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六 襄二十五年,盡二十五年

《春秋左傳註疏》——周左丘明傳,晉杜預注,唐孔穎達疏

【經】二十有五年,春,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。

夏,五月,乙亥,齊崔杼弒其君光。齊侯雖背盟主,未有無道於民,故書臣,罪崔杼也。○背音佩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夷儀。

六月,壬子,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。子產之言陳以不義見入,故舍之無譏。《釋例》詳之。

[疏]注“子產”至“詳之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陳、蔡,楚之與國,鄭欲求親於晉,故伐而入之。晉士莊伯詰其侵小,問陳之罪,子產答以東門之役,故免於譏。及其侵蔡,既無晉命,又無直辭,君死主少,興師以求媚於晉,義取亂略,不能以德懷親,又不能以直報怨,故二大夫異於子產也。陳之見伐,本以助晉,晉不逆勞,而以法詰之,得盟主道理。故仲尼曰:‘晉為伯,鄭入陳,非文辭不為功,善之也。’”

秋,八月,已巳,諸侯同盟于重丘。夷儀之諸侯也。重丘,齊地。已巳,七月十二日,經誤。○重,直龍反。

[疏]注“夷儀”至“經誤”。

○正義曰:僖五年,“公及齊侯云云會王世子于首止”,“秋,八月,諸侯盟于首止”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諸侯何以不序?一事而再見者,前目而后凡也。”是言前序后總,取省文之義,故此直言諸侯,猶是上夷儀之諸侯也。劉炫云:定四年,“公會劉子云云于召陵”,“五月,公及諸侯盟于皋鼬”。杜云“復稱公者,會、盟異處故”。此亦異處,而不言公者,炫謂史異辭於彼,有規。傳云七月,經言八月。杜以《長歷》校之,七月十二日有已巳,知是經誤也。

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
衛侯入于夷儀。夷儀,本邢地,衛滅邢而為衛。邑晉愍衛衎失國,使衛分之一邑。書入者,自外而入之辭,非國逆之例。○衎,苦旦反。

[疏]注“夷儀”至“之例”。

○正義曰:僖元年“邢遷于夷儀”,是夷儀,是邢地。僖二十五年滅邢而有之,還名其地為夷儀,故為衛之邑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《春秋》稱入,其例有二:施於師旅,則曰不地;在於歸復,則曰國逆。國逆又以立為例,逆而不立,則皆非例聽及。諸在例外稱入,直是自外入內,記事者常辭,義無所取。而賈氏雖夫人,姜氏之入,皆以為例。如此甚多。”是杜以先儒妄以入例,故顯言非國逆也。於時剽為衛君,非國逆,又不得位而稱侯者,晉人稱為衛侯以告魯,故書侯也。桓十五年,鄭伯突入于櫟,與此同也。

楚屈建帥師滅舒鳩。傳在衛侯入夷儀上。經在下,從告。

冬,鄭公孫夏帥師伐陳。陳猶未服。

十有二月,吳子遏伐楚,門于巢,卒。遏,諸樊也。為巢牛臣所殺。不書滅者,楚人不獲其尸。吳以卒告,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遏,於葛反,徐音謁。

[疏]“吳子”至“巢卒”。

○正義曰:諸侯不生名,此吳子名在“伐楚”上者,為卒書名。上之以省文,猶“鄭伯髡頑如會,丙戌卒于鄵”也。

【傳】二十五年,春,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,以報孝伯之師也。(前年魯使孟孝伯為晉伐齊。○為晉,于偽反,下“為巳娶”同。)公患之,使告于晉。孟公綽曰:“崔子將有大志,(志在弒君。孟公綽,魯大夫。○綽,昌若反。徐本作卓,音同。)不在病我,必速歸,何患焉?其來也不寇,(不為寇害。)使民不嚴,(欲得民心。)異於他日。”齊師徒歸。(徒,空也。)

齊棠公之妻,東郭偃之姊也。棠公,齊棠邑大夫。

[疏]注“棠公”至“大夫”。

○正義曰:楚僣號稱王,故縣尹稱公。齊不僣號,亦邑長稱公者,蓋其家臣仆呼之曰公。傳即因而言之,猶伯有之臣云:“吾公在壑谷也。

東郭偃臣崔武子。棠公死,偃御武子以吊焉。見棠姜而美之,美其色也。使偃取之。為已取也。○取,如字,又七住反,注同,注或作“娶”字。偃曰:“男女辨姓,辨,別也。○別,彼列反。今君出自丁,齊丁公,崔杼之祖。

[疏]注“丁公”。

○正義曰:謚法:遠義不克曰丁。

臣出自桓,不可。”齊桓公小白,東郭偃之祖。同姜姓,故不可昏。武子筮之,遇困。坎下兌上,困。○坎,苦敢反。兌,徒外反。之大過。巽下兌上,大過。困六三變為大過。○巽音孫。

[疏]“遇困之大過”。

○正義曰:坎下兌上為困,兌為澤,坎為水,水在澤下,則澤中無水也。《易·困·象》曰:“澤無水,困。”澤以鐘水潤生萬物,今澤無水,則萬物困病,故名其卦為困也。巽下兌上為大過,《彖》曰:“大過,大者過也。”陽大陰小,二陰而夾四陽,大者過也。

史皆曰:“吉!”阿崔子。

[疏]“史皆曰吉”。

○正義曰:史者,筮人也。史有多人皆言為吉,阿崔子之意也。服虔云:“皆”,二卦。妄也。

示陳文子,文子曰:“夫從風,坎為中男,故曰“夫”。變而為巽,故曰“從風”。○中,丁仲反。風隕,妻不可娶也。風能隕落物者,變而隕落,故曰“妻不可娶”。○隕,于敏反。娶,亦作取,七住反,注同。且其《繇》曰:‘困于石,據于蒺黎,入于其宮,不見其妻,兇。’困六三爻辭。○繇,直又反。蒺音疾。黎,力利反。‘困于石’,往不濟也。坎為險、為水。水之險者,石,不可以動也。

[疏]注“坎為”至“以動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坎·彖》云:“習坎,重險也。”《說卦》坎為水。”水之險者為石也,石不可動,往而遇石,是往不濟也。

‘據于蒺黎’,所恃傷也。坎為險。兌為澤。澤之生物而險者蒺黎,恃之則傷。

[疏]注“坎為”至“則傷”。

○正義曰:兌為澤,《說卦》文也。《釋草》云:“茨,蒺藜。”郭璞曰:“布地蔓生,細葉,子有三角,剌人。”蒺藜有剌,是草之險者,踐之則被剌,故恃之則傷也。

‘入于其宮,不見其妻,兇’,無所歸也。”《易》曰:非所困而困,名必辱。非所據而據,身必危。既辱且危,死期將至,妻其可得見邪?今卜昏而遇此卦,六三失位無應。則喪其妻,失其所歸也。○應,應對之應。喪,息浪反。

[疏]注“易曰”至“所歸”。

○正義曰:所引《易》曰,《易·下系辭》文也。孔子引此爻之辭,而以此言述之。非所困而困者,謂六三是坎,“坎為水”,水之險者為石,遇石當須辟之,非合所困而困之,故名必辱也。非所據而據,謂六三在坎之上,澤之下於蒺藜之間,應當辟之,非合所據而乃據之,故身必危也。石未即害身之物,所以云名必辱。蒺藜害體之物,故云身必危。既有困辱,且復傾危,此死時其將至矣,妻其可得見乎?孔子述此爻之義如是。今卜昏而遇此卦,是不吉之象也。六三以陰居陽位,是失位也。三應在上,上亦陰爻,是無應也。動而無應,是喪失所歸,故不見其妻也。劉炫云:困卦六三上承九四,四非三應,而三欲附之,附之不入,自取其困。不應為此困而為之,名必辱也。六三失位,而下乘九二,以柔乘剛,非安身之道。不應據而據之,身必危也。

崔子曰:“嫠也何害?先夫當之矣。”寡婦曰嫠。言棠公巳當此兇。○嫠,本又作釐,力之反。遂取之。

莊公通焉,驟如崔氏,以崔子之冠賜人。侍者曰:“不可。”公曰:“不為崔子,其無冠乎?”言雖不為崔子,猶自應有冠。○驟,愁又反,徐在遘反。

[疏]“不為”至“冠乎”。

○正義曰:公意言冠易得,不足惜,縱使馀人不為崔子者,其可無冠乎?況崔子富貴,其當自有冠也?劉炫云:“冠是首服之大名。”《周禮·司服》“卿玄冕”,此崔子之冠,蓋玄冕也。今知非者,以《禮運》云“冕弁兵革,藏於私家,非禮也”。崔子冕在公府,非助君祭不得用之,將以賜人,人非是卿,何處施用?案傳云“驟如崔氏,以崔子之冠賜人”。當謂就崔子家以崔子冠賜人,當是玄冠也。或冠模制作有異,故以賜人。

崔子因是,因是怒公。又以其間伐晉也,間晉之難而伐之。○間,間廁之間,注同。難,乃旦反。曰:“晉必將報。”欲弒公以說于晉,而不獲間。公鞭侍人賈舉而又近之,乃為崔子間公。伺公間隙。○弒,申志反。說音悅,又如字。近,附近之近,下“近於公宮”并注同。為,于偽反,下“莒為”、下注“為崔子”同。

夏,五月,莒為且于之役故,莒子朝于齊。且于役在二十三年。○且,子馀反。甲戌,饗諸北郭。崔子稱疾不視事。欲使公來。乙亥,公問崔子,問疾。遂從姜氏。姜入于室,與崔子自側戶出。公拊楹而歌。歌以命姜。○拊,芳甫反,拍也。楹音盈。侍人賈舉止眾從者,而入,閉門。為崔子閉公也。重言侍人者,別下賈舉。○從,才用反。重,直用反。別,彼列反。甲興,公登臺而請,弗許。請免。請盟,弗許。請自刃於廟,勿許。求還廟自殺也。皆曰:“君之臣杼疾病,不能聽命。不能親聽公命。近於公宮,言崔子宮近公宮,或淫者詐稱公。陪臣干掫有淫者,不知二命。”干掫,行夜也。言行夜得淫人,受崔子命討之,不知它命。○陪臣干,徐云讀曰犴,胡旦反,注同;服音如字。掫,側柳反;徐又子俱反,一音作侯反;《說文》云:“掫,夜戒有所擊也。從手,取聲。”《字林》同,音子侯反;服本作諏,子須反,謀也;今傳本或作諏,猶依掫音。行夜,音下孟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干掫”至“他命”。

○正義曰:昭二十年傳說齊公孫青聘衛之事,云:“賓將掫,主人辭。賓曰:‘若不獲捍外役,是不有寡君也。’乃親執鐸,終夕與於燎。”燎即是掫之事,捍外役即是干之義也。故先儒相傳,皆以干掫為行夜。《說文》云:“掫,夜戒守有所擊。從手,取聲。”夜捍寇盜,手有所擊,故以干掫為行夜官名也。服虔云:一曰干,捍也。諏,謀也。言受崔子命,捍御謀淫之人。有此謬說,故掫字或誤從言也。今定本作“干掫”。受崔子之命,又受公命,是為二命,故云受崔子命討之,不知他命也。

公逾墻,又射之,中股,反隊,遂弒之。賈舉、州綽、邴師、公孫敖、封具、鐸父、襄伊、僂堙皆死。八子皆齊勇力之臣,為公所嬖者,與公共死於崔子之宮。○射,食亦反。中,丁仲反。股音古。隊,直類反。具,求付反。鐸,待洛反。僂,力侯反。堙音因。

[疏]“又射之,中股”。

○正義曰:上未有射公之文,而云“又射之”者,以公未逾墻,必巳射公,但射公不中,傳文不載。以逾墻射之中股,故傳言其事,而云“又”也。

祝佗父祭於高唐,高唐有齊別廟也。○佗,徒河反。至,復命,不說弁而死於崔氏。爵弁,祭服。○說,他活反。弁,皮彥反。申蒯,侍漁者,侍漁,監取魚之官。○蒯,若怪反。監,古銜反。退,謂其宰曰:“爾以帑免,帑,宰之妻子。○帑音奴。我將死。”其宰曰:“免,是反子之義也。”與之皆死。反死君之義。崔氏殺鬷蔑于平陰。畿蔑,平陰大夫,公外嬖。傳言莊公所養非國士,故其死難,皆嬖寵之人。○鬷,子公反。難,乃旦反,下皆同。

晏子立於崔氏之門外,聞難而來。其人曰:“死乎?”曰:“獨吾君也乎哉?吾死也。”言巳與眾臣無異。曰:“行乎?”曰:“吾罪也乎哉?吾亡也。”自謂無罪。曰:“歸乎?”曰:“君死安歸?言安可以歸。君民者,豈以陵民?社稷是主。臣君者,豈為其口實?社稷是養。言君不徒居民上,臣不徒求祿,皆為社稷。○為,于偽反,注“皆為”及下文同。故君為社稷死,則死之;為社稷亡,則亡之。謂以公義死亡。若為己死而為己亡,非其私暱,誰敢任之?私暱,所親愛也。非所親愛,無為當其禍。○暱,女乙反。任音壬,當也。且人有君而弒之,吾焉得死之,而焉得亡之?言巳非正卿,見待無異於眾臣,故不得死其難也。○弒,申志反。焉,於虔反,下同。將庸何歸?”將用死亡之義,何所歸趣。門啟而入,枕尸股而哭,以公尸枕已股。○枕,之鴆反,注同。興,三踴而出。人謂崔子:“必殺之!崔子曰:“民之望也!舍之,得民。”舍,置也。○踴,羊寵反。盧蒲癸奔晉,王何奔莒。二子,莊公黨。為三十八年殺慶舍張本。

叔孫宣伯之在齊也,宣伯,魯叔孫僑如。成十六年奔齊。叔孫還納其女於靈公。嬖,生景公。還,齊群公子。納宣伯女於靈公。○還音旋。丁丑,崔杼立而相之,慶封為左相。盟國人於大宮,大宮,大公廟。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大音泰,注同。曰:“所不與崔、慶者”,晏子仰天嘆曰:“嬰所不唯忠於君、利社稷者是與,有如上帝!”乃歃。盟書云,所不與崔、慶者,有如上帝。讀書未終,晏子抄答易其辭,因自歃。○“曰所不與崔、慶者”,本或此下有“有如此盟”四字者,后人妄加。歃,所洽反,又所甲反。辛巳,公與大夫及莒子盟。莒子朝齊,遇崔杼作亂,未去,故復與景公盟。○復,扶又反。大史書曰:“崔杼弒其君。”崔子殺之。其弟嗣書,而死者二人。嗣,續也。并前有三人死。其弟又書,乃舍之。南史氏聞大史盡死,執簡以往。聞既書矣,乃還。傳言齊有直史,崔杼之罪所以聞。

閭丘嬰以帷縳其妻而載之,與申鮮虞乘而出。二子,莊公近臣。○帷,位悲反。縳,直轉反。乘,繩證反。鮮虞推而下之,下嬰妻也。○推,如字,又他回反。曰:“君昏不能匡,危不能救,死不能死,而知匿其暱,匿,藏也。暱,親也。○匿,女力反。暱,女乙反。其誰納之?”行及弇中,將舍。弇中,狹道。○弇,於檢反,又於廉反。狹音洽。嬰曰:“崔、慶其追我!”鮮虞曰:“一與一,誰能懼我?”言道狹,雖眾無所用。遂舍,枕轡而寢,恐失馬也。○枕,之鴆反。食馬而食。駕而行,出弇中,謂嬰曰:“速驅之!崔、慶之眾,不可當也。”遂來奔。道廣,眾得用,故不可當。○食馬音嗣。崔氏側莊公于北郭。側,瘞埋之。不殯於廟。○瘞,於滯反。埋,無皆反。丁亥,葬諸士孫之里,士孫,人姓,因名里。死十三日便葬,不待五月。四翣,喪車之飾,諸侯六翣。○翣,所甲反。

[疏]注“喪車”至“六翣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縫人》:“掌衣翣柳之材。”鄭玄云:“必先纏衣其木,乃以張飾也。”《喪大記》云:“飾棺,君黼翣二,黻翣二,畫翣二。”鄭玄云:“漢禮,翣以木為筐,廣三尺,高二尺四寸,方兩角高,衣以白布畫者,畫云氣,其馀各如其象,柄長五尺,車行使人持之而從。既窆,樹於壙中。”《檀弓》曰:“周人墻置翣。”是也。是說翣之制也。《方言》云:“自關而東謂扇為翣。”則翣是扇之類也。《禮器》云:“天子八翣,諸侯六翣,大夫四翣。”鄭玄云:八翣者,加龍翣二。

不蹕,蹕,止行人。○蹕音必。下車七乘,不以兵甲。下車,送葬之車。齊舊依上公禮,九乘,又有甲兵。今皆降損。○乘,繩證反,注及下七百乘同。

[疏]“不蹕”。

○正義曰:禮,喪車乘人專道而行,無貴賤一也。蹕者,止行人也。此不止行人,略賤之。

○注“下車”至“降損”。
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下車,遣車也。”《雜記》云:“遣車視牢具”。鄭玄云:“言車多少,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。然則遣車,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?遣奠,天子大牢,包九個;諸侯亦大牢,包七個;大夫亦大牢,包五個;士,少牢,包三個。大夫以上乃有遣車。”如鄭之所言,遣車者乃是明器,涂車芻靈,載所包遣奠藏之於壙中。下車若是明器,則甲兵亦是明器。當云無甲兵,不得云“不以甲兵”也。杜言送葬之車,則謂此為貳車,非遣車也。言下車者,蓋謂粗惡之車,非良車也。《周禮·大行人》云:“上公貳車九乘,侯、伯貳車七乘,子、男貳車五乘。”則齊是侯爵,法當是七乘耳。今傳舉七乘,言其不依舊法,知齊舊依上公之禮,貳車九乘。其送葬又有甲兵,今皆降損也。用甲兵者,葬是送終大禮,法當備列軍陳。若漢葬霍光,發材官輕車,比軍伍校士,軍陳至茂陵,以送其葬,所以榮之也。

晉侯濟自泮,泮,闕。○泮,普半反。會于夷儀,伐齊,以報朝歌之役。朝歌役在二十三年。不書伐齊,齊人逆服,兵不加。齊人以莊公說,以弒莊公說晉也。○說,如字,又音悅,注同。

[疏]注“以弒莊公說晉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杜意晉謀伐齊,齊人乃弒莊公以說晉也。炫謂莊公死后晉始謀伐齊,齊人以莊公伐晉,晉欲報伐莊公,既以此說晉,言晉讎既死,今新君服從晉也。

使隰鉏請成。慶封如師,慶封獨使於晉,不通諸侯,故不書。鉏,隰朋之曾孫。○鉏,仕居反。使,所吏反。男女以班。賂晉以宗器、樂器。宗器,祭祀之器。樂器,鐘磬之屬。

[疏]“男女以班”。

○正義曰:劉炫云:哀元年“蔡人男女以辨”,與此同。杜意男女分別將以賂晉也。炫謂男女分別示晉以恐懼服罪,非以為賂也。

自六正、三軍之六卿。五吏、三十帥、五吏,文職。三十帥,武職。皆軍卿之屬官。○帥,所類反,注及下注“將帥”同。

[疏]注“五吏”至“屬官”。

○正義曰:此齊以晉將來伐,就會賂之。則五吏、三十帥皆軍內之官也。三軍將佐有六,與六正數同,故以六正為六卿也。其五吏、三十帥皆是軍內之官。以三軍與六正數同,必是在軍之官。但軍官不復可知。下句言三軍之大夫、百官之正長,則軍內群官足包之矣。於大夫之上言五吏、三十帥,此吏、帥未必貴於大夫,當以有所掌,故先言之耳。以吏者,治也,故為文職。帥者,有所率領,故為武職。杜氏以意而解,不能審悉,故云“皆軍卿之屬官”,略言之耳。既以帥為武職,則帥是大帥,下句復云“師旅”,明當小於此帥,故杜以下“師旅”為“小將帥”。董遇云:五吏,謂一正有五吏,為三十帥之長。亦以意言之耳。俗本“三十帥”為“三十師”,非也。

三軍之大夫、百官之正長、師旅百官正長,群有司也。師旅,小將帥。○長,丁丈反,注同。及處守者皆有賂。皆以男女為賂。處守,守國者。○處守,手又反,注處守同。守國如字,或手又反。

[疏]注“皆以男女為賂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上句“男女以班”與“賂”連文,故云“皆以男女為賂”,劉炫以為“男女以班”,示降服於晉。有賂者,皆有貨財賂之,非“以男女為賂”,與杜異也。

晉侯許之。晉侯受賂還,不譏者,齊有喪,師自宜退。

[疏]注“晉侯”至“宜退”。

○正義曰:案傳“會于夷儀,伐齊,以報朝歌之役。齊人以莊公說”。則晉初伐齊之日,未知莊公巳死,齊人以說,方始知之。齊既有喪,師自須退。縱令受賂,未合致譏,故杜為此解。而劉以為齊弒君之后,晉始來伐而規杜氏,非也。

使叔向告於諸侯。告齊服。公使子服惠伯對曰:“君舍有罪,以靖小國,君之惠也。寡君聞命矣。”

晉侯使魏舒、宛沒逆衛侯,衛獻公以十四年奔齊。○宛,於元反。將使衛與之夷儀。崔子止其帑,以求五鹿。崔杼欲得衛之五鹿,故留衛侯妻子於齊以質之。

[疏]“崔子”至“五鹿”。

○正義曰:衛侯本以妻子奔齊,今衛侯將入夷儀,崔子止其帑於齊。所以止之,以求五鹿故也。衛侯若得衛國,望以五鹿與齊,故止其妻子以質之也。

初,陳侯會楚子伐鄭,在前年。當陳隧者,井堙木刊。隧,徑也。堙,塞也。刊,除也。○隧,音遂,徐又徒猥反,下同。堙音因。刊,苦干反。徑,古定反。鄭人怨之。六月,鄭子展、子產帥車七百乘伐陳,宵突陳城,突,穿也。遂入之。陳侯扶其大子偃師奔墓,欲逃冢間。遇司馬桓子,曰:“載余!”陳之司馬。曰:“將巡城。”不欲載公,以巡城辭。遇賈獲,賈獲,陳大夫。載其母妻,下之而授公車。公曰:“舍而母!”辭曰:“不祥。”雖急,猶不欲男女無別。○別,彼列反,下文同。與其妻扶其母以奔墓,亦免。子展命師無入公宮,與子產親御諸門。欲服之而已,故禁侵掠。○御,魚呂反。掠音亮。陳侯使司馬桓子賂以宗器。陳侯免,擁社。免,喪服。擁社,抱社主。示服。○免音問,注同;徐音萬,喪冠也。擁,於勇反。使其眾男女別而累,以待於朝。累,自囚系以待命。○累,類悲反,一音呂執反。

[疏]注“累自”至“待命”。

○正義曰:宣十二年“楚子入鄭,鄭伯肉袒牽羊”。所以不別以男女囚系以待命者,此雖降服,猶望國存,故以囚系男女,擬為鄭之仆隸,彼則恐其遂滅,請俘江南,國巳亡滅,男女非已之有,故與此不同。

子展執縶而見,見陳侯。○縶,陟立反。見,賢遍反。再拜稽首,承飲而進獻。承飲,奉觴。示不失臣敬。子美入,數俘而出。子美,子產也。但數其所獲人數,不將以歸。○數俘,所主反,注“但數”同;下方夫反。祝祓社,司徒致民,司馬致節,司空致地,乃還。祓,除也。節,兵符。陳亂,故正其眾官,脩其所職,以安定之,乃還也。○祓,方弗反,徐音沸。

[疏]注“祓除”至“還也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女巫》:“掌歲時祓除釁浴。”鄭玄云:“歲時祓除,如今三月上巳,如水上之類釁浴,謂以香薰草藥沐浴。”彼言祓除,知此祓社是祓除也。其祓除之事,當如鄭之言也。《周禮》有掌節之官,節為兵符,若今之銅虎符、竹使符也。陳國既亂,致使官司廢闕,民人分散,符節失亡,故令陳之司徒招致民人,司馬集致符節,司空檢致土地,使各依其舊,師乃回還也。劉炫云:陳國既亂,民、節與地非復陳有,子展、子產心不滅陳,各使巳之官屬,各依其職事,致之於陳,使民依職領受,具其眾官,備其所職,以安定之,乃還也。諸官皆鄭人,在軍有此官者,蓋權使攝為之,未必是正官。服虔以為祝與司徒算皆是陳人,各致其所主於子產。案傳陳侯擁社自抱以逆,又何須祝祓之?子美數俘獲尚不取,何當取其民地,使陳致之?既致,乃還,則是滅矣,何以云入陳也?

秋,七月,己巳,同盟于重丘,齊成故也。伐齊而稱同盟,以明齊亦同盟。

[疏]注“伐齊”至“同盟”。

○正義曰:杜以經言“同盟”,傳言“伐齊”,直書諸侯同盟,齊人不序於列,故據同盟之言,以明齊亦與盟。劉炫以為齊直遣慶封如師,齊侯不與盟,今知非者,以五月齊弒莊公之后即立景公,及七月始盟。傳言“齊成故也”,明齊侯在,魯莊十六年“同盟于幽”,傳云“鄭成也”,二十七年“同盟于幽”,傳云“陳、鄭成也”,二十七年“同盟于幽”,傳云“陳、鄭服也”,并與此文同。又傳稱重丘之盟,未可忘也,故知齊亦同盟。劉以為齊侯不與盟而規杜氏,非也。

趙文子為政,趙武代范匄。令薄諸侯之幣而重其禮。以重禮待諸侯。穆叔見之。謂穆叔曰:“自今以往,兵其少弭矣!弭,止也。○弭,亡氏反。齊崔、慶新得政,將求善於諸侯。武也知楚令尹。令尹,屈建。

[疏]注“令尹屈建”。

○正義曰:趙文子初始為政,與令尹相知,望其在后兵息,知是新令尹也。下文始言屈建為令尹者,因伐舒鳩而追序之。其實蒍子馮卒在此盟前,故服、杜皆以令尹為屈建也。

若敬行其禮,道之以文辭,以靖諸侯,兵可以弭。”為二十七年晉、楚盟于宋傳。○道音導。

楚薳子馮卒,屈建為令尹。屈建,子木。屈蕩為莫敖。代屈建。宣十二年邲之役,楚有屈蕩,為左廣之右。《世本》,屈蕩,屈建之祖父。今此屈蕩與之同姓名。○邲,扶必反。廣,古曠反。舒鳩人卒叛。前年辭不叛。楚令尹子木伐之,及離城。離城,舒鳩城。吳人救之,子木遽以右師先,先至舒鳩。○遽,其據反。子彊、息桓、子捷、子駢、子盂帥左師以退。五人不及子木,與吳相遇而退。○捷,在接反。駢,蒲賢反,又蒲丁反。盂音于。吳人居其間七日。居楚兩軍之間。子彊曰:“久將墊隘,隘乃禽也。不如速戰。墊隘,慮水雨。○墊,丁念反;《方言》云:下也。隘,於懈反。

[疏]注“墊隘慮水雨”。

○正義曰:成六年注云:“墊隘,嬴困也。”《方言》云:“墊,下也。”吳地下濕,久駐於此,慮水雨大,至民將困病,故恐為人所禽制也。

請以其私卒誘之,簡師,陳以待我。簡閱精兵,駐后為陳。○卒,子忽反,下同。陳,直覲反,注同。駐,張住反。我克則進,奔則亦視之,視其形勢而救助之。乃可以免。不然,必為吳禽。從之。五人以其私卒先擊吳師。吳師奔,登山以望,見楚師不繼,復逐之,傅諸其軍。吳還逐五子,至其本軍。○復,扶又反,下“復伐陳”同。傅音附。簡師會之,吳師大敗。遂圍舒鳩,舒鳩潰。八月,楚滅舒鳩。五子既敗吳師,遂前及子木,共圍滅舒鳩。○潰,戶內反。

衛獻公入于夷儀。為下自夷儀與甯喜言張本。

鄭子產獻捷于晉,獻入陳之功,而不獻其俘。

[疏]注“獻入”至“其俘”。

○正義曰:上云“數俘而出”,不將以歸,知其空獻功,不獻俘也。

戎服將事。戎服,軍旅之衣,異於朝服。

[疏]注“戎服”至“朝服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司服》云:“凡兵事,韋弁服。”鄭玄云:“韋弁以韎韋為弁,又以為衣裳也。”諸侯之朝服,玄冠緇布衣素積以為裳。是戎服異於朝服也。

晉人問陳之罪,對曰:“昔虞閼父為周陶正,以服事我先王。閼父,舜之后。當周之興,閼父為武王陶正。○閼,於葛反。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,與其神明之后也,舜,圣,故謂之神明。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,庸,用也。元女,武王之長女。胡公,閼父之子滿也。○大音泰。配,亦作妃,音配。長,丁丈反。

[疏]注“庸用”至“滿也”。

○正義曰:庸聲近用,故為用也。《史記·陳世家》云:“陳胡公滿者,虞帝舜之后也。舜傳禹,而舜子商均為封國。夏后之時,或失續,周武王克殷,求舜后,得媯滿,封之於陳,以奉帝舜祀,是為胡公。”

而封諸陳,以備三恪。周得天下,封夏、殷二王后,又封舜后,謂之恪。并二王后為三國。其禮轉降,示敬而已,故曰三恪。○恪,若洛反。

[疏]注“周得”至“三恪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樂記》云:“武王克殷,未及下車,而封黃帝之后於薊,封帝堯之后於祝,封帝舜之后於陳。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,投殷之后於宋。”《郊特牲》云:“天子存二代之后,猶尊賢也。尊賢不過二代。”鄭玄以此謂杞、宋為二代之后,薊、祝、陳為三恪。杜今以周封夏、殷之后為二王后,又封陳,并二王后為三恪。杜意以此傳言“以備三恪”,則以陳備三恪而已。若遠取薊、祝,則陳近矣,何以言備?以其稱備,知其通二代而備其數耳。二代之后,則名自行其正朔,用其禮樂,王者尊之深也。舜在二代之前,其禮轉降。恪,敬也。封其后示敬而已,故曰恪。雖通二代為三,其二代不假稱恪,唯陳為恪耳。

則我周之自出,至于今是賴。言陳,周之甥,至今賴周德。桓公之亂,蔡人欲立其出。陳桓公鮑卒,於是陳亂。事在魯桓五年。蔡出,桓公之子厲公也。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之,五父佗,桓公弟。殺大子免而代之,鄭莊公因就定其位。○佗,徒何反。蔡人殺之。欲立其出故。我又與蔡人奉戴厲公,奉戴,猶奉事。至於莊、宣,皆我之自立。陳莊公、宣公,皆厲公子。夏氏之亂,成公播蕩,又我之自入,君所知也。播蕩,流移失所。宣十年,陳夏徵舒弒靈公。靈公之子成公奔晉,自晉因鄭而入也。○夏,戶雅反。播,補賀反。今陳忘周之大德,蔑我大惠,棄我姻親,介恃楚眾,以憑陵我敝邑,不可億逞。億,度也。逞,盡也。○介音戒。憑,皮冰反。億,於力反。逞,敕景反。度,待洛反。我是以有往年之告。謂鄭伯稽首告晉,請伐陳。未獲成命,未得伐陳命。則有我東門之役。前年陳從楚伐鄭東門。當陳隧者,井堙木刊。敝邑大懼不競,而恥大姬。上辱大姬之靈。天誘其衷,啟敝邑之心。啟,開也。開道其心,故得勝。○衷音忠。陳知其罪,授手于我。用敢獻功!晉人曰:“何故侵小?”對曰:“先王之命,唯罪所在,各致其辟。辟,誅也。○辟,婢亦反,注同。

[疏]“何故侵小”。

○正義曰:陳大於鄭,而謂之侵小者,言陳對晉為小,不言小於鄭也。子展伐陳,此言侵,謂侵陵之,非用兵之侵也。

且昔天子之地一圻,方千里。○圻音祈。列國一同,方百里。

[疏]“列國一同”。

○正義曰:周法,大國五百里。此為一同者,引夏、殷時國小,以譏晉國之寬大,權以拒晉耳。

自是以衰。衰,差降。○衰,初危反,注同。

[疏]“衰差降”。

○正義曰:中國七十,小國五十,是降差。

今大國多數圻矣,若無侵小,何以至焉?”晉人曰:“何故戎服?”對曰:“我先君武、莊,為平、桓卿士。鄭武公、莊公為周平王、桓王卿士。○數,色主反,下數甲兵、數疆潦,各并注同。城濮之役,文公布命曰:‘各復舊職!’晉文公。○濮音卜。命我文公戎服輔王,以授楚捷,不敢廢王命故也。”城濮在僖二十八年。士莊伯不能詰,士莊伯,士弱也。○詰,起吉反。復於趙文子。文子曰:“其辭順,犯順不祥。”乃受之。

冬,十月,子展相鄭伯如晉,拜陳之功。謝晉受其功。○相,息亮反。子西復伐陳,陳及鄭平。前雖入陳,服之而已。故更伐以結成。仲尼曰:“《志》有之:《志》,古書。‘言以足志,文以足言。’足,猶成也。○足,將住反,又如字,下及注同。不言,誰知其志?言之無文,行而不遠。雖得行,猶不能及遠。晉為伯,鄭入陳,非文辭不為功。慎辭也!”樞機之發,榮辱之主。

[疏]注“樞機”至“之主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易·系辭》文也。鄭玄云:“樞,戶樞也。機,弩牙也。”戶樞之發或明或闇,弩牙之發或中或否,以譬言語之發有榮有辱。傳言子產善為文辭,於鄭有榮也。

楚蒍掩為司馬。蒍子馮之子。子匠使庀賦,庀,治。○庀,匹婢反。

[疏]注“庀治”。

○正義曰:庀訓為具,而言治者,以下說治賦之事,治之使具,故以庀為治也。

數甲兵。閱數之。甲午,蒍掩書土、田,書土地之所宜。度山林,度量山林之材,以共國用。○度,待洛反,注及下注同。共音恭。鳩藪澤,鳩,聚也。聚成藪澤,使民不得焚燎壞之,欲以備田獵之處。○藪,素口反。燎,力召反。處,昌慮反。

[疏]注“鳩聚”至“之處”。

○正義曰:“鳩,聚”,《釋詁》文也。《釋地》有“十藪”李巡曰:“藪,澤之別名也。”《周禮》澤虞有大澤大藪,小澤小藪,鄭玄云:“澤,水所鍾也。水希曰藪。”其職云“若大田獵,則萊澤野。”是藪為田獵之處,或焚其草,則散失澤藪之用,故聚成,使不得焚燎之也。

辨京陵,辨,別也。絕高曰京。大阜曰陵。別之以為冢墓之地。○別,彼列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辨別”至“之地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丘》云:“絕高為之京,非人為之丘。李巡曰:“丘高大者為京也。”孫炎曰:“為之人所作也。”則京為丘類,人力所作也。《釋地》云:“大陸曰阜,大阜曰陵。”李巡曰:“大陸,謂土地高大,名曰阜,阜最大為陵也。”《檀弓》稱“趙文子與叔譽觀于九原”。觀晉諸大夫之墓也。僖三十二年傳云:“殽有二陵焉,其南陵,夏后皋之墓也”。故知別丘陵以為葬墓之地。

表淳鹵,淳鹵、埆薄之地。表異,輕其賦稅。○淳音純。鹵音魯。《說文》:“鹵,西方咸也。”埆音學云。

[疏]注“淳鹵”至“賦稅”。

○正義曰:賈逵云:“淳,咸也。”《說文》云:“鹵,西方咸地也。從西省,象鹽形,安定有鹵縣,東方謂之斥,西方謂之鹵。”《呂氏春秋》稱“魏文侯時,史起為鄴令,引漳水以灌田。民歌之曰:‘決漳水以灌鄴旁,終古斥鹵生稻粱。’”是咸薄之地名為斥鹵。《禹貢》云“海濱廣斥”,是也。淳鹵,地薄,收穫常少,故表之輕其賦稅。

數疆潦,疆界有流潦者,計數減其租入。○疆,居良反,注同;賈又其兩反。潦音老。

[疏]注“疆界”至“租入”。

○正義曰:賈逵以疆為疆,墝埆之地。鄭玄以為疆界內有水潦者。案《周禮·草人》:“凡糞種,疆用蕡。”鄭玄云:“彊,彊堅者。”則疆地猶堪種植,非水潦之類,故從鄭玄之說,數其疆界有水潦者,計數減其租稅也。孫毓讀為疆潦,注云:砂礫之田也。

規偃豬,偃豬,下濕之地。規度其受水多少。○偃,於建反,又一音如字。豬,陟魚反;《尚書傳》云:“停水曰豬。”

[疏]注“偃豬”至“多少”。

○正義曰:《禹貢》:“徐州,大野既豬。”孔安國云:“水所停曰豬。”《檀弓》云:“有弒其父者,洿其宮而豬焉。”是豬者,停水之名。偃豬,謂偃水為豬,故為下濕之地。規度其地受水多少,得使田中之水注之。

町原防,廣平曰原。防,隄也。隄防間地,不得方正如井田,別為小頃町。○町,徒頂反。隄,丁兮反。頃,苦穎反。

[疏]注“廣平”至“頃町”。

○正義曰:“廣平曰原”,《釋地》文。李巡曰:“謂土地寬博而平正名曰原。”《釋丘》云:“墳,大防。”孫炎曰:“謂隄也。”隄防之間,或有平地,不得平正以為井田,取其可耕之處,別為小頃町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町,田踐處曰町。”史游《急就篇》云:“頃町界畝。”是町亦頃類,故連言之也。謂廣平為原者,因《爾雅》之文,其實此原謂隄防之間也。劉炫云:“廣平曰原,土地寬平當與隰相配,非是不得為井田也。《釋地》於陸阜陵阿之下云“可食者曰原”。孫炎曰:“可食,謂有井田也。”陸阿,山田可種穀者,亦曰原也。謂彼陵阿之間可食之地,非廣平也。

牧隰皋,隰皋,水岸下濕,為芻牧之地。○牧,州牧之牧。

[疏]注“隰皋”至“之地”。

○正義曰:《釋地》云:“下濕曰隰。”李巡曰:“下濕,謂土地窊下名為隰也。”《詩》云:“鶴鳴于九皋。”毛、鄭皆以皋為澤之坎。是皋為水岸也。下濕與水岸不任耕作,故使牧牛馬於中,以為芻牧之地。

井衍沃,衍沃,平美之地。則如《周禮》制以為井田。六尺為步,步百為畝,畝百為夫,九夫為井。○衍,以善反。賈云,下平曰衍,有流曰沃。

[疏]注“衍沃”至“為井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徒》:“以土會之法,辨五地之物生。四曰墳衍,五曰原隰。”衍地高於原。傳稱“郇瑕氏之地,沃饒”。《魯語》云:“沃土之民,逸。”則衍沃俱是平美之地,衍是高平而美者,沃是下平而美者,二者并是良田。故如《周禮》之法制之,以為井田。賈逵云:“下平曰衍,有溉曰沃。”所指雖異,俱謂良美之田也。“六尺為步”以下皆《司馬法》之文。自“度山林”以下至此有九事,賈逵以為賦稅差品,其注云:“山林之地,九夫為度,九度而當一井也。藪澤之地,九夫為鳩,八鳩而當一井也。京陵之地,九夫為辨,七辨而當一井也。淳鹵之地,九夫為表,六表而當一井也。疆潦之地,九夫為數,五數而當一井也。偃豬之地,九夫為規,四規而當一井也。原防之地,九夫為町,三町而當一井也。隰皋之地,九夫為牧,二牧而當一井也。衍沃之地,畝百為夫,九夫為井。”《周禮·小司徒》云“乃經土地,而井牧其田野”。鄭玄云:“隰皋之地,九夫為牧,二牧而當一井,今造都鄙授民田,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通率二而當一,是之謂井牧。”是鄭、賈同此說也。案《周禮》所授民田,不過再易,唯有三當一耳,不得以九當一也。山林、藪澤、京陵、偃豬,本非可食之地,不在授民之限,雖九倍與之,何以充稅?而使之當一井也。且以度、鳩之等皆為九夫之名,經、傳未有此目,故杜不云其說。

量入脩賦。量九土之所入,而治理其賦稅。○量音良,又音亮,注同。

[疏]“量入脩賦”。

○正義曰:量其九土所宜,觀其收入多少,乃準其所入,脩其賦稅。其九土之內,偃豬、京陵、無物可入,而言九土之所入者,總言之。

賦車籍馬,籍,疏其毛色歲齒,以備軍用。

[疏]“賦車籍馬”。

○正義曰:賦與籍,俱是稅也。稅民之財,使備車馬,因車馬之異,故別為其文。

賦車兵、車兵,甲士。徒卒、步卒。○卒,子忽反。

[疏]“賦車兵徒卒”。

○正義曰:車兵者,甲士也。徒兵者,步卒也。知非兵器者,上云“數甲兵”,下云“甲楯之數”,故知此兵謂人也。劉炫云:兵者,戰器。車上甲士與步卒所執兵各異也。《司兵》“掌五兵”,鄭玄云: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。”又曰“軍事,建車之五兵”,鄭玄云:“車之五兵,鄭司農所云者是也。步卒之五兵,無夷矛,而有弓矢。”事或當然。

甲楯之數。使器杖有常數。○楯,食準反,又音尹。杖,直亮反。既成,以授子木,禮也。得治國之禮。傳言楚之所以興。

十二月,吳子諸樊伐楚,以報舟師之役。舟師,在二十四年也。門于巢。攻巢門。巢牛臣曰:“吳王勇而輕,若啟之,將親門。啟,開門也。○輕,遣政反。我獲射之,必殪。殪,死也。○射,食亦反,下同。殪,於計反。是君也死,彊其少安。”從之。吳子門焉,牛臣隱於短墻以射之,卒。○疆,居良反。

楚子以滅舒鳩賞子木。辭曰:“先大夫蒍子之功也。”以與蒍掩。往年楚子將伐舒鳩,蒍子馮請退師以須其叛,楚子從之,卒獲舒鳩。故子木辭賞以與其子。

晉程鄭卒,子產始知然明,前年然明謂程鄭將死,今如其言,故知之。問為政焉。對曰:“視民如子。見不仁者誅之,如鷹鹯之逐鳥雀也。”子產喜,以語子大叔,且曰:“他日,吾見蔑之面而已,蔑,然明名。○鷹,於陵反。鹯,之然反;徐又居延反。語,魚據反。今吾見其心矣。”大叔問政於子產。子產曰:“政如農功,日夜思之,思其始而成其終。朝夕而行之,行無越思,思而后行。○朝如字。如農之有畔。言有次。其過鮮矣。”

衛獻公自夷儀使與甯喜言,舉復國也。甯喜許之。大叔文子聞之,大叔儀也。曰:“烏呼!《詩》所謂‘我躬不說,皇恤我后’者,甯子可謂不恤其后矣。皇,暇也。《詩·小雅》。言今我不能自容說,何暇念其后乎?謂甯子必身受禍,不得恤其后也。○說音悅,注同;《詩》作“閱”,容也。

[疏]“我躬”至“我后”。

○正義曰:□《詩·小雅·小弁》之篇。

將可乎哉?殆必不可。君子之行,思其終也,思使終可成。思其復也。思其可復行。《書》曰:‘慎始而敬終,終以不困。’逸《書》。

[疏]“書曰”至“不困”。

○正義曰:《尚書·蔡仲之命》云:“慎厥初,惟厥終,終以不困。”此所引者蓋是彼文,學者各傳所聞,而字有改易,或引其意,而不全其文,故不同也。

《詩》曰:‘夙夜匪解,以事一人。’一人以喻君。○解,佳賣反。今甯子視君不如弈棋,弈,圍棋也。。○弈音亦。棋音其。

[疏]注“弈,圍棋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方言》云:“圍棋謂之弈,自關東齊、魯之間皆謂之弈。”此戲名之曰弈,故《說文》弈從廾,言竦兩手而執之。孟子稱弈秋善弈,秋人自以善弈而著名也。棋者,所執之子,故云“弈者舉棋不定,不勝其耦”,謂舉子下之不定,則不勝其耦,是棋為子也。以子圍而相殺,故謂之圍棋。沈氏云:圍棋稱弈者,取其落弈之義也。

其何以免乎?弈者舉棋不定,不勝其耦。而況置君而弗定乎?必不免矣。九世之卿族,一舉而滅之。可哀也哉!”甯氏出自衛武公,及喜九世也。

【傳】會于夷儀之歲,齊人城郊。(在二十四年。不直言會夷儀者,別二十五年夷儀會。○此傳本為后年修成,當續前卷二十五年之傳后,簡編爛脫,后人傳寫,因以在此耳。郟音古洽反。別,彼列反。)

[疏]注“在二”至“儀會”。

○正義曰:凡傳卻言前事者,皆舉時事為驗。二十四年、二十五年,頻年會于夷儀,恐其事無以相別,故復言“齊人城郟”,以明秦、晉為成在二十四年也。不直言“齊人城郟”者,以其非經故也。此已連經舉之,故下文烏馀奔晉,直舉城郟之歲,不言會于夷儀。

其五月,秦、晉為成。晉韓起如秦蒞盟,秦伯車如晉蒞盟,伯車,秦伯之弟針也。○蒞音利,又音類。車音居。針,其廉反。成而不結。不結固也。傳為后年脩成起本,當繼前年之末,而特跳此者,傳寫失之。○為,于偽反。跳,直雕反。傳寫,直專反,一本作“轉”。

[疏]注“不結”至“失之”。

○正義曰:《漢書·藝文志》云:“《左氏傳》三十卷。”則丘明自分為三十也。丘明作傳,使文勢相接,為后年之事,而年前發端者多矣。文十年傳云“厥貉之會,麇子逃歸”,十一年云“楚子伐麇”,宣十一年傳云“厲之役,鄭伯逃歸”,十二年而云“楚子圍鄭”,皆傳在前卷之末,豫為后卷之始。此為后年修成,發其前成,不結其事,與彼相類,不宜獨載卷首,知其當繼前年之末也,而特跳出在於此卷之首者,是傳寫失之也。學者以此語字多,欲今與下相接,故輒斷彼末寫於此首,后人因循不敢改易,故失之。言失其本真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跳,躍也。”謂足絕地而高舉也。魏晉《儀注》:寫章表別起行頭者,謂之跳出。故杜以跳言之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