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一百十九 報應十八寃報

《太平廣記》——李昉等十四人

  • 杜伯
  • 公孫聖一作勝
  • 燕臣莊子儀
  • 游敦
  • 王宏
  • 宋皇后
  • 徐光
  • 王凌
  • 夏侯玄
  • 金玄
  • 經曠
  • 萬默
  • 麴儉
  • 太樂伎
  • 鄧琬
  • 孔基
  • 曇摩懺
  • 支法存
  • 張超
  • 袁粲幼子
  • 庾宏奴
  • 魏輝儁
  • 真子融

杜 伯

杜伯名曰,入爲大夫。宣王之妾曰女鳩,欲通之,杜伯不可。女鳩訴之宣王曰:「竊與妾交。」宣王信之,囚杜伯。使薛甫司空錡杜伯。其友左儒九諫而王不聽。杜伯既死,爲人見王曰:「之罪何哉?」王召祝,而以杜伯語告。祝曰:「始殺杜伯,誰與王謀之?」王曰:「司空錡也。」祝曰:「何以不殺以謝之?」宣王乃殺,使祝以謝之。猶爲人而至,言其無罪。司空錡又爲人而至,曰:「臣何罪之有?」宣王皇甫曰:「祝也爲我謀而殺人。吾殺者又皆爲人而見訴,奈何?」皇甫曰:「殺祝以謝可也。」宣王乃殺祝以兼謝焉。又無益,皆爲人而至。祝亦曰:「我焉知之?奈何以此爲罪而殺臣也?」後三年,宣王圃田,從人滿野。日中,見杜伯乘白馬素車,司空錡爲左,祝爲右,朱冠,起於道左,執朱弓彤矢,射宣王,中心折脊,伏于弓衣而死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引《冤魂志》。

公孫聖一做勝

吴王夫差殺其臣公孫聖而不以罪。後,王敗走,謂太宰嚭曰:「吾前殺公孫聖,投于胥山之下,今道由之。吾上畏蒼天,下慚於地。吾舉足而不能進,心不忍往。子試唱于前,若猶在,當有應聲。」乃登餘杭之山,呼之曰:「公孫聖!」即從上應曰:「在。」三呼而三應。吴王大懼,仰天嘆曰:「蒼天乎,寡人豈可復歸乎!」吴王遂死不返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六十七引《冤魂記》。

燕臣莊子儀

莊子儀無罪,而簡公殺之。子儀曰:「死者無知則已,若其有知,不出三年,當使君見之。」明年,簡公將祀於祖澤之有祖澤,猶之有桑林,國之大祀也。男女觀之,子儀起于道左,荷朱杖擊公。公死于車上。出《報冤記》《法苑珠林》(百卷本)卷四四引有此條,注出《冤魂志》。《廣博物志》卷一五所引《還冤記》引有此條。傳本或題《還冤志》。卷首引用書目作《報冤記》,顔之推撰。汪氏點校本作「出《還冤記》」,查今傳本《還冤志》無之,惟其内容及所記事蹟年代與顔氏書相符。

游 敦

游敦,字幼齊世爲羽林中郞將。先與司隸校尉胡軫有隙,遂誣殺之。死月餘,病,目睛遂脱,但言:「伏罪。」游幼齊將鬼來,于是遂死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引《冤魂志》。

王 宏

王宏,字長文,爲扶風太守,與司徒王允俱爲李傕等所害。素與司隸校尉胡種不相能,因就獄促竟其事,臨死嘆曰:「胡種小子,勿樂人之禍,禍必及汝。」後病,頭不得舉,眼若睡,見來,以大杖擊之,數日死。出《還寃記》

宋皇后

漢靈帝宋皇后,無寵而居正位,後宮幸姬,衆共譖毁。初,中常侍王甫枉誅渤海王及妃。妃即后之姑也。恐后怒,乃與大中大夫程何共誣后執左道呪咀。「咀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六作「詛」。靈帝信之,收后璽綬。后自致暴室,以憂死,父及兄弟俱被誅。諸常侍、大小黄門在省署者,皆憐宋氏無罪。帝後夢見桓帝曰:「宋皇后何罪過?而聽用邪嬖,使絶其命。昔渤海王既已自貶,又受誅斃。今宋后自訴于天,上帝震怒,罪在難救。」夢殊明察。帝既覺而懼,以事問羽林左監許永「永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六作「冰」,下同。「此爲何祥?其可禳乎?」對以宋后渤海無辜之狀,並請改葬,以安寃魂。返家之徙,「徙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六作「徒」,下同。渤海之封,以消災咎。帝弗能用,尋亦崩焉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六引《冤魂志》。

徐 光

徐光,常行術市里間。種梨橘棗栗,立得食,而市肆賣者,皆已耗矣。凡言水旱甚驗。常過大將軍孫綝門,褰衣而趨,左右唾踐。或問其故,答曰:「流血臭腥不可耐。」聞而殺之,斬其首無血。及幼帝,更立景帝。將拜陵,「陵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三十一作「蔣陵」。上車,車爲之傾。因顧見徐光在松栢樹上,附手指揮,「附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三十一作「拊」。嗤笑之。問待從,無見者。惡之。俄而景帝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》(百卷本)卷三一引有此條,注出《寃魂志》。《搜神記》卷一引有此條。是本條出處。

王 凌

司馬宣王功業日隆,又誅大將軍曹爽,簒奪之跡稍彰。王凌時爲揚州刺史,以帝制於彊臣,不堪爲主。楚王年長而有才,欲迎立之。兗州刺史黄華,以陰謀告宣王宣王自將中軍討,卒至。自知勢窮,乃單舸出迎。宣王遂送還京師。至項城,過賈逵廟側。呼曰:「賈梁道,吾固盡心於之社稷,唯爾有神知之。」遂飲藥酒死,三族皆誅。其年,宣帝有病,白日見來,並爲祟。因呼字曰:「彦雲緩我!」宣王身亦有打處,少時遂卒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七引《冤魂記》。

夏侯玄

夏侯玄,字太初,以當時才望,爲司馬景王所忌而殺之。宗族爲之設祭,見來靈座,脱頭置其旁,悉斂果肉食物以納頭。既而還自安頸而言曰:「吾得訴於上帝矣,司馬子元無嗣也。」既而景王薨,遂無子。文王封次子齊王,繼景王後。薨,嗣立,又被殺。及永嘉之亂,有巫見宣王泣云:「我國傾覆,正由曹爽夏侯玄二人訴寃得申故也。」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六十二引《冤魂志》。

金 玄

晉明帝殺力士金玄,謂持刀者曰:「我頭多筋,「頭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二十七作「頸」。斫之必令即斷,吾將報汝。」刀者不能留意,遂斫數瘡,然後始絶。後見絳冠朱服,赤弓彤矢,射之。持刀者呼云:「金玄緩我!」少時而死。出《還寃記》

經 曠

河間國兵張麤經曠二人,相與諧善。太元十四年五月五日,共升鍾嶺,坐于山椒。酒酣失性,拔刀斬託夢于母,自説爲所殺,屍在澗間,脱裳覆腹。尋覓之時,必難可得,當令裳飛起此處也。明晨追捕,一如所言。知事露,將謀叛逸。出門,見手執雙刀,來擬其面,遂不得去。母遂報官,伏辜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引《冤魂記》。

萬 默

山陰縣石密,先經爲御史,枉奏殺句容萬默尋白日見,來殺,遂死。出《還寃記》

麴 儉

前凉天錫元年,西域校尉張頎麴儉臨死,具言取之後。後夜見白狗,自以刀斫之,不中。便倒地不起。左右見在傍,遂暴卒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六十七引《冤魂記》。

太樂伎

元嘉中,李龍等夜行掠刼。于時丹陽陶繼之秣陵縣令,令人密尋捕,遂擒等。引人是太樂伎。刼發之夜,此伎與同伴往就人宿,共奏音聲。不詳審,爲作款引,隨例申上。而所宿主人及賓客並相明證。知枉濫,但以文書已行,不欲自爲通塞,并諸刼十人於郡門斬之。此伎聲價藝態,又殊辨慧。將死之日,曰:「我雖賤隸,少懷慕善,未嘗爲非,實不作刼。陶令已當具知,枉見殺害。若無鬼則已,有鬼必自陳訴。」因彈琵琶,歌數曲而就死。衆知其枉,莫不隕泣。

經月餘,遂夢伎來,至案前云:「昔枉見殺,實所不忿。訴天得理,今故取君。」便跳入口,乃落腹中。即驚寤,俄而倒,「倒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六十七作「倒絶」。狀若風癲,良久蘇醒。有時而發,發即夭矯,頭乃著背,四日而亡。亡後家便貧瘁,二兒早死,「二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六十七作「一」。餘有一孫,窮寒路次。出《還寃記》

鄧 琬

泰始元年,江州刺史鄧琬,立刺史晉安王子勳爲帝作亂。初,南郡太守張悦得罪,鎖歸揚都。及湓口赦之,以爲冠軍將軍,共綱紀軍事。袁顗既敗,張悦懼誅,乃稱暴疾,伏甲而召鄧琬。既至,謂之曰:「卿首唱此禍,今事急矣,計將安出?」曰:「斬晉安王以待王師,或可以免。」怒曰:「卿始此禍,而欲賣罪少帝乎?」命斬於牀前,并殺其子。以頭降。至五年,卧疾,見爲厲,遂死。出《還寃記》

孔 基

會稽孔基,勤學有志操,族人孔敞使其二子從爲師,而子並兇狠,趨向不軌。屢言於,此兒常有忿志。尋喪亡,服制既除,以宿舊,乃齎羊酒往看二子。二子猶懷宿怨,潛遣奴路側殺。奴還未至,乃見來,張目攘袂,厲聲言曰:「奸醜小豎,人面獸心。吾蒙顧存昔,敦舊平生,「舊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作「戢」。有何怨惡,候道見害。反天忘父,人神不容,要當斷汝家種!」從此之後,數日見形孔氏。無幾,大兒向厠,忽便絶倒。絡繹往看,已斃于地。次者尋復病疽而死,卒致兄弟無後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引《冤魂志》。

曇摩懺

沮渠蒙遜時,沙門曇摩懺者,博達多識,爲蒙遜之所信重。魏氏李順蒙遜凉王,乃求曇摩懺蒙遜吝而不與。曇摩懺意欲入,屢從蒙遜請行。蒙遜怒殺之。既而左右當白日中見曇摩懺以劍擊蒙遜,因以疾而死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九引《冤魂記》。

支法存

支法存者,本自人,生長廣州。妙善醫術,遂成巨富。有八九尺毾,百種形像,光彩曜目。又有沈香八尺板牀,居常芬馥。王譚廣州刺史,大兒劭之屢求二物,法存不與。因狀法存豪縱,殺而籍没家財焉。死後,形見于府内,輒打閣下鼓,似若稱寃,如此經月。尋得病,恆見法存守之,少時遂亡。劭之比至揚都,又死焉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七引《冤魂記》。

張 超

高平金鄕張超,先與同縣翟愿不和。元嘉中爲方輿令,忽爲人所殺。咸疑是後除金鄕縣令,解職還家,入山伐材。兄子銅烏執弓持矢,并齎酒禮,就山餽之。斟酌已畢,銅烏曰:「明府昔害我叔,無緣同戴天日。」即引弓射之,乃死。銅烏其夜見云:「我不殺汝叔,横見殘害。今已上訴,故來相報。」引刀刺之,吐血而死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七十引《冤魂記》。

袁粲幼子

齊高祖欲禪,尚書令袁粲舉兵不從,被害。其幼子,乳母潛將投門生狄靈慶靈慶殺之。經年,忽見兒騎狗戲如常。後復有一狗,走入靈慶家,遇靈慶,便噬殺之,其妻子竝死于狗。出《古今記》沈本作「廣古今記」,疑是《廣古今五行記》之文。事見於《南史·袁粲傳》。

庾宏奴

庾宏竟陵王府佐,家在江陵令奴無患者,載米餉家,未達三里,遭刼被殺,屍流泊查口村。時岸傍有文欣者,母病,醫云:「須得髑髏屑,服之即差。」重賞募索。有鄰婦楊氏無患尸,因斷頭與燒之,欲去皮肉,經三日夜不焦,眼角張轉。雖異之,猶惜不棄。因刮耳頰骨與母服之,即覺骨停喉中,經七日而卒。尋而楊氏得疾,通身洪腫,形如牛馬。見無患頭來罵云:「善惡之報,其能免乎?」楊氏以語兒,言終而卒。出《幽明録》

魏輝儁

北齊陽翟太守張善,苛酷貪叨,惡聲流布。蘭臺遣御史魏輝儁就郡治之,贓賄狼籍,罪當合死。于獄中使人通訴,反誣輝儁爲納民財,枉見推縛。文宣帝大怒,以爲法司阿曲,必須窮正,令尚書令左丞盧斐覆驗之。遂希旨,成輝儁罪狀奏報,于州市斬決。輝儁遺語令史曰:「我之情理是君所見,今日之事,可復如之。當辦紙百番,筆二管,墨一錠,以隨吾屍。若有靈祗,必望報。」令史哀悼,爲之殯斂,并備紙筆。後十五日,得病,唯云叩頭,未旬日而死。纔兩月,盧斐坐譏駮《魏史》,爲收奏,文宣帝鴆殺之。出《還寃記》

真子融

真子融北齊世嘗爲井陘關收租使。贓貨甚,「甚」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作「甚多」。爲人所糾。齊主欲以行法,意在窮治,乃付并州城局參軍崔法瑗與中書舍人蔡暉,共拷其獄。然子融罪皆在赦前,法瑗等觀望上意,抑爲赦後。子融臨刑之際,怨訴百端。既不得理,乃誓曰:「若使此等平直,是無天道。」後十五日,法瑗無病死。經一年許,蔡暉患病,膚肉爛墮都盡,苦楚日加,方死。出《還寃記》《法苑珠林校注》卷九十一引《冥祥記》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