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三年,春,正月,公會齊侯于嬴。(經之首時必書“王”,明此歷,天王之所班也。其或廢法違常,失不班歷,故不書“王”。嬴,齊邑,今泰山嬴縣。○經三年正月,從此盡十七年皆無“王”,唯十年有。二傳以為義。或有“王”字者非。嬴音盈。)
[疏]注“經之”至“嬴縣”。
○正義曰:桓公元年、二年、十年、十八年,凡四年於春有王。九年春,無王,無月。其馀十三年,雖春有月,悉皆無王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桓無王,其曰王何也?謹始也。其曰無王何也?桓弟弒兄,臣弒君,天子不能定,諸侯不能救,百姓不能去,以為無王之道,遂可以至焉爾。元年有王,所以治桓也。二年有王,正與夷之卒也。十年有王,正終生之卒也。”十八年書王,范甯注云:“此年書王,以王法終治桓之事。”先儒多用《穀梁》之說。賈逵云:“不書王,弒君,易祊田,成宋亂,無王也。”元年治桓,二年治督,十年正曹伯,十八年終始治桓。杜以正是王正歷從王出,故以為王者班歷,史乃書王。明此歷,天王之所班也,其或廢法違常,失不班歷則諸侯之史不得書王言此十三年無王皆王不班歷故也。劉炫規過云:“然天王失不班歷,經不書王,乃是國之大事,何得傳無異文?又昭二十三年以后,王室有子朝之亂,經皆書王,豈是王室猶能班歷?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閏,杜云‘魯之司歷頓置兩閏’。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,杜云‘季孫雖聞仲尼之言,而不正歷’。如杜所注,歷既天王所班,魯人何得擅改?又子朝奔楚,其年王室方定,王位猶且未定,諸侯不知所奉,復有何人尚能班歷?昭二十三年秋,乃書天王居于狄泉,則其春未有王矣。時未有王,歷無所出,何故其年亦書王也?若春秋之歷必是天王所班,則周之錯失不關於魯。魯人雖或知之,無由輒得改正。襄二十七年傳稱‘司歷過,再失閏’者,是周司歷也?魯司歷也?而杜《釋例》云:魯之司歷‘始覺其謬,頓置兩閏,以應天正’。若歷為王班,當一論王命,寧敢專置閏月、改易歲年?哀十三年十二月螽,仲尼曰:‘火猶西流,司歷過也。’杜於《釋例》又云:‘季孫雖聞此言,猶不即改。明年復螽,於是始悟。十四年春,乃置閏,欲以補正時歷。’既言歷為王班,又稱魯人輒改,改之不憚於王,亦復何須王歷?杜之此言自相矛盾,以此立說,難得而通。又案《春秋》經之闕文甚多,其事非一。亦如夫人有氏無姜,有姜無氏,及大雨霖、廧咎如潰之類也。此無王者,正是闕文耳。”今刪定,知此不書王,非是經之闕文,必以為失不班歷者,杜之所據,雖無明文,若必闕文,止應一事兩事而已,不應一公之內十四年并闕王字。杜以《周禮》有“頒告朔于邦國都鄙”,以有成文,故為此說。但齊桓、晉文以前,翼戴天子,王室雖微,猶能班歷。至靈王、景王以后,王室卑微,歷或諸侯所為,亦遙稟天子正朔,所以有子朝之亂,經仍稱王,不責人所不得也。猶如大夫之卒,公疾在外,雖不與小斂,亦同書日之限。然則司歷之過,魯史所改,據此而言,有何可責?劉君不尋此旨,橫生異同,以規杜過,恐非其義也。
夏,齊侯、衛侯胥命于蒲。申約,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。蒲,衛地,在陳留長垣縣西南。○約,如字,又於妙反,歃,所洽反。垣音袁。
六月,公會杞侯于郕。秋,七月,壬辰朔,日有食之,既。無傳。既,盡也。歷家之說,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,故月食。日月同會,月奄日,故日食。食有上下者,行有高下,日光輪存而中食者,相奄密,故日光溢出。皆既者,正相當,而相奄間疏也。然圣人不言月食日,而以自食為文,闕於所不見。
[疏]注“既盡”至“不見”。
○正義曰:食既者,謂日光盡也,故云:“既,盡也”。月體無光,待日照而光生,半照即為弦,全照乃成望。望為日光所照,反得奪月光者,歷家之說,當日之沖,有大如日者謂之闇虛。闇虛當月,則月必滅光,故為月食。張衡《靈憲》曰:當日之沖,光常不合,是謂闇虛。在星則星微,遇月則月食。是言日奪月光,故月食也。若是日奪月光,則應每望常食,而望亦有不食者,由其道度異也。日月異道,有時而交,交則相犯,故日月遞食。交在望前,朔則日食,望則月食;交在望后,望則月食,后月朔則日食。交正在朔,則日食既前,后望不食;交正在望,則月食既前,后朔不食。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道始一交,非交則不相侵犯,故朔望不常有食也。道不正交,則日斜照月,故月光更盛;道若正交,則日沖當月,故月光即滅。譬如火斜照水,日斜照鏡,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。若使鏡正當日,水正當火,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。日之奪月,亦猶是也。日月同會,道度相交,月揜日光,故日食;日奪月光,故月食。言月食是日光所沖,日食是月體所映,故日食常在朔,月食常在望也。“食有上下者,行有高下”,謂月在日南,從南入食,南下北高,則食起於下。月在日北,從北入食,則食發於高,是其行有高下,故食不同也。故《異義》云月高則其食虧於上,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。日月之體,大小正同。相揜密者,二體相近,正映其形,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。相揜疏者,二體相遠,月近而日遠,自人望之,則月之所映者廣,故日光不復能見而日食既也。日食者,實是月映之也。但日之所在則月體不見。圣人不言月來食日,而云有物食之,以自食為文,闕於所不見也。
公子翚如齊逆女。禮,君有故則使卿逆。
[疏]注“禮君”至“卿逆”。
○正義曰:天子尊,無與敵,不自親逆,使卿逆而上公臨之。諸侯則親逆,有故得使卿。八年“祭公逆王后于紀”,傳曰“禮也”。是當使人,天子不親逆也。襄十五年傳曰:“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,卿不行,非禮也。”是知天子之禮,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。《禮記·哀公問》曰:“冕而親迎,不已重乎?”孔子對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繼先圣之后,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,君何謂已重乎?”此對哀公指言魯事,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。莊二十四年“公如齊逆女”,丘明不為之傳,以其得禮故也。文四年“逆婦姜于齊”,傳曰:“卿不行,非禮也。”以卿不行為非禮,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。
九月,齊侯送姜氏于讙。讙,魯地。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。已去齊國,故不言女;未至於魯,故不稱夫人。○讙,呼端反。蛇,以支反。公會齊侯于讙。無傳。夫人姜氏至自齊。無傳。告於廟也。不言翚以至者,齊侯送之,公受之於讙。
冬,齊侯使其弟年來聘。○有年。無傳。五穀皆熟,書“有年”。
[疏]“有年”。
○正義曰:年訓為稔。謂歲為年者,取其歲穀一熟之義。故禾稼既收,農功畢入,以其歲豐於常,故史書“有年”於策。此書“有年”,宣十六年書“大有年”,《穀梁傳》曰:“五穀皆熟為有年”,“五穀大熟為大有年。”杜取《穀梁》為說,其義亦當然也。《周禮·疾醫》以五穀養病,鄭玄云“五穀,麻、黍、稷、麥、豆”,即《月令》五時所食穀也。賈云“桓惡而有年豐,異之也。”言有非其所宜有。案昭元年傳曰:“國無道而年穀和熟,天贊之也。”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,妖異之物也。君行既惡,澤不下流,遇有豐年,輒以為異。是則無道之世,唯宜有大饑,不宜有豐年,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。且言有不宜有,傳無其說。《釋例》曰:“劉、賈、許因有年,大有年之經,有鴝鵒來巢,書所無之傳,以為經諸言有,皆不宜有之辭也。”據經螟螽不書有,傳發於魯之無鴝鵒,不以有字為例也。經書十有一年、十有一月,不可謂不宜有此年,不宜有此月也。螟螽俱是非常之災,亦不可謂其宜有也。
【傳】三年春,曲沃武公伐翼,次于陘庭。韓萬御戎,梁弘為右。(武公,曲沃莊伯子也。韓萬,莊伯弟也。御戎,仆也。右,戎車之右。)
[疏]注“武公”至“之右”。
○正義曰:“武公,莊伯子”,“韓萬,莊伯弟”,《世本》、《世家》文也。《周禮》:“戎仆掌馭戎車”,“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。”故知御為戎仆,右是戎車之右也。
逐翼侯于汾隰,汾隰,汾水邊。○汾,扶云反,汾水名。下濕曰隰。
[疏]注“汾隰,汾水邊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,至晉陽縣西南,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。”《爾雅·釋地》云:“下濕曰隰。”知汾隰,汾水邊也。
驂絓而止,驂,騑馬。○驂,七南反。絓,戶卦反。騑,芳非反。
[疏]注“驂,騑馬”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“騑,驂,旁馬”。是騑、驂為一也。初駕馬者,以二馬夾轅而已,又駕一馬,以兩服為參,故謂之驂。又駕一馬,乃謂之駟。故《說文》云:“驂。駕三馬也,駟,一乘也。”兩服為主,以漸參之,兩旁二馬遂名為驂。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,指其騑馬則謂之驂。《詩》稱“兩驂如舞”,二馬皆稱驂。《禮記》稱“說驂而賻之”。一馬亦稱驂,是本其初參,遂以為名也。驂馬在衡外挽靷,每絓於木,由頸不當衡故也。名騑者,以駟馬有騑騑之容。故《少儀》云“騑騑翼翼”是也。
夜獲之,及欒共叔。共叔,桓叔之傅,欒賓之子也,身傅翼侯。父子各殉所奉之主,故并見獲而死。○共音恭,注同。殉,似俊反。
“會于嬴”,成昏于齊也。公不由媒介,自與齊侯會而成昏,非禮也。○介音界。
[疏]注“公不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成昏謂聘文姜也。《詩》剌魯桓公不能禁制文姜,云:“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既曰得止,曷又極止。”言桓公以媒得文姜。此云不由媒者,公親會齊侯,必無媒也。《詩》舉正法以剌上,傳據實事以解經,故不同耳。
“夏,齊侯、衛侯胥命于蒲”,不盟也。
“公會杞侯于郕”,杞求成也。二年入祀,故今來求成。
“秋,公子翚如齊逆女”,修先君之好,故曰“公子”。昏禮雖奉時君之命,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故公子翚逆女,傳稱修先君之好;公子遂逆女,傳稱尊君命。互舉其義。○好,呼報反,注同。
[疏]注“昏禮”至“其義”。
○正義曰:公子遂逆女,傳言尊君命,是奉時君之命也。此言“脩先君之好”,是稱先君為辭也。翚、遂俱是逆女,傳文各言其一,是互舉其義。《昏禮》納采辭曰:“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,請納采。”其納徵辭曰:“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,請納徵。”是男家辭也。主人醴賓辭曰:“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,某有先人之禮,請醴從者。”是女家辭也。彼士禮也,故稱先人。若諸侯,則稱先君。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
“齊侯送姜氏”,非禮也。凡公女嫁于敵國,姊妹,則上卿送之,以禮於先君;公子,則下卿送之。於大國,雖公子,亦上卿送之。於天子,則諸卿皆行,公不自送。於小國,則上大夫送之。○“齊侯送姜氏”,本或作“送姜氏于讙”。公子則下卿送。公子,公女。
[疏]“凡公”至“送之”。
○正義曰:昏以相敵為耦,先以敵國為文,然后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。姊妹於敵國,猶上卿送之,於大國則上卿必矣。且姊妹禮於先君,不以所嫁輕重,雖則小國,亦使上卿送也。“於小國,則上大夫送之”,文承“公子”之下,謂送公子,非送姊妹也。《周禮》序官唯有中大夫,無上大夫也。《禮記·王制》曰:“諸侯之上大夫卿。”鄭玄云“上大夫曰卿”,則上大夫即卿也,又無上大夫矣。而此云上大夫者,諸侯之制,三卿、五大夫。五人之中,又復分為上下。成三年傳曰:“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,中當其下,下當其上大夫。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,中當其上大夫,下當其下大夫。”是分大夫為上下也。
冬,齊仲年來聘,致夫人也。古者女出嫁,又使大夫隨加聘問,存謙敬,序殷勤也。在魯而出,則曰致女;在他國而來,則總曰聘。故傳以致夫人釋之。
[疏]注“古者”至“釋之”。
○正義曰:經書“來聘”,傳言“致夫人”,是行聘禮而致之也。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,得所以存謙敬,序殷勤也。其意言不堪事宗廟,則欲以之歸也。成九年,“季孫行父如宋致女”,與此事同而文異,故辨之,云“在魯而出,則曰致女,在他國而來,則總曰聘”。是詳內略外之文。傳嫌其不同,故以“致夫人”釋之。
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,故逐之,出居于魏。為明年秦侵芮張本。芮國在馮翊臨晉縣。魏國,河東河北縣。○芮,如銳反,國名。惡,烏路反。翊音翼。
[疏]注“為明”至“北縣”。
○正義曰:《地理志》云“馮翊臨晉縣芮鄉,故芮國也。河東郡河北縣,《詩》魏國也”。《世本》:芮、魏皆姬姓。《尚書·顧命》:成王將崩,有芮伯為卿士。名謚不見。魏之初封,不知何人?閔元年晉獻公滅魏,芮則不知誰滅之。
【經】四年,春,正月,公狩于郎。(冬獵曰狩,行三驅之禮,得田狩之時,故傳曰:“書時,禮也。周之春,夏之冬也。田狩從夏時,郎非國內之狩地,故書地。○狩,手又反。夏,戶雅反,下同。)
[疏]注“冬獵”至“書地”。正義曰:“冬獵曰狩”,《爾雅·釋天》文也。《易·比卦·九五》“王用三驅,失前禽”,鄭玄云“王者習兵於蒐狩,驅禽而射之三,則已法軍禮也。失前禽者,謂禽在前來者,不逆而射之,旁去又不射,唯背走者,順而射之,不中則已。是其所以失之。用兵之法亦如之。降者不殺,奔者不御,皆為敵不敵,己加以仁恩養威之道”。是說三驅之事也。狩獵之禮,唯有三驅。故知行三驅之正禮,得田獵之常時。故傳曰:“書時,禮也。”善其得時明禮,皆無違矣。周之春正月建子,即是夏之仲冬也。《周禮·大司馬》:“中冬教大閱,遂以狩田”,是田狩從夏時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三王異正朔,而夏數為得天。雖在周代,於言時舉事,皆據夏正。故公以春狩,而傳曰:‘書時,禮也。’”隱五年“公矢魚于棠”,傳曰“言遠地也”。僖二十八年,“天王狩于河陽”,傳曰“言非其地也”。舉地名者,皆言其非地。故知此郎,非國內之狩地,故書地也。若國內狩地,大野是也。哀十四年傳曰“西狩於大野”,經不書大野,明其得常地,故不書耳。由此而言,則狩于禚,蒐于紅,及比蒲昌間,皆非常地,故書地也。田狩之地須有常者,古者民多地狹,唯在山澤之間乃有不殖之地,故天子、諸侯必於其封內擇隙地而為之。僖三十三年傳曰:“鄭之有原圃,猶秦之有具囿也。”是其諸國各有常狩之處,違其常處則犯害居民。故書地以譏之。
夏,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。宰,官;渠,氏;伯糾,名也。王官之宰,當以才授位,而伯糾攝父之職,出聘列國,故書名以譏之。國史之記,必書年以集此公之事,書首時以成此年之歲,故《春秋》有空時而無事者。今不書秋冬首月,史闕文。他皆放此。○糾,居黝反。
[疏]注“宰官”至“放此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天官》有大宰、小宰、宰夫,知宰是官也。傳言“父在,故名”。知伯糾是名,自然渠為氏矣。《周禮》:大宰,卿;小宰,中大夫;宰夫,下大夫。未知伯糾是何宰也。貶之乃書名,間於法當書字。但中、下大夫例皆書字,則此宰高下猶未可量。故注直言王官之宰,不指小宰、宰夫,慎疑故也。《詩》稱“濟濟多士”,書戒無曠庶官,為政有三,擇人為急。王官之宰,當以才授位,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攝職,是王者輕侮爵位,遭人則可故書名以譏之。糾之出聘,事由於王;而貶糾者,王不應授糾,糾不應受使,二者俱有其過,貶糾亦所以責王,如宰咺之比也。《春秋》編年之書,四時畢具,乃得為年。此無秋、冬,知是史闕文也。舊史先闕,故仲尼因之。《膏肓》何休以為《左氏》宰渠伯糾“父在,故名”,仍叔之子何以不名?又仍叔之子,以為“父在,稱子”,伯糾父在,何以不稱子?鄭箴之云:“仍叔之子者,譏其幼弱,故略言子,不名之。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,又不失子道,故名且字也。”鄭氏所箴與杜同。云伯糾名且字非杜義。
【傳】四年,春,正月,公狩于郎。書時,禮也。(郎非狩地,故書時合禮。)
[疏]注“郎非”至“合禮”。
○正義曰:春秋之世,狩獵多矣!見於經者無數事焉,良由得時得地則常事不書故也。以獲麟在於大野,得地則不書其地,知地、時并得,則例皆不書。此書“公狩于郎”,必是有所譏剌。所剌之意,在於失常地也。但傳於棠與河陽,已云“言非其地”,則非地之責於理巳見;而此狩得時,恐并時亦剌,駮出合禮,而非禮自明。故注申其意,言郎非狩地,唯時合禮。以時合禮,地非禮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常事不書,此何以書?譏,何譏爾?遠也。”《公羊》說諸侯游戲不得過郊,故有遠近之言。左氏無此義。要言遠者,亦是譏其失常地也。
夏,周宰渠伯糾來聘。父在,故名。
秋,秦師侵芮,敗焉,小之也。秦以芮小,輕之,故為芮所敗。
冬,王師、秦師圍魏,執芮伯以歸。三年,芮伯出居魏,芮更立君。秦為芮所敗,故以芮伯歸,將欲納之。
【經】五年,春,正月,甲戌,已丑,陳侯鮑卒。(未同盟而書名者,來赴以名故也。甲戌,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。已丑,此年正月六日。陳亂,故再赴。赴雖曰異,而皆以正月起文,故但書正月。慎疑審事,故從、赴兩書。○鮑,步飽反。)
[疏]注“未同”至“兩書”。
○正義曰:僖二十三年傳例曰:“赴以名,則亦書之。”檢經、傳,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,知其來赴以名故也。隱八年“蔡侯考父卒”,注云:“蓋春秋前與惠公盟,故赴以名。”案《史記·年表》,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,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。而云未同盟者,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,故疑與惠公盟。此去惠公年月己遠,且自隱公以來陳、魯未嘗交好,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,故以未同盟解之也。以《長歷》推之,知甲戌、己丑別月,而赴者并言正月,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。若其各以月赴,亦應兩書其月。但此異年之事,設令兩以月赴,則當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;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。
夏,齊侯、鄭伯如紀。外相朝皆言如。齊欲滅紀,紀人懼而來告,故書。
[疏]注“外相”至“故書”。
○正義曰:傳言朝,經言如。知如即朝也。下文“州公如曹”與此相類,故云“外相朝皆言如”也。魯出朝聘,例言如,獨言外朝者,經有“公朝王所”,以不盡云公如,故獨云外也。朝聘而謂之如者,《爾雅·釋詁》云:“如,往也”。朝者,兩君相見,揖讓兩楹之間。聘者,使卿通問鄰國,執圭以致君命,據行禮而為言也。魯之君臣出適他國,始行即書於策,未知成禮與否。經每有在涂乃復,是禮未必成,故直云如。言其往彼國耳,不果必成朝聘也。公朝王所,則朝訖乃書,故指朝言之。此齊、鄭朝紀,亦應朝訖乃告。但略外,故言如耳。外相朝例不書,而此獨書者,傳言“欲以襲紀,紀人知之”。明其懼而告魯,故書也。
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。仍叔,天子之大夫,稱仍叔之子,本於父字,幼弱之辭也。譏使童子出聘。
[疏]注“仍叔”至“出聘”。
○正義曰:天子大夫例皆書字,仍氏叔字,知是天子大夫也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,左氏直云弱也。言其幼弱,不言父在,則是代父嗣位,非父在也。伯糾身未居官,攝行父事,故稱名以貶之。此子雖己嗣位,而未堪從政,故系父以譏之。譏王使童子出聘也。蘇氏用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之義,以為父老來聘,非父沒。義或當然。
葬陳桓公。無傳。
城祝丘。無傳。齊、鄭將襲紀故。
秋,蔡人、衛人、陳人從王伐鄭。王自為伐鄭之主,君臣之辭也。王師敗不書,不以告。○從,如字,又才用反。
大雩。傳例曰:書,不時也。失龍見之時。○雩音于,祭名。見,賢遍反。
螽。無傳。蚣蝑之屬為災,故書。○螽音終。蚣,相容反。蝑,相魚反。
[疏]注“蚣蝑”至“故書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蟲》云:“蜇螽,蜙蝑。”楊雄《方言》云:“舂黍謂之蚣蝑。”陸機《毛詩疏》云:“幽州人謂之舂箕。舂箕即舂黍,蝗類也。長而青,股鳴者。或謂似蝗而小,班黑,其股狀如玳瑁叉,五月中,以兩股相切作聲,聞十數步。”《爾雅》又有蟿螽、土螽。樊尤云皆蜙蝑之屬。然則螽之種類多,故言屬以包之。傳稱“凡物不為災,不書”。知此為災,故書。
冬,州公如曹。不書奔,以朝出也。為下實來書也。曹國,今濟陰定陶縣。○陶,同勞反。
[疏]“州公如曹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,侯四百里,伯三百里,子二百里,男一百里。隱五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天子三公稱公,王者之后稱公,其馀大國稱侯,小國稱伯、子、男。”然則三公之外,爵稱公者,唯二王之后杞與宋耳。此“州公”及僖五年“晉人執虞公”并是。小國而得稱公者,鄭玄《王制》注以為殷地三等:百里,七十里,五十里。武王克殷,雖制五等之爵,而因殷三等之地。及周公制禮,大國五百里,小國百里。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。其不滿者,皆益之地為百里焉。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,爵卑而國大者。言爵尊國小,蓋指此州公、虞公也。案虞是克商始封,非為殷之馀國。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。杜之所解,亦無明言。唯《世族譜》云:“虞,姬姓。武王克商,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后,處中國為西吳,后世謂之虞公。”服虔云春秋前,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,未知孰是?或可嘗為三公之官,若虢公之屬,故稱公也。以其無文,故備言之。劉炫難服云:周法,二王之后乃得稱公。雖復周公、大公之勛,齊桓、晉文之霸,位止通侯,未升上等。州有何功,得遷公爵?若其爵得稱公,土亦應廣,安得爵為上公,地仍小國?若地被兼,黜爵,亦宜減,安得地既削小,爵尚尊崇?此則理之不通也。
○注“不書”至“陶縣”。
○正義曰:如者,朝也。以朝出國,不得書奔,外朝不書,以因來向魯,故書其本也。《世本》:州國姜姓,曹國伯爵。《譜》云:“曹,姬姓,文王子叔振鐸之后也。武王封之陶丘,今濟陰定陶縣是也。桓公三十五年,魯隱公之元年也。伯陽立十五年,魯哀公之八年,而宋滅曹。”《地理志》云:濟陰郡定陶縣。”《詩》曹國是也。
【傳】“五年,春,正月,甲戌,已丑,陳侯鮑卒”。再赴也。於是陳亂,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。(佗,桓公弟五父也。稱文公子,明佗非桓公母弟也。免,桓公大子。○佗,大河反。免音問。父音甫。公疾病而亂作,國人分散,故再赴。)
[疏]“公疾病”。
○正義曰:鄭玄《論語》注云:“病謂疾益困也。”
夏,齊侯、鄭伯朝于紀,欲以襲之。紀人知之。
王奪鄭伯政,鄭伯不朝。奪,不使知王政。○襲音習。
[疏]注“奪,不使知王政”。
○正義曰:隱三年傳稱“王貳于虢”,謂欲分政於虢,不復專任鄭伯也。及平王崩,周人將畀虢公政,即周鄭交惡,未得與之。八年傳曰:“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。”於是始與之政,共鄭伯分王政矣。九年傳曰:“鄭伯為王左卿士。”然則虢公為右卿士,與鄭伯夾輔王也。此言王奪鄭伯政,全奪與虢,不使鄭伯復知王政,故鄭伯積恨,不復朝王。
秋,王以諸侯伐鄭,鄭伯御之。王為中軍;虢公林父將右軍,蔡人、衛人屬焉;虢公林父,王卿士。○將,音子匠反,下及注“大將”同。周公黑肩將左軍,陳人屬焉。黑肩,周桓公也。鄭子元請為左拒,以當蔡人、衛人;子元,鄭公子。拒,方陳。○拒,俱甫反,下同。陳,直覲反,下文“之陳”反,注同。為右拒,以當陳人,曰:“陳亂,民莫有斗心。若先犯之,必奔。王卒顧之,必亂。蔡、衛不枝,固將先奔。不能相枝持也。○卒,尊忽反,下同。既而萃於王卒,可以集事。”從之。萃,聚也。集,成也。○萃,似類反。曼伯為右拒,曼伯,檀伯。○曼音萬。
[疏]注“曼伯檀伯”。
○正義曰:十五年傳曰:“鄭伯因櫟人殺檀伯。”昭十一年傳曰:“鄭京、櫟實殺曼伯。”知一人也。
祭仲足為左拒,原繁、高渠彌以中軍奉公,為魚麗之陳。先偏后伍,伍承彌縫。《司馬法》:車戰二十五乘為偏,以車居前,以伍次之,承偏之隙而彌縫闕漏也。五人為伍,此蓋魚麗陳法。○麗,力之反,注同。縫,扶容反。乘,繩證反。
[疏]注“司馬”至“陳法”。
○正義曰:《史記》稱齊景公之時,有田穰苴善用兵,景公尊之,位為大司馬。六國時,齊威王用兵行威,大放穰苴之法,乃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,而附穰苴其中,凡一百五十篇,號曰《司馬法》。“車戰二十五乘為偏”,是彼文也。“五人為伍”,《周禮·司馬序官》文也。
戰于繻葛。繻葛,鄭地。○繻音須。命二拒曰:“旝動而鼓!”旝,旃也,通帛為之,蓋今大將之麾也,執以為號令。○旝,古外反,又古活反,本亦作檜。建大木,置石其上,發機以磓敵。麾,許危反。
[疏]注“旝旃”至“號令”。
○正義曰:旝之為旃,事無所出,說者相傳為然。成二年傳:張侯曰:“師之耳目,在吾旗鼓,進退從之。”是在軍之士,視將旗以進退也。今命二拒,命旝動而鼓,望旗之動,鼓以進兵。明旝是可觀之物。又旝字從<方人>,旌旗之類,故知旝為旃也。《周禮·司常》“通帛為<巾亶>”,故云通帛為之。謂通用一絳帛,無畫飾也。鄭玄云:“凡旌旗,有軍眾者畫異物,無者帛而已。”鄉遂大夫,或載<巾亶>,或載物,眾屬軍吏無所將。如鄭之意,則將不得建旃。而此軍得有旃者,僖二十八年傳曰:“城濮之戰,晉中軍風于澤,亡大旆之左旃。”是知戰必有旃,故以旝為旃也。鄭氏之言,自謂治兵之時出軍所建,不廢戰陳之上猶自用旃指麾。今時為軍,猶以旌麾號令,故云“蓋今大將之麾,執以為號令也”。賈逵以旝為發石,一曰飛石,引《范蠡兵法》作飛石之事以證之。《說文》亦云“建大木,置石其上,發其機以追敵”,與賈同也。案《范蠡兵法》雖有飛石之事,不言名為旝也。發石非旌旗之比。《說文》載之<方人>部,而以飛石解之,為不類矣。且三軍之眾,人多路遠,發石之動,何以可見!而使二拒準之為擊鼓候也。注以旃說為長,故從之。
蔡、衛、陳皆奔,王卒亂,鄭師合以攻之,王卒大敗。祝聃射王中肩,王亦能軍。雖軍敗身傷,猶殿而不奔,故言能軍。○射,食亦反。中,丁仲反。殿,多見反。祝聃請從之。公曰:“君子不欲多上人,況敢陵天子乎?茍自救也,社稷無隕,多矣。”鄭於此收兵自退。○隕,于敏反。夜,鄭伯使祭足勞王,且問左右。祭足即祭仲之字,蓋名仲,字仲足也。“勞王”,“問左右”,言鄭志在茍免,王討之非也。○勞,力報反,注同。名仲字仲足,一本作名仲字足。
[疏]注“祭足”至“非也”。
○正義曰:隱元年傳稱“祭仲”,上云祭仲足。此云祭足。十一年傳云:“祭封人仲足。”此人雖名字互見,而不知孰字孰名。《公羊》以仲為字。左氏先儒亦以為字。但《春秋》之例,諸侯之卿嘉之乃書字。十一年經書祭仲,而事無可嘉。注意以仲為名,故云“名仲,字仲足”。《釋例》曰:“伯、仲、叔、季,固人字之常,然古今亦有以為名者,而《公羊》守株,專謂祭氏以仲為字。既謂之字,無辭以善之,因讬以行權。人臣而善其行權逐君,是亂人倫壞大教也。說《左氏》者,知其不可,更云鄭人嘉之,以字告,故書字。此為因有告命之例,欲以茍免,未是《春秋》之實也。宰渠伯糾、蕭叔大心皆以伯、叔為名,則仲亦名也。傳又曰祭仲足,或偏稱仲,或偏稱足,蓋名仲,字足也。”是辨其名仲之意也。凡傳所記事,必有意存焉。此丁寧說鄭,言其志在茍免。知其意言王討之非也。
仍叔之子,弱也。仍叔之子來聘,童子將命,無速反之心,久留在魯,故經書夏聘,傳釋之於末秋。
[疏]注“仍叔”至“末秋”。
○正義曰:此子來聘,傳雖不言聘意,蓋為將伐鄭而遣告魯也。經在伐鄭之上,傳在伐鄭之下,明其必有深意。故注者原之,以為“童子將命,無速反之心,久留在魯。故經書夏聘,傳釋之於末秋”,譏其夏至而秋末反也。下句更言“秋,大雩”,則秋未為末。注云末秋者,上有“秋,王以諸侯伐鄭”,此仍叔之文在秋事之末,故云末秋也。下文更云秋者,自為欲顯天時,更別言秋。
“秋,大雩”。書,不時也。十二公傳唯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兩秋,此發雩祭之例,欲顯天時以相事,故重言秋,異於凡事。○重,直用反。
[疏]注“十二”至“凡事”。
○正義曰:上既言“秋,王以諸侯伐鄭”,而此復言秋,故解之方發雩祭之例,須辨雩祭之月,欲顯言天時,以指怠慢之事。故重言秋,異於凡事,凡事則不須每事重舉時也。襄二十六年重言秋者,彼注自釋“中間有‘初’,不言秋,則嫌楚客過在他年”。
凡祀,啟蟄而郊,言凡祀,通下三句天地宗廟之事也。啟蟄,夏正建寅之月,祀天南郊。○蟄,直立反。正音征。
[疏]注“言凡”至“南郊”。
○正義曰:下三句謂雩、嘗、烝也。雩是祭天,嘗、烝祭宗廟。此無祭地,而言祭地者,因天連言地耳。《周禮》天神曰祀,地祇曰祭,人鬼曰享。對則別為三名,散則總為一號。禮,諸侯不得祭天。魯以周公之故,得郊祀上帝,故雩亦祀帝。書傳皆不言魯得祭地,蓋不祭地也。魯不祭地,而注言天地者,以發凡言例,雖因魯史經文,然凡之所論,總包天地及諸國,則“凡公嫁女於天子,諸卿皆行”及“王曰小童”之例是也。此凡祀,亦總包天子及諸國,則有祭地之文。故杜連言之。《釋例》云:“凡祀,舉郊雩烝嘗,則天神地祇人鬼之祭皆通,其他群祀不錄可知也。礿祠及地祗,經無其事,故不備言,亦約文以相包也。”礿祠之祭過則亦書,但無過時者,故經不書耳。《夏小正》曰“正月啟蟄”,其傳曰“言始發蟄也”。故漢氏之始以啟蟄為正月中,雨水為二月節。及大初以后,更改氣名,以雨水為正月中,驚蟄為二月節,以迄于今,踵而不改。今歷正月雨水中,四月小滿中,八月秋分中,十月小雪中,注皆以此四句為建寅、建巳、建酉、建亥之月,則啟蟄當雨水,龍見當小滿,始殺當秋分,閉蟄當小雪。晉世之歷,亦以雨水為正月中。而《釋例》云:“歷法,正月節立春,啟蟄為中氣”者,因傳有啟蟄之文,故遠取漢初氣名,欲令傳與歷合。其馀三者不可強同。其名雖則不同,其法理亦不異。故《釋例》云:“案歷法,有啟蟄、驚蟄,而無龍見、始殺、閉蟄。比古人所名不同,然其法推不得有異。傳曰:‘火伏而后蟄者畢。’此謂十月始蟄也,至十一月則遂閉之。猶二月之驚蟄,既啟之后,遂驚而走出,始蟄之后又自閉塞也。”是言啟蟄為正月中,閉蟄為十月中也。注以閉蟄為十月,而《釋例》云“十一月遂閉之”者,以正月半蟄蟲啟戶,二月初則驚而走出。十月半蟄蟲始閉,十一月初則遂閉之。傳稱四者皆舉中氣,言其至此中氣,則卜此祭,次月初氣仍是祭限,次月中氣乃為過時。既以閉蟄為建亥之月,又言十一月則遂閉之,欲見閉蟄以后、冬至以前皆得烝祭也。故《釋例》云:“孟獻子曰:‘啟蟄而郊,郊而后耕。’耕謂春分也,言得啟蟄當卜郊,不應過春分也。”春分以前皆得郊,則冬至以前皆得烝也。《釋例》又曰:“僖公、襄公夏四月卜郊,但譏其非所宜卜,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。”以建卯之月猶可郊,知建子之月猶可烝也。正由節卻月前,未涉后月中氣故耳。傳本不舉月為限,而舉候以言者,《釋例》曰:“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,共通三百六十六日,分為四時,間之以閏月,故節未必恒在其月初,而中氣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,是以傳舉天宿、氣節為文,而不以月為正也。”土功作者,不必日月,故亦言“龍見而畢務,戒事也。火見而致用,水昏正而栽,日至而畢,此其大準也。是言凡候天時,皆不以月為其節,有參差故也。若《周禮》不舉天象,故以月為正。《大司馬職》曰:“中夏,獻禽以享礿”,“中冬,獻禽以享烝。”言四時之祭不得后仲月,非謂孟月不得烝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周禮祭宗廟以四仲。蓋言其下限也。”下限至於仲月,則上限起於孟月。烝起建亥之月,則嘗起建申之月。此言始殺而嘗,謂建酉之月亦是下限也。若仲是下限,則周之正月得為烝祭。春秋之例,得常不書,而八年書正月烝者,《釋例》云:“經書正月烝,得仲月之時也。其夏五月復烝,此為過烝。若但書夏五月烝,則唯可知其非時,故先發正月之烝,而繼書五月烝,以示非時,并明再烝瀆也。”然仲月雖不過時,而月節有前有卻,若使節前月卻,即為非禮。此“秋,大雩”,是建午之月耳,而傳言“不時”,明涉其中節,故譏之。《釋例》云:“龍星之體畢見,謂立夏之月,得此月,則當卜祀,過涉次節,則以過而書。故秋雩書不時,此涉周之立秋節也。”言涉立秋節者,謂涉立秋之月中氣節也。過涉次節,亦謂中節,非初節也。若始涉初節,則不譏之矣。如此傳注,必是建寅之月方始郊天,周之孟春未得郊也。《禮記·明堂位》曰:“魯君孟春乘大輅,載弧韣,以祀帝於郊。季夏六月,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。”季夏,周之六月,即孟春是周之正月矣。又《雜記》云:“孟獻子曰:‘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,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。七月而禘,獻子為之。’”如彼《記》文,則魯郊以周之孟春,而傳言“啟蟄而郊”者,《禮記》后人所錄,其言或中或否,未必所言皆是正禮。襄七年傳孟獻子曰“啟蟄而郊”,《禮記》、《左傳》俱稱獻子,而《記》言“日至”,傳言“啟蟄”,一人兩說,必有謬者。若七月而禘,獻子為之時應有七月禘矣。烝嘗過則書,禘過亦應書。何以獻子之時不書七月禘也?是知獻子本無此言,不得云《禮記》是而《左傳》非也。《明堂位》言正月郊者,蓋春秋之末,魯稍僣侈。見天子冬至祭天,便以正月祀帝。《記》者不察其本,遂謂正月為常。《明堂位》后世之書,其末章云魯君臣“未嘗相弒也,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”。春秋之世,三君見弒,髽而吊,士有誄,俗變多矣!尚云無之,此言既誣,則郊亦難信。以此知《記》言孟春非正禮也。鄭玄注書,多用讖緯,言天神有六,地祗有二,天有天皇大帝,又有五方之帝;地有昆侖之山神,又有神州之神。《大司樂》冬至祭於圜丘者,祭天皇大帝北辰之星也。《月令》四時迎氣於四郊,所祭者祭五德之帝。大微宮中,五帝坐星也。《春秋緯·文耀鉤》云:大微宮有五帝坐星,蒼帝其名曰靈威仰,赤帝曰赤熛怒,黃帝曰含樞紐,白帝曰白招拒,黑帝曰汁光紀。五德之帝謂此也。其夏正郊天,祭其所感之帝焉。周人木德祭靈威仰也,曾無冬至之祭,唯祭靈威仰耳。唯鄭玄立此為義,而先儒悉不然,故王肅作《圣證論》引群書以證之。言郊則圜丘,圜丘即郊。天體唯一,安得有六天也。晉武帝,王肅之外孫也,泰始之初定,南北郊祭,一地一天,用王肅之義。杜君身處晉朝,共遵王說。《集解》、《釋例》都不言有二天。然則杜意天子冬至所祭,魯人啟蟄而郊,猶是一天,但異時祭耳!此注直云祀天南郊,不言靈威仰,明與鄭異也。劉炫云:“夏正郊天,后稷配也。冬至祭天圜丘,以帝嚳配也。”
龍見而雩,龍見,建巳之月。蒼龍,宿之體,昏見東方。萬物始盛,待雨而大,故祭天,遠為百穀祈膏雨。○見,賢遍反,注同。宿音秀。為,于偽反。
[疏]注“龍見”至“膏雨”。
○正義曰:《天官》:東方之星盡為蒼龍之宿。見,謂合昏見也。雩之言遠也,遠為百穀祈膏雨。遠者,豫為秋收,言意深遠也。穀之種類多,故詩每言百穀,舉成數也。雨之潤物,若脂膏然,故謂甘雨為膏雨。襄十九年傳曰“百穀之仰膏雨”是也。傳直言雩而經書大雩者,賈逵云:言大別山川之雩。蓋以諸侯雩山川,魯得雩上帝,故稱大。《月令》云:“大雩帝用盛樂。”是雩帝稱大雩也。此龍見而雩,定在建巳之月,而《月令》記於仲夏章者,鄭玄云:“雩之正當以四月。凡周之秋,五月之中而旱,亦脩雩祀而求雨。因著正雩於此月。”失之矣。杜君以為《月令》秦法,非是周典。穎子嚴以龍見即是五月。《釋例》曰:“《月令》之書出自呂不韋,其意欲為秦制,非古典也。穎氏因之以為龍見五月。五月之時,龍星已過於見,此為強牽天宿以附會不韋之《月令》,非所據而據,既以不安,且又自違。《左氏傳》稱‘秋,大雩。書,不時’。此秋即穎氏之五月,而忘其不時之文,而欲以雩祭。”是言《月令》不得與傳合也。鄭玄《禮》注云:“雩之言吁也,言吁嗟哭泣以求雨也。”郊雩俱是祈穀,何獨雩為吁嗟?旱而脩雩,言吁嗟可矣;四月常雩,於時未旱,何當言吁嗟也?賈、服以雩為遠,故杜從之也。
始殺而嘗,建酉之月,陰氣始殺,嘉穀始熟,故薦嘗於宗廟。
[疏]注“建酉”至“宗廟”。
○正義曰:嘗者,薦於宗廟,以嘗新為名,知必待嘉穀熟乃為之也。《詩》稱“八月其穫”,穫刈嘉穀在於八月。知始殺為建酉之月陰氣始殺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《詩》‘蒹葭蒼蒼,白露為霜’,以證始殺百草也。《月令》孟秋‘白露降季秋霜始降’,然則七月有白露,八月露結,九月乃成霜,時寒乃漸,歲事稍成。八月嘉穀熟,所薦之物備,故以建酉之月薦嘗於宗廟。”案《月令》孟秋“農乃登穀,天子嘗新,先薦寢廟”,則似七月穀熟矣。七月當嘗祭,而云建酉之月乃嘗祭者,以上下準之,始殺嘗祭實起於建申之月,今云建酉者,言其下限。然杜獨於嘗祭舉下限者,以秋物初熟,孝子之祭必待新物,故特舉下限而言之。哀十三年,子服景伯謂吳大宰曰:“魯將以十月上辛,有事於上帝先公,季辛而畢。”彼雖恐吳之辭,亦是八月嘗祭之驗也。何則於時會吳在夏,公至在秋,景伯言然之時,秋之初也?若嘗在建申,當言九月,不應遠指十月。知十月是嘗祭之常期,周之十月是建酉之月也,建酉是下限耳。若節前月卻,孟秋物成,亦可以孟秋嘗祭。故《釋例》云“《周禮》四仲月,言其下限。”若建申得嘗,何以《釋例》又云始殺而嘗,謂建酉之月,“蒹葭蒼蒼,白露為霜”,又以始殺唯建酉之月者,以賈、服始殺,唯據孟秋,不通建酉之月,故《釋例》破賈、服而為此言也。先此則不可。十四年八月乙亥嘗,乃是建未之月,故注云“先其時,亦過也”。
閉蟄而烝。建亥之月,昆蟲閉戶,萬物皆成,可薦者眾,故烝祭宗廟。《釋例》論之備矣。○閉,必計反,又必結反,《字林》方結反。烝,之承反。
[疏]注“建亥”至“備矣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火伏而后蟄者畢”,《周禮》“季秋丙火”,則火以季秋入而孟冬伏,昆蟲以孟冬蟄,故知閉蟄是建亥之月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昆蟲未蟄,不以火田。”鄭玄云:“昆,明也。明蟲者,得陽而生,得陰而藏。”陰陽即寒溫也。《祭統》注云:“昆蟲,謂溫生寒死之蟲也”。是蟄蟲謂之昆蟲也。《月令》仲春云:“蟄蟲咸動,啟戶始出。”出言啟戶,故蟄言閉戶。《爾雅·釋詁》云:“烝,眾也。”知萬物皆成,可薦者眾。故名此祭為烝。
過則書。卜日有吉否,過次節則書,以譏慢也。
[疏]“卜日”至“慢也”。
○正義曰:祭必當卜,卜有吉否。不吉則當改卜,次旬則不可期。以一日卜不過三,故限以一月,過涉次月之節,則書之以譏其慢。
冬,淳于公如曹。度其國危,遂不復。淳于,州國所都,城陽淳于縣也。國有危難,不能自安,故出朝而遂不還。○度,待洛反。復音服,后不音者皆同。難,乃旦反。
【經】六年,春,正月,寔來。(寔,實也。不言州公者,承上五年冬經“如曹”。間無異事,省文,從可知。○寔,時力反。省,所景反。)
夏,四月,公會紀侯于成。成,魯地,在泰山鉅平縣東南。
秋,八月,壬午,大閱。齊為大國,以戎事徵諸侯之戍,嘉美鄭忽,而忽欲以有功為班,怒而訴齊。魯人懼之,故以非時簡車馬。○閱音悅。
[疏]“大閱”。
○正義曰:“公狩于郎”、“公狩于禚”,皆書公,“大蒐”、“大閱”,不書公者,《周禮》雖四時教戰,而遂以田獵。但蒐閱車馬,未必皆因田獵;田獵從禽,未必皆閱車馬。何則?怠慢之主,外作禽荒,豈待教戰方始獵也。公及齊人狩于禚,乃與鄰國共獵,必非自教民戰。以“矢魚于棠”,非教戰之事,主為游戲,而斥言公。則狩于郎、禚,亦主為游戲,故特書公也。“大蒐”、“大閱”,國之常禮,公身雖在,非為游戲,如此之類,例不書公。定十四年“大蒐于比蒲,邾子來會公”,公身在蒐,而經不書公,知其法所不書。以其國家大事,非公私欲故也。且比蒲、昌間皆舉蒐地,此不言地者,蓋在國簡閱,未必田獵。昭十八年,鄭人簡兵大蒐在於城內,此亦當在城內。
○注“齊為”至“車馬”。
○正義曰:大閱之禮在於仲冬,今農時閱兵,必有所為。傳不言其意,故注者原之,於時四鄰與魯無怨,又竟無征伐之處。諸侯戍齊,經所不見,而傳說鄭忽怒事於大閱之上,及十年鄭與齊、衛來戰于郎。知此大閱是懼鄭忽而畏齊人,故以非時簡車馬也。
蔡人殺陳佗。佗立逾年不稱爵者,篡立,未會諸侯也。傳例在莊二十二年。
[疏]注“佗立”至“二年”。
○正義曰:殺陳佗,傳無文,不言無傳者,以傳說此事在莊二十二年,不是全無其事,故不言無傳。
九月,丁卯,子同生。桓公子莊公也。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,備用大子之禮,故史書之於策。不稱大子者,書始生也。○適,丁歷反,傳同。長,丁丈反。
[疏]注“桓公”至“生也”。
○正義曰:適妻長子,於法當為大子,故以大子之禮舉之。由舉以正禮,故史書於策。古人之立大子,其禮雖則無文,蓋亦待其長大,特加禮命,如今之臨軒策拜。始生之時,未得即為大子也,以其備用正禮,故書其生。未得命,故不言大子也。杜云“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”,又云“文公、哀公其母并無明文,未知其母是適以否。蓋其父未為君之前已生,縱令是適,亦不書也”。《釋例》云:“據公衡之年,成公又非穆姜所生。”杜此注云“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,備用大子之禮,故史書之”。然則雖適夫人之長子,不用大子之禮,亦不書也。
冬,紀侯來朝。
【傳】六年春,自曹來朝。書曰“寔來”,不復其國也。(亦承五年冬傳“淳于公如曹”也。言奔,則來行朝禮,言朝,則遂留不去,故變文言實來。)
楚武王侵隨,隨國,今義陽隨縣。
[疏]注“隨國”至“隨縣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:“隨國姬姓。”不知始封為誰,隨以此年見傳。僖二十年經書“楚人伐隨”,自是以后遂為楚之私屬,不與諸侯會同。至定四年,“吳入郢”,昭王奔隨,隨人免之,卒復楚國。楚人德之,使列諸侯。哀元年隨侯見經,其后不知為誰所滅。
使薳章求成焉,薳章,楚大夫。○薳,于委反。
軍於瑕以待之。瑕,隨地。○瑕,下加反。隨人使少師董成。少師,隨大夫。董,正也。○少,詩照反,注及下同,后皆仿此。斗伯比言于楚子曰:“吾不得志於漢東也,我則使然。斗伯比,楚大夫,令尹子文之父。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,以武臨之,彼則懼而協來謀我,故難間也。漢東之國,隨為大。隨張,必棄小國。張,自侈大也。○被,皮寄反,下注“被甲”同。間,間廁之間。張,豬亮反,注同;一音如字。侈,昌氏反,又式氏反。小國離,楚之利也。少師侈,請羸師以張之。”羸,弱也。○羸,劣追反,注及下同。熊率且比曰:“季梁在,何益?”熊率且比,楚大夫。季梁,隨賢臣。○率音律。且,子余反。斗伯比曰:“以為后圖。少師得其君。”言季梁之諫不過一見從,隨侯卒當以少師為計,故云以為后圖。二年,蔡侯、鄭伯會于鄧,始懼楚。楚子自此遂盛,終於抗衡中國,故傳備言其事以終始之。○抗,苦浪反。
[疏]“以為”至“其君”。
○正義曰:言此計今雖無益,以為在后圖謀也。言季梁之諫,不過一見從耳,少師得其君心,君將必用其計。若用少師,則此謀必合。故請示弱以希后日之利。
王毀軍而納少師。從伯比之謀。少師歸,請追楚師,隨侯將許之。信楚弱也。季梁止之曰:“天方授楚。楚之羸,其誘我也。君何急焉?臣聞小之能敵大也,小道大淫。所謂道,忠於民而信於神也。上思利民,忠也;祝史正辭,信也。正辭,不虛稱君美。今民餒而君逞欲,逞,快也。○餒,奴罪反,餓也。祝史矯舉以祭,臣不知其可也。”詐稱功德以欺鬼神。○矯,居兆反。
[疏]“天方授楚”。
○正義曰:楚之先君熊繹始封於楚,在蠻夷之間,食子男之地。至此君始彊盛,威服鄰國,似有天助,故云“天方授楚”。○“臣聞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義曰:臣聞小國之能敵大國也,必小國得道,大國淫辟,如是乃得為敵也。其意言隨未有道,而楚未為淫辟,隨不能敵楚也。既言隨未有道,更說有道之事。道猶道路,行不失正,名之曰道。施於人君,則治民、事神,使之得所,乃可稱為道矣。故云所謂道者,忠恕於民而誠信於神也。此覆說忠信之義,於文,中心為忠,言中心愛物也;人言為信,謂言不虛妄也。在上位者,思利於民,欲民之安飽,是其忠也;祝官、史官正其言辭,不欺誑鬼神,是其信也。今隨國民皆饑餒而君快情欲,是不思利民,是不忠也;祝史詐稱功德以祭鬼神,是不正言辭,是不信也。無忠無信不可謂道,小而無道,何以敵大?君欲敵之,臣不知其可也。欲君之下楚也。
公曰:“吾牲牷肥腯,粢盛豐備,何則不信?”牲,牛、羊、豕也。牷,純色完全也。腯,亦肥也。黍稷曰粢,在器曰盛。○牷音全。腯,徒忽反。
[疏]注“牲牛”至“曰盛”。
○正義曰:諸侯祭用大牢,祭以三牲為主。知牲為三牲,牛、羊、豕也。《周禮·牧人》“掌共祭祀之牲牷,祭用純色”,故知牷謂純色完全,言毛體全具也。《曲禮》曰:“豚曰腯肥”,肥腯共文,知腯亦肥也。重言肥腯者,古人自有複語耳。服虔云:“牛、羊曰肥,豕曰腯。”案《禮記》豚亦稱肥,非獨牛、羊也。粢是黍稷之別名,亦為諸穀之總號。祭之用米,黍稷為多,故云“黍稷曰粢”,粢是穀之體也。盛謂盛於器,故云在器曰盛。
對曰:“夫民,神之主也,言鬼神之情,依民而行。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。故奉牲以告曰‘博碩肥腯’,謂民力之普存也,博,廣也。碩,大也。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,謂其不疾瘯蠡也,謂其備腯咸有也;雖告神以博碩肥腯,其實皆當兼此四謂,民力適完,則六畜既大而滋也,皮毛無疥癬,兼備而無有所闕。○畜,吁又反,下皆同。蕃音煩,瘯;七木反;本又作蔟,同。蠡,力果反;《說文》作瘰,云,瘯瘰,皮肥也。疥音介。癬,息淺反;《說文》云,乾瘍。奉盛以告曰‘絜粢豐盛’,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;三時,春、夏、秋。奉酒醴以告曰‘嘉栗旨酒’,嘉,善也。栗,謹敬也。謂其上下皆有嘉德而無違心也。所謂馨香,無讒慝也。馨,香之遠聞。○慝,他得反。聞音問,又如字。故務其三時,脩其五教,父義、母慈、兄友、弟恭、子孝。親其九族,以致其禋祀,禋,絜敬也。九族謂外祖父、外祖母、從母子及妻父、妻母、姑之子、姊妹之子、女子之子、并已之同族,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。○九族,杜釋與孔安國、鄭玄不同。禋音因。於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,故動則有成。今民各有心,而鬼神乏主;民饑餒也。○饑音饑。君雖獨豐,其何福之有?君姑脩政,而親兄弟之國,庶免於難。”隨侯懼而修政,楚不敢伐。
[疏]“夫民”至“於難”。
○正義曰:鬼神之情,依人而行,故云“夫民,神之主也”。以民和乃神說,故圣王先成其民而后致力於神。言養民使成就,然后致孝享。由是告神之辭,各有成百姓之意。祭之所用,有牲,有食,有酒耳,圣人文飾辭義,為立嘉名以告神。季梁舉其告辭,解其告意,故奉牲以告神,曰“博碩肥腯”者,非謂所祭之牲廣大肥充而已,乃言民之畜產盡肥充。皆所以得博碩肥腯者,由四種之謂故又申說四種之事。四謂者,第一謂民力普遍安存,故致第二畜之碩大滋息。民力普存所以致之者,由民無勞役,養畜以時,故六畜碩大,蕃多滋息。民力普存又致第三不有疾病疥癬。所以然者,由民力普存,身無疲苦,故所養六畜飲食以理,埽刷依法,故皮毛身體無疥癬疾病。民力普存又致第四備腯咸有。所以然者,由民力普存,人皆逸樂,種種養畜,群牲備有也。奉盛以告神,曰“絜粢豐盛”者,非謂所祭之食絜凈豐多而已,乃言民之糧食盡豐多也。言豐絜者,謂其春、夏、秋三時農之要節,為政不害於民,得使盡力耕耘,自事生產,故百姓和而年歲豐也。奉酒醴以告神,曰“嘉栗旨酒”者,非謂所祭之酒栗善味美而已,乃言百姓之情,上下皆善美也。言嘉旨者,謂其國內上下,群臣及民皆有善德而無違上之心。若民心不和,則酒食腥穢。由上下皆善,故酒食馨香。非言酒食馨香,無腥膻臭穢,乃謂民德馨香,無讒諛邪惡也。所謂馨香,總上三者。由是王者將說神心,先和民志,故務其三時,使農無廢業;脩其五教,使家道協和;親其九族,使內外無怨。然后致其絜敬之祀於神明矣。於是民俗大和而神降之福。故動則有成,戰無不克。今民各有心,或欲從主,或欲叛君,不得為無違上之心。而鬼神乏主,百姓饑餒,民力彫竭,不得為年歲豐也。民既不和,則神心不說,君雖獨豐,其何福之有?神所不福,民所不與,以此敵大,必喪其師。君且修政,撫其民人而親兄弟之國以為外援,如是則庶幾可以免於禍難也。告牲肥碩,言民畜多;告粢豐絜,言民食多;告酒嘉旨,不言民酒多而言民德善者,酒之與食俱以米粟為之。於盛已言年豐,故於酒變言嘉德,重明民和之意。
○注“雖告”至“所闕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杜以博碩肥腯據牲體而言,季梁推此出理,嫌其不寔,故云其寔皆當兼此四謂。又民力普存非畜之形貌,而季梁以之解情,又申之民力適完則得生養六畜,故六畜既大而滋息也。博碩言其形狀大,蕃滋言其生乳多。碩大蕃滋皆複語也。瘯蠡,畜之小病,故以為疥<疒鮮>之疢也。不疾者,猶言不患此病也。
○注“嘉善”至“敬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嘉,善”,《釋詁》文也。杜訓栗為謹敬,言善敬為酒。案《詩》“實穎實栗”,與田事相連,故栗為穗貌。此栗與嘉善旨酒相類,故栗為謹敬之心,即《論語》云:“使民戰栗”,與此相似。劉炫以栗為穗貌而規杜過,於理恐非。
○注“父義”至“子孝”。
○正義曰:父母於子并為慈,但父主教訓,母主撫養。撫養在於恩愛,故以慈為名。教訓愛而加教,故以義為稱。義者,宜也。教之義方,使得其宜。弟之於兄亦宜為友,但兄弟相敬,乃有長幼尊卑,故分出其弟,使之為共,言敬其兄而友愛。
○注“禋絜”至“族者”也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禋,敬也。”故以禋為絜敬。隱十一年注云“絜齊以享,謂之禋”意亦與此同也。漢世儒者說九族有二,《異義》:“今《禮》戴、《尚書》歐陽說九族乃異姓有屬者,父族四:五屬之內為一族,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,已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,已之女子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;母族三:母之父姓為一族,母之母姓為一族,母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;妻族二:妻之父姓為一族,妻之母姓為一族。《古尚書》說九族者,從高祖至玄孫凡九,皆同姓。謹案《禮》緦麻三月以上,恩之所及;禮,為妻父母有服。明在九族中,九族不得但施於同姓。”鄭駮云:“玄之聞也,婦人歸宗,女子雖適人,字猶系姓,明不得與父兄為異族。其子則然。《婚禮》請期辭曰:‘唯是三族之不虞。’欲及今三族未有不億度之事,而迎婦也。如此所云,三族不當有異姓,異姓其服皆緦。《禮·雜記下》:緦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婦。是為異姓不在族中明矣。《周禮》小宗伯‘掌三族之別’。《名喪服小記》說族之義曰:‘親親以三為五,以五為九。’以此言之,知高祖至玄孫,昭然察矣。”是鄭從《古尚書》說,以九族為高祖至玄孫也。此注所云猶是《禮》戴、歐陽等說,以鄭玄駮云女子不得與父兄為異族,故簡去其母,唯取其子,以服重者為先耳,其意亦不異也。不從古學與鄭說者,此言“親其九族”,《詩》剌“不親九族”,必以九族者疏遠,恩情已薄,故剌其不親而美其能親耳!高祖至父,己之所稟承也;子至玄孫,已之所生育也,人之於此,誰或不親而美其能親也!《詩》剌棄其九族,豈復上遺父母、下棄子孫哉!若言棄其九族謂棄其出高祖、出曾祖者,然則豈亦棄其出曾孫、出玄孫者乎?又鄭玄為昏必三十而娶,則人年九十始有曾孫,其高祖玄孫無相及之理,則是族終無九,安得九族而親之?三族、九族,族名雖同而三九數異。引三族以難九族為不相值矣!若緣三及九,則三、九不異。設使高祖喪,玄孫死,亦應不得為昏禮,何不言九族之不虞也?以此知九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。
夏,會于成,紀來諮謀齊難也。齊欲滅紀,故來謀之。○難,乃旦反,下同。
北戎伐齊,齊使乞師于鄭。鄭大子忽帥師救齊。六月,大敗戎師,獲其二帥大良、少良,甲首三百,以獻於齊。甲首,被甲者首。○帥,所類反。少,詩照反。於是諸侯之大夫戍齊,齊人饋之餼,生曰餼。○饋,其媿反,遺也。餼,許既反。牲腥曰餼。使魯為其班,后鄭。班,次也。魯親班齊饋,則亦使大夫戍齊矣,經不書,蓋史闕文。
[疏]注“班次”至“闕文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在戍受饋而使魯為班,明魯人在矣。襄五年戍陳書經,此戍齊亦宜書,今不書經,疑史闕文。以史策本闕,仲尼不得書之。十年說此云“北戎病齊,諸侯救之”,或可魯亦往救,但傳無魯事之驗,魯必不救,不須解之。
鄭忽以其有功也,怒,故有郎之師。郎師在十年。公之未昏於齊也,齊侯欲以文姜妻鄭大子忽。大子忽辭。人問其故,大子曰:“人各有耦,齊大,非吾耦也。《詩》云:‘自求多福。’《詩·大雅·文王》。言求福由已,非由人也。○妻,七計反,下及注同。在我而已,大國何為?”君子曰:“善自為謀。”言獨絜其身,謀不及國。及其敗戎師也,齊侯又請妻之。欲以佗女妻之。固辭。人問其故,大子曰:“無事於齊,吾猶不敢。今以君命奔齊之急,而受室以歸,是以師昏也。民其謂我何?”言必見怪於民。遂辭諸鄭伯。假父之命以為辭,為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。
“秋,大閱”,簡車馬也。
“九月,丁卯,子同生”。以大子生之禮舉之:接以大牢,大牢,牛、羊、豕也。以禮接夫人,重適也。○接,如字。鄭注《禮記》作捷,讀此者亦或捷音。
[疏]注“大牢”至“適也”。正義曰:大牢,牢之大者,三牲牛、羊、豕具為大牢。《儀禮》少牢饋食之禮以羊、豕為少牢,以牲多少稱大少也。《詩·公劉》曰:“執豕于牢。”《周禮》:“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。祀五帝,則系于牢,芻之三月。”是牢者養牲之處,故因以為名。鄭玄《詩》箋云“系養曰牢”,是其義也。《禮記·內則》曰:“國君世子生,告于君,接以大牢。”文在“三日負子”之上,則三日之內接之矣。《記》云:“凡接子擇日。”鄭云“雖三日之內,必選其吉焉”。是三日之內擇日接之,為子接母,故《記》稱“接子”。此傳“舉之”之下,即云“接以大牢”,亦以接子為文。其寔接母,故云“以禮接夫人,重適也”。鄭玄云:“接,讀為捷。捷,勝也,謂食其母,使補虛強氣也。”此言以禮接之,則與鄭異也。《內則》又云接子“庶人特豚,士特豕,大夫少牢,國君世子大牢”。其非冢子則皆降等。
卜士負之,士妻食之,《禮》“世子生三日,卜士負之,射人以桑弧荙矢射天地四方”,卜士之妻為乳母。○食音嗣。弧音胡。蓬,步工反。射天地,食亦反。
[疏]注“禮世”至“乳母”。
○正義曰:“四方”以上,皆《內則》文也。《內則》又云:“卜士之妻,大夫之妾,使食子。”食,謂乳也,故以乳母言之。鄭玄云:“桑弧蓬矢,本大古也,天地四方,男子所有事也。”士妻、大夫之妾,謂時自有子者。定本直云“射四方”,無“天地”。案《禮》云“桑弧蓬矢六”,今無“天地”,誤也。賈逵云:“桑者,木中之眾,蓬者,草中之亂,取其長大統眾而治亂。”
公與文姜、宗婦命之。“世子生三月,君夫人沐浴於外寢,立於阼階,西鄉。世婦抱子升自西階,君命之,乃降”。蓋同宗之婦。○阼,才故反。
[疏]注“世子”至“之婦”。
○正義曰:“乃降”以上,皆《內則》文也。鄭玄云:“子升自西階,則人君見世子於路寢也。見妾子就側室,凡子生皆就側室。”以其生於側室,見於路寢,故從外而升階也。襄二年葬齊姜,傳曰:“齊侯使諸姜宗婦來送葬。”諸姜是同姓之女,知宗婦是同宗之婦也。公與夫人共命之,故使宗婦侍夫人。
公問名於申繻。對曰:“名有五,有信,有義,有象,有假,有類。申繻,魯大夫。○繻音須。以名生為信,若唐叔虞,魯公子友。以德命為義,若文王名昌,武王名發。
[疏]注“若文”至“名發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本紀》稱:大王見季歷“生昌,有圣瑞”,乃言曰:“我世當有興者,其在昌乎!”則是大王見其有瑞,度其當興,故名之曰昌,欲令昌盛周也。其度德命發,則無以言之。服虔云謂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,文王命武王曰發,似其有舊說也。舊說以為文王見武王之生,以為必發兵誅暴,故名曰發。
以類命為象,若孔子首象尼丘。
[疏]注“若孔”至“尼丘”。
○正義曰:《孔子世家》云:叔梁紇與顏氏禱於尼丘,得孔子。孔子生而首上污頂,故因名曰丘,字仲尼,是其象尼丘也。
取於物為假,若伯魚生,人有饋之魚,因名之曰鯉。○鯉音里。
[疏]注“若伯”至“曰鯉”。
○正義曰:《家語·本姓篇》云:孔子年十九娶於宋并官氏,一歲而生伯魚。伯魚生,魯昭公以鯉魚賜孔子,孔子榮君之賜,因名子曰鯉,字伯魚。此注不言昭公賜而云人有饋之者,如《家語》,則伯魚之生,當昭公九年。昭公庸君,孔子尚少,未必能尊重圣人,禮其生子。取其意而遺其人,疑其非昭公故。
取於父為類。若子同生,有與父同者。不以國,國君之子,不自以本國為名也。
[疏]注“國君”至“名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下云“以國則廢名”,以國不可易,須廢名不諱。若以他國為名,則不須自廢名也。且春秋之世,晉侯周、衛侯鄭、陳侯吳、衛侯晉之徒,皆以他國為名。以此知不以國者,謂國君之子不得自以本國為名。不以山川者,亦謂國內之山川。下云“以山川則廢主”,謂廢主謂廢國內之所主祭也。若他國山川則非其主,不須廢也。此雖因公之問而對以此法,《曲禮》亦云:“名子者,不以國,不以日月,不以隱疾,不以山川。”則諸言不以者,臣民亦不得以也。此注以其言國,故特云國君子耳,其實雖非國君之子亦不得以國為名。其言廢名、廢禮之徒,唯謂國君之子,若使臣民之名,國家不為之廢也。然則臣民之名,亦不以山川。而孔子魯人,尼丘,魯山,得以丘為名者,蓋以其有象,故特以類命。非常例也。
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隱疾,隱,痛;疾,患。辟不祥也。
[疏]注“隱痛”至“祥也”。正義曰:鄭玄云:“隱疾,衣中之疾也。”謂若黑臀、黑肱矣。疾在外者,雖不得言,尚可指摘。此則無時可辟,俗語云:“隱疾難為醫。”案《周語》單襄公曰:“吾聞成公之生也,其母夢神規其臀以黑,曰‘使有晉國’,故命之曰‘黑臀’。”此與叔虞、季友復何以異?而云不得名也?且黑臀、黑肱本非疾病,以證隱疾,非其類也。《詩》稱“如有隱憂”,是隱為痛也。以痛疾為名,則不祥之甚,故以為辟不祥。
不以畜牲,畜牲,六畜。
[疏]注“畜牲,六畜”。
○正義曰:《爾雅·釋畜》於馬、牛、羊、豕、狗、雞之下,題曰六畜。故鄭眾、服虔皆以六畜為馬、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雞。《周禮》“牧人掌牧六牲”,鄭玄亦以馬、牛等六者為之。然則畜牲一物,養之則為畜,共用則為牲,故并以六畜解六牲。
不以器幣。幣,玉帛。
[疏]注“幣,玉帛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小行人》:“合六幣,圭以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錦,琥以繡,璜以黼。”然則“幣,玉帛”者,謂此圭、璋、璧、琮、帛、錦、繡、黼之屬也。以幣以幣為玉帛,則器者非徒玉器。服虔以為俎豆、罍彝、犧象之屬,皆不可以為名也。
周人以諱事神,名,終將諱之。君父之名,固非臣子所斥然;禮既卒哭,以木鐸徇曰:“舍故而諱新”,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,故言“以諱事神,名,終將諱之”。自父至高祖,皆不敢斥言。○“周人以諱事神,名”,絕句。眾家多以“名”字屬下句。鐸,待洛反。徇,似俊反,本又作殉,同。舍音舍,下同。
[疏]“周人”至“諱之”。
○正義曰:自殷以往,未有諱法。諱始於周,周人尊神之故,為之諱名,以此諱法,敬事明神,故言周人以諱事神。子生三月,為之立名,終久必將諱之,故須豫有所辟,為下諸廢張本也。終將諱之,謂死后乃諱之。
○注“君父”至“斥言”。
○正義曰:“君父之名,固非臣子所斥”,謂君父生存之時,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。《禮》稱“父前子名,君前臣名”。鄭玄云:“對至尊,無大小皆相名。”是對父,則弟可以名兄;對君,則子可以名父,非此則不可也。文十四年傳曰:“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,終不曰‘公’,曰‘夫已氏’。”注云:“猶言某甲。”是斥君名也。彼以不順,故斥其名,知平常不斥君也。成十六年傳曰:“欒書將載晉侯,針曰:‘書退,國有大任,焉得專之。’”注云:“在君前,故子名其父。”彼以對君,故名其父。知平常不斥父也。雖不斥其名,猶未是為諱。《曲禮》曰:“卒哭乃諱。”鄭玄云:“敬鬼神之名也。諱,辟也。生者,不相辟名。衛侯名惡,大夫有石惡,君臣同名,《春秋》不非。”是其未為之諱,故得與君同名。但言及於君,則不斥君名耳。既言生已不斥,死復為之加諱,欲表為諱之節,故言然以形之。禮既卒哭,以木鐸徇曰:“舍故而諱新。自寢門至於庫門。”皆《禮記·檀弓》文也。既引其文,更解其意,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也。親盡,謂高祖之父,服絕廟毀而親情盡也。卒哭之后,則以鬼神事之。故言以諱事神,又解終將諱之。所諱世數,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,言此謂天子諸侯禮也。《曲禮》曰:“逮事父母,則諱王父母,不逮事父母,則不諱王父母。”鄭玄云“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,雖不逮事父母,猶諱祖”,以其立廟事之,無容不為之諱也。天子諸侯立親廟四,故高祖以下皆為諱,親盡乃舍之。既言以諱事神,則是神名必諱。文王名昌,武王名發。《詩·雍》,禘大祖,祭文王之廟也,其經曰:“克昌厥后”。周公制《禮》,《醢人》有“昌本”之菹。《七月》之詩,周公所作,經曰:“一之日觱發。”《烝民》詩曰:“四方爰發。”皆不以為諱而得言之者,古人諱者,臨時言語有所辟耳,至於制作經典則直言不諱。《曲禮》曰:“詩書不諱,臨文不諱。”是為詩為書不辟諱也。由作詩不諱,故祭得歌之。《尚書·牧誓》云“今子發”,《武成》云“周王發”。武王稱名告眾,史官錄而不諱,知於法不當諱也。《金縢》云“元孫某”,獨諱者,成王啟金縢之書,親自讀之,諱其父名,曰改為“某”。既讀之后,史官始錄,依王所讀,遂即云“某”。《武成》、《牧誓》則宣諸眾人,宣訖則錄,故因而不改也。古者諱名不諱字,《禮》以王父字為氏,明其不得諱也。屈原云:“朕皇考曰伯庸。”是不諱之驗也。
故以國則廢名,國不可易,故廢名。
[疏]注“國不”至“廢名”。
○正義曰:國名受之天子,不可輒易。若以國為名,終卒之后則廢名不諱;若未卒之前,誤以本國為名,則改其所名。晉之先君唐叔封唐,燮父稱晉。若國不可易而晉得改者,蓋王命使改之。
以官則廢職,以山川則廢主,改其山川之名。
[疏]注“改其山川之名”。
○正義曰:廢主,謂廢其所主山川之名,不廢其所主之祭。知者,漢文帝諱恒,改北岳為常山,諱名不廢岳是也。劉炫云:廢主,謂廢其所主山川,不復更得其祀,故須改其山川之名。魯改二山,是其事也。
以畜牲則廢祀,名豬則廢豬,名羊則廢羊。以器幣則廢禮。晉以僖侯廢司徒,僖侯名司徒,廢為中軍。
[疏]“廢祀”、“廢禮”。
○正義曰:祀以牲為主,無牲則祀廢。器幣以行禮,器少則禮闕。祀雖用器,少一器而祀不廢,且諸禮皆用器幣,故以廢禮總之。
宋以武公廢司空,武公名司空,廢為司城。先君獻、武廢二山,二山,具、敖也。魯獻公名具,武公名敖,更以其鄉名山。○敖,五羔反。
[疏]注“二山”至“名山”。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:“范獻子聘於魯,問具、敖之山,魯人以其鄉對。”獻子曰:“不為具、敖乎?”對曰:“先君獻、武之諱也。”是其以鄉名山也。《禮》稱“舍故而諱新”,親盡不復更諱。計獻子聘魯在昭公之世,獻、武之諱久已舍矣,而尚以鄉對者,當諱之時改其山號,諱雖已舍,山不復名。故依本改名,以其鄉對。猶司徒、司空,雖歷世多而不復改名也。然獻子言之不為失禮,而云名其二諱以自尤者,《禮》:入國而問禁,入門而問諱。獻子入魯不問,故以之為慚耳。
是以大物不可以命。”公曰:“是其生也,與吾同物,命之曰同。”物,類也。謂同日。
[疏]注“物,類也。謂同日”。
○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云:“桓公六年,夫人生子,與桓公同日,故名之曰同。”是知同物為同日也。言物,類者,辨此以為類命也。
冬,紀侯來朝,請王命以求成于齊。公告不能。紀微弱,不能自通於天子,欲因公以請王命,無寵於王,故告不能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