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楚子伐麇。(討前年逃厥貉會。○麇,九倫反。)夏,叔仲彭生會晉郤缺于承筐。(承筐,宋地。在陳留襄邑縣西。彭生叔仲,惠伯。郤缺,冀缺。○叔仲彭生,叔又作,本或作“叔彭生”,“仲”,衍字。缺,丘悅反。)
秋,曹伯來朝。
公子遂如宋。
狄侵齊。
冬,十月,甲午,叔孫得臣敗狄于咸。咸,魯地。○咸音咸。
【傳】十一年,春,楚子伐麇,成大心敗麇師於防渚。(成大心,子玉之子,大孫伯也。防渚,麇地。)潘崇復伐麇,至于錫<宀兒}。(錫<宀兒},麇地。○復,扶又反。钖音羊,或作錫,星歷反。)
夏,叔仲惠伯會晉郤缺于承筐,謀諸侯之從於楚者。九年,陳鄭及楚平。十年,宋聽楚命。
秋,曹文公來朝,即位而來見也。○見,賢遍反。
襄仲聘于宋,且言司城蕩意諸而復之,八年,意諸來奔。歸不書,史失之。
[疏]注“八年”至“失之”。
○正義曰:諸侯之卿出奔而復歸者,宋華元、衛孫林父之徒,皆書其歸,則蕩意諸之歸,亦當書之。服虔云:“反不書者,施而不德。”衛冀隆亦同服義,而難杜云:“襄二十九年,樂氏施而不德,《春秋》所善不書,意諸之歸則是施而不德。且經所不書,傳即發文。史失之,即‘不書日,史失之’之類是也。此既無傳,何知史失?”杜必以為史失者,案衛侯鄭之歸于衛也,僖公納賂而請之;衛侯朔之入于衛也,莊公興師而納之;歸邾子益于邾,自我而歸之,皆受魯施,并書於經。何獨意諸施而不德?若意諸施而不德,彼何故施而德之?春秋公侯大夫失位出奔,得人力而反者多矣。若皆施而不德,不應赴告諸侯,魯以不書為是,則書者為非,何以無貶責之文?定人之謂禮,存亡之謂義。未有禮義,在可諱之竟,故杜以為史官失之,故不書於策。
因賀楚師之不害也。往年楚次厥貉,將以伐宋。
鄋瞞侵齊,鄋瞞,狄國名,防風之后,漆姓。○鄋,所求反。《說文》作“<災鄧},”云:“北方長狄國也,在夏為防風氏,殷為注芒氏。”《字林》<災鄧},一音先牢反。瞞,莫干反。漆音七。
[疏]注“鄋瞞”至“漆姓”。
○正義曰:狄是北夷大號。鄋瞞是其國名。《魯語》云“吳伐越,隳會稽,獲骨節專車。吳子使來聘,問之仲尼。仲尼宴之,客執骨而問曰:‘敢問骨何為大?’仲尼曰:‘昔禹致群臣於會稽之山,防風氏后至,禹殺而戮之,其骨節專車。此為大矣。’客曰:‘防風氏何守?’仲尼曰:‘汪芒氏之君,守封、隅之山者也,為漆姓。在虞、夏、商為汪芒氏,於周為長狄氏,今曰大人。’客曰:‘人長之極幾何?’仲尼曰:‘僬僥氏長三尺,短之至也。長者不過十之,數之極也。’”此言“長狄”,狄之長者,彼言“於周為長狄”。知鄋瞞即是防風氏之后,故以《國語》為說。服云:“伐我不書,諱之。”
遂伐我。公卜使叔孫得臣追之,吉。侯叔夏御莊叔,莊叔,得臣。○夏,戶雅反。綿房甥為右,富父終甥駟乘。駟乘,四人共車。○乘,繩證反,注及下皆同。
冬,十月,甲午,敗狄于咸,獲長狄僑如。僑如,鄋瞞國之君,蓋長三丈。獲僑如,不書,賤夷狄也。○僑,本作“喬”,其驕反。長,如字,又直亮反。
[疏]注“僑如”至“狄也”。
○正義曰:經書“敗狄于咸”,即是敗一國也。敗其國而獲此人,傳不言是其將帥,知是其國之君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長狄,瓦石不能害。叔孫得臣最善射者,射其目,身橫九畝。斷其首而載之,眉見於軾。”何休云:“蓋長百尺。”《魯語》仲尼所云此十倍僬僥氏之長者,故云“蓋長三丈”。《魯語》言“不過十之”,是疑之言,故云“蓋”也。宣十五年“晉師滅赤狄潞氏,以潞子嬰兒歸”。彼獲嬰兒歸,書之。此獲僑如不書者,潞國大,其君貴,故書之;此國小,僑如賤,不書,賤夷狄也。
富父終甥摏其喉,以戈殺之。摏猶沖也。○摏,舒容反。喉音侯。戈,古禾反。
[疏]“摏其喉以戈殺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考工記》戈之長六尺六寸耳,得及長狄之喉者。兵車之法,皆三人共乘。魯、宋與長狄之戰,車皆四乘,改其乘,必長其兵。謂之戈,蓋形如戈也。
埋其首於子駒之門,子駒,魯郭門。骨節非常,恐后世怪之,故詳其處。○處,昌呂反。以命宣伯。得臣待事而名其三子,因名宣伯曰僑如,以旌其功。○名,如字,或亡政反。
[疏]注“得臣”至“其功”。
○正義曰:襄三十年傳說此事云:“叔孫莊叔敗狄于咸,獲長狄僑如及虺也豹也,皆以名其子。”定八年傳稱“魯苫越生子,將待事而名之。陽州之役獲焉,名之曰陽州”。知得臣亦待事以名其三子,以旌章其功也。此三子未必同年而生,或生訖待事,或事后始生,欲以章己功,取彼名而名之也。
初,宋武公之世,鄋瞞伐宋。在春秋前。
[疏]注“在春秋前”。
○正義曰:《史記·十二諸侯年表》宋武公即位十八年,以魯惠公二十一年卒。卒在春秋前二十六年,不知鄋瞞以何年伐宋也。
司徒皇父帥師御之,耏班御皇父充石,皇父,戴公子。充石,皇父名。○御,本亦作“御”,魚呂反。耏音而。
[疏]注“皇父”至“父名”。
○正義曰:皇父,戴公子,《世本》文。古人連言名字者,皆先字后名。且此人子孫以“皇”為氏,知皇父字,充石名。
公子穀甥為右、司寇牛父駟乘,以敗狄于長丘,長丘,宋地。獲長狄緣斯,緣斯,僑如之先。
[疏]“獲長狄緣斯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云“不言所埋,埋其身首同處於戰地可知”。
皇父之二子死焉。皇父與穀甥及牛父皆死,故耏班獨受賞。
[疏]注“皇父”至“受賞”。
○正義曰:賈逵云“皇父與穀甥牛父三子皆死”。鄭眾以為穀甥牛父二人死耳,皇父不死。馬融以為皇父之二子從父在軍,為敵所殺,名不見者,方道二子死,故得勝之。如今皆死,誰殺緣斯?服虔云:“殺緣斯者,未必三子之手,士卒獲之耳。”下言“宋公以門賞耏班”,班為皇父御而有賞,三子不見賞,疑皆死。賈君為近之。如馬之言,於傳文為順。但班獨受賞,知三子皆死,故杜亦同之。
宋公於是以門賞耏班,使食其征,門,關門。征,稅也。○稅,舒銳反。
[疏]注“門,關門。征,稅也”。
○正義曰:禮惟關門有征,知門是關門也。《周禮·司關》“司貨賄之出入。掌其治禁,與其征廛。國兇札,則無關門之征”。鄭玄云:“征廛者,貨賄之稅。”《孟子》曰:“關,幾而不征,則天下行旅皆說,而原出於其涂矣。”如彼文,知出入關者必有征稅,但不知幾而稅一也。然據禮文,城門亦有征。必知關門者,以關門征稅其數既多,故昭二十年“逼介之關,暴征其私”。是關禁之重異於城門。此云食其征稅,故知關稅也。
謂之耏門。晉之滅潞也,在宣十五年。○潞音路。獲僑如之弟焚如。齊襄公之二年,魯桓之十六年。鄋瞞伐齊,齊王子成父獲其弟榮如,榮如,焚如之弟。焚如后死而先說者,欲其兄弟伯季相次。榮如以魯桓十八年死,至宣十五年一百三歲,其兄猶在。傳言既長且壽,有異於人。王子成父,齊大夫。○且壽,如字,一音授。埋其首於周首之北門。周首,齊邑。濟北穀城縣東北有周首亭。衛人獲其季弟簡如,伐齊退走,至衛見獲。鄋瞞由是遂亡。長狄之種絕。○種,章勇反。
[疏]注“長狄之種絕”。
○正義曰:此時長狄種絕,仲尼猶云“今日大人”者,言當時呼往前長狄為“大人”,未必其時有之。若當時猶有其種,吳人不應怪其骨也。但如此傳文長狄有種,種類相生,當有支胤,唯獲數人,云其種遂絕,深可疑之。命守封隅之山,賜之以漆為姓,則是出為國主,綿歷四代,安得更無支屬?唯有四人,且君為民心,方以類聚,不應獨立三丈之君,使牧八尺之民。又三丈之人,誰為匹配?豈有三丈之妻為之生產乎?人情度之,深可惑也。《國語》仲尼之談,《左傳》丘明所說,通賢大圣立此格言,不可論其是非,實疑之久矣。蘇氏云:《國語》稱“今目大人”,但迸居夷狄,不在中國,故云遂亡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并云,長狄兄弟三人,一之齊,一之魯,一之晉。何以書記異?猶如《史記》所云“秦時大人見於臨洮”。
郕大子朱儒自安於夫鍾,安,處也。夫鍾,郕邑。○郕音成。儒,如朱反。夫音扶。國人弗徇。徇,順也。為明年郕伯來奔傳。○徇,似俊反。
【經】十有二年,春,王正月,郕伯來奔。(稱爵,見公以諸侯禮迎之。○見,賢遍反。)
[疏]注“稱爵”至“迎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實大子,公以諸侯禮迎之。公既尊之為君,史遂從公之意。成十年“晉侯有疾,立大子州蒲為君,會諸侯伐鄭”。經即書為“晉侯”。史官不可反公之心。追言世子,從君所稱,更是其實故也。
杞伯來朝。復稱伯,舍夷禮。○復,扶又反,一音服。舍音舍。
二月,庚子,子叔姬卒。既嫁成人,雖見出棄,猶以恩錄其卒。
[疏]“既嫁”至“其卒”。
○正義曰:天子諸侯絕期,嫁女於諸侯,則尊同恩。成於敵體,其禮不為降,卒則服大功九月。叔姬既為杞之夫人,雖見出棄,猶以恩錄其卒。《喪服》女子既嫁而反在父母之室,從本服為之齊衰期。此既書其卒,當服其本服。杜《譜》不知此叔姬是何公之女。要姑與姊妹皆服期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出棄之女反在父母之室,則與既笄成人者同,故亦書‘卒’也。”杞叔姬卒,《穀梁》以為公母姊妹,謂同母姊妹。
夏,楚人圍巢。巢,吳楚間小國。盧江六縣東有居巢城。
秋,滕子來朝。秦伯使術來聘。術不稱氏,史略文。
冬,十有二月,戊午,晉人、秦人戰于河曲。不書敗績,交綏而退,不大崩也。稱“人”,秦晉無功,以微者告也。“皆陳曰戰”,例在莊十一年。河曲在河東蒲坂縣南。○陳,直覲反。坂音反。
季孫行父帥師,城諸及鄆。鄆,莒、魯所爭者。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。員即鄆也。以其遠逼外國,故帥師城之。○鄆音軍。幕音莫。員音云,一音運,本又作“鄆”,音同。
【傳】十二年,春,郕伯卒,郕人立君。(太子自安於外邑故。)大子以夫鍾與郕邽來奔。(郕邽亦邑。○邽音圭。)公以諸侯逆之,非禮也。(非公寵叛人。)故書曰:“郕伯來奔。”不書地,尊諸侯也。(既尊以為諸侯,故不復見其竊邑之罪。○復,扶又反。見,賢遍反。)
杞桓公來朝,始朝公也。公即位,始來朝。
[疏]“傳始朝公也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“魯公新立,鄰國及時來朝,則曰‘公即位’。而來朝晚,則云‘始朝公也’。諸侯自新立,來及時者,則云‘即位’,而來見晚,則云“始見霸主’。即位,魯君往朝,則曰‘朝嗣君’。魯君新立,往朝大國,則曰‘即位而往見’也”。
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,公許之。不絕昏,立其娣以為夫人。不書來歸,未歸而卒。
[疏]注“不絕”至“而卒”。
○正義曰:傳言請“無絕昏”,成五年有“杞叔姬來歸”,故知立其娣為夫人也。其娣亦字“叔”者,周之法稱“叔”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杞桓公以僖二十三年即位,襄六年卒,凡在位七十一年。文、成之世,經書‘叔姬’二人,一人卒,一人出,皆杞桓公夫人也。傳例‘出曰來歸’,不書來歸,未歸而卒也。既歸而卒,亦當書之。成五年‘杞叔姬來歸’,八年書‘卒’是也。宣十六年‘郯伯姬來歸’,后不書‘卒’者,或更嫁於大夫,故不書卒耳。”
二月,叔姬卒。不言杞,絕也。既許其絕,故不言杞。書叔姬,言非女也。女未笄而卒,不書。○笄,古兮反。
楚令尹大孫伯卒。成嘉為令尹。若敖曾孫,子孔。群舒叛楚。群舒,偃姓,舒庸、舒鳩之屬。今廬江南有舒城。舒城西南有龍舒。
[疏]注“群舒”至“龍舒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“偃姓,舒庸、舒蓼、舒鳩、舒龍、舒鮑、舒龔。”以其非一,故言“屬”以包之。
夏,子孔執舒子平及宗子,遂圍巢。平,舒君名。宗、巢二國,群舒之屬。
秋,滕昭公來朝,亦始朝公也。
秦伯使西乞術來聘,且言將伐晉。襄仲辭玉,曰:“君不忘先君之好,照臨魯國,鎮撫其社稷,重之以大器,寡君敢辭玉。”大器,圭璋也。不欲與秦為好,故辭玉。○好,呼報反,注及下同。重,直用反。璋音章。
[疏]“大器”至“辭玉”。
○正義曰:聘君用圭,享用璧;聘夫人用璋,享用琮。《聘禮記》曰:“凡四器者,唯其所寶,以聘可也。”故知所言大器是圭璋也。《考工記·玉人》云:“瑑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以覜聘。”《聘禮記》云:“所以朝天子,圭與繅皆九寸。問諸侯,朱綠繅八寸。”鄭玄云“於天子曰朝,於諸侯曰問。記之於聘文互相備”。言“互相備”者,朝諸侯與天子同,聘天子與諸侯同也。所言“朝圭九寸聘圭八寸”,謂上公禮也。使臣出聘,降君一等,故八寸,則侯伯之使當瑑圭六寸,子男之使當瑑璧四寸也。《聘義》曰:“以圭璋聘,重禮也。已聘而還圭璋,此輕財而重禮之義也”。然則玉必還其來使,而下云“致諸執事以為瑞節”及“襄仲辭之”者,禮聘終,雖復得還玉,初聘之時,其意欲致與主國,但主國謙退,禮終還之。且襄仲辭之者,為不欲與秦為好。
對曰:“不腆敝器,不足辭也”。腆厚也。○腆,他典反。主人三辭。賓客曰:“寡君原徼福于周公、魯公以事君,徼,要也。魯公,伯禽也。言原事君以并蒙先君之福。○徼,古堯反。要,於堯反,下同。不腆先君之敝器。使下臣致諸執事,以為瑞節。節,信也。出聘必告廟,故稱先君之器。○瑞,垂偽反。要結好命,所以藉寡君之命,結二國之好,藉,薦也。○藉,在夜反,注同。
[疏]注“藉薦也”。正義曰:《聘禮》“執圭所以致君命”,君命致,藉玉而后通。若坐之有薦席然,故以藉為薦也。
是以敢致之。”襄仲曰:“不有君子,其能國乎?國無陋矣。”厚賄之。賄,贈送也。○賄,呼罪反。
秦為令狐之役故,○為,于偽反。冬,秦伯伐晉,取羈馬。令狐役在七年。羈馬,晉邑。○令,力丁反。晉人御之。趙盾將中軍,荀林父佐之;林父代先克。○將,子匠反,下皆同。郤缺將上軍,代箕鄭。臾駢佐之;代林父。○駢,步邊反。欒盾將下軍,欒枝子,代先蔑。○欒,力官反。盾,徒本反。胥甲佐之。胥臣子,代先都。范無恤御戎,代步招。○招,上遙反。以從秦師于河曲。臾駢曰:“秦不能久,請深壘固軍以待之。”從之秦人欲戰,秦伯謂士會曰:“若何而戰?”晉士會七年奔秦。○壘,力軌反。
[疏]“深壘固軍”。
○正義曰:壘,壁也。軍營所處,筑土自衛謂之為壘。深者,高也。高其壘以為軍之阻固。案《覲禮》說“為壇深四尺”,鄭注云“深,高也”。是其義也。
對曰:“趙氏新出其屬曰臾駢,必實為此謀,將以老我師也。臾駢,趙盾屬大夫,新出佐上軍。趙有側室曰穿,晉君之婿也,側室,支子。穿,趙夙庶孫。○穿音川。
[疏]注“側室”至“庶孫”。正義曰: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公若有出疆之政,庶子守公宮,正室守大廟”。鄭玄云:“正室,適子也。”正室是適子,知側室是支子,言在適子之側也。《世族譜》“穿,趙夙之孫”,則是趙盾從父昆弟之子也。盾為正室,故謂穿為側室。穿別為邯鄲氏,趙旃、趙勝、邯鄲午是其后也。
有寵而弱,不在軍事,弱,年少也,又未嘗涉知軍事。○少,詩照反。好勇而狂,且惡臾駢之佐上軍也。若使輕者肆焉,其可。”肆,暫往而退也。○惡,烏路反。輕,遣政反。肆音四。秦伯以璧祈戰于河。禱求勝。○禱,丁老反,一音丁報反。十二月,戊午,秦軍掩晉上軍,趙穿追之,不及。上軍不動,趙穿獨追之。反,怒曰:“裹糧坐甲,固敵是求,敵至不擊,將何俟焉?”軍吏曰:“將有待也。”待可擊。○裹音果。
[疏]“裹糧坐甲”。
○正義曰:甲者,所以制御非常,臨敵則被之於身,未戰且坐之於地。
穿曰:“我不知謀,將獨出。”乃以其屬出。宣子曰:“秦獲穿也,獲一卿矣。僖三十三年,晉侯“以一命命郤缺為卿”,不在軍帥之數。然則晉自有散位從卿者。○帥,所類反。散,悉但反。秦以勝歸,我何以報?”乃皆出戰,交綏。《司馬法》曰:“逐奔不遠,從綏不及。逐奔不遠則難誘,從綏不及則難陷。”然則古名退軍為綏。秦、晉志未能堅戰,短兵未至,爭而兩退,故曰交綏。○爭,爭斗之爭。
[疏]注“司馬”至“兩退”。
○正義曰:魏武全引《司馬法》云“將軍死綏”,舊說綏,郤也。言軍郤,將當死。綏必是退軍之名。綏訓為安,蓋兵書務在進取,恥言其退,以安行即為大罪,故以綏為名焉。
秦行人夜戒晉師曰:“兩君之士,皆未慭也。明日請相見也。慭,缺也。○慭,魚覲反,又魚轄反。《方言》云:“傷也”。《字林》云:“間也,牛吝反。”
[疏]注“慭缺也”。
○正義曰:慭者,缺之貌。今人猶謂缺為慭也。沈氏云“《方言》云‘慭,傷’。傷即缺也”。下云“死傷未收”,則是已有死者,但不至大崩,未甚喪敗,故為“皆未缺也”。
臾駢曰:“使者目動而言肆,懼我也,目動,心不安。言肆,聲放失常節。○使,所吏反。將遁矣。薄諸河,必敗之。”薄,迫也。○遁,徒困反。薄,蒲莫反,下同。敗,卑賣反。胥甲、趙穿當軍門呼曰:“死傷未收而棄之,不惠也;不待期而薄人於險,無勇也。”乃止。晉師止,為宣元年放胥甲傳。秦師夜遁。復侵晉,入瑕。○復,扶又反。
城諸及鄆。書,時也。
【經】十有三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五月,壬午,陳侯朔卒。無傳。再同盟。
[疏]注“再同盟”。
○正義曰:朔以僖二十九年即位,其年盟于翟泉,文二年于垂隴,七年于扈。云“再同盟”者,據文公言之。
邾子蘧蒢卒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蘧,其居反。蒢,丈居反。
[疏]注“未同盟而赴以名”。
○正義曰:蘧蒢,邾子瑣之子也。莊二十九年即位,僖元年與魯盟于犖。而云“未同盟”,蓋據文公為言,故云“未同盟”。劉炫以犖盟規之,非也。
自正月不雨,至于秋七月。無傳。義與二年同。
大室屋壞。大廟之室。○大音泰,注及傳同。
[疏]注“大廟之室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書,不共”,則於此室當共,知大廟之室也。《明堂位》曰“祀周公於大廟”,此周公之廟壞也。不直言大廟壞,而云“大室屋壞”者,大廟之制其檐四阿,而下當其室中,又拔出為重屋。《明堂位》云“大廟,天子明堂,復廟重檐,天子之廟飾”。鄭云:“復廟,重屋也。”是天子之廟上為重屋。此是大廟當中之室,其上之屋壞,非大廟全壞也。《公羊》作“世室”。傳曰:“世室者何?魯公之廟也,周公稱大廟,魯公稱世室,群公稱宮,此魯公之廟也。曷為謂之世室?世室,猶世世不毀也。”《左傳》不辨此是何公之廟,而經謂之“大室”,則此室是室之最大者,故知是周公之廟,非魯公也。《明堂位》曰:“魯公之廟,文世室也。武公之廟,武世室也。”不毀則稱世室。世室非一君廟名。若是伯禽之廟,則宜舉其號謚。且《左氏》經為“大室”,不作世室,故《左氏》先師賈、服等皆以為大廟之室也。壞必更作,書其壞,而不書作者,隨即脩之,故不書也。定二年五月“雉門及兩觀災。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”。啟塞從時,譏其緩作,故別書之耳。
冬,公如晉衛侯會公于沓。沓地闕。○沓,徒答反。
狄侵衛。無傳。
十有二月,己丑,公及晉侯盟。十二月無己丑,己丑,十一月十一日。
公還自晉。鄭伯會公于棐。棐,鄭地。○棐,芳味反,又非尾反。
【傳】十三年,春,晉侯使詹嘉處瑕,以守桃林之塞。(詹嘉,晉大夫。賜其瑕邑令,帥眾守桃林以備秦。桃林在弘農華陰縣東潼關。○詹,章廉反。塞,悉代反。令,力呈反。華,戶化反。潼音童。)
[疏]注“詹嘉”至“潼關”。
○正義曰:桃林之塞在南河之南,遠處晉之南竟。從秦適周,乃由此路。使詹嘉守此塞者,以秦與東方諸侯遠結恩好。及西乞聘魯,亦應更交馀國,慮其要結外援,東西圖己,故使守此阨塞,欲斷其來往也。
晉人患秦之用士會也,夏,六卿相見於諸浮。諸浮,晉地。
[疏]“六卿相見於諸浮”。
○正義曰:六卿在朝,旦夕聚集,而特云“相見於諸浮”者,將欲密謀,慮其漏泄,故出就外野,屏人私議。諸浮當是城外之近地耳。
趙宣子曰:“隨會在秦,賈季在狄,難日至矣,若之何?”六年賈季奔狄。○難,乃旦反。日,人實反。中行桓子曰:“請復賈季,中行桓子,荀林父也。僖二十八年始將中行,故以為氏。○行,戶郎反,注同。將,子匠反。能外事,且由舊勛。”有狐偃之舊勛。
[疏]“能外事”。
○正義曰:賈季是狐突之孫,狐偃之子。本是狄人,能知外竟之事。謂知狄之情,得豫為之備。
郤成子曰:“賈季亂,且罪大,殺陽處父故。不如隨會,能賤而有恥,柔而不犯,不可犯以不義。
[疏]“能賤而有恥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謂能處賤且又知恥。”言不可污辱。
其知足使也,且無罪。”乃使魏壽馀偽以魏叛者,以誘士會,執其帑於晉,使夜逸。魏壽馀,畢萬之后。帑,壽馀子。○知音智。帑音奴。
[疏]注“魏壽”至“之后”。
○正義曰:閔元年晉侯“賜畢萬魏”。魏犨者,萬之孫,為魏之世適。壽馀為魏邑之主,當是犨之近親,故云“畢萬之后”。
請自歸于秦,秦伯許之。許受其邑。履士會之足於朝。躡士會足,欲使行。○躡,女涉反。秦伯師于河西,將取魏。魏人在東。今河北縣,於秦為在河之東。壽馀曰:“請東人之能與夫二三有司言者,吾與之先。”欲與晉人在秦者共先告喻魏有司。○夫音扶。
[疏]“請東”至“之先”。
○正義曰:請舊是東方之人并有才能堪與彼魏邑二三有司說歸秦之言者,吾與先行。
使士會。士會辭曰:“晉人,虎狼也。若背其言,臣死,妻子為戮,無益於君。不可悔也。”辭行,示己無去心。○背音佩,下同。
[疏]“臣死”至“悔也”。
○正義曰:言身拘死於晉,妻為戮於秦,必無益於君,不可改悔。
秦伯曰:“若背其言,所不歸爾帑者,有如河。”言必歸其妻子,明白如河。乃行。繞朝贈之以策,策,馬楇。臨別授之馬楇,并示己所策以展情。繞朝,秦大夫。○朝,如字,又張遙反。策,本又作“筴”,初革反。楇,張瓜反,馬杖也;王,鄒華反。《字林》作“<朵}”,云:“箠也,竹瓜反。”
[疏]注“策馬楇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繞朝以策書贈士會。”杜不然者,壽馀請訖,士會即行,不暇書策為辭,且事既密,不宜以簡贈人。傳稱“以書相與”,皆云“與書”,此獨不宜云“贈之以策”,知是馬楇。楇,杖也。
曰:“子無謂秦無人,吾謀適不用也。”示己覺其情。既濟,魏人譟而還。喜得士會。○譟,素報反。還音旋。秦人歸其帑。其處者為劉氏。士會,堯后劉累之胤。別族復累之姓。○累,劣彼反。
[疏]“其處者為劉氏”。
○正義曰:伍員屬其子於齊使為王孫氏者,知己將死,豫令改族。其傳又為而發之。士會之帑在秦不顯,於會之身復無所辟,傳說處秦為劉氏,未知何意言此?討尋上下,其文不類,深疑此句或非本旨,蓋以為漢室初興,損棄古學,《左氏》不顯於世,先儒無以自申,劉氏從秦從魏,其源本出劉累,插注此辭,將以媚於世。明帝時,賈逵上疏云:“《五經》皆無證圖讖明劉氏為堯后者,而《左氏》獨有明文。”竊謂前世藉此以求道通,故后引之以為證耳。
○注“士會”至“之姓”。
○正義曰:昭二十九年傳稱陶唐氏既衰,其后曰劉累,能飲食龍。夏王孔甲賜氏曰御龍。襄二十四年傳范宣子云:“匄之祖,自虞以上為陶唐氏,在夏為御龍氏,在商為豕韋氏,在周為唐杜氏,晉主夏盟為范氏。”《晉語》云:“昔隰叔子違周難於晉,生子輿為司空。世及武子,佐文、襄,輔成、景。是以受隨、范。”賈逵云:“隰叔,杜伯之子。周宣王殺杜伯,其子逃奔晉。子輿,士蒍也。武子,蒍之孫,即士會也。”又《世本》“士蒍生士伯缺,缺生士會,會生士燮”。會是蒍之孫,是為堯后也。會子在秦不被賜族,故自復累之姓為劉氏。秦滅魏,劉氏徙大梁。漢高祖之祖為豐公,又徙沛,故高祖為沛人。
邾文公卜遷于繹。繹,邾邑。魯國鄒縣北有繹山。○繹音亦。鄒,側留反。
[疏]注“繹邾”至“繹山”。
○正義曰:邾都本在鄒縣。鄒縣北有繹山,徙都於彼山旁,山旁當有舊邑,故曰“繹,邾邑”也。邾既遷都於此,竟內別有繹邑。宣十年“公孫歸父帥師伐邾,取繹”,取彼之別邑,不取邾之國都也。但邾是小國,彼繹邑亦取繹山為名,應近邾之都耳。
史曰:“利於民而不利於君。”邾子曰:“茍利於民,孤之利也。天生民而樹之君,以利之也。民既利矣,孤必與焉。”左右曰:“命可長也,君何弗為?”邾子曰:“命在養民。死之短長,時也。民茍利矣,遷也。吉莫如之!”左右以一人之命為言,文公以百姓之命為主。一人之命各有短長,不可如何。百姓之命乃傳世無窮,故徙之。○與音預。傳,直專反。
[疏]注“左右”至“徙之”。
○正義曰:史明卜筮,知國遷君必死,不知君命自當卒也。左右之意,謂不遷命可長。左右勸君勿遷,以一人之命為言也。文公之意,人君之命在於養民,遷則民利,志在必遷,以百姓之命為主也。一人之命各有短長,長短先定,不遷亦死,是不可如何。百姓之命利在水土,遷就善居,則民安樂,乃傳世無窮也。晉遷新田,十世之利,衛遷帝丘,卜曰三百年,是傳世也。
遂遷于繹。五月,邾文公卒。君子曰:“知命”。
[疏]“君子曰知命”。
○正義曰:俗人見其早卒,謂其由遷而死。死之短長有時,不遷至期亦卒。傳言“君子曰知命”,所以證俗人之惑。邾文公以莊二十九年即位,至今五十一年,享國久矣,命非短折也。
秋,七月,大室之屋壞。書,不共也。簡慢宗廟,使至傾頹,故書以見臣子不共。○頹,大回反。見,賢遍反。
[疏]“書不共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大室之屋,國之所尊,朽而不繕,久旱遇雨,乃遂傾頹,不共之甚,故特書之。”
冬,公如晉,朝,且尋盟。衛侯會公于沓,請平于晉。公還,鄭伯會公于棐,亦請平于晉。公皆成之。鄭、衛貳于楚,畏晉,故因公請平。鄭伯與公宴于棐,子家賦《鴻雁》。子家,鄭大夫,公子歸生也。《鴻雁》,《詩·小雅》,義取侯伯哀恤鰥寡,有征行之勞。言鄭國寡弱,欲使魯侯還晉恤之。○鰥,古頑反。
[疏]注“子家”至“恤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鴻雁》,美宣王勞來諸侯之詩也。首章云“之子于征,劬勞于野。爰及矜人,哀此鰥寡”。之子,侯伯卿士也。存省諸侯,劬勞外野。爰,曰也。矜,憐也。王命之曰當及此可憐之人,謂貧窮者;又當哀此鰥夫寡婦,當收斂之,使有依附。子家言鄭寡弱,欲使魯侯遠行還晉存恤之也。
季文子曰:“寡君未免於此。”言亦同有微弱之憂。文子賦《四月》。《四月》,《詩·小雅》,義取行役逾時,思歸祭祀,不欲為還晉。○為,于偽反,下皆同。
[疏]注“四月”至“還晉”。
○正義曰:《四月》,大夫行役之怨詩也。首章云:“四月維夏,六月徂暑。先祖匪人,胡寧忍予?”大夫言已四月初夏,而行至六月往暑矣。寒暑易節,尚不得歸,我之先祖非人乎?王者何當施忍於我?不使得祭祀也。文子言己思歸祭祀,不欲更復還晉。
子家賦《載馳》之四章。《載馳》,《詩·鄘風》,四章以下,義取小國有急,欲引大國以救助。○鄘音容。
[疏]注“載馳”至“救助”。
○正義曰:《載馳》,許穆夫人聞衛之滅,思歸唁兄之詩也。其四章曰:“陟彼阿丘,言采其虻。女子善懷,亦各有行。許人尢之,眾稚且狂。”其五章曰:“我行其野,芃芃其麥。控于大邦,誰因誰極?大夫君子,無我有尢。百爾所思,不如我所之。”此義取小國有急,控告大國。文在五章,而傳言四章,故云“四章以下”,言其并賦五章。
文子賦《采薇》之四章。《采薇》,《詩·小雅》,取其“豈敢定居?一月三捷”。許為鄭還,不敢安居。○三,息暫反,又如字。捷,在接反。
[疏]注“一月三捷”。
○正義曰:捷,勝也。三者,謂侵也、伐也、戰也。
鄭伯拜,謝公為行。公答拜。
【經】十有四年,春,王正月,公至自晉。(無傳。告於廟。)
邾人伐我南鄙,叔彭生帥師伐邾。
夏,五月,乙亥,齊侯潘卒。七年,盟于扈。乙亥,四月二十九日。書“五月”,從赴。○潘,判于反。
[疏]注“七年”至“從赴”。
○正義曰:《齊世家》“孝公卒,弟潘殺孝公子而立,是為昭公”。昭公則以僖二十八年即位,其年盟于踐土。據文公言之,唯同扈之盟耳。杜以《長歷》校之,知乙亥是四月二十九日。“書五月,從赴”者,蓋赴以五月到,惟言卒日,不言其月,即書其所至之月。
六月,公會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、晉趙盾。癸酉,同盟于新城。新城,宋地。在梁國穀熟縣西。
秋,七月,有星孛入于北斗。孛,彗也。既見而移入北斗,非常所有,故書之。○孛,音佩,徐無憒反;嵇康音渤海字。彗,嵇似歲反,一音雖遂反。見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孛彗”至“書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孛者何?彗星也。其言入于北斗何?北斗有中也。何以書?記異也。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孛之為言猶茀也。其曰入北斗,斗有環域也。”《釋天》云:“彗星為欃槍。”郭璞曰“妖星也。亦謂之‘孛’,言其形孛孛似歸彗也”。經言“入于北斗”,則從他處而入,是既見而移入北斗也。彗星長有尾,入于北斗杓中。妖星非常所有,故書。
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晉人納捷菑于邾,弗克納。邾有成君,晉趙盾不度於義,而大興諸侯之師,涉邾之竟,見辭而退。雖有服義之善,所興者廣,所害者眾,故貶稱“人”。○菑,側其反。度,待各反。竟音境。
[疏]“納捷菑于邾”。
○正義曰:捷菑不言“邾”者,下有“于邾”之文。莊公伐齊納子糾不言“齊”者,上有“伐齊”之文,與此同也。僖二十五年“楚人圍陳,納頓子于頓”,昭十二年“齊高偃納北燕伯于陽”,彼舊是國君,故稱其國。哀二年“晉趙鞅納衛世子蒯聵于戚”,世子之尊,以名體國,上下又無“衛”文,故亦稱國,與此異也。齊小白、齊陽生、許叔、蔡季之屬,經無“納”文,又復得國,與此不同也。劉炫云:“已去邾國,又非邾君,故不稱邾捷菑也。得國為君,皆舉國言之。‘齊小白入于齊’是也。”
九月,甲申,公孫敖卒于齊。既許復之,故從大夫例書卒。
[疏]注“既許”至“書卒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請葬,不許”,明年傳云“葬視共仲”,則是不得從大夫禮葬,而得從大夫例書卒者,卒葬異禮,事不相連。隱公書“薨”,“不書葬,不成喪”,不以君禮成其葬也。不以君禮猶得書“公薨”。敖雖不以卿禮葬,既許其復,得從例書“卒”。
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。舍未逾年而稱君者,先君既葬,舍已即告。弒君例在宣四年。
[疏]注“舍未”至“四年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》之例,既葬稱“子”,逾年稱“公”。《左氏》則不然。僖九年九月“晉侯詭諸卒,冬,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”。傳曰:“書曰:‘殺其君之子。’未葬也。荀息立公子卓以葬。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于朝。”經書“里克弒其君卓”。是未葬稱“子”,既葬稱“君”,不待逾年始稱君也。此稱“弒其君舍”,舍已成君,故云“未逾年而稱君者,先君既葬,舍已即位”也。傳云“五月,昭公卒,舍即位”。后七月,為商人所弒。經、傳無葬昭公之文。又齊侯以五月而卒,傳稱七月弒舍。時未合葬,知已葬者,正以舍已稱君,決知既葬。春秋之世,多不如禮,葬之早晚,時有遲速。雖復違禮而葬,后君葬訖即成成君,非計禮之葬日始成君也。宣十年夏四月,“齊侯元卒”。六月,“葬齊惠公”。冬,“齊侯使國佐來聘”。是葬速成君之文也。杜以成君在於既葬,不以逾年為限。此言“未逾年”者,意在排舊說也。
宋子哀來奔。大夫奔,例書名氏。貴之,故書字。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書字”。
○正義曰:崔杼無罪,書“崔氏出奔”。此貴子哀,書其字者,於例字貴於名,故儀父、女叔之徒,皆書其字,則書字是貴之常例也。“崔氏”,傳曰“且告以族”,故因稱“氏”,唯以不名為義。
冬,單伯如齊。單伯,周卿士。為魯如齊,故書。○單音善。為,于偽反。
齊人執單伯。諸侯無執王使之義,故不依行人例。使,所吏反。
[疏]注“諸侯”至“人例”。正義曰:諸侯執諸侯之大夫,無罪,則稱“行人”,以見無罪之義。王者之使,不問有罪無罪,諸侯皆不得執之。執之則為不臣。以諸侯無執王使之義,故單伯不依“行人”例。言單伯身雖無罪,不依使例,故不稱“行人”也。諸侯不得執王使,而諸侯之史得貶王使者,史之所書,周公定法,已君有過,猶尚書之,王使有愆,亦得貶也。
齊人執子叔姬。叔姬,魯女,齊侯舍之母。不稱夫人,自魯錄之,父母辭。
[疏]注“叔姬”至“母辭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子叔姬妃齊昭公”,知舍之母也。“不稱夫人,自魯錄之,父母辭”,亦不知是何公之女,魯是其父母家。不言文公是其父,稱“子叔姬”者,服云:“子殺身執,閔之,故言‘子’,為在室辭。十二年‘子叔姬卒’,已被杞絕,是并在室也。”
【傳】十四年,春,頃王崩。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,故不赴。凡崩、薨,不赴,則不書;禍、福,不告,亦不書。(奔、亡,禍也。歸、復,福也。○頃音傾。閱音悅。)
[疏]注“奔亡”至“福也”。
○正義曰:因崩薨而言禍福,則禍亦崩薨之類。福是反禍者也。福莫大於享國有家,禍莫甚於亡家喪國。禍亦崩薨之類相次之物。且奔、亡、歸、復,其事多矣。雖有出入之例,未見不告之義。此傳於崩薨之末言之,故知奔、亡、是禍,歸、復是福也。
懲不敬也。欲使怠慢者自戒。○懲,直升反。
邾文公之卒也,在前年。公使吊焉,不敬。邾人來討,伐我南鄙,故惠伯伐邾。
子叔姬齊昭公,生舍。叔姬無寵,舍無威。公子商人驟施於國,驟,數也。商人,桓公子。○妃音配,本亦作“配”。驟,仕救反。施,式豉反。數音朔。而多聚士,盡其家,貸於公、有司以繼之。家財盡,從公及國之有司富者貸。○盡,津忍反。貸音待,又音忒,注同。夏,五月,昭公卒,舍即位。
邾文公元妃齊姜,生定公;二妃晉姬,生捷菑。文公卒,邾人立定公,捷菑奔晉。
六月,同盟于新城,從於楚者服,從楚者,陳、鄭、宋。且謀邾也。謀納捷菑。
秋,七月,乙卯夜,齊商人弒舍而讓元。元,商人兄,齊惠公也。書“九月”,從告。七月無乙卯,日誤。○弒音試,本又作“殺”。元曰:“爾求之久矣。我能事爾,爾不可使多蓄憾。不為君則恨多。○蓄,敕六反,本又作“畜”。憾,本又作“感”,戶暗反,恨也。將免我乎?爾為之。”言將復殺我。○復,扶又反。
[疏]“將免我乎”。
○正義曰:言爾已殺君矣,我若為君,爾將肯放免我乎?言將復殺我。劉炫云:“爾將免我為君之事乎?”
有星孛入于北斗,周內史叔服曰:“不出七年,宋、齊、晉之君,皆將死亂。”后三年,宋弒昭公;五年,齊弒懿公;七年,晉弒靈公。史服但言事徵,而不論其占,固非末學所得詳言。○弒音試,下同。
[疏]注“后三”至“詳言”。
○正義曰:昭十七年傳申須云:“彗所以除舊布新也。天事恒象。”又二十六年傳晏子曰:“天之有彗也,以除穢也。”宋、齊、晉三國之君,并為無道,皆有穢德。今彗出而彼死,是除穢之事,但未測何以知此三君當之。史服但言事徵,不言其占,非末學所得詳言,故言其驗,而不推其義。
晉趙盾以諸侯之師八百乘,納捷菑于邾。八百乘,六萬人。言力有馀。○乘,繩證反,注同。邾人辭曰:“齊出玃且長。”玃且,定公。○玃,俱縳反;徐,居碧反。且,子馀反。長,丁丈反,下注同。宣子曰:“辭順而弗從,不祥。”乃還。立適以長,故曰辭順。○適,丁歷反。
周公將與王孫蘇訟于晉,王叛王孫蘇,王,匡王。叛,不與。而使尹氏與聃啟訟周公于晉。訟,理之。尹氏,周卿士。聃啟,周大夫。○聃,乃甘反。趙宣子平王室而復之。復使和親。
楚莊王立,穆王子也。子孔、潘崇將襲群舒,使公子燮與子儀守,而伐舒蓼。即群舒。○燮,昔協反。守,手又反。蓼音了。二子作亂,城郢,而使賊殺子孔,不克而還。八月,二子以楚子出,將如商密。《國語》曰:“楚莊王幼弱,子儀為師,王子燮為傅”。○還音旋。
[疏]注“國語”至“為傅”。
○正義曰:《楚語》蔡聲子云:“楚莊王方弱,申公子儀父為師,王子燮為傅,使潘崇、子孔帥師以伐舒。燮及儀父施二帥而分其室。師還至,則以王如廬,廬戢黎殺二子而復王。”
廬戢黎及叔麇誘之,遂殺斗克及公子燮。廬,今襄陽中廬縣。戢黎,廬大夫。叔麇,其佐。斗克,子儀也。○廬,力於反,又音盧,注同。戢,側立反。麇,九倫反。初,斗克囚于秦,在僖二十五年。秦有殽之敗,在僖三十三年。而使歸求成。成而不得志,無賞報也。公子燮求令尹而不得,故二子作亂。傳言楚莊幼弱,國內亂,所以不能與晉競。穆伯之從已氏也,在八年。○己音紀,又音祀。魯人立文伯。穆伯之子,穀也。穆伯生二子於莒,而求復。文伯以為請。襄仲使無朝,聽命,復而不出,不得使與聽政事,終寢於家,故出入不書。○為請,如字,又于偽反,下“以為請”同。十五年亦放此。與音預。三年而盡室以復適莒。文伯疾,而請曰:“穀之子弱,子,孟獻子,年尚少。○盡,津忍反。復,扶又反。少,詩照反。請立難也。”難,穀弟。○難,乃多反,又如字。許之。文伯卒,立惠叔。穆伯請重賂以求復,惠叔以為請,許之,將來。九月,卒于齊。告喪,請葬,弗許。請以卿禮葬。
宋高哀為蕭封人,以為卿。蕭,宋附庸。仕附庸還,升為卿。
[疏]注“蕭宋”至“為卿”。
○正義曰:蕭,本宋邑。莊十二年“宋萬弒閩公”,蕭叔大心者,宋蕭邑之大夫也。平宋亂,立桓公。宋人賞其勞,以蕭邑封叔為附庸。莊二十三年“蕭叔朝公”,是為附庸,故稱“朝”。附庸宋國,故云“宋附庸”也。宣十二年“楚子滅蕭”。此時蕭國仍在,高哀仕於蕭國,遂被拔擢升為宋卿。
不義宋公而出,遂來奔。出而待放,從放所來,故曰“遂”。書曰:“宋子哀來奔。”貴之也。貴其不食汙君之祿,辟禍速也。○污,污辱之也。
齊人定懿公,使來告難,故書以九月。齊人不服,故三月而后定,書以九月,明經日月皆從赴。○難,乃旦反。
[疏]注“齊人”至“從赴”。
○正義曰:商人實以七月弒舍,取其位,而齊人未服,三月而后定。定訖始來告,不告舍死之月,唯言商人弒舍。魯史以其九月來告,即書之於九月。如此傳文,告以九月,即書九月,明經之日月皆從赴而書,非褒貶詳略也。杜言此者,排先儒言日月有褒貶之義。
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,終不曰“公”,曰“夫已氏”。猶言某甲。○夫音扶。己音紀。
[疏]注“猶言某甲”。
○正義曰:心惡其政,不以為“公”。凡與人言,欲稱君者,終不謂之為“公”。曰“夫己氏”,斥懿公之名也。劉云:“甲、己俱是名,故云‘猶言某甲’。”
襄仲使告于王,請以王寵求昭姬于齊。昭姬,子叔姬。曰:“殺其子,焉用其母?請受而罪之。”○焉,於虔反。冬,單伯如齊,請子叔姬,齊人執之。恨魯恃王勢以求女故。又執子叔姬。欲以恥辱魯。
【經】十有五年,春,季孫行父如晉。
三月,宋司馬華孫來盟。華孫奉使鄰國,能臨事制宜,至魯而后定盟,故不稱使,其官皆從,故書“司馬”。○華,戶化反。使,所吏反。從,才用反。
[疏]注“華孫”至“司馬”。
○正義曰:成三年“晉侯使荀庚來聘。衛侯使孫良夫來聘。丙午,及荀庚盟。丁未,及孫良夫盟”。彼先以君命行聘,禮既,而別與之盟,故書“聘”,又書“盟”。此雖使來聘,魯不令結盟,故書“盟”未稱使也。僖四年“楚屈完來盟于師”,即其比也。諸侯之卿,例書名氏。以華耦能率其屬官,備禮盡儀,故貴其人,書其官也。八年“宋人殺其大夫司馬,宋司城來奔”,唯言其官,不言氏族。此既書“司馬”,復曰“華孫”者,劉炫云:“或以為華耦貴之既深,故特書族。”案傳,華耦,“魯人以為敏”,則君子不許,是魯貴之不深。蓋史有文質,故辭有詳略。
夏,曹伯來朝。
齊人歸公孫敖之喪。大夫喪還不書,善魯感子以赦父,敦公族之恩,崇仁孝之教,故特錄敖喪歸以示義。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示義”。
○正義曰:桓十八年“公之喪至自齊”,僖元年“夫人氏之喪至自齊”,二注皆云:“告於廟也。”是公與夫人薨于外竟,皆啟廟告至,例書於策。宣八年“仲遂卒于垂”,成十七年“公孫嬰齊卒于貍脤”,皆不書喪至。是大夫喪還,例不書。此獨書“齊人歸公孫敖之喪”者,《釋例》曰:“公孫敖縱情棄命,既已絕位,非大夫也。而備書於經者,惠叔毀請於朝,感子以赦父,敦公族之恩,崇仁孝之教,故曰‘為孟氏,且國故’是也。”不言來者,魯人取之,齊人送之,非有專使特來,故不言來。哀八年“齊人歸讙及闡”,注云“不言來,命歸之無指使”。此亦彼之類也。
六月,辛丑,朔,日有食之,鼓,用牲于社。傳例曰:“非禮也”。
單伯至自齊。
晉郤缺帥師伐蔡,戊申,入蔡。傳例曰:“獲大城曰入”。秋,齊人侵我西鄙。
季孫行父如晉。
冬,十有一月,諸侯盟于扈。將伐齊,晉侯受賂而止,故總曰“諸侯”。言不足序列。
十有二月,齊人來歸子叔姬。齊人以王故來送子叔姬,故與直出者異文。
[疏]注“齊人”至“異文”。
○正義曰:傳例“出曰來歸”,是直出之文也。齊人以王之故來送叔姬,故與直出異文也。使者卑微,不可言齊侯使人,故云“齊人來歸”。九年“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”,定十年“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”,成九年“晉人來媵”之類,皆是來者微賤,不得稱君命,故舉國稱“人”。
齊侯侵我西鄙,遂伐曹,入其郛。郛,郭也。○郛音孚。
【傳】十五年,春,季文子如晉,為單伯與子叔姬故也。(因晉請齊。○為,于偽反,下“為孟”及下注“為惠叔”皆同。)
三月,宋華耦來盟,其官皆從之。書曰“宋司馬華孫”,貴之也。古之盟會,必備威儀,崇贄幣。賓主以成禮為敬,故傳曰“卿行旅從”。春秋時率多不能備儀,華孫能率其屬,以從古典,所以敬事而自重,使重而事敬,則魯尊而禮篤,故貴而不名。○皆從,才用反,注“旅從”同,又音如字。贄音至。率,所類反,又音律。使,所吏反。
[疏]注“古之”至“不名”。
○正義曰:杜檢傳文,諸言“書曰”者,皆是仲尼新意。此云“其官皆從”,即云“書曰司馬,貴之”,明是貴其官從,故書其官也。《聘禮》之文有上介眾介至所聘之國,誓于其竟,則史讀書,司馬執策。賈人拭玉,有司展幣,其從群官多矣。《詩·綿蠻》之篇,言大臣出行,微臣隨從。傳稱“卿行旅從”。昭六年,楚公子棄疾聘晉,至於鄭竟而誓,知其從人多矣。盟會禮重於聘,知古人盟會,必備威儀,崇贄幣。賓之與主,以成禮為敬,故傳云“其官皆從,貴之也”。春秋之時,率多不能備威儀,故傳每言“一個行李”是也。華孫今獨能率其官屬,以從古典,所以敬其君事而自鎮重也。使人既重而承事恭敬,則魯被尊而賓禮薦也。奉使鄰國,能尊主厚禮,是可貴之事,故仲尼貴而不名。至宴,無故揚其先祖之罪,為己謙辭,是不敏之極。“魯人以為敏”,明君子所不與。言仲尼貴其官從,君子嗤其失。辭有善有惡,傳兩舉之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古之盟會,必備禮儀,示等威,明貴賤。各以成禮為節。節制兼備,則名位不愆。華孫居擾攘之世,而能率由古典,所以敬事而自重,使重而事敬,則魯尊而禮篤,故貴之也。至於宴會,追稱先人之罪,為己謙辭。謙以失辭,故傳云‘魯人以為敏’,明君子所不與也。”是言善惡兩舉之事也。襄五年傳曰:“‘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。’貪也。”君子謂“楚共王於是不刑”。言“貪也”,罪壬夫:“不刑”,責共王,亦是兩舉之文。其事類於楚也。服虔云:“華耦為卿,侈而不度,以君命脩好結盟,舉其官屬從之,空官廢職。魯人不知其非,反尊貴之。”其意以為貴之者,魯人貴之,非君子貴之。案經儀父與魯結好,子哀不義,宋公司城效節來奔,單伯自齊致命,傳皆言“書曰,貴之”,實善而貴之也。此亦云“書曰‘司馬華孫’,貴之”,何故惡而貴之也?劉炫又難云:“此為不知其非,儀父豈亦魯不知其非而貴之乎?”孔子脩《春秋》,裁其得失,定其褒貶,善惡章於其篇,臧否示於來世。若魯人所善亦善之,所惡亦惡之,已無心於抑揚,遂逐魯人之善惡,削筆之勞,何所施用?約之以理,豈其然哉?“其官皆從”,謂共聘之官無闕,當有留治政者,豈舉朝盡行而責其空官也?若以官從即責空官,聘禮官屬不少,豈周公妄制禮乎?
公與之宴,辭曰:“君之先臣督,得罪於宋殤公,名在諸侯之策。臣承其祀,其敢辱君?耦,華督曾孫也。督弒殤公在桓二年。耦自以罪人子孫,故不敢屈辱,魯君對共宴會。請承命於亞旅。”亞旅,上大夫也。○亞,於嫁反。
[疏]注“亞旅上大夫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尚書·牧誓》:武王呼群官而誓曰“司徒司馬司空亞旅”,孔安國云:“亞,次也;旅,眾也。眾大夫其位次卿。”成二年傳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,“候正、亞旅,受一命之服”。皆卿后即次亞旅,知是上大夫也。華孫不敢當君,請受上大夫之宴。
魯人以為敏。無故揚其先祖之罪,是不敏。魯人以為敏,明君子所不與也。
[疏]“魯人”。
○正義曰:魯人,魯鈍之人。
夏,曹伯來朝,禮也。諸侯五年再相朝,以脩王命,古之制也。十一年“曹伯來朝”。雖至此乃來,亦五年。傳為“冬,齊侯伐曹”張本。
[疏]“諸侯”至“制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行人》云:“凡諸侯之邦交,歲相問也,殷相聘也,世相朝也。”鄭玄云:“父死子立曰世。”凡諸侯相朝,皆小國朝於大國,或敵國相為賓。或彼君新立,此往朝焉;或此君新即位,自往朝彼,皆是世相朝也。襄元年“邾子來朝”,傳曰“凡諸侯即位,小國朝之”,是此新立而彼朝之也。文九年“曹伯襄卒”,十一年“曹伯來朝”,傳曰:“即位而來見也。”是彼新立而朝此也。則知春秋之時猶有世相朝法,與《周禮》合也。《周禮》諸侯邦交,唯有此法,無五年再朝之制。此云“古之制也”,必是古有此法。但禮文殘缺,未知古是何時。鄭玄云:“古者,據今而述前代之言。夏殷之時,天子蓋六年一巡狩,諸侯問而朝天子。其不朝者,朝罷朝。五年再相朝者,似如此。”然則古者,據今時而道前世,自不必皆道前代。傳稱“古者越國而謀”,非謂前代之人有此謀也。“古人有言”,非謂前代之人有此言也。《詩》云:“我思古人”,非思夏殷之人也。此云“古”者,亦非必夏殷。鄭言夏殷禮,非也。僖十五年“公如齊”,杜云:“諸侯五年再相朝,禮也。”引此證彼,則是當時正法,非謂前代禮也。或人見僖公朝齊,杜引此為證,遂言五年再相朝是事霸主之法。然則魯非霸主,曹伯何以朝之?曹豈推魯為霸主而屈己以朝之也?且云“古之制也”,即是古之圣王制為此法。天子不衰,諸侯無霸,明德天子豈慮世衰霸主威權不行而為之制此法,驅諸侯以朝之?此不達理之言耳。然則諸侯之邦交者,將以協近鄰,結恩好,安社稷,息民人。土宇相望,竟界連接,一世一朝,疏闊大甚,其於閒暇之年,必有相朝之法。《周禮》言“世相朝”者,以其一舊一新,彼此未狎,於此之際,必須往朝,舉其禮之大者,不言唯有此事。五年再相朝,正是周禮之制,《周禮》文不具耳。文襄之霸,其務不煩,諸侯以五年再朝,往來大數。更制三年一聘,五年一朝,所以說諸侯也。五年一朝者,亦謂朝大國耳。且彼因說吊葬,非獨霸主之喪,明使諸侯相共行此禮也。霸主遭時制宜,非能創制改物。諸侯或從時令,或率舊章。此在文襄之后,仍守舊制,故五年再相朝也,傳言“古之制”,以文襄己改故也。昭十三年歲聘間朝,是周之諸侯朝天子之法,故《釋例》引之云“明主之制,歲聘以志業”,以解朝聘之數。《尚書·周官》“六年,五服一朝”,孔《傳》云:“一朝會京師。”是再朝而會,周之正禮也。若然,《大行人》云:“侯服,一歲一見;甸服,二歲一見;男服,三歲一見;采服,四歲一見;衛服,五歲一見;要服,六歲一見。”何於服數朝者,《大行人》所云,謂貢物而見,或君自至,或遣臣來。除此貢物之外,別有朝會之禮。沈氏以為諸侯五年再相朝及昭十三年皆為朝牧伯之法。以“間朝以講禮”與“再朝而會”是三歲之朝與六年之朝。大率言之,是五年之內再相朝也。但魯非曹之伯國,而沈云朝牧伯之禮又昭十三年朝盟主之法,亦無明證。沈氏之言,未可從也。
齊人或為孟氏謀,孟氏,公孫敖家,慶父為長庶,故或稱“孟氏”。○長,丁丈反。
[疏]注“孟氏”至“孟氏”。
○正義曰:公孫敖,慶父之子。杜以慶父與莊公異母,庶長稱孟。雖強同於適,自稱為仲,以其實是長庶,故時人或稱“孟氏”。
曰:“魯,爾親也。飾棺寘諸堂阜,堂阜,齊、魯竟上地。飾棺不殯,示無所歸。○寘,之豉反。竟音境。殯,必刃反。
[疏]注“堂阜”至“所歸”。
○正義曰:《喪大記》云“飾棺,君龍帷。黼荒,火三列,黻三列,素錦褚,加帷磕,纁紐六。大夫畫帷。畫荒,火三列,黻三列,素錦褚,纁紐二,玄紐二”。鄭玄云:“飾棺者,以華道路及壙中,不欲使眾惡其親也。荒,蒙也。在旁曰帷,在上曰荒,皆所以衣柳也。士布帷,布荒。君大夫加文章焉。黼荒,緣邊為黼文。畫荒,緣邊為云氣。火、黻為列於其中耳。褚以衤親覆棺,乃加帷磕於其上。紐,所以連結帷磕者也。”《禮》之飾棺,唯有此耳。齊人教之飾棺,蓋依此大夫之制而為之飾。置諸堂阜,故為不殯,示無所歸,冀魯人哀之也。沈氏云:“飾棺,即《雜記》云‘諸侯死於道。其輤有裧,緇布裳帷,素錦以為屋而行。大夫死於道,以布為輤而行’。”義或當然。
魯必取之。”從之。卞人以告。卞人,魯卞邑大夫。○卞,皮彥反。
[疏]注“卞人,魯卞邑大夫”。正義曰:治邑大夫,例呼為“人”。孔子父為鄹邑大夫,謂之鄹人,知此卞人是卞邑大夫。其邑近堂阜,故見之而告魯君。
惠叔猶毀以為請,敖卒,則惠叔請之,至今期年而猶未巳。毀,過喪禮。○期,居其反。
[疏]注“敖卒”至“喪禮”。
○正義曰:敖卒巳向周年,猶尚毀以為請,知敖卒即請,至今未巳也。傳言“猶毀”,是不復應毀,故知“毀,過喪禮”也。劉炫云:“敖去年九月卒,至今年夏,據月未匝,不得稱期年。”今知非者,杜以傳云“惠叔猶毀”,據日月之久,欲盛言其遠,故云期年。但首尾二年亦得為期年之義,劉以未周十二月而規杜氏,非也。
立於朝以待命。許之,取而殯之。殯於孟氏之寢,終叔服之言。齊人送之。書曰:“齊人歸公孫敖之喪。”為孟氏,且國故也。為惠叔毀請,且國之公族,故聽其歸殯而書之。○為,于偽反。葬視共仲。制如慶父,皆以罪降。○共音恭。聲己不視,帷堂而哭。聲己,惠叔母,怨敖從莒女,故帷堂。○己音紀。
[疏]“帷堂”。
○正義曰:《檀弓》云“尸未設飾,故帷堂。小斂而徹帷”。至大斂之節,又帷堂,以至於殯恒帷堂。《雜記》云“朝夕哭則不帷”。今聲己恨穆伯,故朝夕哭仍帷堂。《檀弓》又云“帷殯非古,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”。與此相類也。敬姜者,穆伯妻,文伯歜之母也。穆伯,季悼子之子公甫靖,與敖非一人。
襄仲欲勿哭,怨敖取其妻。惠伯,曰:“喪,親之終也。惠伯,叔彭生。雖不能始,善終可也。史佚有言曰:‘兄弟致美。各盡其美,義乃終。○佚音逸。救乏、賀善、吊災、祭敬、喪哀,情雖不同,毋絕其愛,親之道也。’子無失道,何怨於人?”襄仲說,帥兄弟以哭之。他年,其二子來,敖在莒所生。○毋音無。說音悅。
[疏]“祭敬”至“道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祭敬”者,謂助祭於兄弟之家盡其敬也。“喪哀”者,謂兄弟死喪之事竭其哀也。“情雖不同”,謂內相怨恨。情雖不能和同,當無絕其愛,是相親之道也。
孟獻子愛之,聞於國。獻子,穀之子仲孫蔑。○聞音問,或如字,下同。蔑,亡結反。○或譖之曰:“將殺子。”獻子以告季文子。二子曰:“夫子以愛我聞,我以將殺子聞,不亦遠於禮乎?遠禮不如死。”一人門于句鼆,一人門于戾丘,皆死。句鼆、戾丘,魯邑。有寇攻門,二子御之而死。○遠,于萬反,下同。句,七侯反。鼆,又作“黽”,莫幸反。戾,力計反。
[疏]注“句鼆”至“而死”。
○正義曰:句鼆、戾丘有寇攻門不書者,服虔云“魯國中小寇,非異國侵伐”,故不書也。
六月,辛丑,朔,日有食之,鼓,用牲于社,非禮也。得常鼓之月,而於社用牲為非禮。
[疏]注“得常”至“非禮”。
○正義曰:此與莊二十五年經文正同,彼傳云“非常”,此傳云“非禮”者,彼失常鼓之月,言鼓之為非常;此得常鼓之月,而用牲為非禮。彼云“六月”,實是七月。傳因日月之變,以起時歷之誤,故《釋例》曰:“文十五年與莊二十五年經文皆同,而更復發傳曰‘非禮’者,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,后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,而用牲為非禮也。此乃圣賢之微旨,而先儒所未喻也。”是解二傳不同之意。
日有食之,天子不舉,去盛饌。○去,起呂反。饌,仕眷反。
[疏]注“去盛饌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“膳夫掌王之食飲膳羞,以養王及后世子。王日一舉,鼎十有二,物皆有俎。天地有災則不舉”。鄭玄云:“殺牲盛饌曰舉。”今云“天子不舉”,是去盛饌、貶膳食也。
伐鼓于社,責群陰。伐,猶擊也。
[疏]注“責群陰。伐,猶擊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郊特牲》云:“社祭土而主陰氣也。君南鄉於北墉下,答陰之義也。”《論語》云:“鳴鼓而攻之。”伐鼓者,是攻責之事,故云責群陰也。日食者,陰侵陽,故責陰以救日。孔安國《尚書傳》云:“凡日食,天子伐鼓于社,責上公。”然則社以上公配食,天子伐鼓,責群陰,亦以責上公也。諸侯用幣于社,請上公,亦以請群陰也。互相備也。
諸侯用幣于社,社尊於諸侯,故請救而不敢責之。
[疏]注“社尊”至“責之”。
○正義曰:昭二十九年傳曰:“封為上公,祀為貴神。社稷五祀,是尊是奉。”是社為上公之神,尊於諸侯。禮用幣者,皆是告請神明之事。以社尊,故用幣請救,而不敢攻責也。陰侵陽而請陰者,請止而勿侵陽也。
伐鼓于朝,退自責。以昭事神、訓民、事君,天子不舉,諸侯用幣,所以事神;尊卑異制,所以訓民。
[疏]注“天子”至“訓民”。
○正義曰:天子不舉,自貶食耳。而以為事神者,畏敬神明,乃自貶損,徹膳不舉,亦是事神之義,故通以不舉為事神也。
示有等威,古之道也。等威,威儀之等差。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。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,使來致命。以單伯執節不移,且畏晉,故許之。書曰:“單伯至自齊。”貴之也。單伯為魯拘執,既免而不廢禮,終來致命,故貴而告廟。○為,于偽反,下“似為”同。拘音俱。
新城之盟,在前年。蔡人不與。不會盟。○與音預,下同。晉郤缺以上軍下軍伐蔡,兼帥二軍。曰:“弱,不可以怠。”怠,解也。○解,佳賣反。戊申,入蔡,以城下之盟而還。凡勝國,曰“滅之”;勝國,絕其社稷,有其土地。○還音旋。獲大城焉,曰“入之”。得大都而不有。
[疏]“凡勝”至“入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傳已發凡例,襄十三年復發,傳云“用大師曰‘滅’,弗地曰‘入’”。再發例者,兵之所加,不可細舉,故舉舊策之典。以例而言,用大師,起大眾,重力以陷敵,因而有之,故曰“勝國”,通以“滅”為文也。以成師重力,雖獲大城,得而弗有,故直以出入為辭,曰“入之”而已。城不包地,國不通邑,滅邑必主大師,是故再發例也。
秋,齊人侵我西鄙,故季文子告于晉。
冬,十一月,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蔡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盟于扈,尋新城之盟,且謀伐齊也。齊執王使,且數伐魯。○使,所吏反,下王使同。數音朔。齊人賂晉侯,故不克而還。於是有齊難,是以公不會。明今不序諸侯,不以公不會故。○難,乃旦反,下注同。書曰:“諸侯盟于扈。”無能為故也。惡其受賂,不能討齊。○惡,烏路反。凡諸侯會,公不與,不書,諱君惡也。謂國無難,不會義事,故為“惡”。不書,謂不國別序諸侯。與而不書,后也。謂后期也。今貶諸侯,似為公諱,故傳發例以明之。○為,于偽反。
[疏]“凡諸侯”至“后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七年“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”,傳曰:“公后至,故不書所會。”因發例云:“凡會諸侯,不書所會,后也。后至,不書其國,辟不敏也。”彼乃義事,而公后期,諱君之惡,故總稱“諸侯”。此亦總稱“諸侯”,不會,非公之罪。而經文相似,傳辯其嫌,故更復發例,而以善形惡。凡諸侯為義事聚會,而公不與,則不歷書諸國,諱君惡也。若公實與會,而亦不書諸國,為公后期也,即七年扈之盟是也。今於此會,受賂舍罪,致使魯有齊患。公雖不與,非公之罪。經與后期文同,似為公諱,故傳發例以明之。此會公雖不與,非公惡也。
齊人來歸子叔姬,王故也。單伯雖見執,能守節不移,終達王命,使叔姬得歸。
齊侯侵我西鄙,謂諸侯不能也。不能討己。遂伐曹,入其郛,討其來朝也。此年夏朝。季文子曰:“齊侯其不免乎!己則無禮,執王使而伐無罪。○己音紀。使,所吏反。而討於有禮者,曰:‘女何故行禮?’禮以順天,天之道也。己則反天,而又以討人,難以免矣。《詩》曰:‘胡不相畏?不畏于天。’《詩·小雅》。○女音汝。相,息亮反,又如字。
[疏]“曰女”至“道也”。
○正義曰:言“曰”者,原齊侯之意而為之辭也。責曹曰“女何故行禮?”謂責朝魯也。天道以卑承尊,人道以小事大。禮者自卑而尊人、朝者謙順以行禮。行禮以順天,是天之道也。○“詩曰”至“于天”。
○正義曰:此《詩·小雅·雨無正》之篇。胡,何也。詩人責朝廷之臣,女群臣上下何以不相畏乎?女上下不相畏,乃是不畏于天也。
君子之不虐幼賤,畏于天也。在《周頌》曰:‘畏天之威,于時保之。’《詩·周頌》。言畏天威,于是保福祿。不畏于天,將何能保?以亂取國,奉禮以守,猶懼不終,多行無禮,弗能在矣。”為十八年齊弒商人傳。○守,手又反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