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作此」:鑄本爲「此」。「也」:二十四卷本作「哉」。
諸商寓居京舍。舍與鄰屋相連,中隔板壁。板有松節脱處, 青本無此篇。穴如盞。忽女子探首入,挽鳳髻,絶美;旋伸一臂,潔白如玉。衆駭其妖,欲捉之, 「松」:但本、黄本、二十四卷本作「杉」。已縮去;少頃又至,但隔壁不見其身,奔之則又去之。 「欲捉之」:手稿本「捉」下爲「兵」,其右旁加「之」字,「兵」字未塗去。諸參校本「捉之」作「捉」。商操刀伏壁下,俄首出,暴决之,應手而落,血濺 血濺:〔何註〕濺音贊,同贊。史記·廉頗藺相如列傳:「五步之内,相如請以頸血濺大王矣。」△按:濺音見。塵土。衆驚告主人,主人懼,以其首首 首:〔何註〕正字通:「有咎自陳及告人罪曰首。」焉。逮諸商鞫之,殊荒唐。 荒唐:〔何註〕莊子·天下篇:「以謬悠之説,荒唐之言,無端崖之詞,時恣縱而不儻。」〔但評〕事涉荒唐,即以荒唐言之亦可。淹繫半年,迄無情詞,亦未有以人命訟者,乃釋商,瘞女首。 「去之」:康熙本作「去」。
〔何評〕怪異。
〔校記〕(底本:手稿本 參校本:康熙本、二十四卷本、異史本、鑄本、但本、黄本)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