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五年,春,公如齊。
夏,公至自齊。
秋,九月,齊高固來逆叔姬。高固,齊大夫。不書女,歸降於諸侯。
[疏]注“高固”至“諸侯”。
○正義曰:僖五年“公孫茲如牟”。注云:“娶於牟也。卿非君命不越竟,故奉公命聘於牟,因自為逆。”然則此高固亦是因來聘而自逆也。經書“公孫茲如牟”,是以聘為文,此高固以逆為文,不言聘者,此二者皆以非君之命,不得越竟,請君行聘,而因自逆妻,本意為逆,不為聘也。從魯而出,私娶輕而君命重,故書聘,不書逆。自外而來,則嫁女重,而受聘輕,故書逆不書聘。內外之異文耳。諸侯嫁女於大夫,則使大夫為之主,而書於經者,行禮為尊卑不敵,故使大夫為主耳。其女適他族,以先公遺體許人,必告於廟,故書之耳。嫁於諸侯者,皆書其歸。此不書歸者,差降於諸侯也。非齊夫人不得言歸於齊,若言歸於齊,高氏則下嫁於大夫,非公之敵,故不得書其歸也。
叔孫得臣卒。無傳。不書日,公不與小斂。○不與,音預。斂,力驗反。
冬,齊高固及子叔姬來。叔姬寧,固反馬。
[疏]注“叔姬寧固反馬”。
○正義曰:傳言“來,反馬也”,據高固為文耳。嫌叔姬亦為反馬,故辯之。二者各有所為,而且相隨行耳。女既適人,當稱夫族,宋蕩伯姬是其事也。叔姬巳適高氏,而猶言子叔姬者,以其新歸於夫,反馬乃成為婦,今始來反馬,故以父母之辭言之。
楚人伐鄭。
【傳】五年,春,公如齊。高固使齊侯止公,請叔姬焉。(留公,強成昏。○強,其丈反。)
“夏,公至自齊”,書,過也。公既見止,連昏於鄰國之臣,厭尊毀列,累其先君,而於廟行飲至之禮,故書以示過。○厭,於涉反。累,劣偽反。
[疏]注“公既”至“示過”。
○正義曰:凡公行還書“至”者,往反無咎,喜之而告廟也。公如齊見止,求與高固為昏,方始得歸,當以恥而不告,亦復告廟飲至,故依常書之,以示過。《釋例》曰:“凡反行飲至,必以嘉會昭告祖禰,有功則舍爵策勛,無勛無勞,告事而已。若夫執止之辱,厭尊毀列,所以累其先君,忝其社稷,故當克躬罪已,不以嘉禮自殄。宣公如齊既巳見止,連昏於鄰國之臣,而行飲至之禮,故傳曰:‘書,過也。’”言書過者,書之以示公過也。
秋,九月,齊高固來逆女,自為也。故書曰“逆叔姬”,即自逆也。適諸侯稱女,適大夫稱字,所以別尊卑也,此《春秋》新例,故稱“書曰”,而不言“凡”也。不於莊二十七年發例者,嫌見逼而成昏,因明之。○自為,於偽反。別,彼列反。
[疏]注“適諸”至“明之”。
○正義曰:俱是外來逆女。適諸侯,諸侯遣臣來逆,則稱逆女,紀裂繻來逆女是也。適大夫,大夫自來逆,則稱所逆之字,此高固來逆叔姬是也。二文不同,所以別尊卑也。傳言卿自逆者,別其與君逆也。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,文與此同,不於彼發例者,嫌此高固見迫而成昏,與常例或異,故因此以明其不異也。
冬,“來”,反馬也。禮,送女留其送馬,謙不敢自安,三月廟見,遣使反馬。高固遂與叔姬俱寧,故經、傳具見以示譏。○廟見,賢遍反,下同。使,所吏反。
[疏]注“禮送”至“示譏”。
○正義曰:禮,送女適於夫氏,留其所送之馬,謙不敢自安於夫,若被出棄,則將乘之以歸,故留之也。至三月廟見,夫婦之情既固,則夫家遣使,反其所留之馬,以示與之偕老,不復歸也。法當遣使,不合親行,高固因叔姬歸寧,遂親自反馬,與之俱來。故經、傳具見其事,以示譏也。《儀禮·昏禮》者,士之禮也,其禮無反馬,故何休據之作《膏肓》以難《左氏》,言禮無反馬之法。鄭玄答之曰:《冠義》云“無大夫冠禮”,而有其昏禮,則昏禮者,天子、諸侯、大夫皆異也。《士昏禮》云“主人爵弁,纁裳緇袘。乘墨車,從車二乘”,婦車亦如之。此婦車出於夫家,則士妻始嫁,乘夫家之車也。《詩·鵲巢》云:“之子于歸,百兩御之。”又曰:“之子于歸,百兩將之。”將,送也。國君之禮,夫人始嫁,自乘其家之車也,則天子、諸侯嫁女,留其乘車可知也。高固,大夫也,來反馬,則大夫亦留其車也,禮雖散亡,以《詩》之義論之,大夫以上,其嫁皆有留車反馬之禮。留車妻之道也;反馬,婿之義也。高固以秋九月來逆叔姬,冬,來反馬,則婦人三月,祭行乃反馬,禮也。是說禮有反馬之法,唯高固不宜親行耳。杜言三月廟見,謂無舅姑者,《士昏禮》,“婦至,其夕成昏。質明贊見婦於舅姑。若舅姑既沒,則婦人三月,乃奠菜”。鄭玄云“奠菜者,祭菜也”。又《記》曰:“婦人三月,然后祭行。”鄭玄云:“謂助祭也”。《曾子問》篇端稱孔子曰:“三月而廟見,稱來婦也。擇日而祭於禰,成婦之義也。”鄭玄云:“謂舅姑沒者也。”是舅姑沒者,以三月而祭,因以三月為反馬之節。舅姑存者,亦當以三月反馬也。《士昏禮》又稱“若不親迎,則婦人三月,然后婿見於妻之父母”。此高固親迎,則不須更見,故譏其親反馬也。案杜注經云“叔姬寧,固反馬”,傳唯舉反馬,不言寧者,以寧是常事,唯反馬非禮,故傳舉其非禮者。
楚子伐鄭。陳及楚平。晉荀林父救鄭,伐陳。為明年晉、衛侵陳傳。
【經】六年,春,晉趙盾、衛孫免侵陳。
夏,四月。
秋,八月,螽。無傳。
冬,十月。
【傳】六年,春,晉、衛侵陳,陳即楚故也。
夏,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齊。子服,周大夫。
秋,赤狄伐晉,圍懷及邢丘。邢丘,今河內平皋縣。晉侯欲伐之。中行桓子曰:“使疾其民,驕則數戰,為民所疾。○數,所角反。以盈其貫。將可殪也。殪,盡也。貫,猶習也。○貫,古患反,注同。殪,於計反。
[疏]注“殪盡”至“習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“貫,習也”,“殪,死也”。言其死盡,故以殪為盡。盈其貫者,杜以為盈滿其心,使貫習來伐。劉炫云:案《尚書·泰誓》,武王數紂之惡云:“商罪貫盈。”言紂之為惡,如物在繩索之貫,不得為習也。今知不然者,以《詩》稱“射則貫兮”。先儒亦以為習,故杜用焉,義得兩通。劉直以《尚書》之文而規杜過,恐非也。
《周書》曰:‘殪戎殷’,《周書》,《康誥》也。義取周武王以兵伐殷,盡滅之。
[疏]周書曰:“殪戎殷。”
○正義曰:如杜所注,戎訓為兵,謂以兵伐殷而殪盡也。殪字宜在下,以《周書》本文,故其字在上。
此類之謂也。”為十五年晉滅狄傳。○為,于偽反,下注同。
冬,召桓公逆王后于齊。召桓公,王卿士,事不關魯,故不書,為成二年王甥舅張本。○召,上照反。
楚人伐鄭,取成而還。九年,十一年傳所稱厲之役,蓋如此。
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,欲為卿。二子,鄭大夫。○曼音萬。廖,力彫反。伯廖告人曰:“無德而貪,其在《周易》豐離下震上,豐。之離,豐上六變而為純離也。《周易》論變,故雖不筮,必以變言其義。豐上六曰:“豐其屋,蔀其家,闚其戶,闃其無人,三歲不覿,兇。”義取無德而大,其屋不過三歲必滅亡。○蔀,步口反,又普口反。闚,古規反。闃,苦鵙反。覿,徒歷反。
[疏]注“豐上”至“滅亡”。
○正義曰:豐卦震上離下,震為動,離為明,動而益明。豐,大之義。豐卦上六變而為純離之卦,故為豐之離也。杜以筮得此卦爻,變而為彼卦,可言遇觀之否,遇坤之比耳。此直口語,不是揲蓍。而亦言豐之離者,《周易》論變為義,故雖不筮,論《易》者,必以變言其義,故言豐之離也。杜又引“豐上六”至“不覿兇”,皆《周易》之文也。王弼以為上六“以陰處極而最在外,不復於位,深自幽隱,絕跡深藏者也”。蔀者,覆鄣之物也。豐大其屋,又鄣蔽其家,闇之甚也。以甚闇而處大屋,不能久享其利。其屋雖大,其室將空,故窺其戶而闃然無人也。經三歲而不能顯見則兇。伯廖引此者,義取無德而居乃屋,不過三歲必滅亡。
弗過之矣。”不過三年。間一歲,鄭人殺之。○間,間廁之間。
【經】七年,春,衛侯使孫良夫來盟。
夏,公會齊侯伐萊,傳例曰:不與謀也。萊國,今東萊黃縣。○萊音來。不與音預。
[疏]“衛侯”至“來盟”。
○正義曰:文二年,“晉人以公不朝,使陽處父父盟公以恥之。書曰:‘及晉處父盟。’”去其族以厭恥也。然則公與大夫對盟則為恥辱,此良夫來盟,無貶責者,彼公親朝晉,晉侯不與公盟,故遣大夫敵公,是為恥辱。此不貶責者,其君不得親來,遣臣來與公盟,不對彼君,非為恥也。
秋,公至自伐萊。無傳。
大旱。無傳。書旱而不書雩,雩無功,或不雩。
冬,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于黑壤。○壤,如丈反。
【傳】七年,春,衛孫桓子來盟,始通。且謀會晉也。(公即位,衛始脩好。○好,呼報反。)
夏,公會齊侯伐萊,不與謀也。凡師出,與謀曰“及”,不與謀曰“會”。與謀者,謂同志之國。相與講議利害,計成而行之,故以相連及為文。若不獲巳,應命而出,則以外合為文,皆據魯而言。師者,國之大事,存亡之所由,故詳其舉動以例別之。○不與,音預,下及注“與謀”同,年末“不與”放此。應,應對之應。別,彼列反,下注同。
[疏]“凡師”至“曰會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與謀者,同志之國,彼我之計未定,相與共謀講議,利害計成,而后行之。故以相連及為文。不與謀而出師者,謂不得巳而應命,故以外合為文,皆據魯而言之也。公親會齊侯伐萊,而傳以師出示例,所以通卿大夫帥師者也。魯既春會于曹,以謀伐鄭,夏遂起師,而更從不與謀之文者,厲公篡大子忽之位,謀而納之,非正,故諱,不與謀之例。若夫盟主之合,則上行乎下,非匹敵和成之類,故雖或先謀,皆從不與謀之例。成八年,‘晉士燮來聘’,且言將伐郯,下云‘會伐郯’。是也。凡乞師者,深求過理之辭,執謙以逼成其計。故雖小國乞之於大國,大國乞之於小國,亦皆不從與謀之例,臧宣叔、郤锜是也。傳以師出為例,是唯系於戰伐而劉、賈、許、潁濫以經諸‘及’字為義,本不在例,今欲強合之,所以多相錯伐也。”杜言小乞大,大乞小者,僖二十六年公子遂如楚乞師,成二年臧宣叔如晉乞師,是小國乞於大國也;成十三年郤锜來乞師,十六年欒黡來乞師,十七年荀瑩來乞師,十八年士魴來乞師,是大國乞於小國也。與謀者,心俱欲伐,彼此同謀;乞師者,非彼所欲,乞來為已也。我乞彼者,彼不與我謀;彼乞我者,我不與彼謀,是故凡言乞者,皆從不與謀之例。宣叔是小乞大,郤锜是太乞小,除晉乞魯以外,更無大乞小者,故舉郤锜以辯乞小之事耳。晉是盟主,自是上行乎下,例無與謀之文,不由郤锜乞師,乃從不與謀之例。
赤狄侵晉,取向陰之禾。此無秋字,蓋闕文。晉用桓子謀,故縱狄。○向,舒亮反。
[疏]注“此無秋字蓋闕文”。
○正義曰:苗秀乃名為禾,夏則無禾可取。知此取必在秋,此無秋字蓋闕文。
鄭及晉平,公子宋之謀也,故相鄭伯以會。冬,盟于黑壤。王叔桓公臨之,以謀不睦。王叔桓公,周卿士,銜天子之命以監臨諸侯,不同歃者,尊卑之別也。○相,息亮反。歃,所洽反,又所甲反。監,古銜反。
晉侯之立也,在二年。公不朝焉,又不使大夫聘,晉人止公于會。盟于黃父,公不與盟。以賂免。黃父即黑壤。故黑壤之盟不書,諱之也。慢盟主以取執止之辱,故諱之。
[疏]注“慢盟”至“諱之”。
○正義曰:昭十三年,“公會劉子、晉侯云云于平丘。八月甲戌,同盟於平丘。公不與盟”。於時晉以讒慝弘多,不與公盟,公不得與,非國之恥,故書其同盟而顯言不與。此時公實有罪,為晉所執,不得與盟,是公之恥,故諱而不書其盟,若言諸侯實不盟,公無所可與然。
【經】八年,春,公至自會。(無傳。義與五年書過同。)
[疏]注“義與五年書過同”。
○正義曰:被執不以為恥,而亦告廟飲至,故書之以示過也。故杜云“義與五年書過同”。
夏,六月,公子遂如齊,至黃乃復。無傳。蓋有疾而還,大夫受命而出,雖死,以尸將事,遂以疾還,非禮也。
[疏]注“蓋有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下言其卒,故疑有疾而還也。《聘禮》曰:“賓入竟而死,遂也。”若賓死未將命,則既斂于棺,造于朝,介將命。”哀十五年傳曰:“有朝聘而終,以尸將事之禮。”是入所聘之竟則當遂行。黃是齊竟,遂以疾還,非禮也。
辛巳,有事于大廟,仲遂卒于垂。有事,祭也。仲遂卒與祭同日,略書有事,為繹張本。不言公子,因上行還間無異事,省文,從可知也。稱字,時君所嘉,無義例也。垂,齊地,非魯竟,故書地。○大音泰,傳同。為,于偽反。省,所景反。竟音境。
[疏]注“有事”至“書地”。
○正義曰:有事,祭也者,謂禘祭也。《釋例》以昭十五年,有事于武宮,傳稱“禘于武公”,則知此言有事,亦是禘也。祭之日仲遂卒,不言禘,而略言有事者,禘事得常,不主書禘,為下繹祭張本耳。上言“公子遂如齊”,此言“仲遂卒”,不言公子者,此書有事,為仲遂卒而書之,與上相連猶是一事,因上行還間無異事,省公子之文,從可知也。衛氏難杜云:其間有“辛巳,有事于大廟”,何得為間無異事?秦氏釋云:“有事于大廟”,是為仲遂卒起文,止是一事,故云間無異事也。既不書公子,而稱仲遂者,時君所嘉寵,故稱其字,非義例也。定五年傳,“季平子行東野,卒于房”。房是魯地,卒於竟內,故不書其地。垂是齊地,非魯竟,故書地也。
壬午,猶繹。萬人,去籥。繹,又祭,陳昨日之禮,所以賓尸。《萬》,舞名。籥,管也。猶者,可止之辭。魯人知卿佐之喪不宜作樂,而不知廢繹,故內舞去籥,惡其聲聞。○去,起呂反,注及傳同。籥,羊略反。管音館。惡,烏路反。聲聞音問,又如字。
[疏]注“繹又”至“聲聞”。
○正義曰:“繹,又祭”。《釋天》文。孫炎云:“祭之明日,尋繹復祭”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繹者何?祭之明日也。”《穀梁傳》云:“繹者,祭之旦日之享賓也。”天子諸侯謂之為繹,少牢饋食,大夫之禮也,謂之賓尸。《釋詁》云“繹,陳也”。是陳昨日之禮,以賓敬此尸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萬者何?干舞也。籥者何?籥舞也。其言萬入去籥何?去其有聲者,廢其無聲者,知其不可而為之也。猶者何?通可以巳也”。是萬為舞名。《禮·明堂位》曰:“朱干玉戚,冕而舞《大武》。”干,楯也。戚,斧也。此舞者,左手執楯,右手執斧,故謂之武舞。言王者,以萬人服天下,故以萬為名。《詩》言碩人之舞云:“左手執籥,右手秉翟。”鄭玄云“籥如管,六孔”何休云:“吹之以節舞也。”故吹籥而舞謂之文舞。魯人知卿佐之喪不宜作樂,故去其有聲,而不知廢繹,納舞去籥,惡其聲聞也。尋杜注意,直云萬舞名。又注隱五年,亦直云萬舞也。下問羽數,則萬是舞之大名,不取《公羊》萬是干舞之義,則執羽吹籥是為萬舞。故杜云:“納舞去籥,惡其聲聞。”是無干舞、籥舞之別名也。沈氏云,案《曾子問》“嘗禘郊社,簠簋既陳,天子崩。后之喪廢”,則卿喪不廢正祭。繹是又祭,為輕故當廢之。
戊子,夫人嬴氏薨。無傳。宣公母也。
晉師、白狄伐秦。
楚人滅舒蓼。
秋,七月,甲子,日有食之,既。無傳。月三十日食。
冬,十月,己丑,葬我小君敬嬴。敬,謚;嬴,姓也。反哭成喪,故稱葬小君。
[疏]注“敬謚”。
○正義曰:《謚法》:“夙夜敬事曰敬。”
雨,不克葬。庚寅,日中而克葬。克,成也。
[疏]“雨不”至“克葬”。
○正義曰:定十五年九月“丁巳,葬我君定公,雨,不克葬。戊午,日下昃,乃克葬”。彼云乃此。云而者,《公羊傳》曰:“而者何?難也。乃者何?難也。曷為或言而,或言乃?乃難乎而也。”何休云:“難者,臣子重難,不得以正日葬其君。言乃者,內而深,言而者,外而淺。下昃日昳久,故言乃。”《左氏無傳,杜又不說,或如《公羊》之言,或是史家異辭。
城平陽。今泰山有平陽縣。
楚師伐陳。
【傳】八年,春,白狄及晉平。夏,會晉伐秦。(經在仲遂卒下,從赴。)晉人獲秦諜,殺諸絳市,六日而蘇。(蓋記異也。○諜,徒協反,間也,今謂之細作。絳,古巷反。)
有事于大廟,襄仲卒而繹,非禮也。
楚為眾舒叛,故伐舒蓼。滅之。舒、蓼,二國名。○為,于偽反。
[疏]注“舒蓼二國名”。
○正義曰:舒蓼二國名者,蓋轉寫誤,當云一國名。案《釋例·土地名》有“舒、群舒、舒蓼、舒庸、舒鳩”。以為五名,則與文五年滅蓼同。蓋蓼滅后更復,故楚今更滅之。劉炫以杜為一國而規之,非也。
楚子疆之。正其界也。○疆,居良反。
及滑汭,滑,水名。○滑,于八反。汭,如蛻反,一音如悅反。盟吳、越而還。吳國,今吳郡。越國,今會稽山陰縣也。傳言楚彊,吳、越服從。○會,古外反。稽,古兮反。彊,其良反。
[疏]“盟吳越而還”。
○正義曰:《譜》云:“吳,姬姓,周大王之子大伯、仲雍之后。大伯、仲雍讓其弟季歷,而去之荊蠻,自號句吳,句或為工,夷言發聲也。大伯無子而卒,仲雍嗣之。當武王克殷,而因封其曾孫周章於吳,為吳子,又別封章弟虞仲於虞。自大伯五世而得封,十二世而晉滅虞,虞滅而吳始大,至壽夢而稱王。壽夢以上,世數可知,而不紀其年。壽夢元年,魯成公之六年也。夫差十五年,獲麟之歲也。二十三年,魯哀公之二十二年,而越滅吳。”“越,姒姓。其先,夏后少康之庶子也。封於會稽,自號於越。於者,夷言發聲也。濱在南海,不與中國通。后二十馀世至於允常,魯定公五年始伐吳。允常卒,子句踐立,是為越王。越王元年,魯定公之十四年也。魯哀公二十二年,句踐滅吳,霸中國,卒。春秋后七世,大為楚所破,遂微弱矣。”《外傳》曰“羋姓歸越”,是越本楚之別封也,或非夏后之后也。
晉胥克有蠱疾,惑以喪志。○蠱音古。喪,息浪反。郤缺為政。代趙盾。秋,廢胥克,使趙朔佐下軍。朔,盾之子,代胥克,為成十七年胥童怨郤氏張本。
冬,葬敬嬴,旱,無麻,始用葛茀。記禮變之所由。茀,所以引柩,殯則有之,以備火;葬則以下柩。○茀,方勿反,引棺索也。柩,其又反。
[疏]注“記禮”至“下柩”。
○正義曰:《禮記》諸言自某始者,皆與后人為始。此云“始用葛茀”,則自此以后常用葛,故云記禮變之所由。茀字,《禮》或作紼,或作綍,繩之別名也。《周禮·遂人》,大喪屬六紼,天子用六也。《喪大記》,君葬用四紼,大夫士葬用二紼。是紼者所以引柩也。於殯則已有之,系於輴車,以備火災。有災則引柩以辟火,及葬,則用之以下柩也。
雨,不克葬,禮也。禮,卜葬,先遠日,辟不懷也。懷,思也。
[疏]“雨不”至“懷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曲禮》云:“凡卜筮日,旬之外曰遠某日,旬之內曰近某日。喪事先遠日,吉事先近日。”鄭玄云:“喪事,葬與練祥也;吉事,祭祀冠取之屬也。”然則遠近日,先卜上旬,不吉,卜次旬,又不吉,卜下旬。喪事則先卜,下旬卜葬先卜,遠日辟不思念其親,似欲汲汲而早葬之也。今若冒雨而葬,亦是不思其親,欲得早葬,故舉卜葬先遠日,以證為雨而止,禮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庶人葬,不為雨止”者,鄭玄云:“雖雨猶葬,禮儀少也。”
城平陽,書,時也。
陳及晉平。楚師伐陳,取成而還。言晉、楚爭強。
【經】九年,春,王正月,公如齊。(無傳。)公至自齊。(無傳。)
夏,仲孫蔑如京師。
齊侯伐萊。無傳。
秋,取根牟。根牟,東夷國也。今瑯邪陽都縣東有牟鄉。
八月,滕子卒。未同盟。
九月,晉侯,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會于扈。
晉荀林父帥師伐陳。
辛酉,晉侯黑臀卒于扈。卒於竟外,故書地。四與文同盟。九月無辛酉,日誤。○竟音境。
[疏]注“卒於”至“日誤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扈是鄭地,故云卒於竟外。黑臀以二年始立,而云四與文同盟者,杜注《春秋》又為釋例,前后經、傳勘當備盡,豈晉侯二年始立,不于文公之世而云四與文同盟?必是后寫之誤。蘇氏亦以為然。劉炫以此規杜,非也。其君卒,或書地,或不書地,皆從赴。今云“卒於竟外”,故書地者,晉侯實在竟外,卒非以為例也。劉炫云:襄七年,鄭伯髡頑卒於鄵,昭二十五年,宋公佐卒于曲棘,竟內亦書地,非竟外。九月無辛酉者,下有十月癸酉。杜以長歷推之,癸酉是十月十六日,辛酉在前十二日耳。故云九月無辛酉。上有八月,下有十月,非月誤也。
冬,十月,癸酉,衛侯鄭卒。無傳。三與文同盟。
[疏]注“三與文同盟”。
○正義曰:鄭父毀以僖二十五年卒,鄭代立,其年盟于洮,二十六年于向,二十八年于踐土,文七年于扈,十四年於新城,唯二與文同盟。云三者,以二、三字體相近,轉寫之誤耳。若其不然,杜無容不委。劉炫以此規杜,非也。
宋人圍滕。
楚子伐鄭。
晉郤缺帥師救鄭。
陳殺其大夫洩冶。洩冶直諫於淫亂之朝以取死,故不為《春秋》所貴而書名。○洩,息列反。冶音也。
[疏]注“洩冶”至“書名”。
○正義曰:文八年,宋人殺其大夫司馬,貴之,而不名;此書洩冶之名,是不為《春秋》所貴,故書名。傳稱臣者,所以治煩去惑,是以伏死而爭,則直諫者,臣之盡忠之事。洩冶忠諫而死,不為春秋所貴者,《釋例》曰:“魯哀之可諫者甚眾,未聞仲尼之苦言。至於陳恒弒其君,孔子沐浴而朝,告於哀公。求討不義,顯事施舍足以致益者,固人臣之所當造膝也。若乃情色之惑,君不能得之於臣,父不能得之於子,臣子而欲顯直於其君父,適所以益謗而致罪也。陳靈公宣淫,悖德亂倫,志同禽獸,非盡言所救。洩冶進無匡濟遠策,退不危行言孫,安昏亂之朝,慕匹夫之直,忘蘧氏可卷之德,死而無益。故經同罪賤之文。傳特稱仲尼以明之。忠為令德,非其人猶不可,況不令乎?此其義也。”是說不貴洩冶之意也。然則比干諫紂而死,孔子稱殷有三仁焉,善比干者。《家語》云:子貢曰:“陳靈公君臣宣淫於朝,洩冶諫而殺之,是與比干諫死同,可謂仁乎?”孔子曰:“比干於紂,親則諸父,官則少師,忠款之心,在於存宗廟而已,固當以必死爭之,冀身死之后,紂當悔悟本志,存於仁者也。洩冶之於靈公,位在大夫,無骨肉之親,懷寵不去,仕於亂朝,以區區之身,欲止一國之淫昏,死而無益,可謂狷矣!《詩》云‘民之多辟,無自立辟’,其洩冶之謂乎?是言洩冶之行,不得同於比干之意也。
【傳】九年,春,王使來徵聘。(徵,召也。言周徵也。徵聘不書,徵加諷諭,不指斥。○諷,芳鳳反。)夏,孟獻子聘於周。王以為有禮,厚賄之。(○賄,呼罪反;《字林》音悔。)
秋,取根牟,言易也。○易,以豉反。
滕昭公卒。為宋圍滕傳。
會于扈,討不睦也。謀齊、陳。陳侯不會。前年與楚成故。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陳。不書諸侯師,林父帥之,無將帥。○將,子匠反。帥,所類反。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將帥”。
○正義曰:僖二十八年,“晉侯、齊師、宋師、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”。彼注云:“宋公、齊國歸父、秦小子慭既次城濮,以師屬晉,不與戰也。”彼以師屬晉,而經書其師。此全不書者,彼雖公卿不行,仍有大夫帥之,將卑師眾,故稱師耳。此則全無將帥,以兵付晉,并入晉軍,林父獨自帥之,故唯書林父伐陳也。
晉侯卒于扈,乃還。
冬,宋人圍滕,因其喪也。
陳靈公與孔寧、儀行父通於夏姬,皆衷其衵服,以戲于朝。二子,陳卿。夏姬,鄭穆公女,陳大夫御叔妻。衷,懷也。衵服,近身衣。○夏,戶雅反。衷音忠。王,丁仲反。衵,女乙反,一音汝栗反。《說文》云,日日所衣裳也;《字林》同,又云婦人近身內衣也,仁一反。御,如字,一音魚呂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洩冶諫曰:“公卿宣淫,民無效焉,宣,示也。○效,戶教反。且聞不令。君其納之!”納藏衵服。○聞,如字,一音問。公曰:“吾能改矣。”公告二子。二子請殺之,公弗禁,遂殺洩冶。孔子曰:“《詩》云:‘民之多辟,無自立辟。’其洩冶之謂乎!”辟,邪也。辟,法也。《詩·大雅》言邪辟之世,不可立法。國無道,危行言孫。○禁,居鴆反,又音金。多辟,本又作僻,匹亦反,注同。立辟,婢亦反,注同。邪,似嗟反,下同。行,下孟反。孫音遜。
楚子為厲之役故,伐鄭。六年,楚伐鄭,取成於厲。既成,鄭伯逃歸。事見十一年。○為,于偽反。見,賢遍反。
晉郤缺救鄭。鄭伯敗楚師于柳棼。柳棼,鄭地。○柳,力手反。棼,扶云反。國人皆喜,唯子良憂曰:“是國之災也,吾死無日矣。”自是晉、楚交兵伐鄭,十二年,卒有楚子入鄭之禍。
【經】十年,春,公如齊。公至自齊。(無傳。)
齊人歸我濟西田。元年以賂齊也。不言來,公如齊,因受之。○濟,子禮反。
夏,四月,丙辰,日有食之。無傳。不書朔,官失之。
已巳,齊侯元卒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
齊崔氏出奔衛。齊略見舉族出,因其告辭以見無罪。○見,賢遍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齊略”至“無罪”。
○正義曰:崔杼有寵於惠公,惠公既薨,高國二家恐其藉前世之寵,又有寵於新君,故畏其逼己,因君薨而逐之。崔杼未有罪也,齊人疑其事,故不言其名,略言崔氏,見其舉族出奔耳。及仲尼脩之,大夫出奔,無罪不名。不名即因無罪,故因告稱氏而書氏次,見無罪。若貴之,或稱官,或稱字,如司城子哀之類是也。
公如齊。五月,公至自齊。無傳。
癸巳,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。徵舒,陳大夫也。靈公惡不加民,故稱臣以弒。○夏,戶雅反。
六月,宋師伐滕。
公孫歸父如齊。
葬齊惠公。無傳。歸父,襄仲之子。晉人、宋人、衛人、曹人伐鄭。鄭及楚平故。
秋,天王使王季子來聘。王季子者,《公羊》以為天王之母弟。然則,字季子。天子大夫稱字。
[疏]注“王季”至“稱字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王季子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。其稱王季子何?貴也。其貴奈何?母弟也。”是《公羊》以為天王之母弟也。母弟而稱季子,然則字季子也。天子大夫例稱字。襄三十年“天王殺其弟佞夫”。母弟稱弟,此不言王弟者,《釋例》云:“朝聘盟會嘉好之事,此兄弟之篤睦,非義例之所興。故仍舊史之策,或稱弟,或稱公子。”是由義無所見,故因其舊文,其相殺害乃稱弟,以示義耳。
公孫歸父帥師伐邾,取繹。繹,邾邑。魯國鄒縣北有繹山。○繹音亦。
[疏]注“繹邾”至“繹山”。
○正義曰:文十三年傳稱“邾遷于繹”。則繹為邾之都矣。更別有繹邑,今魯伐取之,非取邾之都也。亦因繹山為名,蓋近在邾都之旁耳。
大水。無傳。
季孫行父如齊。
冬,公孫歸父如齊。齊侯使國佐來聘。既葬成君,故稱君命使也。饑。無傳。有水災,嘉穀不成。楚子伐鄭。
【傳】十年,春,公如齊。齊侯以我服故,歸濟西之田。(公比年朝齊故。)
夏,齊惠公卒。崔杼有寵於惠公,高、國畏其逼也,高、國二家,齊正卿。○杼,直呂反。逼,彼力反。公卒而逐之,奔衛。書曰“崔氏”,非其罪也;且告以族,不以名。典策之法,告者皆當書以名,今齊特以族告,夫子因而存之,以示無罪。又言“且告以族,不以名”者,明《春秋》有因而用之,不皆改舊。
[疏]注“典策”至“改舊”。
○正義曰:傳言“且告以族,不以名”。知法當以名告,而齊人誤以族告也。《釋例》云:“若乃稱司城,以貴效節於府人,書歸父之還,以善復命於介,因齊人告辭,以著其無罪,蓋隨事以示褒貶也。傳既云“書曰崔氏”,以明非罪;復云“且告以族,不以名”。知典策之書,舊當以名通也。齊國雖繆以族告,適合仲尼所褒之實,因而不革,以示無罪,且明《春秋》之作,或因仍舊史成文,不必皆有改也?何休《膏肓》以為《公羊》譏世卿而難《左氏》,蘇氏釋云:崔杼祖父名不見經,則知非世卿,且春秋之時,諸侯擅相征伐,猶尚不譏世卿,雖曰非禮,夫子何由獨責?又鄭《駮異義》引《尚書》“世選爾勞”,又引《詩》刺幽王絕功臣之世。然則興滅繼絕,王者之常,譏世卿之文其義何在?
凡諸侯之大夫違,違,奔放也。
[疏]注“違,奔放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迫窘而奔,及以禮見放,俱去其國。故傳通以違為文。”是言違兼奔放也。
告於諸侯曰:“某氏之守臣某,上某氏者姓,下某名。○守,手又反。
[疏]注“上某”至“某名”。
○正義曰:若言崔氏之守臣杼也。大夫受氏,常世守宗廟,故謂之守臣,言守宗廟之臣也。僖十二年,管仲云“天子之二守高、國在”,彼謂天子命之為守國之臣,與此異也。知此異於彼者,豈天子命者出奔,乃得告於諸侯,馀臣出奔不得告也?且下句云“失守宗廟”,如守臣謂守宗廟之臣,非守國也。天子賜姓,諸侯賜族,對文則姓與族別,散文則可以通。《禮》謂族人為庶姓,故云上某出者姓,其實正是族也。
失守宗廟,敢告。”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;玉帛之使謂聘。○之使,所吏反。
[疏]注“玉帛之使謂聘”。
○正義曰:聘禮,執玉致命,執帛致享,故云“玉帛之使謂聘”也。下注云:“恩好不接,故亦不告”。又昭二十年,“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”。注云:“嘗有玉帛之使,來告,故書。”則杜意以為奔者之身嘗有玉帛之使於彼國,已經相接,則告之。若奔者未嘗往聘,恩好不接,則不告。唯告奔者,嘗聘之國,馀不告也。劉炫以為玉帛之使,謂國家有交好之國皆告,非指奔者之一身。
不然,則否。恩好不接,故亦不告。○好,呼報反。
公如齊奔喪。公親奔喪,非禮也。公出朝會奔喪會葬,皆書如不言其事,史之常也。
陳靈公與孔寧、儀行父飲酒於夏氏。公謂行父曰:“徵舒似女。”對曰:“亦似君。”徵舒病之。靈公即位,於今十五年,徵舒已為卿,年大無嫌是公子。蓋以夏姬淫放,故謂其子為似以為戲。○夏,戶雅反。女音汝。公出,自其廄射而殺之。二子奔楚。○廄,居又反。射,食亦反。
滕人恃晉而不事宋,六月,宋師伐滕。
鄭及楚平,前年敗楚師,恐楚深怨,故與之平。諸侯之師伐鄭,取成而還。
秋,劉康公來報聘。報孟獻子之聘,即王季子也。其后食采於劉。
師伐邾,取繹。為子家如齊傳。
季文子初聘于齊。齊侯初即位。
冬,子家如齊,伐邾故也。魯侵小,恐為齊所討,故往謝。國武子來報聘。報文子也。
楚子伐鄭。晉士會救鄭,逐楚師于潁北。潁水出河南陽城,至下蔡入淮。
[疏]注“潁水”至“入淮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潁水出河南陽城縣陽乾山,東南,經潁川汝陰,至淮南下蔡縣入淮”也。
諸侯之師戍鄭。鄭子家卒。鄭人討幽公之亂,斫子家之棺,而逐其族。以四年弒君故也。斫薄其棺,不使從卿禮。○斫,竹角反。
[疏]注“以四”至“卿禮”。
○正義曰:《喪大記》云:“君大棺八寸,屬六寸,椑四寸。上大夫大棺八寸,屬六寸。下大夫大棺六寸,屬四寸。士棺六寸。”然則子家上大夫,棺當八寸,今斫薄其棺,不使從卿禮耳。不知斫薄之使,從何禮也。
改葬幽公,謚之曰“靈”。
[疏]“幽公”。
○正義曰:《謚法》“動靜亂常曰幽”。
【經】十有一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楚子、陳侯、鄭伯盟于辰陵。楚復伐鄭,故受盟也。辰陵,陳地。潁川長平縣東南有辰亭。○復,扶又反,下復封陳同。
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。無傳。
秋,晉侯會狄于欑函。晉侯往會之,故以狄為會主。欑函,狄地。○欑,才端反。函音咸。
[疏]注“晉侯”至“狄地”。
○正義曰:凡諸諸聚會魯不與者,皆歷序諸國,云會于某地,上“盟于辰陵”即其事也。狄從諸夏,序列亦然。僖三十年“齊人狄人盟于邢”是也。此異於彼,而云“晉侯會狄”,是狄在彼地,晉往會之。故傳說晉大夫欲召狄,郤成子勸其勤。是晉侯自往,故以狄為會主。成十五年“會吳于鍾離”,襄十年“會吳于柤”,其意與此同。
冬,十月,楚人殺陳夏徵舒。不言楚子而稱人,討賊辭也。
[疏]注“不言”至“辭也”。
○正義曰:討賊辭者,言弒君之賊,人人皆欲殺之,作舉國共殺之文,故不言楚子也。襄二十七年,“衛殺其大夫甯喜”,亦是討賊,但衛人自殺其臣,故稱大夫。徵舒非楚之臣,不得言殺其大夫。諸放、殺及執他國之臣,皆不言某國大夫者,以人臣卑賤,故沒其爵號,而空書名氏。
丁亥,楚子入陳。楚子先殺徵舒而欲縣陳,后得申叔時諫,乃復封陳,不有其地,故書入在殺徵舒之后。
[疏]注“楚子”至“之后”。
○正義曰:案傳楚子為陳討夏氏亂,遂入陳殺夏徵舒,轘諸栗門。此經先書殺夏徵舒,后書入陳者,據先后事實為文。故杜注云:“楚子先殺徵舒而欲縣陳,后得申叔時諫,乃復封陳,不有其地,故書入在殺徵舒之后。”是其事也。劉炫云:楚子入陳乃殺徵舒,經先書殺徵舒,后言入陳者,以楚子本意止欲討賊,無心滅陳。及殺徵舒滅陳為縣,后得申叔時諫,乃復封陳,於例不有其地,故云“入陳”。言楚人既殺徵舒,楚子乃復入陳,納二子於陳。“入陳”之文為下納張本。傳云:“書曰:‘入陳,納公孫寧、儀行父于陳’,書有禮也。”人納連文,是入為納也。昭八年“楚師滅陳。執公子招,放于越。殺陳孔奐”。彼心欲滅陳,此則主為討賊,無心滅陳而復封之,君子善其自悔,故退入陳,於下隱其縣陳之過。若其不然,當云楚子入陳,殺夏徵舒。如此則楚子本為入陳,因入乃討陳賊,則是惡楚子。故書入在殺徵舒之后。
納公孫寧、儀行父于陳。二子,淫昏亂人也。君弒之后,能外讬楚以求報君之讎,內結強援於國,故楚莊得平步而討陳,除弒君之賊。於時陳成公播蕩於晉,定亡君之嗣,靈公成喪,賊討國復,功足以補過,故君子善楚復之。○播,補賀反。蕩如字。
[疏]注“二子”至“復之”。
○正義曰:二子與君淫昏,致使君死國亂,實罪人也。今楚子入陳而納之,乃是納罪人也。例應罪楚子,而傳言“書曰‘入陳,納公孫寧、儀行父于陳’,書有禮也”。既善楚子有禮,則是恕彼之過,故杜跡其合恕之由,言賊討國復,是二子之力,其功足以補過。故君子善楚復之。賈逵云:二子不系之陳,絕於陳也。惡其與君淫,故絕之。善楚有禮也。案子糾、捷菑皆不系國,自是例之常,賈說非也。《釋例》云:“賈氏依放《穀梁》,云‘稱納者,內難之辭’。納公孫寧、儀行父于陳,言書有禮,不可言內難也。陳縣而見復,上下交驩,二人雖有淫縱之闕,今道楚匡陳,賊討君葬,威權方盛。傳稱其禮,理無所難,此先儒說之不安也。”杜言“於時陳成公播蕩於晉”者,此傳云“陳侯在晉”。襄二十五年傳云“夏氏之亂,成公播蕩”是也。
【傳】十一年,春,楚子伐鄭,及櫟。子良曰:“晉、楚不務德而兵爭,與其來者可也。晉、楚無信,我焉得有信?”乃從楚。夏,楚盟于辰陵,陳、鄭服也。(傳言楚與晉狎主盟。○櫟,力狄反。爭,爭斗之爭。焉,於虔反。夏楚盟,本或作楚子。)
楚左尹子重侵宋,子重,公子嬰齊,莊王弟。王待諸郔。郔,楚地。○郔音延。
令尹蒍艾獵城沂,艾獵,孫叔敖也。沂,楚邑。○艾,五蓋反。獵,力涉反。沂,魚依反。
[疏]注“艾獵孫叔敖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亦云:艾獵蒍賈之子孫叔敖也。此年云“令尹蒍艾獵”,明年云“令尹孫叔敖”,明一人也。《世本》“艾獵為叔敖之兄”。《世本》多誤,本不必然。
使封人慮事,封人,其時主筑城者,慮事,謀慮計功。○慮,如字,一音力於反,《廣雅》云,無慮都邑也。
[疏]注“封人”至“計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封人》,“凡封國,封其四疆。造都邑之封域者,亦如之”。《大司馬》:“大役,與慮事受其要,以待考而賞誅。”鄭玄云:“慮事者,封人也。於有役,司馬與之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也”。是封人主造城邑、計度人數。此云“使封人”,故云“其時主筑城者”。慮事者,謀慮城筑之事,無則慮之,訖則計功也。史書多有無慮之語,皆謂揆度前事也。
以授司徒。司徒掌役。量功命日,命作日數。分財用,財用,筑作具。平板榦,榦,楨也。○榦,古旦反,亦作幹。楨音貞。
[疏]注“榦楨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楨、翰,榦也。”舍人曰:“楨,正也。筑墻所立兩木也。翰所以當墻兩邊鄣土者也。”彼楨為榦,故謂榦為楨,謂墻之兩頭立木也。板在兩旁,臥鄣土者,即彼文榦也。平板榦者,等其高下,使城齊也。
稱畚筑,量輕重。畚,盛土器。○畚音本。盛音成。程土物,為作程限。○為,于偽反,又如字。
[疏]“稱畚筑,程土物”。
○正義曰:畚者,盛土之器。筑者,筑土之杵。《司馬》注,輦車所載二筑是也。稱畚筑者,量其輕重,均負土與筑者之力也。程土物,謂鍬畚轝之屬,為作程限,備豫也。
議遠邇,均勞逸。略基趾,趾,城足;略,行也。○趾音止。行,下孟反。具糇糧,糇,乾食也。○糇音侯。糧音良。乾食,如字,一音嗣;本或作乾飯。度有司。謀監主。○度,待洛反。監,古銜反。事三旬而成,十日為旬。不愆于素。不過素所慮之期也。傳言叔敖之能使民。○愆,起虔反。
晉郤成子求成于眾狄。眾狄疾赤狄之役,遂服于晉赤狄潞氏最強,故服役眾狄。○潞音路。秋,會于欑函,眾狄服也。是行也,諸大夫欲召狄。郤成子曰:“吾聞之,非德,莫如勤,非勤,何以求人?能勤,有繼。其從之也。勤則功繼之。《詩》曰:‘文王既勤止。’《詩·頌》文王勤以創業。○創,初亮反。文王猶勤,況寡德乎?”
冬,楚子為陳夏氏亂故,伐陳。十年,夏徵舒弒君。○為,于偽反。謂陳人“無動!將討於少西氏”。少西,徵舒之祖子夏之名。○少,詩照反。
[疏]注“少西”至“之名”。
○正義曰:《禮》以王父字為氏,徵舒以夏為氏,知子夏是字,少西是名。言少西氏者,氏猶家也,言將討少西之家。
遂入陳,殺夏徵舒,轘諸栗門。轘,車裂也。栗門,陳城門。○轘音患。因縣陳。滅陳以為楚縣。陳侯在晉。靈公子成公午。申叔時使於齊反,復命而退。王使讓之,曰:“夏徵舒為不道,弒其君,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,諸侯、縣公皆慶寡人,楚縣大夫皆僣稱公。○使,所吏反。僣,子念反。
[疏]“以諸侯討而戮之”。
○正義曰:經無諸侯,而云以諸侯討之,諸侯皆慶者,時有楚之屬國從行也。十二年邲之戰,經不書唐,而傳云唐侯為左拒。昭十七年長岸之戰,經不書隨,而傳言使隨人守舟。明此時亦有諸侯,但為楚私屬,不以告耳。
女獨不慶寡人,何故?”對曰:“猶可辭乎?”王曰:“可哉!”曰:“夏徵舒弒其君,其罪大矣;討而戮之,君之義也。抑人亦有言曰:‘牽牛以蹊人之田,抑,辭也。蹊,徑也。○女音汝。蹊音兮。徑,古定反。而奪之牛。’牽牛以蹊者,信有罪矣;而奪之牛,罰巳重矣。諸侯之從也,曰討有罪也。今縣陳,貪其富也。以討召諸侯,而以貪歸之,無乃不可乎?”王曰:“善哉!吾未之聞也。反之,可乎?”對曰:“吾儕小人所謂‘取諸其懷而與之’也。”叔時謙言小人意淺,謂譬如取人物於其懷而還之,為愈於不還。○儕,士皆反,輩也。乃復封陳。鄉取一人焉以歸,謂之夏州。州,鄉屬,示討夏氏所獲也。○復,扶又反。夏,戶雅反。
[疏]“謂之夏州”。
○正義曰:謂之夏州者,討夏氏鄉,取一人以歸楚,而成一州,故謂之夏州。
故書曰:“楚子入陳。納公孫寧、儀行父于陳”,書有禮也。沒其縣陳本意,全以討亂存國為文,善其復禮。
[疏]注“沒其”至“復禮”。
○正義曰:言入陳納人為有禮也。直言入陳納人,是沒其縣陳。本意言陳國見存,入而納此人耳。是全以討亂存國為文,所以善其得禮。
厲之役,鄭伯逃歸,蓋在六年。自是楚未得志焉。鄭既受盟于辰陵,又徼事于晉。為明年楚圍鄭傳。十年鄭及楚平,既無其事。辰陵盟后,鄭徼事晉,又無端跡。傳皆特發以明經也。自厲之役,鄭南北兩屬,故未得志。九年,楚子伐鄭,不以黑壤興伐,遠稱厲之役者,志恨在厲役。此皆傳上下相包通之義也。○徼,古堯反。
[疏]注“為明”至“義也”。
○正義曰:十年鄭及楚平,既無其事,謂經無之也。鄭徼事晉,文無端跡,亦謂經所無也。傳若不發此語,不知楚以何故,明年忽然圍鄭,為此特發此傳,以明后年圍鄭之經也。自厲役以來,鄭南北兩屬,不專心於楚,故楚未得志,而明年圍之。七年晉為黑壤之會,鄭伯在焉。厲役在黑壤之前。九年傳言楚子為厲之役故伐鄭,事在黑壤之后,而彼傳不以黑壤興伐,而遠稱厲之役者,楚子之志,所恨在於厲役逃歸,不為黑壤會晉故也。上指厲,下指辰陵,中包黑壤,此皆傳上下相包通之義也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