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十有三年,春,齊師伐莒。
夏,楚子伐宋。
秋,螽。無傳。為災,故書。
冬,晉殺其大夫先縠。書名,以罪討。
【傳】十三年,春,齊師伐莒。莒恃晉而不事齊故也。
夏,楚子伐宋,以其救蕭也。救蕭在前年。君子曰:“清丘之盟,唯宋可以免焉。”宋討陳之貳。今宋見伐,晉、衛不顧盟以恤宋,而經同貶宋大夫。傳嫌華椒之罪累及其國,故曰唯宋可以免。○累,劣偽反。
[疏]注“宋討”至“以免”。
○正義曰:往年清丘之盟,宋卿亦貶,傳稱“不實其言”。此年宋被楚伐,而晉、衛不救,即是不實之狀於此發。傳言“唯宋可以免”者,意在責諸國耳。嫌華椒之罪累及其國,恐言宋亦有罪,宜其不救。但盟之不信,唯椒身合貶,宋國無罪。言“惟宋可以免”,見諸國皆合責也。
秋,赤狄伐晉。及清,先縠召之也。邲戰不得志,故召狄欲為變。清,一名清原。
冬,晉人討邲之敗,與清之師,歸罪於先縠而殺之,盡滅其族。君子曰:“惡之來也,已則取之。‘其先縠之謂乎!”盡滅其族,為誅巳甚,故曰“惡之來也”。
[疏]注“盡滅”至“來也”。
○正義曰:先縠之罪,不合滅族。“盡滅其族,為誅巳甚”,亦是晉刑大過,是為大惡。君子既嫌晉刑大過,又尤先縠自招,故曰“惡之來也,己自取之”。惡之來也,言大惡之事來先縠之家。
清丘之盟,晉以衛之救陳也,討焉。尋清丘之盟以責衛。使人弗去,曰:“罪無所歸,將加而師。”孔達曰:“茍利社稷,請以我說。欲自殺以說晉。○使,所吏反。我說,如字,又音悅。以說音悅,又如字。罪我之由。我則為政而亢大國之討,將以誰任?亢,御也。謂御宋討陳也。○亢,苦浪反。任音壬。我則死之。”為明年殺孔達傳。
【經】十有四年,春,衛殺其大夫孔達。(書名,背盟于大國,罪之。)夏,五月,壬申,曹伯壽卒。(無傳。文十四年盟新城。)
晉侯伐鄭。秋,九月,楚子圍宋。
葬曹文公。無傳。
冬,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。
【傳】十四年,春,孔達縊而死。衛人以說于晉而免。(以殺告,故免于伐。○縊,一賜反。)遂告于諸侯曰:“寡君有不令之臣達,構我敝邑于大國,既伏其罪矣,敢告。”(諸殺大夫亦皆告。)衛人以為成勞,復室其子,(以有平國之功,復以女妻之。○復,扶又反。妻,七計反。)
[疏]注“以有”至“妻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以“平”為“成”,則“成”亦“平”也。男子謂妻為室,故杜以為衛人以其父有平定國家之勞,復以女妻之。言衛侯以女妻之也。劉炫以為傳文無衛侯之女為孔達之妻,“復室其子”,謂復以室家還其子。謂達既被誅,家當沒入官,復以孔達財物家室還其子。今知非者,案檢傳文,上孔達云:“茍利社稷,請以我說。”是孔達忠於衛國,本實無罪。所以告於諸侯,只欲虛以說晉。衛人荷其功力,何得沒其家資?男子謂妻為室,則室者對夫之言,故傳云“女有家,男有室”。今若以孔達之妻而還其子,便則以母還子,不得云:“復室其子”。又諸國大夫之妻,傳皆不載其氏姓,何得獨責孔達之妻須言衛侯之女?既言“復室其子”,明孔達之妻則衛侯之女。可知劉以孔達之妻為衛侯之女,於傳無文以規杜過,於義非也。
使復其位。襲父祿位。
夏,晉侯伐鄭,為邲故也。晉敗於邲,鄭遂屬楚。○為,于偽反。告於諸侯,蒐焉而還。蒐,簡閱車馬。○蒐,所留反。閱音悅。中行桓子之謀也。曰:“示之以整,使謀而來。”鄭人懼,使子張代子良于楚。十二年,子良質於楚。子張,穆公孫。○行,戶郎反。質音致。鄭伯如楚,謀晉故也。鄭以子良為有禮,故召之。有讓國之禮。
楚子使申舟聘于齊,曰:“無假道于宋”。申舟,無畏。亦使公子馮聘于晉,不假道于鄭。申舟以孟諸之役惡宋,文十年,楚子田孟諸,無畏抶宋公仆。○馮,皮冰反。惡,烏路反。抶,敕乙反。曰:“鄭昭宋聾,昭,明也。聾,闇也。○聾,力工反。
[疏]注“昭,明也。聾,闇也”。
○正義曰:人之聽視聰明,唯在耳目而已。鄭昭,言其目明,則宋不明也。宋聾,言其耳闇,則鄭不闇也。耳目名舉一事,而對以相反。言宋不解事,必殺我也。
晉使不害,我則必死。”王曰:“殺女,我伐之。”見犀而行。犀,申舟子。以子讬王,示必死。○使,所吏反,“使者”同。女音汝。見,賢遍反。及宋,宋人止之。華元曰:“過我而不假道,鄙我也。鄙我,亡也。以我比其邊鄙,是與亡國同。○過,古臥反。又古禾反。殺其使者,必伐我。伐我,亦亡也。亡一也。”乃殺之。楚子聞之,投袂而起,投,振也。袂,袖也。○袂,面世反。袖,徐又反。屨及於窒皇,窒皇,寢門闕。○屨,九具反。窒,直結反。
[疏]注“窒皇寢門闕”。
○正義曰:下云:“劍及於寢門之外”,則屨之所及未至於外,故以窒皇為寢門之闕,謂至門逐及也。莊十九年鬻拳“葬於绖皇”,注云“绖皇,冢前闕”者,亦以此而知也。經傳通謂兩觀為闕,唯指雉門。以雉門高大,為縣舊章,而使民觀之,故雉門之觀,特得闕名。名為闕者,以其在門兩旁,而中央闕然為道,雖則小門亦如此耳。故杜於寢門、冢門,皆以闕言之。此作“窒”,彼作“绖”,字異音同,未知孰是。其名為窒皇及巿名蒲胥,其義皆未聞。
劍及於寢門之外,車及於蒲胥之巿。秋,九月,楚子圍宋。
冬,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。見晏桓子,與之言魯,樂。桓子告高宣子。桓子,晏嬰父。宣子,高固。○樂音洛。
[疏]“與之言魯樂”。
○正義曰:樂,謂樂居高位也。
曰:“子家其亡乎!砍於魯矣。子家,歸父字。懷,思也。懷必貪,貪必謀人。謀人,人亦謀己。一國謀之,何以不亡?”為十八年歸父奔齊傳。
[疏]“懷於”至“不亡”。
○正義曰:懷,思也,謂思高位於魯也。既思高位,必貪。貪必計謀他人。既謀去他人,他人亦謀去己。一國之人謀去之,何以不至亡也?
孟獻子言於公曰:“臣聞小國之免於大國也,聘而獻物,物,玉帛皮幣也。
[疏]“孟獻”至“公說”。
○正義曰:臣聞小國之免罪於大國也,使卿往聘大國,而獻其玉帛皮幣之物。於是主人亦禮待之,庭前所實籩豆醯醢有百品也。君自親朝於牧伯之國,而獻其治國之功,若征伐之功,於是主人敬以待之。主人之身,有威儀、容貌,車服之飾,有物采、文章。嘉、淑,皆善也,有善言辭,善稱贊。燕而送賓,有加增賄貨。言賓往既共,則主報亦厚禮。使小國如此朝聘大國者,謀其不免於罪也。若不往朝聘,待其被誅責,而始薦賄貨,則無及於好事矣。今“楚子在宋,君其圖之”,勸君使往聘也。劉炫以為皆是賓事。“聘而獻物”,謂獻其國內之物。於是所獻之物,庭中實之,有百品。謂聘享之禮,龜金竹箭之屬有百品也。“朝而獻功”,言治國有功,故土饒物產,於是玄纁璣組,羽毛齒革,乃得為容貌之物采文章。“嘉淑”,謂美善之物。“加貨”,謂賄賂之多。多獻賄賂,以謀其不免於罪也。
○注“物,玉帛皮幣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:賓執圭以致命,享用束帛加璧。夫人聘用璋,享用玄纁,束帛加琮,其享幣又有皮馬。是聘所獻物,有玉帛皮幣也。
於是有庭實旅百。主人亦設籩豆百品,實於庭以答賓。
[疏]注“主人”至“答賓”。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:“君使卿韋弁服,歸饔餼五牢”。有司入陳鼎、豆、簋、鉶、醯醢百甕,米百筥,黍、稷、稻、粱,皆設於中庭,是“主人設籩豆百品,實於庭以答賓”也。劉炫謂治國有功、土饒云云。炫以杜注莊二十二年,“庭實旅百,奉之以玉帛”,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,則朝聘陳幣亦實百品於庭,非獨主人也。
朝而獻功,獻其治國若征伐之功於牧伯。於是有容貌、采章、嘉淑,而有加貨。容貌,威儀容顏也。采章,車服文章也。嘉淑,令辭稱贊也。加貨,命宥幣帛也。言往共則來報亦備。
[疏]注“容貌”至“亦備”。
○正義曰:杜謂“於是有”者,皆主人之事,故以容貌為威儀容顏。當謂善為威儀容顏以接賓也。采章,車服文章,謂主人陳設物采文章以接賓,《周禮》車逆之類也。嘉、淑皆訓為善。容貌、采章以外,別言善善,故以為令辭稱贊,謂接賓之時善言辭、善稱贊也。加貨,謂好貨加增於常,若僖二十九年“介葛盧來朝,禮之,加燕好”,成十三年“孟獻子為介,王重賄之”之類,故以加貨為命“宥幣帛”也。劉炫云:“案此勸君行聘,唯當論聘之義,深不宜言主之禮備。豈慮楚不禮而言此也?君之威儀無時可舍,豈待朝聘賓至,乃始審威儀、正顏色,無賓客則驕容儀?容儀非報賓之物,何言報禮備?”又“獻其治國”,劉炫云:“傳稱朝以正班爵之儀,率長幼之序,則不名獻功。成二年王禮鞏伯,‘如侯伯克敵,使大夫告慶之禮’,則侯伯克敵,只合使大夫告王征伐之功,何故親朝獻牧伯?禮,小朝大。小國不合專征,復有何功可獻?炫謂采章、加貨,則聘享獻國所有。玄纁璣組,羽毛齒革,皆充衣服旌旗之飾,可以為容貌、物采、文章,嘉淑謂美善之物。加貨言賄賂之多。皆賓所獻,亦庭實也。於聘總言庭實,於朝指其所有,詳於君,略於臣也。案莊二十二年傳‘庭實旅百’,則朝者庭實。又成二年傳云:‘侯伯克敵,使大夫告慶之禮。’據此文則聘賓有庭實。又‘庭實旅百’與‘容貌采章’相對,杜何知‘庭實’、‘容貌’之等,非是賓之所有,必為主人之物?又君無獻征伐之功,何以知獻功於牧伯?”今知劉說非者,僖二十二年,“楚子入享于鄭,庭實旅百,加籩豆六品”。又昭五年,“燕有好貨,飧有陪鼎”。僖二十九年,“葛盧來朝,禮之,加燕好”。此傳云:“嘉淑,而有加貨。”故知“加貨”、“庭實”之等,皆是主人待賓之物。《禮》傳,賓之於主,無“加貨”之文,故杜為此解。襄八年鄭伯親獻蔡捷于邢丘,是獻征伐之功於牧伯也。劉茍違杜義,以為“庭實旅百”及“容貌”、“采章”、“嘉淑”、“加貨”之等,并為賓物。又以諸侯親朝,無獻征伐之功,以規杜氏,違經背傳,於義非也。
謀其不免也。誅而薦賄,則無及也。薦,進也。見責而往,則不足解罪。○賄,呼罪反。今楚在宋,君其圖之!”公說。為明年歸父會楚子傳。○說音悅。
【經】十有五年,春,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。
夏,五月,宋人及楚人平。平者,總言二國和,故不書其人。
[疏]注“平者”至“其人”。
○正義曰:平者和也,言其先不平,而今始平,小服大、弱下彊之意。昭七年“暨齊平”,燕與齊平也。定十年“及齊平”,十一年“及鄭平”,魯與平也。諸言平者,皆舉國言平,總言二國和同之意,故不書其人,謂不書公卿也。燕暨齊平,不言人,此言宋人、楚人,史異辭耳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人者,眾辭也。”平稱眾,上下欲之也。賈逵云:“稱人,眾辭。”善其與眾同欲。”然則彼不稱“人”者,豈唯國君欲平,而在下不欲平乎?傳載盟辭,則此平有盟,不書盟者,《釋例》曰:“宋人及楚人平,實盟,書平,從赴辭也。”
六月,癸卯,晉師滅赤狄潞氏,以潞子嬰兒歸。潞,赤狄之別種。氏,國,故稱氏。子,爵也。林父稱師,從告。○潞音路。種,章勇反。
[疏]注“潞赤”至“從告”。
○正義曰:狄有赤狄、白狄。就其赤、白之間,各自別有種類。此潞是國名。赤狄之內,別種一國。夷狄祖其雄豪者,子孫則稱豪名為種,若中國之始封君也。謂之赤、白,其義未聞。蓋其俗尚赤衣、白衣也。傳稱“天子建德,因生以賜姓,胙之土而命之氏”者,即以國名為氏。但華夏不須言夏,國名不以氏配。赤狄既須言狄,單國不復成文,故以氏配之,潞氏、甲氏、皋落氏,皆是也。杜言“氏,國,故稱氏”,雖指解此狄,而中國亦然。劉炫云:“狄稱種者,《周禮·內宰》上春‘生穜稑之種’。賤之,同之草木,故稱種。”林父尊卿,當稱帥師。今從“將卑師眾”之例,直稱師者,從告也。
秦人伐晉。無傳。
王札子殺召伯、毛伯。稱殺者名,兩下相殺之辭。兩下相殺,則殺者有罪。王札子,王子札也。蓋經文倒札字。○札,側八反,徐又側乙反。召,上照反。倒,丁老反。
[疏]注“稱殺”至“札字”。
○正義曰:《穀梁傳》曰:“不言其,兩下相殺也”。言兩臣下自相殺,非君殺臣,不得言“其大夫”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大臣相殺,死者無罪,則兩稱名氏,以示殺者之罪,‘王札子殺召伯、毛伯’是也。若死者有罪,不稱殺者名氏,‘晉殺其大夫陽處父’是也。”傳稱此人為王子捷,捷、札一人,而“札”在“子”上,故疑經文倒“札”字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王札子者何?長庶之號也。”何休云:“天子之庶兄也。”《左傳》言札為王孫蘇所使,非是尊貴,不得為王之庶兄,故《譜》以為雜人,不知何王之子。
秋,螽。無傳。○螽音終。
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無婁。無傳。無婁,杞邑。
初稅畝。公田之法,十取其一。今又屨其馀畝,復十收其一。故哀公曰:“二,吾猶不足。”遂以為常,故曰初。○稅,始銳反。復,扶又反。
[疏]注“公田”至“曰初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古者什一而藉。古者曷為什一而藉?什一者,天下之中正也。多乎什一,大桀小桀。寡乎什一,大貉小貉。什一者,天下之中正也。什一行而頌聲作矣。”何休云:“多取於民比於桀。蠻貉無百官制度之費,稅薄。”《穀梁傳》亦云:“古什一而藉。”《孟子》云:“夏后氏五十而貢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畝而徹,其實皆什一也。”趙岐注云:“民耕五十畝者貢上五畝,耕七十畝者以七畝助公家,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,雖異名而多少同,故云皆什一也。”書傳言十一者多矣,故杜言“古者公田之法,十取其一”,謂十畝內取一。舊法既已十畝取一矣,“今又履其馀畝,更復十收其一”,乃是十取其二。故《論語》云哀公曰:“二,吾猶不足”,謂十內稅二,猶尚不足。則從此之后,遂以十二為常,故曰初。言初稅十二,自此始也。諸書皆言十一,而《周禮·載師》云凡任地“近郊十一,遠郊二十而三,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,漆材之征二十而五”者,彼謂王畿之內所共多,故賦稅重。諸書所言十一,皆謂畿外之國。故鄭玄云:“十一而稅謂之徹。”徹,通也,為天下之通法。言天下皆十一耳,不言畿內亦十一也。《孟子》又曰:“方里為井,井九百畝。其中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畝,同養公田。公事畢,然后敢治私事。”《漢書·食貨志》取彼意而為之文,云:“井田方一里,是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畝,公田十畝,是為八百八十畝,馀二十畝為廬舍。”諸儒多用彼為義。如彼所言,則家別一百一十畝,是為十外稅一也。鄭玄《詩》箋云:“井稅一夫,其田百畝。”則九而稅一,其意異於《漢書》,不以《志》為說也。又孟子對滕文公云:“請野,九一而助。國中,什一使自賦。”鄭玄《周禮·匠人》注引孟子此言,乃云“是邦國亦異外內之法”。則鄭玄以為諸侯郊外、郊內其法不同。郊內,十一使自賦其一。郊外,九而助一。是為二十而稅二。故鄭玄又云:“諸侯謂之徹者,通其率以十一為正。”言郊內郊外相通其率為十稅一也。杜今直云“十取其一”,則又異於鄭。唯謂一夫百畝,以十畝歸公,今又履其馀畝稅之,更十取一耳。“履畝”,《穀梁傳》文也。趙岐不解夏五十、殷七十之意。蓋古者人多田少,一夫唯得五十、七十畝耳。五十而貢,貢五畝。七十而助,助七畝。好惡於此。鄭注《考工記》云:“周人畿內用夏之貢法,邦國用殷之助法。”
冬,蝝生。螽子以冬生,遇寒而死,故不成螽。○蝝,悅全反,《字林》尹絹反,劉歆云“蚍蜉子也”,董仲舒云“蝗子”。
[疏]注“螽子”至“成螽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蟲》云:“草螽,負蠜。蜤螽,蜙蝑。”李巡云:“皆分別蝗子,異方之語也。”《釋蟲》又云:“蝝,蝮蜪。”李巡云:“蝮蜪,一名蝝蝝,蝗子也”。郭璞云:“蝗子未有翅者。”劉歆以為“蚍蜉有翅者”,非也。如李、郭之說,是蝝為螽子也。上云:“秋,螽”,秋而生子於地,至冬其子復生,遇寒而死,故不成災。傳稱“凡物不為災,不書”,此不為災而書之者,傳云“幸之也”。此年既饑,若使蝝早生,更為民害,則其困甚矣。喜其冬生,以為國家之幸,故喜而書之。《公羊傳》亦云:“蝝生不書,此何以書?幸之也。”
饑。風雨不和,五稼不豐。
[疏]注“風雨”至“不豐”。
○正義曰:此年“秋,螽”。知不為螽而饑者,《春秋》書螽多矣,有螽之年皆不書饑。而此獨書饑,知年饑不專為螽,故云“風雨不和,五穀不豐”也。
【傳】十五年,春,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。(終前年傳。)
宋人使樂嬰齊告急于晉,晉侯欲救之。伯宗曰:“不可!伯宗,晉大夫。古人有言曰:‘雖鞭之長,不及馬腹。’言非所擊。天方授楚,未可與爭。雖晉之彊,能違天乎?諺曰:‘高下在心,度時制宜。○度,待洛反。川澤納汙,受汙濁。○汙音烏,注同。山藪藏疾,山之有林藪,毒害者居之。○藪,素口反。
[疏]“川澤”至“藏疾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虞之官有大澤大藪,小澤小藪。《爾雅》十藪皆是大澤,則藪是澤類。鄭玄《周禮》注云:“澤,水所鍾也。水希曰藪。”是藪者,澤之少水之名也。川澤、山藪,相配為文者,川是流水,澤是委水,俱是水,故總云:“納汙”,言其納汙濁也。山有木,藪有草,毒螫之蟲,在草在木,故俱云“藏疾”,言其藏毒害也。藪是澤類,而杜云“山之有林藪”者,藪雖澤類,傳文與山相連。藪是草木積聚之處,近山、近澤、皆得稱藪。上既有“川澤”之文,下別云“山藪”之事,此藪近山,故杜云“山之有林藪也”。劉炫以為“澤旁之藪”,以規杜氏,非也。
瑾瑜匿瑕,匿亦藏也。雖美玉之質,亦或居藏瑕穢。○瑾,其靳反。瑜,羊朱反。匿,女力反。
[疏]注“匿亦”至“瑕穢”。
○正義曰:瑾、瑜,玉之美名。《聘義》曰:“瑕不揜瑜,瑜不揜瑕。”鄭玄云:“瑕,玉之病也。瑜,其中間美者,玉之性善惡不相揜。”此云“匿瑕”,似以美匿惡,故云“匿亦藏”也。言玉質雖美,亦瑕藏其中,不言瑜能揜蓋瑕也。
國君含垢,忍垢恥。○垢,古口反,本或作詬。音同。天之道也。晉侯恥不救宋,故伯宗為說小惡不損大德之喻。○為,于偽反。君其待之!”待楚衰。乃止。使解揚如宋,使無降楚,曰:“晉師悉起,將至矣。”鄭人囚而獻諸楚,楚子厚賂之,使反其言。反言晉不救。○解音蟹。降,戶江反。不許,三而許之。登諸樓車,使呼宋而告之。樓車,車上望櫓。○櫓音魯。遂致其君命。楚子將殺之,使與之言曰:“爾既許不穀,而反之,何故?非我無信,女則棄之,速即爾刑!”對曰:“臣聞之,君能制命為義,臣能承命為信,信載義而行之為利。謀不失利,以衛社稷,民之主也。義無二信,欲為義者,不行兩信。○女音汝,下注“而女也”同。信無二命。欲行信者,不受二命。君之賂臣,不知命也。受命以出,有死無霣,霣,廢隊也。○霣,于敏反。隊,直類反。又可賂乎?臣之許君,以成命也。成其君命。死而成命,臣之祿也。寡君有信臣,巳不廢命。下臣獲考,考成也。死,又何求?”楚子舍之以歸。
夏,五月,楚師將去宋。在宋積九月,不能服宋故。申犀稽首於王之馬前,曰:“毋畏知死,而不敢廢王命,王棄言焉。”王不能答。未服宋而去,故曰棄言。申叔時仆,仆,御也。曰:“筑室,反耕者,宋必聽命。”從之。筑室於宋,分兵歸田,示無去志。王從其言。宋人懼,使華元夜入楚師,登子反之床,起之,曰:“寡君使元以病告,兵法,因其鄉人而用之,必先知其守將左右、謁者、門者、舍人之姓名,因而利道之。華元蓋用此術,得以自通。○守,手又反。將,子匠反。道音導。曰:‘敝邑易子而食,析骸以爨。爨,炊也。○析,思歷反。骸,戶皆反,本又作骨。《公羊傳》作骸,何休注云:“骸,骨也。”爨,七亂反。雖然,城下之盟,有以國斃,不能從也。寧以國斃,不從城下盟。○斃,婢世反。去我三十里,唯命是聽。’”子反懼,與之盟,而告王。退三十里,宋及楚平。華元為質。盟曰:“我無爾詐,爾無我虞。”楚不詐宋,宋不備楚。盟不書,不告。○質音致。
[疏]“子反懼,與之盟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與華元私盟,許為退師,若孟任割臂與魯莊公盟。”下云“盟曰”,是兩國平后共盟,而楚人為此辭耳,非此華元、子反私盟之辭也。
潞子嬰兒之夫人,晉景公之姊也。酆舒為政而殺之,又傷潞子之目。酆舒,潞相。○酆,芳忠反。相,息亮反。晉侯將伐之。諸大夫皆曰:“不可。酆舒有三儁才,儁,絕異也。言有才藝勝人者三。○儁音俊。
[疏]注“儁絕”至“者三”。
○正義曰:《辨名記》云:“五人曰茂,十人曰選,倍選曰儁,千人曰英,倍英曰賢,萬人曰桀,倍桀曰圣。”是儁為絕異之稱也。有三雋才,知其有才藝勝人者三事耳,不知三者何事也。
不如待后之人。”伯宗曰:“必伐之!狄有五罪,俊才雖多,何補焉?不祀,一也。耆酒,二也。棄仲章而奪黎氏地,三也。仲章,潞賢人也。黎氏,黎侯國,上黨壺關縣有黎亭。○耆,市志反。黎,禮兮反,國名。虐我伯姬,四也。傷其君目,五也。
[疏]“不祀”至“五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五者,從輕至重,不祀雖為大罪,廢祀未是害物,故先言之。耆酒則廢亂政事,有害於民,故次之。棄賢人而侵鄰國,其害已大,又次之。殺夫人,傷君目,罪之大者,故后言之。棄仲章而奪黎氏地,是為二事,而并數為一者,俱是為政之惡,故并數之。奪黎氏地已盡奪之,使黎侯失位,故下云“立黎侯而還,更復其國”也。
怙其俊才,而不以茂德,茲益罪也。后之人,或者將敬奉德義以事神人,而申固其命,審其政令。若之何待之?不討有罪,曰‘將待后,后有辭而討焉’,毋乃不可乎?夫恃才與眾,亡之道也。商紂由之,故滅由,用也。
[疏]“商紂由之故滅”。
○正義曰:《史記·殷本紀》云:“紂賢辯捷疾,聞見甚敏,材力過人,手格猛獸。知足以拒諫,言足以飾非。矜人臣以能,高天下以聲,以為皆出己之下。”武王伐滅之,是由恃才俊故滅也。
天反時為災,寒暑易節。地反物為妖,群物失性。民反德為亂。亂則妖災生。故文反正為乏,文,字。
[疏]“天反”至“災生”。
○正義曰:據其害物謂之災,言其怪異謂之妖。時由天,物在地,故屬災於天,屬妖於地。其實民有亂德,感動天地,天地為之見變,妖災因民而生,天地共為之耳,非獨天為災而地為妖。民謂人也。感動天地,皆是人君感之,非庶民也。昭七年傳曰:“國無政,不用善,則自取謫於日月之災。”言以政取謫,是其由君不由民。以民表人,故《釋例》引此即改民為人,是其民謂人也。傳言天災,地妖,民亂,歷序以尊卑為次。更言“亂則妖災生”,明妖、災由民起。妖、災亦通言耳。天雖四時,氣唯寒暑,故杜以“反時”為“寒暑易節”。物則其數無窮,故總云“群物失性”。反其常性即是妖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物者,雜而言之,則昆蟲草木之類也。大而言之,則歲時日月星辰之謂也。歲者,水旱饑饉也。時者,寒暑風雨雷電雪霜也。日月者,薄食夜明也。星辰者,彗孛霣錯失其次也。山崩地震者,陽伏而不能出,陰迫而不能升也。凡天反其時,地反其物,以害其物性,皆為妖災。”是言妖災皆通天地共為之也。此傳地反物者唯言妖耳。《洪范五行傳》則有妖、孽、禍、痾、眚、祥六者之名,以積漸為義。《漢書·五行志》說此六名,云:“凡草物之類謂之妖。妖猶夭胎,言尚微也。蟲豸之類謂之孽。孽則牙孽矣。及六畜,謂之禍,言其著也。及人,謂之疴。疴,病貌,言浸深也。甚則異物生,謂之眚。自外來,謂之祥。”是六名以漸為稱,唯眚、祥有外內之異耳。大旨皆是妖也。○“故文反正為乏”。
○正義曰:許慎《說文序》云:“蒼頡之初作書,蓋依類象形,謂之文。其后形聲相益,謂之字。文者,物象之本。字者,孳乳而生。”是文謂之字也。制字之體,文反正為乏。服虔云:“言人反正者,皆乏絕之道也。”人反德則妖災生,妖災生則國滅亡,是乏絕之道也。
盡在狄矣。”晉侯從之。六月,癸卯,晉荀林父敗赤狄于曲梁。辛亥,滅潞。曲梁,今廣平曲梁縣也。書癸卯,從赴。
[疏]“盡在狄矣”。
○正義曰:言“盡在狄矣”,則狄皆有之。其“反德為亂”,則五罪是也。天地災妖,傳不指斥,不知於時潞國有何災何妖也。
酆舒奔衛,衛人歸諸晉,晉人殺之。
王孫蘇與召氏、毛氏爭政,三人皆王卿士。使王子捷殺召戴公乃毛伯衛。王子捷即王札子。卒立召襄。襄,召戴公之子。
[疏]“卒立召襄”。
○正義曰:卒,終也,謂后終立之,非此時即立。毛氏后亦不滅,但傳不言之耳。
秋,七月,秦桓公伐晉,次于輔氏。晉地。壬午,晉侯治兵于稷,以略狄土。略,取也。稷,晉地,河東聞喜縣西有稷山。壬午,七月二十九日。晉時新破狄,土地未安,權秦師之弱,故別遣魏顆距秦,而東行定狄也。○顆,苦果反。立黎侯而還。狄奪其地,故晉復立之。○復,扶又反。及雒,魏顆敗秦師于輔氏。晉侯還及雒也。雒,晉地。○雒音洛。獲杜回,秦之力人也。初,魏武子有嬖妾,無子。武子疾,命顆曰:“必嫁是!”武子,魏犨,顆之父。○嬖,必計反。疾病,則曰:“必以為殉!”及卒,顆嫁之,曰:“疾病則亂,吾從其治也。”及輔氏之役,顆見老人結草以亢杜回,亢,御也。○殉,似俊反。本或作“必以殉”。治,直吏反,下“治命”同。亢,苦浪反。杜回躓而顛,故獲之。夜夢之曰:“余,而所嫁婦人之父也。而,女也。○躓,陟吏反,徐又丁四反。爾用先人之治命,余是以報。”傳舉此以示教。
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,千家。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。士伯,士貞子。○瓜,古華反。衍,以善反。曰:“吾獲狄土,子之功也。微子,吾喪伯氏矣。”伯,桓子字。邲之敗,晉侯將殺林父,士伯諫而止。○喪,息浪反。羊舌職說是賞也,職,叔向父。○說音悅。向,香丈反。曰:“《周書》所謂‘庸庸祗祗’者,謂此物也夫!《周書·康誥》。庸,用也。祗,敬也。物,事也。言文王能用可用,敬可敬。○夫音扶。士伯庸中行伯,言中行伯可用。君信之,亦庸士伯,此之謂明德矣。文王所以造周,不是過也。故《詩》曰:‘陳錫哉周’,能施也。錫,賜也。《詩·大雅》。言文王布陳大利,以賜天下,故能載行周道,福流子孫。○施,式豉反。率是道也,其何不濟!”
晉侯使趙同獻狄俘于周,不敬。劉康公曰:“不及十年,原叔必有大咎,劉康公,王季子也。原叔,趙同也。○孚,芳扶反。不敬,一本作而傲。天奪之魄矣。”心之精爽,是謂魂魄。為成八年晉殺趙同傳。○魄,普白反。
[疏]注“心之”至“同傳”。
○正義曰:“心之精爽,是謂魂魄,魂魄去之,何以能久?”昭二十五年傳文。
“初稅畝”,非禮也。穀出不過藉,周法:民耕百畝,公田十畝,借民力而治之,稅不過此。以豐財也。
[疏]“初稅”至“財也”。
○正義曰:藉者,借也。民之田穀出共公者,不過取所借之田。欲以豐民之財,故不多稅也。既譏其稅畝,言“非禮”,乃舉正禮言“穀出不過藉”,則知所稅畝者,是藉外更稅。故杜氏為十一外更十取一,且以哀公之言驗之,知十二而稅自此始也。
“冬,蝝生,饑”。幸之也。蝝,未為災而書之者,幸其冬生,不為物害,時歲雖饑,猶喜而書之。
[疏]“冬,蝝生,饑。幸之也”。
○正義曰:幸之者,為幸蝝冬生,不幸饑也。而傳以“饑”連“蝝生”,乃云“幸之”者,以歲饑而復有災,則民彌益其困。由饑之故,乃以為幸,故傳連饑釋之。
【經】十有六年,春,王正月,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。(甲氏、留吁,赤狄別種。晉既滅潞氏,今又并盡其馀黨。士會稱人,從告。○吁,況于反。種,章勇反。并,必政反,一音如字。)
夏,成周宣榭火。傳例曰:“人火之也。”成周,洛陽。宣榭,講武屋,別在洛陽者。《爾雅》曰“無室曰榭”,謂屋歇前。○榭本又作謝,音同。
[疏]注“傳例”至“歇前”。
○正義曰:《楚語》云:“先王之為臺榭也,榭不過講軍實,臺不過望氛祥。”知榭是講武屋也。名之曰宣,則其義未聞。服虔云“宣揚威武之處”,義或當然也。成周,周之下都。此榭別在洛陽,講習武事則往就之。《爾雅·釋宮》云“無室曰榭”,又云:“阇謂之臺,有木者謂之榭。”李巡曰:“臺,積土為之,所以觀望。臺上有屋謂之榭。”則榭是臺上之屋,居臺而臨觀講武,故無室而歇前。歇前者,無壁也,如今廳是也。《公羊》以為“宣宮之榭”,謂宣王之廟也。以其中興,其廟不毀。與《左氏》異也。
秋,郯伯姬來歸。
冬,大有年。無傳。○郯音談。
【傳】十六年,春,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吁、鐸辰,(鐸辰不書,留吁之屬。○鐸,待洛反。)三月,獻狄俘。(獻于王也。)晉侯請于王。戊申,以黻冕命士會將中軍,且為大傅。(代林父將中軍,且加以大傅之官。黻冕,命卿之服。大傅,孤卿。○黻音弗。將,子匠反。大音泰,注同。)
[疏]注“代林”至“孤卿”。
○正義曰:晉之中軍之將,執政之上卿也。大傅又尊於上卿。且加大傅,以褒顯之禮命臣者,皆賜之以服,使服而受命。傳言“以黻冕”者,黻冕是命孤卿之服,故以之命士會也。《論語》稱“禹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”,鄭玄云:“黻,祭服之衣。冕,其冠也”。此云“黻冕”,亦當然也。黻,蔽膝也。祭服謂之黻。其他服謂之韠。俱以韋為之,制同而色異。韠,各從裳色。黻,則其色皆赤,尊卑以深淺為異。天子純朱,諸侯黃朱,大夫赤而已。大夫以上,冕服悉皆有黻,故禹言黻冕,此亦云黻冕。但冕服自有尊卑耳。《周禮·司服》:“孤之服,自希冕而下。”此士會黻冕,當是希冕也。天子大傅,三公之官也。諸侯大傅,孤卿之官也。《周禮·典命》云:“公之孤四命。”鄭眾云:“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。”春秋時晉為霸,王侯亦置孤卿。文六年有大傅陽子,大師賈佗,則晉嘗置二孤。
於是晉國之盜逃奔于秦。羊舌職曰:“吾聞之:‘禹稱善人,稱,舉也。不善人遠。’此之謂也夫!《詩》曰:‘戰戰兢兢,如臨深淵,如履薄冰。’善人在上也。言善人居位,則無不戒懼。○遠,于萬反。夫音扶。兢,居陵反,本亦作矜。善人在上,則國無幸民。諺曰:‘民之多幸,國之不幸也。’是無善人之謂也。”○諺音彥。
“夏,成周宣榭火”,人火之也。凡火,人火曰火,天火曰災。
[疏]“凡火”至“曰災”。
○正義曰:人火,從人而起,人失火而為害。本其火之所來,故指火體而謂之為火。天火,則自然而起,不能本其火體,故以其所害言之,謂之為災。圣人重天變,故異其名。《春秋》天變多矣,唯此言火耳。
“秋,郯伯姬來歸”,出也。
為毛、召之難故,王室復亂。毛、召難在前年。○為,于偽反。難,乃旦反,注同。復,扶又反。王孫蘇奔晉,晉人復之。毛、召之黨,欲討蘇氏,故出奔。
冬,晉侯使士會平王室。定王享之,原襄公相禮。原襄公周大夫。相,佐也。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殽烝。烝,升也。升殽於俎。○殽,戶交反。烝,之承反。
[疏]注“烝,升也,升殽於俎”。
○正義曰:禮,升殽於俎皆謂之烝,故烝為升也。鄭玄《詩》箋云:“凡非穀而食之曰殽。”則殽是可食之名。切肉為殽,乃升於俎,故謂之殽烝。
武子私問其故。享當體薦而殽烝,故怪問之。武,士會謚;季,其字。
[疏]注“享當”至“其字”。
○正義曰:若公侯來朝,王為設享,則當有體薦。薦其半體,亦謂之房烝。武子謂巳被王享,亦當房烝,今乃殽烝,故怪而問之。
王聞之,召武子曰:“季氏,而弗聞乎?王享有體薦,享則半解其體而薦之,所以示共儉。
[疏]注“享則”至“共儉”。
○正義曰:王為公侯設享,則半解其體而薦之。為不食,故不解折,所以示其儉也。“示其儉”與下“示慈惠”,成十二年傳文。
宴有折俎。體解節折,升之於俎,物皆可食,所以示慈惠也。○折,之設反,注同。
[疏]注“體解”至“惠也”。
○正義曰:王為公侯設宴禮,體解節折,升之於俎,即殽烝是也。其物解折,使皆可食,共食啖之,所以示慈惠也。其宴飲殽烝,其數無文若祭祀體解,案《特牲饋食禮》有九體:則肩一、臂二、臑三、肫四、胳五、正脊六、橫脊七、長脅八、短脅九。此謂士禮也。若大夫禮,則十一體,加脡脊、代脅。其諸侯天子無文,或同十一。
公當享,卿當宴,王室之禮也。”公謂諸侯。
[疏]注“公謂諸侯”。
○正義曰:五等諸侯總名為公,故云“公謂諸侯”。言諸侯親來,則為之設享,又設燕也。厚用體薦,燕用折俎。若使卿來,雖為設享,仍用公之燕法,亦用折俎,是王室待賓之禮也。《周語》說此甚詳:“王召士季曰:子弗聞乎?禘郊之事,則有全烝。王公立飫,則有房烝。親戚宴享,則有殽烝。”今“叔父使士季實來”,“唯是先王之宴禮,欲以貽爾”。“體解節折,而共飲食之。於是乎有折俎”,“以示容合好”,“將安用全烝?”注《國語》者皆云,禘祭宗廟,郊祭天地,則有全其牲體而升於俎,謂之全烝。王公立飫,即享禮也。禮之立成者名為飫。半解其體而升於俎,謂之房烝。傳言體薦,即房烝也。親戚宴享,則宴享禮同,皆體解節折,乃升於俎,謂之殽烝。此傳略而為文,猶是彼意,故注皆取彼解之。
武子歸而講求典禮,以脩晉國之法。傳言典禮之廢久。
【經】十有七年,春,王正月。庚子,許男錫我卒。(無傳。再與文同盟。)
[疏]注“再與文同盟”。
○正義曰:錫我以文六年即位,七年盟于扈,十四年于新城,魯、許俱在,是再同盟也。
丁未,蔡侯申卒。無傳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丁未,二月四日。
夏,葬許昭公。無傳。葬蔡文公。無傳。
六月,癸卯,日有食之。無傳。不書朔,官失之。
己未,公會晉侯、衛侯、曹伯、邾子,同盟于斷道。斷道,晉地。○斷,直管反,一音短。
秋,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冬,十有一月,壬午,公弟叔肸卒。傳例曰:公母弟。○肸,許乙反。
【傳】十七年,春,晉侯使郤克徵會于齊。(徵,召也。欲為斷道會。)齊頃公帷婦人,使觀之。郤子登,婦人笑於房。(跛而登階,故笑之。○頃音傾。跛,波可反。)
[疏]注“跛而登階”。
○正義曰:沈氏引《穀梁傳》云:“魯行父禿,晉郤克跛,衛孫良夫眇,曹公子首亻區,故婦人笑之。”是以知郤克跛也。《穀梁傳》定本作“郤克眇,衛孫良夫跛”。
獻子怒,出而誓曰:“所不此報,無能涉河!”不復度河而東。○復,扶又反。獻子先歸,使欒京廬待命于齊,曰:“不得齊事,無復命矣。”欒京廬,郤克之介,使得齊之罪乃復命。○廬音盧,又力於反。郤子至,請伐齊,晉侯弗許。請以其私屬,又弗許。私屬,家眾也。為成二年戰于鞍傳。○鞍音安。齊侯使高固、晏弱、蔡朝、南郭偃會。晏弱,桓子。○朝,如字。及斂盂,高固逃歸。聞郤克怒故。○斂,徐音廉,一音力漸反。盂音于。夏,會于斷道,討貳也。盟于卷楚,卷楚即斷道。○卷音權,一音居免反。辭齊人。晉人執晏弱于野王,執蔡朝于原,執南郭偃于溫。執三子不書,非卿。野王,縣,今屬河內。苗賁皇使,見晏桓子。賁皇,楚斗椒之子,楚滅斗氏而奔晉,食邑于苗地。晏弱時在野王,故因使而見之。○賁,扶云反。使,所吏反。注及下同。歸,言於晉侯曰:“夫晏子何罪?昔者諸侯事吾先君,皆如不逮,言汲汲也。○逮音代,或大計反。汲音急。舉言群臣不信,諸侯皆有貳志。舉亦皆也。齊君恐不得禮,不見禮待。故不出,而使四子來。左右或沮之,沮,止也。○沮,在呂反。曰:‘君不出,必執吾使。’故高子及斂盂而逃。夫三子者曰:‘若絕君好,寧歸死焉!’為是犯難而來。吾若善逆彼,彼齊三入。○好,呼報反。為,于偽反。難,乃旦反。以懷來者。吾又執之,以信齊沮,吾不既過矣乎?過而不改,而又久之,以成其悔,何利之有焉?使反者得辭,反者高固,謂得不當來之辭。
[疏]“以信齊沮”。
○正義曰:使沮者之言信也。○“而又”至“有焉”。
○正義曰:晏桓子等懼晉之命,不得巳而來,恨齊侯之使也。今晉不以禮待之,而又久執之,以成其悔恨。言本恨齊,今又恨晉。齊侯見晉如此,將有背晉之心。齊若叛晉,何利之有?言此者,勸晉侯免之耳。
而害來者,以懼諸侯,將焉用之?”晉人緩之,逸。緩,不拘執,使得逃去也。傳言晉不能脩禮,諸侯所以貳。○焉,於虔反。拘,九于反。
秋,八月,晉師還。
范武子將老,老,致仕。初受隨,故曰隨武子,后更受范,復為范武子。○復,扶又反。召文子曰:“燮乎!吾聞之,喜怒以類者鮮,文子,士會之子,燮,其名。○燮,素協反。鮮,息淺反。易者實多。易,遷怒也。《詩》曰:‘君子如怒,亂庶遄沮;君子如祉,亂庶遄巳。’《詩·小雅》也。遄,速也。沮,止也。祉,福也。○遄,市專反。祉音恥。君子之喜怒,以巳亂也。弗巳者,必益之。郤子其或者欲巳亂於齊乎?不然,余懼其益之也。余將老,使郤子逞其志,庶有豸乎!豸,解也。欲使郤子從政,快志以止亂。○豸,本又作鳩,直是反;或音居牛反,非也。解音蟹,此訓見《方言》。
[疏]注“豸,解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方言》文。
爾從二三子,唯敬!”二三子,晉諸大夫。乃請老。郤獻子為政。
“冬,公弟叔肸卒”,公母弟也。凡大子之母弟,公在曰公子,不在曰弟。以兄為尊。凡稱弟,皆母弟也。此策書之通例也。庶弟不得稱公弟,而母弟或稱公子。若嘉好之事,則仍舊史之文。惟相殺害,然后據例以示義。所以篤親親之恩,崇友于之好,《釋例》論之備矣。○好,呼報反。
[疏]“凡大”至“弟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例再言“凡”者,前“凡”明稱母弟之人,適子及妾子之等;后“凡”明策書稱弟者,皆母弟之義。公之母弟見經者,鄭段、魯公子友、衛叔武實母弟而不稱弟。陳公子招,昭元年稱公子,八年稱弟。《釋例》曰:“母弟之寵,異於眾弟,蓋緣自然之情,以養母氏之志。公在雖俱稱公子,其兄為君,則特稱弟。殊而異之,親而睦之。既以隆友于之恩,亦以獎為人弟之敬,成相親之益也。通庶子為君,故不言夫人之子,而曰母弟。母弟之見於經者二十,而傳之所發,六條而已。凡稱弟皆母弟,此策書之通例也。庶弟不得稱弟,而母弟得稱公子,故傳之所發,隨而釋之。諸稱弟者,不言皆必稱弟也。秦伯之弟針適晉,女叔齊曰‘秦公子必歸’。此公子亦國之常言,得兩通之證也。仲尼因母弟之例,據例以興義。鄭伯懷害弟之心,天王縱群臣以殺其弟,夫子探書其志,故顯稱二兄以首惡。佞夫稱弟,不聞反謀也。鄭段去弟,身為謀首也。然則兄而害弟,稱弟以章兄罪;弟又害兄,則去弟以罪弟身也。推此以觀其馀,秦伯之弟針,陳侯之弟黃,衛侯之弟鱄出奔,皆是兄害其弟也。秦伯有千乘之國,而不能容其母弟,傳曰‘罪秦伯’。歸罪秦伯,則針罪輕也。陳侯不能制御臣下,使逐其弟,傳曰‘非罪’。非黃之罪,則罪在陳侯。此互舉之文也。至於陳招殺兄之子,宋辰率群卿以背宗國,披大邑以成叛逆,然不推刃於其兄,故以首惡,稱弟稱名,從兩下相殺也。統論其義,兄弟二人交相殺害,各有曲直,存弟則示兄曲也。鄭伯既云失教,若依例存弟,則嫌善段,故特去弟,兩見其義也。若夫朝聘盟會嘉好之事,此乃兄弟之篤睦,非義例之所興,故仍舊史之策,或稱弟,或稱公子。踐土之盟,叔武不稱弟,此其義也。莒挐非卿,非卿則不應書,今嘉獲,故特書。特書猶不稱弟,明諸書弟者皆卿也。”“先儒說母弟,善惡褒貶既多相錯涉”,“又云稱弟皆謂公子,不為大夫者,得以君為尊。案傳莒挐非卿,乃法所不書,書而不言弟,非得以君為尊也。凡聘享嘉好之事,於是使卿,故夷仲年之聘,皆以卿稱弟而行。此例所謂兄稱弟皆母弟。《左傳》明文而自違之。潁氏又曰:臣無竟外之交,故云弟以貶季友,子招樂憂,故去弟以懲過。鄭段去弟,唯以名通,故謂之貶。今此二人皆稱公子。公子者,名號之美稱,又非貶所也。”劉炫云:“再言‘凡’者,前‘凡’據適妻子為文,后‘凡’嫌妾子為君,母弟不得稱弟,故更言‘凡’也。”
【經】十有八年,春,晉侯、世子臧伐齊。(○臧,子郎反。)
公伐杞。無傳。
夏,四月。
秋,七月,邾人戕鄫子于鄫。傳例曰:“自外曰戕。”邾大夫就鄫殺鄫子。○戕,在良反,徐又在精反。鄫,才陵反。
[疏]注“傳例”至“鄫子”。
○正義曰:杜以會盟之例卿則書名氏,大夫則稱人,此稱邾人,故云邾大夫耳。賈逵亦云“邾使大夫往殘賊之”。
甲戌,楚子旅卒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吳、楚之葬,僣而不典,故絕而不書,同之夷蠻,以懲求名之偽。○僣,子念反。懲,直升反,止也,又作徵,如字,明也。
[疏]注“未同”至“之偽”。
○正義曰:諸侯之葬,魯不會則不書。知吳楚之葬為僣不書者,襄二十九年傳稱葬楚康王,公親送葬,經亦不書,故知其不為魯不會也。《禮·坊記》曰:“天無二日,國無二王”,“示民有君臣之別。《春秋》不稱楚、越之王喪”,“恐民之惑也”。鄭玄云:“楚、越之君僣號稱王,不稱其喪,謂不書葬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‘吳楚之君不書葬,辟其號也。’”辟其號者,五等諸侯死則稱爵書卒,及葬,則從彼臣子之辭,皆稱為公。若書楚葬,亦宜從彼所稱,當云葬楚莊王。以此僣而不典,不得稱王,故遂絕之而不書其葬,同之蠻夷。言其不足紀錄,以懲創自求名號之偽。同之蠻夷者,蠻夷卒亦不書,言其不書似之也。
公孫歸父如晉。
冬,十月,壬戌,公薨于路寢。
歸父還自晉,至笙,遂奔齊。大夫還,不書,《春秋》之常也。今書歸父還奔,善其能以禮退。不書族者,非常所及。今特書,略之。笙,魯竟也,故不言出。○笙音生,徐又敕貞反,云“本又作檉,亦作朾”。案徐后音,是依二傳文。竟音境。
【傳】十八年,春,晉侯、大子臧伐齊,至于陽穀。齊侯會晉侯盟于繒,以公子彊為質于晉。晉師還,蔡朝、南郭偃逃歸。(晉既與齊盟,守者解緩,故得逃。○繒,才陵反。質音致。解,佳買反。)
夏,公使如楚乞師,欲以伐齊。公不事齊,齊與晉盟,故懼而乞師于楚。不書,微者行。
秋,邾人戕鄫子于鄫。凡自虐其君曰弒,自外曰戕。弒、戕皆殺也,所以別內外之名。弒者,積微而起所以相測量,非一朝一夕之漸。戕者,卒暴之名。○弒音試,注同。弒字從式,殺字從殳,他皆放此。別,彼列反。一朝,如字。卒,寸忽反。
[疏]注“弒戕”至“之名”。
○正義曰:弒者,試也,言臣下伺候間隙,試犯其君。戕者,殘也。言外人卒暴而來,殘賊殺害也。弒、戕皆是殺也,所以別內外之名耳。《釋例》曰:“列國之君,而受害於臣子,其所由者積微而起,所以相測量,非一朝一夕之漸,故改殺為弒。戕者,卒暴之名。有國之君當重門設險,而輕近暴客,變起倉卒,亦因事而見戒也。臣弒其君,子弒其父,世之惡逆,君子難言。故《春秋》諸自內虐其君者,通以弒為文也。《春秋》弒君多矣,其戕唯此一事。自弒其君,足明無道,臣罪之例。戕者,外人所殺,為無防被害,皆是君自招之;縱使君或無道,其惡不加外國,不得從弒君之例也。若戰死則書滅。此謂在國見殺耳。”
楚莊王卒,楚師不出。既而用晉師,成二年戰于鞍是。楚於是乎有蜀之役。在成二年冬。蜀,魯地,泰山博縣西北有蜀亭。
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,有寵。歸父,襄仲子。欲去三桓,以張公室。時三桓強,公室弱,故欲去之,以張大公室。○去,起呂反,下注“將去”并同。張,如字,一音陟亮反。與公謀而聘于晉,欲以晉人去之。冬,公薨。季文子言於朝曰:“使我殺適立庶,以失大援者,仲也夫。”適謂子惡,齊外甥,襄仲殺之而立宣公。南通於楚,既不能固,又不能堅事齊、晉,故云失大援也。○適,丁歷反,注同。援,于眷反。夫音扶。臧宣叔怒曰:“當其時不能治也,后之人何罪?子欲去之,許請去之。”宣叔,文仲子,武仲父,許,其名也。時為司寇,主行刑。言子自以歸父害己,欲去者,許請為子去。○請為,于偽反。遂逐東門氏。襄仲居東門,故曰東門氏。子家還,及笙,子家,歸父字。壇帷,復命於介。除地為壇而張帷。介,副也,將去,使介反命於君。○壇音善。介音界。
[疏]“復命於介”。
○正義曰:《聘禮》復命之禮云:“公南鄉”,“使者執圭”,“反命曰:以君命聘于某君,某君受幣于某宮。某君再拜,以享某君,某君再拜”。“若聘君薨于后”,“歸,執圭,復命于殯。升自西階,不升堂。子即位,不哭。辯復命,如聘,子臣皆哭。與介入,北鄉哭,出袒括發。入門右,即位踴”。是君之存亡皆有復命之禮。今身將出奔,不得親自復命,故立介於位。介當南面,歸父於介前,北面執圭復命。既復命之后,北面哭。乃退,括發訖,前即位,北面哭,三踴而出。以復命之語語介,使知令介以此言告於殯也。
既復命,袒、括發,以麻為發。○袒音但。括,古活反。即位哭,三踴而出。依在國喪禮設哭位,公薨故。遂奔齊。書曰:“歸父還自晉。”善之也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