之辭也。

王叔奔晉。不書,不告也。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。代王叔。

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王正月,作三軍。(增立中軍。萬二千五百人為軍。)

[疏]注“增立”至“為軍”。

○正義曰:昭五年云“舍中軍”,明此年作而彼年舍。故知舊有二軍,今增立中軍也。然則正是作中軍耳,而云“作三軍”者,傳言“三子各毀其乘”,則舊時屬已之乘毀之以足成三軍。是舊軍盡廢而全改作之,故云“作三軍”也。杜見其以三改二,復據彼中軍之文,故言“增立中軍”耳,“萬二千五百人為軍”,《周禮·夏官序》文。

夏,四月,四卜郊,不從,乃不郊。無傳。

[疏]“夏四”至“不郊”。

○正義曰:此“四月四卜”,與僖三十一年文同,蓋亦三月三卜,而四月又一卜也。止言“不郊”,不言免牲免牛,蓋不以其禮免,直使歸其本牧而已,故不書也。

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齊世子光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伐鄭。世子光至,復在莒子之先,故晉悼亦進之。○復,扶又反。

[疏]注“世子”至“進之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以為序莒上者,直是先至,非為先莒。今知不然者,往年傳云“齊大子光先至于師,故長於滕”,是前經為先滕至,序在滕子之上。今經序在莒子之先,明知亦先莒而至也。若非先莒而至,唯當還序滕子上耳。劉炫無所依馮,直云“先至”更長之而規杜氏,非也。

秋,七月,己未,同盟于亳城北。亳城,鄭地。伐鄭而書“同盟”,鄭與盟可知。亳,薄洛反,徐扶各反。與音預。

公至自伐鄭。無傳。

楚子、鄭伯伐宋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齊世子光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伐鄭,晉遂尊光。會于蕭魚。鄭服而諸侯會。蕭魚,鄭地公至自會。無傳。以會至者,觀兵而不果侵伐。

[疏]注“以會”至“侵伐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“杜《釋例》自言事勢相接,或以始至,或以終致。是時史異辭,何為此注而云‘不果侵伐’?”今知劉說非者,凡云“或以始致,或以終致”,皆據實有伐事。今據傳文云“觀兵于鄭東門”,是則實無伐事,故云“不果侵伐”。劉不達此意而規杜,非也。

楚人執鄭行人良霄。良霄,公孫輒子伯有也。○霄,音消。

冬,秦人伐晉。

【傳】十一年,春,季武子將作三軍,(魯本無中軍,唯上下二軍,皆屬於上。有事,三卿更帥以征伐。季氏欲專其民人,故假立中軍,因以改作。○更音庚。)

[疏]注“魯本”至“改作”。正義曰:以昭五年“舍中軍”,知此時作者,作中軍,是魯本無中軍也。以閔元年晉侯“作二軍”,謂之上軍、下軍,知魯有二軍,亦名上、下軍也。此言請為三軍,各征其軍,知往前二軍,皆屬公也。明其有事,則三卿更互帥之以征伐耳,三卿不得專其民也。此時襄公幼弱,季氏世秉魯政,因公之少,欲專其民,故假立中軍,因以改作也。《禮·明堂位》云:“成王封周公於曲阜,地方七百里。”其時必有三軍也。《詩·魯頌·閟宮》,頌僖公能復周公之宇,云“公徒三萬”。鄭玄云:“大國三軍,合三萬七千五百人。”言三萬者,舉成數也。則僖公復古制,亦三軍矣。蓋自文公以來,霸主之令,軍多則貢重,自減為二軍耳,非是魯眾不滿三軍也。若然,昭五年“舍中軍”,書之於經。往前若減一軍,亦應書之,而經不書者,作三軍,與舍中軍,皆是變故改常,卑弱公室,季氏秉國權,專擅改作,故史特書之耳。若國家自量彊弱,其軍或減或益,國史不須書也。何則?僖公復古,始有三萬,則以前無三萬矣。僖公作亦不書,何怪?舍不書也。蘇氏亦云“僖公之時,實有三軍,自文以后,舍其一軍。不書者,非是故有所舍,故不書”。蘇氏又云:“鄭注《詩》‘公徒三萬’,以為三軍。鄭答臨碩之問,云‘公徒三萬’為二軍者,鄭隨問而答,當以《詩》箋為正。”蘇氏又云:“‘蒐于紅,革車千乘’,所以今不滿三軍者,以當時采地眾多,公邑民少,故不能滿三軍。三子各毀其乘以足之。”與前解異也。《周禮·小司徒》云:“凡起徒役,無過家一人。”是家出一人,故鄉為一軍。天子六軍,出自六鄉,則大國三軍,出自三鄉。其馀公邑采地之民,不在三軍之數。季武子今為三軍,則異於是矣。以魯國屬公之民,皆分為三,亦謂之三軍。其軍之民,不啻一萬二千五百家也。何則?魯國合竟之民,屬公者,豈唯有三萬七千五百家乎?明其決不然矣。由此言之,此作三軍,與《禮》之三軍,名同而實異也。春秋之世,兵革遞興,出軍多少,量敵彊弱。勍寇未息,卒士盡行。士卒之數,無復定準。成二年,鞍之戰,晉車八百乘,計有六萬人,唯三卿帥之。昭十三年,平丘之會,晉叔向云:“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。”計四千士卒,成二十四軍爾。時晉國唯立三軍,則甲車四千,屬三軍耳。其軍豈止一萬二千五百人乎?昭八年,魯蒐于紅,傳稱“革車千乘”,千乘之眾,充三軍之數。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為三軍。軍之所統,其數異於《禮》也。《膏肓》何休以為《左氏》說云“尊公室”,休以為與“舍中軍”義同。於義《左氏》為短。鄭康成箴云:“《左氏傳》云‘作三軍’,三分公室各有其一。謂三家始專兵甲,卑公室。云《左氏》說者‘尊公室’,失《左氏》意遠矣。”義符杜說也。

告叔孫穆子曰:“請為三軍,各征其軍。”征,賦稅也。三家各征其軍之家屬。○稅,舒銳反。

[疏]注“征賦”至“家屬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徒》:“以土均之法,制天下之地征。”《王制》云:“市廛而不稅,關譏而不征。”經典之文,通謂賦稅為征,故云“征,賦稅也。”往前民皆屬公,公稅其民,以分賜群臣。今武子欲令民即屬己,已所應得,自稅取之,恐穆子不從,故先告之,請分國內之民以為三軍。三家各自征稅。其軍之家屬,冀望穆子亦便於己而從其計也。言軍之家屬者,丁壯從軍者,官無所稅,其家屬不入軍者,乃稅之耳。

穆子曰:“政將及子,子必不能。”政者,霸國之政令。《禮》,大國三軍。魯次國而為大國之制,貢賦必重,故憂不能堪。

[疏]注“政者”至“能堪”。

○正義曰:於時天子衰微,政在霸主。霸主量國大小,責其貢賦。若為二軍,則是次國;若作三軍,則為大國。大國之制,貢賦必重,故云霸主重貢之政將及於子,子必不能堪之。憂其不能堪之,言三軍不可為也。魯為三軍、二軍,國之大小同耳。但作三軍,則自同大國;自同大國,則霸主必依大國責其貢重也。

武子固請之。穆子曰:“然則盟諸?”穆子知季氏將復變易,故盟之。○復,扶又反。乃盟諸僖閎。僖公之門。○閎音宏。

[疏]注“僖宮之門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宮》云:“弄門謂之閎。”孫炎曰:“巷舍間道也。”李巡曰:“閎,巷頭門也。”以此知僖閎是僖公之廟門也。

詛諸五父之衢。五父衢,道名,在魯國東南。詛,以禍福之言相要。○詛,側慮反。父音甫。衢,其俱反。要,一遙反。正月,作三軍,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。三分國民眾。三子各毀其乘。壞其軍乘,分以足成三軍。○乘,繩證反,注及下并同。壞音怪。足,將住反,亦如字。

[疏]注“壞其”至“三軍”。

○正義曰:往前民皆屬公,國家自有二軍,若非征伐,不屬三子,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為已之私乘,如子產出兵車十七乘之類,是其私家車乘也。今既三分公室,所分得者,即是己有,不須更立私乘,故三子各自毀壞舊時車乘部伍,分以足成三軍也。壞者,壞其部伍將領也。合使各自屬其軍,不復立私乘故也。

季氏使其乘之人,以其役邑入者無征,使軍乘之人,率其邑役入季氏者,無公征。不入者倍征。不入季氏者,則使公家倍征之。設利病,欲驅使入己。故昭五年傳曰:“季氏盡征之”。民辟倍征,故盡屬季氏。

[疏]“季氏”至“倍征”。

○正義曰:其乘之人,即所分得者,國內三分有一之人也。役謂共官力役,則今之丁也。邑謂賦稅,若今之租調也。以其役之與邑皆來入季氏者,則無公征也。若不以入季氏者,則使公家倍征之,當輸一而責其二也。設利害以懼民,毆之使入己耳。民畏倍征,故盡歸季氏。所分得者,無一入公也。知邑是賦稅者,以言役邑入,則役之與邑皆從民而入官也。從民入官,唯在力役與賦稅耳,故知邑是賦稅也。賦稅而謂之邑者,賦稅所入,若私邑然,故以邑言之。

孟氏使半為臣,若子若弟。取其子弟之半也。四分其乘之人,以三歸公,而取其一。叔孫氏使盡為臣。盡取子弟,以其父兄歸公。

[疏]“孟氏”至“為臣”。

○正義曰:昭五年傳追說此事云:“季氏盡征之,叔孫氏臣其子弟,孟氏取其半焉。”叔孫氏臣其子弟,不臣父兄,謂取二分,而二歸公也。孟氏取其半,又如叔孫所取其中更取其半,又以半歸公,謂取一分,而三歸公也。彼傳順序,此文顛倒。傳意以叔孫為主,而先說孟氏,言孟氏如叔孫所得,使其半為已之臣;叔孫所得,子與弟也。此孟氏“若子若弟”,是子弟中課取其一,又分半以歸公也。叔孫使子弟盡為已臣,唯以父兄歸公耳。

不然不舍。制軍分民,不如是,則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。此蓋三家盟詛之本言。○舍音舍。

[疏]注“制軍”至“未言”。

○正義曰:如上所分,三家所得,又各分為四。季氏盡取四分,叔孫取二分,而二分歸公。孟氏取一分,而三分歸公。分國民以為十二,三家得七,公得五也。舍,謂舍故也。制三軍分國民,若不如是,則三家不肯舍其故法而別改作也。“使盡為臣”以上,是序事之辭。“不然不舍”一句,是要契之語,故云“此蓋三家盟詛之本言”。盟詛本言,必應詳具,但史家略取其意而為之立文,不復如本辭耳。

鄭人患晉、楚之故,諸大夫曰:“不從晉,國幾亡。幾,近也。○幾音機,注同,徐音畿。楚弱於晉,晉不吾疾也。疾,急也。晉疾,楚將辟之。何為而使晉師致死於我,言當作何計。楚弗敢敵,而后可固與也。”固與晉也。子展曰:“與宋為惡,諸侯必至,吾從之盟。楚師至,吾又從之,則晉怒甚矣。晉能驟來,楚將不能,吾乃固與晉。”大夫說之,使疆埸之司惡於宋。使守疆埸之吏侵犯宋。○說音悅。疆,居良反,注同。埸音亦,注同。宋向戌侵鄭,大獲。子展曰:“師而伐宋可矣。若我伐宋,諸侯之伐我必疾,吾乃聽命焉,且告於楚。楚師至,吾乃與之盟,而重賂晉師,乃免矣。”言如此乃免於晉、楚之難。○難,乃旦反。夏,鄭子展侵宋。欲以致諸侯。

四月,諸侯伐鄭。已亥,齊太子光、宋向戌先至于鄭,門于東門。傳釋齊太子光所以序莒上也。向戌不書,宋公在會故。其莫,晉荀罃至于西郊,東侵舊許。許之舊國,鄭新邑。○莫音暮。

[疏]“東侵舊許”。

○正義曰:昭十二年傳楚子云:“我伯父昆吾,舊許是宅。鄭人貪賴其田,而不我與。”是舊許為鄭邑也。謂之舊許,明是許之舊國,許南遷而鄭得之。

衛孫林父侵其北鄙。

六月,諸侯會于北林,師于向,向,地在潁川長社縣東北。○向,舒亮反。右還次于瑣,北行而西為“右還”。熒陽宛陵縣西有瑣候亭。○瑣,素果反。宛,於阮反,又於元反。圍鄭,觀兵于南門,觀,示也。西濟于濟隧。濟隧,水名。○濟隧,上子禮反,下音遂。鄭人懼,乃行成。

秋,七月,同盟于亳。范宣子曰:“不慎,必失諸侯。慎,敬威儀,謹辭令。諸侯道敝而無成,能無貳乎?數伐鄭,皆罷於道路。○數,所角反。罷音皮。乃盟。載書曰:“凡我同盟毋蕰年,蕰積年穀,而不分災。○毋音無,下皆同。蕰,紆粉反。毋壅利,專山川之利。○壅,於勇反。毋保奸,藏罪人。毋留慝,速去惡。○慝,他得反,下同。去,起呂反。救災患,恤禍亂,同好惡,獎王室。獎,助也。○好、惡,并如字,或讀上呼報反,下惡路反。獎,將丈反。或間茲命,司慎、司盟,名山、名川,二司,天神。○間,間廁之間。茲命,本或作茲盟,誤。

[疏]注“二司天神”。

○正義曰:盟告諸神,而先稱二司,知其是天神也。《覲禮》:諸侯覲于天子,為宮方三百步,壇十有二尋,深四尺,加方明于其上。方明者,木也。方四尺,設六色,青、赤、白、黑、玄、黃。設六玉,圭、璋、琥、璜、璧、琮。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皆就其旂而立。天子祀方明,禮日月、四瀆、山川丘陵。彼方雖不言盟,其所陳設,盟之禮也。鄭玄云:“方明者,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。會同而盟,明神監之,則謂之天之司盟。有象者,猶宗廟之有主乎?天子巡守之盟,其神主日。諸侯之盟,其神主山川。王官之伯,會諸侯而盟,其神主月。是言盟之所告,告天神也。鄭云明神監之,謂之司盟。司盟非一神也。其司慎,亦不知指斥何神。但在山川之上,知其是天神耳。名山,山之有名者,謂五岳、四鎮也。名川,謂四瀆也。

群神群祀,群祀,在祀典者。先王、先公,先王,諸侯之大祖,宋祖帝乙,鄭祖厲王之比也。先公,始封君。○大音泰。凡大祖、大廟、大官,皆放此。比,必利反。七姓十二國之祖,七姓:晉、魯、衛、鄭、曹、滕,姬姓;邾、小邾,曹姓;宋,子姓;齊,姜姓;莒,己姓;杞,姒姓;薛,任姓。實十三國,言“十二”,誤也。○己音紀,或音杞。任音壬。

[疏]注“七姓”至“誤也”。

○正義曰:“十三國為七姓”,《世本·世家》文也。姬即次曹,意及則言,不以大小為次也。實十三國,而言“十二”,服虔云:“晉主盟,不自數。”知不然者,案定四年,祝佗稱踐土之盟云“晉重、魯申”。於是晉為盟主,自在盟內。何因晉今主盟,乃不自數?故知字誤也。劉炫難服虔云:“案宣子恐失諸侯,謹慎辭令,告神要人,身不自數,己不在盟,彼叛必速。豈有如此理哉?”

明神殛之。殛,誅也。○殛,紀力反,注同。俾失其民,隊命亡氏,踣其國家。”踣,斃也。○俾,本又作卑,必爾反。隊,直類反。踣,蒲北反,徐又敷豆反。斃,婢世反。

楚子囊乞旅于秦。乞師旅於秦。秦右大夫詹帥師從楚子,將以伐鄭。鄭伯逆之。丙子,伐宋。鄭逆服,故更伐宋也。秦師不書,不與伐宋而還。○詹,之廉反。與音預。

九月,諸侯悉師以復伐鄭。此夏諸侯皆復來,故曰“悉師”。○復,扶又反,注同。鄭人使良霄、大宰石如楚,告將服于晉,曰:“孤以社稷之故,不能懷君。君若能以玉帛綏晉,不然,則武震以攝威之,孤之愿也。”楚人執之。書曰“行人”,言使人也。書行人,言非使人之罪。古者兵交,使在其間,所以通命示整。或執殺之,皆以為譏也。既成而后告,故書在蕭魚下。石為介,故不書。○,敕略反。攝,如字,又之涉反。使,所吏反,注同。介音界。

[疏]注“書行”至“不書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使以行言,言以接事。信令之要,於是乎在。舉不以怒,則刑不濫,刑不濫,則兩國之情得通。兵有不交而解者,皆行人之勛也。是以雖飛矢在上,走驛在下。及其末節,不統大理,遷怒肆忿,快意於行人,譬諸豺狼求食而已。傳曰:‘鄭人使伯蠲行成,晉人殺之,非禮也。’兵交,使在其間可也,故夫子特顯行人之文。行人有六,而傳發其三者,因良霄以顯其稱行人之事,因干徵師以示其非罪,因叔孫婼以同外內大夫,則馀三人,皆隨例而為義也。諸以行人為名,通及外內,以卿出使,義取於非其罪也。若濤涂、寧喜之屬,罪在其身;鄭叔詹、魯行父之等,以執政受罪。本非使出,故不稱行人,從實而書,皆以罪之也。鄭祭仲之如宋也,非會非聘,與於見誘,而以行人應命,不能死節,挾偽以篡其君,故經不稱行人,以罪之也。”是言罪之,故不稱行人,則稱行人者,皆無罪也。鄭人先遣告楚,乃從諸侯,故傳在會先也。經在會后,既成而后告執,故書執在蕭魚會下。

諸侯之師觀兵于鄭東門。鄭人使王子伯駢行成。甲戌,晉趙武入盟鄭伯。冬,十月,丁亥,鄭子展出盟晉侯。二盟不書,不告。十二月,戊寅,會于蕭魚。經書秋,史失之。

[疏]注“經書秋,史失之”。

○正義曰:會于蕭魚,經雖無月,但會下有冬,故以為會在秋也。傳言日月,次第分明,是經繆,史官失之也。

庚辰,赦鄭囚,皆禮而歸之;納斥候;不相備也。○斥,徐音尺,一音昌夜反。禁侵掠。晉侯使叔肸告于諸侯。叔肸,叔向也。告諸侯,亦使赦鄭囚。○掠音亮。肸,許乙反。向,許丈反。公使臧孫紇對曰:“凡我同盟,小國有罪,大國致討。茍有以藉手,鮮不赦宥。寡君聞命矣。”言晉討小國,有藉手之功,則赦其罪人。德義如是,不敢不承命。○藉,在夜反,注同。鮮,息淺反。宥音又。

鄭人賂晉侯以師悝、師觸、師蠲;悝、觸、蠲,皆樂師名。○悝,苦回反。蠲,古玄反,又音圭。

[疏]注“悝觸蠲皆樂師名”。

○正義曰:樂師稱師,下稱賂以樂,知此三人皆樂師。悝、觸、蠲,是其名也。服虔見下有鐘、镈、磬,即云“三師:鐘師、镈師、磬師”謂悝能鐘,觸能镈,蠲能磬也。然則鄭人以師茂、師慧賂宋者,又能鐘乎?能镈乎?三師必是能鐘磬者,要不,可即以名次配言之。

廣車、軘車淳十五乘,甲兵備,廣車、軘車,皆兵車名。淳,耦也。○廣,古曠反。軘,徒溫反。淳,述倫反,徐又之倫反。乘,繩證反,下及注同。

[疏]注“廣車”至“耦也”。

○正義曰:皆是兵車,而別為之名,蓋其形制殊、用處異也。鄭玄云:“廣車,橫陳之車也”。服虔云:“軘車,屯守之車也。”或可因所用,遂為名。及其用之,亦無常也。《射禮》數射筭,“二筭為純,一筭為奇”。是淳為耦也。

凡兵車百乘;他兵車及廣、軘共百乘。

[疏]注“他兵”至“百乘”。

○正義曰:遍見服本,皆云“淳十五乘”,則凡兵車百乘者,更合言軘、廣,或軘、廣之外,別有百乘。杜本淳十五乘,更以他兵車七十乘增軘、廣,共為百乘耳。知非軘、廣之外更有百乘,而云兼軘、廣者,以上既言“廣車、軘車”,下云“凡兵車百乘”,言“凡”,是總攝之辭,故知總上軘、廣也。若然,直言兵車百乘,於理自足。上別云“廣車、軘車”者,以廣車、軘車,甲兵備足,自外之車,甲兵不備。又別有車,名非軘、廣也。

歌鐘二肆,肆,列也。縣鐘十六為一肆。二肆,三十二枚。○肆音四。縣音玄。

[疏]注“肆列”至“一枚”。

○正義曰:以肆為列者,鐘磬皆編縣之,在簨虡而各有行列也。《周禮·小胥》云:“凡縣鐘磬,半為堵,全為肆。”鄭玄云:“鐘磬者,編縣之,二八十六枚。而在一虡謂之堵。鐘一堵,磬一堵,謂之肆。半之者,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。諸侯之卿大夫,半天子之卿大夫,西縣鐘,東縣磬。士亦半天子之士,縣磬而已。”如鄭彼言,鐘與磬全,乃成為肆。此傳於鐘即言肆者,十六枚而在一虡,古今皆同,其虡不同分也。虡不可分,而云有全有半,明如鄭言鐘磬相對,肆為全,單為半也。傳言歌鐘二肆,則兼有磬矣。若其無磬,不得成肆。杜以傳唯云“歌鐘”,故但解鐘數云“三十二枚”,其磬數亦同矣。此二肆,皆為編縣也。下云“及其镈、磬”者,镈是大鐘,磬是大磬,皆特縣之,非編縣也。據鄭玄《禮圖》如此也。言歌鐘者,歌必先金奏,故鐘以歌名之。《晉語》孔晁注云:“歌鐘,鐘以節歌也。”劉炫云:“傳言‘歌鐘二肆,及其镈、磬’,則镈磬亦二肆。肆之為名,實由鐘磬相對。但傳於磬下不復更言其數。於鐘則言二肆,明镈磬數與之同,乃成肆。若磬無二肆,則‘半賜魏絳’,無磬矣,安得有金石也?知色別各三十二枚也。”歌必先云云同。

及其镈、磬,镈、磬,皆樂器。○镈音博。女樂二八。十六人。

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絳,曰:“子教寡人和諸戎狄以正諸華。在四年。八年之中,九合諸侯。如樂之和,

[疏]“八年”至“之和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八年,從四年以來至十一年也。九合諸侯者,五年會于戚,一也;其年又會于城棣救陳,二也;七年會于鄬,三也;八年會于邢丘,四也;九年會于戲,五也;十年會于柤,六也;又戍鄭虎牢,七也;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,八也;又會于蕭魚,九也。”《晉語》說此事云:“於今八年,七合諸侯。”孔晁云:“不數救陳與戍鄭虎牢,馀為七也。”如樂之和,謂諸侯和同如樂之相應和也。

無所不諧。諧,亦和也。○九合諸侯,謂五年會戚,又會城捸救陳,七年會鄬,八年會邢丘,九年盟于戲,十年會柤,又伐鄭戍虎牢,十一年同盟亳城北,又會蕭魚。請與子樂之。”共此樂。○樂音洛,一音岳,注同。辭曰:“夫和戎狄,國之福也。八年之中,九合諸侯,諸侯無慝,君之靈也,二三子之勞也。臣何力之有焉?抑臣原君安其樂而思其終也。《詩》曰:‘樂只君子,殿天子之邦。《詩·小雅》也。謂諸侯有樂美之德,可以鎮撫天子之邦。殿,鎮也。○殿,都遍反,注及下同。樂只君子,福祿攸同。攸,所也。便蕃左右,亦是帥從。’便蕃,數也。言遠人相帥來服從,便蕃然在左右。○蕃音煩,注同。數,所角反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帥從”。

○正義曰:《詩·小雅·采菽》之篇也。旨,美也。言樂美之德。君子以有樂美之德,可以鎮撫天子之邦國也。以有樂美之德政,故為福祿之所同歸也。既能鎮邦國,受福祿,雖復疏遠之人,便蕃然數來,在其左右,亦於是相帥而來從之也。

夫樂以安德,和其心也。義以處之,處位以義。禮以行之,行教令。信以守之,守所行。仁以厲之。厲風俗。而后可以殿邦國,同福祿,來遠人,所謂樂也。言五德皆備,乃為樂,非但金石。《書》曰‘居安思危’。逸《書》。思則有備,有備無患。敢以此規。”規正公。公曰:“子之教,敢不承命!抑微子,寡人無以待戎,待遇接納。不能濟河。渡河南服鄭。夫賞,國之典也,藏在盟府,司盟之府,有賞功之制。

[疏]注“司盟”至“之制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司盟》:“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,既盟則貳之。”貳之者,寫兩本盟書,一埋盟處,一藏盟府也。唯言會同之盟,不掌功勛之事,而得有賞功之制者,僖五年傳曰:“虢仲、虢叔為文王卿士,勛在王室,藏於盟府。”是司盟之府,掌藏功勛典策,故有賞功之制也。

不可廢也。子其受之!”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,禮也。禮,大夫有功則賜樂。

[疏]注“禮大”至“賜樂”。

○正義曰:以魏絳蒙賜,始有金石之樂,知未賜不得有也。賜之而云“禮也”。知禮法得賜之也。《周禮·小胥》云:“大夫判縣,士特縣。”《鄉飲酒禮》云:“笙入堂下,磬南北面。”《鄉射禮》云:“縣于洗東北,西面。”《喪大記》云:“疾病,君大夫徹縣。”是大夫得有鐘磬之樂。有功乃賜之,正禮也。唯言魏絳有金石之樂,不言女樂。女樂,房中私宴之樂,或不以賜之。

秦庶長鮑、庶長武帥師伐晉以救鄭。庶長,秦爵也。不書“救鄭”,巳屬晉,無所救。○長,丁丈反,下及注同。鮑,步卯反。鮑先入晉地,士魴御之,少秦師而弗設備。壬午,武濟自輔氏,從輔氏渡河。○御,魚呂反,后放此。與鮑交伐晉師。巳丑,秦、晉戰于櫟,晉師敗績,易秦故也。不書“敗績”,晉恥易秦而敗,故不告也。櫟,晉地。○櫟,力的反,徐失灼反。易,以豉反。

【經】十有二年,春,王二月,莒人伐我東鄙,圍臺。(瑯邪費縣南有臺亭。○臺,敕才反,又音臺,一音翼之反。)季孫宿帥師救臺,遂入鄆。(鄆,莒邑。○鄆音運。)

夏,晉侯使士魴來聘。

秋,九月,吳子乘卒。五年會於戚,公不與盟,而赴以名。○與音預。

[疏]注“五年”至“以名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“杜於五年注,以為公及其盟,還而不以盟告廟也。今注云‘會於戚,公不與盟,而赴以名’,何為兩注自相矛盾?今知劉難非者,以戚盟經既不書公之與否,又傳無其事,杜弘通其義,故為兩解。劉不尋杜旨而規其過,非也。

冬,楚公子貞帥師侵宋。

公如晉。

【傳】十二年,春,莒人伐我東鄙,圍臺。季武子救臺,遂入鄆,(乘勝入鄆,報見伐。)取其鐘以為公盤。

夏,晉士魴來聘,且拜師。謝前年伐鄭師。

秋,吳子壽夢卒。壽夢,吳子之號。臨於周廟,禮也。周廟,文王廟也。周公出文王,故魯立其廟。吳始通,故曰“禮”。○臨,力蔭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周廟”至“曰禮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下文周廟尊於周公之廟,知是文王廟也。以鄭祖厲王,立所出王廟,知為周公出文王,故魯立其廟也。哀二年,蒯聵禱云:“敢昭告皇祖文王。”衛亦立文王廟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諸侯不敢祖天子,大夫不敢祖諸侯,而公廟之設於私家,非禮也。”而諸侯得立王廟者,彼謂無功德,非王命而輒自立之,則為非禮。魯、衛有大功德,王命立之,是其正也。鄭祖厲王,亦然。此是常禮,特於吳子而傳發例者,以吳始通,公能體禮,故於此言“禮也”。

凡諸侯之喪,異姓臨於外,於城外,向其國。○向,或作“鄉”,許亮反。

[疏]注“於城外向其國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禮·奔喪之記》云:“哭父之黨於廟,母妻之黨於寢,師於廟門外,朋友於寢門外,所識於野張帷。”此傳言“於外”,與彼“於野”同,於城外,向其國,張帷而哭之耳。

同姓於宗廟,所出王之廟。

[疏]“同姓於宗廟”。

○正義曰:此即周廟也。但發大例,意通古今,故不復斥言周耳。其實於周之世,亦周廟也。異姓之國,無所出王之廟者,其哭同姓,必不得同諸異姓,亦當於祖廟。

同宗於祖廟,始封君之廟。同族於禰廟。父廟也。同族,謂高祖以下。○禰,乃禮反。是故魯為諸姬,臨於周廟。諸姬,同姓國。○為,于偽反,下皆同。為邢、凡、蔣、茅、胙、祭,臨於周公之廟。即祖廟也。六國皆周公之支子,別封為國,共祖周公。○邢音刑。蔣,將丈反。案富辰所稱邢在蔣下,今傳在凡上,未知何者為是。茅,亡交反。胙,才故反。祭,側界反,徐又如字。

冬,楚子囊、秦庶長無地伐宋,師于楊梁,以報晉之取鄭也。取鄭在前年。梁國雎陽縣東有地名楊梁。○長,丁丈反,下同。

靈王求后于齊,齊侯問對於晏桓子。桓子對曰:“先王之禮辭有之。天子求后於諸侯,諸侯對曰:‘夫婦所生若而人。不敢譽,亦不敢毀,故曰若如人。○譽音馀,又如字。妾婦之子若而人。’言非適也。適,丁歷反。無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,

[疏]“及姑姊妹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親》云:“父之姊妹曰姑。”樊光曰:“《春秋傳》云‘姑姊妹’,然則古人謂姑為姑姊妹。蓋父之姊為姑姊,父之妹為姑妹。”《列女傳》:“梁有節姑妹,入火而救兄子。”是謂父妹為姑妹也。后人從省,故單稱為姑也。古人稱祖父,近世單稱祖,亦此類也。

則曰‘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。’”齊侯許昏,王使陰里結之。陰里,周大夫。結,成也。為十五年劉夏逆王后傳。○守,手又反。夏,戶雅反。

公如晉朝,且拜士魴之辱,禮也。士魴聘在此年夏,嫌君臣不敵,故曰“禮也”。

秦嬴歸于楚。秦景公妹,為楚共王夫人。○嬴音盈。楚司馬子庚聘于秦,為夫人寧,禮也。子庚,莊王子午也。諸侯夫人,父母既沒,歸寧使卿,故曰“禮”。

[疏]“秦嬴”至“禮也”。

○正義曰:此事不見於經,而傳自廣記備言,以明禮之事耳。楚共王以成元年即位,秦嬴歸楚,蓋應多年。傳因子庚之聘,發其歸楚,非此年歸,而即使歸寧。案昭元年,秦針奔晉,傳云其母曰“弗去懼選”。針則景公之弟,昭元年,其母猶在。此注云“父母既沒,歸寧使卿”者,父母并在,則身自歸寧。若父沒母存,身不自歸,則亦使卿寧也。杜云“父母既沒”,連言之耳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