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十有六年,春,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穀,齊侯弗及盟。(及,與也。)
夏,五月,公四不視朔。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,因朝於廟。今公以疾闕,不得視二月、三月、四月、五月朔也。《春秋》十二公以疾不視朔,非一也,義無所取,故特舉此以表行事。因明公之實有疾,非詐齊。
[疏]注“諸侯”至“詐齊”。
○正義曰:天子頒朔於諸侯,諸侯受而藏之於祖廟,每月之朔,以特羊告廟受而施行之,遂聽治此月之政,謂之視朔。因以其日,又以朝享之禮祭皇考以下,謂之朝廟。此年公疾,自二月至於五月,巳經四月不得視朔,故書公四不視朔。傳稱“正月,及齊平。公有疾,使季文子會齊侯”,則正月公初疾,不得視二月朔,至五月而四,故知不得視二月、三月、四月、五月朔也。《春秋》十二公,二百四十二年,計有三千馀月。公以疾不視朔,當非一也,馀皆不書,而此獨書者,公身有疾不得視朔,國事不廢,義無所取,因此齊侯疑公,故特舉此以表行事,馀皆從可知也。《釋列》曰:“魯之群公以疾不視朔多矣,因有事而見。”一比猶釋不朝王之義,是其事也。又於時,齊侯不信公實有疾,書此者,且明公實有疾,非詐齊也。史之所書,當書其始,不於二月書之,而以五月書者,二月公始有疾,未知來月瘳否,不得豫書其數。至六月公瘳,乃積前數之闕,故以五月書四也。昭二十三年,“公如晉,至河,有疾,乃復”。彼書有疾,此不言有疾者,在道而還,容有他故。昭十二年、十三年,公如晉,至河乃復,皆為晉人辭公而還,非為疾也,故須言有疾以辯之。公不視朔,唯有疾耳,無所分辯,故不書疾也。告朔,謂告於祖廟;視朔,謂聽治月政。視朔由公疾而廢,其告朔,或有司告之,不必廢也。《論語》云:“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。”必是廢其禮而羊在,蓋從是以后更有不告朔者,故欲去其羊耳。六年,閏月不告朔,經書以譏之。在后若不告朔,不復書之者,蓋以閏月不告,其譏已明,故於后不復譏之。閔二年“吉禘于莊公”,已譏其速。文二年“大事于大廟”,不復譏之,當亦如彼之類,不重譏也。
六月,戊辰,公子遂及齊侯盟于郪丘。信公疾,且以賂故。郪丘,齊地。○郪音西,又七西反。
秋,八月,辛未,夫人姜氏薨。僖公夫人,文公母也。○毀泉臺。泉臺,臺名。毀,壞之也。○壞音怪。
楚人、秦人、巴人滅庸。○巴,必麻反。
冬,十有一月,宋人弒其君杵臼。稱君,君無道也。例在宣四年。○杵,昌呂反。臼,強柳反。
【傳】十六年,春,王正月,及齊平。(齊前年再伐魯,魯為受弱,故平。○為,于偽反。)公有疾,使季文子會齊侯于陽穀,請盟。齊侯不肯,曰:“請俟君間。”間,疾瘳。(○間,如字。瘳,敕周反,差也。)
夏,五月,公四不視朔,疾也。父使襄仲納賂于齊侯,故盟于郪丘。
有蛇自泉宮出,入于國,如先君之數。伯禽至僖公十七君。○“伯禽至僖公十七君”。《史記·魯世家》:魯公伯禽子考公酋,弟煬公熙,子幽公宰,弟魏公費,子厲公躍,子鄭公具,子順公濞,弟武公敖,子懿公獻,弟孝公稱,子惠公弗皇,子隱公息姑,弟桓公允,子莊公同,子閔公開,兄僖公申,十七也。魏公,《世本》作徽公;順公,一作慎公。
[疏]注“伯禽”至“七君”。
○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:魯公伯禽子考公酋,弟煬公熙,子幽公圉,弟徽公氵費,子厲公擢,弟獻公具,子順公濞,弟武公敖,子懿公戲,弟孝公稱,子惠公弗皇,子隱公息姑,弟桓公允,子莊公同,子閔公開,兄僖公申,周公不之魯,從魯公數之為十七君也。
秋,八月,辛未,聲姜薨,毀泉臺。魯人以為蛇妖所出而聲姜薨,故壞之。○壞音怪。
[疏]“毀泉臺”。
○正義曰:蛇自宮出而毀其臺,則臺在宮內。人見從宮而出,毀臺并毀其宮也。
○注“魯公”至“壞之”。
○正義曰:人見蛇出而姜薨,以為臺是妖之穴,仍謂此處有妖,更將為害,毀之所以絕其源,安民意也。故《釋例》曰:“眾蛇自泉臺出,如先君之數,入於國。聲姜之薨適與妖會,而國以為災,遂毀泉臺。書毀而不變文以示義者,君人之心,一國之俗,須此為安,故不譏也。”以不變文,知不譏也。不書蛇入國者,鴝鵒非魯國之有,故書其所無。蛇是魯地所有,姜薨不由此蛇,凡物不為災,則不書也。
楚大饑,戎伐其西南,至于阜山,師于大林。又伐其東南,至于陽丘,以侵訾枝。戎,山夷也。大林、陽丘、訾枝皆楚邑。○饑音饑,一音機。訾,子斯反。
[疏]注“戎,山夷也”。
○正義曰:四夷之名,隨方定稱,則曰東夷、西戎、南蠻、北狄。其當處立名,則各從方號,故北戎病燕,齊侯伐山戎,北方得有戎,故楚西亦有戎。戎是山間之民,夷為四方總號,故云“戎,山夷也”。
庸人帥群蠻以叛楚。庸,今上庸縣,屬楚之小國。麇人率百濮聚於選,將伐楚。選,楚地。百濮,夷也。○麇,九倫反。濮音卜。選,息兗反,又息戀反。
[疏]注“選,楚地。百濮,夷也”。
○正義曰:將欲伐楚,聚於此地,故知是楚地也。《牧誓》,武王伐紂,有庸濮從之。孔安國云“庸濮在江漢之南”。是濮為西南夷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建寧郡南有濮夷,濮夷無君長總統,各以邑落自聚,故稱百濮也”。下云“各走其邑”,是無君長統之。
於是申、息之北門不啟,備中國。
[疏]“申息之北門不啟”。
○正義曰:申、息北接中國,有寇比從北來,故二邑北門不敢開也。
楚人謀徙於阪高。楚險地。○阪音反,一音扶板反。蒍賈曰:“不可。我能往,寇亦能往。不如伐庸。夫麇與百濮,謂我饑不能師,故伐我也。若我出師,必懼而歸。百濮離居,將各走其邑,誰暇謀人?”乃出師。旬有五日,百濮乃罷。濮夷無屯聚,見難則散歸。○蒍,于委反。屯,徒門反。聚,才住反,又如字。難,乃旦反,又如字。自廬以往,振廩同食。往,往伐庸也。振,發也。廩,倉也。同食,上下無異饌也。○廬,力於反,又音盧。廩,力甚反。次于句澨。楚西界也。○句,古侯反。筮,巿世反。使廬戢黎侵庸,戢梨,廬大夫。及庸方城。方城,庸地,上庸縣東有方城亭。庸人逐之,囚子揚<穴怱}。<穴怱},戢梨官屬。○<穴怱},初江反。三宿而逸。曰:“庸師眾,群蠻聚焉,不如復大師,還復句筮師。且起王卒,合而后進。”師叔曰:“不可。師叔,楚大夫潘尫也。○卒,子忽反。尫,烏黃反。姑又與之,遇以驕之。彼驕我怒,而后可克,先君蚡冒所以服陘隰也。”蚡冒,楚武王父。陘隰,地名。○可克,或作可擊。蚡,扶粉反。冒,莫報反。《史記·楚世家》云:“蚡冒卒,弟能達殺蚡冒子而代立,是為楚武王。”與杜異。陘音刑,隰音習。
[疏]注“蚡冒”至“地名”。
○正義曰:劉炫云:案《楚世家》,蚡冒卒,弟熊達殺蚡冒子而代立,是為楚武王。則蚡冒是兄,不得為父。今知不然者,以《世家》之文,多有紕繆,與經、傳異者,非是一條。杜氏非不見其文,但見而不用耳。劉以《世家》而規杜,非也。言“服陘隰”,則陘隰本是他國,蚡冒始服之也。《釋例》:陘隰與僖四年次于陘為一地。“潁川召陵縣南有陘亭”。楚自武王始居江漢之間,則蚡冒之時,未至中土,不應巳能越申、息,服潁川之邑,疑非也。
又與之遇,七遇皆北,軍走曰北。○北,如字,一音佩。唯裨、鯈、魚人實逐之。裨、鯈、魚、庸三邑。魚,魚復縣,今巴東永安縣。輕楚,故但使三邑人逐之。○裨,婢支反。鯈,直留反。庸人曰:“楚不足與戰矣。”遂不設備。楚子乘驲,會師于臨品。驲,傳車也。臨品,地名。○驲,人實反。傳,下戀反。
[疏]注“驲,傳車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言》云:“驲,傳也。”舍人曰:“驲,尊者之傳也。”郭璞曰:“傳車,驛馬之名也。”
分為二隊,隊,部也。兩道攻之。○隊,徙對反,注同。子越自石溪,子貝自仞以伐庸。子越,斗椒也。石溪、仞,入庸道。○溪,苦兮反,本又作谿。貝,浦蓋反;今俗本多作員,音云。仞,人慎反。秦人、巴人從楚師。群蠻從楚子盟,蠻見楚強故。遂滅庸。傳言楚有謀臣,所以興。
宋公子鮑禮於國人,鮑,昭公庶弟文公也。○鮑,步卯反。宋饑,竭其粟而貸之。年自七十以上,無不饋詒也,時加羞珍異。羞,進也。○上,時掌反。饋,其愧反。詒,以支反,又以志反,遺也。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。數,不疏。○數音朔,注同。國之材人,無不事也;有賢材者。親自桓以下,無不恤也。桓,鮑之曾祖。
[疏]“宋公”至“恤也”。
○正義曰:禮於國人,總言接待之也。竭其粟而貸與國之饑民也。禮,與人物曰饋。詒,遺也。饋、詒皆是與人物之名也。民年七十以上無有不饋遺以飲食也。珍異,謂非常美食。羞,進也。時加進珍異者,謂四時初出珍異之物也。無有一日不數數於六卿之門,言參請不絕也。國之賢材之人無不事公子,皆事之也。其族親自桓公以下子孫無不恤,公子皆脤恤之也。
公子鮑美而艷,襄夫人欲通之,鮑適祖母。○艷,以驗反。適,丁歷反。而不可,以禮防閑。夫人助之施。昭公無道,國人奉公子鮑以因夫人。於是華元為右師,華元,督曾孫,代公子成。○施,式豉反。
[疏]注“華元督曾孫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云:華督生世子家,家生華孫御事,事生華元,右師是也。
公孫友為左師,華耦為司馬,代公子卬。鱗鱹為司徒,蕩意諸為司城,公子朝為司寇。代華御事。○矔,古亂反。朝,如字。初,司城蕩卒,公孫壽辭司城,壽,蕩之子。請使意諸為之。意諸,壽之子。既而告人曰:“君無道,吾官近,懼及焉。禍及已。棄官,則族無所庇。子,身之貳也,姑紓死焉。姑,且也。紓,緩也。○庇,必利反又悲位反。紓音舒。雖亡子,猶不亡族。”己在故也。既,夫人將使公田孟諸而殺之。公知之,盡以寶行。蕩意諸曰:“盍適諸侯?”公曰:“不能其大夫,至于君祖母以及國人,君祖母,諸侯祖母之稱,謂襄夫人。○盍,戶臘反。稱,尺證反。
[疏]注“君祖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正義曰:哀十六年傳,蒯聵告周云:“蒯聵得罪于君父君母。”謂母為君母,則祖母為君祖母矣。故云“君祖母者,諸侯祖母之稱也”。昭公,成公之子,襄公之孫,故襄夫人是其祖母也。
諸侯誰納我?且既為人君,而又為人臣,不如死!”盡以其寶賜左右以使行。行,去也。夫人使謂司城去公。對曰:“臣之而逃其難,若后君何?”言無以事后君。○難,乃旦反。
冬,十一月,甲寅,宋昭公將田孟諸。未至,夫人王姬使帥甸攻而殺之。襄夫人,周襄王姊,故稱王姬。帥甸,郊甸之帥。○甸,徒近反。
[疏]注“襄夫”至“之師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載帥》云:“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;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;以公邑之田任甸地;以家邑之田任稍地;以小都之田任縣地;以大都之田任彊地。”凡任地,近郊十一,遠郊二十,而三甸、稍、縣都皆無過十二。彼從國都而出,計遠近節級而別為之名。鄭玄引《司馬法》:“王國百里為郊,二百里為州,甸三百里為野,稍四百里為縣,五百里為都。”諸侯之與天子竟雖不同,亦當近國為郊,郊外為甸。天子之甸為公邑之田,則諸侯之甸亦公邑也。帥甸者,甸地之帥,當是公邑之大夫也。獨言帥甸,無以相明,故舉類言之,云郊甸之帥。其實正是甸地之帥,非郊地之帥也。
蕩意諸死之。不書,不告。書曰“宋人弒其君杵臼”,君無道也。始例發於臣之罪,今稱國人,故重明君罪。○重,直用反。
[疏]注“始例”至“君罪”。
○正義曰:宣四年傳例曰:“凡弒君,稱君,君無道也;稱臣,臣之罪也。”彼是弒君大例,經下注云“例在宣四年”,指彼例也。彼雖在此之后,乃是例之初始,故謂彼為始例。彼因歸生弒君而發傳例,是始例,發於臣之罪也。此稱宋人弒其君,文異於彼,故重明君罪,謂與彼例為重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鄭靈、宋昭文異而例同,重發以同之。”
文公即位,使母弟須為司城。代意諸。華耦卒,而使蕩虺為司馬。虺,意諸之弟。○虺,況鬼反。
【經】十有七年,春,晉人、衛人、陳人、鄭人伐宋。(自閔、僖巳下終於《春秋》,陳侯常在衛侯上,今大夫會在衛下。傳不言陳公孫寧后至,則寧位非上卿故也。)
[疏]注“自閔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·班序譜》:“自隱至莊十四年,四十二歲,衛與陳凡四會,衛在陳上。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,三十五歲,凡八會,陳在衛上。”莊十六年幽盟之下注云:“齊桓始霸,楚亦始彊,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,而為三恪之宮,故齊桓因而進之,遂班在衛上,終於《春秋》。”但齊桓升陳於衛上,乃在莊之中年,不得以莊為始,故云自閔、僖以下終於《春秋》,陳侯常在衛上也。今此大夫會伐宋,貶之稱人,而陳在衛下。襄二十六年澶淵之會,傳稱宋向戌后至,退在鄭良霄之下。此傳具歷序大夫之名,不言公孫寧以后至被退。成三年傳曰:“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,中當其下,下當其上大夫。”彼言大夫位有尊卑次序,以之升降,則公孫寧位非上卿,故降在衛下也。檢《春秋》上下,亦有后至無傳。而杜云后至者,則秦小子慭是也。案彼則公孫寧未必非后至,但杜弘通兩解,故云非上卿耳。
夏,四月,癸亥,葬我小君聲姜。
齊侯伐我西鄙。西當為北,蓋經誤。○西當作北,出注。
[疏]注“西當為北,蓋經誤”。
○正義曰:經言西鄙,傳言北鄙。服虔以為再來伐魯西鄙書,北鄙不書,諱仍見伐。案經十五年“秋,齊人侵我西鄙”。冬,“齊侯侵我西鄙”。僖二十六年,春,“齊人侵我西鄙”。“夏,齊人伐我北鄙”。皆仍見侵伐,書而不諱,此何獨諱而不書?凡言諱者,諱國惡也。齊侯無道而伐我,我非有惡而可諱,何以諱其仍伐?故知正是一事,經文誤耳!知非傳誤者,魯求與平,即盟于穀。穀是濟北穀城縣也,穀在魯北,知北鄙是也。
六月,癸未,公及齊侯盟于穀。
諸侯會于扈。昭公雖以無道見弒,而文公猶宜以弒君受討,故林父伐宋以失所稱人,晉侯平宋以無功不序,明君雖不君,臣不可不臣,所以督大教。○弒,本或作弒,音試,下同。
[疏]注“昭公”至“大教”。
○正義曰:弒君,稱君,君之罪者,欲以懲創人君,使為鑒戒。不書弒者之名,以見君亦合死。其君雖則合死,要非臣所得弒。故文公宜以弒君受討,林父稱人,諸侯不序,責死者,罪弒者,所以督大教。大教,謂尊君卑臣之教也。
秋,公至自穀。無傳。
冬,公子遂如齊。
【傳】十七年,春晉荀林父、衛孔達、陳公孫寧、鄭石楚伐宋,討曰:“何故弒君?”猶立文公而還。卿不書,失其所也。(卿不書,謂稱人。)
夏,四月,癸亥,葬聲姜。有齊難,是以緩。過五月之例。○難,乃旦反,下及注皆同。
齊侯伐我北鄙,襄仲請盟。六月盟于穀。晉不能救魯,故請服。
晉侯蒐于黃父,一名黑壤,晉地。○父音甫。壤,如丈反。遂復合諸侯于扈,平宋也。傳不列諸國而言復合,則如上十五年會扈之諸侯可知也。○復,扶又反,注同。公不與會,齊難故也。書曰“諸侯”,無功也。刺欲平宋而復不能。○與音預。於是晉侯不見鄭伯,以為貳於楚也。鄭子家使執訊而與之書,以告趙宣子,執訊,通訊問之官。為書與宣子。○訊音信。
[疏]“使執訊而與之書”。
○正義曰:使執訊,使之行適晉也。與之書,與此執訊書,令持以告宣子。
曰:“寡君即位三年,魯文二年。召蔡侯而與之事君。九月,蔡侯入于敝邑以行。行,朝晉也。敝邑以侯宣多之難,寡君是以不得與蔡侯偕。宣多既立穆公,恃寵專權。○偕音皆。十一月,克減侯宣多,而隨蔡侯以朝于執事。減,損也。難未盡而行,言汲汲于朝晉。○汲音急。十二年,六月,歸生佐寡君之嫡夷,歸生,子家名。夷,大子名。○嫡,丁歷反。以請陳侯于楚,而朝諸君。請陳于楚,與俱朝晉。十四年,七月,寡君又朝以蕆陳事。蕆,敕也。敕成前好。○蕆,敕展反。前好,呼報反,一本作事。
[疏]注“蕆,敕也”。
○正義曰:蕆之為敕,無正訓也。先儒相傳為然,賈、服皆云:蕆,敕也。
十五年,五月,陳侯自敝邑往朝于君。往年正月,燭之武往,朝夷也。將夷往朝晉。八月,寡君又往朝。以陳、蔡之密邇於楚,而不敢貳焉,則敝邑之故也。密邇,比近也。○比,毗志反。雖敝邑之事君,何以不免?免,免罪也。在位之中,一朝于襄,襄公。○朝,直遙反。而再見于君。君,靈公也。○見,賢遍反。
[疏]“一朝”至“于君”。
○正義曰:鄭穆公以僖三十三年即位,晉襄公以文公六年卒。一朝于襄,三年十一月也。再見於君,十四年七月,往年八月也。或者十四年七月寡君又朝,敕成陳事。再見于君,謂往年正月燭之武往朝夷,八月寡君又朝是也。
夷與孤之二三臣相及於絳。孤之二三臣,謂燭之武、歸生自謂也。絳,晉國都。
[疏]“孤之二三臣”。
○正義曰:禮,諸侯與臣民言,自謂寡人,小國之君自稱曰孤。臣與他國之人言,稱己君為寡君。此歸生對晉稱己君,當云寡君之二三臣。昭十九年,子產對晉人云:“寡君之二三臣札瘥天昏”,是其事也。此言孤者,蓋鄭伯身自對晉,或自稱孤。歸生因即以孤言其君也。
雖我小國,則蔑以過之矣。今大國曰:‘爾未逞吾志。’敝邑有亡,無以加焉。古人有言曰:‘畏首畏尾,身其馀幾?’言首尾有畏,則身中不畏者少。○幾,居豈反。又曰:‘鹿死不擇音。’音,所茠蔭之處。古字聲同,皆相假借。○茠,虛求反。蔭,於鴆反。
[疏]注“音所”至“假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言》云:“庇、庥,蔭也。”舍人曰:“庇,蔽也。茠,依止也。”郭璞曰:“今蔭為茠。”杜意言本當作蔭,古字聲同,皆相假借。故傳作音,言鹿死不擇庇蔭之處,喻巳不擇所從之國,欲從楚也。服虔云:鹿得美草,呦呦相呼,至於困迫將死,不暇復擇善音,急之至也。劉炫從服說,以為音聲,謂不擇音聲而出之而難杜。今知不然者,以傳云“鋌而走險,急何能擇”,言走險,論其依止之處,以其怖急,得險則停,不能選擇寬靜茠蔭之所。傳文所論,止言其出處所在,不論音聲好惡,故杜不依服義。劉以為音聲而規杜,非也。
小國之事大國也,德,則其人也;以德加已,則以人道相事。不德,則其鹿也,鋌而走險,急向能擇?鋌,疾走貌。言急則欲蔭茠於楚,如鹿赴險。○鋌,他頂反。芘,必利反,又悲位反,本或作茠。
[疏]注“鋌,疾走貌”。
○正義曰:鋌文連走,故為疾走貌。
命之罔極,亦知亡矣,言晉命無極。將悉敝賦以待於鯈。唯執事命之!鯈,晉、鄭之竟。言欲以兵距晉。○鯈,直留反。竟音境。文公二年,六月,壬申,朝于齊。鄭文二年六月壬申,魯莊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。四年,二月,壬戌,為齊侵蔡,魯莊二十五年二月無壬戌,壬戌,三月二十日。○為,于偽反。亦獲成於楚。鄭與楚成。居大國之間,而從於強令,豈其罪也?令,號令也。大國若弗圖,無所逃命!”
晉鞏朔行成於鄭,趙穿、公婿池為質焉。趙穿,卿也。公婿池,晉侯女婿。○鞏,九勇反。質音致,下同。
秋,周甘歜敗戎于邥垂,乘其飲酒也。歜,周大夫。邥垂,周地,河南新城縣北有垂亭。為成元年晉侯平戎于王張本。○歜,昌欲反。邥音審。○冬,十月,鄭大子夷、石楚為質于晉。夷,靈公也。石楚,鄭大夫。
襄仲如齊,拜穀之盟。復曰:“臣聞齊人將食魯之麥。以臣觀之,將不能。齊君之語偷。臧文仲有言曰:‘民主偷,必死。’”偷,猶茍且。偷,他侯反。
【經】十有八年,春,王二月,丁丑,公薨于臺下。
秦伯罃卒。無傳,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罃,於耕反。
夏,五月,戊戌,齊人弒其君商人。不稱盜,罪商人。
[疏]注“不稱盜,罪商人”。
○正義曰:弒君稱臣,臣之罪,賤臣弒君則稱盜。哀四年“盜殺蔡侯申”是也。盜字當臣名之,處以賤,不得書名,變文謂之盜耳。此弒商人者,邴歜、閻職,亦應書盜。不稱盜弒者,罪商人,今從弒君稱君之例也。
六月,癸酉,葬我君文公。
秋,公子遂、叔孫得臣如齊。書二卿,以兩事行,非相為介。○介音界。
[疏]注“書二”至“為界”。
○正義曰:卿為卿介則書使,不書介。僖二十六年,公子遂、臧孫辰如楚乞師。書遂,不書辰,是其正也。襄十四年季孫宿、叔老并書之者,晉人敬之。自爾以后,晉人輕魯幣而益敬其使,故特兩書之,於法不應書也。此傳稱“惠公立故,且拜葬”,是以兩事行,非相為介,故并書之耳。定六年“季孫斯、仲孫何忌如晉”,傳稱桓子獻鄭俘,孟孫報夫人之弊,亦以兩事行,故并書之。但彼非是同時受命,經應各自為文;但以晉人輕之,故不各自別書,與此意少異也。
冬,十月,子卒。先君既葬,不稱君者,魯人諱弒,以未成君書之。子,在喪之稱。○弒,申志反;本又作殺之。稱,尺證反。
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之稱”。
○正義曰:“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”,以先君既葬,故稱君也。此亦先君既葬不稱君者,魯人諱弒成君,以未成君書之也。子者,葬前在喪之稱也。若言猶在喪而自卒然,諱之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公子惡,魯之正適。嗣位免喪則魯君也。襄仲舒倚齊而弒之,國以為諱。故不稱君,若言君之子也。”
夫人姜氏歸于齊。
季孫行父如齊。無傳。
莒弒其君庶其。稱君,君無道也。
[疏]注“稱君君無道也”。
○正義曰:楚世子商臣弒君言臣子,此傳稱大子仆,因國人以弒紀公,不稱世子而稱臣者,以見君無道。傳言“多行無禮於國”,是其無道之狀。十六年,“宋人弒其君杵臼”,稱國又稱人;此直云莒弒其君庶其,不稱人者,《釋例》曰:“劉、賈、許、潁以為君惡及國朝,則稱國以弒,君惡及國人,則稱人以弒。案傳鄭靈、宋昭,經文異而例同,故重發以同之。子弒其父,又嫌異於他臣,亦重明其不異。既不碎辯國之與人,而傳云:‘莒紀公多行無禮於國,大子仆因國人以弒之。’經但稱國,不稱人,知國之與人,雖言別而事同也。”
【傳】十八年,春,齊侯戒師期,(將以伐魯。)而有疾。醫曰:“不及秋,將死。”公聞之,卜,曰:“尚無及期!”(尚,庶幾也,欲令先師期死。○令,力呈反。先,悉薦反,下同。)惠伯令龜。(以卜事告龜。)
[疏]注“以卜事告龜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卜》“大祭祀則視高命龜”。鄭玄云:“命龜,告龜以所卜之事。”《士喪禮》卜葬命龜云:“哀子某,來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,無有近悔。”如此之類,是令龜之辭也。令者,告令使知其意,與命同也。
卜楚丘占之,曰:“齊侯不及期,非疾也;君亦不聞。言君先齊侯終。令龜有咎。”言令龜者亦有兇咎,見於卜兆,為惠伯死張本。○見,賢遍反。二月,丁丑,公薨。
齊懿公之為公子也,與邴歜之父爭田,弗勝。及即位,乃掘而刖之,斷其尸足。○邴音丙,又彼病反。歜,昌欲反。掘,其勿反,又其月反。刖音月,又五刮反。斷,丁管反。而使歜仆。仆,御也。納閻職之妻,而使職驂乘。驂乘,陪乘。○驂,七南反。乘,繩證反,注同。
夏,五月,公游于申池。齊南城西門名申門,齊城無池,唯此門左右有池,疑此則是。二人浴于池。歜以撲抶職。撲,箠也。抶,擊也。欲以相感激。○撲,普卜反,字宜從手;作木邊,非也。抶,敕乙反。箠,市(缺)反,又之(缺)反。激,古歷反。職怒。歜曰:“人奪女妻而不怒,一抶女,庸何傷?”職曰:“與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?”言不以父刖為病恨。○女音汝。乃謀弒懿公,納諸竹中。歸,舍爵而行。飲酒訖,乃去。言齊人惡懿公,二人無所畏。○舍音赦,置也。惡,烏路反。齊人立公子元。桓公子惠公。
六月,葬文公。
秋,襄仲、莊叔如齊。惠公立故,且拜葬也。襄仲賀惠公立,莊叔謝齊來會葬。
文公二妃。敬嬴生宣公。敬嬴嬖,而私事襄仲。宣公長,而屬諸襄仲。襄仲欲立之,叔仲不可。叔仲,惠伯。○嬴音盈。嬖,必計反。長,丁丈反。屬音燭。仲見于齊侯而請之。齊侯新立,而欲親魯,許之。○見,賢遍反。
[疏]“襄仲”至“許之”。
○正義曰:惡是齊甥,齊侯許廢惡者,惡以世適嗣立,不受齊恩,宣以非分得國,荷恩必厚,齊侯新立,欲親魯為援,故許之。
冬,十月,仲殺惡及視,而立宣公。惡,大子。視,其母弟。殺視不書,賤之。書曰“子卒”,諱之也。仲以君命召惠伯,詐以子惡命。
[疏]注“詐以子惡命”。
○正義曰:傳因殺惡之下,即云“而立宣公”,其實宣公之立,當在惠伯死后。惡雖已死,未告外人,故詐以子惡之命召惠伯使入。公冉務人疑其宮內有變,謂非子惡之命,故云“入必死。”耳亦未是審知惡已死也。
其宰公冉務人止之,曰:“入必死。”叔仲曰:“死君命可也。”公冉務人曰:“若君命,可死;非君命,何聽?”弗聽,乃入,殺而埋之馬矢之中。惠伯死不書者,史畏襄仲,不敢書殺惠伯。○聽,吐定反。公冉務人奉其帑以奔蔡,既而復叔仲氏。不絕其后。
“夫人姜氏歸于齊”,大歸也。惡、視之母出姜也。嫌與有罪出者異,故復發傳。○復,扶又反。將行,哭而過市,曰:“天乎!仲為不道,殺適立庶。”市人皆哭。魯人謂之哀姜。所謂出姜,不允於魯。○過,古禾反,又古臥反。適,丁歷反。
莒紀公子生大子仆,又生季佗,愛季佗而黜仆,且多行無禮於國。紀,號也。莒夷無謚,故有別號。○佗,徒何反。仆因國人以殺紀公,以其寶玉來奔,納諸宣公。公命與之邑,曰:“今日必授!”季文子使司寇出諸竟,曰:“今日必達!”未見公而文子出之,故來不書。○竟音境。公問其故。季文子使大史克對曰:“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禮,行父奉以周旋,弗敢失隊,曰:‘見有禮於其君者,事之,如孝子之養父母也;見無禮於其君者,誅之,如鷹鹯之逐鳥雀也。’先君周公制《周禮》曰:‘則以觀德,則,法也。合法則為吉德。○大史音泰。隊,直類反。養,馀亮反。鷹,於陵反。鹯,之然反;《說文》,止仙反;《字林》,巳仙反。
[疏]“如鷹鹯之逐鳥雀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鳥》云“鷹,來鳩”,郭璞曰:“來當為爽字之誤耳。《左傳》作爽鳩是也。”又云“晨風鹯”,舍人曰:“晨風,名鹯鹯,摯鳥名。”郭璞曰:“鷂屬也。”
德以處事,處,猶制也。事以度功,度,量也。○度,待洛反,注及下同。功以食民。’食,養也。○食音嗣,注同。作《誓命》曰:‘毀則為賊,誓,要信也。毀則,壞法也。○壞音怪。掩賊為藏。掩,匿也。○匿,女乙反。竊賄為盜,賄,財也。盜器為奸。器,國用也。主藏之名,以掩賊為名。賴奸之用,用奸器也。為大兇德,有常無赦。刑有常。在《九刑》不忘!’”誓命以下,皆《九刑》之書,《九刑》之書今亡。
[疏]“先君”至“不忘”。
○正義曰:言“制《周禮》曰”,“作《誓命》曰”,謂制禮之時,有此語為此誓耳。此非《周禮》之文,亦無《誓命》之書。在后作《九刑》者,記其《誓命》之言,著於《九刑》之書耳。德者,得也。自得於心,心之所得,有惡有善,欲知善惡,以法觀之,合法則為吉德,不合法則為兇德。故曰“則以觀德”也。既有善德,乃能制斷事宜,故曰“德以處事”也。既為其事,務求成功,度量功勛,必功成乃善,故曰“事以度功”也。民不自治,立君牧養,作事成功,所以養食下民,故曰“功以食民”也。其意言在上位者,必有法則,乃為養民之主。將言莒仆無可法則,故言此以張本也。又作要信誓命以戒后人,曰有人毀法則者是為賊,言其賊敗法也。掩匿賊人是為藏,言其藏罪人也。竊人財賄謂之為盜,盜人器用謂之為奸,主為藏匿罪人之名,恃賴奸人所盜之用,為極大之兇德。有常刑無赦,其事在《九刑》之書,不遺忘也。以宣公容納莒仆為主藏,受其寶玉為賴奸,故舉此以極諫也。
○注“誓命”至“今亡”。
○正義曰:昭六年傳曰:“夏有亂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亂政而作《湯刑》,周有亂政而作《九刑》,三辟之興,皆叔世也。”叔世,謂衰世,世衰民慢,作嚴刑以督之。稱其創制圣王以為所作之法,夏作禹刑,商作湯刑,則周作九刑,作周公之刑也。此云周公作《誓命》,其事在《九刑》,知自《誓命》以下,皆《九刑》之書所載也。謂之九刑,必其諸法有九,而九刑之書今亡,不知九者何謂。服虔云:正刑一,議刑八。即引《小司寇》八議,議親、故、賢、能、功、貴、勤、賓之辟,此八議者,載於《司寇》之章,周公已制之矣。后世更作,何所復加?且所議八等之人,就其所犯正刑,議其可赦以否,八者所議,其刑一也,安得謂之八刑?杜知其不可,故不解之。
行父還觀莒仆,莫可則也。還,猶周旋。○還音旋。孝敬、忠信為吉德,盜賊、藏奸為兇德。夫莒仆,則其孝敬,則弒君父矣;則其忠信,則竊寶玉矣。其人,則盜賊也;其器,則奸兆也。兆,域也。保而利之,則主藏也。以訓則昏,民無則焉。不度於善,度,居也。而皆在於兇德,是以去之。昔高陽氏有才子八人,高陽,帝顓頊之號。八人,其苗裔。○去,起呂反。顓音專。頊,許玉反。裔,以制反。
[疏]注“高陽氏”至“苗裔”。
○正義曰:先儒舊說,及譙周《考史》,皆以顓頊、帝嚳為帝之身號。高陽、高辛皆國氏土地之號。高陽次少昊,高辛次高陽,堯承高辛之后。孔子之錄《尚書》,自堯為始。史籍之說皇帝,其言不經。《大戴禮·五帝德》、司馬遷《五帝紀》皆言顓頊、帝嚳代別一人。《春秋緯·命歷序》顓頊傳九世,帝嚳傳八世,典籍散亡,無以取信。要二帝子孫至舜時始用,必非帝之親子。其八人者,不能知其出生、本系、枝派遠近,故略言其苗裔耳。
蒼舒、隤豈攵、梼戭、大臨、尨降、庭堅、仲容、叔達,此即垂、益、禹、皋陶之倫。庭堅即皋陶字。○隤,徒回反。豈攵,五才反,一音五回反;韋昭音瑰。梼,直由反;韋昭音桃。戭,以善反;《漢書》作寅攵;韋昭已震反。尨,莫江反。降,下江反。陶音遙。
[疏]注“此即”至“陶字”。
○正義曰:司馬遷采帝系《世本》以為《史記》,其《夏本紀》稱禹是顓頊之后,《秦本紀》稱皋陶是顓頊之后,伯益則皋陶之子。垂之所出,史無其文。舊說相傳,亦出顓頊,故云此即垂、益、禹、皋陶之倫也。服虔云:八人,禹、垂之屬也。六年傳“臧文仲聞六與蓼滅,云:‘皋陶庭堅不祀忽諸。’”知庭堅、皋陶為一人,其馀則不知誰為禹,誰為益,故云之倫之屬,不敢斥言也。班固《漢書》有《古今人表》,銓量古人為九等之次,雖知禹、益必在八愷,稷、契必在八元,不能識知其人,不得自相分配,故八元、八愷與皋陶、禹稷并不出其名,亦為不知故也。鄭玄注《論語》云:“皋陶為士師,號曰庭堅。”杜云庭堅皋陶字者,古人名之與字,難得審知,言字者,明其是一人也。
齊、圣、廣、淵、明、允、篤、誠,天下之民謂之八愷。齊,中也。淵,深也。允,信也。篤,厚也。愷,和也。○愷,開在反。
[疏]“齊圣”至“八愷”。
○正義曰:此并序八人,總言其德。或原其心,或據其行,一字為一事,其義亦更相通。齊者,中也。率心由道,舉措皆中也。圣者,通也。博達眾務,庶事盡通也。廣者,寬也。器宇宏大,度量寬弘也。淵者,深也。知能周備,思慮深遠也。明者,達也。曉解事務,照見幽微也。允者,信也。終始不愆,言行相副也。篤者,厚也。志性良謹,交游款密也。誠者,實也。秉心純直,布行貞實也。以其德行如是,天下之民為其美目,謂之八愷。愷,和也。言其和於物也。《孟子》曰:“柳下惠,圣人之和者也”。
○注“齊中”至“和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齊,中”,《釋言》文。“允,信”,“篤,厚”,《釋詁》文。愷訓為樂,樂亦和也。深水謂之淵,故淵為深也。
高辛氏有才子八人,高辛,帝嚳之號,八人,亦其苗裔。○嚳,苦毒反。伯奮、仲堪、叔獻、季仲、伯虎、仲熊、叔豹、季貍,此即稷、契、朱虎、熊羆之倫。○奮,甫問反。熊音雄。貍,力之反。契,息列反,依字當作契,古文作高。羆,彼皮反。
[疏]注“此即”至“之倫”。
○正義曰:契后為殷,稷后為周。《史記》殷周皆為帝嚳之后也。此言伯虎、仲熊;《尚書》有朱虎、熊羆。二者其字相類,知此即稷、契、朱虎、熊羆之倫也。《尚書》更有夔龍之徒,亦應有在元愷之內者,但更無明證,名字又殊,不知與誰為一,故不復言之。《史記》稷、契皆為帝嚳之子,而上句注云“其苗裔”者,《史記》堯亦帝嚳之子,則稷、契、堯、之親弟。以堯之圣,有大德之弟,久而不知,舜始舉用。以情而測,理必不然。旦云世濟其美,其間必應累世,不容高辛之下即至其身。馬遷傳聞於人,未必盡得其實。《世族譜》取《史記》之說,又從而譏之云“案鯀則舜之五世從祖父也。而及舜共為堯臣,堯則舜之三從高祖,而妻其女,此《史記》之疑者”。然則以其不可悉信,故言苗裔以該之。
忠、肅、共、懿、宣、慈、惠、和,天下之民謂之八元。肅,敬也。懿,美也。宣,徧也。元,善也。○徧音遍。
[疏]“忠肅”至“八元”。
○正義曰:此亦總言其德,於義亦得相通。忠者,與人無隱,盡心奉上也。肅者,敬也。應機敏達,臨事恪勤也。共者,治身克謹,當官理治也。懿者,美也。保已精粹,立行純厚也。宣者,徧也。應受多方,知思周遍也。慈者,愛出於心,恩被於物也。惠者,性多哀矜,好拯窮匱也。和者,體度寬簡物,無乖爭也。以其德行如是,天下之民為之美目,謂之八元。元,善也。言其善於事也。《論語》曰:“善人為邦百年,亦可以勝殘去殺矣”。
○注“肅敬”至“善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肅,敬”,《釋訓》文。“懿,美”,《釋詁》文。“宣,徧”,《釋言》文。《易·文言》曰:“元者,善之長也。”
此十六族也,世濟其美,不隕其名。濟,成也。隕,隊也。○隕,于敏反。隊,直類反。
[疏]“此十六”至“其名”。
○正義曰:此十六人耳,而謂之族者,以其各有親屬,故稱族也。世濟其美,后世承前世之美。不隕其名,不隊前世之美名。言其世有賢人,積善而至其身也。劉炫云:各有大功,皆賜氏族,故稱族。
以至於堯,堯不能舉。舜臣堯,舉八愷,使主后土,后土,地官。禹作司空,平水土,即主地之官。
[疏]注“后土”至“之官”。
○正義曰:后,訓君也。天稱皇天,故地稱后土。《舜典》云:“伯禹作司空。”《呂刑》云:“禹平水土。”則禹是主地之官,故云“主后土”也。
以揆百事,莫不時序,地平天成。揆,度也。成,亦平也。○揆,葵癸反。
[疏]“以揆”至“天成”。
○正義曰:用禹為土,后土之官。令以揆度百事,百事無不揆度,於是皆有次序,得地平其化,天成其施。言有成功也。
○注“揆度”至“平也”。正義曰:“揆,度”,《釋言》文。度百事者,令之豫自籌度,為之數量法制,事成則平其可否,使之總眾務也。“地平天成”,《大禹謨》之文。孔安國云:“水土治曰平。五行敘曰成。”《釋詁》云:“成,平也。”是成亦為平,其義一也。
舉八元,使布五教于四方,契作司徒,五教在寬,故知契在八元之中。○契,斯列反。
[疏]注“契作”至“之中”。
○正義曰:《舜典》云:“帝曰:‘契,百姓不親,五品不遜,汝作司徒,敬敷五教在寬。’”《尚書》“契敷五教”,此云“舉八元,使布五教”。以此故知契在八元中也。然則《尚書》禹作司空,此云“舉八愷,使主后土”,以此亦知禹在八愷中也。但不知八愷之中,何者是禹?八元之中,何者是契耳?主后土,布五教,是事之大者,故舉以為言,非是各令八人共主一事。故主土唯禹,主教唯契,馀當別有所主,或助而為之。《尚書》稱益佐禹治水,是其助之事也。
父義、母慈、兄友、弟共、子孝,內平外成。內諸夏,外夷狄。○夏,戶雅反。
[疏]“父義”至“外成”。
○正義曰:一家之內,父、母、兄、弟、子,尊卑有五品。父不義,母不慈,兄不友,弟不共,子不孝,是五品不遜順也。故使契為司徒,布五教於四方:教父以義,教母以慈,教兄以友,教弟以共,教子以孝,是之謂五教。此五教可常行,又謂之五典也。諸夏夷狄皆從其教,是為內平外成。所云“五典克從”,即此內平外成之謂也。
昔帝鴻氏有不才子,帝鴻,黃帝。掩義隱賊,好行兇德,丑類惡物頑嚚不友,是與比周,丑,亦惡也。比,近也。周,密也。○好,呼報反。嚚,魚巾反。心不則德義之經為頑,口不道忠信之言為嚚。比,毗志反。天下之民謂之渾敦。謂驩兜。渾敦,不開通之貌。○渾,戶本反。敦,徒本反。驩,呼端反。兜,都侯反。
[疏]“掩義”至“渾敦”。
○正義曰:掩蓋義事而不行,隱蔽其外,而陰為賊害也。其有兇丑之類,穢惡之物,心頑而不則德義之經,口嚚而不道忠信之言,如此惡人不可與之親友者,此不才子於是與之相附近,相親密。言惡人所愛,愛同已者也。以其為惡如是,故天下之民為之惡目,謂之渾敦。渾敦,不開通之貌,言其無所知也。服虔用《山海經》,以為驩兜人面馬喙,渾敦亦為獸名。
○注“丑亦”至“密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丑亦惡也,物亦類也,指謂惡人等輩,重復而言之耳。比,是相近也。周,是親密也。唯是親愛之義,非為善惡之名。《論語》云:“君子周而不比,小人比而不周。”以君子小人相對。故鄭玄云:“忠信為周,阿黨為比。”觀文為說也。
○注“謂驩”至“之貌”。
○正義曰:此傳所言說《虞書》之事。彼云四罪,謂共工、驩兜、三苗、鯀也。此傳四兇,乃謂之渾敦、窮奇、梼杌、饕餮。檢其事,以識其人。《堯典》帝言共工之行,云“靖言庸違”,傳說窮奇之惡,云“靖譖庸回”,二文正同。知窮奇是共工也。《堯典》帝求賢人,驩兜舉共工應帝,是與共工相比。傳說渾敦之惡,云“丑類惡物,是與比周”,知渾敦是驩兜也。《堯典》帝言鯀行,云“咈哉,方命圯族”,傳說梼杌之罪,云告頑舍嚚,“傲狠明德”,即是咈戾圯族之狀。且鯀是顓頊之后,知梼杌是鯀也。《尚書》無三苗罪狀,既甄去三兇,自然饕餮是三苗矣。先儒盡然,更無異說,皆以行狀驗而知之也。《莊子》稱,南方之神,其名為儵,北方之神,其名為忽,中央之神,其名為混沌。混沌無七竅,儵忽為鑿之,一日為一竅,七日而混沌死。混沌與渾敦,字之異耳。《莊子》雖則寓言,要以無竅為混沌,是渾敦為不開通之貌。此四兇者,渾敦、梼杌以狀貌為之名;窮奇、饕餮以義理為之名。古人之意自異耳。服虔案《神異經》云:梼杌狀似虎,毫長二尺,人面虎足,豬牙,尾長丈八尺,能斗不退。饕餮,獸名,身如牛人,面目在腋下,食人。
少皞氏有不才子,少皞,金天氏之號,次黃帝。○少,詩照反,注同。皞,胡老反。
[疏]注“少皞”至“黃帝”。
○正義曰:金天,國號少皞,身號。譙周云:金天氏能脩大皞之法,故曰少皞也。其次黃帝,則昭十七年傳有其事。
毀信廢忠,崇飾惡言靖譖庸回,服讒蒐慝,以誣盛德,崇,聚也。靖,安也。庸,用也。回,邪也。服,行也。蒐,隱也。慝,惡也。盛德,賢人也。○蒐,所留反。慝,他得反。邪,似嗟反。
[疏]“毀信”至“盛德”。
○正義曰:毀信者,謂信不足行,毀壞之也。廢忠者,謂忠為無益,廢棄之也。以惡言為善,尊崇脩飾之。安於讒譖,信用回邪,常行讒疾,陰隱為惡,以誣罔盛德之賢人也。天下之民謂之窮奇,言其行窮困,所好奇異也。
○注“崇聚”至“人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崇,充也”。舍人曰:威大充盛。大亦集聚之義,故崇為聚也。“庸,用”,“靖,安”,“回,邪”,“慝,惡”,常訓也。服從是奉行之義也。蒐索,隱伏,是蒐得為隱也。服虔亦以蒐為隱,隱慝謂陰隱為惡也。成德,謂成就之德,故為賢人也。定本“成德”為“盛德”。
天下之民謂之窮奇。謂共工。其行窮,其好奇。○奇,其宜反。共音恭。行,下孟反。好,呼報反。
[疏]注“謂共”至“好奇”。
○正義曰:孔安國云“共工,官稱”也。其人為此官,故《尚書》舉其官也。行惡終必窮,故云其行窮也。好惡,言好讒慝,是所好奇異於人也。
顓頊有不才子,不可教訓,不知話言,話,善也。○話,戶快反。告之則頑,德義不入心。舍之則嚚,不道忠信。○舍音赦。傲很明德,以亂天常,天下之民謂之梼杌。謂鯀梼杌。頑兇無儔匹之貌。○傲,五報反。很,戶懇反。梼,徒刀反。杌,五忽反。鯀,古本反。此三族也,世濟其兇,增其惡名,以至于堯,堯不能去。方以宣公比堯,行父比舜,故言堯亦不能去,須賢臣而除之。○去,起呂反,注及下皆同。
[疏]注“方以”至“除之”。
○正義曰:宣公不能去莒仆,而行父能去之,恐宣公以不去之為恥,行父以去之為專,史克方以宣公比堯,行父比舜,故言堯朝有四兇,堯亦不能去,須賢臣而除之,所以雪宣公不去之恥,解行父專檀之失也。然則圣主莫過於堯,任賢,王政所急,大圣之朝,不才總萃,雖曰帝其難之,且復何其甚也!此四兇之人,才實中品,雖行有不善,未有大惡,故能仕於圣世,致位大官。自非圣舜登庸,大禹致力,則滔天之害未或可平。以舜、禹之成功,見此徒之多罪。勛業既謝,愆釁自生,為圣所誅,其咎益大。且虞史欲盛章舜德,歸罪惡於前人。史克以宣公比堯,同四兇於莒仆,此等并非下愚,未有大惡,其為不善,唯帝所知。《尚書》將言求舜以見帝之知人。此傳安慰宣公,故言堯不能去。辭各有為,情頗增甚。學者當以意達文,不可即以為實。
縉云氏有不才子,縉云,黃帝時官名。
[疏]注“縉云”至“官名”。
○正義曰:昭十七年傳稱黃帝以云名官,故知縉云,黃帝時官。名字書“縉,赤繒也”。服虔云:夏官為縉云氏。
貪于飲食,冒于貨賄,侵欲崇侈,不可盈厭,聚斂積實,不知紀極,不分孤寡,不恤窮匱,冒,亦貪也。盈,滿也。實,財也。○厭,於艷反。匱,其愧反。
[疏]“貨賄”。
○正義曰:鄭注《周禮》云:“金玉曰貨,布帛曰賄。”
天下之民以比三兇,非帝王子孫,故別以比三兇。謂之饕餮。貪財為饕,貪食為餮。○饕,他刀反。餮,他結反。
[疏]注“貪財”至“為餮”。
○正義曰:此無正文,先儒賈、服等相傳為然。
舜臣堯,為堯臣。
[疏]注“為堯臣”。
○正義曰:昭七年傳稱“王臣公,公臣大夫”,謂王以公為臣,公以大夫為臣,皆是上臣下也。而此云“舜臣堯”,謂為臣以事堯,乃是下臣上也。文同義異,意足相顧,故辯之云“為堯臣”。
賓于四門,辟四門,達四聰,以賓禮眾賢。○辟,婢亦反。聰,本亦作“<穴忽}”,七工反。
[疏]注“辟四”至“眾賢”。
○正義曰:賓于四門是禮賢之事,而《舜典》下文云:“辟四門,明四目,達四聰。”言開辟四方之門未開者,廣視聽於四方,使天下無壅塞,亦是賓禮眾賢之事。意同於上,故引以解之。
流四兇族,案四兇罪狀而流放之。渾敦、窮奇、梼杌、饕餮,投諸四裔,以御螭魅。投,棄也。裔,遠也。放之四遠,使當螭魅之災。螭魅,山林異氣所生,為人害者。○御,魚呂反。螭,敕知反,山神獸形。魅,亡備反;《說文》作鬽,云,老精物也;鬽或從未。
[疏]注“投棄”至“害者”。
○正義曰:投者,擲去,故為棄也。《舜典》云:“流共工于幽州,放驩兜于崇山,竄三苗于三危,殛鯀于羽山。四罪而天下咸服。”孔安國云:“幽洲,比裔;崇山,南裔;三危,西裔;羽山,東裔。”在海中,是放之四方之遠處。螭魅若欲害人,則使此四者當彼螭魅之災,令代善人受害也。宣三年傳王孫滿說九鼎云:“鑄鼎象物,百物而為之備”,“民入川澤、山林,不逢不若。螭魅罔兩莫能逢之。”知螭魅是山林異氣所生,為人害者也。
是以堯崩而天下如一,同心戴舜,以為天子,以其舉十六相,去四兇也。故《虞書》數舜之功,曰‘慎徽五典,五典克從’無違教也。徽,美也。典,常也。此八元之功。○戴,多代反。相,息亮反,下注同。去,起呂反。數,色主反。徽,許歸反。曰‘納于百揆,百揆時序’,無廢事也。此八愷之功。曰‘賓于四門,四門穆穆’無兇人也。流四兇。
[疏]“故虞”至“人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《虞書·舜典》之篇也,三事六句,《舜典》本文。其云“無違教也”,“無廢事也”,“無兇人也”,是史克解《虞書》之意也。每引一事,以一句解之,故每事言曰。
舜有大功二十而為天子,舉十六相,去四兇也。今行父雖未獲一吉人,去一兇矣。於舜之功,二十之一也,庶幾免於戾乎!”史克激稱以辨宣公之惑,釋行父之志,故其言美惡有過辭,蓋事宜也。○激,古歷反。
[疏]注“史克”至“宜也”。
○正義曰:宣公貪寶玉而受莒仆,為惑巳大;行父違君命而逐出之,其專巳甚。故史克激揚而言舜之事堯,以辨宣公之惑,以解行父之志。方欲盛談善惡,說事必當增甚。故其言美惡有大過之辭。言美則大美,言惡則大惡。禹則鯀之子也,說禹則云“世濟其美”;言鯀則云“世濟其兇”。明其馀亦有大過,非其實也,蓋事勢宜然耳。何休以為孔子云:“蕩蕩乎堯之為君,唯天為大,唯堯則之。”今如《左氏》,堯在位數十年,久抑元愷而不能舉,養育兇人以為民害而不能去,則孔子稱堯虛言也。桀、紂為惡一世則誅,四兇歷數千歲而無誅放,《易》云“積不善之家,必有馀殃”,虛言也。《左氏》為短。但堯之為君,能舉十六相,去四兇,四兇之人未必世濟其惡。但史克欲明行父之志,欲辨宣公之惑,故美惡過辭,具於此注。何休之難不足疑也。
宋武氏之族道昭公子,將奉司城須以作亂。文公弒昭公,故武族欲因其子以作亂。司城須,文公弟。○宋武氏之族,本或作武、穆之族者,后人取下文妄加也。道音導。十二月,宋公殺母弟須及昭公子,使戴、莊、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,戴族,華樂也。莊族公孫師也。桓族,向、魚鱗蕩也。司馬子伯,華耦也。○向,舒亮反。遂出武、穆之族。穆族黨於武氏故。使公孫師為司城。公孫師,莊公之孫。公子朝卒,使樂呂為司寇,以靖國人。樂呂,戴公之曾孫,為宣三年宋師圍曹傳。
[疏]注“樂呂,戴公曾孫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云:“戴公生樂甫術,術生碩甫澤,澤生夷父須,須生大司寇呂。”今云曾孫,誤也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