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】二十有三年,春,公至自齊。(無傳。)
祭叔來聘。無傳。《穀梁》以祭叔為祭公來聘魯。天子內臣不得外交,故不言使,不與其得使聘。○祭,側界反。為,于偽反。
[疏]二十三年注“穀梁”至“使聘”。
○正義曰:諸言聘者,皆言某侯使某來聘,此不言使,左氏無傳,故取《穀梁》為說。《穀梁傳》云:“其不言使,何也?天子之內臣也,不正其外交,故不與使也。”然則言內臣不得外交,必是畿內之國,畿內之國,非為祭耳。傳不言為祭公來聘,杜言為祭公來聘者,但祭叔連祭為文,必是祭人。虞叔子虞公之弟,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,故以為為祭公來聘。天子內臣不得外交諸侯,故不言使,不與其得使聘也。魯受其聘,行其禮,故書“聘”耳。二十五年陳女叔來聘,嘉之,故不名,此無可嘉,亦稱叔者,杜意叔為名為字,無以可知,故不明言。
夏,公如齊觀社。齊因祭社蒐軍實,故公往觀之。
[疏]注“齊因”至“觀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魯語》說此事云“夫齊棄大公之法而觀民於社”,孔晁云“聚民於社,觀戎器也”。襄二十四年傳稱楚子使薳啟疆如齊,齊社蒐軍實,使客觀之。知此亦然,故公往觀之。《釋例》曰:“凡公出朝聘、奔喪、會葬,皆但書‘如’,不言其事,此《春秋》之常。”然則喪葬常事,故不書;觀社,非常,故特書。
公至自齊。無傳。
荊人來聘。無傳。不書荊子使某來聘,君臣同辭者,蓋楚之始通,未成其禮。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其禮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楚之君臣最多混錯,此乃楚之初興,未閑周之典禮,告命之辭,自生同異。楚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,然猶未能自同列國,故稱“荊敗蔡師”、“荊人來聘”,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。”是言楚之始通,未成其禮之意。言君臣同辭者,此云“荊人來聘”,是臣來也。僖二十一年“楚人使宜巾來獻捷”,言“使”,則是君也。而經亦書“楚人”,是君臣同辭。
公及齊侯遇于穀。無傳。○穀音谷。
蕭叔朝公。無傳。蕭,附庸國。叔,名。就穀朝公,故不言來。凡在外朝,則禮不得具,嘉禮不野合。
[疏]注“蕭附”至“野合”。
○正義曰:無爵而稱朝,知是附庸國也。邾儀父貴之,乃書字,此無所貴,知叔為名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言朝公何?公在外也。”文連“遇于穀”,是就穀朝公,穀是齊地,故不言“來”也。定十四年“大蒐于比蒲,邾子來會公”,比蒲,魯地,故言“來”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朝於廟,正也;於外,非正也。”是言在外行朝,則禮不得具。定十年傳稱嘉樂不野合,知嘉禮亦不野合。嘉禮謂善禮,非五禮之嘉也,朝於五禮屬賓。
秋,丹桓宮楹。桓公廟也。楹,柱也。○楹音盈。
冬,十有一月,曹伯射姑卒。無傳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射,示亦反,又音亦。
十有二月,甲寅,公會齊侯盟于扈。無傳。扈,鄭地,在滎陽卷縣西北。○扈音戶。卷音權;《字林》,丘權反;韋昭,丘云反;《說文》,丘粉反。
【傳】二十三年,夏,公如齊觀社,非禮也。曹劌諫曰:“不可!夫禮,所以整民也。故會以訓上下之則,制財用之節;貢賦多少。朝以正班爵之義,帥長幼之序;征伐以討其不然。(不然,不用命。○長,丁丈反。)
[疏]“夫禮”至“不然”。
○正義曰:夫禮者,所以整理天下之民,民謂甿,庶貴賤者皆是也。諸侯會聚,所謀皆是尊王室,脩臣禮,故會以訓上下之則。以諸侯事天子,訓在下事其君也。於會必號令諸國,出貢賦多少,即是制財用之節度也。禮使小國朝大國,是朝以正班爵之等義也。爵同則小國在下,是帥長幼之次序也。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,此言長幼,謂國大小也。沈氏云:“爵同者,據年之長幼,故云‘帥長幼之序’。”不朝不會,則征討之,故言“征伐以討其不然”。
諸侯有王,從王事。王有巡守,省四方。以大習之。大習,會朝之禮。非是,君不舉矣。君舉必書。書於策。書而不法,后嗣何觀?”
晉桓、莊之族偪,桓叔、莊伯之子孫強盛,偪迫公室。○偪,彼力反。獻公患之。士蒍曰:“去富子,則群公子可謀也已。”士蒍,晉大夫。富子,二族之富強者。○蒍,于萎反。去,起呂反,下同。公曰:“爾試其事。”士蒍與群公子謀,譖富子而去之。以罪狀誣之,同族惡其富強,故士蒍得因而間之。用其所親為譖則似信,離其骨肉則黨弱,群公子終所以見滅。○惡,烏路反。間,間廁之間。
秋,丹桓宮之楹。
【經】二十有四年,春,王三月,刻桓宮桷。(刻,鏤也。桷,椽也。將逆夫人,故為盛飾。○刻音克。桷音角。《字林》云,齊魯謂榱為桷。椽,直專反。)
[疏]二十四年注“刻鏤”至“盛飾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器》云:“金謂之鏤,木謂之刻。”刻木鏤金,其事相類,故以刻為鏤也。桷謂之榱,榱即椽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刻桷,非正也。夫人,所以崇宗廟也。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,以飾夫人,非正也。刻桓宮桷,丹桓宮楹,斥言桓宮,以惡莊也。”是言丹楹刻桷皆為將逆夫人,故為盛飾。
葬曹莊公。無傳。
夏,公如齊逆女。無傳。親逆,禮也。
[疏]注“親逆禮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何以書?親迎,禮也。”親逆是正禮,有故得使卿逆,亦無譏也。
秋,公至自齊。無傳。八月,丁丑,夫人姜氏入。哀姜也。《公羊傳》以為姜氏要公,不與公俱入,蓋以孟任故,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廟。○要,於遙反。任音壬,后孟任皆同。
[疏]注“哀姜”至“朝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言入何?難也。其難奈何?夫人不可使入,與公有所約,然后入。”唯言有所要,不知要何事,故云蓋以孟任故也。明日戊寅,大夫宗婦覿,用幣,夫人若未朝廟,不得受臣覿禮。知明日乃朝廟,既朝,乃見大夫宗婦。杜言朝廟者,為“覿用幣”發也。書“入”不書“至”者,《釋例》曰:“莊公顧割臂之盟,崇寵孟任,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。”雖丹楹刻桷,身自納幣,而有孟任之嫌,故與姜氏俱反而異入。經所以不以至禮書也。
戊寅,大夫宗婦覿,用幣。宗婦,同姓大夫之婦。禮,小君至,大人執贄以見,明臣子之道。莊公欲奢夸夫人,故使大夫、宗婦同贄俱見。○覿,徒歷反,見也。以見,賢遍反,下同。夸,苦瓜反。
[疏]注“宗婦”至“俱見”。
○正義曰:襄二年葬齊姜,傳稱齊侯使諸姜宗婦來送葬,諸姜是同姓之女,知宗婦是同姓大夫之婦也。禮,小君至,大夫執贄以見,明臣子之道。禮亦無此文。《士相見禮》稱大夫始見於君,執贄。夫人尊與君同,臣始為臣,有見君之禮,明小君初至,亦當有禮以見也。且傳唯譏婦贄不宜用幣,不言覿之為非,知其禮當然也。大夫當用羔雁,用幣亦為非禮也。莊公欲奢夸夫人,故使男女同贄。惡其男女無別,且譏僣為失禮,故書之。
大水。無傳。
冬,戎侵曹。無傳。
曹羈出奔陳。無傳。羈蓋曹世子也。先君既葬而不稱爵者,微弱不能自定,曹人以名赴。
[疏]注“羈蓋”至“名赴”。
○正義曰:此事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并無傳。《公羊》以曹羈為曹大夫,三諫不從而出奔。杜以此經書“曹羈出奔陳,赤歸于曹”,與“鄭忽出奔衛,突歸于鄭”,其文相類,故附彼為之說,稱蓋,為疑辭,微弱不能自定,曹人以名赴,亦如鄭忽之出奔。
赤歸于曹。無傳。赤,曹僖公也。蓋為戎所納,故曰歸。
[疏]注“赤曹”至“曰歸”。
○正義曰:《史記·曹世家》與《年表》皆云“僖公名夷”,三家經傳有五而皆言赤,杜以鄭突類之,知赤是曹君,故以赤為僖公。書有舛誤,何必《史記》是而杜說非也。傳例曰“諸侯納之曰歸”,以戎侵曹而赤歸,故云蓋為戎所納也。賈逵以為羈是曹君,赤是戎之外孫,故戎侵曹,逐羈而立赤,亦以意言之,無所據也。
郭公。無傳。蓋經闕誤也。自曹羈以下,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之說既不了,又不可通之於左氏,故不采用。
[疏]注“蓋經”至“采用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并以“赤歸于曹郭公”連文為句,言郭公名赤,失國而歸于曹,是為說不了,故不采用。
【傳】二十四年,春,刻其桷,皆非禮也。(并非丹楹,故言皆。)
[疏]注“并非丹楹故言皆”。
○正義曰:《穀梁傳》曰:“禮,楹,天子諸侯黝堊,大夫蒼,士黈。丹楹,非禮也。”注云:“黝堊,黑色。黈,黃色。”又曰:“禮,天子之桷,斫之礱之,加密石焉。諸侯之桷,斫之礱之。大夫斫之。士斫本。刻桷,非正也”。“加密石”,注云:“以細石磨之。”《晉語》云:“天子之室,斫其椽而礱之,加密石焉。諸侯礱之,大夫斫之,士首之。”言雖小異,要知正禮楹不丹,桷不刻,故云“皆非禮也”。
御孫諫曰:“臣聞之:‘儉,德之共也;侈,惡之大也。’御孫,魯大夫。○御,魚呂反,本亦作御。侈,昌紙反,又戶氏反。先君有共德,而君納諸大惡,無乃不可乎?”以不丹楹刻桷為共。
秋,哀姜至,公使宗婦覿,用幣,非禮也。傳不言大夫,唯舉非常。
[疏]注“傳不”至“非常”。
○正義曰:《士相見禮》云:“天下大夫相見以雁,上大夫相見以羔,如士相見之禮,始見於君,執摯。”鄭玄云:“士、大夫一也。”如彼《禮》文,大夫始見於君用羔雁,始見夫人亦當然。然則大夫用幣亦非常,而以大夫為常者,《禮》“孤執皮帛”,則諸侯之臣有執帛者矣。大夫執帛,唯上僣耳,其帛猶是男子所執。婦人執幣,則全非常事,御孫唯諫婦人不宜執幣,丘明為諫發傳,故唯舉非常也。《左傳》諸為諫者,或言“諫曰”,或不言諫,意在載辭,不為例也。
御孫曰:“男贄,大者玉帛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執玉,諸侯、世子、附庸、孤卿執帛。○贄,真二反。
[疏]注“公侯”至“執帛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宗伯職》云:“公執桓圭,侯執信圭,伯執躬圭,子執穀璧,男執蒲璧。”是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皆執玉也。《典命職》曰:“凡諸侯之適子,誓於天子,攝其君,則下其君之禮一等;未誓,則以皮帛繼子男。公之孤四命,以皮帛視小國之君。”是諸侯世子與孤卿執帛也。附庸雖則無文,而為一國之主,來則謂之為朝,未有爵命,不合執玉,明與世子同執帛也。且哀七年傳稱:“禹合諸侯於涂山,執玉帛者萬國。”附庸是國,明執帛者,附庸也。鄭玄《周禮》注云:“皮帛者,束帛而表以皮,為之飾。皮,虎豹皮。帛,如今璧色繒也”。《周禮》以玉作六瑞,以禽作六摯,則瑞贄有異,而此傳玉帛同言贄者,鄭玄《曲禮》注云:“摯之言至也,當謂執之見人,以表至誠也。”《典瑞》注云:“瑞,節信也。”禮,天子執冒以見諸侯,諸侯執圭璧以朝天子,天子以冒,冒之以為信,故以瑞為名。皮帛以下無此合信之事,故以贄為名。其實皆以表至誠,故傳通以贄言之。凡贄,皆以爵,不以命數也。
小者禽鳥,卿執羔,大夫執雁,士執雉。
[疏]注“卿執”至“執雉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宗伯職》文也。鄭玄云:“羔取其群而不失其類,雁取其候時而行,雉取其守介而死,不失其節,鶩取其不飛遷,雞取其守時而動。”《曲禮》曰:“飾羔雁者以繢。”言天子之臣飾羔雁以布,又畫之,諸侯之臣飾以布,不畫之,自雉以下無飾。
以章物也。章所執之物,別貴賤。○別,彼列反。女贄,不過榛、栗、棗、脩,以告虔也。榛,小栗。脩,脯。虔,敬也。皆取其名以示敬。○榛,側巾反。脩,鍛脯加姜桂曰脩。虔音乾。
[疏]注“榛小”至“示敬”。
○正義曰:《曲禮》云:“婦人之贄,椇、榛、脯、脩、棗、栗。”鄭玄云:“婦人無外事,見以羞物也。椇、榛,木名。椇,枳也,有實,今邳郯之東食之。榛,實似栗而小。”鄭又注《周禮·臘人》云:“薄析曰脯,捶之而施姜桂曰鍛脩。”然則脩脯大同,故以脩為脯也。“虔,敬”,《釋詁》文。皆取其名以示敬者,先儒以為栗取其戰栗也,棗取其早起也,脩取其自脩也,唯榛無說,蓋以榛聲近虔,取其虔於事也。
今男女同贄,是無別也。男女之別,國之大節也,而由夫人亂之,無乃不可乎?”
晉士蒍又與群公子謀,使殺游氏之二子。游氏二子,亦桓、莊之族。士蒍告晉侯曰:“可矣。不過二年,君必無患。”
【經】二十有五年,春,陳侯使女叔來聘。(女叔,陳卿。女,氏;叔,字。○女音汝,陳大夫氏。)
夏,五月,癸丑,衛侯朔卒。無傳。惠公也。書名,十六年與內大夫盟于幽。
六月,辛未,朔,日有食之。鼓,用牲于社。鼓,伐鼓也。用牲以祭社。傳例曰:非常也。
[疏]二十五年注“鼓伐”至“常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尚書·召誥》云“用牲于郊,牛二”,如此之類言用牲者,皆用之以祭,知此用牲以祭社也。鼓之所用,必是伐之,伐理可見,故不言伐鼓。牲不言用,則牲無所施,於文不足,故言“用牲”。傳稱:“正月之朔,慝末作,日有食之,於是乎用幣于社,伐鼓于朝。”正月,謂周六月也。此經雖書六月,杜以《長歷》校之,此是七月,七月用鼓,非常月也。鼓當于朝,而此鼓于社,非其處也。社應用幣,而於社用牲,非所用也。一舉而有三失,故譏之。
伯姬歸于杞。無傳。不書逆女,逆者微。
秋,大水。鼓,用牲于社,于門。門,國門也。傳例曰:亦非常也。
[疏]注“門國門也”。
○正義曰:《祭法》云:“天子立七祀,諸侯立五祀,其門皆曰國門。”知此門亦國門,國門謂城門也。傳稱天災有幣無牲,非日月之眚不鼓,則鼓與牲二事皆失,故譏之。
冬,公子友如陳。無傳。報女叔之聘。諸魯出朝聘,皆書如。不果彼國必成其禮,故不稱朝聘,《春秋》之常也。公子友,莊公之母弟,稱公子者,史策之通言。母弟至親,異於他臣,其相殺害,則稱弟以示義。至於嘉好之事,兄弟篤睦,非例所與。或稱弟,或稱公子,仍舊史之文也。母弟例在宣十七年。○好,呼報反,傳同。
[疏]注“報女”至“七年”。
○正義曰:魯出朝聘,多有在道復者,假令得到彼國,尚不知受之以否,故皆書“如”,如者,往也,直言往彼而已,不果彼國必成其禮,故不稱朝聘,為《春秋》之常也。僖二十八年,公朝于王所,朝訖乃書,故即稱為朝。此公子友,莊公之母弟也。於莊世稱公子。昭元年陳公子招,陳哀公母弟也,於哀世稱公子。故解之“稱公子者,史策之通言”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庶弟不得稱弟,而母弟得稱公子。秦伯之弟針適晉女,叔齊曰:‘秦公子必歸。’此公子亦國之常言,得兩通之證也。”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。《釋例》又曰:“兄而害弟,則稱弟以章兄罪;弟又害兄,則云弟以罪弟身。統論其義,兄弟二人,交相殺害,各有曲直,存弟則示兄曲也。”是言其相殺害,則稱弟以示義也。《釋例》又曰:“若夫朝聘盟會,嘉好之事,此乃兄弟之篤睦,非義例之所與,故仍舊史之策,或稱弟,或稱公子。踐土之盟,叔武不稱弟,此其義也。”案經桓三年“齊侯使其弟年來聘”,十四年“鄭伯使其弟語來盟”,成十年“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”,彼皆稱弟,季友、陳招并稱公子,俱無褒貶,所稱不同,知是史文之異,不為義例。仲尼無所見義,故仍舊史耳。
【傳】二十五年,春,陳女叔來聘,始結陳好也。嘉之,故不名。(季友相魯,原仲相陳,二人有舊,故女來聘,季友冬亦報聘。嘉好接備。卿以字為嘉,則稱名,其常也。○相魯,息亮反,下同。)
夏,六月,辛未,朔,日有食之。鼓,用牲于社,非常也。非常鼓之月,《長歷》推之,辛未實七月朔,置閏失所,故致月錯。
[疏]注“非常”至“月錯”。
○正義曰:此及文十五年、昭十七年皆書“六月朔,日有食之”。昭十七年傳稱“祝史請所用幣,昭子許之。平子御之,曰:‘止也。唯正月朔,慝未作,日有食之,於是乎有伐鼓用幣,禮也。其馀則否。’大史曰:‘在此月也。’”經書“六月”,而史言“在此月”,則知傳言“正月之朔,慝未作”者,謂此周之六月,夏之四月也。文十五年傳直說天子諸侯鼓幣異禮,不言“非常”,知彼言六月,直六月也。此亦六月而云“非常”,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幣伐鼓之禮,明此經雖書六月,實非六月,故云“非常鼓之月”。《長歷》推此辛未為七月之朔,由置閏失所,故致月錯,不應置閏而置閏,誤使七月為六月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莊二十五年經書‘六月辛未朔,日有食之’,實是七月朔,非六月,故傳云‘非常也’。唯正月之朔,有用幣伐鼓,明此食非用幣伐鼓常月,因變而起,歷誤也。文十五年經文皆同,而更復發傳曰非禮者,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,后傳發例,欲以明諸侯之禮,此乃圣賢之微旨,而先儒所未喻也。”劉炫云:“知非五月朔者,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,傳云日過分而未至,此若是五月,亦應云過分而未至也。今言‘慝未作’,則是已作之辭,故知非五月。”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,夫人姜氏入,從彼推之,則六月辛未朔,非有差錯。杜云置閏失所者,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誤置一閏,非是八月以來始錯也。
唯正月之朔,慝未作,正月,夏之四月,周之六月,謂正陽之月。今書六月而傳云“唯”者,明此月非正陽月也。慝,陰氣。○正音政。正月,建巳之月。慝,他得反。夏,戶雅反。
[疏]注“正月”至“陰氣”。
○正義曰:昭十七年傳大史論正月之事,云:“當夏四月,是謂孟夏。”知正月是夏之四月,周之六月也。《詩》云“正月繁霜”,鄭玄云:“夏之四月建巳,純陽用事。”是謂正月為正陽之月。慝,惡也;人情愛陽而惡陰,故謂陰為惡,故云“慝,陰氣也”。“未作”謂陰氣未起也。
日有食之,於是乎用幣于社,伐鼓于朝。日食,歷之常也。然食於正陽之月,則諸侯用幣于社,請救於上。公伐鼓于朝,退而自責,以明陰不宜侵陽,臣不宜掩君,以示大義。
[疏]注“日食”至“大義”。
○正義曰:古之歷書亡矣,漢興以來,草創其術,《三統》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會。近世為歷者,皆以為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日一食。是日食者,歷之常也。古之圣王因事設戒,夫以昭昭大明,照臨下土,忽爾殲亡,俾晝作夜,其為怪異,莫斯之甚,故立求神請救之禮,責躬罪已之法。正陽之月,陽氣尢盛,於此尢盛之月,而為弱陰所侵,故尢忌之,社是上公之神,尊於諸侯,故用幣于社,請救於上公,伐鼓于朝,退而自攻責也。日食者,月揜之也。日者,陽之精;月者,陰之精。日,君道也;月,臣道也。以明陰不宜侵陽,臣不宜揜君,以示大義也。昭二十九年傳曰:“故有五行之官,是謂五官,實列受氏姓,封為上公,祀為貴神。社稷五祀,是尊是奉。”故杜以社為上公之神。
“秋,大水。鼓,用牲于社、于門”,亦非常也。失常禮。○凡天災,有幣,無牲。天災,日月食、大水也。祈請而已,不用牲也。
[疏]注“天災”至“牲也”。
○正義曰:傳言“亦非常”,亦上日食也,但日食之鼓非常月,伐鼓于社非常禮,大水用牲亦非常禮,俱是非常,故亦前也。傳既亦前,即發凡例,知天災之言,兼日食、大水也。天之見異,所以譴告人君,欲令改過脩善,非為求人飲食。既遇天災,隨時即告,唯當告請而已,是故有幣無牲。若乃亢旱歷時,霖雨不止,然后禱祀群神,求弭災沴者,設禮以祭,祭必有牲。《詩·云漢》之篇美宣王為旱禱,請自郊徂宮,無所不祭,云:“靡神不舉,靡愛斯牲。”是其為旱禱,祭皆用牲也。《祭法》曰:“埋少牢於泰昭,祭時也;相近於坎壇,祭寒暑也;王宮,祭日也;夜明,祭月也;幽禜,祭星也;雩禜,祭水旱也。”鄭玄云:“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,寒暑不時,則或禳之,或祈之。”是說祈禱之祭皆用牲。
非日月之眚,不鼓。眚,猶災也。月侵日為眚,陰陽逆順之事,賢圣所重,故特鼓之。○眚,所景反。
[疏]注“眚猶”至“鼓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易》稱“是謂災眚”,《書》稱“眚災肆赦”,是眚災相類,故云“眚猶災也”。月侵日為眚,陰犯陽為逆,逆順之事,賢圣所重,故見其逆事,而特鼓之。此據日食為說耳。傳稱“日月之眚”,日月并言,則月食亦有鼓。《周禮·大仆職》云:“凡軍旅,田役,贊王鼓,救日月,亦如之。”是日食、月食皆有鼓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天子救日,置五麾,陳五兵五鼓,諸侯置三麾,陳三鼓三兵,大夫擊門,士擊柝。”左氏雖無傳,義或然也。
晉士蒍使群公子盡殺游氏之族,乃城聚而處之。聚,晉邑。○聚,才喻反。冬,晉侯圍聚,盡殺群公子。卒如士蒍之計。
【經】二十有六年,春,公伐戎。(無傳。)
夏,公至自伐戎。無傳。
曹殺其大夫。無傳。不稱名,非其罪,例在文七年。
[疏]二十六年注“不稱”至“七年”。
○正義曰:文七年傳稱”書曰‘宋人殺其大夫’,不稱名,眾也。且言非其罪也”。是仲尼新意,變例也。
秋,公會宋人、齊人伐徐。無傳。宋序齊上,主兵。
冬,十有二月,癸亥,朔,日有食之。無傳。
【傳】二十六年,春,晉士蒍為大司空。(大司空,卿官。)
[疏]注“大司空,卿官”。
○正義曰:傳於比年以來說士蒍為獻公設計,晉國以安。今又言大司空,明任以卿位也。直言司空者,是大夫即司空亞旅,皆受一命之服是也。晉自文公以后,世為盟主,征伐諸國,卿以軍將為名,司空非復卿官,故文二年“司空士縠”非卿也。雖則非卿,職掌不異,成十八年傳曰“右行辛為司空,使脩士蒍之法”,是其典事同也。
夏,士蒍城絳,以深其宮。絳,晉所都也,今平陽絳邑縣。
秋,虢人侵晉。冬,虢人又侵晉。為傳明年晉將伐虢張本。此年經、傳各自言其事者,或經是直文,或策書雖存而簡牘散落,不究其本末,故傳不復申解,但言傳事而已。○牘,徒木反。究音救。復,扶又反。解,居蟹反。
[疏]注“為傳”至“而已”。
○正義曰:此年傳不解經,經、傳各自言事。伐戎、日食體例已舉,或可經是直文,不須傳說。曹殺大夫,宋、齊伐徐,或須說其所以,此去丘明已遠,或是簡牘散落,不復能知故耳。上二十年亦傳不解經,彼經皆是直文,故就此一說,言下以明上。
【經】二十有七年,春,公會杞伯姬于洮。(伯姬,莊公女。洮,魯地。○洮,徒刀反。)
[疏]二十七年注“伯姬莊公女”。
○正義曰:上二十五年始歸于杞,莊公無母,而此來寧,知是莊公女也。會女非常,故於此言女以辯之。
夏,六月,公會齊侯、宋公、陳侯、鄭伯同盟于幽。
秋,公子友如陳,葬原仲。原仲,陳大夫。原,氏;仲,字也。禮,臣既卒不名,故稱字。季友違禮會外大夫葬,具見其事,亦所以知譏。○見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原仲”至“知譏”。
○正義曰:《玉藻記》云:“士於君所言大夫,沒矣則稱謚若字。”桓二年《穀梁傳》曰:“子既死,父不忍稱其名。臣既死,君不忍稱其名。”是禮臣卒不名,陳人不稱其名,故魯史亦書其字。
冬,杞伯姬來。傳例曰:歸寧。
莒慶來逆叔姬。無傳。慶,莒大夫。叔姬,莊公女。卿自為逆則稱字。例在宣五年。○為,于偽反。
杞伯來朝。無傳。杞稱伯者,蓋為時王所黜。
黜,敕律反。
[疏]注“杞稱”至“所黜”。
○正義曰:桓二年杞侯來朝,十二年公會杞侯、莒子盟于曲池,自爾以來不見經、傳,從此稱伯,終於《春秋》,故云蓋為時王所黜。於時周王當桓、莊、僖、惠,不知何王黜之。
公會齊侯于城濮。無傳。城濮,衛地,將討衛也。○濮音卜。
【傳】二十七年,春,“公會杞伯姬于洮”,非事也。(非諸侯之事。)○天子非展義不巡守,(天子巡守,所以宣布德義。)諸侯非民事不舉,卿非君命不越竟。(○竟音境。)
夏,“同盟于幽”,陳、鄭服也。二十二年,陳亂而齊納敬仲;二十五年,鄭文公之四年,獲成於楚。皆有二心於齊,今始服也。
[疏]注“二十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正義曰:比年以來,陳、鄭無不服之狀。此言其服,故注者原之。二十一年,鄭厲公卒,二十五年,是鄭文公之四年也。文十七年傳稱鄭子家與趙宣子書,云:“文公四年二月壬戌,為齊侵蔡,亦獲成於楚。”是二十五年既與楚平,故至此始服也。
“秋,公子友如陳,葬原仲”,非禮也。原仲,季友之舊也。
“冬,杞伯姬來”,歸寧也。寧,問父母安否。凡諸侯之女,歸寧曰來,出曰來歸。歸,不反之辭。夫人歸寧曰如某,出曰歸于某。
[疏]“凡諸”至“于某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歸寧者,女子既嫁,有時而歸,問父母之寧否。父母沒,則使卿歸問兄弟也。出者,謂犯七出而見絕者也。歸者,有所往之稱。來者,有所反之言。故嫁謂之歸,而寧謂之來。見絕而出,則以來歸為辭,來而不反也。如某者,非終安之稱,歸于某者,亦不反之辭,是解其文異之意也。此杞伯姬來,寧也。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,出也。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,歸寧也。魯之夫人無被出者,文十八年夫人姜氏歸于齊,雖子死自去,歸而不反,亦出之類,故與出同文。
晉侯將伐虢,士蒍曰:“不可!虢公驕,若驟得勝於我,必棄其民。棄民不養之。○無眾而后伐之,欲御我,誰與?夫禮、樂、慈、愛,戰所畜也。夫民,讓事、樂和、愛親、哀喪,而后可用也。上之使民,以義讓哀樂為本,言不可力強。○畜,敕六反,下及注皆同。哀樂,音洛,強,其丈反。
[疏]“夫禮”至“用也”。
○正義曰:禮、樂、慈、愛,謂國君教民,民間有此四者,畜聚此事,然后可與人戰,故云“戰所畜也”。士蒍既言其目,更以其義覆之:禮尚謙讓,“讓事”謂禮也;樂以和親,“樂和”謂樂也;慈謂愛之深也,“愛親”謂慈也。愛極然后哀喪,“哀喪”謂愛也。民間有此四事,然后可用以戰。
虢弗畜也,亟戰,將饑。”言虢不畜義讓而力戰。○亟,欺冀反。饑,居疑反,又音機。
王使召伯廖賜齊侯命,召伯廖,王卿士。賜,命為侯伯。○召音邵。廖,力彫反。
[疏]注“召伯”至“侯伯”。
○正義曰:召伯稱爵,知是王之卿士。召康公之封召也,當在西都畿內。《釋例》曰:“扶風雍縣東南有召亭也,春秋時召伯猶是召公之后,西都既已賜秦,則東都別有召地,不復知其所在。”僖二十八年傳稱王命尹氏王子虎策命晉侯為侯伯,則知此賜齊侯命者,亦賜命為侯伯也。彼注云“《周禮》九命作伯”,則此亦九命之伯,謂九州之長,為二伯也。僖元年傳曰:“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,禮也。”注云:“侯伯,州長也。”彼主說齊桓之事,亦謂九州之長,非州牧也。言州長者,兼見州牧之事耳。
且請伐衛,以其立子頹也。立子頹,在十九年。
【經】二十有八年,春,王三月,甲寅,齊人伐衛。衛人及齊人戰,衛人敗績。(齊侯稱人者,諱取賂而還,以賤者告。不地者,史失之。)
[疏]“二十八年注齊侯”至“失之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齊侯”而經書“人”,知其諱取賂,以賤者告也。《詩》美僖公之伐淮夷,得其元龜、象齒、大賂南金。襄十一年傳稱晉侯伐鄭,受鄭之賂,告於諸侯。皆不以為諱。而此諱之者,彼服罪致賂,乃以得賂為榮,此舍罪受賂,故以受之為恥。會于稷,舍宋督,取郜鼎,亦此之類也。戰皆書地,此獨不地,知是史失之也。莊十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戰不言伐,圍不言戰,入不言圍,滅不言入,書其重者。”左無此義,而泓、韓、鞍、邲、令狐、河曲、鄢陵、城濮、大棘、彭衙、長岸、柏舉之屬,皆書戰,不書伐。此書伐,又書戰。襄十八年“諸侯同圍齊”,言圍不言伐。文十五年“晉郤缺伐蔡,戊申入蔡”,書伐,又書入,丘明無文,杜不為說,皆是從告而書,史有詳略,無義例也。此經既言齊人伐衛,不言齊及衛戰,而言衛人及齊人戰者,《公羊》以為伐人者為客,被伐者為主,以主及客,故使衛人主齊。尋案經、傳令狐、河曲、大棘、彭衙、長岸、泓、韓之屬,皆以主及客也。乾時、升陘及鞍,皆魯與人戰,以魯為主。城濮、鄢陵與邲,外楚而內晉也。柏舉內蔡而外楚也。被伐為主,或如《公羊》之說。
夏,四月,丁未,邾子瑣卒。無傳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○瑣,素果反。秋,荊伐鄭,公會齊人、宋人救鄭。
冬,筑郿。郿,魯下邑。傳例曰:“邑曰筑。”○郿,亡悲反。
[疏]注“郿魯”至“曰筑”。
○正義曰:國都為上,邑為下,故云“魯下邑”。成十八年筑鹿囿,傳曰:“書不時也。”此傳唯發城筑之例,不言時與不時者,《春秋》重土功,無備而興作者,傳每事各言時與不時,以別有所備御,如書早雩之別過雩也;其有所畏懼而興作者,唯一發而已。襄十九年城西郛,傳曰“懼齊也”,是其事也。此年大無麥禾,時歲饑虛,恐或侵伐,故筑之以備難,從西郛之例,故不發傳也。
大無麥禾。書於冬者,五穀畢入,計食不足而后書也。
[疏]注“書於”至“書也”。
○正義曰:麥孰於夏,禾成在秋,而書於冬者,計食不足而后總書之。此年不言水旱,而得無麥禾者,服虔曰:“陰陽不和,土氣不養,故禾麥不成也。”傳言饑而經不書者,得齊之糴,救民之急,不至於饑也。傳言饑者,指未糴之前,說告糴之意,故言饑也。
臧孫辰告糴于齊。臧孫辰,魯大夫臧文仲。○糴,徒歷反。
[疏]“臧孫”至“于齊”。
○正義曰:何休云:“買穀曰糴。”告糴者,將貨財告齊以買穀。《魯語》云:“文仲以鬯圭與玉磬如齊,告糴曰:‘不腆先君之敝器,敢告滯積以紓執事。’齊人歸其玉而與之糴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何以不稱使?以為臧孫辰之私行也。君子之為國也,必有三年之委,一年不孰,告糴,饑也。”《穀梁》亦然。據經魯臣出使,例不言使,何以當怪此也?傳言告糴,禮也。必不得如二傳之說。服虔云:“不言‘如’,重穀急辭,以其情急於糴,故不言‘如齊告糴’;乞師則情緩於穀,故云‘如楚乞師’。”
○注“臧孫”至“文仲”。
○正義曰:《世本》:孝公生僖伯彄,彄生哀伯達,達生伯氏瓶,瓶生文仲辰,辰是臧僖伯曾孫。
【傳】二十八年,春,齊侯伐衛,戰,敗衛師,數之以王命,取賂而遠。
晉獻公娶于賈,無子。賈,姬姓國也。○烝於齊姜,齊姜,武公妾。○烝,之承反。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。又娶二女於戎,大戎狐姬生重耳,大戎,唐叔子孫別在戎狄者。○重,直龍反。
[疏]注“大戎”至“狄者”。
○正義曰:《晉語》云:“狐氏出自唐叔,狐伯行之子,實生重耳。”又曰:“狐偃,其舅也。”
小戎子生夷吾。小戎,允姓之戎。子,女也。
[疏]注“小戎”至“女也”。正義曰:昭九年傳稱晉率陰戎伐潁,王使辭於晉,曰:“先王居梼杌于四裔,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。”知戎為允姓也。凡言子者,通男女也,知子謂女也,二戎相對為大小也。
晉伐驪戎,驪戎男女以驪姬。驪戎在京兆新豐縣。其君姬姓,其爵男也。納女於人曰女。○驪,力知反。女以,昵據反,注“曰女”同。歸,生奚齊。其娣生卓子。驪姬嬖,欲立其子,賂外嬖梁五與東關嬖五,姓梁名五。在閨闥之外者,東關嬖五,別在關塞者,亦名五。皆大夫,為獻公所嬖幸,視聽外事。○卓,敕角反。閨音圭。闥,吐達反。塞,素代反。使言於公曰:“曲沃,君之宗也。曲沃,桓叔所封,先君宗廟所在。蒲與二屈,君之疆也。蒲,今平陽蒲子縣。二屈,今平陽北屈縣。或云:二當為北。○屈,勿反,一音居勿反。疆,居良反,下同。不可以無主。宗邑無主,則民不威;疆埸無主,則啟戎心。戎之生心,民慢其政,國之患也。若使大子主曲沃,而重耳、夷吾主蒲與屈,則可以威民而懼戎,且旌君伐。”旌,章也。伐,功也。○埸音亦。使俱曰:“狄之廣莫,於晉為都。晉之啟土,不亦宜乎?”廣莫,狄地之曠絕也。即謂蒲于北屈也。言遺二公子出都之,則晉方當大開士界。獻公未決,故復使二五俱說此美。○復,扶又反。晉侯說之。夏,使大子居曲沃,重耳居蒲城,夷吾居屈。群公子皆鄙,鄙,邊邑。○說音悅。唯二姬之子在絳。二五卒與驪姬譖群公子而立奚齊,晉人謂之“二五耦”。二耜相耦,廣一尺,共起一伐。言二人俱共墾傷晉室若此。○譖,責鴆反。耜音似。廣,古曠反。墾,苦狠反。
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,文王夫人,息媯也。子元,文王弟。蠱,惑以淫事。○蠱音古,惑也。
[疏]“蠱文夫人”。
○正義曰:昭元年傳稱《周易》“女惑男謂之蠱”,知蠱謂惑以淫事。
為館於其宮側,而振《萬》焉。振,動也。《萬》,舞也。夫人聞之,泣曰:“先君以是舞也,習戎備也。今令尹不尋諸仇讎,而於未亡人之側,不亦異乎!”尋,用也。婦人既寡,自稱未亡人。御人以告子元。御人,夫人之侍人子。元曰:“婦人不忘襲讎,我反忘之!”秋,子元以車六百乘伐鄭,入于桔柣之門。桔柣,鄭遠郊之門也。○乘,繩證反。桔,戶結反。柣,待結反。
[疏]注“桔柣”至“門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已入一門矣。又云“入自純門”,又是入一門矣。復言“縣門不發”,則更有一門矣。不發是城門,則知純門,外郭門;桔柣,遠郊門也。《尚書·費誓序》云“東郊弗開”,是郊有門也。
子元、斗御疆、斗梧、耿之不比為旆。子元自與三子特建旆以居前。緇廣充幅,長尋曰旐,繼旐曰旆。○御,魚呂反,本亦作御。下注“反御”同。疆,其良反,又居良反。梧音吾。比,并里反。旆,蒲具反。長,直亮反。旐音兆。
[疏]注“子元”至“曰旆”。
○正義曰:軍行之次,旆最在先。故宣十二年傳稱令尹南轅反旆,是旆居前而殿在后也。《釋天》云:“緇廣充幅,長尋曰旐,繼旐曰旆。”郭璞云:“旐帛,全幅長八尺,旆帛,續旐末為燕尾者。”
斗班、之孫游、王孫喜殿。三子在后為反御。○殿,丁見反。眾車入自純門,及逵市。純門,鄭外郭門也。逵市,郭內道上市。○純如字。逵,求龜反。縣門不發。楚言而出,子元曰:“鄭有人焉。”縣門,施於內城門。鄭示楚以閒暇,故不閉城門,出兵而效楚言,故子元畏之,不敢進。○縣音玄,注同。諸侯救鄭,楚師夜遁。鄭人將奔桐丘,許昌縣東北有桐丘城。○遁,徒困反。諜告曰:“楚幕有烏。”乃止。諜,間也。幕,帳也。○諜音牒。幕音莫。間,間廁之間。
冬,饑。“臧孫辰告糴于齊”,禮也。經書“大無麥禾”,傳言“饑”。傳又先書“饑”在“筑郿”上者,說始糴。經在下,須得糴。嫌或諱饑,故曰禮。
“筑郿”,非都也。凡邑,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,無曰邑。邑曰筑,都曰城。《周禮》:四縣為都,四井為邑。然宗廟所在,則雖邑曰都,尊之也。言凡邑,則他筑非例。
[疏]注“周禮”至“非例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小司徒職》云:“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四丘為甸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。”注引此者,以證都大邑小耳。經、傳之言都邑者,非是都則四縣,邑皆四井。此傳所發,乃為小邑發例。大者皆名都,都則悉書曰城。小邑有宗廟,則雖小曰都,無乃為邑。邑則曰筑,都則曰城。為尊宗廟,故小邑與大都同名。《釋例》曰:“若邑有先君宗廟,雖小曰都,尊其所居而大之也。”然則都而無廟,固宜稱城,“城漆”是也。而潁氏唯系於有無君之廟,患漆本非魯邑,因說曰漆有邾之舊廟。是使魯人尊邾之廢廟,與先君同。非經、傳意也。又解傳言“凡邑”,則主為邑言,則他筑非例也。若筑臺、筑囿、筑王姬之館,則皆稱為筑,無大小之異。
【經】二十有九年,春,新延廄。(傳例曰:書,不時。言新者,皆舊物不可用,更造之辭。○廄,居又反。)
[疏]二十九年注“傳例”至“之辭”。
○正義曰:馬之所處謂之廄。延是廄之名,名之曰延,其義不可知也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新延廄者何?脩舊也。謂舊廄敝壞不可,因而補治,故言‘新’,為更造之辭也。”傳言“新作延廄”,而經無“作”字。僖二十年“新作南門”,定二年“新作雉門及兩觀”,皆言“新作”,而此獨無作,是作傳之后轉寫闕文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言‘新’,意所起;言‘作’,以興事,通謂興起功役之事也。總而言之,不復分別,因舊而與造新也。經書“延廄”稱“新”而不言“作”,傳言“新作延廄,書,不時也”,此稱經文,而以“不時”為譏,義不在作也。然尋傳足以知經闕“作”字也。而劉、賈云:“言‘新’有故木,言‘作’有新木,言‘廄’不書‘作’,所用之木非公命也。”凡諸興造,固當有新,固當有因。今為《春秋》微義,直記別此門此觀有新木故木,既已鄙近,且材木者,立廄之具也,公命立廄,則眾用皆隨之矣,焉有所用之木非公命也?此為匠人受命立廄,而盜共其用,豈然乎哉?
夏,鄭人侵許。傳例曰:無鍾鼓曰侵。
秋,有蜚。傳例曰:為災。○蜚,扶味反。
冬,十有二月,紀叔姬卒。無傳。紀國雖滅,叔姬執節守義,故系之紀,賢而錄之。
城諸及防。諸、防,皆魯邑。傳例曰:書,時也。諸非備難而興作,傳皆重云時以釋之。他皆放此,諸,今城陽諸縣。○難,乃旦反。重,直用反。
[疏]“城諸及防”。
○正義曰:此言“城諸及防”,文十二年“城諸及鄆”,定十四年“城莒父及宵”,襄十年傳“晉師城梧及制”,同時城二邑者,皆言“及”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以及小也。”何休云:“諸君邑防臣邑言‘及’,別君臣之義。”賈逵云:“言‘及’,先后之辭。”杜不為注,先后之辭是也。
【傳】二十九年,春,新作延廄,書,不時也。(經無“作”字,蓋闕。)凡馬日中而出,日中而入。(日中,春秋分也。治廄當以秋分,因馬向入而脩之,今以春作,故曰不時。○向,許亮反,本或作響。)
[疏]注“日中”至“不時”。
○正義曰:中者,謂日之長短與夜中分。故春秋二節,謂之春分、秋分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春秋分而晝夜等,謂之日中。凡馬,春分百草始繁,則牧於坰野;秋分農功始藏,水寒草枯,則皆還廄。此周典之制也。今春而作廄,已失民務,又違馬節,故曰‘書,不時也’。”
“夏,鄭人侵許”。凡師,有鍾鼓曰伐,聲其罪。無曰侵,鍾鼓無聲。輕曰襲。掩其不備。○輕,遣政反。
[疏]“凡師”至“曰襲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侵、伐、襲者,師旅討罪之名也。鳴鐘鼓以聲其過曰‘伐’,寢鐘鼓以入其竟曰‘侵’,掩其不備曰‘襲’,此所以別興師用兵之狀也。”然則春秋之世,兵加於人,唯此三名。擊鼓、斬木俱名為伐,鳴鐘鼓聲其罪,往討伐之,若擊鼓斬木然。侵者,加陵之意,寢其鐘鼓,潛入其竟,往侵陵之,襲者,重衣之名,倍道輕行,掩其不備,忽然而至,若披衣然。立此三名,制討罪之等級也。《周禮》大司馬掌九伐之法,賊賢害民,則伐之;負固不服,則侵之。天子討罪,無掩襲之事,唯侵伐二名,名與禮合。而禮更有七名:馮弱犯寡,則眚之;暴內陵外,則壇之;野荒民散,則削之;賊殺其親,則正之;放弒其君,則殘之;犯令陵政,則杜之;內外亂、鳥獸行,則滅之。彼謂王者行兵,此據當時實事,時無其事,則傳不為例。其滅與入為例,故不列於此。
“秋,有蜚”,為災也。凡物不為災,不書。
冬,十二月,“城諸及防”,書,時也。凡土功,龍見而畢務,戒事也。謂今九月,周十一月,龍星角、亢晨見東方,三務始畢,戒民以土功事。○見,賢遍反,注下皆同。亢,苦浪反,又音剛。
[疏]“凡土”至“而畢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都邑者,人之聚也,國家之藩衛,百姓之保障,不固則敗,不脩則壞,故雖不臨寇,必於農隙備其守御,無妨民務。傳曰‘龍見而畢,務戒事也’,謂夏之九月,周之十一月,龍星角、亢晨見東方,於是納其禾稼,三務始畢,而戒民以土功事也。‘火見而致用’,大火星次角、亢而晨見,於是致其用也。‘水昏正而栽’,謂夏之十月,定星昏而中,於是樹板榦而興作焉。‘日至而畢’,謂日既南至,微陽始動,故土功息。傳既顯稱凡例,而書時書不時各重發者,皆以別無備而興作,如書旱雩之別過雩也。若城西郛,傳特曰‘懼齊’,此其意也。”然則此發例者,止謂預脩備御,非有當時之急,故擇閒月而為之。若當時有急,則不拘此制。畢者,竟也。畢務,謂農務竟而民閒也。日至而畢,謂土功竟也。冬至之后,當更脩來年農事,不得復興土功也。
○注謂今”至“功事”。
○正義曰:今之九月,則季秋也。《月令》:“季秋之月,日在房。”《漢書·律歷志》論星之度數,云:“角十二,亢九,氐十五,自角之初至房初三十六度。”晨謂夜之將旦,於晨之時,日體在房,故角、亢見在東方也。東方之宿盡為龍星,角即蒼龍角也,故角、亢專得龍名。戒謂令語之也。春、夏、秋三時之務始畢,民將閒暇,故預令語民,將有土功之事,使自備也。
火見而致用,大火,心星,次角亢。見者,致筑作之物。
[疏]注“大火”至“之物”。
○正義曰:襄九年傳曰:心為大火星,度心五,尾十八。《月令》:“孟冬之月,日在尾。”自心初至於尾末二十三度。十月之初,心星次角、亢之后而晨見東方也。致筑作之物,謂板榦畚梮,諸是城之所用,皆致之於作所也。
水昏正而栽,謂今十月,定星昏而中,於是樹板榦而興作。○栽,《字林》才代反,一音再。《說文》云:“筑墻長板。”定,多佞反。
[疏]注“謂今”至“興作”。
○正義曰:五行,北方水。故北方之宿為水星。言“水昏正”者,夜之初昏,水星有正中者耳,非北方七宿皆正中也。《詩》云:“定之方中,作于楚宮。”《釋文》云:“營室謂之定。”孫炎云:“定,正也。天下作宮室者,皆以營室為正。”《周語》云:“營室之中,土功其始。”是定星昏而正,為土功之大候,故知“水昏正”謂十月定星昏而正中時也。鄭玄《詩》箋云:“定星昏中而正,謂小雪時。”小雪,十月之中氣。《月令》:“仲冬之月,昏東壁中。”室十六度,日行一度,是十月半而室中,十一月初而壁中。《禮記·中庸》云:“栽者培之。”栽者,樹立之語。故知樹板榦而起首興作也。《釋詁》云:“楨,翰,榦也”。舍人曰:“楨,正也。筑墻所立兩木也。翰,所以當墻之兩邊鄣土者也。”然則榦在墻之兩端,樹立之,即楨是也。榦則在兩邊鄣土,即板是也。板榦既異,而云“樹板榦”者,因類連言耳。
日至而畢。日南至,微陽始動,故土功息。
樊皮叛王。樊皮,周大夫。樊,其采地。皮,名。
【經】三十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次于成。無傳。將卑師少,故直言次。齊將降鄣,故設備。○將卑,子匠反。降,戶江反,下文注同。鄣音章,下同。
[疏]三十年注“將卑”至“設備”。
○正義曰:於例,將卑師少稱人,人謂大夫身也。大夫卑,名氏不見,故稱人。他國可言某人,魯事不得自稱魯人,故魯之大夫使出者,皆言其所為之事而已。此大夫帥師而次于成,故直言次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次,止也。有畏也,欲救鄣而不能。”是為降鄣,故設備也。
秋,七月,齊人降鄣。無傳。鄣,紀附庸國。東平無鹽縣東北有鄣城。小國孤危,不能自固,蓋齊遙以兵威脅使降附。
[疏]注“鄣紀”至“降附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傳》并云:鄣,紀之遺邑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劉、賈依二傳,以為‘鄣,紀之遺邑’。計紀侯去國,至此二十七年,紀侯猶不堪齊而去,則邑不得獨存。此蓋附庸小國,若邿、鄟者也。”是言鄣為附庸之意。不言鄣降于齊,而云“齊人降鄣”,又不言侵伐,故云蓋以兵威脅使降附。
八月,癸亥,葬紀叔姬。無傳。以賢錄也。無臣子,故不作謚。
九月,庚午,朔,日有食之,鼓,用牲于社。無傳。
冬,公及齊侯遇于魯濟。濟水歷齊、魯界,在齊界為齊濟,在魯界為魯濟,蓋魯地。○濟,子禮反。
[疏]注“濟水”至“魯地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濟水自滎陽卷縣東經陳留至濟陰,北經高平、東平至濟北,東北經濟南至樂安博昌縣入海。”案高平、東平,魯西界也。濟南、樂安,齊竟內也。指言魯濟,故疑魯地,遇于魯地濟水之邊。
齊人伐山戎。山戎,北狄。
【傳】三十年,春,王命虢公討樊皮。夏,四月,丙辰,虢公入樊,執樊仲皮,歸于京師。
楚公子元歸自伐鄭,而處王宮。欲逐蠱文夫人。斗射師諫,則執而梏之。射師,斗廉也。足曰桎,手曰梏。○射,食亦反,又食夜反。梏,古毒反。桎,之實反。
[疏]注“射師”至“曰梏”。正義曰:杜此注與《譜》并以射師與斗廉為一人,不知何據也。服虔云:“射師,若敖子斗班也。”射師被梏,不言舍之,何以得殺子元也?知射師與班必非一人也。杜《譜》以為斗射師,若敖子,斗班若敖孫。《周禮·掌囚》:“上罪梏<共手}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梏、<共手}共文,<共手}施於手,知梏亦手也。”鄭玄亦云:“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”是先儒同此說也。《易·大畜》:“六四,童牛之梏。”牛云“梏”者,牛雖無手,謂梏前足也。
秋,申公斗班殺子元。申,楚縣。楚僣號,縣尹皆稱公。○僣,子念反。斗穀於菟為令尹,自毀其家,以紓楚國之難。斗穀於菟,令尹子文也。毀,減。紓,緩也。○穀,奴走反;楚人謂“乳”曰“穀”。《漢書》作“彀”,音同。於音烏。菟音徒。紓音舒,一音直汝反。難,乃旦反,下注同。
冬,遇于魯濟,謀山戎也。以其病燕故也。齊桓行霸,故欲為燕謀難。燕國,今薊縣。○為,于偽反。薊音計。
【經】三十有一年,春,筑臺于郎。(無傳。刺奢,且非土功之時。○刺,七賜反。)
夏,四月,薛伯卒。無傳。未同盟。
筑臺于薛。無傳。薛,魯地。
六月,齊侯來獻戎捷。傳例曰:諸侯不相遺俘。捷,獲也。獻,奉上之辭。齊侯以獻捷禮來,故書以示過。○捷,在妾反。遺,唯季反,傳同。俘音孚。
[疏]三十一年注“傳例”至“示過”。
○正義曰:捷,勝也。戰勝而有獲,獻其獲,故以捷為獲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歸者,遺也。獻者,自下奉上之稱。遺者,敵體相與之辭。傳曰:‘諸侯不相遺俘。’齊侯、楚人失辭稱獻,失禮遺俘,故因其來辭,見自卑也,以其大卑,故書以示過。”此經言獻捷,傳言遺俘,則是獻捷,獻囚俘也。襄八年邢丘之會,傳稱“鄭伯獻捷于會”,又曰“獲司馬燮,獻于邢丘”,是獻俘謂之捷也。襄二十五年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,傳稱“司空致地,司徒致民”,是不以俘囚歸也,亦云“子產獻捷于晉”,然則無囚而獻其功,空有器物亦稱捷也。
秋,筑臺于秦。無傳,東平范縣西北有秦亭。
冬,不雨。無傳。不書旱,不為災,例在僖三年。
【傳】三十一年,夏,六月,“齊侯來獻戎捷”,非禮也。凡諸侯有四夷之功,則獻于王,王以警于夷,(以警懼夷狄。○警音景。懼,戒懼也。)中國則否。諸侯不相遺俘。(雖夷狄俘,猶不以相遺。)
【經】三十有二年,春,城小穀。(小穀,齊邑,濟地穀城縣城中有管仲井。大都以名通者,則不系國。)
[疏]三十二年注“小穀”至“系國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為管仲”,知是齊邑,管仲所食采邑也。吳滅州來,晉滅下陽,如此之類,皆不系國,知大都以名通者,則不系國也。華亥、向寧人于宋南里以叛,南里非大都,不得以名通,故系之宋耳。賈逵云:“不系齊者,世其祿。”然則彼不系者,豈皆世其祿乎?
夏,宋公、齊侯遇于梁丘。齊善宋之請見,故進其班。梁丘,在高平昌邑縣西南。
秋,七月,癸已,公子牙卒。牙,慶父同母弟僖叔也。飲酖而死,不以罪告,故得書卒。書日者,公有疾,不責公不與小斂。○酖音鴆,本亦作鴆。與音預。斂,力艷反。
八月,癸亥,公薨于路寢。路寢,正寢也。公薨皆書其所,詳兇變。
[疏]注“路寢”至“兇變”。
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路寢者何?正寢也。”《喪大記》曰:“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,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,君夫人卒于路寢。”鄭玄云:“言死必於正處也。”是薨于路寢,得其正也。言詳兇變者,《釋例》云:“詳內事,謹兇變。”
冬,十月,已末,子般卒。子般,莊公大子。先君未葬,故不稱爵。不書殺,諱之也。○般音班。殺音試,一音如字,下同。
[疏]注“子般”至“諱之也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“公疾,問后於叔牙”,若已有大子,則不應須問。當問之時,似未有大子也。季友以死奉般,酖殺叔牙,蓋於爾時始命為大子。公薨而般立,知其為大子也。子惡之死也,直書子卒,不書名。此子般及子野皆書名者,《釋例》曰:“公子惡,魯之正適嗣位,免喪則魯君也。襄仲倚齊而弒之,國以為諱,故不稱君,若言君之子也。及子般、子野,或見殺,或不勝喪,言罪則不足成貶,為孝而滅性,故直略而書卒也。”又曰:“未成君而卒,若君未葬,則嗣子書名,在喪之禮也。既葬,則嗣君諒闇,群臣復吉,免喪,則成君也。文公既葬,襄仲殺惡及視,書曰‘子卒’,與未成君同文,所以為諱也。”如杜此言,未葬之前,生則直稱為子,死則書曰“子某卒”,猶外諸侯生稱其爵,死書其名,以為禮之常也。既葬,則嗣子成君,以理而卒,當稱“公薨”,全成君也。子惡父既葬,魯人諱其弒,不得稱君。其實已葬,不得從子般、子野未葬之例,故書“子卒而不稱名,以示似未成君,其實已成為君,上不得同閔公,下不得同般、野,故直書為子,系之於父,若言君之子也。《公羊》以為君存稱世子,君薨稱子某,既葬稱子,逾年稱公。據子般、子野卒,似欲當然。但《左氏》稱“宋桓公卒,未葬,而襄公會諸侯,故曰子”,即發例曰:“凡在喪,公侯曰子。”是未葬稱子,傳之明文,不得如《公羊》說也。
公子慶父如齊,無傳,慶父既殺子般,季友出奔,國人不與,故懼而適齊,欲以求援。時無君,假赴告之禮而行。○狄伐邢。無傳。邢國在廣平襄國縣。
[疏]“狄伐邢”注“無傳”。
○正義曰:明年有傳,而言無者,明年自為管仲之言發端耳,非說此年伐邢之事,故言“無傳”。
【傳】三十二年,春,城小穀,為管仲也。(公感齊桓之德,故為管仲城私邑。○為,于偽反,注及下同。)
齊侯為楚伐鄭之故,請會于諸侯。楚伐鄭在二十八年,謀為鄭報楚。宋公請先見于齊侯。夏,遇于梁丘。○見,賢遍反,又如字。
秋,七月,有神降于莘。有神聲以接人,莘,虢地。○莘,所巾反。
[疏]注“有神”至“虢地”。
○正義曰:《易》稱:“神也者,妙萬物而為言者也。”雖復鬼神之神,亦無形象可見。今言神降,則人皆聞知,故知有神謂有神聲以接人也。吳孫權時,有神自稱王表,言語與人無異,而形不可見。今此神降于莘,蓋亦王表之類。神者,氣也,當在人上,今下接人,故稱降也。《國語》說此事,稱內史過對王云:“昔昭王娶於房曰房后,實有爽德,協於丹朱。丹朱馮身以儀之,生穆王焉。”若由是觀之,其丹朱之神乎?下說神居莘而虢公請土,內史過往,聞虢請命,知莘是虢地。
惠王問諸內史過曰:“是何故也?”內史過,周大夫。○過,古禾反。對曰:“國之將興,明神降之,監其德也;將亡,神又降之,觀其惡也。故有得神以興,亦有以亡,虞、夏、商、周皆有之。”亦有神異。○監,本又作鑒,古暫反。
[疏]“虞、夏、商、周皆有之”。
○正義曰:《國語》:“內史過曰:‘夏之興也,祝融降於崇山;其亡也,回祿信於黔隧。商之興也,梼杌次於丕山;其亡也,夷羊在牧。周之興也,鸑鷟鳴於岐山;其衰也,杜伯射宣王於鎬。’”是夏、商、周之所有也。其虞則《國語》不言焉,未知其所謂也。服虔云:“虞舜:祖考來格,鳳皇來儀,百獸率舞。”案《虞書》,夔說舜樂所致,非神降也。必其傅會《尚書》,以為得神以興,則虞舜得神以亡者,又安在也?
王曰:“若之何?”對曰:“以其物享焉。其至之日,亦其物也。”享,祭也。若以甲、乙日至,祭先脾,玉用蒼,服上青,以此類祭之。○脾,婢支反。
[疏]注“享祭”至“祭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降莘之神,非祀典所載。神必須祭,故內史過令以其物享之。其物不知所謂,更以至日釋之,謂此神初降之日,以其至日之物也。《月令》:春,其日甲、乙。夏,其日丙、丁。中央土,其日戊、己。秋,其日庚、辛。冬,其日壬、癸。所用之物,《月令》具有其文。注引甲、乙所用,舉一隅也。丙、丁日至,祭用肺,玉、服皆赤也。戊、己日至,祭用心,玉、服皆黃也。庚、辛日至,祭用肝,玉、服皆白也。壬、癸日至,祭用腎,玉、服皆玄也。
王從之。內史過往,聞虢請命,聞虢請於神,求賜土田之命。反曰:“虢必亡矣。虐而聽於神。”神居莘六月,
[疏]“神居莘六月”。
○正義曰:《國語》稱惠王十五年神降于莘,《年表》惠王五年是魯莊公之十八年,則此年惠王十五年也。上云七月神降,則今年七月降也。居莘六月,虢公使祝、史享焉,則今年十二月也。內史過往,巳聞虢請命,則過至虢亦十二月也。傳先說王事,使了后論虢事,以終內史之言,故文倒耳。
虢公使祝應、宗區、史嚚享焉。神賜之土田。祝,大祝。宗,宗人。史,大史。應、區、嚚皆名。○區,丘于反。嚚,五巾反。大祝,音泰,下同。史嚚曰:“虢其亡乎!吾聞之:國將興,聽於民;政順民心。將亡,聽於神。求福於神。神,聰明正直而壹者也,依人而行。唯德是與。虢多涼德,其何土之能得?”涼,薄也。為僖二年晉滅下陽傳。○涼音良。
[疏]“神聰”至“能得”。
○正義曰:《國語》曰:“耳目,心之樞機也,故必聽和而視正。聽和則聰,視正則明。”然則所謂丘明者,不聽淫辭、不視邪人之謂也。襄七年傳曰:“正直為正,正曲為直。”言正者,能自正;直者,能正人。曲而壹者,言其一心不二意也。依人而行,謂善則就之,惡則去之。虢多薄德,神所不依,其何土之能得?言賜之土田,必虛妄也。若神所不依,則不應賜土,而言“神賜之土田”者,神厭其人,不告以實,猶晉獻公筮以驪姬為夫人,亦云吉耳。
初,公筑臺,臨黨氏,黨氏,魯大夫。筑臺不書,不告廟。○黨音掌。見孟任,從之。閟,孟任,黨氏女。閟,不從公。○閟音秘。
[疏]“從之閟”。
○正義曰:服虔云:“從之,言欲與通也。”
而以夫人言許之,許以為夫人。割臂盟公。生子般焉。雩,講于梁氏,女公子觀之。雩,祭天也。講,肆也。梁氏,魯大夫。女公子,子般妹。○肆音四,又以二反。
[疏]注“雩祭”至“肄也”。
○正義曰:魯以周公之故,得郊祀上天,故雩亦祭天也。文四年傳曰“臣以為肄業及之也”,肄謂習業,故講為肄。
圉人犖自墻外與之戲。圉人,掌養馬者,以慢言戲之。○犖音洛,又力角反。
[疏]注“圉人掌養馬者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圉人掌養馬芻牧之事。昭七年傳曰:“馬有圉,牛有牧。”
子般怒,使鞭之。公曰:“不如殺之,是不可鞭。犖有力焉,能投蓋于稷門。”蓋,覆也。稷門,魯南城門。走而自投,接其屋之桷,反覆門上。○覆,芳服反。
[疏]注“蓋覆”至“門上”。
○正義曰:稷門,為魯南城門,蓋時人猶以名之,故知也。投蓋者,謂自投其身以蓋物,故以為走而自投,反覆門上。劉炫《規過》云:“公言‘犖有力焉’,如杜此說,勁捷耳,非有力也。當謂投車蓋過於稷門。”今知不然者,《周禮》車蓋以物帛為之,輕而帆風,非可投之物。且傳直云“投蓋于稷門”,不云“過稷門”,明知自投反覆稷門之上,今時猶然。且游楚超乘而出,女曰:“子南,夫也。”則勁捷之人,亦是勇力之事,劉君以勁捷非力,而規杜氏,非也。
公疾,問后於叔牙,對曰:“慶父材。”蓋欲進其同母兄。問於季友,對曰:“臣以死奉般。”季友,莊公母弟,故欲立般。公曰:“鄉者牙曰‘慶父材’。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,待于針巫氏,成季,季友也。針巫氏,魯大夫。○鄉,許亮反。針,其廉反。使針季酖之。酖,鳥名,其羽有毒,以畫酒,飲之則死。○畫音獲。
[疏]注“酖鳥”至“則死”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“酖,毒鳥也,一名運日。”《廣雅》云:“鴆鳥,雄曰運日,雌曰陰諧。”《廣志》曰:“鴆鳥,形似鷹,大如鶚,毛黑,喙長七八寸,黃赤如金,食蛇及橡實,常居高山巔。《晉語》諸公贊云:‘鴆鳥食蝮,以羽翮擽酒水中,飲之則殺人。’舊制,鴆不得渡江,有重法。石崇為南中郎,得鴆,以與王愷,養之,大如鵝,喙長尺馀,純食蛇虺。司隸傅祗於愷家得此鳥,奏之,宣示百官,燒於都街。”是說鴆鳥之狀也。以其因酒毒人,故字或為“酖”。
曰:“飲此,則有后於魯國;不然,死且無后。”飲之,歸,及逵泉而卒。立叔孫氏。逵泉,魯地。不以罪誅,故得立后,世其祿。
八月,癸亥,公薨于路寢。子般即位,次于黨氏。即喪位。次,舍也。
冬,十月,己未,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。共仲,慶父。○共音恭。成季奔陳。出奔不書,國亂,史失之。立閔公。閔公,莊公庶子,於是年八歲。○閔,亡謹反。
[疏]注“閔公”至“八歲”。
○正義曰:傳稱閔公,哀姜之娣叔姜之子。哀姜以二十四年八月始人,娣必與適俱行,當以二十五年生子,故云八歲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