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六年,春,鄭人來渝平。(和而不盟曰平。○渝,羊朱反,變也。)
[疏]注“和而不盟曰平”。
○正義曰: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,傳載其盟辭。昭七年燕暨齊平,傳稱“盟于濡上”。似平皆有盟,而云不盟者,平實解怨和好之辭,非要盟也。彼自既平之后,別為盟耳。此與定十年“及齊平”皆傳無盟事。定十一年“及鄭平”下乃云“叔還如鄭蒞盟”,平后乃盟,知平非盟也。
夏,五月,辛酉,公會齊侯,盟于艾。泰山牟縣東南有艾山。○艾,五蓋反。
秋,七月,雖無事而書首月,具四時以成歲,他皆放此。
[疏]注“雖無”至“放此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此無事何以書?《春秋》雖無事,首時過則書。首時過則何以書?《春秋》編年,四時具,然后為年。”此注用《公羊》為說。《釋例》曰:“年之四時,雖或無事,必空書首月,以紀時變,以明歷數也。”
冬,宋人取長葛。秋取,冬乃告也。上有“伐鄭,圍長葛”,長葛,鄭邑可知,故不言鄭也。前年冬圍,不克而還。今冬乘長葛無備而取之,言易也。○易,以豉反,傳同。
[疏]注“秋取”至“易也”。
○正義曰:經書“冬”,傳言“秋”。丘明為傳例,不虛舉經文,獨以秋言此事。明是以秋取,冬乃告也。冬告者,告言冬始取耳,故書之於冬。若其使以冬至告,言秋取,亦當追書於秋。八年傳曰:“冬,齊侯使來告,成三國。”秋成冬告,書之於秋。明此以冬取告,故書於冬也。賈、服以為長葛不系鄭者,剌不能撫有其邑。凡邑為他國所取,皆是不能撫有之,何故於此獨為惡鄭玄故杜以為上有伐鄭圍長葛,則長葛鄭邑可知,故不言鄭也。既言秋取,取實在秋因其經文在冬,遂言冬乘無備。襄十三年傳例曰:“凡書‘取’,言易也。”知此乘其無備而取之也。杜知長葛不系鄭,非大都以名通者,以前年云“伐鄭,圍長葛”,長葛之文系於鄭故也。劉炫以大都通名而規杜氏,非也。
【傳】六年春,鄭人來渝平,更成也。(渝,變也。公之為公子,戰於狐壤,為鄭所執,逃歸,怨鄭。鄭伐宋,公欲救宋,宋使者失辭,公怒而止。忿宋則欲厚鄭,鄭因此而來,故經書“渝平”,傳曰“更成”。○壤,如掌反。使,所吏反。)
[疏]傳注“渝變”至“更成”。
○正義曰:“渝,變也”,《釋言》文。變平者,變更前惡而復為和好。變即更之義,成則平之訓,故傳解“渝平”謂之“更成”。自狐壤以來與鄭不和,今日復和,故曰“更成”,言更復狐壤以前之好也。服虔云:“公為鄭所獲,釋而不結平,於是更為約束以結之,故曰渝平。”案傳,公賂尹氏而與之逃歸,非鄭所釋,安得釋而結平也?
翼九宗、五正、頃父之子嘉父,逆晉侯于隨,翼,晉舊都也。唐叔始封,受懷姓九宗,職官五正,遂世為晉強家。五正,五官之長。九宗,一姓為九族也。頃父之子嘉父,晉大夫。○頃音傾。長,丁丈反,下丈及注同。
[疏]注“翼晉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正義曰:唐叔始封,受懷姓九宗,職官五正者,謂周成王滅唐,始封唐叔,以懷氏一姓九族,及是先代五官之長子孫賜之。言五官之長者,謂於殷時為五行官長,今褒寵唐叔,故以其家族賜之耳。今云頃父之子嘉父者,以頃父舊居職位,名號章顯,嘉父新為大夫,未甚著見,故系之於父。諸系父為文者,義皆同此也。
納諸鄂,晉人謂之鄂侯。鄂,晉別邑。諸地名疑者皆言有,以示不審;闕者不復記其闕。他皆放此。前年桓王立此侯之子於翼,故不得復入翼,別居鄂。○鄂,五各反。不復,扶又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諸地”至“放此”。
○正義曰:杜言“不復記其闕”者,謂但言某邑而已,下不云“闕”。若鄂直云“晉別邑”,及翼侯奔隨,注云“隨,晉地”,鄭人侵衛牧,注云“牧,衛邑”,如此之類,皆不言“闕”是也。若不知何國之地者,則言“闕”,若虞公出奔其池,公孫嬰齊卒于貍脤,并注云“闕”是也。亦有雖知某國之地,注亦云“闕”,則隱十一年蘇忿生十二邑,注“陘”云“闕”者,以馀邑皆知所在,唯此獨闕故也。
夏,盟于艾,始平于齊也。春秋前,魯與齊不平,今乃棄惡結好,故言始平于齊。○好,呼報反。
五月,庚申,鄭伯侵陳,大獲。往歲鄭伯請成于陳,成猶平也。
[疏]“五月庚申”。
○正義曰:案經盟于艾亦在五月,傳略不言月。庚申之日,須月以統之,故別言五月。他皆放此。
陳侯不許。五父諫曰:“親仁善鄰,國之寶也。君其許鄭。”五父,陳公子佗。○佗,徒何反,人名皆同。○陳侯曰:“宋、衛實難,可畏難也。○難,乃旦反,注同。鄭何能為?”遂不許。君子曰:“‘善不可失,惡不可長。’其陳桓公之謂乎!長惡不悛,從自及也。悛,止也。從,隨也。○悛,七全反。雖欲救之,其將能乎?《商書》曰:‘惡之易也,如火之燎于原,不可鄉邇,《商書·盤庚》言惡易長,如火焚原野,不可鄉近。○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鄉,本又作向,同,許亮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其猶可撲滅?’言不可撲滅。○撲,普卜反。周任有言,周任,周大夫。○任音壬。曰:‘為國家者,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,芟夷蘊崇之,絕其本根,勿使能殖,則善者信矣。’”芟,刈也。夷,殺也。蘊,積也。崇,聚也。○去,起呂反。芟,所銜反;《說文》作癹,匹末反,云以足蹋夷草。蘊,紆紛反。信如字,一音申。
秋,宋人取長葛。
冬,京師來告饑。公為之請糴於宋、衛、齊、鄭,禮也。告饑不以王命,故傳言“京師”,而不書於經也。雖非王命,而公共以稱命,已國不足,旁請鄰國,故曰禮也。傳見隱之賢。○為,于偽反。糴,直歷反。見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告饑”至“之賢”。
○正義曰:王使至魯,皆應書經,此獨不書,故解之。以人情恕之,不得自不輸粟,空告他人。故知已國不足,旁請鄰國,故曰禮也。定五年“歸粟于蔡”尚書於經,此不書者,魯以往歲螟災,故已國饑困,所輸不多,宋、鄭輸粟,不復告魯,故皆不書。此事無經而發,故解傳意,見隱之賢。諸無經之傳,皆意有所見,悉皆放此。
鄭伯如周,始朝桓王也。桓王即位,周、鄭交惡,至是乃朝,故曰始。王不禮焉。周桓公言於王曰:“我周之東遷,晉、鄭焉依。周桓公,周公黑肩也。周,采地,扶風雍縣東北有周城。幽王為犬戎所殺,平王東徙,晉文侯、鄭武公左右王室,故曰晉、鄭焉依。○焉依,如字;或於虔反,非。雍,於用反。左音佐,右音祐,又并如字。
[疏]注“周桓”至“焉依”。
○正義曰:桓公是周公黑肩,事見桓十八年傳也。幽王娶申女為后,生大子宜臼。后得褒姒,嬖之,生子伯服。廢申后,逐大子。以褒姒為后,伯服為大子。宜臼奔申申。侯乃與犬戎共攻幽王,殺幽王於驪山之下。於是諸侯乃與申侯共立宜臼,是為平王。以西都逼戎,晉文侯、鄭武公夾輔平王,東遷洛邑。《毛詩》、《尚書》、《國語》、《史記》皆略有其事。
善鄭以勸來者,猶懼不蔇,蔇,至也。○蔇,其器反。況不禮焉?鄭不來矣!”為桓五年諸侯從王伐鄭傳。
【經】七年,春,王三月,叔姬歸于紀。(無傳。叔姬,伯姬之娣也。至是歸者,待年於父母國,不與嫡俱行,故書。○嫡,本又作適,同,丁歷反。)
[疏]注“叔姬”至“故書”。
○正義曰:女嫁於他國,皆有侄、娣與適俱行,則所尊在適,書適,不書侄、娣。叔姬,待年之女,年滿特行,故書其歸。魯女嫁於他國之卿,皆書之。夫人之娣尊,與卿同其書,固是常例。賈云:“書之者,剌紀貴叔姬。”傳無其事,是妄說也。
滕侯卒。傳例曰:“不書名,未同盟也。”滕國在沛國公丘縣東南。○沛音貝。
[疏]“滕侯卒”。
○正義曰:《譜》云:“滕,姬姓,文王子錯叔繡之后。武王封之,居滕,今沛郡公丘縣是也。自叔繡至宣公十七世,乃見《春秋》。隱公以下,《春秋》后六世,而齊滅之。”《世本》云:“齊景公亡滕。”案齊景之卒在滕、隱之前,《世本》言隱公之后仍有六世為君,而云“齊景亡滕”,為謬何甚!服虔昭四年注亦云:“齊景亡滕”,是不考校而謬言之。《地理志》云:“沛郡公丘縣,故滕國也,周文王子錯叔繡所封,三十一世為齊所滅。”
夏,城中丘。城例在莊二十九年。中丘在瑯邪臨沂縣東北。○瑯音郎。沂,魚依反。
齊侯使其弟年來聘。諸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,例在襄九年。
[疏]注“諸聘”至“九年”。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:“使者執圭以致命,束帛加璧以致享。”鄭玄云:“享,獻也。既聘又獻,所以厚恩惠也。”是執玉帛以相存問也。《玉人職》云:“瑑圭璋璧琮,八寸,以覜聘。”注云八寸者,據上公之臣。案聘禮:圭以聘君,璋以聘夫人。既行聘之后,璧以享君,琮以享夫人。又鄭玄注《小行人》云“使卿大夫覜聘,降其君瑞一等。”則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,子男之臣皆四寸。又《小行人》云:“圭以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錦,琥以繡,璜以黼。”鄭玄注云: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馬,享后璋以皮。其馀諸侯享天子璧以帛,享后琮以錦,子男享大國之君琥以繡,享大國夫人璜以黼。是玉帛之文也。
秋,公伐邾。
冬,天王使凡伯來聘。凡伯,周卿士。凡,國;伯,爵也。汲郡共縣東南有凡城。○共音恭。凡,字本作汎,音凡。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。戎鳴鍾鼓以伐天子之使,見夷狄強虣。不書凡伯敗者,單使無眾,非戰陳也。但言以歸,非執也。楚丘,衛地,在濟陰城武縣西南。○使,所吏反,下同。見,賢遍反。虣,蒲報反。陳,直覲反。
[疏]注“戎鳴”至“西南”。
○正義曰:傳例“有鍾鼓曰伐”。此既言“伐”,知其鳴鍾鼓也。杜意言“以歸”者,以彼隨己而已,非囚執之辭,故云“但言以歸,非執也”。杜必知“以歸非執”者,《穀梁傳》云:“以歸,猶愈乎執也。”又昭十三年“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”,若“以歸”是“執”,何須別起“執”文。明直言“以歸”者非“執”也。至如定四年“以沈子嘉歸”,經云“殺之”;哀七年“以邾子益來”,傳云“囚諸負瑕”。既有“囚”、“殺”之文,容或是“執”。若直言“以歸”,無“囚”、“殺”之事者,則非執者也。《春秋》有文同事異,此即其類也。劉君引沈子、邾子云“以歸者皆執”,以規杜氏,非其義也。
【傳】七年,春,滕侯卒。不書名,未同盟也。凡諸侯同盟,於是稱名,故薨則赴以名,(盟以名告神,故薨亦以名告同盟。)告終、嗣也,以繼好息民,(告亡者之終,稱嗣位之主嗣位之主。當奉而不忘,故曰:繼好。好同則和親,故曰息民。○好,呼報反,注同。)謂之禮經。(此言凡例,乃周公所制禮經也。十一年不告之例,又曰不書於策。明禮經皆當書於策。仲尼脩《春秋》,皆承策為經。丘明之傳博采眾記,故始開凡例,特顯此二句。他皆放此。)
[疏]“凡諸”至“禮經”。
○正義曰:諸侯者,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總號。侯訓君也。五等之主雖爵命小異,而俱是國君,故總稱諸侯也。諸發凡者皆周公之垂法,史書之舊章。丘明采合舊語,以發明史例。雖意是舊典,而辭出丘明,非全寫舊語。同盟稱名,薨則赴以名,是周公之舊典。其告終稱嗣以下,乃是解釋“赴”意,非舊語也。僖二十三年又發例曰:“凡諸侯同盟,死則赴以名,禮也。”直言赴名是禮,不言繼好是禮。“繼好息民”是禮之大意,非禮之實,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。彼云“禮也”,此云“謂之禮經”,其事一也。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。丘明之意,言周公謂之然也。“謂之禮經”雖指此一事,諸發凡者莫不盡然。以此為例之初,故特言之。
○注“此言”至“放此”。
○正義曰:凡例是周公所制,其來亦無所出。以傳言“謂之禮經”,則是“先圣謂之”,非丘明自謂之也。史之書策,必有舊法。一代大典,周公所制,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制。此言凡例則云“謂之禮經”,不言凡例則云“不書於策”。以此明所謂“禮經”,皆當書策。從傳之首至此,始開凡例,故特顯此二句。二句者,“謂之禮經”是一句,與“不書于策”為二句也。然則九年“凡雨,自三日以往為霖”,不以為始,而遠取十一年,云“始開凡例”者,以九年唯記當國雨雪之事,史策舊文,非是赴告國家大事之例。
夏,城中丘。書,不時也。
齊侯使夷仲年來聘,結艾之盟也。艾盟在六年。
秋,宋及鄭平。七月庚申,盟于宿。公伐邾,為宋討也。公拒宋而更與鄭平,欲以鄭為援。今鄭復與宋盟,故懼而伐邾,欲以求宋,故曰為宋討。○為宋,于偽反,注“為宋”同。援,于眷反。復,扶又反。
初,戎朝于周,發幣于公卿,凡伯弗賓。朝而發幣於公卿,如今計獻詣公府卿寺。
[疏]注“朝而”至“卿寺”。正義曰:朝於天子,獻國之所有,亦發陳財幣於公卿之府寺。如今者,如晉時諸州年終遣會計之吏獻物於天子,因令以物詣公府卿寺。然自漢以來,三公所居謂之府,九卿所居謂之寺。《風俗通》曰:“府,聚也。公卿牧守府,道德之所聚也。藏府,私府,財貨之所聚也。寺,司也,庭有法度,今官所止皆曰寺。”《釋名》曰:“寺,嗣也,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。”
冬,王使凡伯來聘。還,戎伐之于楚丘以歸。傳言凡伯所以見伐。
陳及鄭平。六年,鄭侵陳,大獲。今乃平。十二月,陳五父如鄭蒞盟。蒞,臨也。○壬申,及鄭伯盟,歃如忘。志不在於歃血。○歃,色洽反,歃血也。如忘,亡亮反,服虔云:“如,而也”。
[疏]“歃如忘”。
○正義曰:歃謂口含血也。當歃血之時,如似遺忘物然,故注云志不在於歃血也。服虔云:“如,而也。雖歃而忘其盟載之辭,言不精也。”盟載之辭在於簡策,祝史讀以告神,非歃者自誦之,何言忘載辭也?且忘否在心,五父終不自言已忘,洩伯安知其忘而譏之?
洩伯曰:“五父必不免,不賴盟矣。”氵曳伯,鄭洩駕。○洩,息列反。鄭良佐如陳蒞盟。良佐,鄭大夫。辛巳,及陳侯盟,亦知陳之將亂也。入其國,觀其政治,故總言之也。皆為桓五年、六年陳亂,蔡人殺陳佗傳。○治,直吏反。
鄭公子忽在王所,故陳侯請妻之。以忽為王寵故。○妻,七計反。鄭伯許之,乃成昏。為鄭忽失齊昏援以至出奔傳。○為鄭,于偽反。
【經】八年,春,宋公、衛侯遇于垂。(垂,衛地。濟陰句陽縣東北有垂亭。○句,古侯反。)
三月,鄭伯使宛來歸祊。宛,鄭大夫。不書氏,未賜族。祊,鄭祀泰山之邑,在瑯邪費縣東南。○宛,於阮反。祊,必彭反。費音祕。
[疏]注“宛鄭”至“東南”。
○正義曰:內卿貶則去族,外卿貶則稱人。外無去族之理。今宛無族,傳無譏文,故知未賜族也。傳言鄭釋泰山之祀,使來歸祊,知祊是鄭祀泰山之邑。鄭以桓公之故,受邑泰山之下,天子祭泰山必從往助祭,使共湯沐焉,故《公羊》謂之“湯沐之邑”。既有此邑,因立別廟。劉炫云:“言祀泰山之邑者,謂泰山之旁有此邑。邑內有鄭宗廟之祀,蓋祀桓、武之神。”
庚寅,我入祊。桓元年,乃卒易祊田,知此入祊,未肯受而有之。
夏,六月,已亥,蔡叔考父卒。無傳。襄六年傳曰:“杞桓公卒,始赴以名,同盟故也。”諸侯同盟稱名者,非唯見在位二君也。嘗與其父同盟,則亦以名赴其子,亦所以繼好也。蔡未與隱盟,蓋春秋前與惠公盟,故赴以名。○見,賢遍反。好,呼報反。
[疏]注“襄六”至“以名”。
○正義曰:同盟赴名,自有成例,而引杞桓公者,蔡自春秋以來未與魯盟,疑與惠公同盟,故引杞桓為例。杞桓與成公同盟,而以名赴襄公,傳曰“同盟故也”,則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,故疑蔡與惠盟,故以名赴隱也。同盟稱名,則兩君相知。君既知之,則國內皆知。故彼父雖薨,得以名赴彼子,以此名學與彼父對稱故也。若父與彼盟,彼君雖在,此子不得以其名赴,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。
辛亥,宿男卒。無傳。元年,宋、魯大夫盟于宿,宿與盟也。晉荀偃禱河,稱齊、晉君名,然后自稱名,知雖大夫出盟,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,故薨皆從身盟之例,當告以名也。傳例曰:“赴以名,則亦書之,不然則否,辟不敏也”。今宿赴不以名,故亦不書名。諸例或發於始事,或發於后者,因宜有所異同,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故。○宿與音預,下“不與”同。禱,丁老反,或丁報反。
[疏]注“元年”至“備故”。
○正義曰:於例,盟以國地,則地主與之。元年“盟于宿”,知宿與盟也。魯、宋俱是微人,宿君必不親與,之宿亦大夫盟也。盟、禱雖異,俱是告神。荀偃之禱,先稱君名,知大夫聚盟亦各稱君名,臣盟既稱君名,則君薨得以名赴。宿君之卒,宜以名赴魯。今宿男不名,自不以名赴,非法不得也,故引僖二十三年傳例以明之,言其赴不以名,雖知亦不得書也。“諸君不親盟而以名赴魯”,注云:“大夫盟於某者,義皆出此。”衛冀隆難杜云:“周人以諱事神,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?又荀偃禱河,一時之事耳,非正禮也,何得知大夫盟先稱君名乎?”杜必為此解者,以諱事神,謂諱神之名以事其神,若祭祖而諱祖之類。山川之神尊於諸侯,故《尚書·武成》告名山川,云“有道周王發”,則荀偃禱河自稱君名,於理何怪?杜云“諸例或發於始事,或發於后者”,若七年“滕侯卒”,傳曰:“凡諸侯同盟,於是稱名。”及桓二年“公至自唐”,凡公行,告于宗廟,是“或發於始事”也。宣四年“凡弒君稱君”,及僖二十六年“凡師能左右之曰以”,是“或發於后”也。云“因宜有所異同”者,宣四年“鄭公子歸生弒君”,嫌歸生無罪,及宣五年“高固來逆叔姬”,嫌“見逼成昏”,故傳因以明之是也。云“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”者,但杜又自疑,以為諸例皆應從始事而發,在后發者,以記注周公舊凡不系於始事,系於后事,丘明作傳因記注所系,遂以發之。如杜此言,則周公舊凡於記注之文,散在諸事。丘明作傳,因記注之文發例,故或先或后也。
秋,七月,庚午,宋公、齊侯、衛侯盟于瓦屋。齊侯尊宋,使主會,故宋公序齊上。瓦屋,周地。
[疏]注“齊侯”至“周地”。正義曰:《春秋》之例,國以大小為序。《外傳·鄭語》云:“齊莊、僖於是乎小伯。”此齊侯即僖公也。此盟平宋、衛也。齊為會主,則齊宜在上。今宋在齊上,故特解之,由宋敬齊侯與衛先遇,故齊侯尊宋使為會主。瓦屋既闕,知是周地者,以其會于溫,盟于瓦屋,會、盟不得相遠,溫是周地,知瓦屋亦周地也。
八月,葬蔡宣公。無傳。三月而葬,速。
九月辛卯,公及莒人盟于浮來。莒人,微者,不嫌敵公侯,故直稱公,例在僖二十九年。浮來,紀邑。東莞縣北有邳鄉,邳鄉西有公來山,號曰邳來間。○邳,蒲悲反。間如字。
[疏]注“莒人”至“來間”。
○正義曰:僖二十九年公會王子虎及諸侯之卿,盟于翟泉,沒“公”不言,貶卿稱“人”,直言會某人某人。傳曰:“卿不書,罪之也。在禮,卿不會公侯,會伯子男可也。”此莒人乃對會公侯,故解之,莒是小國,卿當稱“人”,非貶辭也。微者不嫌能敵公侯,故直稱公也。
螟。無傳。為災。
冬,十有二月,無駭卒。公不與小斂,故不書日。卒而后賜族,故不書氏。○斂,力驗反。
【傳】八年春,齊侯將平宋、衛,(平宋、衛於鄭。)有會期。宋公以幣請於衛,請先相見,(宋敬齊命。)衛侯許之,故遇于犬丘。(犬丘,垂也。地有兩名。)
[疏]注“犬丘”至“兩名”。
○正義曰:地有兩名,新舊改易者,傳則言實以明之。若二名俱存者,傳則錯經以見之。此犬丘與垂兩名俱存,故傳不言實。《釋例》曰:“若一地二名,當時并存,則直兩文互見,黑壤、犬丘、時來之屬是也。猶卿大夫名氏互見,非例也。”
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,以泰山之祊易許田。三月,鄭伯使宛來歸祊,不祀泰山也。成王營王城,有遷都之志,故賜周公許田,以為魯國朝宿之邑,后世因而立周公別廟焉。鄭桓公,周宣王之母弟,封鄭,有助祭泰山湯沐之邑在祊。鄭以天子不能復巡狩,故欲以祊易許田,各從本國所近之宜。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,故云巳廢泰山之祀,而欲為魯祀周公,孫辭以有求也。許田,近許之田。○泰山,如字,東岳。能復,扶又反。守,手又反。近,附近之近,下同,又如字。欲為,于偽反,下為魯同。
[疏]注“成王”至“之田”。
○正義曰:成王營邑於洛,以為居土之中,貢賦路均,將於洛邑受朝。許田近於王城,故賜周公許田,以為魯國朝宿之邑。《詩·魯頌》曰:“居常與許,復周公之宇。”是周公得許田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許田者何?魯朝宿之邑也。”是許田為魯朝宿之邑。鄭請易許田而求祀周公,故知后世因在許田之中而立周公別廟焉。鄭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,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,以為湯沐之邑。祊邑內亦有鄭先君別廟。此時周室既衰,王不巡守。鄭以天子不復巡守,則泰山之祀既廢,祊無所用,故欲以祊易許。許田近鄭,祊田近魯,各從本國所近之宜也。魯以許田奉周公之祀,易其田則廢其祀。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,慮將不許,云巳廢泰山之祀,而欲為魯祀周公。言鄭得許田,周公之祀不絕也。云巳廢泰山之祀者,謂天子不復巡守,鄭家巳廢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,無所祭祀,故欲為魯祀周公。其實廢來巳久,今始云巳廢者,欲為魯祀周公,故云巳廢耳。方便遜辭,以求於魯也。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:“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,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。”有閻之土,猶魯之許田也。相土之東都,猶鄭之祊邑也。鄭近京師,無假朝宿。魯近泰山,不須湯沐。各受其一。衛以道路并遠,故兩皆有之。《禮記·王制》曰:“方伯為朝天子,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。”然則朝宿之邑亦名湯沐。但向京師,主為朝王。從王巡守,主為助祭。祭必沐浴,隨事立名,朝宿、湯沐,亦互言之耳。《異義》:《左氏》說諸侯有大功德,乃有朝宿、湯沐之邑;《公羊》說以為諸侯皆有朝宿、湯沐之邑。許慎以《公羊》為非,則杜意亦從許慎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此魯朝宿之邑也,則曷為謂之許田?諱取周田也。諱取周田則曷為謂之許田?系之許也。曷為系之許?近許也。”杜言近許之田,是用《公羊》為說。杜依公羊之傳邑實近許,故以許為名。劉君更無所馮,直云別有許邑,邑自名許,非由近許,國始名為許以規杜氏,非其義也。
夏,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。周人於此遂畀之政。○畀,必二反。
四月,甲辰,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。辛亥,以媯氏歸。甲寅,入于鄭。陳針子送女,先配而后祖。針子曰:“是不為夫婦,誣其祖矣。非禮也,何以能育?”針子,陳大夫。禮,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后行。故楚公子圍稱告莊、共之廟。鄭忽先逆歸而后告廟,故曰“先配而后祖”。○針,其廉反。誣,亡符反。共音恭,本亦作恭。
[疏]注“針子”至“后祖”。正義曰:先配后祖多有異說,賈逵以“配”為“成夫婦”也。《禮》:齊而未配,三月廟見,然后配。案《昏禮》:親迎之夜,衽席相連。是士禮不待三月也。禹娶涂山,四日即去,而有啟生焉,亦不三月乃配,是賈之謬也。鄭眾以配為同牢食也,先食而后祭祖,無敬神之心,故曰“誣其祖也”。案《昏禮》:婦既入門,即設同牢之饌。其間無祭祀之事。先祭乃食,《禮》無此文,是鄭之妄也。鄭玄以祖為軷道之祭也,先為配匹而后祖道,言未去而行配。案傳既言“入于鄭”,乃云“先配而后祖”,寧是未去之事也?若未去先配,則針子在陳譏之,何須云送女也?此三說皆滯。故杜引楚公子圍告廟之事,言“鄭忽先逆婦而后告廟,故曰先配而后祖”。此時忽父見在,計告廟以否,當是莊公之事,而譏忽者,楚公子圍亦人臣矣,而自布幾筵,告於莊共之廟,不言稟君之命。知逆者雖受父命,當自告廟。且忽先為配匹而后告祖,見其告祖方始譏之,知忽自告祖也。或可鄭伯為忽娶妻,先逆而后告廟,針子見而譏之。公子圍告廟者,專權自由耳,非正也。
齊人卒平宋、衛于鄭。秋,會于溫,盟于瓦屋,以釋東門之役,禮也。會溫不書,不以告也。定國息民,故曰禮也。平宋、衛二國,忿鄭之謀。鄭不與盟,故不書。○與音預。
八月,丙戌,鄭伯以齊人朝王,禮也。言鄭伯不以虢公得政而背王,故禮之。齊稱人,略從國辭。上有七月庚午,下有九月辛卯,則八月不得有丙戌。○背音佩。
[疏]注“言鄭”至“丙戌”。
○正義曰:庚午之后十六日而有丙戌,二十一日而有辛卯。七月有庚午,九月有辛卯,其間不容一月,是八月不得有丙戌。更遙一周,則丙戌去庚午七十七日,八月亦不得有丙戌,是明丙戌為日誤。《長歷》推七月丁卯朔,四日庚午,至二十日是丙戌,九月丙寅朔,二十六日辛卯,其月二十一日是丙戌。八月小,丁酉朔,十日丙午,二十日丙辰,二月戊戌,十四日庚戌,二十六日壬戌。未知丙戌二字孰為誤也。不直云日誤,而檢上下者,因傳明文,故顯言之。他皆放此。
公及莒人盟于浮來,以成紀好也。二年,紀、莒盟于密,為魯故。今公尋之,故曰以成紀好。○好,呼報反,下同。
冬,齊侯使來,告成三國。齊侯冬來告,稱秋和三國。公使眾仲對曰:“君釋三國之圖,以鳩其民,君之惠也。寡君聞命矣,敢不承受君之明德。”鳩,集也。
無駭卒,羽父請謚與族。公問族於眾仲。眾仲對曰:“天子建德,立有德以為諸侯。因生以賜姓,因其所由生以賜姓,謂若舜由媯汭,故陳為媯姓。○汭,如銳反。
[疏]注“因其”至“媯姓”。
○正義曰:《陳世家》云:陳胡公滿者,虞帝舜之后也。昔舜為庶人時,居于媯汭,其后因為氏姓,姓媯氏。武王克殷,得媯滿,封之於陳。是舜由媯汭,故陳為媯姓也。案《世本》:帝舜姚姓。哀元年傳稱虞思妻少康以二姚。是自舜以下猶姓姚也。昭八年傳曰:“及胡公不淫,故周賜之姓。”是胡公始姓媯耳。《史記》以為胡公之前巳姓媯,非也。
胙之土而命之氏。報之以土而命氏曰陳。○胙,才故反,報也。
[疏]注“報之”至“曰陳”。
○正義曰:胙訓報也。有德之人必有美報。報之以土,謂封之以國名,以為之氏。諸侯之氏,則國名是也。《周語》曰:帝嘉禹德,“賜姓曰姒,氏曰有夏”。“胙四岳國”,“賜姓曰姜,氏曰有呂”。亦與賜姓曰媯,命氏曰陳,其事同也。姓者,生也,以此為祖,令之相生,雖下及百世,而此姓不改。族者,屬也,與其子孫共相連屬,其旁支別屬則各自立氏。《禮記·大傳》曰:“系之以姓而弗別”,“百世而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”是言子孫當共姓也。其上文云:“庶姓別於上,而戚單於下。”是言子孫當別氏也。氏猶家也。傳稱“盟于子晳氏”、“逐瘈狗入於華臣氏”,如此之類,皆謂家為氏。氏、族一也,所從言之異耳。《釋例》曰:“別而稱之謂之氏,合而言之則曰族。”例言別合者,若宋之華元、華喜皆出戴公,向、魚、鱗、蕩共出桓公。獨舉其人,則云華氏、向氏;并指其宗,則云戴族、桓族,是其別合之異也。《記》謂之“庶姓”者,以始祖為正姓,高祖為庶姓,亦氏、族之別名也。姓則受之於天子,族則稟之於時君。天下之廣,兆民之眾,非君所賜皆有族者,人君之賜姓賜族,為此姓此族之始祖耳。其不賜者,各從父之姓族,非復人入賜也。《晉語》稱“黃帝之子二十五人,其得姓者十二人”。天子之子尚不得姓,況馀人哉,固當從其父耳。黃帝之子,兄弟異姓,周之子孫皆姓姬者,古今不同,質文代革。周代尚文,欲令子孫相親,故不使別姓。其賜姓者亦少,唯外姓媯滿之徒耳。賜族者,有大功德,宜世享祀者,方始賜之。無大功德,任其興衰者,則不賜之。不賜之者,公之同姓,蓋亦自氏祖字。其異姓則有舊族可稱,不世其祿,不須賜也。眾仲以天子得封建諸侯,故云胙土命氏,據諸侯言耳。其王朝大夫不封為國君者,亦當王賜之族。何則?春秋之世,有尹氏、武氏之徒,明亦天子賜之,與諸侯之臣,義無異也。此無駭是卿,羽父為之請族,蓋為卿乃賜族,大夫以下或不賜也。諸侯之臣,卿為其極。既登極位,理合建家。若其父祖微賤,此人新升為卿,以其位絕等倫,其族不復因。故身未被賜,無族可稱。魯挾、鄭宛,皆未賜族,故單稱名也。或身以才舉者升卿位,功德猶薄,未足立家,則雖為卿,竟不賜族,羽父為無駭請族,知其皆由時命,非例得之也。華督生立華氏,知其恐慮不得,故早求之也。由此而言,明有竟無族者,魯之翚、挾、柔、溺,名見於經而其后無聞,是或不得族也。其士會之帑,處秦者為劉氏。伍員之子,在齊為王孫氏。《外傳》稱知果知知伯之將滅,自別其族為輔氏。如此之類,皆是身自為之,非復君賜。《釋例》曰:“子孫繁衍,枝布葉分,始承其本,末取其別,故其流至於百姓萬姓。”其言自有百姓萬姓,未必皆君賜也。《晉語》稱炎帝姓姜,則伯夷炎帝之后。姜自是其本姓,而云賜姓曰姜者,黃帝之后,別姓非一,自以姜姓賜伯夷,更使為一姓之祖耳,非復因舊姓也。猶后稷別姓姬,不是因黃帝姓也。
諸侯以字,諸侯位卑,不得賜姓,故其臣因氏其王父字。為謚,因以為族。或便即先人之謚稱以為族。
[疏]“諸侯”至“為族”。
○正義曰:杜意“諸侯以字”,言賜先人字為族也。“為謚,因以為族”,謂賜族雖以先人之字,或用先人所為之謚,因將為族。以謚為族者,衛齊惡、宋戴惡之類是也。而劉君乃稱“以謚為族,全無一人”,妄規杜氏,非其義也。死后賜族,乃是正法。春秋之世,亦有非禮,生賜族者,華督是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舊說以為大夫有功德者,則生賜族,非也。至於鄭祭仲為祭封人,后升為卿,經書‘祭仲以生賜族’者,檢傳既無同華氏之文,則祭者是仲之舊氏也。”諸侯以字,字有二等。《檀弓》曰:“幼名冠字,五十以伯仲,周道然也。”則二十有加冠之字,又有伯仲叔季為長幼之字,二者皆可以為氏矣。服虔云:“公之母弟則以長幼為氏,貴適統,伯、仲、叔季是也。庶公子則以配字為氏,尊公族,展氏、臧氏是也。”案鄭子人者,鄭厲公之弟。桓十四年,鄭伯使其弟語來盟,即其人也。而其后為子人氏,不以仲、叔為氏,則服言“公之母弟以長幼為氏”,其事未必然也。杜以慶父叔牙與莊公異母,自然仲叔非母弟族矣。其或以二十之字,或以長幼之字,蓋出自時君之命也。叔肸稱叔不稱孫,而三桓皆稱孫,俱氏長幼之字,自不同也。臧氏稱孫,展氏不稱孫,俱氏二十之字,自不同也。然則稱孫與不稱孫,蓋出其家之意,未必由君賜也。以字為族者,謂公之曾孫以王父之字為族也。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之子稱公孫。公子、公孫、系公之常言,非族也。其或貶責,則亦與族同。成十四年“叔孫僑如如齊逆女”,傳曰:“稱族,尊君命也”。僑如“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”,傳曰:“舍族,尊夫人也”。宣元年“公子遂如齊逆女”,“遂以夫人至”,事與僑如正同,其傳直云“尊君命”、“尊夫人”,不言“稱族”、“舍族”。既非氏族,則不待君賜,自稱之矣。至於公孫之子,不復得稱公曾孫,如無駭之輩直以名行,及其死也則賜之族,以其王父之字為族也。此無駭是公之曾孫,公之曾孫必須有族,故據曾孫為文,言以王父字耳。公之曾孫,正法,死后賜族;亦有未死則有族者,則叔孫得臣是也。公子、公孫,於身必無賜族之理。經書季友、仲遂、叔肸者,皆是以字配名連言之,故杜注并云“字也”。其蕩伯姬者,公子蕩之妻,不可言公子伯姬,故系於夫字,言蕩伯姬。蕩非當時之氏。其傳云立叔孫氏、臧僖伯、臧哀伯、叔孫戴伯之徒,皆傳家據后追言之耳。其公孟彄,《世本》以為靈公之子,字公孟,名彄,與季友、仲遂相似,俱以字配名。劉炫不達此旨,妄規杜過,非也。必如劉解,生賜族之文證在何處?其公之曾孫玄孫以外,爰及異姓,有新升為卿,君賜之族,蓋以此卿之字即為此族。案《世本》宋督是戴公之孫好父說之子,華父是督之字,計督是公孫耳,未合賜族,應死后其子乃賜族,故杜云:“督未死而賜族,督之妄也。”沈亦云:“督之子方可有族耳。”
官有世功,則有官族,邑亦如之。”謂取其舊官舊邑之稱以為族,皆稟之時君。○稱,尺證反。
[疏]注“謂取”至“時君”。正義曰:舊官謂若晉之士氏,舊邑若韓、魏、趙氏,非是君賜,則不得為族。嫌其居官邑不待公命,故云“皆稟之時君”。此謂同姓異姓皆然也。服虔止謂異姓,又引宋司城韓魏為證。韓與司城非異姓,司城又自為樂氏,不以司城為族也。
公命以字為展氏。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之子稱公孫,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。無駭,公子展之孫,故為展氏。
【經】九年,春,天王使南季來聘。(無傳。南季,天子大夫也。南,氏;季,字也。)
三月癸酉,大雨震電。庚辰,大雨雪。三月,今正月。○電,徒練反。雨雪,于付反,傳同。
[疏]“大雨震電”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“震,劈歷震物者。”“電,陰陽激曜也。”《河圖》云:“陰陽相薄為雷,陰激陽為電。”然則震是雷之劈歷,電是雷光。僖十五年“震夷伯之廟”,是劈歷破之。雷之甚者為震。故何休云:“震,雷也。”○“大雨雪”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“雨,水從云下也。”然則雨者,天上下水之名。既見雨從天下,自上下者因即以雨言之。雨螽亦稱為雨,故下雪稱“雨雪”也。平原出水為大水,直書大水;“平地尺為大雪”,不直書大雪,而云“大雨雪”者,水則從天入地,出地乃為多,見其在地之多,言其出水之大,故不言大雨水。雪則自天而下,下即委之於地,見其自上而下,言其下雪之多,故言大雨雪。水則俯視,雪則仰觀,故立文有異。其大雨雹亦與雪同。
挾卒。無傳。挾,魯大夫,未賜族。
夏,城郎。
秋,七月。冬,公會齊侯于防。防,魯地,在瑯邪縣東南。○華,戶化反。
【傳】九年,春,王三月,“癸酉,大雨霖以震”。書,始也。(書癸酉,始始雨日。○霖音林,《爾雅》云:“久雨謂之淫,淫雨謂之霖。”)“庚辰,大雨雪”,亦如之。書,時失也。(夏之正月,微陽始出,未可震電;既震電,又不當大雨雪,故皆為時失。)凡雨,自三日以往為霖。(此解經書霖也。而經無霖字,經誤。)
[疏]注“此解”至“經誤”。
○正義曰:傳發凡以解經,若經無“霖”字,則傳無由發,故知經誤。然則經當如傳言“大雨霖以震”,不當云“大雨震電”。是經脫“霖以”二字,而妄加“電”也。
平地尺為大雪。
“夏,城郎”。書,不時也。
宋公不王。不共王職。○共音恭,本亦作供。鄭伯為王左卿士,以王命討之,伐宋。宋以入郛之役怨公,不告命。入郛在五年,公以七年伐邾,欲以說宋,而宋猶不和也。公怒,絕宋使。
秋,鄭人以王命來告伐宋。遣使致王命也。伐宋未得志,故復往告之。
冬,公會齊侯于防,謀伐宋也。
北戎侵鄭。鄭伯御之,患戎師,曰:“彼徒我車,懼其侵軼我也。”徒,步兵也。軼,突也。○軼,直結反,又音逸。公子突曰:“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。公子突,鄭厲公也。嘗,試也。勇則能往,無剛不恥退。君為三覆以待之。覆,伏兵也。戎輕而不整,貪而無親,勝不相讓,敗不相救。先者見獲,必務進;進而遇覆,必速奔;后者不救,則無繼矣。乃可以逞。”逞,解也。○輕,遣政反。逞,敕領反。解音蟹,或佳買反。
[疏]“先者”至“以逞”。
○正義曰:嘗寇速去,知戎必逐之。逐其去者,必有所獲。獲謂獲鄭人也。在先者見逐有所獲,不復顧后,必務在速進。謂棄其后者,獨自先進。進而遇覆,必速回奔走。后者不救,則是無繼續矣。無繼則易敗,如是乃可以解患。服虔云:“先者見獲,言必不往相救,各自務進,言其貪利也。”其言見獲者,當謂戎被鄭獲也。鄭人速去以誘之,安得獲戎也?在先者已被鄭獲,重進者將復為虜,各自務進,欲何所貪,而云貪利也?此則不言可解,無故以解亂之。
從之。戎人之前遇覆者奔,祝聃逐之。祝聃,鄭大夫。○聃,乃甘反,一音士甘反。衷戎師,前后擊之,盡殪。為三部伏兵,祝聃帥勇而無剛者先犯戎而速奔,以遇二伏兵,至后伏兵起,戎還走,祝聃反逐之。戎前后及中三處受敵,故曰衷戎師。殪,死也。○衷,丁仲反,又音忠。殪,於計反。處,昌慮反。
[疏]注“為三”至“死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前后及中三處受敵”者,前謂第一伏逆其前也。后謂祝聃與后伏逐其后也,中謂第二伏擊其中也。“衷戎師”者,謂戎師在三伏之中。“殪,死也”,《釋詁》文。
戎師大奔。后駐軍不復繼也。○駐,丁住反。十一月甲寅,鄭人大敗戎師。此皆春秋時事,雖經無正文,所謂必廣記而備言之,將令學者原始要終,尋其枝葉,究其所窮。他皆放此。○令,力呈反。要,於遙反。
[疏]“十一月”至“戎師”。
○正義曰:此即上傳所說擊戎之事。史官得其戰狀,乃裁約為之辭。經之所陳,皆是此類。既不書經,故準經為文以總之。
【經】十年,春,王二月,公會齊侯、鄭伯于中丘。(傳言正月會,癸丑盟。《釋例》推經、傳日月,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。知經二月誤。)
夏,翚帥師會齊人、鄭人伐宋。公子翚不待公命,而貪會二國之君,疾其專進,故去氏。齊、鄭以公不至,故亦更使微者從之伐宋。不言及,明翚專行,非鄧之謀也。及例在宣七年。○去,起呂反,傳同。
[疏]注“公子”至“七年”。正義曰:傳稱羽父先會齊侯、鄭伯,是“不待公命”也。貪會二國之君,自求其名,時史疾其專進,故貶去公子。公子義與氏同,故以氏言之。中丘之會,計君自親行,今齊、鄭稱“人”,是使微者從之也。於例,師出與謀曰“及”,傳稱盟于鄧為“師期”,公既與謀,計當書“及”。今乃言“會”,明其以翚專行,非鄧之謀。《釋例》曰:“王命伐宋,羽父不匡君以速進,而先會二國,自以為名,故貶去其族。齊為侯伯,鄭伯又為王卿士,二君奉王命以討宋。惡羽父之專進,故使與微者同伐,動而無功,故無成敗也。”案四年翚“固請而行”,故貶去其氏。此直言羽父先會齊侯、鄭伯,無“固請”之文,亦貶之者。又公子豫會邾人、鄭人,以不待公命,而經不書,此翚亦不待公命而經書者,翚於四年傳稱“固請”,明此“先會”亦“固請”也。傳於四年其文已詳,故於此而略耳。豫會邾人、鄭人,本非公卿,故不書;此則公會齊、鄭于中丘,已為師期,翚又請公先會,先會則是君命,故以書之。
六月壬戌,公敗宋師于菅。齊、鄭后期,故公獨敗宋師。書敗宋,未陳也。敗例在莊十一年。菅,宋地。○菅,古頑反。陳,直覲反。
[疏]注“齊鄭”至“宋地”。
○正義曰:案傳公會齊侯、鄭伯于老桃,然后公敗宋師,則知老桃之會,謀與宋戰。彼與公謀戰,而公獨敗宋師,知齊、鄭后期也。
辛未,取郜。辛巳,取防。鄭后至,得郜、防二邑,歸功于魯,故書取,明不用師徒也。濟陰城武縣東南有郜城。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。○郜,古報反,《字林》又工竺反。
秋,宋人、衛人入鄭。宋人、蔡人、衛人伐戴。鄭伯伐取之。三國伐戴,鄭伯因其不和,伐而取之。書伐,用師徒也。書取,克之易也。戴國,今陳留外黃縣東南有戴城。○載音再,《字林》作戴,云:故國在陳留。易,以豉反,傳同。
[疏]注“三國”至“戴城”。
○正義曰:案傳例,“克邑不用師徒曰取”。然則“取”者,據克邑之易。今此“克”得軍師亦稱“取”者,但取者雖據克邑之文,其克得師眾而易者亦曰“取”。是以莊十一年注云:“威力兼備,若羅網所掩覆,一軍皆見禽制。”若非前敵之易,何能覆而取之?故《釋例》曰:“如取,如攜。”然則凡言“取”者皆易辭。劉君以取之非易而規杜氏,非也。沈氏亦云:“今日圍,明日取,故知易也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言伐取之何?易也。”是杜所用之義。《地理志》云:“梁國甾縣,故載國。”應劭曰:“章帝改曰考城。”古者甾、載聲相近。故鄭玄《詩》箋讀“俶載”為“熾菑”,是其音大同,故漢於載國立甾縣,於晉屬陳留。
冬,十月,壬午,齊人、鄭人、入郕。
【傳】十年,春,王正月,公會齊侯、鄭伯于中丘。癸丑,盟于鄧,為師期。(尋九年會于防,謀伐宋也。公既會而盟,盟不書,非后也。蓋公還,告會而不告盟。鄧,魯地。)
[疏]注“尋九”至“魯地”。
○正義曰:九年傳稱會于防,謀伐宋。未及伐宋而更為此會,為師伐宋之期,知是尋防會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盟于鄧,盟于犖,盟于戚,公既在會而不書盟者,以理推之,會在盟前,知非后盟也。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。”
夏,五月,羽父先會齊侯、鄭伯伐宋。言先會,明非公本期,釋翚之去族。
六月,戊申,公會齊侯、鄭伯于老桃。會不書,不告於廟也。老桃,宋地。六月無戊申;戊申,五月二十三日。日誤。
[疏]注“會不”至“日誤”。
○正義曰:六月無戊申者,下有辛巳取防,亦在六月之內。戊申在辛巳之前三十三日,不得共在一月。上有五月,今別言六月,知日誤月不誤。《長歷》推六月丙辰朔,三日戊午,五日庚申,未知二者孰是。
壬戌,公敗宋師于菅。庚午,鄭師入郜;辛未,歸于我。庚辰,鄭師入防;辛巳,歸于我。壬戌六月七日,庚午十五日,庚辰二十五日,鄭伯后期而公獨敗宋師,故鄭頻獨進兵以入郜、防。入而不有,命魯取之,推功上爵,讓以自替。不有其實,故經但書魯取,以成鄭志,善之也。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可謂正矣,以王命討不庭,下之事上,皆成禮於庭中。不貪其土以勞王爵,正之體也。勞者,敘其勤以答之。諸侯相朝,逆之以饔餼,謂之郊勞。魯侯爵尊,鄭伯爵卑,故言以勞王爵。○勞,力報反,注同。餼音許氣反。
[疏]注“勞者”至“王爵”。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:“賓至于近郊,君使卿朝服,用束帛勞。”《覲禮》:“至于郊,王使人皮弁,用璧勞。”《周禮·司儀》曰:“諸公相為賓”,“主君郊勞”,皆不言以饔餼勞。案《禮》,饔餼乃是既相見致大禮,不應於郊以設之。杜意蓋以孰食曰饔,生牲曰餼。以勞客於郊,必有牲饌,故亦饔餼言之,非謂大禮之饔餼也。勞禮,《大行人》云:上公三勞,近郊勞,一也;遠郊勞,二也;竟首勞,三也。侯伯再勞,去竟首。子男一勞,去遠郊。凡近郊勞,皆君自行;遠郊使卿;竟首使大夫掌客。又云:“上公五積,皆視飧牽”,“侯伯四積”,“子男三積”。是賓入竟之后,有致積之禮。積雖是牽,亦或有孰,或在郊致積,故謂之郊勞。沈依《聘禮》注其郊之遠近,上公遠郊五十里,侯伯三十里,子男十里;近郊各半之。
蔡人、衛人、郕人不會王命。不伐宋也。
秋,七月,庚寅,鄭師入郊。猶在郊,鄭師還,駐兵於遠郊。宋人、衛人入鄭。宋、衛奇兵,承虛入鄭。蔡人從之伐戴。從宋、衛伐戴也。八月,壬戌,鄭伯圍戴。癸亥,克之,取三師焉。三國之軍在戴,故鄭伯合圍之。師者,軍旅之通稱。○稱,尺證反。
[疏]注“三國”至“通稱”。
○正義曰:三國之軍在戴城下,故鄭伯合圍之。不言圍戴者,本意圍三師,不圍戴也。不言圍三師者,今日圍,明日取,圍之不久。經以“取”告,不以“圍”告。三國經皆稱“人”,於例為“將卑師少”。而傳言“三師”,故辯之,“師者,軍旅之通稱。”
宋、衛既入鄭,而以伐戴召蔡人。伐戴乃召之。蔡人怒,故不和而敗。言鄭取之易也。
九月,戊寅,鄭伯入宋。報入鄭也。九月無戊寅。戊寅,八月二十四日。
[疏]注“報入”至“四日”。
○正義曰:九月無戊寅者,經有十月壬午,《長歷》推壬午十月二十九日,戊寅在壬午之前四日耳,故九月不得有戊寅。上有八月,下有冬,則誤在日也。
冬,齊人、鄭人人郕,討違王命也。
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滕侯、薛侯來朝。(諸侯相朝,例在文十五年。○薛,息列反。)
[疏]“十有一年”至“來朝”。
○正義曰:“十”下言“有”者,干寶云:“十盈則更始以奇,從盈數,故言有也。”經備文,傳從略,故傳不言“有”。桓七年穀伯、鄧侯別言“來朝”,此兼言“來朝”者,彼別行禮,此同行禮。由同時行禮,當長者在先,故爭之。
夏,公會鄭伯于時來。時來,郲也。滎陽縣東有釐城,鄭地也。○郲音來。釐,音來;王元規,力之反。
秋,七月,壬午,公及齊侯、鄭伯入許。與謀曰及。還使許叔居之,故不言滅也。許,潁川許昌縣。○與音預。還音環。
[疏]注“與謀”至“昌縣”。
○正義曰:“與謀曰及”,宣七年傳例也。傳稱會于郲,謀伐許。是公與謀也。《譜》云:“許,姜姓,與齊同祖,堯四岳,伯夷之后也。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于許,今潁川許昌是也。靈公徙葉,悼公遷夷,一名城父。又居析,一名白羽。許男斯處容城。自文叔至莊公十一世始見《春秋》。元公子結元年,獲麟之歲也,當戰國初,楚滅之。”《地理志》云:“潁川郡許縣,故許國,文叔所封,二十四世為楚所滅也。漢世名許縣耳,魏武作相,改曰許昌。”
冬,十有一月,壬辰,公薨。實弒書薨,又不地者,史策所諱也。
[疏]注“實弒”至“諱也”。
○正義曰:他君見弒則書弒,魯君見弒則書薨。公薨例皆地,此公又不地。故解之,言魯史策書所諱也。不忍言君之見弒,又不忍言其僵尸之處,諱而不書,故夫子因之。傳不言書曰,知是舊史諱之也。董狐書“趙盾弒君”,仲尼謂之“良史”。不書君弒,則是史之不良。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,為人臣者或心實愛君,為諱愆過;或志在疾惡,故章賊名。雖事跡不同,而俱是為國。圣賢兩通其事,欲見仁非一涂。僖元年傳曰:“諱國惡,禮也。”以仲尼之善董狐,知為史必須直也。以丘明之禮諱惡,知為史又當諱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臣之事君,猶子事父。微諫見志,造膝跪辭,執其事而諫其非,不必其得,蓋匡救將然,而將順其已然,故有隱諱之義焉。至於激節之士則不然,南史執簡而累進,董狐書法而不隱,鬻拳劫君而自刖,晏嬰端委而引直,圣賢亦錄而善之,所以廣義訓,博大道。殷有三仁,此之謂也。”是言圣賢兩通之意也。鄭伯髡頑、楚子麏、齊侯陽生之徒,俱實見弒,而以“卒”赴魯,是他國之臣亦有諱國惡者,非獨魯史也。
【傳】十一年,春,滕侯薛侯來朝,爭長。(薛,魯國薛縣。○長,丁丈反。下注及文同。)
[疏]注“薛魯國薛縣”。
○正義曰:《譜》云:“薛,任姓,黃帝之苗裔奚仲封為薛侯,今魯國薛縣是也。奚仲遷于邳,仲虺居薛,以為湯左相,武王復以其胄為薛侯。齊桓霸諸侯,黜為伯。獻公始與魯同盟。小國無記,世不可知,亦不知為誰所滅。”《地理志》云:“魯國薛縣,夏車正奚仲所國,后遷于邳,湯相仲虺居之。”
薛侯曰:“我先封。”薛祖奚仲,夏所封,在周之前。○夏,戶雅反。
[疏]注“薛祖”至“之前”。
○正義曰:定元年傳曰:“薛之皇祖奚中居薛,以為夏車正。”是夏所封也。
滕侯曰:“我,周之卜正也。卜正,卜官之長。
[疏]注“卜正,卜官之長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春官》:“太卜,下大夫二人。”其下有卜師、卜人、龜人、筮人,大卜為之長。正訓長也,故謂之卜正。
薛,庶姓也。我不可以后之。”庶姓,非周之同姓。
[疏]注“庶姓”至“同姓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司儀職》云:“詔王儀,南鄉見諸侯。土揖庶姓,時揖異姓,天揖同姓。”鄭玄云:“庶姓,無親者也”。“異姓,婚姻者也。”是庶姓非同姓也。
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:“君與滕君,辱在寡人。周諺有之曰:‘山有木,工則度之;賓有禮,主則擇之。’擇所宜而行之。○諺音彥,俗言也。度,大洛反。周之宗盟,異姓為后。盟載書皆先同姓,例在定四年。
[疏]“周之”至“為后”。
○正義曰:賈逵以宗為尊,服虔以宗盟為同宗之盟,孫毓以為宗伯屬官,掌作盟詛之載辭,故曰宗盟。杜無明解。盟之尊卑,自有定法,不得言尊盟也。《周禮》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屬,非宗伯也。唯服之言得其旨也。而孫毓難服云:“同宗之盟則無與異姓,何論先后。若通共同盟,則何稱於宗?”斯不然矣。天子之盟諸侯,令其獎王室,未聞離逖異姓,獨與同宗者也。但周人貴親,先敘同姓。以其篤於宗族,是故謂之“宗盟”。魯人之為此言,見其重宗之義,執其宗盟之文,即云“無與異姓”。然則公與侯燕,則異姓為賓,復言“族燕”,不得有異姓也。孟軻所云說詩者“不以辭害意”,此之謂也。“異姓為后”者,謂王官之伯降臨諸侯,以王命而盟者耳。其春秋之世,狎主齊盟者,則不復先姬姓也。踐土之盟,其載書云“王若曰晉重魯申”,是用王命而盟也。召陵之會,劉子在焉,故祝佗引踐土為比,為有王官故也。宋之盟,楚屈建先於趙武,明是大國在前,不先姬姓。若姬姓常先,則楚不得競也。且言周之宗盟,是唯周乃然。”故《釋例》曰:“斥周而言,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。其馀雜盟,未必皆然。”是言馀盟不先姬姓,盟則同姓在先,朝則各從其爵。故鄭康成注《禮記》云:“朝覲爵同同位。”若然,案《覲禮》曰:“諸侯前朝,皆受舍于朝,同姓西面北上,異姓東面北上。”鄭玄云:“言諸侯,明來朝者眾矣,顧其入覲不得并耳”,“分別同姓異姓,受之將有先后也”。若如此言,則似朝覲不以爵者。但朝覲實以爵同同位,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后異姓。若盟,則爵雖不同,先同姓也。《禮記》:“周公朝諸侯于明堂之位”,“三公中階之前,北面東上;諸侯之位,阼階之東,西面北上;諸伯之國,西階之西,東面北上;諸子之國,門東,北面東上;諸男之國,門西,北面東上。”《覲禮》於方明之壇,鄭言諸侯見王之位,亦引《明堂位》為說。是則諸侯總見皆以爵為班,雖不分別同姓異姓,其受禮之時爵同者,猶先同姓也。其王官之伯臨諸侯之盟,雖群后咸在,常先同姓,故此言“宗盟”耳。取重宗之事,以喻已也。取譬之事,聊舉一邊。“寡人若朝于薛,不敢與諸任齒”,朝於彼國,自可下主國之宗。諸侯聚盟,不肯先盟,主之宗也。
寡人若朝于薛,不敢與諸任齒。薛,任姓。齒,列也。○任音壬,注同。
[疏]注“薛,任姓。齒,列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·氏姓篇》云:“任姓:謝、章、薛、舒、呂、祝、終、泉、畢、過。”言此十國皆任姓也。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曰:“古者謂年齡,齒亦齡也。”然則齒是年之別名。人以年齒相次列。以爵位相次列亦名為齒,故云齒也。君若辱貺寡人,則原以滕君為請。”薛侯許之,乃長滕侯。
“夏,公會鄭伯于郲”,謀伐許也。鄭伯將伐許,五月,甲辰,授兵於大宮。大宮,鄭祖廟。○大音泰。公孫閼與潁考叔爭車,公孫閼,鄭大夫。○閼,於葛反。潁考叔挾辀以走,辀,車轅也。○挾音協。辀,張留反。
[疏]“挾辀以走”。
○正義曰:廟內授車未有馬駕,故手挾以走。辀,轅也。《方言》云:“楚、衛謂轅為辀。”服虔云:“考叔挾車轅,棰馬而走。古者兵車一轅,服馬夾之。若馬已在轅,不可復挾。且棰馬而走,非捷步所及,子都豈復乘車逐之。”
子都拔棘以逐之。子都,公孫閼。棘,戟也。及大逵,弗及,子都怒。逵,道方九軌也。○逵,求龜反。《爾雅》云:“九達謂之逵。”杜云:“道方九軌。”此依《考工記》
[疏]注“逵,道方九軌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冬官·考工記》:“匠人營國”,“經涂九軌。”軌,車轍。謂王城之內,道廣并九車也。《爾雅·釋宮》云:“一達謂之道路,二達謂之歧旁,三達謂之劇旁,四達謂之衢,五達謂之康,六達謂之莊,七達謂之劇驂,八達謂之崇期,九達謂之逵。”說《爾雅》者,皆以為“四道交出,復有旁通”。故劉炫《規過》以逵為九道交出也。今以為“道方九軌”者,蓋以九出之道,世俗所希,不應城內得有。此道以記有九軌,故以“逵”當之。言并容九軌,皆得前達,亦是九達之義。故李巡注《爾雅》亦取“并軌”之義。又涂方九軌,天子之制,諸侯之國不得皆有,唯鄭城之內獨有其涂,故傳於鄭國每言“逵”也。故桓十四年“焚渠門,入及大逵”,莊二十八年“眾車入自純門,及逵市”,宣十二年“入自皇門,至于逵路”。劉君以為國國皆有逵道,以規杜氏,其義非也。
秋,七月,公會齊侯、鄭伯伐許。庚辰,傅于許。傅于許城下。○傅音附,注同。
潁考叔取鄭伯之旗蝥弧以先登,蝥弧,旗名。○蝥,亡侯反。弧音胡。
[疏]注“蝥弧,旗名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“諸侯建旂,孤卿建<巾亶>。”而《左傳》鄭有蝥弧,齊有靈姑鉟,皆諸侯之旗也。趙簡子有蜂旗,卿之旗也。其名當時為之,其義不可知也。
子都自下射之,顛。顛隊而死。○射,食亦反,下及注同。隊,直類反。瑕叔盈又以蝥弧登,瑕叔盈,鄭大夫。周麾而呼曰:“君登矣!”周,徧也。麾,招也。○麾,許危反,又許偽反。呼,火故反。徧音遍。鄭師畢登。壬午,遂入許。許莊公奔衛。奔不書。兵亂遁逃,未知所在。○遁,徒頓反。齊侯以許讓公。公曰:“君謂許不共,不共職貢。○共音恭,本亦作供,音同。注及下同。故從君討之。許既伏其罪矣,雖君有命,寡人弗敢與聞。”乃與鄭人。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,許叔,許莊公之弟。東偏,東鄙也。○與聞音預。曰:“天禍許國,鬼神實不逞于許君,而假手于我寡人。借手于我寡德之人以討許。寡人唯是一二父兄,不能共億,父兄,同姓群臣。供,給;億,安也。○億,於力反。其敢以許自為功乎?寡人有弟,不能和協,而使餬其口於四方,弟,共叔段也。餬,鬻也。段出奔在元年。○餬音胡,《說文》云:“寄食。”鬻,本又作粥,之育反,又與六反。
[疏]注“弟共”至“元年”。
○正義曰:莊公之弟逃於四方,故知唯是共叔段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餬,寄食也。”以此傳言“餬口四方”,故以“寄食”言之。昭七年傳云:“饘於是,鬻於是,以餬余口。”《釋言》云:“餬,饘也。”則餬是饘、鬻別名。今人以薄鬻涂物謂之餬紙、餬帛,則餬者,以鬻食口之名,故云“餬其口”也。
其況能久有許乎?吾子其奉許叔以撫柔此民也,吾將使獲也佐吾子。獲,鄭大夫公孫獲。若寡人得沒于地,以壽終。○壽,如字,又音授。天其以禮悔禍于許,言天加禮於許而悔禍之。無寧茲許公復奉其社稷。無寧,寧也。茲,此也。○復,扶又反,又音服。唯我鄭國之有請謁焉。如舊昏媾,謁,告也。婦之父曰昏,重昏曰媾。○媾,古豆反。重,直龍反。
[疏]注“謁告”至“曰媾”。
○正義曰:“謁,告也”,《釋詁》文。“婦之父曰昏”,《釋親》文也。“媾”與“昏”同文,故先儒皆以為“重昏曰媾”。
其能降以相從也。降,降心也。無滋他族,實逼處此,以與我鄭國爭此土也。吾子孫其覆亡之不暇,而況能禋祀許乎?絜齊以享,謂之禋。祀,謂許山川之祀。○覆,芳服反。暇,行嫁反。禋音因。齊,側皆反,本亦作齋。
[疏]注“絜齊”至“之祀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禋,祭也。”孫炎曰:“禋,絜敬之祭。”《周語》曰:“精意以享,禋也。”是“絜齊以享謂之禋”。享訓獻也。言絜清齊敬以酒食獻神也。《禮》:諸侯祭山川之在其地者。若其受許之土,則當祭許山川,故知“祀謂許山川之祀”。
寡人之使吾子處此,不唯許國之為,亦聊以固吾圉也。”圉,邊垂也。○為,于偽反,圉,魚呂反。
[疏]注“圉,邊垂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圉,垂也。”舍人曰:“圉,邊垂也。”
乃使公孫獲處許西偏,曰:“凡而器用財賄,無寘於許。我死,乃亟去之!吾先君新邑於此,此,今河南新鄭。舊鄭在京兆。○賄,呼罪反,《字林》音悔。寘,之豉反,置也。亟,紀力反,急也,下注同。
[疏]注“此今”至“京兆”。正義曰:《地理志》云:“河南郡新鄭縣,《詩》鄭桓公之子武公所國。”是知“新邑於此”,謂河南新鄭也。且《志》又云:“京兆鄭縣,周宣王弟鄭桓公邑。”是知舊鄭在京兆也。《志》又云:“本周宣王弟友為周司徒,食采於宗周畿內,是為鄭桓公。桓公問於史伯曰:‘王室多故,何所可以逃死?’”史伯為桓公謀取虢、鄶之地,令“寄帑與賄,而虢、鄶受之。后二年,幽王敗,桓公死,其子武公與平王東遷,卒定虢、鄶之地”。然則傳云“先君新邑於此”,謂武公始居此也。《史記·鄭世家》稱虢、鄶自分“十邑”獻於桓公,桓公“竟國之”。案《鄭語》,桓公始謀,未取之也;武公始國,非桓公也;全滅虢、鄶,非獻邑也。馬遷之言皆謬耳。昭十六年傳子產謂韓宣子,曰“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,以艾殺此地而共處之”者,謂“寄帑與賄”之時,商人即與俱行耳,非桓公身至新鄭。
王室而既卑矣,周之子孫日失其序。鄭亦周之子孫。夫許,大岳之胤也,大岳,神農之后,堯四岳也。胤,繼也。○大岳音泰。
[疏]注“大岳”至“繼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語》稱“共工、伯篰二者,皆黃炎之后”。言篰為黃帝之后,共工為炎帝之后。炎帝則神農之別號。《周語》又稱堯命禹治水,“共之從孫四岳佐之”,“胙四岳國,命為侯伯,賜姓曰姜,氏曰有呂”。賈逵云:“共,共工也。從孫,同姓末嗣之孫。四岳,官名,大岳也。主四岳之祭焉。姜,炎帝之姓,其后變易,至於四岳,帝復賜之祖姓,以紹炎帝之后。”以此知“大岳”是神農之后,堯四岳也。以其主岳之祀,尊之,故稱大岳,許國是其后也。“胤,繼也”。《釋詁》文。舍人云:“胤,繼世也。”
天而既厭周德矣,吾其能與許爭乎?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。禮,經國家,定社稷,序民人,利后嗣者也。許無刑而伐之,服而舍之,刑,法也。○厭,於艷反。
[疏]“禮經”至“嗣者也”。
○正義曰:經謂紀理之,若《詩》之經營、經始也。國家非禮不治,社稷得禮乃安,故禮所以經理國家,安定社稷。以禮教民則親戚和睦,以禮守位則澤及子孫,故禮所以次序民人,利益后嗣。“經國家”,猶《詩序》之言“經夫婦”也。
度德而處之,量力而行之,相時而動,無累后人,“我死,乃亟去之”,無累后人。○度,待洛反。量音良,下同。相,息亮反。累,劣偽反,注同。可謂知禮矣。
鄭伯使卒出豭,行出犬雞,以詛射潁考叔者。百人為卒,二十五人為行,行亦卒之行列。疾射潁考叔者,故令卒及行間皆詛之。○卒,尊忽反,注同。豭音加,豬別名。行,戶剛反,注同。詛,則慮反。令,力呈反。
[疏]注“百人”至“詛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夏官》序制軍之法,“百人為卒”,“二十五人為兩”。此言“二十五人為行”者,以傳先“卒”后“行”,“豭”大於“犬”,知“行”之人數少於“卒”也。軍法百人之下唯有二十五人為“兩”耳。又大司馬之屬官行司馬是中士,軍之屬官兩司馬亦中士,知《周禮》之兩即此行是也。《周禮》之行謂軍之行列,知此行亦卒之行列也。詛者,盟之細,殺牲告神,令加之殃咎。疾射潁考叔者,令卒及行閒祝詛之,欲使神殺之也。一卒之內已用一豭,又更令一行之間或用雞,或用犬,重祝詛之。犬、雞者,或雞或犬,非雞、犬并用。何則?盟詛例用一牲,不用二也。豭謂豕之牡者,《爾雅·釋獸》:豕牡曰豝。豝者是牝,知豭者是牡。祭祀例不用牝。且宋人謂宋朝為艾豭,明以雄豬喻也。
君子謂鄭莊公失政刑矣。政以治民,刑以正邪。既無德政,又無威刑,是以及邪。大臣不睦,又不能用刑於邪人。○邪,似嗟反,下及注同。邪而詛之,將何益矣!
王取鄔、劉、二邑在河南緱氏縣,西南有鄔聚,西北有劉亭。○鄔,烏戶反。緱,古侯反,一音苦侯反。聚,才遇反。蒍、邘之田于鄭,蒍、邘,鄭二邑。○蒍,尢委反。邘音于。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:蘇忿生,周武王司寇蘇公也。○忿,芳粉反。
[疏]注“蘇忿”至“公也”。
○正義曰:成十一年傳曰:“昔周克商,使諸侯撫封,蘇忿生以溫為司寇。”《尚書·立政》稱“周公告大史曰司寇蘇公”,是其事也。
溫、今溫縣。原、在沁水縣西。○沁,七浸反;《字林》,先任反;郭璞《三倉解詁》音狗沁之沁;沈文何,疏鴆反;韋昭,思金反。水名。絺、在野王縣西南。○絺,敕之反。樊、一名陽樊,野王縣西南有陽城。○樊,扶袁反。隰郕、在懷縣西南。○隰,詳立反。郕,尚征反。欑茅、在脩武縣西北。○欑,才官反。向、軹縣西有地名向上。○向,舒亮反,注同。軹音紙。盟、今盟津。○盟音孟。州、今州縣。陘、闕。○陘音刑。隤、在脩武縣北。○隤,徒回反。懷。今懷縣。凡十二邑,皆蘇忿生之田。欑茅、隤屬汲郡。馀皆屬河內。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。恕而行之,德之則也,禮之經也。已弗能有,而以與人,人之不至,不亦宜乎!蘇氏叛王,十二邑王所不能有,為桓五年從王伐鄭張本。
鄭、息有違言,以言語相違恨。息侯伐鄭。鄭伯與戰于竟,息師大敗而還。息國,汝南新息縣。○竟音境。息,一本作鄎,音息。
[疏]注“息國”至“息縣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:“息國,姬姓。”此“息侯伐鄭”,責其不親親,知與鄭國同姬姓也。莊十四年傳楚文王滅息。其初則不知誰之子,何時封也。《地理志》汝南郡有新息縣,故息國也。應劭云:“其后東徙,故加新云。”若其后東徙,當云“故息”,何以反加“新”字乎?蓋本自他處而徙此也。
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。不度德,鄭莊賢。○度,待洛反。不量力,息國弱。不親親,鄭、息,同姓之國。不徵辭,不察有罪。言語相恨,當明徵其辭,以審曲直,不宜輕斗。犯五不韙,而以伐人,其喪師也,不亦宜乎!韙,是也。○韙,韋鬼反,《蒼頡篇》同。喪,息浪反。
冬,十月,鄭伯以虢師伐宋。壬戌,大敗宋師,以報其入鄭也。入鄭在十年。宋不告命,故不書。凡諸侯有命,告則書,不然則否。命者,國之大事政令也。承其告辭,史乃書之於策。若所傳聞行言,非將君命,則記在簡牘而已,不得記於典策。此蓋周禮之舊制。○傳,直專反。師出臧否,亦如之。臧否,謂善惡得失也。滅而告敗,勝而告克,此皆互言,不須兩告乃書。○否音鄙,又方九反,注同。雖及滅國,滅不告敗,勝不告克,不書于策。
[疏]“凡諸”至“于策”。
○正義曰:此傳雖因宋不告敗而發此例,其言“諸侯有命”,非獨為被伐之命。故注云:“命者,國之大事政令也。”謂諸國大事,崩卒會盟,戰伐克取,君臣乖離,水火災害。經書他國之事,皆是來告則書,不告則否。來告則書者,或彼以實告,改其告辭而書之。或彼以虛告,因其虛言而記之。立文褒貶,章示善惡。雖復依告者多,不必盡皆依告。衛獻公之出奔也,傳稱“孫林父、甯殖出其君”,名在諸侯之策。及其書經,則云“衛侯出奔齊”。如此之類,是改告辭也。晉人之敗秦也,傳稱“潛師夜起,以敗秦于令狐”。秦實未陳,不與晉戰。晉人諱背前言,妄以戰告。及其書經,乃言“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”。如此之類,是因虛言也。雖復或因其虛,或改其實,終是歸於勸戒,得告乃書也。“不然則否”者,雖復傳聞行言,實知其事,但非故遣來告,知亦不書,所以慎謬誤,辟不審。若楚滅六蓼,臧文仲嘆而為言,魯非不知,但無命來告,故不書也。“師出臧否亦如之”者,傳因被兵發例,嫌出師伐人,不必須告,故重明之。“雖及滅國”者,既據侵伐發例,又嫌滅國事重,不待告命,故更明之。言“不書于策”者,明告命大事,皆書於國史正策,以見仲尼脩定,悉因正策之文。
○注“臧否”至“乃書”。
○正義曰:不言“勝敗”而言“臧否”者,明其臧否之言,非徒勝敗之謂,故知是“善惡得失”,總謂理有曲直,兵有彊弱也。狄伐邢之類,非狄能告也;楚滅庸之徒,非庸能告也:故知敗克互言,不須兩告乃書也。且哀元年傳曰:“吳入越,不書,吳不告慶,越不告敗也。”吳、越并言,知其不待兩告。
羽父請殺桓公,將以求大宰。大宰,官名。○大音泰,注同。
[疏]注“大宰,官名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天子六卿,天官為大宰,諸侯則并六為三而兼職焉。昭四年傳稱季孫為司徒,叔孫為司馬,孟孫為司空。則魯之三卿無大宰也。羽父名見於經,已是卿矣,而復求大宰,蓋欲令魯特置此官以榮已耳。以后更無大宰,知魯竟不立之。
公曰:“為其少故也,吾將授之矣。授桓位。○為,于偽反。少,詩照反。使營菟裘,吾將老焉。”菟裘,魯邑,在泰山梁父縣南。不欲復居魯朝,故別營外邑。○菟,兔都反。裘音求。父音甫。復,扶又反,下同。羽父懼,反譖公于桓公,而請弒之。公之為公子也,與鄭人戰于狐壤,止焉。內諱獲,故言止。狐壤,鄭地。○譖,側鴆反。弒音試,下同;一本作殺。鄭人囚諸尹氏,尹氏,鄭大夫。賂尹氏,而禱於其主鍾巫,主,尹氏所主祭。○賂音路。禱,丁老反,或多報反。巫,亡夫反。遂與尹氏歸,而立其主。立鍾巫於魯。十一月,公祭鍾巫,齊于社圃,社圃,園名。○圃,布古反。館于寪氏。館,舍也。寪氏,魯大夫。○寪,于委反。壬辰,羽父使賊弒公于寪氏,立桓公,而討寪氏,有死者。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,而復不能正法誅之。傳言進退無據。
[疏]“討寪氏,有死者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羽父遣賊弒公,公非寪氏所弒。公在寪氏而死,遂寪氏弒君,欲以正法誅之。君非寪氏所弒,故討寪氏之家,僅有死者而已,言不總誅之。
○注“欲以”至“無據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,則君非寪氏所弒,而復不能以正法誅之。正法謂滅其族,污其宮也。傳言此者進退無據:進誅寪氏,則實非寪氏弒君;退舍寪氏,則無弒君之人。是其進退無據也。
不書葬,不成喪也。桓弒隱篡位,故喪禮不成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