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定公○陸曰:“定公名宋,襄公之子,昭公之弟。謚法:‘安民大慮曰定。’”
[疏]“正義曰:《魯世家》:“定公名宋,襄公之子,昭公之弟。”史傳不言其母,不知誰所生也。以敬王十一年即位。謚法:“安民大慮曰定。”
【經】元年,春,王。(公之始年,而不書正月,公即位在六月故。)
[疏]注“公之”至“月故”。正義曰:凡新君初立,必於歲首元日朝正於廟,因即改元正位,百官以序,國史因書於策云:“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也。”其或國有事,故不得行即位之禮,國史亦書:“元年,春,王正月。”見此月公應即位,而有故不得。隱、莊、閔、僖四公,元年無事,而空書“春,王正月”,是其義也。此年不書“正月”者,公即位在六月故也。傳稱昭公喪及壞隤,公子宋先入。則正月之時,定公猶從昭公之喪在於乾侯,未入魯竟,國內無君,不是即位闕禮,故不須書“正月”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,戊辰,公即位。喪在外,逾年乃入,故因五曰改殯之節,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,因以元年為此年也。然則正月之時,未有公矣。公未即位,元必不改。而於春、夏即稱‘元年’者,公未即位,必未改元,未改之日,必乘前君之年,於時春、夏當名此年為昭公三十三年,及六月既改之后,方以元年紀事。及史官定策,須有一統,不可半年從前,半年從后,雖則年初,亦統此歲。故入年即稱元年也。漢、魏以來,雖於秋、冬改元,史於春、夏即以元年冠之,是有因於古也。
三月,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。晉執人于天子之側,而不以歸京師,故但書其執,不書所歸。○幾音機。
[疏]注“晉執”至“所歸”。○正義曰:晉執仲幾,傳無日月。據經所書,是三月始執,案傳則不然也。傳稱辛巳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,《長歷》辛巳是正月七日也。既會而魏舒始卒。庚寅,栽。是正月十六日也。宋仲幾不受功,當於栽時不肯役耳。士彌牟云“晉之從政者新”,是士鞅已伐魏舒矣,乃執仲幾以歸。三月,歸諸京師,必是既栽之后,三月以前,執以歸晉,至三月乃歸於京師耳。經書三月始執者,晉人初執不告,后知以歸不可,至三月復歸於京師,諱其以歸乃歸王,故以三月初執告也。縱晉執人,諸侯不得相治事,當使歸決於天子。況在天子之側,不以歸於京師,晉人自知不可,不以歸晉告魯,故經但書其執,不書所歸,既不言歸王,亦不言歸晉,是不以所歸告也。
夏,六月,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。告於廟,故書至。
戊辰,公即位。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,失其時,故詳而日之,記事之宜,無義例。
[疏]注“定公”至“義例”。○正義曰:《公羊傳》曰:“即位不日,此何以日?錄乎內也。”《穀梁》以為公喪在外逾年,六月乃得即位,危,故日之。《左氏》無此義,故杜顯而異之。正月即位,正也。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,為失其時,故詳而日之,直記事之宜,書日無義例。
秋,七月,癸巳,葬我君昭公。公在外薨,故八月乃葬。
九月,大雩。無傳,過也。○雩音于。
立煬宮。煬公,伯禽子也。其廟巳毀,季氏禱之而立其宮,書以譏之。○煬,羊讓反。禱,丁老反。
[疏]注“煬公”至“譏之”。○正義曰:謚法:“好內怠政曰煬。”煬公,伯禽子,《世本》、《世家》文。諸侯之禮,親廟有四,計煬公玄孫,既薨,其廟即已毀矣。季氏禱于煬公,以求昭公不入,公死於外,謂禱有益,而更立其宮賽之。於禮不合更立,惡其改變國典,故書以譏之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云:立者,不宜立。立煬宮,非禮也。
冬,十月,隕霜殺菽。無傳。周十月,今八月。隕霜殺菽,非常之災。○隕,于敏反。菽,本又作叔,音同。
[疏]注“周十”至“之災”。○正義曰:《月令》:九月,霜始降。八月,未應霜殺菽。菽者,大豆之苗,又是耐霜之穀,今以八月隕霜,霜能殺菽,是非常之災,故書之。僖三十三年“隕霜不殺草”,此云“殺菽”彼言“不殺草”者,《穀梁傳》曰:“未可以殺而殺,舉重可殺而不殺,舉輕。其曰菽,舉重也”。
【傳】元年,春,王正月,辛巳,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,將以城成周。魏子蒞政。(蒞,臨也。代天子大夫為政。○蒞音利,又音類。)衛彪傒(衛大夫。)曰:“將建天子,(立天子之居。)而易位以令,非義也。大事奸義,必有大咎,晉不失諸侯,魏子其不免乎?”是行也,魏獻子屬役於韓簡子及原壽過,(簡子,韓起孫不信也。原壽過,周大夫。○奸音干。咎,其九反。屬,之欲反。過,古禾反。)
[疏]“易位以令”。○正義曰:往年傳“魏子南面”,彪傒云“干位以令”;此云“魏子蒞政”,彪傒云“易位以令”,文不同者,《郊特牲》云:“君之南鄉,答陽之義也;臣之北面,答君也。”然則禮國君乃南面,往年魏子亦南面,是干君之位,故云“干位”。此時諸國為天子筑城,但當為君各致徒役而已,宜使天子之臣自號令之,而魏子蒞政,代天子大夫,改易上下,故為“易位”。所譏別,故其文異。
而田於大陸,焚焉。《禹貢》,大陸在鉅鹿北。嫌絕遠,疑此田在汲郡吳澤荒蕪之地。火田,并見燒也。《爾雅》,廣平曰陸。○蕪音無。
[疏]注“禹貢”至“曰陸”。○正義曰:《禹貢》云:“導河積石,至于大伾,北過降水,至于大陸。”孔安國云:“大陸,澤名。”《釋地》十藪云:“晉有大陸。”郭璞曰:“今巨鹿北廣河澤。”孫炎曰:“廣河猶大陸,以地名言之近為是也。”計巨鹿之城,與周相去千有馀里,魏子不應往彼田獵。故嫌絕遠,疑此田當在汲郡吳澤。吳澤在脩武縣北。還,卒於寧,寧即脩武城是也。當是荒蕪之地,故亦以大陸名焉。引《爾雅》,以證平地皆名陸也。案《爾雅》:“高平曰陸”,杜言“廣平”者,以吳澤之地地,下寬平,故以“廣平”言之,非是不見《爾雅》。劉君以《爾雅》“高平曰陸”而規杜氏,非。
還,卒於寧。寧,今脩武縣,近吳澤。○近,附近之近。范獻子去其柏槨,以其未復命而田也。范獻子代魏子為政,去其柏槨,示貶之。○去,起呂反,注同。槨音郭。
[疏]“去其柏槨”。正義曰:《喪大記》云:“君松槨,大夫柏槨,士雜木槨。”是卿葬於禮用柏槨也。以其未復君命而為田獵,故獻子去其柏槨,不使用也。
孟懿子會城成周。不書,公未即位。
[疏]注“不書公未即位”。○正義曰:懿子往年唯受號令,知所得丈尺人功而已。今復將徒役城之,計當更書之於策。以公未即位,無君可告,故不書。
庚寅,栽。栽,設板筑。○栽,才代反,又音再,注同。宋仲幾不受功,曰:“滕、薛、郳,吾役也。”欲使三國代宋受功役也。○郳,五兮反,小邾國。薛宰曰:“宋為無道,絕我小國於周,以我適楚,故我常從宋。晉文公為踐土之盟,在僖二十八年。曰:‘凡我同盟,各復舊職。’若從踐土,若從宋,亦唯命。”仲幾曰:“踐土固然。”固曰從舊,薛舊為宋役。薛宰曰:“薛之皇祖奚仲,居薛,以為夏車正。皇,大也。奚仲為夏禹掌車服大夫。○夏,戶雅反,注同。奚仲遷于邳,邳,下邳縣。○邳,皮悲反。仲虺居薛,以為湯左相。仲虺,奚仲之后。○虺,許鬼反。相,息亮反。若復舊職,將承王官,何故以役諸侯?”承,奉也。仲幾曰:“三代各異物,薛焉得有舊?言居周世,不得以夏、殷為舊。○焉,於虔反。為宋役,亦其職也。”士彌牟曰:“晉之從政者新,言范獻子新為政,未習故事。
[疏]注“言范”至“故事”。○正義曰:魏舒以辛巳會諸國,至庚寅相去唯十日耳。魏舒始卒,已得范鞅代者,范鞅本是中軍之佐,於次當代魏舒。蓋晉人聞舒卒,而馳使代之。
子姑受功。歸,吾視諸故府。”求故事。仲幾曰:“縱子忘之,山川鬼神其忘諸乎?”山川鬼神,盟所告。士伯怒,謂韓簡子曰:“薛徵於人,典藉故事,人所知也。宋徵於鬼,取證於鬼神。宋罪大矣。且已無辭而抑我以神,誣我也。啟寵納侮,其此之謂矣。開寵過分,則納受侵侮。○侮,亡甫反。分,扶問反。
[疏]“啟寵”至“謂矣”。○正義曰:《尚書·說命》:傅說進戒於王云:“無啟寵納侮。”古有此言,故云“其此之謂矣”。開彼寵人,過其本分,其人不知止足,乃至侵侮在上,據在上受之,故云“納侮”。
必以仲幾為戮。”乃執仲幾以歸。三月,歸諸京師。知以歸不可,故復歸之京師。○復,扶又反。城三旬而畢,乃歸諸侯之戍。齊高張后,不從諸侯。后則不及諸侯之役。晉女叔寬曰:“周萇弘、齊高張,皆將不免。叔寬,女寬也。○萇,直良反。萇叔違天,高子違人。天既厭周德,萇弘欲遷都以延其祚,故曰違天。諸侯相帥以崇天子,而高子后期,故曰違人。○厭,於艷反。祚,才故反。天之所壞,不可支也;眾之所為,不可奸也。”為哀三年周人殺萇弘、六年高張來奔起。
夏,叔孫成子逆公之喪于乾侯。成子,叔孫婼之子。季孫曰:“子家子亟言於我,未嘗不中吾志也。吾欲與之從政,子必止之,且聽命焉。”眾士皆諮問子家子。○亟,起冀反。中,丁仲反。
[疏]“季孫”至“命焉”。○正義曰:言子家子數於公處致言於我,云“意如事君,不敢不改”,又言“君以一乘入於魯師,季孫必與居歸”。季孫之意實然,故云“未嘗不中吾志”。“吾欲與之從政”,欲用為大夫也。公喪歸,則從者散,故令止之。“且聽命”者,一聽子家之所為,子家欲將歸者,即與之歸。
子家子不見叔孫,易幾而哭。幾,哭會也。不欲見叔孫,故朝夕哭不同會。○朝如字。叔孫請見子家子,子家子辭曰:“羈未得見,而從君以出。出時成子未為卿。○羈,居宜反,子家子名。見,賢遍反,下同。從,才用反,注“義從”同;又如字,下“從君”、“從公”放此。君不命而薨,羈不敢見。”言未受昭公之命,讬辭以距叔孫。叔孫使告之曰:“公衍、公為實使群臣不得事君。二子始謀逐季氏。
[疏]注“二子”至“季氏”。○正義曰:謀逐季氏,公為為之,傳文不言公衍謀也。但以公衍見復為大子,季氏欲俱廢之,故言此也。
若公子宋主社稷,則群臣之原也。宋,昭公弟定公。凡從君出而可以入者,將唯子是聽。子家氏未有后,季孫原與子從政。此皆季孫之原也,使不敢以告。”不敢,叔孫成子名。對曰:“若立君,則有卿士大夫與守龜在,羈弗敢知。若從君者,則貌而出者,入可也;貌出,謂以義從公,與季氏無實怨。○守,手又反。寇而出者,行可也。與季氏為寇讎者,自可去。若羈也,則君知其出也,君,昭公。而未知其入也,羈將逃也。”喪及壞隤,公子宋先入,從公者皆自壞隤反。出奔。○壞,徐音懷,又戶怪反。隤,徒回反。六月,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。戊辰,公即位。諸侯薨,五日而殯,殯則嗣子即位。癸亥,昭公喪至,五日殯於宮,定公乃即位。
[疏]“諸侯”至“即位”。○正義曰:《王制》云:“天子七日而殯,諸侯五日而殯。”自癸亥至戊辰五日,殯訖則嗣子即位,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云:正棺於兩楹之間,然后即位。案正棺兩楹之間,即《禮》所謂“夷於堂”者也。《喪大記》君薨之禮云:“既小斂,男女奉月夷于堂。”鄭玄云:“諸侯之小斂,於死者俱三日。”此戊辰去癸亥五日,非正棺之日,不得為正棺即位也。《雜記》云:“諸侯行而死,歸,至於廟門,遂入,適所殯。”鄭玄云:“‘適所殯’,謂兩楹之間。自外來者,正棺於兩楹之間,尸亦夷之於此,因殯焉。殯必於兩楹之間者,以其死不於室,而自外來,留之於中,不忍遠也。”鄭取二傳之說,言死從外來者,殯在兩楹之間。若謂殯為正棺,則與杜言合矣。
季孫使役如闞公氏,將溝焉。闞,魯群公墓所在也。季孫惡昭公,欲溝絕其兆域,不使與先君同。○闞,曰暫反。惡,烏路反,又如字。
[疏]“闞公氏”。○正義曰:闞是先公葬地。《春秋》言氏,猶如言家,故謂公之墓地為“公氏”,言是公死之家宅也。玄卿以為“闞”屬上句,“公氏將溝焉”,猶言將溝公氏焉,古人多倒語。公氏則昭公。
榮鴐鵝曰:“生不能事,死又離之,以自旌也。鴐鵝,魯大夫榮成伯也。旌,章也。○鴐音加。鵝,五何反。旌音精。縱子忍之,后必或恥之。”乃止。季孫問於榮鴐鵝曰:“吾欲為君謚,使子孫知之。”為惡謚。
[疏]注“為惡謚”。○正義曰:知者,下云“死又惡之”,所以知也。
對曰:“生弗能事,死又惡之,以自信也。將焉用之?”乃止。秋,七月,癸巳,葬昭公於墓道南。孔子之為司寇也,溝而合諸墓。明臣褒貶君之義。○惡之,如字,又烏路反。焉,於虔反。
[疏]“以自信也”。正義曰:信,明也。以自明巳之不臣也。○“溝而”。○正義曰:孔子之為司寇,在定公十年以后,未知何年溝之。
昭公出故,季平子禱于煬公。九月,立煬宮。平子逐君,懼而請禱於煬公,昭公死於外,自以為獲福,故立其宮。
[疏]“禱於煬公”。○正義曰:既毀其廟,而得禱者,蓋就祧而禱之。
周鞏簡公棄其子弟,而好用遠人。簡公,周卿士。遠人,異族也。為明年鞏氏賊簡公張本。○鞏,九勇反。好,呼報反。
[疏]“簡公”。○正義曰:謚法:“平易不從曰簡。”
【經】二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五月,壬辰,雉門及兩觀災。無傳。雉門,公宮之南門。兩觀,闕也。天火曰災。○觀,古亂反,注及下同。
[疏]注“雉門”至“曰災”。○正義曰:《明堂位》云:“庫門,天子皋門。雉門,天子應門。”是魯之雉門,公宮南門之中門也。《釋宮》云:“觀謂之闕。”郭璞曰:“宮門雙闕。”《周禮·大宰》:“正月之吉,縣治象之法于象魏,使萬民觀治象。”鄭眾云:“象魏,闕也。”劉熙《釋名》云:“闕在門兩旁,中央闕然為道也。”然則其上縣法象,其狀魏魏然高大,謂之象魏;使人觀之,謂之觀也。”是觀與象魏、闕,一物而三名也。觀與雉門俱災,則兩觀在雉門之兩旁矣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言雉門及兩觀災何?兩觀微也。然則曷為不言雉門災及兩觀?主災者兩觀也。主災者兩觀,則曷為后言之?不以微及大也。”《穀梁》亦云:“災自兩觀始,先言雉門,尊尊也。”《公羊》稱子家駒云:“設兩觀,諸侯僣天子。”其意以其奢僣,故天災之。《左氏》無此義。案《禮器》云:“天子、諸侯臺門。”此以高為貴也。《郊特牲》云:“臺門,大夫之僣禮也。”唯言大夫異於諸侯,不言諸侯異於天子。兩觀為僣,禮無其文,天之所災,不可意卜。言主災兩觀,以門尊先門,若災先從門起,又將何以為異?丘明無文,或是災起雉門,而延及兩觀也。“天火曰災”,宣十六年傳例。
秋,楚人伐吳。囊瓦稱人,見誘以敗軍。○囊,乃郎反。
冬,十月,新作雉門及兩觀。無傳。
【傳】二年,夏,四月,辛酉,鞏氏之群子弟賊簡公。(傳言棄親用疏,所以敗也。)
桐叛楚。桐,小國,廬江舒縣西南有桐鄉。吳子使舒鳩氏誘楚人,舒鳩,楚屬國。曰:“以師臨我,教舒鳩誘楚,使以師臨吳。我伐桐,為我使之無忌。”吳伐桐也,偽若畏楚師之臨已,而為伐其叛國以取媚者也。欲使楚不忌吳,所請多方以誤之。○為我,于偽反,注及下同。
[疏]“桐叛”至“無忌”。○正義曰:桐是小國,世屬於楚。桐今叛楚,楚有間隙,故吳子因是而謀之舒鳩。自是楚之屬國居吳楚之閒,亦兩取其意,故吳得使之也。吳子使舒鳩誘楚人,又教舒鳩為辭曰:“令楚以師臨我。”我,吳自稱我,令楚臨吳也。我當偽若畏楚,為楚伐桐,女舒鳩當為我誘楚,我軍楚師。或曰:“囊瓦本出師伐吳,見吳欲伐桐而不設備,遂被吳敗之,又擊楚巢邑,潛師圍而克之,獲其守邑大夫。”“為我使之無忌謂為我之畏楚形狀使楚人無復防忌於我也。若楚不忌吳則師不設備欲因其無備而掩襲取之耳。下云“吳人見舟于豫章”,偽欲伐桐也。“吳軍楚師于豫章”,掩其不備也。“潛師于巢”,吳人詐巢邑人云:“此師將伐桐也。”其實本擬取巢,故下“遂圍巢,克之”。言“潛”者,對豫章之師稱潛。
秋,楚囊瓦伐吳師于豫章。從舒鳩言。吳人見舟于豫章,偽將為楚伐桐。○見,賢遍反。而潛師于巢。實欲以擊楚。
冬,十月,吳軍楚師于豫章,敗之。楚不忌故。遂圍巢,克之,獲楚公子繁。繁,守巢大夫。
邾莊公與夷射姑飲酒,私出。射姑,邾大夫,出辟酒。○射音亦,一音夜。閽乞肉焉,奪之杖以敲之。奪閽杖以敲閽頭也。為明年邾子卒傳。○閽音昏,守門人也。敲,苦孝反,又苦學反。《說文》作毃,云,擊頭也。《字林》同。又一曰擊聲也,口交反,又口卓反;訓從高攵云,橫擿也。又或作茅,或作刜,口交反。
【經】三年,春,王正月,公如晉,至河乃復。(無傳。)
[疏]“公如”至“乃復”。○正義曰:三傳皆無其說,不知何故乃復。賈逵云:“刺緩朝見辭,失所不諱,罪巳。”賈雖為此解,於傳無文,不可從,故杜不言。劉炫謂公以六月即位,此年便即往朝,於事未為緩也,晉人何以辭之?若以緩見遣,當退謝罪,何由此后更無謝處?空言罪已,經無孫謝,自罪之狀復安在乎?晉若以緩致辭,必當要有譴責,何由明年會次復得依常班序?“乃復”之意,不可縣知。
二月,辛卯,邾子穿卒。再同盟。○穿音川。
[疏]注“再同盟”。○正義曰:穿以昭二年即位,十一年盟于祲祥,二十六年于鄟陵,皆魯、邾俱在,是再同盟也。
夏,四月。
秋,葬邾莊公。六月乃葬,緩。
冬,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拔。拔,地闞。○拔,皮八反。
【傳】三年,春,二月,辛卯,邾子在門臺,(門上有臺。)臨廷。閽以瓶水沃廷。邾子望見之,怒。閽曰:“夷射姑旋焉。”(旋,小便。○廷音庭,下并同。瓶,步丁反,本又作瓶。)命執之。(見其不潔,執射姑。)弗得,滋怒,自投于床,廢于爐炭,爛,遂卒。(廢,隋也。○爐,力吳反。炭,他旦反。隋,徒火反。)先葬以車五乘,殉五人。(欲藏中之絜,故先內車及殉,別為便房,蓋其遺命。○先,悉薦反,又如字。乘,繩證反。殉,辭俊反。藏,才浪反。)
[疏]注“欲藏”至“遺命”。○正義曰:以人從葬謂之殉。邾子好絜,以人為殉,欲備地下埽除。若令與柩同入,恐其污履藏內。欲其藏中之絜,故先內車及殉,別為便房處之。傳言此事,意在非責邾子者,是葬者自為,則非莊公之罪,無為輒說此事,故云“蓋其遺命也”。邾子隊爐而卒,不應得有遺命。疑其是遺命者,《禮》國君位而為椑,初立即營死事,當是平素之時,先有此命,葬者奉行之。
莊公卞急而好潔,故及是。卞,躁疾也。○卞,皮彥反。好,呼報反,下文及注同。躁,早報反。秋,九月,鮮虞人敗晉師于平中,平中,晉地。獲晉觀虎,恃其勇也。為五年士鞅圍鮮虞張本。
冬,盟于郯。郯即拔也。○郯音談。脩邾好也。公即位,故脩好。
蔡昭侯為兩佩與兩裘,佩,佩玉也。以如楚,獻一佩一裘於昭王。昭王服之,以享蔡侯。蔡侯亦服其一。子常欲之,弗與。三年止之。唐成公如楚,有兩肅爽馬,子常欲之,成公,唐惠侯之后。肅爽,駿馬名。○肅如字,又所六反。爽音霜。駿音俊。
[疏]注“成公”至“馬名”。○正義曰:宣十二年傳有唐惠侯,故云“唐惠侯之后”也。《釋畜》於馬無肅爽之名,爽或作霜。賈逵云:“色如霜纟九。”馬融說:“肅爽,雁也。其羽如練,高首而脩頸。馬似之,天下稀有。”故子常欲之。杜以馬名臨時所作,本意不可得知,故直云駿馬名。
弗與,亦三年止之。唐人或相與謀,請代先從者,許之。飲先從者酒,醉之,竊馬而獻之子常。子常歸唐侯。自拘於司敗,竊馬者自拘。○從,才用反,下同。飲,於鴆反。拘,九于反。
[疏]“請代”至“許之”。○正義曰:謂請楚,楚許之也。如非請唐侯者,若唐侯許之,自合養馬,何須言飲先從者竊馬以獻乎?
曰:“君以弄馬之故,隱君身,隱,憂約也。○弄,魯貢反。棄國家。臣請相夫人以償馬,必如之。”相,助也。夫人,謂養馬者。○相,息亮反。夫音扶,注同。償,市亮反。唐侯曰:“寡人之過也。二三子無辱。”皆賞之。蔡人聞之,固請而獻佩于子常。子常朝,見蔡侯之徒,命有司曰:“蔡君之久也,官不共也。言楚所以禮遣蔡侯之物,不共備故。○共音恭,注同。明日禮不畢,將死。”遣蔡侯之禮。蔡侯歸及漢,執玉而沈,曰:“余所有濟漢而南者,有若大川!”自誓言若復渡漢,當受禍,明如大川。○沈音鴆。復,扶又反。蔡侯如晉,以其子元與其大夫之子為質焉,而請伐楚。為明年會召陵張本。○質音致。
【經】四年,春,王二月,癸巳,陳侯吳卒。(無傳。未同盟而赴以名。癸巳,正月七日,書二月,從赴。)
[疏]注“癸巳”至“從赴”。○正義曰:杜以《長歷》校之,知癸巳是正月七日,故云“書二月,從赴”也。知非日誤者,以崩薨之事,皆以赴為文。故平王崩,赴以庚戍,陳侯卒,赴以甲戌已丑。杜依大例而言,故云“從赴”。劉炫以為,諸侯五月而葬,下云“六月葬陳惠公”,則陳侯卒在二月,以為日誤,而規杜氏。今知非者,但諸侯雖五月而葬,春秋之時,或緩或速,無復常準。此陳侯之葬,事既無傳,何知必五月而葬?妄以杜為失,其義非也。
三月,公會劉子、晉侯、宋公、蔡侯、衛侯、陳子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頓子、胡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、齊國夏于召陵,侵楚。於召陵先行會禮,入楚竟,故書侵。○夏,戶雅反。召,上照反。竟音境。
[疏]注“於召”至“書侵”。○正義曰:先言“于召陵”,后言“侵楚”,是於召陵先行會禮也。《土地名》:“召陵,楚地也。”諸侯既入楚境,先行會禮,后乃侵之,故經書先會后侵也。
夏,四月,庚辰,蔡公孫姓帥師滅沈,以沈子嘉歸,殺之。五月,公及諸侯盟于皋鼬。召陵會劉子、諸侯,總言之也。繁昌縣東南有城皋亭。復稱公者,會盟異處故。○公孫姓,音生,又作生。鼬,由又反。復,扶又反。處,昌慮反。
[疏]注“召陵”至“處故”。○正義曰:書經之例,諸侯先會而后盟,皆前目而后凡。此共盟者,還是前會之諸侯,前巳歷序,故於此總言之也。劉子雖是王朝之臣,而亦有封爵,故諸侯之文可以兼劉子也。僖二十九年,王子虎與諸侯盟于翟泉,貶之稱“人”。此劉子得與諸侯盟者,楚僣號稱王,不事天子,諸侯會而侵楚,將以尊崇王室。傳言“劉文公合諸侯”,是天子敕之使盟也。下文書劉卷卒葬,魯人吊會,依同盟之禮,知劉子亦與盟也。復稱“公”者,由其會、盟異處,故也。劉炫規杜云:“會盟異處,故復稱公。案襄二十五年盟重丘,亦是會、盟異處,何以不言公?”今刪定知非者,但會、盟異處,理合稱“公”。重丘不書“公”,史官自略耳。以此規杜,非也。
杞伯成卒于會。無傳。○成音城。
[疏]“杞伯成卒于會”。○正義曰:成以昭二十五年即位,二十六年盟于鄟陵,三十二年于翟泉,此年于皋鼬,魯、杞俱在,計杜當云“三同盟”。無注者,漏脫耳。諸侯薨于朝會,加一等,此既薨於會,其禮亦當然。
六月,葬陳惠公。無傳。
許遷于容城。無傳。
秋,七月,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劉卷卒。無傳。即劉蚠也。劉子奉命出盟召陵,死則天王為告同盟,故不具爵。○卷音權,一音眷免反。蚠,扶粉反。為,于偽反,下“吳為蔡”同。
[疏]注“即劉”至“具爵”。○正義曰:昭二十二年傳曰“單子立劉蚠”,即此是也。《世族譜》,伯蚠、劉蚠、劉文公、劉狄、劉卷、劉子為一人。王朝公卿卒,不赴魯,魯不會葬。文三年書“王子虎卒”,傳曰:“來赴,吊如同盟,禮也。”彼為同盟于翟泉故也。此亦書“卒”,明為同盟故也。畿內之國,不得外交諸侯,必非劉邑之臣來赴,知是天子為告也。天子告臣,略言名封而已,不言劉子,故書不具爵。
葬杞悼公。無傳。
楚人圍蔡。不服故也。
晉士鞅、衛孔圉帥師伐鮮虞。無傳。孔圉,孔羈孫。士鞅即范鞅。○圉,魚呂反。
葬劉文公。無傳。
冬,十有一月,庚午,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,楚師敗績。師能左右之曰“以”,皆陳曰“戰”,大崩曰“敗績”。吳為蔡討楚,從蔡計謀,故書“蔡侯以吳子”,言能左右之也。囊瓦稱人,貪以致敗,不能死難,罪賤之。柏舉,楚地。昭三十一年傳曰,六年,十二月,庚辰,吳其入郢。今以十一月者,并數閏。○陳,直覲反。難,乃旦反。數,所主反。
[疏]注“師能”至“數閏”。○正義曰:“師能左右之曰‘以’”,僖二十六年傳例也。“皆陳曰‘戰’,大崩曰‘敗績’”,莊十一年傳例也。吳大蔡小,而蔡能以吳者,吳子為蔡討楚,言蔡能左右之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吳雖大國,順蔡侯之請,自將其眾,唯蔡侯之命,故亦言‘以吳子’也。”囊瓦,楚之上卿,當稱名氏,今稱“人”者,貪以致敗,又不能死難,罪賤之也。《釋例》曰:“楚之囊瓦,貪珮馬以致討,稱‘人’,罪賤之也。”昭三十一年傳言六年十二月庚辰吳其入郢,今以十一月,與彼期有差殊者,《長歷》推此年閏十月,庚辰又是十一月二十九日,其月垂盡,并數閏得為十二月也。
楚囊瓦出奔鄭。書名,惡之。○惡,烏路反。
[疏]注“書名惡之”。○正義曰:文八年“宋司城來奔”,十四年“宋子哀來奔”,傳皆云:“貴之也。”不稱名為貴之,是稱名為惡之。
庚辰,吳入郢。弗地曰入。吳不稱子,史略文。
[疏]注“弗地”至“略文”。○正義曰:“弗地曰‘入’”,襄十三年傳例也。上文戰稱“吳子”,此言吳“入”楚,不稱“子”,猶成三年鄭伐許,昭十二年晉伐鮮虞,史略文,無義例。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以為,吳於戰稱子,為其憂中國,故進而稱爵。及其入郢,君舍于君室,大夫舍于大夫室,反為夷狄之行,故貶而稱“吳”。《左氏》無此義,故杜異而顯之。
【傳】四年,春,三月,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,謀伐楚也。(文公,王官伯也。晉人假王命以討楚之久留蔡侯,故曰“文公合諸侯”。)
[疏]注“文公”至“諸侯”。○正義曰:劉子是天子大臣,故言“王官伯也”。往年蔡侯如晉,請晉耳,不請天子,今稱“劉文公合諸侯”,知是晉人告王,假王命以討楚。王使劉子會之,故言“劉文公合諸侯”,以示稟於王命,假王威也。
晉荀寅求貨於蔡侯,弗得。言於范獻子曰:“國家方危,諸侯方貳,將以襲敵,不亦難乎!水潦方降,疾瘧方起,中山不服,中山,鮮虞。○潦音老。瘧,魚略反。棄盟取怨,無損於楚,晉、楚同盟,伐之為取怨。而失中山,不如辭蔡侯。吾自方城以來,楚未可以得志,晉敗楚,侵方城,在襄十六年。祗取勤焉。”乃辭蔡侯。晉人假羽旄於鄭,鄭人與之。析羽為旌,王者游車之所建,鄭私有之,因謂之羽旄,借觀之。○祗音支。旄音毛。析,星歷反,下放此。
[疏]注“析羽”至“觀之”。○正義曰:《周禮》:“司常掌九旗之物名。全羽為旞,析羽為旌。道車載旞,斿車載旌。”鄭玄云:“全羽析羽皆五采,系之於燧、旌之上,所謂注旄於干首也。凡九旗之帛,皆用絳。道車,象路也,王以朝夕燕出入。斿車,木路也,王以田以鄙。”是其析羽為旌,王者游車之所建也。《釋天》云:“注旄首曰旌。”李巡曰:“以旄牛尾著旌首者也。”孫炎曰:“析五采羽注旌上,亦有旒縿。”據彼文言之,則羽毛者,有五色鳥羽,又有旄牛尾也。言全羽、析羽者,蓋有全取其翅,或析取其翮,故有全、析二名也。系此鳥羽、牛尾於干首,猶自別有絳為旒縿縣之於干,今之旗、韣猶然。此傳直言羽耳,注不引全羽,而以析羽解之者,以全羽尊於析羽,鄭人所有未必尊貴,故以析羽解之。計羽旄所用,其費無多,晉人自應有之。而襄十四年,范宣子假羽毛於齊,此又假羽旄於鄭者,或當制作巧異,故聞而借觀之。
明日,或旆以會。或,賤者也。繼旐曰旆,令賤人施其旆,執以從會,示卑鄭。○旆,步貝反。旐音兆。令,力呈反。下“欲令蔡”同。
[疏]注“或賤”至“卑鄭”。○正義曰:鄭玄注《論語》云:“或云,言有人不顯其名,而略稱為或,是或為賤者也。”“繼旐曰旆”,《釋天》文也。郭璞曰:“帛續旐末為燕尾者。”然則旐謂旂身,旆謂旂尾。晉令賤人建此羽旄,施其旒旆於下,執之以從其會。本謂其美,而就鄭借觀之。既得其物,令賤人服用之,是示其卑侮鄭也。鄭是列國,而晉卑侮之,諸侯於是知晉輕蔑,心皆怨恨,故晉於是乎失諸侯。
晉於是乎失諸侯。傳言晉無禮,所以遂弱。將會,衛子行敬子言於靈公,子行敬子,衛大夫。曰:“會同難,難得宜。嘖有煩言,莫之治也。嘖,至也。煩言,忿爭。○嘖,仕責反,一音責。爭,爭斗之爭。
[疏]注“嘖至”至“忿爭”。○正義曰:“嘖,至”,賈逵云然,是相傳訓也。《易·系辭》云:“圣人有以見天下之賾”,謂見其至深之處,賾亦深之義也。謂至於會時,有煩亂忿爭之言,無才辨者,則莫之能治也。
其使祝佗從。”祝佗,大祝子魚。○佗,徒何反。從,才用反,下“師從”、“旅從”同。大音泰,下“大祝”、“大卜”、“大中”、“大原”同。公曰:“善。”乃使子魚。子魚辭曰:“臣展四體,以率舊職,猶懼不給,而煩刑書。若又共二,共二職。○共音恭,注同。徼大罪也。且夫祝,社稷之常隸也。隸,賤臣也。○徼,古堯反。夫音扶。杜稷不動,祝不出竟,官之制也。社稷動,謂國遷。○竟音境,下同。
[疏]注“社稷動謂國遷”。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大祝》云:“大師宜于社,造于祖,設軍社。及軍歸,獻于社,則前祝。”天子之祝如此,則諸侯之祝官亦然也。然則彼軍行,唯有社無稷。今社稷俱動,故知謂國遷也。國遷唯在竟內,得云“祝不出竟”者,《詩》稱公劉遷豳、大王來岐,及《春秋》杞都陳留而遷緣陵、及許遷于析之屬,并是離棄本國,遠適它土,故有出竟之事。劉以社稷動謂軍行而規杜,非也。
君以軍行,祓社釁鼓,師出,先事祓禱於社,謂之宜社。於是殺牲,以血涂鼓鼙,為釁鼓。○祓音弗,徐音廢。釁,許靳反。鼙,步西反,本又作鞞。
[疏]注“師出”至“釁鼓”。○正義曰:《釋天》云:“起大事、動大眾,必先有事乎社,而后出,謂之宜。”是軍師將出,必有祭社之事也。《周禮》:“女巫掌祓除釁浴。”則祓亦祭名,故知祓社即宜社是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釁,血祭也。”是殺牲以血涂鼓鼙為釁鼓,此皆祝官掌之。
祝奉以從,奉社主也。○從,如字,又才用反。
[疏]“祝奉以從”。○正義曰:禮,軍行,必以廟主、社主從軍而行。《尚書·甘誓》云:“用命,賞于祖。弗用命,戮于社。”孔安國云:“天子親征,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。有功,則賞祖主前,示不專也。不用命奔北者,則戮之於社主前。社主陰,陰主殺。親祖嚴社之義也。”是軍行必載社主行,故祝官奉主以從。
於是乎出竟。若嘉好之事,謂朝會。○好,呼報反。君行師從,二千五百人。卿行旅從,五百人。臣無事焉。”公曰:“行也!”及皋鼬,將盟。
[疏]“若嘉”至“事焉”。○正義曰:此會因而侵楚,衛侯當以軍行。而云“臣無事”者,晉本以會召諸侯,傳言“將會”,是赴會之時,未知將侵伐也。但諸國既集,師眾自多,故因得行侵耳。
將長蔡於衛。欲令蔡先衛歃。○長,丁丈反。令,力呈反。先,悉薦反。下文“先衛”同。歃,所洽反,又所甲反。衛侯使祝佗私於萇弘曰:“聞諸道路,不知信否。若聞蔡將先衛,信乎?”萇弘曰:“信。蔡叔,康叔之兄也,蔡叔,周公兄;康叔,周公弟。
[疏]注“蔡叔”至“公弟”。○正義曰:《史記·管蔡世家》云:“武王同母兄弟十人。母曰大姒,文王正妃也。其長子曰伯邑考,次曰武王發,次曰管叔鮮,次曰周公旦,次曰蔡叔度,次曰曹叔振鐸,次曰郕叔武,次曰霍叔封,次曰康叔封,次曰聃季載。”如彼文,則蔡叔,周公弟也。今以蔡叔為周公兄者,以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言文之昭十六國,蔡在魯上,明以長幼為次,賈逵等皆言蔡叔周公兄,故杜從之。馬遷之言多辟謬,故不用《史記》為說。
先衛,不亦可乎?”子魚曰:“以先王觀之,則尚德也。昔武王克商,成王定之,選建明德,以藩屏周。故周公相王室,以尹天下,尹,正也。○蕃,方元反。相,息亮反。於周為睦。睦,親厚也。以盛德見親厚。分魯公以大路、大旂,魯公,伯禽也。此大路,金路,錫同姓諸侯車也。交龍為旂,《周禮》:“同姓以封。”○分,扶問反,下并同。路,本亦作輅,音路,下皆同。旂,其依反。錫,星歷反。
[疏]注“魯公”至“以封”。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巾車》云:“金路,建大旂以賓,同姓以封。”鄭玄云:“金路,以金飾諸末。大旂,九旗之畫交龍者。以賓,以會賓客。同姓以封,謂王子母弟以功德出封,若魯、衛也。”“交龍為旂”,《司常》文也。
夏后氏之璜,璜,美玉名。○夏,戶雅反,下皆同。璜音黃。
[疏]注“璜美玉名”。○正義曰:夏后氏所寶,歷代傳之,知美玉名也。哀十四年傳云:“向魋出於衛地,公文氏攻之,求夏后氏之璜焉。”則璜非一也。《尚書·旅獒》及《魯語》皆云,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親。則先王不以玉賜向魋,向魋自規求得之也。鄭玄注《周禮》云:“半璧曰璜。”
封父之繁弱,封父,古諸侯也。繁弱,大弓名。○父音甫,下“武父”同。封父,國名。繁,扶元反。
[疏]注“封父”至“弓名”。○正義曰:鄭玄云:“古者伐國,遷其重器以與同姓。”此繁弱,封父之國為之,不知何時滅其國而得之也。《孔叢》云:“楚王張繁弱之弓,載忘歸之矢,以射蛟於云夢。”是繁弱為弓名也。
殷民六族,條氏、徐氏、蕭氏、索氏、長勺氏、尾勺氏,使帥其宗氏,輯其分族,將其類丑,丑,眾也。○索,素各反,下同。勺,市灼反,下同。輯音集,又七入反。以法則周公,用即命于周。即,就也。使六族就周,受周公之法制。是使之職事于魯,共魯公之職事。○共恭,下文“以共上職”同。以昭周公之明德。昭,顯也。
[疏]“使帥”至“明德”。○正義曰:使六族之長,各自帥其當宗同氏。輯,合也。合其所分枝屬。族,屬也。將其族類人眾,以法則周公,令其移家居魯,用就受周公之命,是以使之共職事于魯,以昭周公之明德也。下賜殷民七族,亦是使之法則康叔,令共職事于衛也。賜唐叔及懷姓九宗亦然。
分之土田陪敦、陪,增也。敦,厚也。○陪,本亦作倍,同,步回反。
[疏]“陪敦”。○正義曰:陪是加增之義。“敦,厚”,《釋詁》文也。言既封為大國,地方五百里,又分以土田,更增彼寬厚,為七百里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封周公于曲阜,地方七百里。”鄭玄云:“公之地方五百里,加魯以四等之附庸方百里者二十四,井五五二十五,積四十九,開方之,得七百里。”鄭玄《周禮·大司徒》注云:“凡諸侯為牧正帥長及有德者,乃有附庸。公無附庸,侯附庸九同,伯附庸七同,子附庸五同,男附庸三同,進則取焉,退則歸焉。魯於周法不得有附庸,故言錫之也。地方七百里者,包附庸以大言之,附庸二十四,言德兼此四等矣。”是增厚魯國之事也。
祝、宗、卜、史,大祝、宗人、大卜、大史,凡四官。備物、典策,典策,春秋之制。○策,本又作冊,亦作筴,或作眾8,皆初革反。官司、彝器;官司,百官也。彝器,常用器。○彝,羊之反。
[疏]“祝宗”至“彝器”。○正義曰:祝、宗,接神之官,大卜主卜,大史主書,與此四等官人,使之將歸於魯也。服虔云:“備物,國之職物之備也。當謂國君威儀之物,若今傘扇之屬,備賜魯也。”杜不解備物,則與典策為一也。備物典策,謂史官書策之典,若傳之所云發凡之類,賜之以法,使依法書時事也。官司、彝器,謂百官常用之器,蓋樽、罍、俎、豆之屬,具賜魯也。
因商奄之民,商奄,國名也。與四國流言,或迸散在魯,皆令即屬魯懷柔之。○迸,彼諍反。令,徐力呈反。
[疏]注“商奄”至“柔之”。○正義曰:《書傳》云:“武王殺以,繼公子祿父。及管、蔡流言,奄君謂祿父曰:‘武王死,成王幼,周公疑。此百世之時,請舉事。’然后祿父及三監叛。”是奄與四國流言也。昭九年傳云“蒲姑、商奄,吾東土也”,此復云“因商奄之民”,則商奄是東方之國,近魯之地也。昭元年傳云:“周有徐、奄。”杜以彼奄與此商奄為一,故《土地名》奄、商奄二名共為一國。此注言“商奄,國名”,以商奄二字為國名也。《詩》稱四國流言,《毛傳》以四國為管、蔡、商、奄,則商、奄各自為國。奄則此奄是也,商謂紂子祿父,下云“管、蔡啟商”,是名祿父為商也。然則毛言商、奄為二,杜言商奄為一。杜言“四國流言”,亦謂管、蔡、祿父與商奄為四也。商奄即四國之一,言“與”者,據民與四國之君流言,故言“與”也。或者,據奄君道三國為亂,故言“與”,總稱四國,非為商奄外別有四國也。言封魯於少皞之墟,則商奄非魯地也。非魯地而言因其民,是誅商奄之日,民或迸散在魯,皆命使即屬於魯,令魯懷柔之。玄卿以為三監與商為四國。奄在外,故言“與四國”。
命以伯禽伯禽,周公世子。時周公唯遣伯禽之國,故皆以付伯禽。
[疏]注“伯禽”至“伯禽”。○正義曰:《詩·魯頌》說封魯之事云:“王曰‘叔父!建爾元子,俾侯于魯。’”是伯禽為周公世子也。《魯世家》云:“周公相成王,使其子伯禽代就封於魯。”文十三年《公羊傳》曰:“周公何以稱太廟于魯?封魯公以為周公也。周公拜乎前,魯公拜乎后,曰:‘生以養周公,死以為周公主。’然則周公之魯乎?曰:不之魯也。封魯公以為周公主,然則周公曷為不之魯?欲天下之一乎周也。”其意言周公圣人,若使之魯,則恐天下回心向之,故不使之魯也。以周公身不適魯,唯遣伯禽之國,故傳皆言分魯公,不言分周公也。傳言“命以伯禽”,於體例“命以《康誥》”、“命以《唐誥》”,則伯禽亦似策命篇名。今杜云“唯遣伯禽之國,故皆以付伯禽”,則“伯禽”非是誥誓篇名。若必是誥誓,當云“命以魯誥”。既為國君,不得與君牙、伯冏同類也。劉炫云:“‘伯禽’,猶下‘命以《康誥》’,是‘伯禽’為命書。似《書·序》‘穆王命君牙為周大司徒,作《君牙》’,即以《君牙》為篇,與此同也。”
而封於少皞之虛。少皞虛,曲阜也,在魯城內。○少,詩照反,注及下同。皞,胡老反。虛,起居反,注及下皆同。
[疏]注“少皞”至“城內”。○正義曰:此注少皞之虛即曲阜是也,曲阜在魯城內,則魯之所都,正在少皞虛矣。昭二十九年注:“窮桑,少皞之號。窮桑地在魯北。”與此異者,賈逵云:“少皞居窮桑,登為帝。”蓋未為帝居魯北,既為帝乃居魯也。
分康叔康叔,衛之祖。以大路、少帛、綪茷、旃旌、少帛,雜帛也。綪茷,大赤,取染草名也。通帛為旃,析羽為旌。○綪,七見反。茷,步具反,又音吠。旃,章然反。
[疏]注“少帛”至“為旌”。○正義曰:《周禮·司常》云:“通帛為<巾亶>,雜帛為物。”鄭玄云:“通帛謂大赤,從周正色,無飾。雜帛者,以帛素飾,其側白,殷之正色。”大赤是通帛,知少帛是雜帛也。《釋草》云:“茹藘,茅蒐。”郭璞曰:“今之蒨也,可以染絳。”則綪是染赤之草。茷即旆也,《爾雅》:“繼旐曰旆。”旐是旂身,旆是旂尾。尾猶用赤,則通身皆赤。知綪茷是大赤,大赤即今之紅旗,取染赤之草為名也。蓋王以通帛、雜帛并賜衛也。然則大赤即是旃也,於綪茷之下更言旃者,茷言旂尾,旃言旂身,圓其文,故具言耳。若其不然,旌是千之所建,旗皆有旌,少帛、旃旆之后,何須更復言旌?明是圓其文,故重言之。
大呂,鐘名。
[疏]“鐘名”。○正義曰:周鑄無射,魯鑄林鐘,皆以律名名鐘。知此大呂、沽洗皆鐘名也。其聲與此律相應,故以律名焉。
殷民七族,陶氏、施氏、繁氏、锜氏、樊氏、饑氏、終葵氏;封畛土略,自武父以南,及圃田之北竟,畛,涂所徑也。略,界也。武父,衛北界。圃田,鄭藪名。○陶,徒刀反。繁,步何反。锜,魚綺反。畛,之忍反,一音真。圃,布五反,本亦作甫,同。涂音徒。徑音經。藪,素口反。
[疏]注“畛涂”至“藪名”。○正義曰:《周禮·遂人》云:夫閒有遂,廣深各二尺,遂上有徑,容車馬也。十夫有溝,廣深四尺,溝上有畛,容大車。百夫有洫,廣深八尺,洫上有涂,容乘車一軌。千夫有氵會,廣二尋、深二仞,氵會上有道,容二軌。萬夫有川,川上有路,容三軌。畛是路,故為涂所徑也。桓十二年“公會鄭伯,盟于武父”,杜云:“陳留濟陽縣東北有武父城。”彼是鄭地,與此武父非一也。《土地名》云:“傳曰:‘封畛土略,自武父以南’,則武父衛之北竟也,非河南武父。”其地闕無其處,故直云:“衛北界”也。《釋地》十藪:“鄭有圃田。”郭璞曰:“今熒陽中牟縣西圃田澤是也。”衛之南竟至此澤畔。
取於有閻之土,以共王職。有閻,衛所受朝宿邑,蓋近京畿。○近,附近之近,下“近戎”同。取於相土之東都,以會王之東蒐。為湯沐邑,王東巡守,以助祭泰山。○相,息亮反。蒐,所求反。守,手又反。
[疏]“取於”至“東蒐”。○正義曰:《土地名》“有閻之土”與“相土之東都”其地皆闕無其處。言“共王職”,猶魯之許田,蓋近京畿也。會王東蒐,則為從王巡守,助祭泰山,為湯沐之邑,若鄭之祊田,蓋近泰山也。王巡守者,諸侯為王守土,天子以時出巡行之。今言“蒐”,則王之巡守,亦因田獵以教習兵士。
聃季授土,聃季,周公弟,司空。○聃,乃甘反。
[疏]注“聃季”至“司空”。○正義曰:富辰言文之昭,聃季在魯下,《史記》大姒十子,聃季最少,是周公弟也。《周禮》司空主土,司徒主民。知“聃季授土”,為司空也。下“陶叔授民”,為司徒也。
陶叔授民,陶叔,司徒。命以《康誥》,而封於殷虛,《康誥》,《周書》。殷虛,朝歌也。皆啟以商政,疆以周索。皆,魯、衛也。啟,開也,居殷故地,因其風俗,開用其政,疆理土地以周法。索,法也。○疆,居良反,注及下同。
[疏]注“皆魯”至“法也”。○正義曰:《王制》云:“凡居民材,必因天地寒暖燥濕、廣谷大川異制,民生其間者異俗,脩其教不易其俗,齊其政不易其宣。”是言王者布政,當順民俗而施之也。此民習商之政,為日已久,還因其風俗,開道以舊政也。衛居殷虛,開以商政可矣。魯亦開以商政者,王者所法,不過二代。夏在衛西,魯在衛東,夏政非魯所及,與衛大同。以殷之馀民有六族,將其丑類,以即事于魯,故與衛皆啟以商政也。疆理土地以周法,則三代經界,法皆有異,其異未盡聞也。索之為法,相傳訓耳。《考工記》量器銘曰:“時文思索,允臻其極。”鄭亦以索為法。
分唐叔唐叔,晉之祖。以大路、密須之鼓、密須,國名。闕鞏、甲名。○鞏,九勇反。沽洗,鐘名。○沽音孤。洗,息典反。懷姓九宗,職官五正。懷姓,唐之馀民。九宗,一姓為九族。職官五正,五官之長。○長,丁丈反,下文“乃長衛”同。
[疏]注“懷姓”至“之長”。○正義曰:懷姓居在晉地,而不言殷民,知是唐之馀民也。言“懷姓九宗”,則皆姓懷矣,知一姓而有九族也。“職官五正”,杜云“五官之長”,則謂五官之長子孫耳。《曲禮》云:“天子之五官曰:司徒、司馬、司空、司士、司寇。”鄭玄云:“此殷時制也。”然則殷時五官,居在唐地,世為貴族,以賜唐叔,使主領之,所以榮寵唐叔也。殷之五官,不必皆在唐地,但有三官四官,亦得總五言之。劉炫云:“職官五正”,職,主也。正,長也。主官事者有五長。分九宗為五官使主之。此九宗蓋宗有一人,數少者當宗不足立官,并之為五,使五官領此九宗。或以為於懷姓之內立五正,使分主九宗,未知誰是,故備言之。或以為“五官之長”謂如昭二十九年蔡墨所云“五行之官”長也,是天子之大臣,非唐之遺民。然姓而有五也,并賜唐叔,豈天子得以五行官長賜諸侯哉?
命以《唐誥》,而封於夏虛,《唐誥》,誥命篇名也。夏虛,大夏,今大原晉陽也。啟以夏政,亦因夏風俗,開用其政。疆以戎索。大原近戎而寒,不與中國同,故自以戎法。三者皆叔也,而有令德,故昭之以分物。不然,文、武、成、康之伯猶多,而不獲是分也,唯不尚年也。管、蔡啟商,惎間王室,惎,毒也。周公攝政,管叔、蔡叔開道紂子祿父,以毒亂王室。○惎音忌。間,間廁之間。道音導。王於是乎殺管叔而蔡蔡叔,周公稱王命以討二叔。蔡,放也。○蔡蔡叔,上素達反,注同;下蔡叔,如字。以車七乘,徒七十人。與蔡叔車徒而放之。○乘,繩證反。其子蔡仲,改行帥德,周公舉之,以為巳卿士,為周公臣。○行,下孟反。見諸王,而命之以蔡。命為蔡侯。○見,賢遍反。其命書云:‘王曰:胡!無若爾考之違王命也!’胡,蔡仲名。
[疏]“文武”至“尚年”。○正義曰:文、武、成、康皆以處長而立,未得更有兄伯封為諸侯。而云“伯猶多”者,以叔年稚於伯仲,處叔而得分多,明其長者,無所得伯是兄弟之長,故舉伯以為言。所云“猶多”者,甚言之耳。歷檢書傳,文、武、成、康,未有兄為諸侯者,幼者分物多,長者無所得,此唯為不尚年故也。○“管蔡”至“命也”。○正義曰:《書·序》云:“蔡叔既沒,王命蔡仲踐諸侯位,作《蔡仲之命》。”其經云:“惟周公位冢宰,正百工,群叔流言。”乃致辟管叔于商;囚蔡叔于郭鄰,以車七乘;降霍叔于庶人,三年不齒。蔡仲克庸祗德,周公以為卿士。叔卒,乃命諸王邦之蔡。王若曰:小子胡!惟爾率德改行,克慎厥猷,肆予命爾侯于東土。往即乃封,敬哉!爾尚蓋前人之愆,惟忠惟孝,率乃祖文王之彝訓,無若爾考之違王命。”傳之此言,皆述《書》意而為之辭,唯增言“徒七十人”耳。孔安國云:“郭鄰,中國之外地名。”亦不知何方地名也。○注“惎毒也”。○正義曰:惎,毒。間,亂。賈逵云然,是相傳訓也。道祿父作亂,將以害周,若毒螫然,故云“毒亂王室”也。○注“周公”至“放也”。○正義曰:《蔡仲之命》篇云“周公乃致辟管叔于商,囚蔡叔于郭鄰”,則是周公誅之矣。而此言王者,周公稱王命以討之。《書·序》云“成王既伐管叔、蔡叔”,是稱王命之文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<殺米},散之也。從米,殺聲。”然則<殺米}字,殺下米也。<殺米}為放散之義,故訓為放也。隸書改作,已失字體,<殺米}字不復可識,寫者全類蔡字,至有為一蔡字,重點以讀之者。今定本作蔡,非也。○注”為周公臣”。○正義曰:孔安國云:“明王之法,誅父用子,言至公。周公圻內諸侯,二卿治事。”是為周公圻內采邑之卿也。
若之何其使蔡先恥也?武王之母弟八人,周公為太宰,康叔為司寇,聃季為司空,五叔無官,豈尚年哉?五叔,管叔鮮、蔡叔度、成叔武、霍叔處、毛叔聃也。
[疏]“母弟八人”。○正義曰:上言十人,而此云“八”者,伯邑考巳死,不數武王,故八人。○“康叔為司寇”。○正義曰:《尚書》:“蘇公為司寇。”此言康叔者,為蘇公出封為國,康叔替之。○注“五叔”。○正義曰:《史記》云“聃季載”,杜云“毛叔聃”,又不數叔振鐸者,杜以振鐸非周公同母,故不數之。或杜別有所見,不以《管蔡世家》為說。
曹,文之昭也;文王子,與周公異母。○昭,上饒反,《說文》作紹。晉,武之穆也。武王子。曹為伯甸,非尚年也。以伯爵居甸服,言小。○甸,徒練反。
[疏]“曹文”至“尚年”。○正義曰:於昭穆,曹是晉之叔父也。晉為大國,多受分物;曹為伯爵,而在甸服,非是尊尚年長也。桓二年傳云:“晉,甸侯也。”晉亦在甸,唯侯、伯之爵異耳。言為“伯甸”,連言之耳,於甸無升降也。鄭玄云:曹,今濟陰定陶也。去王城八百里。東都之畿方六百里,半之三百里,侯服五百里。定陶在畿外,故為在甸服,言其小也。
今將尚之,是反先王也。晉文公為踐土之盟,衛成公不在,夷叔,其母弟也,猶先蔡。踐土、召陵二會,經書蔡在衛上,霸主以國大小之序也。子魚所言,盟歃之次。其載書云:‘王若曰:晉重、文公。○重,直龍反。魯申、僖公。衛武、叔武。蔡甲午、莊侯。鄭捷、文公。○捷,在接反。齊潘、昭公。○潘,普安反。宋王臣、成公。○宋王臣,如字。本或作壬,如林反。莒期。’茲丕公也。齊序鄭下,周之宗盟,異姓為后。○丕,普悲反。藏在周府,可覆視也。吾子欲復文、武之略,略,道也。○覆,芳服反。
[疏]“藏在周府”。○正義曰:言周家府藏之內,有此載書在也。本或為“盟府”,由僖五年傳“藏於盟府”,涉彼而誤耳。
而不正其德,將如之何?”萇弘說,告劉子,與范獻子謀之,乃長衛侯於盟。反自召陵,鄭子大叔未至而卒。晉趙簡子為之臨,甚哀,曰:“黃父之會,在昭二十五年。○說音悅。為,于偽反,下“楚為沈”同。臨,力鴆反。父音甫。
[疏]“不正其德”。○正義曰:正,長也。謂不長其有德者也。○“乃長衛侯”。○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周之宗盟,異姓為后。故踐土之盟載書,齊、宋雖大,降於鄭、衛。匡周而言,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,其馀雜盟未必皆然。踐土、召陵二會,皆蔡在衛上,時國次也。至盟乃正其高下者,敬共明神,本其始也。”是言會以國之大小為次。至盟乃先同姓。盟之先同姓者,唯謂王官之宰臨盟時耳。踐土則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,此盟則劉子在焉,故二者先同姓。其馀雜盟,亦以國之大小為次。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,晉、楚爭先,若其皆先同姓,則楚不得競也,以此知馀盟不然。
夫子語我九言,曰:‘無始亂,無怙富,無恃寵,無違同,無敖禮,無驕能,以能驕人。○語,魚據反。怙音戶。敖,五報反。
[疏]“九言”。○正義曰:古者一字與二字并為一言。《易》云:伏羲作十言之教,曰:“乾、坤、震、巽、坎、離、艮、兌、消、息。”乾、坤雖是一字,亦一出口,乃得言之,故謂之一言。今則一字為一言,三字以上為一句。
無復怒,復,重也。○復,扶又反,注同。無謀非德,非所謀也。無犯非義。’”傳言簡子能用善言,所以遂興。
沈人不會于召陵,晉人使蔡伐之。夏,蔡滅沈。秋,楚為沈故,圍蔡。伍員為吳行人以謀楚。楚之殺郤宛也,在昭二十七年。○員音云。伯氏之族出。郤宛黨。伯州犁之孫嚭為吳大宰以謀楚。楚自昭王即位,無歲不有吳師,蔡侯因之,以其子乾與其大夫之子為質於吳。冬,蔡侯、吳子、唐侯伐楚。唐侯不書,兵屬於吳、蔡。○犁,力兮反。嚭,普鄙反。乾,其連反。質音致。舍舟于淮汭,吳乘舟從淮來,過蔡而舍之。○舍音赦,置也;又音舍,棄也,注同。汭,人銳反。自豫章與楚夾漢。豫章,漢東江北地名。○夾,名洽反。
[疏]注“豫章”至“地名”。○正義曰:《漢書·地理志》:豫章,郡名,在江南。此在江北者,《土地名》云:“定二年,楚人伐吳師于豫章,吳人見舟于豫章,而潛師于巢,共軍楚師于豫章。又伯舉之役,吳人舍舟于淮汭,而自豫章與楚師夾漢,此皆在江北淮南。蓋后徙在江南之豫章。”
左司馬戌謂子常曰:“子沿漢而與之上下,沿,緣也。緣漢上下,遮使勿渡。○沿,悅全反。上,時掌反。遮,正奢反。我悉方城外以毀其舟,以方城外人毀吳所舍舟。還塞大隧、直轅、寘阨。三者,漢東之隘道。○隧音遂。冥,亡于反;本或作寘,之豉反。阨,於懈反;本或作隘,音同。子濟漢而伐之,我自后擊之,必大敗之。”既謀而行。武城黑謂子常黑,楚武城大夫。曰:“吳用木也,我用革也,用,軍器。不可久也,不如速戰。”史皇謂子常:“楚人惡子而好司馬。史皇,楚大夫。司馬,沈尹戌。○惡,烏路反。好,呼報反。若司馬毀吳舟于淮,塞城口而入,城口,三隘道之總名。是獨克吳也。子必速戰!不然,不免。”乃濟漢而陳,自小別至于大別。《禹貢》:漢水至大別南入江。然則此二別在江夏界。○陳,直覲反,下文及注同。夏,戶雅反。
[疏]注“禹貢”至“夏界”。○正義曰:《禹貢》云:“嶓冢導漾,東流為漢,又東為滄浪之水,過三澨,至于大別,南入于江。”孔安國云:“三澨,水名,入漢。大別,山名。觸山回南入江。”如彼文,大別在江北,小別當近之。小別當在大別之東也。何則,子常從小別與吳戰,退而至大別,明其自東而漸西也。《土地名》:小別、大別皆闕,不知所在。或曰,大別在安豐縣西南,傳曰,吳既與楚夾漢,然后楚乃濟漢而陳,自小別至于大別。然則二別近漢之名,無緣反在安豐也。
三戰,子常知不可,欲奔。知吳不可勝。史皇曰:“安求其事,求知政事。難而逃之,府將何所入?子必死之,初罪必盡說。”言致死以克吳,可以免貪賄致寇之罪。○難,乃旦反。十一月,庚午,二師陳于柏舉。經所以書戰。二師,吳、楚師。闔廬之弟夫概王晨請於闔廬曰:“楚瓦不仁,瓦,子常名。其臣莫有死志。先伐之,其卒必奔。而后大師繼之,必克。”弗許。夫概王曰:“所謂‘臣義而行,不待命’者,其此之謂也。今日我死,楚可入也。”以其屬五千先擊子常之卒,子常之卒奔,楚師亂,吳師大敗之。子常奔鄭。史皇以其乘廣死。以戰死。○卒,子忽反,下同。乘,繩證反。廣,古曠反。
[疏]“所謂”至“入也”。○正義曰:臣見義則行,不待君命,古有此言,故云“其此之謂也”。今日我致死而戰,楚可入也。
吳從楚師及清發,清發,水名。將擊之,夫概王曰:“困獸猶斗,況人乎?若知不免,而致死,必敗我。若使先濟者知免,后者慕之,蔑有斗心矣。半濟而后可擊也。”從之,又敗之。楚人為食,吳人及之,奔,食而從之,敗諸雍澨。五戰,及郢。奔食,食者走不陳,故不在戰數。○澨,市制反。
[疏]注“奔食”至“戰數”。○正義曰:五戰,謂濟漢而陳,自小別至于大別三戰也,柏舉也,清發也,此已五矣。若復數雍澨,則為六也。傳例:“皆陳曰戰。”奔食而從之,則食者走不暇為陳,故不數也。
己卯,楚子取其妹季芊、畀我以出,涉雎。雎水,出新城昌魏縣,東南至枝江縣入江,是楚王西走。○羋,面爾反,楚姓。畀,必利反。《世族譜》:季羋、畀我,皆平王女也。服云:畀我,季羋之字。雎音七馀反,下同。
[疏]“季羋畀我”。○正義曰:《世族譜》:季羋與畀我二人皆平王女也。服虔云:季羋許嫁而字。畀我,季羋弟也。禮,婦人許嫁,笄而稱字。季羋稱字,是許嫁也。蓋遭亂夫死,而改適鍾建耳。○注“雎水”至“西走”。○正義曰:《土地名》雎水,出新城昌魏縣南發河山,東南經襄陽,至南郡枝江縣入江。此水在郢都之西,楚王辟吳而西走。
針尹固與王同舟,王使執燧象以奔吳師。燒火燧系象尾,使赴吳師,驚卻之。○針,之林反。遂音遂。
[疏]注“燒火”至“卻之”。○正義曰:賈逵云:“燧,火燧也。象,象獸也。以火系其尾,使奔吳師,驚卻其眾,使王得脫。”杜用其說也。《禮》有“金燧”、“木燧”,皆取火之物,故以燧名火也。《說文》云:“象,長牙鼻,南越之大獸也。”《南州異物志》云:“象,身倍數牛,而目則如豕。其鼻長七八尺,其所食物,皆鼻取之。性馴良,為人所養,夷人服乘之。”《史記·大宛傳》曰:“身毒國,其民皆乘象以戰。”是象可調馴,楚近南邊,故有此象。王將涉雎,吳師來逼,故使以火系象尾,令突吳師,使驚卻之。言“執燧象”者,既系火於尾,執而率向吳師,乃放之。
庚辰,吳入郢,以班處宮。以尊卑班次處楚王宮室。子山處令尹之宮,子山,吳王子。夫欲王欲攻之,懼而去之,夫概王入之。入令尹宮也。言吳無禮,所以不能遂克。左司馬戌及息而還,息,汝南新息也。聞楚敗,故還。敗吳師于雍澨,傷。司馬先敗吳師而身被創。○創,初良反。初,司馬臣闔廬,故恥為禽焉。司馬嘗在吳為闔廬臣,是以今恥於見禽。謂其臣曰:“誰能免吾首?”吳句卑曰:“臣賤,可乎?”司馬曰:“我實失子,可哉!”失不知子賢。句,古侯反。
[疏]“我實失子可哉”。○正義曰:言我比來失子,不知子有賢行,臨難能免吾首,女今可守此言哉!
三戰皆傷,曰:“吾不可用也已。”句卑布裳,剄而裹之,司馬已死,剄取其首。○剄,古頂反。裹音果。
[疏]注“司馬已死”。○正義曰:言布裳剄之,是司馬傷而自殺,故云“已死”。
藏其身,而以其首免。傳言司馬之忠壯。
[疏]注“忠壯”。○正義曰:謀毀舟敗吳,是忠也;雖傷,猶戰不止,是壯也。
楚子涉雎,濟江,入于云中。入云夢澤中,所謂江南之夢。○夢,如字,又音蒙。
[疏]注“入云”至“之夢”。○正義曰:《土地名》云:南郡枝江縣西有云夢城,江夏安陸縣東南亦有夢城。或曰,南郡華容縣東南有巴丘湖,江南之夢也。郢都在江北雎東,王走西涉雎,又南濟江,乃入于云中,知此在江南。昭三年,王與鄭伯田於江南之夢,謂此也。言江南之夢,則江北亦有夢矣。司馬相如《子虛賦》云:“云夢者,方九百里。”則此澤跨江南北。
王寢,盜攻之,以戈擊王,王孫由于以背受之,中肩。王奔鄖。鍾建負季羋以從。鍾建,楚大夫。○中,丁仲反。鄖音云。從,才用反,下同,一音如字。由于徐蘇而從。以背受戈,故當時悶絕。鄖公辛之弟懷將弒王,曰:“平王殺吾父,我殺其子,不亦可乎?”辛,蔓成然之子斗辛也。昭十四年楚平王殺成然。○殺如字,又申志反,下“我殺”同。蔓音萬。辛曰:“君討臣,誰敢讎之?君命,天也。若死天命,將誰讎?《詩》曰:‘柔亦不茹,剛亦不吐。不侮矜寡,不畏彊御’,唯仁者能之。《詩·大雅》。言仲山甫不辟彊陵弱。○茹音汝。矜,古頑反。
[疏]“柔亦”至“彊御”。○正義曰:《詩·大雅·烝民》美宣王之詩。其章內言仲山甫不茹柔、不吐剛也。《釋言》云:“啜,茹也。”舍人曰:“啜,茹食也。”《檀弓》云:“啜菽飲水。”啜菽,謂食藜藿也。然則茹者,啖食之名。
違彊陵弱,非勇也;乘人之約,非仁也;滅宗廢祀,非孝也;弒君罪應滅宗。動無令名,非知也。必犯是,余將殺女。”斗辛與其弟巢以王奔隨。吳人從之,謂隨人曰:“周之子孫在漢川者,楚實盡之。天誘其衷,致罰於楚,而君又竄之,竄,匿也。○知音智。女音汝。衷音忠。竄,七亂反。匿,女力反。
[疏]“以王奔隨”。正義曰:桓六年傳曰:“漢東之國,隨為大。”《土地名》“隨,義陽隨縣”,其國在楚之東也。《土地名》:“鄖,江夏云杜縣”,則是楚之西南。吳師猶尚在楚,更東來奔隨國者,蓋為楚與隨有恩,謂可保守故也。
周室何罪?君若顧報周室,施及寡人,以獎天衷,獎,成也。○施,以豉反。君之惠也。漢陽之田,君實有之。”楚子在公宮之北,隨公宮也。吳人在其南。子期似王,子期,昭王兄公子結也。逃王,而已為王,曰:“以我與之,王必免。”隨人卜與之,不吉,乃辭吳曰:“以隨之辟小,而密邇於楚,楚實存之。世有盟誓,至于今未改。若難而棄之,何以事君?執事之患,不唯一人。一人,楚王。○辟,匹亦反。難,乃旦反。若鳩楚竟,敢不聽命?”吳人乃退。鳩,安集也。○竟音境。爐金初官於子期氏,實與隨人要言。要言無以楚王與吳,并欲脫子期。○爐,本又作爐,金名,音慮。是也。王使見,王喜其意,欲引見之,以比王臣,且欲使盟隨人。○見,賢遍反,下注“敢見”皆同。辭曰:“不敢以約為利。”此約謂要言也。此一時之事,非為德舉,故辭不敢見,亦不肯為盟主。○約,如字,又於妙反。王割子期之心,以與隨人盟。當心前割取血以盟,示其至心。初,伍員與申包胥友。包胥,楚大夫。○包,必交反。其亡也,謂申包胥曰:“我必復楚國。”復,報也。申包胥曰:“勉之!子能復之,我必能興之。”及昭王在隨,申包胥如秦乞師,曰:“吳為封豕、長蛇,以薦食上國,薦,數也。言吳貪害如蛇豕。○薦,在薦反。數,所角反。
[疏]注“薦數也”。○正義曰:《釋言》云:“薦,再也。”再亦數之義也。
虐始於楚。寡君失守社稷,越在草莽,使下臣告急,曰:‘夷德無厭,若鄰於君,疆埸之患也。吳有楚,則與秦鄰。○草莽,舊作茅,亡交反;今本多作莽,莫蕩反,下同。厭,於鹽反。疆,居良反。埸音亦。逮吳之未定,君其取分焉。與吳共分其地。○逮音代。分,扶問反。若楚之遂亡,君之土也。若以君靈撫之,世以事君。”撫,存恤也。秦伯使辭焉,曰:“寡人聞命矣。子姑就館,將圖而告。”對曰:“寡君越在草莽,未獲所伏,伏,猶處也。下臣何敢即安?”立依於庭墻而哭,日夜不絕聲,勺飲不入口七日。秦哀公為之賦《無衣》,《詩·秦風》。取其“王于興師,脩我戈矛,與子同仇,與子偕作,與子偕行”。○勺,市灼反,又音灼。為,于偽反。仇音求。
[疏]“無衣”。○正義曰:《無衣》,刺用兵也。秦人剌其君好攻戰,亟用兵,而不與民同欲焉。其《詩》云:“豈曰無衣?與子同袍。王于興師,脩我戈矛,與子同仇。”鄭注云:“此責康公之言也。君豈嘗曰‘女無衣,我與女同袍’乎?言不與民同欲也。”下注云:“君不與我同欲,而於王興師,則云‘脩我戈矛,與子同仇’,往伐之。剌其好攻戰。”又云:“豈曰無衣,與子同澤。王于興師,脩我矛戟,與子偕作。”又云“豈曰無衣,與子同澤。王于興師,脩我甲兵,與子偕行”。
九頓首而坐。《無衣》三章,章三頓首。秦師乃出。為明年包胥以秦師至張本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