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勘凡例

《太平廣記》——李昉等十四人

一 會校本以本的第三次印本爲底本。以本、本、本作爲主要的參校的版本,輔以本、本、四庫本、《詳節》和《通載》。必要的時候,可參考《太平廣記》所引之書和其他相關的古籍,例如《藝文類聚》、《太平御覽》、《法苑珠林》、《永樂大典》等等。

二 底本不誤而他本誤者,一般不出校。

三 底本與他本兩通者,一般不改字而出校説明。

四 凡底本誤而改字或補字者,一般必須具有本依據,並出校記。

五 明顯的刊誤字,一般不出校。

六 底本所佚篇目,補入相應的卷次。

七 採用通行的繁體字。凡異體字、簡體字,皆徑改爲通行的繁體字而不出校記。人名、地名除外。

八 整篇與底本出入很大、有參考價値的異文,則全篇附録於後。

《整理説明》及《校勘凡例》爲《太平廣記會校》作者張國風所撰。——赤霓按

本章完!